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
我国脑死亡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祸 、飞机 坠毁 导致 的死 亡等 。 法学 将 死 亡分 为 以下三 类 :第 一类 为 死 亡 ,即从 生命 人 ,而不管 其 是否 是 自主呼 吸 。
2 脑 死 亡 标 准 .
科学角度认定死亡 ,包括 自然死亡 、病理死亡和 意外死
由于人造心脏起搏器、呼吸机的广泛使用使得心脏停
包括四个方面 :() 1 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 2自发呼吸停止; 重 ,也 为处理 相 关法律 纠纷提 供 了依据 。[ 5 1 ( 脑干反射消失 ;() 电波消失 ( 3 ) 4脑 平坦)。凡符合以上标
深度 昏迷” (eC m 6as) L o a p s 的病人,苏醒 D 6 亡人的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的辈份相 是被诊断为 “ 同的 ,推 定 同时 死亡 ,彼此 不 发生 继 承 , 由他 们 各 自的继 可能性几乎为零 。这一提法得到 了当时医学界的认可 。…
可 以 采取 分 步走 的 立 法 策 略 ,立 法 重 点应 包括 确 立 脑 死 亡 判 定 标 准 、 技 术 规 范及 实 施 机 构 及 主 体 等 。
关键词 :脑死亡 ;器官移植 ;判定标 准;立 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 :D9 3 ;R 4 2. 8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9 52 0 )60 1—4 0 39 4 (0 90 —0 70
止。生命科学将死亡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 自然死亡 ( 生理 吸后 ,即为死亡,也就是我们现在普遍所说的心肺死亡标 死亡),因生理衰老而发生的死亡 ;第二类为病理死亡 , 准 。如 果按 照 传统 的死 亡 标 准 ,以心肺 功 能丧 失 作为 判 定 因各种疾病造成的死亡 ;第三类为意外死亡,因机体受到 死 亡 的 标 准 ,那 么 ,靠 呼 吸 机 呼 吸 的 人 应 为 死 人 ,就 应 机械的、化学的或者其他 因素的影响所导致的死亡。如车 该 出现继承 问题 。然而,现实情况是,只要有呼吸就算活
论我国脑死亡立法的意义
进行严格 的管理 , 防止在实施死 亡标准中出现违背伦理道 德及法律的行 为。 将对我国司法和执法产生重要 影响 : 它 民法上权利义务的变更和终 止时 间将会有所改变 , 承开始 时间的确 定 ・ 如继 刑法上受害人的损伤程 度和加害人责任认定也将发生变化 , 按照经典死亡标准应当认它为重伤 的情况有 可能按新的标 准认定 为死 亡 , 加害人 就应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
中图分类 号 :R 1 -
1脑死 亡立法概 述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7 - 1 4 (0 9 6 0 4 - 2 6 1 8 9 2 0 )0 - 0 4 0
2 2 从法学 角度来 说 ,脑 死亡立 法可促 进我 国法学 发展 .
当前 ,随着现 代生命科学 技术 对人们 生活 影响的 日渐深入及 因 此 而导 致 的人们生命观念 的转变 , 越来越多 的人 已经开 始认可 并接 受
中国医药指 南2 0 0 9年 3月第7卷 第6期 Gud fC iaMeiie Mac 0 9 V 1 No6 7
论我 国脑死亡立法的意义
杨 慧 艳
【 要 】 本文 着重 阐 述 了脑 死亡 立 法的意 义, 即脑 死 亡一 旦 以立 法形 式确 定下 来 ,将 对我 国的 医学 、法 学 、伦理 学产生 重要 影 响 ,对促 摘 进 我 国卫生 法 学的 发展 、卫生 资源 的 节约 、器官移 植 事业 的发展 , 将产 生最 大的 医学与社会 效益 。 都 【 键 词 】 脑 死 亡 ; 立 法 ;意 义 关
任 ; 医学上 司法鉴 定也 会有相 应的变化 等【。 法 3 】 23 从经济学 角度来说 , 死亡立法 可节 约卫生 资源 , . 脑 减轻 家庭经济 负担
脑死亡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脑死亡现象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脑死亡是指大脑功能完全丧失,脑干功能亦丧失,患者已进入不可逆的昏迷状态,生命体征完全依赖医疗设备维持。
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脑死亡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争议。
本案例以一起脑死亡患者的治疗与器官捐献纠纷为切入点,探讨脑死亡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患者甲,男,45岁,因车祸导致脑部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被诊断为脑死亡。
甲的妻子乙、儿子丙、女儿丁得知此消息后,悲痛欲绝。
乙认为,丈夫虽然脑死亡,但仍有心跳和呼吸,不能放弃治疗。
丙和丁则认为,父亲已经脑死亡,应该尊重其生前意愿,捐献器官,帮助他人。
在治疗与器官捐献问题上,乙与丙、丁产生了严重分歧。
乙坚持要求继续治疗,而丙、丁则要求捐献器官。
双方为此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乙将丙、丁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继续治疗。
三、争议焦点1. 脑死亡的法律地位2. 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3. 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冲突四、法律分析1. 脑死亡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法律对脑死亡尚无明确规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签署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明确表示捐献意愿。
”然而,此条例并未对脑死亡的概念、判断标准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脑死亡案件时,往往参照医学界的相关规定,认定脑死亡患者的死亡。
2. 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是指患者享有生命健康权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脑死亡患者虽然大脑功能丧失,但仍有心跳和呼吸,生命体征依赖于医疗设备维持。
因此,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器官捐献问题上,脑死亡患者的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存在冲突。
一方面,患者生前有捐献器官的意愿,其生命权在某种程度上转化为器官捐献权;另一方面,患者家属认为,患者仍有生命迹象,不应放弃治疗。
浅论我国脑死亡立法之必要性及可操作性
但要 说 明 的是 , 死亡 立法 只 是为 需要器 官 移植 的患者 提供 脑 了“ 死亡 ” 脑 概念 , 认为 凡是诊 断为 “ 深度 昏迷 ” 的病 人再 苏醒 的几 义 。
我们 还是 要充 分尊重 患者 及其家 属的 知情 同 率 是微 乎其 微 了, 这一提 法得 到 了当时 医学界 的认 可 , 由此“ 死 了更 多康复 的机会 , 脑 亡” 概念 开 始进 入 了医学科 学 的视野 。在 16 9 8年世 界医 学大 会
肺 功能可 通过 人工 维持 , 但如 果发生 了脑死 亡则其 完全 恢复几 乎
中图分 类号 : 904 D 2.
一
、
国外对脑 死亡 概念 和判 定 标准 的研 究和 提 出
长 期 以来 , 死亡 的定 义一 直都 比较 恒 定 , 标志 即心 跳停 是 不可 能的 了 。 目前 的医 疗水 平来 看 , 生脑 死亡 以后 再复 苏 对 其 就 发 搏、 呼吸 停止 , 各国 的临床 医学 、 社会传 统观念 和法 学 都是 以此心 的 先例还 没有 一 个 。 以研 究并 确定 脑死亡 , 所 既有利 于在 发生脑
上 , 国哈 弗 医学院 脑死 亡定 义 审查特 别委 员会 提 出 了 “ 美 脑功 能
意权和 选 择权 , 以防止供 体器 官 的暗箱 操作 。 ( ) 法 学 的角度 二 从 脑 死 亡立 法可 以促进 我 国法 学的 发展 。法 律 的功 能在 于对
不可逆 性 丧失 ” 作为 新 的死亡 标准 , 制定 了世 界上 第一 个死 亡 并
立
去
其成 功率 比较低 。 如果 脑 死亡 立法后 采用 具 科学性 和 准确 性 的死亡 判 定标 准 脑 死亡 的概 念 随着 医学 科 这样 的器 官进 行移 植 , 技 的发 展而应运 而生 , 早提 出该概念 的人是法 国学 者 P lt 该标 准 ,就 可 以提 高遗 体器 官利 用率 并保 障 该器 官移植 的成功 最 . le Mo a r 和 M.o ln 在 15 年第 2 届 国际神 经学 会上 , G ul , 9 9 o 3 他们共 同提 出 率 。 是这 样 , 死 亡立 法对 解决 供体 器官不 足 有十 分重要 的意 正 脑
关于脑死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生命认识的深入,脑死亡的概念逐渐被社会所接受。
脑死亡是指脑组织永久性、不可逆性地丧失功能,导致个体意识、思维、感觉和运动能力完全丧失的状态。
在我国,脑死亡捐献作为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对于挽救生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脑死亡捐献在法律上仍存在诸多争议,本案例将围绕我国首例脑死亡捐献案展开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3年,我国某省某医院接到一位患者家属的求助,患者因严重脑损伤导致脑死亡。
患者家属希望将患者的器官捐献给他人,以延续他人的生命。
然而,患者家属与医院在器官捐献事宜上产生了分歧。
患者家属认为,患者已经脑死亡,生命已经无法挽回,器官捐献是对患者生命的延续;而医院则认为,患者尚未得到家属的明确授权,不能擅自进行器官捐献。
三、法律分析1. 脑死亡的定义与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脑死亡判定标准(试行)》,脑死亡是指脑组织永久性、不可逆性地丧失功能,导致个体意识、思维、感觉和运动能力完全丧失的状态。
判定脑死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不可逆性昏迷:患者意识丧失,对任何刺激无反应,且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2)脑干功能丧失:患者自主呼吸停止,且持续时间超过6小时。
(3)脑电图检查:患者脑电图呈平坦波。
(4)排除可逆性脑损伤:排除各种原因导致的可逆性脑损伤。
在本案中,患者已经满足脑死亡判定标准,属于脑死亡状态。
2. 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可以代为捐献器官。
捐献人在捐献器官前,应当签署器官捐献同意书。
在本案中,患者家属希望将患者的器官捐献给他人,属于自愿捐献。
然而,患者家属未签署器官捐献同意书,也未取得其他亲属的授权,因此,医院在未经患者家属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进行器官捐献。
3. 医院与患者家属的纠纷本案中,医院与患者家属的纠纷主要源于对脑死亡和器官捐献的理解不同。
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专题讨论:脑死亡立法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年1月第29卷第1期总第348期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刘瑞爽¹摘要:因为关系到基本人权,脑死亡立法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通过。
制定科学的脑死亡标准和严谨的脑死亡判定程序是保障其接近正义的必需。
在脑死亡判定方面应充分地保障患者生命权、自主选择权,尊重患者以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保障患者的基本权利是脑死亡立法的核心所在。
器官移植不是脑死亡立法的理由。
关键词:脑死亡立法,人权,程序正义,器官移植中图分类号:R-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0772(2008)1-0023-03Several Legal Problems about Legislation of Brain Death L I U Rui-s huang.H ealth L aw D ep ar tment o f T he H ealth Science Center f or P ek ing Univ ers ity,Beij ing100083,ChinaAbstract:Legislation about brain death is about human rights,so it must be made by Peo ple'Representative Cong ress of China.Sc-i entific standard abo ut brain death and perfect judgement pr ocedur e must be made to protect justice.T he protection of the patient.s basic rights is the cor e of the an transplantation is not the reason of legislation abo ut brain death.Key Words:leg islat ion abo ut br ain death,human rig hts,pro cedur e justice,o rg an tr ansplantation据2007年11月12日新华社报道,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卫生部即将讨论、颁布脑死亡标准,意味着卫生部关于脑死亡标准和脑死亡判定管理办法制定的讨论已经提上了日程,该项国人瞩目的立法活动因涉及到死亡的新标准以及判定而饱含了科学、伦理、文化、风俗习惯等力量的碰撞,因为/法律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0,故上述力量合力的结果最终还是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其合法的地位才能得以展现。
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思考毕业论文(开题报告).doc
保定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书题目: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思考学生姓名:系(部): 政法系年级:2010 级专业: 思想政治教育学100214127指导教师:职称: 讲师2013年12 月15 日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一、选题的目的、意义、研究现状,本选题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研究目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现状:安乐死自出现以来就为医学界、法学界和哲学界所讨论而没有达成国外个别国家承认安怎死合法化,我国目前存在极大争论。
安斥死问题的出现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但目前我国对安乐死立法的对象、条件以及理论基础等研究还不够充分,安乐死立法在我国的研究目的:我国法律虽未对安乐死做出认可,但也没明文禁止。
为了让人们了死,替寻求安详尊严离世的人找到出路,同时体现我国对人的生命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弥补我国法律在安乐死立法方面的缺陷和空白,防止有人利用法律缺陷从事非法活动并给施术这以保障,就需要以法律为依据、制度为保障。
研究意义:研究安乐死合法化问题不仅可以消除安乐死的消极因素,推进我国发展完善,而且能够推动安乐死空白立法的弥补,体现我国对公民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
研究的基本内容国外安乐死合法化的历程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现代中国的安乐死研究历程及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对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思考对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建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安乐死本身没有错,关键是如何规制。
本文通过对安乐死存在的合理性、国外国安怎死发展状况的梳理,阐明其在注重保障人权的今天所具有的重要价值。
通过对中外安乐死立法的比较,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制度及立法方面的设想,以期安乐死能在条件成熟时在我国贯彻落实三、选题研究工作进度:起讫日期主要工作内容2013年11月选题、调研、收集资料2013年12月论证、开题、撰写开题报告2014年02月实践研究、资料搜集过程2014年04月论文写作2014年05月论文答辩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Z].北京:商务卬书馆,1998:395.高崇明,张爱琴.生物伦理学十五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生命、心理、情境:中国安乐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安乐死的宪法学思考[J].法学与医学杂志,2006, 13 (2)・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管,1964:104.莫蒂默•艾德勒,查尔斯•范多伦•西方思想宝库[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安乐死立法的宪法学思考[D]・苏州:苏州大学.2012.李惠•论安乐死的非犯罪性[J]•上海大学学报,2010, 17 (2)・说明:1、开题报告应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独立撰写,并交指导教师审阅。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近年来,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备受关注。
脑死亡是指脑干不可逆地完全停止功能,包括对外界刺激的反应、自主呼吸和其他一切脑功能。
脑死亡一旦确定,意味着一个人已经彻底失去生命,仅通过机械维持生命的方式继续存在。
由于脑死亡与传统意义上的死亡略有不同,因此,我国需要对脑死亡立法进行反思。
首先,我国需要明确脑死亡的标准和诊断程序。
脑死亡确诊是医学判断的过程,在确诊过程中必须遵守一系列医学指引和准则。
这些指引和准则规范了医生在如何确定脑死亡的过程中应遵循的步骤和标准。
然而,目前我国对于脑死亡的标准和诊断程序还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导致医生的主观判断,以及造成脑死亡判断结果的不一致性。
其次,我国需要建立脑死亡的监管机构和专家团队。
该机构和团队将负责制定脑死亡诊断标准、培训医生、监督脑死亡诊断的准确性,并提供咨询和指导等。
这样做可以确保脑死亡的诊断程序规范,避免个别医生在脑死亡判断上的主观偏见,以及提高整个医疗系统对脑死亡的认识和了解。
此外,在脑死亡立法问题上,我国也需要解决器官移植的问题。
脑死亡是器官捐献的重要来源,对于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来说,这是他们重现健康的唯一机会。
然而,我国的器官移植立法相对滞后,导致了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困境。
我国应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器官移植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保护器官捐献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器官捐献的发展。
此外,我国还需要加强脑死亡的宣传工作。
尽管脑死亡立法的目的是保护生命,但由于很多人对脑死亡知之甚少,在面对亲人可能出现脑死亡的情况时,常常因为缺乏了解而做出错误的决策。
因此,通过广泛宣传脑死亡的概念,提高公众对脑死亡的认识和理解,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最后,我国脑死亡立法也需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脑死亡是国际公认的死亡定义,几乎所有国家都将其作为确定死亡的标准之一。
我国应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形成属于我国国情的脑死亡立法。
综上所述,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十分必要。
脑死亡引发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脑死亡的概念逐渐被公众所熟知。
然而,脑死亡这一现象在引发伦理争议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李某某案”为例,探讨脑死亡引发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发生了一起因脑死亡引发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案件。
李某某,男性,因车祸导致脑部严重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李某某被诊断为脑死亡。
在李某某的家人和医院之间,就如何处理李某某的遗体产生了分歧。
三、伦理争议1. 脑死亡的定义脑死亡是指大脑和脑干功能完全丧失,无法恢复。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脑死亡是生命终止的标志。
2. 脑死亡与器官捐献在“李某某案”中,李某某的家人认为,李某某已经脑死亡,但仍有心跳和呼吸,因此应尊重生命,继续救治。
而医院则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脑死亡患者已无生命体征,可以视为死亡,应当尊重患者的生前意愿,进行器官捐献。
3. 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在伦理学上,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然而,在器官捐献问题上,生命权与器官捐献权产生了冲突。
一方面,患者有权决定自己的生命如何结束;另一方面,器官捐献可以帮助他人延续生命。
四、法律问题1. 脑死亡患者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脑死亡患者是否具有法律地位,一直是学术界和司法界争论的焦点。
2. 脑死亡患者的遗体处理在“李某某案”中,李某某的家人与医院就遗体处理产生了分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体处理条例》的规定,遗体处理应当尊重死者生前意愿,符合社会公德。
3. 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公民自愿捐献器官,其遗体、器官可以用于移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器官捐献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器官来源不足、非法买卖器官等。
五、案例分析1. 脑死亡患者的法律地位在“李某某案”中,法院认为,脑死亡患者已无生命体征,符合死亡的定义,应当视为死亡。
因此,李某某的家人无权要求医院继续救治。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
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调查报告近年来,争议不断的脑死亡问题备受关注。
脑死亡是指人体大脑出现不可逆性损伤,无法维持自身生命的一种状态。
在如今医学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脑死亡已经成为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
但是,对脑死亡的定义、认识和立法仍然是许多国家和地区面临的难题。
本文将通过一份调查报告,探究不同人群对脑死亡认识及立法可行性的看法。
调查对象主要分为医生、普通公众、法学专业人员及国家管理层。
其中,医生和普通公众是最重要的受访人群。
首先,调查结果显示,医生和普通公众对脑死亡的认识存在巨大差异。
95%的医生认为脑死亡是死亡的标准,而只有60%的普通公众持同样观点。
这差异主要是由于普通公众对脑死亡认识仅停留在“瞪眼不动、呼吸停止”等简单表现上,而忽略了脑死亡是“无意识性、不可逆性”损伤的事实。
因此,将脑死亡纳入死亡标准对普通公众而言显得不可思议。
其次,调查结果显示,脑死亡的立法可行性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
虽然许多国家已经将脑死亡纳入死亡标准,但在另一些国家,立法仍然面临挑战。
针对这个问题,多数医生和法律专业人士认为,立法只是形式问题,对脑死亡的正确认知才是根本。
只有当人们对脑死亡有正确、科学的认识,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个人权益。
最后,调查结果显示,一些国家未能完成立法颁布,存在着多种原因。
例如,有的国家的文化信仰不接受器官移植等医学行为;还有的国家面临着医疗资源匮乏、贫困等问题。
因此,针对立法问题,不同国家应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总之,脑死亡问题不仅是医疗领域面临的挑战,也深刻地涉及社会、文化、法律等各个方面。
正确、科学的认知,加上合理、有效的立法,才能为更好的医疗和社会公正奠定基础。
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专 题 讨 论 : 死亡 立 法 脑
医学 0 ( 哲 、 人文社会医学版) 0 年 1 2 8 月第2 卷第1 0 9 期总第 3 期 4 8
脑 死 亡立 法 的若 干 法律 问题 探 讨
刘瑞 爽①
摘 要: 因为 关 系到基 本人 权 , 死 亡 立 法 应 当 由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立 法 通 过 。 制 定科 学 的 脑 死 亡 标 准 和 严 谨 的 脑 死 亡 判 定 脑
b sc rg si hec r ft e sain。 (r a rns a ain sno h e s n o e sain a ou r i e t a i iht s t o e o he lgilto )g n ta plntto i tt e ra o flgilto b tb an d a h.
中 图分 类号 : 一 0 2 R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2 7 2 2 O ) 0 2 — 0 1 0 —0 7 ( O 8 1 0 3 3 S v rl e a P o lm b u e i ai f r i e t LJ u—h a g He l a De a t n f T e He l ce c eea L g l r be sa o t gs t n o anD ah L l o B U R i u n 。 a t L w p r s h me t h a t S i e o h n C ne o e ig U iest ,B i n 0 0 3 C ia e trf rP k n n v ri y ej g 1 0 8 , hn i
两 种 不 同的 观 点 。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死 亡标 准 的 界 定 属 于 自 脑 然 科 学 范 畴 , 统 的心 肺 死 亡 标 准 也 没 有 法 , 传 医学 界 有 权 依 据 现 代 医 学 科 学 自行 决 定 , 者 国 务 院 及 其 职 能 部 门 ( 生 部 ) 或 卫 权 制 定 。第 二 种 观点 认 为 , 亡 的 判 定 标 准 牵 涉 到 公 民 基 本 权 死 利 和基 本 法 律 制 度 , 死 亡 判 定 立 法 应 当 由 全 国 人 民表 达 意 志 腑
我对中国脑死亡立法的建议
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各国专家已达成共识:死亡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点”,即在死亡的过程中,人体各器官及各个细胞功能的消失是逐渐的,而不是“戛然而止”。
这就要求我们对判断死亡的器官重新认识。
一、案由--呼吁尽快进行脑死亡立法几千年来,人们对死亡的认识都保持着这样一个传统概念:一个人只要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就是死亡。
以心跳呼吸停止、反射消失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这是通常所说的“心死亡”。
然而,随着当代医学科学的发展,呼吸机和维持心脏搏动、维持人体血压药物的出现,使一些已经出现生命衰竭症状的病人仍然可以借助外力来维持基本的呼吸和心跳,促使人们逐渐改变了对死亡的定义,改变了判定死亡的标准。
脑死亡指人脑受到不可逆的损伤,先于心跳呼吸停止而出现的死亡。
国际医学界认为,在排除病人处于低温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药物影响的前提下,自主呼吸停止,经医院抢救观察至少1小时(应用人工呼吸者,停用呼吸器后3分钟)仍无自主呼吸,没有自动或继发于疼痛刺激的活动,双侧瞳孔扩大、固定,无任何神经反射活动,脑电图显示脑电波消失或呈水平线,所有上述状况在24小时内无变化,虽然心脏在跳动,实际上已经是脑死亡,就可宣布死亡。
“脑死亡”与“植物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植物人脑干的功能是正常的,昏迷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状态,因此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少数病人还有可能苏醒。
但脑死亡的病人全脑呈现器质性的损伤,没有自主呼吸,脑干反应消失,脑电波是一条平直的线。
脑死亡指人脑受到不可逆的损伤,先于心跳呼吸停止而出现的死亡,脑死亡是不可逆的,截止目前国内外尚无抢救成功者。
二、案据---为什么要提出脑死亡的概念1. 人们对死亡判断器官的重新确定,不再以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作为死亡评判标准;一旦进入脑死亡,继续无谓的不抢救,花费巨大(有调查显示平均每人每天2万元人民币),而且截止目前国内外尚无抢救成功者。
在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有限的卫生资源的使用应该更趋合理。
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
我 国 医学 界对 脑 死 亡 问 题 的 研 究 表 现 惊 人 的 一 致 , 以 即
现 代 科 学 的力 量 推 动 脑 死 亡 立 法 , 人 文 精 神 的名 义 要 求 器 官 以
态口。16 9 8年 哈 佛大 学 医学 院特 别 委 员 会 ( h d o o mi T eA h e m t C —
出并分析 了脑死亡 问题的三个主要 问题 :1 脑死亡是真正的死亡吗?( )能否以经济效率的考量 来定 义生死 ?( () 2 3
植和脑 到底有什么 ?还 , 死亡 关系 提出 脑死亡立法需 要在我国 现实的医疗 条件下进行讨论。 卫生
,
l l7 _ 0
.
关键词 : 死亡, 济效率, 脑 经 器官 移 植
中 图分 类 号 : R一0 2 5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Re o i r Le il i n o an De t n c nsde gsato fBr i a h i Chi na
kn ie st Bejn 0 0 3 C ia i g Un v ri y, iig 1 0 8 , h n Ab tat To su yrao e e rhr s lso r sr c : t d ni rrs ac eut nb
速 解 决 , 又 一 直悬 而未 决 的 问题 , 。虽 然 “ 死 亡 ” 一 概 念 但 , l 脑 这
捐 献 。笔 者 对 1 9 年 以 来 我 国 学 界 对 脑 死 亡 问 题 的研 究 成 果 99 进行 了初 步 的梳 理 , 现 我 国学 者 主 张 脑 死 亡 立 法 的 主 要 论 据 发
在 世 界 范 围 内广 为 接 受 , 关 于 脑 死 亡 的 诊 断 标 准 和 脑 死 亡 标 但 准 的价 值 与 意 义 一 直存 在 着激 烈 争 论 。 首 先 , 统 的死 亡 是 指 个 体 的 循 环 、 吸 和 神 经 功 能 停 止 。 传 呼 其 中一 种 功 能 的 消 失 会 导 致 其 他 两 种 功 能 停 止 , 而 丧 失 三 种 从
浅谈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建议
◆学术前沿
律的严肃和公正性。二是脑死亡立法更有利于法律适用。作为 一种法律事实, 死亡也意味着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和变更, 之后 权利义务关系将停止, 不仅是医学之事, 它涉及到 《民法》 《刑法》 、 、 《继承法》 等众多法律领域, 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将直接影响到婚 姻、 继承、 债务等关系的延续和终止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认 定、 量刑定罪, 法医学上司法鉴定也会有相应的变化等。死亡的 医学标准不能代替法律充当审判依据, 必须由法律来判定。 脑死 亡立法可以使死亡判定标准更具有明确性、 权威性, 可以更加科 学地判定死亡, 正确适用法律, 对我国司法和执法产生重要影响。 此外, 脑死亡立法为放弃对脑死亡者进行救治的医师与家属提供 了立法保障,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生命法律体系。 (三) 经济学角度 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 医疗资源也不例外, 人的生命权是平 等的, 如何使有限的医疗资源服务和保障更多有需要的人, 是脑 死亡立法现实需要。 一方面, 立法确认脑死亡有助于节约医疗资 源。鉴于我国对脑死亡没有法律明确,仍以传统心肺死亡为标 准, 医院和家属出于责任和感情, 在患者脑死亡后仍会投入大量 救治资源, 直至符合传统死亡判定标准宣布死亡。在人口众多, 医疗资源紧缺的我国, 高昂的护理和药物费用, 不仅浪费了大量 医疗资源, 更给患者家属带来沉重经济负担。 立法形式确认脑死 亡作为死亡的标准, 能大幅度的减少卫生资源的浪费, 它更是尊 重患者的生命尊严的一种体现。 另一方面, 立法确认脑死亡有助 于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由于医疗资源的有限性和患者医疗需求 的不匹配, 过多的投入到死亡不可逆转的人身上不但没有效果, 还会使一些原本能够得到救治的患者失去生存机会, 客观加剧医 疗资源分配的不公平性, 这是在我国要面对的问题。 利用法律对 脑死亡标准得到确认, 可以适时地停止对脑死亡者使用的医治, 从而减少了非必要的医疗浪费, 更使有限资源而得到充分合理利 用, 让更多人能够得到救治和保障。 (四) 促进器官移植事业发展角度 虽然我国有关脑死亡立法倡议由于特定历史背景和客观原 因, 最初由器官移植界提出, 但是即便没有器官移植, 推行死亡标 准为脑死亡为的意义依旧很大。能够为官移植提供必要的法律 保障。 也可以说要是没有确立脑死亡立法, 就不能有正真的人体 器官移植。 即便是有人愿意捐赠器官, 在传统心肺死亡诊断标准 下, 个器官也会因缺氧或缺血, 失去器官捐赠移植的价值。脑死 亡立法后, 就可以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保持脑死亡患者的循环功 能与呼吸, 使脑死亡患者肺、 心和其他器官避免衰竭, 从而增进遗 体器官利用率。 必须指出, 脑死亡的立法并非牺牲脑死亡者的生 命权, 也不意味着轻易地放弃积极有效地抢救病人, 功利性满足 器官移植的需要, 而仍是以防止脑死亡发生为首要。 脑死亡诊断 标准及其立法的进步客观推动了器官移植事业发展, 为更多需要 器官移植的患者带去了生存希望。在充分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 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基础上, 脑死亡患者器官捐献实现了生命延
浅谈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建议
浅谈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建议作者:屈伸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5期摘要本文介绍了脑死亡概念以及立法现状,从医学、法学、经济学以及与器官移植事业的关系等角度,进一步阐述了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并就立法内容简单提出了几点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脑死亡判定标准立法必要性作者简介:屈伸,天津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9.128一、脑死亡的概念与立法现状(一)脑死亡的概念脑死亡概念及其诊断标准的提出,是对死亡标准的重新认识,是医学科学发展深入到一定阶段所认识并揭示的客观规律现象。
对于脑死亡诊断的标准,世界已有30多种标准被提出,现在对与脑死亡概念看法已经基本一致,即脑死亡是指脑干、大脑、小脑在内的功能不可逆转的,完全的停止。
我国医学领域,基本沿用了上述脑死亡诊断标准,即便有呼吸存在、被动心跳,仍可以宣布死亡。
脑组织的严重脑水肿、炎症、出血、脑压迫、损害、肿瘤、脑疝或继发于心肺功能的障碍是脑死亡的基本原因。
(二)脑死亡立法现状我国医学界对脑死亡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医学生本科教材《病理生理学》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它也提及到脑死亡在死亡之内,目前脑死亡概念已经被医疗工作者熟知并接受。
我国最早通过了脑死亡立法的是台湾地区和香港。
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大陆有关部门和学者也在不断对脑死亡标准等进行讨论和修改。
脑死亡立法议案在中科院裘法祖院士等曾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交过;在1986 年,心肺脑复苏专题座谈会于南京召开,草拟出了我国的头一份《脑死亡诊断标准(草案)》;于1999 年,《脑死亡标准及实施办法(草案)》和《器官移植法(草案)》被全国器官移植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提出;在2003年,《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成人)(征求意见稿)》和《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征求意见稿)》也被我国卫生部脑死亡判定标准起草小组起草了。
经历了五年临床实践与验证后进行了重新修订,有关脑死亡诊断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立法的探讨取得一定成绩,以脑死亡作为新的死亡判定标准在我国医疗领域中已经开始实践。
我国脑死亡立法和存在相关问题研究
我国脑死亡立法和存在相关问题研究摘要:得到国际医学界广泛认可的脑死亡概念已经对传统的心脏死亡概念产生了冲击,以脑死亡对个体进行死亡判定的新标准,正在逐渐取代以心脏死亡对个体进行死亡判定的传统旧标准。
因此,有关脑死亡的立法也被逐步提上了议事日程。
在国际上,很多西方国家已经有了完善的脑死亡立法与制度,而我国此领域目前尚属空白。
因此,我国正迫切需要对脑死亡进行立法来完善我国的医疗法制等相关事业;这是对我国医疗事业与法制事业的双重冲击和挑战。
本文着重从脑死亡概念为切入点,阐述我国脑死亡相关立法的现状,并逐步分析和完善目前现存的法律、伦理、医疗问题,让公众对脑死亡立法的现状有一个客观了解,并对将来的立法工作进行展望和提出应对方案。
关键词:脑死亡;立法;国际;分析Abstract:As death judgement standard of brain death concept has been recognized the world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medical profession, has shaken the cardiac death point of view. Abroad on brain death legislation has been walk in front of our country, so China is in urgent need to catch up with the pace of international advanced. There is no doubt that this to law, medicine and even the ethics in China is a huge impact and challenges, but about brain death legislation is lagging behind in our country, this article emphatically from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oncept of brain death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elaborated our brain death legislation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analysis to perfect relevant legislation in the future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legal, ethical, and allow the public to brain death legislation, have an object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islation in the future was forecasted, and put forward solutions.Key words:brain death; legislation; international; analysis人类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到了一定阶段,脑死亡概念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必然会由医学工作者们所提出。
黄洁夫:脑死亡立法十分必要
黄洁夫:脑死亡立法十分必要当人因脑外伤、脑肿瘤、脑血管疾病等呈现脑死亡时就可认定此人死亡,这一标准完全不同于传统观念中的呼吸和血液循环功能的停止标准。
人命关天,“脑死亡”一提出就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日前,在中国器官移植领域最大国际合作项目启动上,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明确表示:中国制定脑死亡法是十分必要的。
黄洁夫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脑死亡诊断标准已经很明确,只是由于中国没有脑死亡立法,医生不能宣布病人脑死亡而已。
现在中国加入了包括WTO、WHO在内的很多国际组织,经济不断发展,迈向小康社会,如果要在世界上成为更有影响的科技强国,制定脑死亡法是十分必要的。
在接受采访时黄洁夫指出,脑死亡作为一种更科学的诊断标准,目前已经被包括中国在内的80个国家所承认,已有14个国家为此立法。
1986年以来,我国的医学专家就在为脑死亡诊断标准以及立法多方呼吁。
中国卫生部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已六易其稿,但仍然没有进入立法程序。
那么,实施脑死亡究竟有何意义,实施脑死亡的障碍又在哪里?脑死亡立法对中国司法界是个新课题黄洁夫认为,脑死亡立法是对几千年死亡观念的突破,同时判断脑死亡是人命关天的事。
中国有关专家在讨论制定脑死亡诊断标准中,十分强调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充分体现国际脑死亡研究最新成就,使诊断标准做到科学性强、实用性强、可操作性强。
由于脑死亡立法对中国司法界是个新课题,又有传统、宗教等影响,中国人接受新的死亡概念可能会有个过程。
因此,黄洁夫强调:心跳呼吸停止和脑死亡两种概念可以同时并存,群众选择死亡界定可以择其一或两种标准,允许有个逐步认识的过程。
在转变传统观念的同时,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有关部门还要做好几方面的准备:确定脑死亡诊断标准、检查技术规范以及管理程序。
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立法。
脑死亡不等同于“植物人”作为一名医生,黄洁夫强调指出,脑死亡不同于植物人。
他说,绝大多数人在生命的尽头首先是呼吸、心跳停止,但也有百分之五的人因脑外伤、脑肿瘤、脑血管疾病等,首先出现的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不可逆的器质性损坏,这就是脑死亡。
我国脑死亡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脑 死 亡 概 念 的提 出距 今 已 有 五 十 年 的 历 史 , 是 医 学 科 学 它
发 展 深 入 到 一 定 阶 段 所 认 识 并 揭 示 出 的 客 观 现 象 。 在 16 9 8年 召开 的第 2 届 世 界 医学 大 会 上 , 国 哈 佛 医学 院 脑 死 亡 定 义 审 2 美 查 特 别 委 员 会 提 出 了 “ 功 能 不 可 逆 性 丧 失 ” 为 新 的 死 亡 标 脑 作 准 , 制定 了世 界上 第 一 个 脑 死 亡 诊 断 标 准 [ 。 并 = 】 ] 国外 脑 死 亡 立 法 史 是 一 个 从 无 到 有 , 渐 完 善 的 过 程 。 目 一 逐 前 在 国外 脑 死 亡 不 仅 在 医 学 界 得 到 公 认 , 有 相 应 的 法 律 标 准 更
du e br i e t n Chia, i c sa outt h t o i nd de iin y ofou e il ton,a r o pu or a d a c an d a h i n d s us b he s orc m ng a fce c r lg sa i nd t y t tf w r ppr pr— o i a e s l to t o u in. K e o ds b ai a h,lgil in,pr l m a y i y W r : r n de t e sato ob e an l ss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2 7 2 2 1 ) 2 0 4 3 1 0 —0 7 ( 0 0 1 —0 5 —0
Cu r n iu t n a d Pr b e An l s n Br i e t e ilto n Ch n LI r e tS t a i n o lm a y i o a n D a h L gsa i n i i a o s AN G Tu WANG iy n o, L i g,JI Yu N e,e t
脑死亡立法与我国面临的问题
这就使得传统 的心肺死亡概念成为一种过 时的死亡概念。
在这种情况 下 , 世界各 国的 医学 、 伦理 学 和法 学家 纷 纷要求建立一种新 的更具 科学 性 和完整 性 的死亡 概念 和
2 1 技术上 自 15 . 9 9年法 国学 者第一 次 提 出“ 死亡 ” 脑 概念后 , 国哈佛大学医学 院脑 死亡定 义审查 特别委 员会 美 在 16 9 8年提 出并制定 了世界上 第一个 脑死亡诊 断 的四条
概念无 疑更具科学性。人体 中枢神经 系统是 意识 的基 础 ,
中枢神经系统对于人体 的重 要性 , 长期 以来没有 被应用在
死亡标准上 。
理观念 、 道德 和法学 带来一次革命 性的冲击 。
1 回顾 : 种 死 亡 概 念 和 标 准 两
脑死亡观作为一种全新 的死亡 观 , 现代 医学 高度发 在
定 人 的死 亡 的 。
命, 帮助人们更合理地应用 医学资 源。中 国以往 临床判 断
死亡 的标 准是 心 脏停 止 跳 动 , 自主呼 吸 消失 , 血压 为 零 。
然而 , 这种传统 的心肺死亡 概念及标 准在 现实生 活中
却屡屡遇到尴尬和 困惑 。世界各地 曾无 数次地 发生呼 吸 、
现代 的临床 医生 也 曾无 数 次抢 救成 功 呼吸 、 心跳 停止 的 “ 死人 ” 。特别 是随着现代医学科学 的飞速发展 , 在进 行 如 心肺移植手术时 , 以暂时可 逆地停 止病 人 的呼 吸、 跳。 可 心
脑死亡概念更为科学 , 标准更可靠。
2 国 外 脑 死 亡 的 诊 断 标 准 及 立 法
学 , 准更 可靠。本 文就我 国近期 即将试行 “ 标 脑死亡” 亡标 准这一 问题 , 国外脑死亡概念和标 准、 死 对 脑死亡 的诊 断标准及
未真实死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类对于生命的认识和尊重逐渐加深。
然而,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人们可能会面临未真实死亡的状态,即身体虽然死亡,但大脑或某些器官仍处于活跃状态。
这种状态下,个体是否应被视为真实死亡,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未真实死亡的定义、法律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未真实死亡的定义未真实死亡,又称“脑死亡”或“心脑死亡”,是指个体在生理上已经死亡,但大脑或某些器官(如心脏)仍处于活跃状态。
这种状态下,个体无法恢复意识,无法进行自主呼吸,但心跳、血压等生命体征可能仍然存在。
未真实死亡与真实死亡的区别在于,真实死亡是指个体在生理上完全死亡,大脑和心脏均停止工作。
三、未真实死亡的法律现状1. 国际法律现状在国际上,对于未真实死亡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一些国家已将脑死亡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这些国家认为,当大脑功能完全丧失,个体已无法恢复意识,应视为真实死亡。
而另一些国家则采用心脑死亡标准,如日本、德国等。
这些国家认为,只有当大脑和心脏同时停止工作,个体才可视为真实死亡。
2. 我国法律现状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脑死亡或心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死亡是指自然人的生命终止。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死亡时,主要依据死者是否失去意识、心跳、呼吸等生命体征来判断。
四、未真实死亡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1. 法律标准不统一由于各国对于死亡标准的界定不同,导致在国际交流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同时,我国在法律上尚未明确死亡标准,使得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2. 社会观念冲突未真实死亡状态下,个体是否应视为真实死亡,涉及到伦理、道德、宗教等方面的观念。
在我国,部分民众和宗教信仰者认为,个体在生理死亡之前,灵魂仍然存在,因此应尊重个体的生命权。
3. 法律责任不明在未真实死亡状态下,个体可能面临法律责任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题讨论:脑死亡立法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年1月第29卷第1期总第348期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胡林英①摘要:在对1999年以来我国脑死亡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初步梳理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学者主张脑死亡立法的主要论据,提出并分析了脑死亡问题的三个主要问题:(1)脑死亡是真正的死亡吗?(2)能否以经济效率的考量来定义生死?(3)器官移植和脑死亡到底有什么关系?还提出,脑死亡立法需要在我国现实的医疗卫生条件下进行讨论。
关键词:脑死亡,经济效率,器官移植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772(2008)1-0020-03R econsider Legislation of B rain Death in China HU L in2ying.Medical Ethics Department of Health Science Center f or Pe2 king Universit y,B ei j ing100083,ChinaAbstract:To study major research results on brain death in China since1999.Contraposing Chinese scholars’main arguments for the legislation of brain death proposed and analyzed three issues of brain death:(1)Is brain death real death?(2)Should death be defined by implications of economic efficiency?(3)What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rgan transplantation and brain death?Meanwhile,this paper argued that the moment of death could not be discovered by any scientific knowledge;any studies on brain death should be conducted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Chinese health care.K ey Words:brain death,economic efficiency,organ transplantation 我国医学界对脑死亡问题的研究表现出惊人的一致,即以现代科学的力量推动脑死亡立法,以人文精神的名义要求器官捐献。
笔者对1999年以来我国学界对脑死亡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初步的梳理,发现我国学者主张脑死亡立法的主要论据有以下三个方面:(1)脑死亡是真正的死亡。
和传统死亡相比,脑死亡更加符合科学的标准,是对个体死亡更接近本质的全新认识;以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体现了医学的进步,也体现了人类对死亡认识上的进步[1]。
(2)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减少患者家属与社会的治疗压力。
有文指出,对脑死亡者来说,医疗上的任何努力已经无济于事,除了耗费人力、物力、财力之外无任何其他益处。
如果医疗部门能把这笔款项用来抢救另外一些可以治愈的病人,就为社会节省了巨大的财富[2]。
(3)脑死亡标准对器官移植有着重要意义。
学者普遍认为,器官移植技术日臻完善,但世界各国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困难就是如何解决器官移植的供体来源。
以心肺功能丧失作为死亡的判定标准,呼吸循环停止导致体内器官缺血性坏死,从而大大降低了移植手术的成功率。
而实行脑死亡标准,医生可以通过现代医疗技术,使脑死亡病人的心、肺及其他器官免于衰竭,这些脑死亡病人的器官便成为移植手术的理想供体[3]。
笔者认为,以上三点主张看似有理,但实际上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深入论证。
本文将从伦理学的角度对上述三点论据逐一加以剖析。
1 脑死亡是真正的死亡吗?有专家曾在其文章中称,“脑死亡=死亡”乃是科学真理[4]。
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我们需要对脑死亡这一概念做一个更加清晰的透视。
1959年法国学者第一次提出“脑死亡”这一概念,但当时“脑死亡”并不是作为死亡标准提出来,而仅仅是指一种特异病①北京大学医学部医学伦理学教研室 北京 100083态[5]。
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特别委员会(The Adhoc Commit2 tee of the Harvard University Medical School)提出死亡的新标准,即,不可逆转的昏迷和无可识别的中枢神经活动[6]。
1981年美国总统委员会颁布“统一判定死亡法案(the Uniform Determi2 nation of Death Act)”,规定符合下列情况者可以被判定死亡: (1)循环功能和呼吸功能不可逆转地停止;或(2)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不可逆转地失去所有功能”[7]这一标准遂被美国及世界许多国家引以为判定死亡的标准。
自脑死亡标准提出以来,脑死亡问题就被认为是一个“被迅速解决,但又一直悬而未决的问题”[8]。
虽然“脑死亡”这一概念在世界范围内广为接受,但关于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和脑死亡标准的价值与意义一直存在着激烈争论。
首先,传统的死亡是指个体的循环、呼吸和神经功能停止。
其中一种功能的消失会导致其他两种功能停止,从而丧失三种功能。
这种死亡标准直接有效。
但随着呼吸机和心肺支持设备的发展,个体在没有任何可检测出的神经功能的情况下,仍然可以继续呼吸和循环。
也就是说,尽管个体失去大脑功能,但仍然会保留大部分生命体的指征。
哈佛大学医学院麻醉学系教授Robert D.Truog曾用正常人的生命特征对活着的人、脑死亡者和心死亡者进行了对比[9]:活人的特征活着的人脑死亡者心死亡者心脏跳动,温暖,血液循环良好有有无呼吸有有(呼吸机支持下)无重要器官(如肝、肾)保持功能有有无肉体的生长发育有有无再生的能力有有无意识能力有无无 有人会指出,脑死亡者只有在呼吸机支持下才能呼吸,因此应该被看作是无呼吸。
这种观点看似有理,实际上却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首先他们是在呼吸,胸腔起伏,空气由肺部进出。
其次,是否需要呼吸机支持才能呼吸和是否存在生命并不必然相关。
比如,许多颈部瘫痪的患者都无法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但这一点从来没有被当作是死亡的标志。
再进一步讲,依靠对我国脑死亡立法问题的反思———胡林英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年1月第29卷第1期总第348期现代医学设备维持身体重要器官功能,使生命得以延续,正是医学科学的进步给人类带来的无限福祉。
想象一下世界上有多少人要靠心脏起搏器来维持心脏跳动,又有多少人在靠定期的血液透析来维持生命,就足以证实这一点。
此外,目前脑死亡的诊断标准能否满足“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不可逆转地失去所有功能”这一要求也遭到越来越多医学科学家们的质疑。
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满足当前脑死亡临床诊断标准的患者并不一定会丧失全脑的所有功能。
许多在临床上被诊断为脑死亡的患者仍然保持着下丘脑分泌功能和脑电反应,还有证据表明,某些脑死亡者还有对环境做出反应的迹象;而且,从生理学上,大脑被定义为中枢神经系统,但许多被临床诊断为脑死亡的患者却仍然以脊髓反射的形式保留着中枢神经系统的活动[10]。
不仅如此,在国际麻醉学界,甚至对于脑死亡患者摘除器官时是否应该施以麻醉这一问题还存在着激烈的争论[11]。
鉴于上述论点,我们可以看到,脑死亡的概念虽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一致接受,但脑死亡的诊断标准仍然存在分歧;脑死亡的临床诊断标准无法满足脑死亡的核心条件。
脑死亡的判定,以及脑死亡是否是真正的死亡等诸多问题仍然充满了争议。
而我国有些专家则对这些争议充耳不闻,武断地认为“脑死亡=死亡”是“一个再也简单不过的道理”[4]。
可以说,我国脑死亡立法的主张是以“脑死亡=死亡”为预设前提,而缺少对这一前提进行科学审慎的深究和反思。
2 能否以经济效率的考量来定义生死?早在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特别委员会提出脑死亡标准的时候,就明确表明,对死亡进行重新定义主要为了:(1)减轻患者家庭的负担;(2)腾出ICU的床位,以及(3)获得器官用于移植。
[6]可见,脑死亡的提出本身就是利益权衡的结果。
而这种功利主义的考量也成为多年来人们质疑脑死亡的理由。
Alexander Capron曾在《新英格兰医学杂志》撰文称:“这种(概念上的)模糊使人们越来越怀疑,死亡成了可以根据功利目的而任意更改的概念。
”[8]脑死亡病人的抢救花费巨大,在美国,及早判定脑死亡并撤销救治,大概能节省4万美元的医疗费用;而在我国,抢救一个脑死亡病人一天的费用也足以救治上百个普通病人。
从经济学角度看,脑死亡的诊断无疑符合效率优先的原则。
但是人的生命无法用经济学统计数据来加以权衡和取舍。
生命伦理学主张,人的生命具有绝对价值,没有等价物可与之相比照。
用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否定那些花费成本大收益少的患者的生命价值,去成全社会经济效率,违背了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而且,这种观点容易走向滑坡理论,即,如果以效率优先为原则,是不是所有的残障人士、老年人或其他花费更多医疗成本和生活成本的人群,比健康人群、年轻人群更不值得活在这个社会上?再一步讲,医生职业精神的首要内容就是“患者利益放在第一位”和“尊重生命,救死扶伤”。
在我国,不少医生比普通人更加倾向于经济效率的原则,这本身就是令人担忧的。
3 器官移植和脑死亡到底是什么关系?脑死亡标准的提出从一开始就和器官移植紧密联系。
把两者联系在一起的是“死亡捐献原则”(Dead-Donor Rule),即患者在被移植走任何维持生命的重要器官(如,心脏、全肝,或双肾等)之前必须确定为死亡。
这一伦理和法律原则禁止为了获得器官而杀害生命,哪怕是为了拯救其他人的生命;这一原则适用于任何人,包括失去意识、极度濒死的人[12]。
尸体捐献向来是器官的可靠来源。
但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尸体捐献的器官远远不能满足等待移植的患者的需要。
传统标准下死亡的患者,其某些器官常会出现缺血性坏死而无法移植,或因为等待时间较长而大大降低移植的成功率。
死亡捐献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移植器官的获得和使用效率。
因此,脑死亡标准的提出对于目前的器官移植而言至关重要,因为如果能够判定仍有循环和呼吸,但丧失大脑功能的人为死亡的话,那么从他的身体中取走器官就成为合法。
对此,Robert D.Truog教授曾提出尖锐批评:“没有其他选择,我们相信,有人会制造出一个合理的功利主义论调,在维护器官移植事业的诸多利益时,忽略掉许多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
”[13]从理论上讲,这种功利主义的主张也存在着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