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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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内蒙古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内蒙古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按照《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6]93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31号)、《关于全面做好我区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60号)等4个文件的落实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调整市外迁入户口政策

(一)放宽城区和建制镇人口落户限制

1.允许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我市。

在我市城区、镇政府所在地(农村行政村以外的社区、居委会)购买商品房、交易房(拆迁协议房等)、自建房或连续租赁满两年,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在我市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并实际居住,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养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落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到居住地的三区政务大厅公安行政审批办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1)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

(2)申请人和随迁人员身份证,养子女随父母落户需要提供收养证、收养公证书、收养落户等证明材料,租赁房屋挂靠其他家庭户的,需提供挂靠户口簿及户主同意挂靠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自建房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等)、购房合同(附网签证明)、交易房(拆迁认购书等),或者自建房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租赁房屋的合法所有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平房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以及租赁合同及三区房管局出具的租赁房屋备案证明;

(4)社区居住证明,租房满两年的受理单位打印流动人口系统出具的证明、以及受理民警调查证明;

(5)受理单位提供打印的落户人户籍证明。

2.允许在我市城镇具有稳定就业的人员落户。

在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等批准调入的工作人员,可以在我市城市、镇政府所在地(农村行政村以外社区、居委会)落户,也可以申请登记单位集体户口,不受住所的限制,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

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养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在我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落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到居住地的三区政务大厅公安行政审批办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1)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

(2)组织、人事部门招录或批准调入证明,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用工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3)申请人、落户人身份证;

(4)住址证明(户口簿)、需要挂靠的户主同意证明、单位集体户证明;

(5)受理单位提供打印的落户人户籍证明。

3、允许以上毕业生、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城市、镇政府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住所的限制,也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口方便落户。落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到居住地的三区政务大厅公安行政审批办办理准予迁入证明:(1)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

(2)大专以上毕业证或专业证书、县级以上人社部门签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用工单位合同、用人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3)落户人身份证、回国人员恢复户口证明;

(4)住址证明(户口簿)、需要挂靠的户主同意证明、单位集体户证明;

(5)受理单位提供打印的落户人户籍证明。

4、允许农村牧区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落户。

农村牧区考入我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依照本人意愿,可以将户口迁入就读学院集体户。毕业后随本人意愿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在现实际居住地生活的城市、镇政府所在地登记户口。

落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到居住地的三区政务大厅公安行政审批中心办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1)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

(2)大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大专以上毕业证、退出部队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提供退出现役复转(干部)士官证明;

(3)落户人身份证;

(4)住址证明(户口簿)、单位集体户证明;

(5)士官落户需军人身份证明(本市的受理单位提供户籍证明打印,市外的由原籍公安机关提供,原籍无法提供的需原籍说明理由以身份证为准)。

5、允许投靠在我市城镇居住的亲属落户。

具有乌海市市区、镇政府所在地户籍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的父母,并实际居住,可以申请投靠落户我市城镇。

(1)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

(2)社区出具的落户人居住证明;

(3)落户人身份证;

(4)能够证明与申请人关系的出生证、结婚证、抚养证、法院判决书,以及户籍部门、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等;

(5)受理单位提供打印的落户人户籍证明。

(二)允许我市农村居民长期在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在本市城市、镇政府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我市农村居民在本市城市、镇政府所在地(农村行政村以外

社区、居委会)连续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在城市、镇政府所在地居住生活的人员,可在现实际居住生活的城市、镇政府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落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到派出所办理市内移居手续:

(1)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

(2)社区出具在城市、镇政府所在地居住证明,受理单位打印寄住人口信息或派出所内勤委托社区民警调查连续居住3年以上证明;

(3)落户人身份证;

(4)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或挂靠户口簿(挂靠其他家庭户的,需提供挂靠户口簿及户主同意挂靠的证明材料),自建房需出具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等证明。

(三)落实服务便民措施,为群众提供方便。

在市公安局推出的“四取消、五免费、一站式”等便民措施的基础上,按照要求在全市19个户籍窗口开展全国28个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市外迁入由分局行政审批办一站式办理,取消派出所的申报审批程序,尽快开通利用“智慧档案系统”实现网上流转审批新模式。对于群众有要求落户而在本细则中没有规定的,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受理群众的需求,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对于批准落户的人员,要按照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办理户口登记手续。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没有自有房屋的,可以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其他家庭家中;租赁房屋的,可以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需要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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