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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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脑死亡(3篇)

法律规定脑死亡(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医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器官移植手术已成为挽救生命的重要手段。

然而,器官移植的成功实施需要严格的伦理和法律保障。

脑死亡作为器官移植的前提条件,其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于保障器官移植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脑死亡的定义、我国脑死亡法律规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脑死亡的定义脑死亡是指大脑和脑干功能完全丧失,导致个体永久性意识丧失,生命活动终止的一种状态。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脑死亡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续的深昏迷:患者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无反应。

2. 恒定的脑电图(EEG)波形:EEG呈平坦波形,无生物电活动。

3. 生命体征消失:呼吸、心跳、血压等生命体征消失。

4. 持续的时间:在常温下,上述症状持续至少24小时。

三、我国脑死亡法律规定的现状我国脑死亡法律规定的制定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2007年,卫生部发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中对脑死亡的定义、诊断标准、鉴定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此后,各地纷纷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对脑死亡进行规范。

1. 脑死亡的定义:参照WHO的定义,将脑死亡定义为“大脑和脑干功能完全丧失,导致个体永久性意识丧失,生命活动终止的一种状态”。

2. 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参照《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和专家进行诊断。

3. 脑死亡的鉴定程序:由医疗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脑死亡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四、我国脑死亡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1. 法律地位不明确:虽然我国对脑死亡进行了定义和规范,但脑死亡在法律上的地位仍不明确,如死亡认定、赔偿等问题尚未得到明确解决。

2. 鉴定程序不规范:部分地区的脑死亡鉴定程序存在不规范现象,如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不明确,鉴定过程缺乏透明度等。

3. 公众认知度低:由于宣传力度不足,公众对脑死亡的了解程度较低,导致器官捐献率不高。

4. 伦理问题:脑死亡涉及到生命、伦理等问题,部分人士对脑死亡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存在质疑。

脑死亡引发法律问题案例(3篇)

脑死亡引发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脑死亡的概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

然而,脑死亡在法律上的界定和适用却引发了诸多争议。

本案例以一起因脑死亡引发的医疗纠纷为背景,探讨脑死亡在法律上的适用问题。

二、案例简介患者张某,男,35岁,因车祸导致头部严重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被诊断为脑死亡。

张某的妻子李某和父母要求医院停止治疗,将张某的器官捐献给他人。

然而,张某的弟弟小张坚决反对,认为张某尚未去世,不应停止治疗。

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脑死亡是否等同于死亡?2. 医院是否有权停止对脑死亡患者的治疗?3. 如何平衡患者家属之间的利益?四、案例分析1. 脑死亡是否等同于死亡?根据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脑死亡是指:大脑功能完全丧失,脑干反射消失,呼吸、心跳完全停止,且经医学鉴定确认无法恢复的死亡状态。

脑死亡作为一种特殊的死亡状态,具有以下特征:(1)不可逆性:脑死亡是一种永久性死亡,一旦发生,无法恢复。

(2)生物学死亡:脑死亡后,人体各器官逐渐进入生物学死亡阶段。

(3)社会伦理学死亡:脑死亡后,个体丧失意识、自主呼吸等功能,失去生存的意义。

因此,从生物学和社会伦理学的角度来看,脑死亡等同于死亡。

2. 医院是否有权停止对脑死亡患者的治疗?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意愿,为其提供医疗服务。

在脑死亡患者的情况下,医院在以下情况下有权停止治疗:(1)患者家属明确表示放弃治疗。

(2)患者家属未明确表示放弃治疗,但经医院与患者家属协商一致,认为继续治疗对患者无益,且患者家属同意。

(3)患者家属未明确表示放弃治疗,但患者本人意识清醒,表示不愿继续治疗。

在本案例中,张某的妻子和父母要求医院停止治疗,将器官捐献给他人。

虽然张某的弟弟小张反对,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院有权在患者家属明确表示放弃治疗的情况下停止治疗。

3. 如何平衡患者家属之间的利益?在脑死亡患者的情况下,患者家属之间的利益往往存在冲突。

脑死亡与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的探析

脑死亡与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的探析

目录引言 (2)一、我国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现状 (3)二、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关系 (4)三、脑死亡、植物人与安乐死 (4)四、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立法构思 (5)结语 (6)参考文献 (8)脑死亡与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的探析内容摘要:我国传统观点认为:心跳、呼吸停止,反应消失作为死亡的判断标准,但伴随着脑死亡观念的深入,人们正接受着新旧两种观念的抉择。

与急剧增长的器官移植需求相比,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却进行得异常缓慢。

目前我国的器官移植已基本解决技术层面的问题,但与之相应的管理条例、法规、法律文件迄今却仍是空白。

虽然在2007年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但是仍不能满足现在出现的种种问题。

我国医学界从1980年开始探讨脑死亡问题,以裘法祖院士为代表的老一辈医学家多年来一直呼吁脑死亡立法,但至今仍然未出台。

可见我国对脑死亡及器官移植问题的谨慎态度,虽然谨慎是应该的,但面对日益出现的矛盾,势必将出台一部规范脑死亡及器官移植的法律。

关键词:器官移植脑死亡问题法律条例引言脑死亡问题和器官移植问题必须是人们重视的问题,因为这关系着我们每个人的利益。

在分清脑死亡是伦理问题、医学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是为器官移植服务的,还是二者泾渭分明等问题时,我们不能在缓慢的推进脑死亡和器官移植了。

在本文作者的构思和参考各界学者意见的前提下,通过本文阐述了我国脑死亡及器官移植问题的现状,二者关系,以及脑死亡、安乐死和植物人的区别还有立法构思。

一、我国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现状在人们传统思想中判断一个人死亡的标准是:停止呼吸,没有心跳,那么这个人就被宣告死亡,不论在医学界还是普通民众之间这种标准似乎是无可非议的,然而在科技高速发展的社会里,医学领域各种先进设备的出现,在此标准下似乎可以延长人们的心跳和呼吸,例如:呼吸机、人工复苏技术等。

然而对于一个脑死亡①的人来说,仅仅依靠外部的辅助设备来维持心跳和呼吸,在医学上及在法律上存在着何等的意义呢?在器官移植方面,我国更是争议颇多,下面是本文列举的一些关于我国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现状,但不仅限于此:(一)伦理道德接不接受脑死亡标准2003年2月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按照卫生部脑死亡起草小组最新标准认定患者脑死亡,这是中国内地正式认定的首例脑死亡②。

我国脑死亡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脑死亡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第三 类 为推 定死 亡 ,是 指相 互 有 继承 关 系 的几 个人 在 同一 吸和 心跳 不 可逆 性停 止 的人是 死 人 ,而 且包 括 脑干 功 能在 事件 中死 亡 ,为 了确定 财 产 的继 承顺 序 ,在 法 律上 设 定 的 内的所 有脑 功能 不可 逆性 停 止 的人也 是死 人 。”
祸 、飞机 坠毁 导致 的死 亡等 。 法学 将 死 亡分 为 以下三 类 :第 一类 为 死 亡 ,即从 生命 人 ,而不管 其 是否 是 自主呼 吸 。
2 脑 死 亡 标 准 .
科学角度认定死亡 ,包括 自然死亡 、病理死亡和 意外死
由于人造心脏起搏器、呼吸机的广泛使用使得心脏停
包括四个方面 :() 1 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 2自发呼吸停止; 重 ,也 为处理 相 关法律 纠纷提 供 了依据 。[ 5 1 ( 脑干反射消失 ;() 电波消失 ( 3 ) 4脑 平坦)。凡符合以上标
深度 昏迷” (eC m 6as) L o a p s 的病人,苏醒 D 6 亡人的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的辈份相 是被诊断为 “ 同的 ,推 定 同时 死亡 ,彼此 不 发生 继 承 , 由他 们 各 自的继 可能性几乎为零 。这一提法得到 了当时医学界的认可 。…
可 以 采取 分 步走 的 立 法 策 略 ,立 法 重 点应 包括 确 立 脑 死 亡 判 定 标 准 、 技 术 规 范及 实 施 机 构 及 主 体 等 。
关键词 :脑死亡 ;器官移植 ;判定标 准;立 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 :D9 3 ;R 4 2. 8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9 52 0 )60 1—4 0 39 4 (0 90 —0 70
止。生命科学将死亡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 自然死亡 ( 生理 吸后 ,即为死亡,也就是我们现在普遍所说的心肺死亡标 死亡),因生理衰老而发生的死亡 ;第二类为病理死亡 , 准 。如 果按 照 传统 的死 亡 标 准 ,以心肺 功 能丧 失 作为 判 定 因各种疾病造成的死亡 ;第三类为意外死亡,因机体受到 死 亡 的 标 准 ,那 么 ,靠 呼 吸 机 呼 吸 的 人 应 为 死 人 ,就 应 机械的、化学的或者其他 因素的影响所导致的死亡。如车 该 出现继承 问题 。然而,现实情况是,只要有呼吸就算活

脑死亡法律问题案例(3篇)

脑死亡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脑死亡现象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脑死亡是指大脑功能完全丧失,脑干功能亦丧失,患者已进入不可逆的昏迷状态,生命体征完全依赖医疗设备维持。

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脑死亡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争议。

本案例以一起脑死亡患者的治疗与器官捐献纠纷为切入点,探讨脑死亡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患者甲,男,45岁,因车祸导致脑部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被诊断为脑死亡。

甲的妻子乙、儿子丙、女儿丁得知此消息后,悲痛欲绝。

乙认为,丈夫虽然脑死亡,但仍有心跳和呼吸,不能放弃治疗。

丙和丁则认为,父亲已经脑死亡,应该尊重其生前意愿,捐献器官,帮助他人。

在治疗与器官捐献问题上,乙与丙、丁产生了严重分歧。

乙坚持要求继续治疗,而丙、丁则要求捐献器官。

双方为此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乙将丙、丁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继续治疗。

三、争议焦点1. 脑死亡的法律地位2. 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3. 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冲突四、法律分析1. 脑死亡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法律对脑死亡尚无明确规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签署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明确表示捐献意愿。

”然而,此条例并未对脑死亡的概念、判断标准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脑死亡案件时,往往参照医学界的相关规定,认定脑死亡患者的死亡。

2. 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是指患者享有生命健康权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脑死亡患者虽然大脑功能丧失,但仍有心跳和呼吸,生命体征依赖于医疗设备维持。

因此,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器官捐献问题上,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存在冲突。

一方面,患者生前有捐献器官的意愿,其生命权在某种程度上转化为器官捐献权;另一方面,患者家属认为,患者仍有生命迹象,不应放弃治疗。

关于脑死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脑死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生命认识的深入,脑死亡的概念逐渐被社会所接受。

脑死亡是指脑组织永久性、不可逆性地丧失功能,导致个体意识、思维、感觉和运动能力完全丧失的状态。

在我国,脑死亡捐献作为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对于挽救生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脑死亡捐献在法律上仍存在诸多争议,本案例将围绕我国首例脑死亡捐献案展开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3年,我国某省某医院接到一位患者家属的求助,患者因严重脑损伤导致脑死亡。

患者家属希望将患者的器官捐献给他人,以延续他人的生命。

然而,患者家属与医院在器官捐献事宜上产生了分歧。

患者家属认为,患者已经脑死亡,生命已经无法挽回,器官捐献是对患者生命的延续;而医院则认为,患者尚未得到家属的明确授权,不能擅自进行器官捐献。

三、法律分析1. 脑死亡的定义与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脑死亡判定标准(试行)》,脑死亡是指脑组织永久性、不可逆性地丧失功能,导致个体意识、思维、感觉和运动能力完全丧失的状态。

判定脑死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不可逆性昏迷:患者意识丧失,对任何刺激无反应,且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2)脑干功能丧失:患者自主呼吸停止,且持续时间超过6小时。

(3)脑电图检查:患者脑电图呈平坦波。

(4)排除可逆性脑损伤:排除各种原因导致的可逆性脑损伤。

在本案中,患者已经满足脑死亡判定标准,属于脑死亡状态。

2. 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可以代为捐献器官。

捐献人在捐献器官前,应当签署器官捐献同意书。

在本案中,患者家属希望将患者的器官捐献给他人,属于自愿捐献。

然而,患者家属未签署器官捐献同意书,也未取得其他亲属的授权,因此,医院在未经患者家属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进行器官捐献。

3. 医院与患者家属的纠纷本案中,医院与患者家属的纠纷主要源于对脑死亡和器官捐献的理解不同。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近年来,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备受关注。

脑死亡是指脑干不可逆地完全停止功能,包括对外界刺激的反应、自主呼吸和其他一切脑功能。

脑死亡一旦确定,意味着一个人已经彻底失去生命,仅通过机械维持生命的方式继续存在。

由于脑死亡与传统意义上的死亡略有不同,因此,我国需要对脑死亡立法进行反思。

首先,我国需要明确脑死亡的标准和诊断程序。

脑死亡确诊是医学判断的过程,在确诊过程中必须遵守一系列医学指引和准则。

这些指引和准则规范了医生在如何确定脑死亡的过程中应遵循的步骤和标准。

然而,目前我国对于脑死亡的标准和诊断程序还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导致医生的主观判断,以及造成脑死亡判断结果的不一致性。

其次,我国需要建立脑死亡的监管机构和专家团队。

该机构和团队将负责制定脑死亡诊断标准、培训医生、监督脑死亡诊断的准确性,并提供咨询和指导等。

这样做可以确保脑死亡的诊断程序规范,避免个别医生在脑死亡判断上的主观偏见,以及提高整个医疗系统对脑死亡的认识和了解。

此外,在脑死亡立法问题上,我国也需要解决器官移植的问题。

脑死亡是器官捐献的重要来源,对于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来说,这是他们重现健康的唯一机会。

然而,我国的器官移植立法相对滞后,导致了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困境。

我国应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器官移植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保护器官捐献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器官捐献的发展。

此外,我国还需要加强脑死亡的宣传工作。

尽管脑死亡立法的目的是保护生命,但由于很多人对脑死亡知之甚少,在面对亲人可能出现脑死亡的情况时,常常因为缺乏了解而做出错误的决策。

因此,通过广泛宣传脑死亡的概念,提高公众对脑死亡的认识和理解,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最后,我国脑死亡立法也需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脑死亡是国际公认的死亡定义,几乎所有国家都将其作为确定死亡的标准之一。

我国应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形成属于我国国情的脑死亡立法。

综上所述,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十分必要。

脑死亡引发法律问题案例(3篇)

脑死亡引发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脑死亡的概念逐渐被公众所熟知。

然而,脑死亡这一现象在引发伦理争议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李某某案”为例,探讨脑死亡引发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发生了一起因脑死亡引发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案件。

李某某,男性,因车祸导致脑部严重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李某某被诊断为脑死亡。

在李某某的家人和医院之间,就如何处理李某某的遗体产生了分歧。

三、伦理争议1. 脑死亡的定义脑死亡是指大脑和脑干功能完全丧失,无法恢复。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脑死亡是生命终止的标志。

2. 脑死亡与器官捐献在“李某某案”中,李某某的家人认为,李某某已经脑死亡,但仍有心跳和呼吸,因此应尊重生命,继续救治。

而医院则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脑死亡患者已无生命体征,可以视为死亡,应当尊重患者的生前意愿,进行器官捐献。

3. 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在伦理学上,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然而,在器官捐献问题上,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产生了冲突。

一方面,患者有权决定自己的生命如何结束;另一方面,器官捐献可以帮助他人延续生命。

四、法律问题1. 脑死亡患者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脑死亡患者是否具有法律地位,一直是学术界和司法界争论的焦点。

2. 脑死亡患者的遗体处理在“李某某案”中,李某某的家人与医院就遗体处理产生了分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体处理条例》的规定,遗体处理应当尊重死者生前意愿,符合社会公德。

3. 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公民自愿捐献器官,其遗体、器官可以用于移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器官捐献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器官来源不足、非法买卖器官等。

五、案例分析1. 脑死亡患者的法律地位在“李某某案”中,法院认为,脑死亡患者已无生命体征,符合死亡的定义,应当视为死亡。

因此,李某某的家人无权要求医院继续救治。

脑死亡的判定和立法

脑死亡的判定和立法

脑死亡的判定和立法
引例
• 2014年5月1日晚在广西,有一位21岁的脑肿瘤晚期患者进 入脑死亡状态,家人决定捐献孩子的心脏,希望其生命得 以延续,并与当地的红十字会签订了器官捐献协议。5月2 日,这颗心脏被植入北京12岁男孩小包的体内,延续另一 条生命。然而,这个“千里送心救活男孩”的事件引发了 法学争议。
脑死亡的立法
国外脑死亡立法
我国脑死亡立法
国外脑死亡立法
• (一)脑死亡的法律地位
• (二)脑死亡立法状 我国2003年已发表了中国“脑死亡”判断标准 和建议判定死亡的程序。针对器官捐献,2010年开 始的试点工作采用“心死亡”和“脑死亡”两套标 准并行,民众可自愿选择死亡标准。但是目前,法 制管理层面仍以“心死亡”为统一标准。
脑死亡的判定
脑死亡的定义 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确立脑死亡的意义
“脑死亡”(Brain Death)是指“包括 脑干功能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和永久 的丧失”,脑死亡者临床上虽有心跳但 无自主呼吸,脑功能已经永久性丧失, 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都将发展为心脏 死亡。
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 • • •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2.自发呼吸停止。 3.脑干反射消失。 4.脑电波图平坦。
确立脑死亡的意义
• (一)有利于维护人的生命尊严和生命价值
• 拘泥于心跳呼吸停止作为死亡标准,有可能把心肺功能丧 失在脑死之前,在当代医学上仍有可能救治之人宣布为死 人,也可能使许多假死病人,如中枢神经抑制剂自杀的人 ,失去抢救的时机,失去宝贵的生命。 • (二)有利于有限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使用 • (三)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 • 死亡不仅是一个医学概念,而且是一个法律概念。 • (四)有利于人道主义的实现

对脑死亡立法的几点思考

对脑死亡立法的几点思考

酒店的服务质量。 2.加强在岗员工的操作技能培训。员工培训是不可能一蹴
而就的,必须连续进行。各种形式的在岗培训,可把酒店的制度 和规范转化为员工的自觉行动。操作技能培训是员工在岗培训 的主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各项服务工作能否依标准完成。技 能培训应常抓不懈,不断让员工掌握最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 能力和工作效率。
布“ 脑 死 亡 ”,虽 然 他(她)的 心 脏 仍 在 跳 动,仍在呼吸,但是他(她)的配偶就可以 不必经过离婚手续而与他人结婚。
(四)实施脑死亡后须解决的法律问题 (1)实施脑死亡后,脑死亡患者的亲 属 就 有 权 利 选 择 继 续 抢 救 或 者 放 弃 ,同 意或者拒绝器官移植,这项权利就需法 律条文给予肯定和保护,以及对权利受 到侵害后的救济方法进行规定。 (2) 如果医生误判脑死亡或以脑死 亡之名侵害患者生命权,应冠以怎样的 刑事罪名,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患者亲 属是否可以要求相应的民事赔偿及赔偿 标 准 ,这 一 系 列 的 问 题 ,在 实 施“ 脑 死 亡 标准”后,刑事及民事法律都需做出相应 解答。 (3)对 已 经 宣 布“ 脑 死 亡 ”的 患 者 在 呼 吸 机 维 持 生 命 期 间 实 施 加 害 行 为 ,应 属于何种罪行,该怎样量刑。 三、脑死亡立法 在法律上对死亡的标准做出一种科 学的规定,对解决诸如遗产争议、保险索 赔 、工 人 的 抚 恤 金 、器 官 移 植 、医 疗 事 故 等问题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在医学界承 认脑死亡状态后,就需要出台相关的法 律法规对脑死亡的标准、诊断方式、诊断 人员等一系列问题加以规范和约定。 (一)脑死亡与器官移植 确立脑死亡的意义就在于可以将脑 死亡者作为器官来源,使更多的病人得 到新生。在法律上承认脑死亡,有助于推 进器官移植医学的发展,使成千上万器 官末期病人因此得到再生的机会。 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器官移植在确 立脑死亡的意义中并不是首要的。脑死 亡观念的确立对医学发展确实有积极意 义,特别有利于推动器官移植、神经内 科、神经外科的发展与进步。但是,器官 移植的现状不会因此得到根本性的改 观。据专家推算,要中国老百姓认同“脑 死亡”并愿意捐赠器官,估计还需要 10 年的时间。[2] (二)脑死亡法的内容 脑死亡标准出台,也对法律提出了 挑战。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并没有明确 的定义,而是遵循医学的解释。但由于人 的个体死亡涉及到遗产继承、医疗纠纷 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脑死亡立法十分 重要。 据 Stuart 等于 1979 年底对 29 个国 家的调查,美国等 14 个国家已有正式的 法律条文承认脑死亡是宣布死亡依据; 比利时等 10 个国家虽无正式法律条文, 但在临床上已承认脑死亡,并用作宣布死 亡的依据;仅日本等 5 个国家当时还须在 心跳停止后才能宣布死亡和摘除器官。至 1997 年 6 月,日本也承认了脑死亡,国会

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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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题 讨 论 : 死亡 立 法 脑
医学 0 ( 哲 、 人文社会医学版) 0 年 1 2 8 月第2 卷第1 0 9 期总第 3 期 4 8
脑 死 亡立 法 的若 干 法律 问题 探 讨
刘瑞 爽①
摘 要: 因为 关 系到基 本人 权 , 死 亡 立 法 应 当 由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立 法 通 过 。 制 定科 学 的 脑 死 亡 标 准 和 严 谨 的 脑 死 亡 判 定 脑
b sc rg si hec r ft e sain。 (r a rns a ain sno h e s n o e sain a ou r i e t a i iht s t o e o he lgilto )g n ta plntto i tt e ra o flgilto b tb an d a h.
中 图分 类号 : 一 0 2 R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2 7 2 2 O ) 0 2 — 0 1 0 —0 7 ( O 8 1 0 3 3 S v rl e a P o lm b u e i ai f r i e t LJ u—h a g He l a De a t n f T e He l ce c eea L g l r be sa o t gs t n o anD ah L l o B U R i u n 。 a t L w p r s h me t h a t S i e o h n C ne o e ig U iest ,B i n 0 0 3 C ia e trf rP k n n v ri y ej g 1 0 8 , hn i
两 种 不 同的 观 点 。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死 亡标 准 的 界 定 属 于 自 脑 然 科 学 范 畴 , 统 的心 肺 死 亡 标 准 也 没 有 法 , 传 医学 界 有 权 依 据 现 代 医 学 科 学 自行 决 定 , 者 国 务 院 及 其 职 能 部 门 ( 生 部 ) 或 卫 权 制 定 。第 二 种 观点 认 为 , 亡 的 判 定 标 准 牵 涉 到 公 民 基 本 权 死 利 和基 本 法 律 制 度 , 死 亡 判 定 立 法 应 当 由 全 国 人 民表 达 意 志 腑

脑死亡标准确立的认识和可能带来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脑死亡标准确立的认识和可能带来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对脑死亡标准确立的认识和可能带来的法律与伦理问题每当人们提及死亡,想到的总是“呼吸心跳停止”这样的传统标准,然而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尤其是呼吸机的发明,使得患者在全脑功能丧失、自主呼吸停止以后,仍然能够依靠机械通气维持一段时间的呼吸和心跳,这就在临床出现了“活的躯体,死的大脑”。

如此,“脑死亡”的概念便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现代“脑死亡”是指:全脑死亡,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机能完全不可逆的丧失。

要判定全脑死亡需要同时具备3个基本的条件:深度昏迷、无自主呼吸及脑干反射全部消失。

(脑干反射包括瞳孔对光反射,如光刺激可以引起瞳孔缩小,以及眼心反射,即压迫眼球可以引起心率减慢,等等。

)之所以许多人无法接受脑死亡,是因为在临床中,机械通气(即气管插管、上呼吸机)可以使脑死亡患者继续维持呼吸和心跳,这两个传统的生命特征的存在会让人以为患者还活着,不忍放弃。

但实际上,脑死亡患者的呼吸,只是连上呼吸机后所产生的一种机械性的被动呼吸动作,而不是自主行为——就像电风扇只有在通了电的情况下才能转动,拔除电源后,电风扇并不能自己转动。

而且,由于脑死亡患者的生命“中枢司令部”已经完全罢工,即使有各种医疗器械的保驾护航,通常也并不能维持多久的心跳。

所以说,脑死亡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即使给予再多的医疗救治,患者也不会恢复。

脑死亡立法是为了更尊重生命。

因为,如果患者已经死亡,却由于科技的介入维持着生存的假象,对患者的家属来说,不仅是情感上的折磨,还有经济上的沉重负担。

即便家属在经济上能够承担,但这实质上也浪费了整个社会的医疗资源,如果把这部分医疗资源用于那些可以拯救的患者,会更有意义。

脑死亡立法从医疗资源的角度来说的另外一个意义在于它有助于器官移植。

因为,在用仪器维持生存假象时,脑死亡患者体内的各个器官都在不可逆转地走向衰竭,等到传统意义上的死亡时,他的器官已经不能用于移植了。

如果没有脑死亡立法,那患者生前签署的器官捐献协议就此变成了一张废纸。

脑死亡的法律规定(3篇)

脑死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脑死亡这一概念逐渐被社会所认知。

脑死亡是指大脑、脑干和脊髓的完全丧失功能,表现为意识丧失、自主呼吸停止、心跳停止等。

在我国,脑死亡的法律规定尚处于探索阶段,但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本文将从脑死亡的定义、法律地位、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脑死亡的定义脑死亡是指大脑、脑干和脊髓的完全丧失功能,表现为以下特征:1. 意识丧失:患者完全丧失对外界刺激的反应能力,包括痛觉、触觉、视觉、听觉等。

2. 自主呼吸停止:患者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需借助呼吸机维持生命。

3. 心跳停止:患者心跳功能完全丧失,需借助心脏起搏器维持生命。

4. 脑电图(EEG)显示无脑电活动:脑电图是评估脑功能的重要手段,脑死亡患者的脑电图显示无脑电活动。

5. 脑死亡持续一定时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脑死亡的诊断需持续一定时间,一般为24小时。

三、脑死亡的法律地位在我国,脑死亡的法律地位尚无明确规定,但已逐渐被社会各界所接受。

脑死亡被视为一种特殊死亡状态,具有以下法律地位:1. 脑死亡是生命终结的标志:脑死亡意味着患者已丧失生命,是生命终结的标志。

2. 脑死亡是器官捐献的依据:在患者自愿捐献器官的前提下,脑死亡是器官捐献的依据。

3. 脑死亡是终止生命支持治疗的依据:在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脑死亡可作为终止生命支持治疗的依据。

四、脑死亡的法律规定1. 脑死亡诊断标准根据《医疗机构脑死亡诊断技术规范》,脑死亡诊断需满足以下条件:(1)意识丧失:患者完全丧失对外界刺激的反应能力。

(2)自主呼吸停止:患者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

(3)脑电图(EEG)显示无脑电活动:脑电图显示无脑电活动。

(4)持续时间:脑死亡诊断需持续一定时间,一般为24小时。

2. 脑死亡告知制度医疗机构在诊断患者为脑死亡后,应立即告知患者家属,并听取其意见。

在告知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 脑死亡器官捐献制度我国实行自愿捐献原则,患者或其家属有权决定是否捐献器官。

我国脑死亡立法和存在相关问题研究

我国脑死亡立法和存在相关问题研究

我国脑死亡立法和存在相关问题研究摘要:得到国际医学界广泛认可的脑死亡概念已经对传统的心脏死亡概念产生了冲击,以脑死亡对个体进行死亡判定的新标准,正在逐渐取代以心脏死亡对个体进行死亡判定的传统旧标准。

因此,有关脑死亡的立法也被逐步提上了议事日程。

在国际上,很多西方国家已经有了完善的脑死亡立法与制度,而我国此领域目前尚属空白。

因此,我国正迫切需要对脑死亡进行立法来完善我国的医疗法制等相关事业;这是对我国医疗事业与法制事业的双重冲击和挑战。

本文着重从脑死亡概念为切入点,阐述我国脑死亡相关立法的现状,并逐步分析和完善目前现存的法律、伦理、医疗问题,让公众对脑死亡立法的现状有一个客观了解,并对将来的立法工作进行展望和提出应对方案。

关键词:脑死亡;立法;国际;分析Abstract:As death judgement standard of brain death concept has been recognized the world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medical profession, has shaken the cardiac death point of view. Abroad on brain death legislation has been walk in front of our country, so China is in urgent need to catch up with the pace of international advanced. There is no doubt that this to law, medicine and even the ethics in China is a huge impact and challenges, but about brain death legislation is lagging behind in our country, this article emphatically from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oncept of brain death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elaborated our brain death legislation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analysis to perfect relevant legislation in the future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legal, ethical, and allow the public to brain death legislation, have an object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islation in the future was forecasted, and put forward solutions.Key words:brain death; legislation; international; analysis人类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到了一定阶段,脑死亡概念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必然会由医学工作者们所提出。

致人脑死亡法律后果(3篇)

致人脑死亡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人脑死亡是指大脑功能完全丧失,脑干活动停止,生命体征消失,经医学科学鉴定无法逆转的状态。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脑死亡这一概念逐渐被社会所认知。

然而,人脑死亡的法律后果却成为了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人脑死亡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人脑死亡的法律地位1. 国际法律地位在国际上,关于人脑死亡的法律地位尚无统一的规定。

部分国家将人脑死亡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而部分国家则认为,只有当心脏停止跳动时,才能认定死亡,如德国、意大利等。

2. 我国法律地位在我国,法律对死亡的定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死亡是指生命活动完全停止,包括心跳、呼吸、大脑活动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人脑死亡的法律地位,尚存在争议。

三、人脑死亡的法律后果1. 继承权人脑死亡后,其财产继承权问题成为焦点。

在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对于人脑死亡者,其是否属于死亡,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因此,在实践中,部分法院认定人脑死亡者已经死亡,可以继承其财产;而部分法院则认为,人脑死亡者尚未死亡,其财产继承权问题需等待医学鉴定。

2. 医疗责任人脑死亡后,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承担医疗责任,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救治义务,避免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

对于人脑死亡者,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承担医疗责任,取决于以下因素:(1)医疗机构是否尽到救治义务。

如果医疗机构在救治过程中,未尽到救治义务,导致患者死亡,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责任。

(2)患者是否自愿放弃治疗。

如果患者自愿放弃治疗,医疗机构无需承担医疗责任。

3. 医疗保险人脑死亡后,其医疗保险问题也值得关注。

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尚不完善,对于人脑死亡者的医疗保险待遇,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因此,在实践中,患者家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脑死亡法律案例分析(3篇)

脑死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脑死亡这一概念逐渐被人们所熟知。

脑死亡是指大脑和脑干完全丧失功能,无法通过任何医疗手段恢复的一种状态。

在我国,脑死亡的诊断标准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脑死亡诊断标准(试行)》所规定。

然而,脑死亡在法律层面上的界定、器官捐献的合法性、患者家属的知情权等问题仍存在争议。

本文将以一起脑死亡案件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患者因车祸导致头部严重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被诊断为脑死亡。

患者家属得知这一消息后,强烈要求医院宣布患者死亡,并请求捐献患者的器官。

然而,医院在未经患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宣布患者死亡,并启动了器官捐献程序。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脑死亡的法律界定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脑死亡诊断标准(试行)》,脑死亡是指大脑和脑干完全丧失功能,无法通过任何医疗手段恢复的一种状态。

在法律层面,脑死亡与生理死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脑死亡的法律界定仍存在争议。

本案中,医院在未经患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宣布患者死亡,并启动了器官捐献程序。

这一行为是否符合脑死亡的法律界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医院是否具备脑死亡诊断资质。

根据《脑死亡诊断标准(试行)》,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才能进行脑死亡诊断。

本案中,医院是否具备这一资质,是判断其宣布患者死亡是否合法的关键。

(2)医院是否严格按照脑死亡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脑死亡诊断标准规定了详细的诊断程序和标准,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

本案中,医院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诊断,是判断其宣布患者死亡是否合法的另一个关键。

2. 器官捐献的合法性器官捐献是指将器官捐赠给他人,用于移植或治疗。

在我国,器官捐献分为自愿捐献和强制捐献两种形式。

自愿捐献是指捐献者在生前或死亡后,自愿将自己的器官捐献给他人;强制捐献是指法律规定的必须捐献器官的情况。

脑死亡法律案例(3篇)

脑死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案由:医疗纠纷一、基本案情张某某,男,32岁,某市人。

因车祸导致头部受伤,被紧急送往被告王某某所在的医院进行治疗。

经抢救无效,张某某被诊断为脑死亡。

被告王某某在张某某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其同意,将张某某的器官捐赠给了其他患者。

张某某家属得知此事后,认为被告王某某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是否已经死亡?2. 被告王某某是否有权未经张某某家属同意,将其器官捐赠给他人?3. 被告王某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一)关于张某某是否已经死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死亡是指人的大脑、心脏、呼吸功能完全停止,不能自行恢复。

本案中,张某某经抢救无效,被诊断为脑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死亡条件。

因此,法院认定张某某已经死亡。

(二)关于被告王某某是否有权未经张某某家属同意,将其器官捐赠给他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移植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捐献人体器官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公正的原则。

同时,捐献人体器官应当经捐献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

本案中,被告王某某未经张某某家属同意,擅自将其器官捐赠给他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张某某家属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被告王某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王某某未经张某某家属同意,擅自将其器官捐赠给他人,侵犯了张某某家属的合法权益,给张某某家属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赔偿张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精神损失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脑死亡法律案例,涉及到了脑死亡、器官移植、医疗纠纷等法律问题。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一)脑死亡的法律认定脑死亡是指人的大脑、心脏、呼吸功能完全停止,不能自行恢复。

脑死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脑死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器官移植手术在挽救患者生命、提高患者生活质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器官移植手术的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器官捐献的数量和质量。

在我国,由于器官捐献观念的普及程度不高,器官短缺问题一直困扰着医学界。

脑死亡作为器官捐献的重要前提,其法律地位和认定标准一直是学术界和司法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一起因脑死亡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脑死亡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患者李某因车祸导致严重脑损伤,被送往某医院抢救。

经过一系列检查,医院诊断为脑死亡。

李某的家属在得知这一消息后,坚决不同意医院进行器官捐献。

家属认为,李某虽然已经脑死亡,但仍有心跳和呼吸,生命迹象并未完全消失,因此应当继续救治。

医院则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脑死亡是器官捐献的前提条件,李某已经符合脑死亡标准,应当尊重其生前意愿进行器官捐献。

双方就器官捐献问题产生严重分歧,最终引发医疗纠纷。

三、案例分析1. 脑死亡的法律地位脑死亡是指大脑、脑干和脊髓完全失去功能,生命活动完全停止。

在我国,脑死亡被认定为生物学死亡,是器官捐献的前提条件。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

”由此可见,脑死亡在我国法律上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2. 脑死亡的认定标准脑死亡的认定标准是判断是否可以进行器官捐献的关键。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五条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捐献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捐献人自愿捐献其人体器官;(三)捐献人或者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书面同意捐献;(四)捐献人符合脑死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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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讨论:脑死亡立法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年1月第29卷第1期总第348期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刘瑞爽¹摘要:因为关系到基本人权,脑死亡立法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通过。

制定科学的脑死亡标准和严谨的脑死亡判定程序是保障其接近正义的必需。

在脑死亡判定方面应充分地保障患者生命权、自主选择权,尊重患者以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保障患者的基本权利是脑死亡立法的核心所在。

器官移植不是脑死亡立法的理由。

关键词:脑死亡立法,人权,程序正义,器官移植中图分类号:R-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0772(2008)1-0023-03Several Legal Problems about Legislation of Brain Death L I U Rui-s huang.H ealth L aw D ep ar tment o f T he H ealth Science Center f or P ek ing Univ ers ity,Beij ing100083,ChinaAbstract:Legislation about brain death is about human rights,so it must be made by Peo ple'Representative Cong ress of China.Sc-i entific standard abo ut brain death and perfect judgement pr ocedur e must be made to protect justice.T he protection of the patient.s basic rights is the cor e of the an transplantation is not the reason of legislation abo ut brain death.Key Words:leg islat ion abo ut br ain death,human rig hts,pro cedur e justice,o rg an tr ansplantation据2007年11月12日新华社报道,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卫生部即将讨论、颁布脑死亡标准,意味着卫生部关于脑死亡标准和脑死亡判定管理办法制定的讨论已经提上了日程,该项国人瞩目的立法活动因涉及到死亡的新标准以及判定而饱含了科学、伦理、文化、风俗习惯等力量的碰撞,因为/法律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0,故上述力量合力的结果最终还是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其合法的地位才能得以展现。

脑死亡立法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立法的同时必须要解决所存在的法律问题。

否则,即便以规章的形式出台,也会因缺乏上位法的依托、程序的不当等而产生/法律的冲突0,最终难以实现其立法的目的:尊重人格、促进科学发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等[1]93-95。

莎士比亚借哈姆雷特之口所提出的/生存还是死亡0无疑属于人类权利的基本问题,脑死亡立法中有诸多法律问题需要进行探讨,由于水平所限本文难以穷尽,但愿意抛砖引玉,提出其中几个基本法律问题,供大家批评指正。

1谁应当是脑死亡立法的有权机关?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脑死亡属于不可逆的死亡的观念为现代医学所确立。

依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6,医师享有医学研究权,因该权利可以延伸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所参加或组成的医学专业团体如中华医学会,故此类社会团体可以研究、讨论、制定脑死亡的判定标准。

但是,在被赋予合法地位之前,该标准只能属于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学术性标准。

以上标准若纯属学术研究类别的科学问题,当无争议。

如果卫生部出台了脑死亡标准,或卫生部授权医学行业学会颁布了脑死亡标准,则该标准应当属于国家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其不再局限于医学研究领域。

依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6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所有立法活动都会关系到是否/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否发扬了社会主义民主,是否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了立法活动0,涉及公民生命权等基本人权的脑死亡立法更不能例外,所以确定脑死亡立法的有权机关)))即谁有权对此立法甚为关键。

目前,关于脑死亡立法的有权机关存在¹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北京100083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脑死亡标准的界定属于自然科学范畴,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也没有立法,医学界有权依据现代医学科学自行决定,或者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卫生部)有权制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死亡的判定标准牵涉到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法律制度,脑死亡判定立法应当由全国人民表达意志的最高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

这两种观点之争在表面上看是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问题,在实质上则是人民意志(或称公民意志)是否得到充分表达的问题。

依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6,因脑死亡标准的判定后果显然涉及到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基本人权之生命权)、民事基本法律制度等,故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

第一种观点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因而是错误的。

依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6之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自行颁布脑死亡法律规范性文件则属于超越立法权限的行为。

不论何种形式,那些认为脑死亡立法可以不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可以进行的观点,实质上都是认为有关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立法不需要体现全国人民意志、而仅仅依靠医学专业人士的意志(即/精英意志0)即可的观点,该观点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阿奎那认为,判断法律正义性的实质标准之一为:/就法律的制定者来说,所制定的法律没有超出制定者的权力0,否则)))阿奎那引用奥古斯丁的话说)))/不公道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0,即/恶法非法0[2]76。

阿奎那的上述/良法0标准显然也是认为/良法0需要体现人民的意志,不体现人民意志即为/恶法0,这点与我国宪法精神是一致的。

因此,如果绕开全国人大,而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或医学行业协会超越立法权限进行立法,依照阿奎那的观点,该法不免先天即被打上了/恶法0烙印。

除了脑死亡立法关乎宪法上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需要由全国人大立法的理由以外,依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6第八条之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意味着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因脑死亡立法涉及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律制度范畴,故上述第二种观点是合法的,第一种观点是不合法的。

首先,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问题,属于民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刘瑞爽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年1月第29卷第1期总第348期事基本法律制度范畴。

在法治社会,任何人都享有不遭受任意杀害、不受不必要的生命威胁的权利,这要求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脑死亡标准应当而且必须是科学的、无任何纰漏的,否则就会有威胁公民生命权的可能。

如果采用了脑死亡标准,则在判定某人脑死亡后,某人为法律意义上的死亡,人们可以合法地认为其随着思想和行为能力乃至作为有意义的人生历程无可逆转地终结,某人不再实际拥有生命权。

而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

而关于珍视生命权,正如米尔恩所言:/这正是所谓人权的底蕴所在0[3]156-158。

其次,对于民法中传统的死亡标准而言,脑死亡标准属于新生事物,对民事基本法律制度的影响巨大,属于民事基本法律制度范畴。

在民事领域,死亡关系到此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终止、婚姻的消亡、继承的开始等诸多重大问题,因此,采用何种死亡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关于法律意义上的死亡,我国民法并无关于具体死亡标准的陈述,但可以概括两种情形,一种为自然死亡,一种为宣告死亡。

无论哪种死亡方式,其法律后果均为: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6第九条所规定的/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0。

对于宣告死亡的情形,法律有具体规定,在此不予赘述。

关于自然死亡,民法虽未具体描述,但实践中应为传统的呼吸心跳停止标准:或在医院由医生依据呼吸、心跳停止开具死亡证明,或不在医疗机构由家属等自行依据呼吸心跳停止认定为死亡等,该标准即为/心死0说,此点应无争议。

虽然现代医学证明/心死0不如/脑死0科学,但/心死0作为数千年来人们判断死亡的知识是普遍而广泛的,不似其他医学知识那样具有专门性、科学性和垄断性,为一种/习惯0性常识,而/习惯0为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因此,民法中的自然死亡标准应当属于/心死0标准。

故虽然从表面上看,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没有在法律条文中具备具体的文字表述,但实际上/心死0属于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习惯法,而不是有些人所想当然的认为属于/没有法律明文规定0的情形。

随着科学的发展,现代医学对于脑死亡的认识是比较明确的,从科学角度看/脑死0比/心死0科学。

但是,科学标准不等同于法律,现代医学科学亦不能自称是完美的,否则就不能称为/科学0,科学标准欲获得法律效力(即成为法律),必须以体现人民的意志为前提。

即便是人民接受新的科学标准需要一段时间,从而导致新科学知识普及的滞后,导致社会效率的降低,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等,这些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法律制度的立法活动也必须经过法定的立法程序来进行,此乃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脑死亡标准具有科学性、专门性、垄断性,显然不是民法中传统习惯认为的死亡标准,因此对于民法而言,脑死亡标准属于新生事物,推行脑死亡标准也就绕不开民法,否则,即便依据脑死亡标准宣布了某人死亡,也会因缺乏与民法的协调而产生法律的冲突,进而产生由于立法不当而导致的纷争。

同理,脑死亡问题也与刑法、行政法存在错综复杂的关联性[1]105,暂不在本文展开讨论。

目前国际上脑死亡立法的国家中,大多是由医疗界提出脑死亡标准后,再由立法机关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审议,最后赋予其合法地位。

国际脑死亡立法简要历程如下:1960年,在法国马赛的一个国际性医学会议上,正式提出/脑死亡0的概念;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首先提出脑死亡的判定标准;1968年4月,法国首先以部长令的形式赋予脑死亡标准以法律效力;1983年美国议会正式立法通过5统一死亡确定法6;1997年10月,日本开始实施5器官移植法6,该法规定,脑死亡就是人的死亡;目前全世界有30多个国家为脑死亡立法[4]123-124,虽然开始时存在部分国家的行政机关立法(如法国的部长令)的情况,但大多数国家还是遵循了这一相似路径:医学行业协会提出脑死亡标准)))由反映其公民意志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议)))以法律形式通过。

我国进行脑死亡立法也可以对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予以借鉴和学习。

尽管在立法方面可以借鉴他国经验,但是,在我国宪法性法律)))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6的约束下,立法活动的唯一准绳为我国法律,而非他国经验抑或他国法律,否则何谓主权国家?笔者据此建议:依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6,我国脑死亡立法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其一、可以由医疗行业协会或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形成议案,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其二、由国务院等部门争取获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授权,对医疗行业协会或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形成议案进行审议、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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