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解除双桥河流域区域限批的函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范围的通知-皖政秘〔2017〕25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范围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范围的通知皖政秘〔2017〕2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依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省政府研究决定,将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义城社区等137个行政村(社区)列为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行政区域,将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南河村等66个行政村(社区等)列为巢湖流域二级保护区行政区域,巢湖流域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域,现予公布。
附件: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范围安徽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30日附件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区范围一、一级保护区行政区域市县(市、区)流域建制镇(乡、街道、社区)行政村(社区)合肥市全部湖体包河区十五里河流域(塘西河流域)义城街道义城社区*、汪潦村*、前杨村*、北徐村*方兴社区滨湖康园社区*、瑞园社区*十五里河流域(南淝河流域)骆岗街道陆大村*、陆集社区*、骆岗社区*塘西河流域(派河流域)烟墩街道鲍岗村*、保兴村*、新街村*、卫王村*、拟建社区一(新街村代管)*、拟建社区二(顺园社区代管)* 塘西河流域(派河流域)万年埠街道云华社区*、拟建社区二*、拟建社区三*南淝河流域新民村*、慈云村*、许贵村*肥西县(含孤山岛)杭埠河流域三河镇任倪村*、联合村*、湖光村*、滨湖社区*、滨光村*、五合村*、西湖村*、太华村*、木兰社区*派河流域(杭埠河流域)严店乡新建村*、罗祝社区*、跨湖村*、刘河社区*、大丰村*、莲花村*、三联村*派河流域上派镇中派社区*、沿河村*蜀山区派河流域临湖社区岗墩社区*肥东县南淝河流域(柘皋河流域)长临河镇施口村*、罗洪村*、全胜村*、长临社区*、星光社区*、宝塔村*、永胜社区*、湖滨社区*、迎霞村*、四顶社区*、姚埠村*南淝河流域撮镇镇李六村*、赵光村*合肥市庐江县兆西河流域盛桥镇苍头村*、金城村*、东岳村*、许桥村*、七里村*、神墩村*白石天河流域白山镇兴岗村*、觉海村*、同春村*、九联村*、金沈村*、白山社区*兆西河流域(白石天河流域)同大镇连河村*、紫荆村*、南闸村*、临圣村*、灵台村、北闸村*、新河村*、东湾村*、西湾村*、二龙村*巢湖市双桥河流域(裕溪河流域)卧牛山街道桥东村*、山口村*、伍贾社区*、湖光社区*、贾塘社区*、花园社区、西圣社区*、西河街社区*、人民路社区*、南巢街社区*裕溪河流域天河街道金码头社区*、南苑社区*、巢湖闸社区*、三合社区*、望城社区*、皖光社区*、盛湾社区*、黄窑村*、天灯村*、高峰村*、官圩社区*亚父街道团结村*、书桥村*、前进村*、东炮营社区*散兵镇莲塘村*、散兵社区*、佛岭村*、姥山村*、高林社区*银屏镇三胜村*、岱山村*、箕山村*、爱国村*柘皋河流域中庙街道中庙社区(含姥山岛)*、胜利村*、龙桥村*、古塘村*、河西村*柘皋河流域黄麓镇临湖社区*、花塘村*、芦溪村*、张疃村*、跃进村*柘皋河流域烔炀镇中李村*、巢湖村*、唐咀村*柘皋河流域夏阁镇沿河村*、大庙村*柘皋河流域中垾镇小联圩村*、滨湖村*、建华村*、三圩村*兆西河流域槐林镇槐光村*、大汪村*、武山村*、湖边村*、官塘村*、兆河村*、沐集社区*、龙王村*马鞍山市含山县裕溪河流域林头镇都胜村*注:①加*号的为跨保护区行政村(社区),具体管理保护区的范围以实地测量为准。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安徽省重点控制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皖环函〔2017〕1341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安徽省重点控制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正文:---------------------------------------------------------------------------------------------------------------------------------------------------- 安徽省重点控制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皖环函〔2017〕134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以及国家有关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大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确保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省政府同意,将环境空气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各设区市作为重点控制区域,对火电(生物质电厂除外)、钢铁、石化、水泥、化工等五个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附后)。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重点控制区域自2018年起,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未能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的省辖市。
二、执行时段执行年度的11月1日至次年度3月31日,以及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和实际需要,由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办公室、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时段。
三、有关要求(一)首批列入重点控制区域内的各市人民政府应于当年2月底之前,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相关现有企业,制定限期治理计划,完善相关污染物治理设施。
辖区内已建成或已通过环评审批的火电(生物质电厂除外)、钢铁、石化、水泥、化工以及燃煤锅炉项目,应于当年11月1日前完成污染物排放设施改造升级,确保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新受理环评的火电(生物质电厂除外)、钢铁、石化、水泥、化工以及燃煤锅炉项目,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相应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建设。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_1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为依法推进环保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我厅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请各地认真做好下放后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省厅将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运转情况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附件: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委托市级环保行政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1. 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和重新核发的审批。
2. 委托合肥、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铜陵和安庆等9市行使Ⅳ、Ⅴ类放射源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 委托合肥、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铜陵和安庆等9市实施Ⅳ、Ⅴ类放射源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和重新核发的审批。
二、下放市、省直管县环保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一)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中,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项目除外)。
2.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中,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要求,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部分项目:(1)市政道路、桥梁、隧道项目。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做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做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4.10•【字号】皖环函〔2015〕434号•【施行日期】2015.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做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15〕434号有关市环保局,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辐射环境监督站:为严格落实中央第三巡视组专项巡视反馈的意见要求,深入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环保部制定并发布了《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脱钩原则、脱钩方式及时限要求。
现就我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应加强对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负责人;制定脱钩工作方案,明确脱钩方式、脱钩时间表、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指导、督促下属环评机构按照《方案》要求于2016年6月30日前彻底脱钩。
在脱钩工作中,要切实做好环评资质、财务与资产、机构与人事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脱钩工作平稳有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应按照《方案》要求有序开展脱钩工作。
二、对此前已经脱钩改制的部分市环保局下属环评机构,应对照《方案》进行仔细核查,确保符合《方案》规定的脱钩要求。
凡不符合《方案》要求的,必须依照《方案》和本通知要求进行彻底脱钩。
已经完全脱钩的环评机构,请所在市环保局对照《方案》要求,说明有关情况并书面上报省厅。
三、各有关市环保局、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应将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有关说明文件于2015年5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厅。
联系人:省环保厅环评处李明贾良清联系电话:*************,62376679(传真)附件: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略)安徽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4月10日。
安徽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8.24•【字号】•【施行日期】200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环保局:为规范我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省环保局制定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安徽省省级以上“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督办意见》同时作废。
二○○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参照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包括“区域限批”和“企业限批”。
第三条环境违法行为“挂牌督办”和“限批”,是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的限期整改。
第四条省级“挂牌督办”和“限批”的实施主体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大案件可与省监察厅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
省级“挂牌督办”案件经省环境监察局提出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省级环评“限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处室、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公会研究决定。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通知各相关处室、单位: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皖政办〔2016〕55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皖环函〔2019〕744号),我厅对2017年发布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9月23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序号执法决定名称(一)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有疑义的行政许可决定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2辐射安全许可3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竣工验收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6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7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二)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没款的行政处罚决定1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2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处罚3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以及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处罚4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6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7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8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以及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9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10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11违反规定,个人或者单位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处罚12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以及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处罚13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处罚14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核设施营运单位或核技术利用单位),未将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的处罚15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核设施营运单位或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处罚16未经许可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处罚17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处罚18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19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20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处罚21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或放射性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22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进行监测的处罚23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处罚24未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情况的处罚25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或者个人剂量监测的处罚26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处罚27不按照规定报告(包括缓报、瞒报、谎报、漏报)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28下级应处罚而不处罚的省级可以直接处罚29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处罚30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31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或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处罚32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处罚(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1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的临时控制2放射性污染和废物代处理或者代退役3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结束——。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皖环发[2014]35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皖环发〔2014〕35号)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和环保部《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3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省取消了“安徽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在省厅门户网站上发布了公告。
近日,环保部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做好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680号)。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环保部门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和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体要求,积极营造有利于治污服务市场平稳运行、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清理针对治污服务市场的各种不当行政干预行为,取消对治污服务市场主体所有制、地域、规模、运行方式等方面的歧视性或限制性规定;引导和鼓励治污服务供需双方市场主体自主交易,建立或完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机制。
二、各地在“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时,应同时调整治污服务市场的行政许可准入管理规定,不再将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作为服务提供者进入市场的条件,也不应变相设置服务市场许可准入条件。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2014年度实施情况考核结果的通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2014年度实施情况考核结果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12.07
•【字号】皖环函〔2015〕1481号
•【施行日期】2015.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2014年
度实施情况考核结果的通报
皖环函〔2015〕1481号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实施意见》(皖政秘〔2012〕488号)、《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09〕106号),我厅组织对淮河、巢湖及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2014年度实施情况进行了考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今年是“十二五”的收官之年,各市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措施,全力以赴推进规划项目建设。
加强对重污染河流和断面的综合整治,努力改善河湖水质。
梳理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严格按照考核要求,认真做好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顺利通过“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终期考核。
附件:各市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2014年度实施情况考核结果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7日附件。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皖环发[2022]30•【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全省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大会精神,在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执法,优化执法方式,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清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2022年5月30日附件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首次被发现,建设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无超标排放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立即主动停止生产或使用,并自行关闭项目,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的。
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首次被发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已完成,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6.06•【字号】皖政[1991]38号•【施行日期】1991.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1991年6月6日皖政〔1991〕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0〕65号)已印发给你们,为在改革开放中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切实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要根据本地的环保任务,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建立政府领导集体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议事制度和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每年解决一些突出的环境问题。
要继续推行和完善省辖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逐步开展地辖市和县城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每年公布考核结果。
各有关部门要对本系统、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行业环境保护规划与计划,组织技术攻关,实施示范工程,发展环保产业。
计委、经委和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谁立项谁审查.谁批准投产谁负责任。
各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有关部门应将保护环境作为考核企业升级和评选先进文明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把环境保护纳入计划管理轨道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综合平衡工作。
环境保护指标应列为主要计划指标,统一部署、检查与考核。
“八五”环境保护目标和计划要纳入各级、各部门的国民经济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计划由环保部门编报,计委、经委平衡下达。
环保部门为建设监测系统、科研、教育以及治理污染的示范工程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投资,要按计划管理体制纳入各级环境保护投资计划,这方面的投资数额应逐年有所增加。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区域限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15〕47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区域限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区域限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15〕47号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为规范实施我省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制度,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环境污染态势,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确保法律、法规得到规范有效执行,我厅起草了《安徽省环境保护区域限批管理办法》,并经2015年第8次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2月7日安徽省环境保护区域限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职责,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域限批是指安徽省环保厅暂停审批特定区域内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特定区域指县(市、区)行政区域,或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等。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徽省环保厅可以实施区域限批:(一)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区域;(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滞后、已建成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长期不运行或不能正常运行、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的区域;(三)未按要求完成重点行业限期治理和限期整改的区域;(四)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致使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率低的区域;(五)挂牌督办后,环境问题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区域;(六)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或环境违法问题未解决的区域;(七)大气、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任务、或重点流域规划项目未按期完成的区域;(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区域。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暂停审批双桥河流域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函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暂停审批双桥河流域新增水污染物
排放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7.05.07
•【字号】皖环函〔2017〕546号
•【施行日期】2017.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暂停审批双桥河流域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
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函
皖环函〔2017〕54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与你市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2017年双桥河水质目标为Ⅳ类。
今年2至4月,双桥河入湖口断面已连续3个月不达标,按1—4月监测数据均值评估水质为劣Ⅴ类,其中氨氮超标1.74倍,总磷超标0.33倍。
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区域限批管理办法》(皖环发〔2015〕47号)规定,即日起省、市、县(市)环保部门将暂停审批双桥河流域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市要抓紧实施《双桥河水体达标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质尽快改善。
双桥河水质稳定达标后,向省环保厅提出解除区域限批。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5月7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暂停审批东至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函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暂停审批东至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皖环函[2017]1158号•【施行日期】201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安徽省环保厅关于暂停审批东至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函皖环函[2017]1158号东至县人民政府:针对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东至经济开发区环境问题,8月2日至4日,8月18日,我厅两次对该开发区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其环境问题突出。
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区域限批管理办法》(皖环发〔2017〕66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自即日起,省、市、县环保部门暂停受理、审批东至经济开发区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池州市环保局负责进行现场督办,每月底前向省厅报告区域环境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同时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环保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请你县对照整改事项(见附件),落实有关整改要求。
整改完成并经池州市环保局现场核查符合解除区域限批条件后,由你县人民政府将解除区域限批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厅,并抄送省环境监察局。
附件:东至经济开发区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整改事项安徽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9月21日附件东至经济开发区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整改事项一、存在的环境问题(一)长效机制未执行,开发区环境问题严重反弹。
1.重视程度不够,建立的长效机制未执行到位。
2015年12月10日,东至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针对我厅挂牌督办事项,研究建立了定期开展管网检查、跟踪监测园区河沟及通河水质、及时回抽污水收集池废水的长效机制,并决定于2016年前建成投运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调查发现,我厅解除东至经济开发区挂牌督办后,开发区河沟由于工程质量等原因,河沟的硬化底板出现破损,受污染的浅层地下水和污泥管涌至河沟内;部分地下盲管损坏、2号污水收集池长期未有效收集到废水等问题至我厅调查时仍未整改;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在中央环保督察结束才开始动工,建设滞后;东至经济开发区虽对河沟、通河水质进行了定期监测,但发现河沟水质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水标准后,未进一步排除超标原因和采取措施整改,直至中央环保督察后才聘请专业检测机构对开发区建成区市政管网进行排查,发现15处地下管网存在渗漏、脱节、破裂、错口等问题。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解除采石河流域区域限批的函-皖环函[2017]1030号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解除采石河流域区域限批的函
正文:
----------------------------------------------------------------------------------------------------------------------------------------------------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解除采石河流域区域限批的函皖环函[2017]1030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解除采石河流域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限批的函》(马政函〔2017〕76号)收悉。
按照解除区域限批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8月17日,我厅组织核查组对采石河流域区域限批有关整改事项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
限批后,你市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出台治理方案,组织开展整改工作。
制定出台了《马鞍山市采石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明确采石河市级河长,加快推进采石河流域各支流黑臭水体工程的治理进度,实施了支流截污和生态补水,开展了雨污管网混接错接排查和整改,关闭、搬迁了禁养区内大部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业户)。
目前,采石河下游断面1—7月份均值水质已达到年度考核的Ⅲ类目标。
省环境监测站现场核查采样结果也达到年度考核目标要求。
经研究,我厅同意解除对采石河流域的区域限批。
下一步,你市要加快实施《采石河水体达标方案》,保证各项重点工作按时完成,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确保采石河下游断面水质持续稳定达标。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8月29日
——结束——。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对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解除挂牌督办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对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解除挂牌督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2.03•【文号】环办执法函〔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对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解除挂牌督办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54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按照《关于对2019年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环办执法〔2019〕57号)要求,你厅督促相关地方和企业按照限期整治、溯源调查、依法查处、信息公开四项标准要求进行整改。
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将外运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倾倒在绿化场地内问题(编号2844)基本达到督办要求,并通过我部组织的核查,你厅向我部提交了解除挂牌督办的申请。
经研究,现对以上问题解除挂牌督办。
请你厅督促相关地方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巩固挂牌督办整改成果,举一反三,持续推进固体废物监管工作。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防范环境风险,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2月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按照《关于对2019年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环办执法〔2019〕57号)要求,你厅督促相关地方和企业按照限期整治、溯源调查、依法查处、信息公开四项标准要求进行整改。
曲靖市马龙区王家庄街道永发社区堆存土法炼锌废渣(编号2835),曲靖市宣威市20处土法炼锌废渣堆存和羊场煤矿杨家矿井和沙背冲矿井堆存大量矿渣问题21个点位(编号2849至2860、530381CZC0001、530381CZC0002、530381CZC0005、530381CZC0006、530381CZC0008、530381CZC0010、530381CZC0012、530381CZC0014、530381CZC0016),曲靖市会泽县者海镇213国道旁堆存大量历史遗留的冶炼废渣(编号2848),玉溪市华宁县盘溪镇堆氧化锌冶炼渣(点位编号3439),昭通市鲁甸县江底镇仙人洞村堆存土法炼锌产生的废渣(编号3434),红河州个旧市鸡街镇和沙甸镇40处矿渣、煤矸石固体废物堆存点中13个点位(编号3454、3478、3083、3485至3487、3460至3463、3466、3467、3469),文山州红塔区凤凰路街道高龙潭堆存历史遗留废渣问题(编号3438),文山州丘北县拓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茶花金矿项目区堆存约1300吨历史遗留废土石(编号2959),文山州西畴县新马街乡响水村大桥东侧堆存选矿厂废渣(编号3535)等9个固体废物问题41个点位的整治基本达到督办要求,并通过我部组织的核查,你厅向我部提交了解除挂牌督办的申请。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水域功能区划审批权限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水域功能区划审批权限的复函正文:---------------------------------------------------------------------------------------------------------------------------------------------------- 国家环保局关于水域功能区划审批权限的复函(1992年1月10日)安徽省安庆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水域功能区划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地面水域功能区划与水体保护区的内涵不尽一致,不能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所称地面水域功能区或地面水环境功能区,系指具有一定使用功能的水域范围,它是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而划分的。
根据该标准的规定,对不同功能的水域应执行不同的水质要求和标准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称水体保护区,系指为了对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实行特殊保护而划定的一定区域。
根据法律规定,在水体保护区内,应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二、划分水域功能区和水体保护区应按不同规定执行划分水域功能区类别,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第3.2条的规定执行,即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类水体保护区的划分和调整,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即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县级行政区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c28031--010207ccz——结束——。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流域限批和挂牌督办整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流域限批和挂牌督办整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皖政办明电[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流域限批和挂牌督办整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7〕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日前,国家环保总局对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四大流域部分水污染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6市2县5个工业园区实行“流域限批”,对流域内 32家重污染企业及6家污水处理厂实行“挂牌督办”,我省蚌埠市、巢湖市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实行“流域限批”,芜湖海螺水泥厂等10家企业被“挂牌督办”。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就认真做好流域限批和挂牌督办整改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流域限批和挂牌督办整改工作(一)蚌埠市、巢湖市、芜湖市政府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7项整改要求,在1周内制定整改工作方案,经省环保局审查后报国家环保总局。
整改方案经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各市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每2周向省环保局报送1次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二)巢湖市政府要立即关闭含山县皓天铸业有限公司、巢湖鑫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恢复原状。
(三)芜湖市、巢湖市、铜陵市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责令芜湖海螺水泥厂、巢湖上海(京海)化工有限公司、安徽运漕酒厂、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巢湖西凉山镇常林造纸厂、铜陵亚星焦化有限公司、铜陵铜官山化工有限公司、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立即停产整治,抓紧制定整改方案,经省环保局审定后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在实行限批期间,省及相关市、县环保部门一律不予受理蚌埠、巢湖市及所辖县(区)除污染防治和循环经济类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入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对已受理但未进行审查,以及已经审查但未修改完善或公示时间未到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一律暂停审批。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解除对安徽省、湖南省、重庆市7起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解除对安徽省、湖南省、重庆市7起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3.20•【文号】环办执法函〔2019〕299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关于解除对安徽省、湖南省、重庆市7起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19〕299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18年5月7日,我部印发《关于对安徽省、湖南省、重庆市的7起长江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8号),对7起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实施挂牌督办。
你厅(局)督促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企业落实各项督办要求,向我部提交了解除挂牌督办申请。
经我部组织现场核查,7起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整改工作基本达到督办要求。
经研究,决定对安徽省芜湖市白象山废弃尾矿库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湖南省岳阳市巴陵石化热电厂非法外排废水且厂区旁堆积大量被石灰覆盖的固体废物、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石莲安置区和吉利职业学院生活污水直排湘江、湖南省益阳市沅江洞庭湖边的腾飞建材有限公司堆积大量非法盗采砂石、重庆市万州区长江岸边新田集镇码头堆积大量砂石侵占岸线、重庆市合川区长江岸边海常关造船厂将修船打磨的铁锈和油漆散落在江滩上、重庆市合川区长江岸边的华新盐井水泥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巨大矿坑等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解除挂牌督办。
请你厅(局)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属地环境监管职责,监督相关企业全面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切实维护长江生态环境安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