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员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保险业务员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保险业务员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一、业务员管理
1.1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业务员招聘、培训、考核和管理
制度,确保业务员的素质和能力达到标准要求。
1.2 业务员的招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招
聘的人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1.3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业务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相关业务知
识和技能,保障其在工作中能够胜任各项任务。
1.4 业务员的考核应当定期进行,对其业绩和素质进行评估,
激励优秀业务员,对于表现不佳的业务员及时进行培训和辅导。
1.5 业务员管理中应当重视员工的心理健康和职业发展,建立
健全的激励机制和职业发展规划,使业务员能够有机会实现自我价值。
二、规章制度
2.1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业务员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
向业务员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业务员能够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2.2 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业务员的行为规范、工作时间安排、工
作任务分配、奖惩办法等内容,对业务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2.3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业务员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务员的投诉和申诉事件,维护业务员的合法权益。
2.4 公司应当定期对业务员的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保障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保险业务员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是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管理的重要规定,通过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定,保险公司能够确保业务员的素质和能力,提高业务员的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的业务顺利进行。
XXXX保险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办法
XXXX保险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确保XXXX保险公司在面临紧急情况时能够保持正常运营并保障客户权益。
这份保险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办法将指导公司在灾害、紧急事态以及其他形势下的应对措施。
2. 定义2.1 业务连续性指保险公司根据既定的策略和计划,在面临紧急情况时保持关键业务的持续运营。
2.2 紧急情况指可能对保险公司运营和客户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技术故障、供应链中断、恶意攻击等。
3. 业务连续性管理原则本公司制定业务连续性管理办法的原则如下:- 3.1 独立决策:在紧急情况下,决策应独立、迅速,不寻求用户协助。
- 3.3 简明策略:采取简单且不涉及法律复杂性的策略,确保实施过程顺利。
4. 业务连续性计划4.1 风险评估在实施业务连续性计划前,XXXX保险公司应对潜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分析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确定潜在影响和损失程度。
4.2 业务连续性策略基于风险评估结果,XXXX保险公司应制定适当的业务连续性策略。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应急响应计划,确保员工和客户的安全。
- 确保关键设备和系统的备份和冗余,以保障业务连续运营。
- 清晰划定责任,明确紧急情况下的决策和执行流程。
- 建立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加强内部沟通和与关键合作伙伴的合作。
4.3 业务连续性测试与演练XXXX保险公司应定期进行业务连续性测试与演练,以验证策略的有效性和应对能力。
测试的结果应记录并及时修订业务连续性计划。
5. 审核与修订本保险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办法应定期进行审核,确保其与最新的运营环境和法规要求相符。
如有需要,应及时对其进行修订,并通知相关人员。
6. 结论本文档是XXXX保险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办法的指导文件,旨在保障公司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保持运营稳定。
公司应全员学习并遵守本办法,确保业务连续性计划的顺利实施。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二 )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 2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三 )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四 )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五 )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六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业务员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保险业务员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业务员的行为,保障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业务员,是指在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保险理赔、保险咨询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业务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保险业务员的行为,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保险公司在招聘保险业务员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业务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保险业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三)具有与从事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业务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熟悉保险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保险产品知识和业务流程。
第七条保险业务员应当每年参加一定时数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八条保险业务员在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不得采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手段;(二)尊重消费者的意愿,不得强迫或者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三)如实告知消费者保险产品的条款、费用、保险责任等信息;(四)为消费者保守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五)协助消费者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保险业务员在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二)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保险公司的声誉;(三)违规操作,导致保险公司或者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对保险业务员的业务能力、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等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奖励制度,对表现优秀的保险业务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保险业务员,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其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代理人身份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的业务活动。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二章:业务申请与接受第三条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种类、保障范围、费率、开售地区等,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向有购买需求的客户提供明确的保险产品信息,包括条款、费率、保障范围等内容,并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进行适当推荐。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内控第五条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中,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确保保险产品销售合规,风险可控。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客户充分说明保险产品的风险与可能收益。
第四章:售后服务与纠纷处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中应当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单变更、理赔指导等。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客户利益,防范和化解保险纠纷。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商业银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报表,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并及时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任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任何疑问或困难,应当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并寻求指导。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监管部门所有,监管部门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以上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规经营,保障客户权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保险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系指本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为全行代理保险业务牵头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行代理保险业务经营;(二)负责制定全行保险代理业务的制度、流程;(三)负责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报告、报表等;(四)负责组织市场调研,选择合作伙伴,与保险公司省级(含)以上机构签订《代理保险合作协议》;(五)负责制定代理保险业务营销方案、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六)负责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领及换证等事宜;(七)负责具体管理个人寿险业务。
第五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具体管理财险业务和寿险的团险业务。
第六条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应设置代理保险业务管理专岗,牵头管理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具体职责为:(一)负责管理本级行个人寿险业务;(二)负责对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台账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及上报等;(三)负责制定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营销方案、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本级行各营业网点和人员的代理资格管理工作;(五)负责处理本级行保险消费者投诉、退保和其它突发事件。
第七条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协助零售业务管理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具体职责为:(一)负责管理本级行财险业务和寿险的团险业务;(二)负责协助零售业务管理部做好台账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合作机构管理第八条本行应择优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并签订《保险代理合作协议》。
合作保险公司选定标准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评定,包括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2年受监管部门处罚、银邮代理业务13个月保单继续率、银邮代理业务结构、产品功能等情况。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风险管理的需求日益增长。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履行传统金融服务职责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和增加利润来源,开始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运营和管理,保护投保人的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实现双赢。
二、管理要求2.1 申请与审批商业银行作为代理保险人,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的经营许可证书、资本金规模、代理保险业务开展计划等。
银保监会将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才能获得代理保险业务资格。
2.2 合作协议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签订代理协议。
代理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的范围、责任、权益及利益分享机制等,并经银保监会备案。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建立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
2.3 业务监管与风险防控商业银行管理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保险代理业务部门,负责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售后服务以及风险防控工作。
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代理保险产品的审查,确保产品合规、风险可控。
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三、业务流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流程包括产品设计、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
3.1 产品设计商业银行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与保险公司合作设计代理保险产品。
产品设计应考虑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保意愿等因素,确保产品的合理性和可销售性。
3.2 销售商业银行通过自有渠道或合作渠道销售代理保险产品。
在销售环节,商业银行应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详细说明产品特点、保费、保险责任等,以便客户做出明智的投保决策。
3.3 售后服务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负责代理保险产品的售后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3•【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公司:现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3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促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发展,根据《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本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我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本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职能
第四条本行零售业务部负责代理保险业务的牵头工作,负责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培训和推广工作,管理和指导网点的业务开展。
第五条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代理保险业务单证管理工作,负责对单证的领用、保管、存放、收回等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促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发展,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本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本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本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职能。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二 )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 2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三 )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四 )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五 )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六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00917082422)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运行,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业务范围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保险等。
第三章代理资格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 注册资本商业银行应具备符合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注册资本。
2. 人员配备商业银行应设置专门的保险代理部门,配备具有相关业务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
3. 风险管理能力商业银行应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代理保险业务的风险控制和防范。
第四章业务管理1. 产品准入管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要求,准确把握市场需求,选择符合客户需求的保险产品进行代理销售。
2. 业务宣传和销售管理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代理保险业务的宣传和销售过程合法、诚信、透明,杜绝误导销售等不良行为。
3. 客户权益保护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
4. 业务数据管理商业银行应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代理保险业务数据管理系统,确保业务数据的安全、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监管和处罚1. 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接受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核查工作。
2. 处罚措施商业银行违反代理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暂停代理保险业务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商业银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确保代理保险业务的合规运营。
以上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如有违反规定,将追究法律责任。
X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X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开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代理保险业务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代理保险业务,是指我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向客户提供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等保险服务,并获得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的一种经营行为。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三条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在营业网点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
第四条总行负责对各家保险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核,与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第五条支行不得与任何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签订任何协议,其代理销售的产品按照总行签订的保险协议进行。
第三章营销管理第六条代理保险业务的营销管理包括宣传管理、产品销售管理及客户信息管理。
第七条各级分支行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不得设计、印刷、编写相关保险产品的宣传材料及辅助宣传品,不得在营业厅内摆放不合规的宣传材料,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存档。
第八条销售人员可根据客户的需求、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从客户利益出发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要恰当反映产品属性,向客户主动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等资料,明确告知客户该产品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并提醒客户阅读投保提示书,不得误导客户或进行不实宣传。
具体包括:1、销售人员原则上应在以开展营销为主的理财服务区或其他类似职能的独立区域宣传保险知识,介绍保险产品;2、销售人员销售产品必须在行内安装有录音录像系统的工位进行录音录像,至少包括产品类型名称、产品特性、产品风险、客户权益以及对客户提示的内容;3、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存款等产品混同推介,不得套用“本金”、“存入”、“利息”等概念,不得片面地将保险产品的收益与存款利息等进行类比;4、销售人员不得强迫或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5、销售人员不得向投保人作出不实承诺或夸大保险合同利益;6、销售人员不得代替投保人签署投保单、保单回执、委托- 2 -授权书和抄录产品声明等重要文件;7、销售人员不得隐瞒责任免除、退保损失和犹豫期撤单权利等信息;8、销售人员不得阻挠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9、销售人员不得促使投保人终止有效保险合同、转投新的保险产品;10、严禁销售人员销售非我行代理的保险产品或将我行客户介绍给其他保险公司或其员工。
保险企业保险中介业务管理方案办法
保险企业保险中介业务管理方案办法保险中介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委托或者授权保险中介机构从事的保险业务活动。
在保险市场中,保险中介机构扮演着桥梁和纽带的角色,发挥着对保险市场的推动和引导作用。
为了规范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保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保险中介业务管理方案。
一、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要求(一)经营资质管理保险企业应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资质进行认真审查和核实,确保其具备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所需的资格和能力。
(二)业务范围管理保险企业应根据保险中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明确其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业务范围,避免违规行为和超越权限的操作。
(三)业务监管保险企业应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监管,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规操作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规范(一)信息披露保险中介机构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产品的介绍、费用清单、保险合同的内容等,以便消费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二)利益冲突管理保险中介机构应制定并执行有效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确保其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时不偏袒任何一方,以维护消费者利益。
(三)费用收取保险中介机构应依法合规收取相关服务费用,明确告知消费者费用的种类、标准和支付方式,不得收取未经明示的费用。
三、保险中介业务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保险企业应定期对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保险企业也应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二)投诉处理保险中介机构应设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
(三)业务培训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确保其具备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保险中介业务的风险防控(一)风险评估保险企业应根据保险中介机构的角色和业务特点,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建立相应的风险防控机制。
(二)数据保护保险中介机构应妥善保护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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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承保
卡折处理流程 2 2)审核投保单 柜员收齐投保单、有效身份证件后,须首先审核是否为投保人本人证件,以及证件与投保
单上投保人信息填写是否一致,而后认真审核投保单上其他内容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主 要内容有: 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字迹是否工整、清晰;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否在条款规定的范围之内;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是否与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一致;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效证件号:确定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填写是否完整、正确;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填写是否详细、准确; 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关系类型是否是“父亲、母亲、配偶、子女”等;如果被保险人是 未成年人,其投保人是否是该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 保险费/保额:是否符合条款规定; 受益份额: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受益人的资料填写是否完整; 保险金和红利领取方式、争议处理的选择: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被保险人、投保人签名:是否亲笔签名,如果为未成年人投保死亡责任的保险,其父母是 否签名同意。
负责重要凭证的管理及交接; 负责保险业务的对外宣传、公告; 负责受理保险业务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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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职责
综合柜员的职责:
柜员的职责:
对柜员进行授权;
所有须柜员做的代理保险业
柜员密码重置;
务的处理;
请领、接收、下发、上 缴重要凭证;
汇总当日有效投保单、发票 等有效单证,上缴综合柜员;
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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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构职责
营业网点的职责:
负责按时营业,保证代理保险业务的正常办理; 严格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业务发展计划; 积极参加各种培训活动;
按照县(市)局的安排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 资格证书》的考试;
负责保险产品的介绍、宣传、营销;受理客户对保险 产品的咨询,并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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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承保
处理规定1 邮政代理保险系统已经实现了代理中国人寿、太平洋人
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太平人寿、平安本要求参见邮政所代理险种的投 保规则; 柜员应能讲解所代理险种的条款、投保规则以及指导客 户填写投保单; 保险单、保险费发票等凭证要按重要空白凭证来管理, 要求按号码顺序使用,录入的凭证印刷号应为柜员当前 可用凭证的最小号; 投保金额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之间,由综 合柜员授权,50万元(含)以上由支局长授权;
人员维护申请书》要求准确填写人员资料,对维护事项应明确说明,
并说明申请原因,审批人和申请人不得为同一人,维护人员维护完
毕后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和维护单位应按照邮政金融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邮
政代理保险系统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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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点日常处理
每日营业前网点处理流程:
(一)到岗
(七)尾箱上缴
柜员尾箱上缴;
所有柜员尾箱上缴后,综合柜员尾箱上缴。
(八)签退
柜员签退;
综合柜员签退,机构可签退;
如当日支局长签到,日终必须签退。
机构签退后,该机构不能再办理当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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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承保
定义 邮政网点的柜员代理保险公司接受客户填
写的投保单,通过邮政代理保险系统录入 投保单相关信息,并实时传至保险公司进 行有效性检查和核保,审核通过后代理保 险公司在网点打印保单和保险费发票(收 据)的过程。
相符。
(六)办理日间正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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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点日常处理
每日网点日终处理流程1:
(一)整理实物单证
柜员将当日有效投保单,发票、收据的邮政联和保险公司联、撕单
式保单等有效单证,撤单的保险单、发票、收据等作废单证,与营
业现金汇总核对无误后上交综合柜员;
综合柜员汇总所有有效单证和作废单证,与营业现金核对无误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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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承保
卡折处理流程 1
(1)填写投保单
A. 填写的总体要求:
客户来邮政网点投保时,应填写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与 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险合同的构成要 件之一。投保单的填写要严格、认真、规范,并保证所填写 的内容真实、准确、全面、字迹清晰不涂改、所要求填写的 项目不可或缺。其中,凡涉及到保费、保险金额、受益人等 项目变动的,不得涂改,必须重新填写投保单。
轧账、凭证日结; 汇总当日投保单、发票 等有效单证,上缴县
领用、使用、上缴重要凭证, 领用、上缴现金;
轧账、凭证日结。
(市)局;
缴协款处理;
会计事项处理;
强行签退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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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职责
柜员号及密码应有有效期的限制,有效期在进行柜员维护时设定,
密码有效期不得高于90天。柜员登录日期超过有效期后,柜员不能
缴县(市)局。
(二)凭证日结
(三)临时轧账
(四)缴款
柜员向综合柜员缴款;
综合柜员向县(市)局缴款,打印缴款单,缴款单上须加盖日戳及
综合柜员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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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点日常处理
每日网点日终处理流程2:
(五)正式轧账
(六)打印轧账单
柜员、综合柜员均需打印轧账单,轧账单上须加盖日戳柜员或综合
柜员名章。轧账单反映当日现金数额的收入、付出及库存数。
网点人员必须在每日营业前准时到岗。
(二)开机
(三)签到
每天第一个柜员(包括综合柜员)签到时,系统自动做机构签到。
(四)领用尾箱
综合柜员领用尾箱后,柜员领用尾箱。
(五)凭证的请领、登记与下发
在凭证数量不满足营业条件时,综合柜员应向县(市)局请领凭证;
综合柜员收到实物凭证后,在系统中做收到处理;
柜员向综合柜员领用凭证,并清点领用的实物凭证与系统领用数据
进入代理保险系统。密码超过有效期后,柜员应根据系统提示立即
修改密码。
各级人员要妥善保管本人的柜员号和密码,仅允许本人使用,不得
让他人或其他岗位的人员使用。若密码泄露,必须进行密码修改。
若柜员遗忘密码,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进行密码重置,密码重置当天
必须修改密码。
各级邮政部门申请进行人员资料维护时,应按《邮政代理保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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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承保
处理规定2
客户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有三种,分别是现金投保、 支票投保和卡/折投保;
现金缴纳保费,柜员需要在发票(收据)上加盖 “现金讫”;
客户支票方式投保,当天做支票登记,待1-3日 支票入账后方可办理投保,客户在办理正式新保 承保交易前,可以申请退票;
客户到网点投保,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客户须签收成功投保的保险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