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推进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是加快重庆第二大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有利于缩小区域差距;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今年年底前完成市里下达的18.78万转户参考目标,到2015年年底前完成30万转户人员(以后每年新增3万人)。2011年8月至12月,全区开展为期5个月的户改工作攻坚战。转户工作主要突出“三类重点”,一是以农民工、新生代及二、三产业从业人员为重点,二是以城市规划区和镇乡规划区为重点,三是以大中专学校为重点。转户后,将及时兑现各项政策待遇。

农村宅基地: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规定,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可以按照保留、流转、退出方式处置。

承包地:对转户居民自愿退出的承包地按市场化方式运作,要积极组织引导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进行流转,转户农村居民农村承包土地未退出之前,仍应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闲置、撂荒。

养老保险: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万州府办…2010‟317号)精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仍保留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按下列办法参保: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自愿从转为本区城镇居民之月起,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没有条件参加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自愿参加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整户转户并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还可从领取宅基地退出补偿费之月起,自愿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

182号)文件规定,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待遇。

医疗保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转户居民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万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本人按《万州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不愿或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转户居民,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转户后,在单位就业的,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农村居民转户后,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困难居民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2011年8月底前已转户的农村低保对象,要按照城市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在2011年12月底前,将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城市低保予以保障。对2011年9月后转户的农村低保对象,要在转户后3个月内,将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城市低保予以保障。已转户农村低保对象在未确定享受城市低保补助前,应继续享受农村低保补助。当确定为城市低保对象后,要及时变更为城市低保对象,享受相应的城市低保补助;若未确定为城市低保对象,则不应享受低保补助。转户困难在校大学生在生源地申请城市低保,纳入生源地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由生源地按学校所在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差额救助。农村五保户转为城镇居民后,从次月起按照城镇“三无”人员发放待遇。新增农村籍退役士兵(指2010年8月1日后退役

的农村籍士兵)转户后,享受与城镇义务兵同等待遇。

平等教育: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确保转户居民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与现有城镇居民学生划片就近入学等同等待遇;完善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确保转户居民子女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住房保障:转户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范围。

就业培训:将转户居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有一技之长的,通过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信息,帮助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开展“一对一”的帮扶。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优先安置就业。为提升技能水平,提高就业能力,对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在万州区办理农转城的转户居民(征地农转城人员、原已征(占)用地农转城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转城人员、新增农村籍退役士兵农转城人员除外),按照15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技能培训补贴,由转户人员根据需求自主选择培训。(李家国)

转户居民农村待遇保留情况表

类别

待遇项目保留期限

与土地有关的待遇1种粮直补

继续从事耕种粮食、退耕还林、公益林管护行为的,其相

应的补贴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限内继续享受。

2农资综合补贴

3良种补贴

4退耕还林补助

5公益林管护补助

6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购买农业机械的,可按规定享受

农机具购置补贴。

7征地补偿收益权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和承包地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8转户居民在退地前

生育子女的征地收

益权

保留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或承包地的,在保留土地期间生

育的子女,可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9政策性农业保险继续从事农业生产行为,符合参保政策的,可继续享受。

与身份有关的待遇1家电下乡补贴

在退出土地前仍继续享受家电、摩托车下乡产品补贴政

策。

2摩托车下乡补贴

3农村生育政策

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

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对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

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在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

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4

农村四级以下独生子

女残疾家庭扶助政策

五年过渡期内保留。

5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

庭参加新农合补贴参

合资金政策

五年过渡期内保留。

6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政策

五年过渡期内保留。

7

社会抚养费征收政

五年过渡期内执行农村征收标准,过渡期后执行城镇征收

标准。

8

农村籍党龄40年以

上老党员补助

在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前继续保留。

与身份有

9

村级干部离任生活

补助

继续保留。

10

农转城人员入伍学

农转城人员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入伍的,其学历仍执行农

村应征青年标准,3年后按城镇应征青年标准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