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细则

合集下载

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解读(三)

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解读(三)

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解读(三)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南昌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3.04.27•【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解读(三)“民生”细则配套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关乎百姓民生。

如何让更多外地人口有意愿落户南昌,农民变市民后享受哪些权益保障?今日,本报特别邀请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专家解读落实《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配套细则,为公众释疑解惑。

市教育局: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转户农民和来昌落户人员都非常关注其子女就读教育问题。

对此,落实《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实施细则规定:“落实‘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的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调整学校网点布局,满足转户农民子女受教育需求。

转户农民子女与城区市民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并保障来昌随迁子女入学权利。

”昨日,南昌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工作处杨雪飞、南昌市教育局普通高中教育工作处杨华根就市民关心事宜一一作答。

市民刘萍:转户人员子女和来昌随迁子女要在南昌读小学,怎么办理入学手续?杨雪飞: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内,携带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持户口簿、儿童预防接种卡、儿童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随迁子女还需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等有关材料,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公布的学区范围学校或确定的学校报到,交审有关材料,填写《南昌市义务教育登记卡》,办理入学手续。

市民黄玉虎:我想到南昌落户,请问孩子能否在南昌参加小升初分配?怎么办理手续?杨雪飞:可以。

父母可持孩子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转学证明、义务教育登记卡、小学学籍卡、小学毕业证、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明材料(随迁子女还需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于6月30日之前到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采集该生升学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手续,并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范围和报名时间到校办理报名手续。

江西户籍制度

江西户籍制度

江西户籍制度一、引言江西是中国的一个省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历史。

作为中国重要的人口流动地区之一,江西省一直面临着户籍管理的挑战。

江西户籍制度是指对江西省居民进行身份登记和管理的体系,旨在实现公民的基本权益保障和社会管理的有效运行。

本文将探讨江西户籍制度的历史背景、基本内容以及影响。

二、历史背景江西户籍制度的形成受到历史因素的影响。

在中国的历史上,户籍制度早已存在,并随着朝代的更迭而不断变化。

在现代的社会背景下,江西省对户籍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三、基本内容1. 户籍登记江西户籍制度的核心是户籍登记,即对居民的基本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

这些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父母信息等。

户籍登记是江西省居民获取身份证、公民权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2. 户籍分类江西户籍制度将居民分为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两类。

农业户籍主要是针对农村居民,非农业户籍主要是针对城市居民。

这一分类有助于江西省实施不同的政策和措施,以满足不同地区居民的需求。

3. 户籍转移户籍制度允许居民在需要的时候进行户籍转移。

这意味着居民可以将户籍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以追求更好的工作、教育和生活条件。

户籍转移对于促进人口流动和地区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4. 动态管理江西户籍制度的管理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

这就意味着户籍信息需要随着时间和情况的变化而更新和调整。

例如,当居民改变姓名、婚姻状况或职业时,他们需要及时向户籍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四、影响江西户籍制度对居民的生活和社会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 社会保障江西户籍制度为居民提供了社会保障的重要保障。

居民可以通过户籍登记来申请社保和医疗保险等福利,以及享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这有助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福利水平。

2. 人口流动江西户籍制度的存在对人口流动起到了引导和调控的作用。

户籍转移制度使得居民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条件来选择合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机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7•【字号】赣府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赣府发〔2011〕9号2011年4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若干意见》(赣发〔2010〕7号)精神,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深化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城乡结构、推进城镇化的要求,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实现城镇建设规模与人口规模相适应,促进我省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

二、基本原则(二)统筹兼顾,服务大局。

正确处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

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管理事业改革创新,促进城乡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三)遵循规律,有序推进。

顺应城镇化发展规律和人口流动规律,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坚持分类指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不断完善各项配套政策,积极创造有利于人口有序向城镇集聚的政策环境。

(四)因地制宜,创新管理。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结合江西实际创新人口管理方式、方法,大力推进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人口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不断适应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赣公字〔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赣公字〔2022〕18号各设区市公安局、赣江新区公安局:《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已经2022年2月11日省公安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江西省公安厅2022年3月1日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一节立户、分户登记第二节户口申报1.出生申报2.收养申报3.恢复申报4.户口补登、补录5.其他情形申报第三节申报项目登记第四节户口注销1.死亡注销2.出国(境)定居注销3.其他情形注销第五节户口迁移1.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2.居住就业、录(聘)用调动、人才、随军户口迁移3.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4.其他情形户口迁移第六节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1.户主变更2.姓名变更3.出生日期更正4.民族变更5.性别变更6.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第七节户口证件管理第八节办理程序及时限第三章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第一节居住登记第二节居住证管理第四章居民身份证管理第一节申领、换领、补领第二节审核、签发和发放第三节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第五章人口信息查询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及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规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洪府厅字[2014]235号【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6.23【实施日期】2014.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洪府厅字〔2014〕2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南昌市加快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有效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户改)工作,确保户改各项举措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主体,深入推进户改各项工作。

1、明确户改工作的责任主体。

户改是我市着力推进的一项重要的综合配套改革,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经过一年多的精心准备,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和实施细则,进行了广泛动员和宣传,为全市户改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户改各项政策及配套措施的落实,最终要依靠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操作层面的关键也在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作为户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2、把握户改工作的目标与政策。

本次户改坚持“分类实施、完善配套、有序推进、尊重自愿”的原则,力争到2018年实现我市中心城区350万常住人口的发展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的全覆盖。

主要突出五大政策重点:一是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落户,解决人口管理长期存在的漏洞问题;二是科学配套“承包地、宅基地、承包林地”三项延续机制和计划生育、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配套保障政策,实现农民带着福利进城,解决农民进城后顾之忧问题;三是全面放宽落户门槛,吸引有一技之长的人落户南昌,解决目前我市产业发展人才制约问题;四是允许已在南昌长期工作、生活、居住的人员持一定年限《居住证》落户,解决长期困扰许多群众的实际民生问题;五是实行“一元化”登记,解决户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问题。

2020年户籍改革最新政策 户籍制度改革出台

2020年户籍改革最新政策 户籍制度改革出台

2020年户籍改革最新政策户籍制度改革出台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日前批转的《关于202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均提出“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

根据中新网记者梳理,目前,全国至少已有16个省份正式出台了本省份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其中,多地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的时间表,并明确建立落实居住证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居住证管理办法》今年有望正式出台实施,这也将为各地落实居住证制度提供指导。

16省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在国版意见发布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被外界解读为“里程碑式的进步”。

而在“地方版”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中,几乎所有地区都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今年官方多次要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后,国务院最近批转的《关于202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提出,要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记者注意到,2020年7月底,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随后“地方版”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陆续出台。

德国高校绝大部分是由国家拨款资助的公立学校,这些学校一般不收或者只收取很低的学费,每学期约为500欧元。

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新疆、黑龙江、河南、河北、四川、山东、安徽、贵州、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吉林、福建、广西、青海16个省份正式公布了本地区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江西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完整篇.doc

江西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完整篇.doc

2019年江西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江西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二)第三十二条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十三条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第三十四条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第四节户口补登、补录第三十五条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五节其他情形申报第三十六条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七条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台胞同胞定居证明》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八条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持外事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九条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持公安部批准入籍的证明,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节申报项目登记第四十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公民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性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洪府发[2014]3号【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1.06【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6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要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与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相一致。

到2020年,全市要基本形成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以人为本、城乡统一、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分类实施。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对市辖区、开发区和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实施不同的落户条件。

(二)完善配套。

建立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着力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有序推进。

户籍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

要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

既要大胆改革创新,又要科学稳步推进。

(四)尊重自愿。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农村居民的转户意愿,从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出发,鼓励、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

三、主要目标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重点是要通过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主要任务是解决已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文件赣府发[2002]1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是推动和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江西省人民政府二○○二年五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的意见(省公安厅二○○二年四月二日)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开展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口向城市集中,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服务经济建设的作用,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及其他建制镇。

(二)凡在上述改革实施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已在小城镇登记为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凡在乡镇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其直系亲属可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二、进一步放宽设区市市区户口迁移落户的限制(一)放宽引进人才落户的条件。

1、凡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已应聘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含民营、中外合资及外资企业)工作,或未应聘,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均可登记为市区常住户口;凡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根据本人意愿在市区落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意见和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意见和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意见和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26•【字号】赣府厅发[2016]79号•【施行日期】2016.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意见和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79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6日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责任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根据省政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和工作责任分工方案。

一、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1.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强化地方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主体责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推进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全面放开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等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到2020年,努力促进6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参加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2.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

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同时,在居住地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以及其他便利。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1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全面解决我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目标,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1、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4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4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45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省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三)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四)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工作目标按照“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有序放开南昌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积极放开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县级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总思路,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江西户口迁入迁出规定

江西户口迁入迁出规定

江西户口迁入迁出规定江西户口迁入迁出规定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户口迁入迁出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江西省作为中国人口大省之一,对于户口迁入迁出也有一些规定和制度。

下面就来简要介绍一下江西户口迁入迁出规定。

首先,对于户口迁入江西的人员,有几种途径。

一是就业人员,他们可以通过就业单位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在江西就业的人员,只需提供相关的就业证明、身份证等材料,便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获得江西的户籍。

二是投资创业人员,他们可以通过投资创办企业来办理户口迁入。

在江西进行投资创业的人员,只需提供相关的投资证明、企业注册登记等材料,便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获得江西的户籍。

三是人员调动人员,他们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在江西省内调动工作的人员,只需提供相关的调动证明、身份证等材料,便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获得江西的户籍。

其次,对于户口迁出江西的人员,也有一些规定。

一是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离开江西的人员,他们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在江西省内调动工作的人员,只需提供相关的离开证明、身份证等材料,便可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获得新的户籍。

二是因结婚等原因需要迁出江西的人员,他们可以通过婚姻登记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在江西结婚的人员,只需提供相关的结婚证明、身份证等材料,便可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获得新的户籍。

三是因转移居住地等原因需要迁出江西的人员,他们可以通过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只需提供相关的转移居住地证明、身份证等材料,便可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获得新的户籍。

此外,对于户口迁入迁出的人员,还有一些其他的规定。

一是户口迁入迁出需要个人自愿,并经过家庭成员同意。

二是迁入迁出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履行公民义务。

三是迁入迁出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证明和证件送达相关部门。

综上所述,江西户口迁入迁出规定主要包括就业人员、投资创业人员、人员调动人员三种类型的迁入规定,以及工作调动、结婚、转移居住地三种类型的迁出规定。

最新江西入户口新政策及户籍制度改革新政出台.doc

最新江西入户口新政策及户籍制度改革新政出台.doc

2018年最新江西入户口新政策及户籍制度改革新政出台2018年最新江西入户口新政策及户籍制度改革新政出台户籍管理关系着千家万户,是老百姓眼中的大事,平时它视乎只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存在,需要时却是缺其不行的关键。

申请江西省户口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小编为您整理《江西省户口迁移办理手续新政策,江西省户口迁移流程和申请书》,由于该政策正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得政策:1月11日,记者获悉,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并建立和完善居住证制度。

这对于有序推进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全省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记者了解到,我省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这就意味着,以后,不再以户口论身份。

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自主定居;持有居住证即可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医卫服务等权利。

南昌中心城区有序放开五大类落户限制进城农民在哪儿落户?《意见》提出,分五大类有序放开南昌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

投靠类: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市落户,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市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购房类: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人口。

投资经商类: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人才类: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就业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办理《居住证》满两年并按照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昌抚户籍管理一体化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公字〔2016〕89号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昌抚户籍管理一体化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公字〔2016〕89号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昌抚户籍管理一体化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昌抚户籍管理一体化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公字〔2016〕89号南昌、抚州市公安局:《昌抚户籍管理一体化工作意见》已经6月3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

江西省公安厅2016年6月17日昌抚户籍管理一体化工作意见为促进昌抚一体化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抚州深化区域合作加快发展若干意见》(赣府发〔2014〕29号)精神,现就昌抚户籍管理一体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抚州深化区域合作加快发展若干意见》要求,积极开展南昌、抚州户籍管理一体化,统一南昌、抚州两市户籍管理制度,创新便民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服务人民群众,引导人口聚集,吸纳更多的外来人口到南昌、抚州市居住、工作、生活,促进城镇化建设,推动发展升级。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大局。

按照昌抚一体化发展要求,统一南昌、抚州两市城镇落户条件,以及户口迁移“一站式”服务等户籍业务办理,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昌抚一体化发展。

(二)循序渐进。

顺应城镇化发展规律和人口流动规律,结合本地实际,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昌抚户籍管理一体化,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创新便民。

创新管理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理户籍业务,为加快昌抚一体化发展提供优质户籍服务环境。

三、实施范围南昌市、抚州市。

四、主要内容(一)统一南昌、抚州市城镇落户条件。

放宽南昌、抚州市之间户口迁移条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赣府发[1999]4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赣府发[1999]4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赣府发〔1999〕40号1999年9月30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对现行户口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使户口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省公安厅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更好地发挥户口管理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突出问题的必要性。

户口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事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近年来,国家对现行的户口迁移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我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实际情况出发,在户口管理和户口迁移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改革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细则正式出台

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细则正式出台

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细则正式出台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细则正式出台:为未来发展带来更好机遇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细则于近日正式出台,这被认为是该省未来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象征着社会制度的日新月异,体现了改革创新的精神。

据消息人士透露,江西省将在2023年实施新的户口制度,将个人与户口的绑定关系打破,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为人口流动、经济发展等方面提供了更好的机遇。

新的户口制度将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江西是中国东南沿海地区重要的农业文化区,有着丰富的资源和人口结构,因此在实施新的户口制度方面将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

目前,江西省的户口制度存在许多缺陷,其中最明显的是户口与人的绑定关系,导致了人口流动性差、经济发展受限等问题。

对此,新的户口制度将取缔户籍迁移等限制措施,实现了户口与人的解绑,从而有利于促进人口流动和经济发展。

此外,新的户口制度也将加强公共服务的覆盖面,以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服务。

江西省的发展需要更好的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而实施新的户口制度可以让更多人享受公共服务,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新的户口制度将给人们带来更多机会新的户口制度将让更多人有机会进入江西省,特别是那些有创业、就业意愿和技能的人。

这将刺激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人口流通,推动的是全省的社会经济发展。

当新的户口制度施行后,人口流动性将得到激增,从而增加了经济发展的机会。

新的户口制度将释放出更多的活力和潜力,这将会使得江西省的经济增长更加迅速,同时为人民带来更多福利和好处。

全面的户口制度改革是我们建设更加美好江西省的重要举措,它将为未来发展带来更多机遇、带来更多可能。

我们相信,在江西省的全力推动下,新的户口制度将有一个良好的开端,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2005年3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营造农民进城就业政策环境(一)统筹农民进城就业。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把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加强协调,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

在县级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应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要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条件。

(三)完善计划生育服务。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农民进城就业人员与居住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依法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对长期在外就业且具有用工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手续的农民工,任何部门都不得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解读(一)

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解读(一)

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解读(一)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南昌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03.2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解读(一)建立健全机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编者按:4月1日起,我市将施行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配套实施细则。

事关百姓民生,内容包罗万象,涉及多个部门。

本报今起连续三天对相关十三个配套实施细则以问答形式,进行深度解读。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其承包的土地如何处置和利用?是否可以拥有农村宅基地?……昨日,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就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配套实施细则,针对媒体、市民关注的热点,进行了详细解读。

市农业局:建立健全承包地延续机制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维护转户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转户居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局制定落实《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承包地延续机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新规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居民、被征地后户人均承包土地不足0.3亩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承包土地的处置、利用及相关事宜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细则》还具体介绍了承包土地的处置和利用、退地程序、退地补偿、监管等内容。

针对记者的提问,市农业局农村经营管理站站长王群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记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其承包的土地如何处置和利用?王群:根据新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其承包的土地可采取保留、流转、退让三种处置和利用办法。

其中,保留即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允许其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农村承包经营权,享受涉及该土地的各项政策,任何组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流转即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鼓励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通过转让、转包、转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土地租金或分红收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年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细则
山西是在2015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
意见》,然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计划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规范有序的新
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36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
城镇落户,由此拉开了该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大幕。

近日,山西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力保障,还将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
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
的基本的公共服务权利,然后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
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等权利。

同时,在居住地享有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以及其他便利。

同时,落实放宽户
口迁移政策,有序放开太原市和大同市城区落户限制,优先解决农
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人口、采煤沉陷区居民、在城镇就业居
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

此外,还将选择基础条件好、发展动力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县城先行开展“大县城”试点,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

重点发展一批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大县城,逐步减少5万人以
下的县城。

推动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撤县改市,提高行政效率。

赋予城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特大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允许其
按照相同人口规模城市市政设施标准进行建设发展。

记者获悉,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并建立和完善居住证制度。

这对于有序推进江西省农业转移人口市
民化,实现全省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记者了解到,江西省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还原户籍制度
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这就意味着,以后,不再以户口论身份。

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自主定居;持有居住
证即可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医卫服务
等权利。

进城农民在哪儿落户?《意见》提出,分五大类有序放开南昌市
中心城区落户限制。

投靠类: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市落户,可在
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市落户,不受年龄
限制,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购房类: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人口。

投资经商类: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人才类: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就业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办理《居住证》满两年并按照规定参
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务工类:《意见》指出,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
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同时,对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积极放开落户限制。

投靠类、购房类、投资经商类、人才类落户条件与南昌市中心城区一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