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进行高风险、危险性或特殊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爆破工、起重机械操作工等。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各行业都制定了一系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一、培训管理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类别和等级,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方案,并安排相应的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周期、时间、地点等方面的科学合理。
培训考核应按照同级别和同类型的标准,确保培训的有效性。
同时,培训时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方面的教育,强化安全意识。
二、考核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束后,应该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一般分为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考核应符合相关标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法进行。
理论考核应注重试卷的科学性、全面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实际操作考核应符合实际性,模拟真实场景进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再次培训和考核。
三、记录管理单位应建立完整的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培训档案和考核记录,及时更新、归档,方便查询。
档案记录包括培训计划、考核汇总、考核证书、培训评估表、安全教育记录等资料。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的结果应暂放在培训档案中,并及时更新到人员档案中。
四、管理文件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如培训计划、考核标准、考试办法和制度、记录管理、安全教育制度等。
这些制度应实现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能满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需要,同时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等。
为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在实际工作中,单位应保证培训、考核、记录管理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应不断完善和调整,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有利于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水平,有效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3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定期复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特种作业范围第五条本规定所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的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指从事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及其运行;电气设备检修、实验、维修等的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指从事气焊、电焊的焊接和切割金属(含锅炉压力容器、船舶焊接作业以及矿山井下的焊接作业等的作业。
(三起重机械作业:指从事起重机械的驾驶、司索和指挥,以及电梯的安装、维修作业,矿山绞车操作、维修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指行驶于厂矿内的机动车辆驾驶(包括矿井下电机车、采掘机械驾驶.(五登高架设作业:指从事两米以上(含两米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建筑起重升降设备的架设、拆除等的作业。
(六制冷作业:指从事制冷设备安装、维修、调试、运行等的作业。
(七爆破作业:指土石方爆破、建筑物爆破、采矿爆破、焊接爆破等的作业。
(八矿山通风作业:指从事主扇、局扇、风机通风设施、风量调配操作、瓦斯抽放、通风瓦斯检查等的作业。
(九矿山排水作业:指从事矿井水泵操作的作业。
(十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指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作业,以及锅炉水质化验。
(十一压力容器操作:指气瓶检验、液化石油气槽车驾驶、液化石油气槽车押运,以及各种中、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充装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3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
二、培训内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应根据特种作业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的学习;2.特种作业的危害因素和防护措施的学习;3.特种作业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的学习;4.特种设备和工具的使用和维护;5.事故案例分析和安全应急预案的学习;6.其他与特种作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三、培训方式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方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现场培训、在线培训等形式,并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
四、考核方式和标准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方式可以采取理论考核、实际操作考核、综合考核等形式,并根据特种作业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
1.理论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相关的理论考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特种作业的危害因素和防护措施、特种作业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知识;2.实际操作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特种作业的操作技能、特种设备和工具的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能力;3.综合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的综合能力。
五、考核合格证书和有效期特种作业人员通过培训和考核后,将发放相应的合格证书,证书应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个人信息、培训和考核成绩、有效期等信息。
特种作业人员的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延期或更新。
六、培训和考核记录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进行记录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特种作业人员的个人信息、培训和考核记录等信息;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材料等相关文档;3.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成绩记录等数据。
七、监督和检查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培训和考核的质量和合规性。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培训内容。
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知识,以及特种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方法等技术知识。
2. 培训内容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工作岗位和特种设备类型进行针对性设置,确保培训内容全面、系统。
三、培训形式。
1. 培训形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现场教学、实操演练等多种形式,保证培训效果。
2. 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培训教师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
四、考核管理。
1. 培训结束后,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参加安全技术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2. 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到期需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五、管理措施。
1. 企业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名单、培训考核成绩等信息。
2. 对于未经培训或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六、监督检查。
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规范实施。
2. 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暂停或吊销相关的许可证件。
七、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XXX颁布了第30号令,旨在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如有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其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如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以及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还需要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将受到警告和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将受到警告和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文件全文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初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文特件种作全业文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文件全文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 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文件全文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 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 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 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办法1. 前言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企业生产、施工等工作中从事危险作业或者接触有害物质的工种人员,因此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为了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定本办法。
2. 培训考核机构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培训考核机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培训考核机构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具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师资力量;2.具备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要求的场所和设施;3.具备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要求的教材和教具;4.获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3. 培训内容和要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作业场所的安全性;3.作业危险因素及应对措施;4.作业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规程;5.进出场所的安全措施;6.应急救援措施;7.有害物质的防护措施;8.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9.火灾事故的预防措施及逃生自救;10.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相关内容。
培训要求:1.培训应当由具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的师资力量进行;2.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3.培训内容应当全部通过理论和实际操作进行;4.培训课程结束应当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则不能证明合格。
4. 考核内容和要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应包括下列内容:1.熟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相关知识;2.能够正确识别特种作业危险因素;3.熟练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4.能够使用特种设备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5.熟悉应急救援措施;6.掌握自我防范和保护的基本知识;7.具备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考核要求:1.考核应当由具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2.考核方式应当采用理论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3.考核内容应当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内容相结合;4.考核内容应当模拟实际情况进行,具有可操作性;5.考核结果应当通过考试、操作实例、模拟演示等形式进行评估。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能力,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进行与特种设备、作业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特殊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电梯维保人员、焊工等。
四、安全技术培训1.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经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课程,并持有合法的培训证书。
2.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理论和实操两个方面,培训内容包括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安全作业操作流程、事故应急处理等。
3.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师资力量,培训过程应按照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标准进行。
五、考核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2.考核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操技能考核两个部分,考核方式可以采取书面试题、口头面试或现场操作等。
3.考核评分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合格分数线由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4.未通过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补考或重新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并在合格后重新进行考核。
六、管理责任1.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应与特种作业人员所属单位或雇主建立合作关系,共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2.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和考核公正性。
3.特种作业人员所属单位或雇主应定期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情况,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4.特种作业人员本人应认真参与培训和考核,加强安全意识,不断提升技术能力。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特种作业证书等。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注意: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范例,实际使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爆破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
三、培训要求。
1.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2.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特种作业的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内容。
3.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培训教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考核管理。
1. 考核内容应当与特种作业的实际操作相结合,考核方式可以采取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核等形式。
2. 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3. 考核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考核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五、考核周期。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应当定期进行,具体周期由相关部门根据特种作业的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
六、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监督检查,确保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规范进行。
七、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和培训机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对于已经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以确保安全技术水平的持续提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将有力提升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保障特种作业的安全生产,促进特种作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确保特种作业活动的安全进行,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指从事各类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起重作业人员、高处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焊接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特种作业活动指对人身安全和生产设备安全及环境的要求较高,且没有操作经验会导致事故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是指特种作业人员接受特定的培训和考核,以提升其安全技术水平,确保其能够独立、安全、有效地从事特种作业活动。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科学性原则:依据特种作业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培训和考核内容,并建立科学的培训和考核机制。
(二)公正性原则:确保培训和考核的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可信。
(三)实用性原则: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具备实用性,能够直接应用于特种作业活动中。
(四)持续性原则:培训和考核应具有持续性,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能够持续提升。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应与其他管理制度相衔接,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培训和考核内容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内容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作业的基本知识:包括特种作业的定义、特种作业的分类、特种作业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要求等。
(二)特种作业的操作规程:包括特种作业的准备工作、操作步骤、安全注意事项等。
(三)特种作业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特种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风险识别和评估方法、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特种作业的相关安全技术要求、操作要求等。
(五)特种作业的事故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总结特种作业中的安全事故原因和教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预防意识。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内容:(一)理论知识考核:通过笔试的方式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对特种作业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进一步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保证特种作业的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涉及特种作业的工作人员。
三、考试内容1.特种作业的安全知识。
2.特种设备的有效检查与维护、操作以及应急措施。
3.特种作业操作规程,作业前应做的准备工作,操作中应注意的事项以及收尾工作。
4.公司相关工作安全制度的了解及实施情况。
四、考试形式1.笔试形式。
2.实操形式。
五、准入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在进入公司后,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特种作业安全技能培训,培训完成后要参加公司规定的准入考试。
考试合格者方可进行相应的特种作业工作。
六、考核周期特种作业人员的准入考试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后应参加公司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再次考核及培训。
七、考核管理1.公司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内容制订详细的考核计划,并做好考核报名、题库、考场、结果统计等工作。
2.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成绩应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并将成绩记录在档案中,考核不合格者必须接受公司再次培训及考核。
3.公司应定期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情况,对考核成绩不合格或长时间未参加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停止其特种作业工作。
八、考核与奖惩1.考试成绩优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及时进行奖励或激励。
2.考试成绩较差或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公司规定的再次培训及考核。
3.考核成绩严重不合格或拒绝参加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停止其特种作业工作,并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罚。
九、附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公司。
对本规定的修改、解释或补充,公司有最终决定权。
十、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第二章培训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第四章复审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十三条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附件:特种作业目录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压力焊作业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指对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尾矿作业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司钻作业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煤气作业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氯化工艺作业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三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是为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素质和技能水平,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风险,保障人员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管理规定。
1. 安全技术培训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关专业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作业流程、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应急处置等内容。
2. 培训机构认定: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3. 培训计划和课程设置:培训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和课程设置,确保培训内容全面、系统。
4. 考核方式和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相应的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内容和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5. 培训合格证发放:完成培训和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6. 培训有效期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定期限,到期后需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更新合格证。
7. 培训记录和档案管理:培训机构应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
8. 培训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实施,将有效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安全操作能力,保障特种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人员、机电设备操作人员、电气操作人员、焊接作业人员、起重设备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包括培训计划编制、培训内容确定、培训教材配备、培训场所设施、培训教师聘请、培训过程管理、考核标准确定等。
广东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 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并委托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培训和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办公地址:广州越华路116 号省煤炭大楼10 楼,联系人:林东辉、莫艳谏,电话:(020 )83362990 ,传真:(020 )83185867 ,电子邮箱:CISAGD@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方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建设厅在省内设置若干培训考核工作站(以下简称“考核站”),考核站必须具有相应工种考核所需要的师资、设备和场所。
经批准的考核站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 )和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网址:http://211.155.23.107/cranesystem )公布。
第六条考核站主要工作内容:(一)接受人员申请培训、考核、延期复核的报名,审查申报材料;(二)将申请人基本材料按规定传到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三)协助省建筑安全协会开展相关工作;(四)在办公场所内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受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人员。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特种作业定义】本办法所指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四)制冷与空调作业;(五)高处作业;(六)爆破作业;(七)矿山作业;(八)危险化学品作业;(九)烟花爆竹作业;(十)民用爆破器材作业;(十一)起重机械作业;(十二)电梯作业;(十三)锅炉作业;(十四)压力容器作业;(十五)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十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无损检测作业;(十七)客运索道作业;(十八)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十九)经国家安监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定义及其从业条件】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男性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二)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持证上岗要求】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特种作业工作,必须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用。
第六条【培训、考核、发证基本原则】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教考分离的原则,谁考核、谁发证、谁负责。
第七条【职能划分】根据特种作业类别的特点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职责分工如下:(一)公安部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民用爆破器材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不含岩土爆破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和烟花爆竹燃放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二)交通部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押运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三)质检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不含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四)国家安监总局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国除上述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并对全国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三篇)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一、培训考核目标:1. 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操作意识;2. 熟练掌握特种作业技术要点和操作方法;3. 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4. 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参与作业。
二、培训考核内容:1. 特种作业理论知识培训:包括特种作业法规、操作规程、作业安全要求等;2. 特种作业实操培训:包括操作技巧、装卸作业、安全操作程序等;3. 安全意识培养:包括事故预防、安全风险评估、现场管控等;4. 事故应急处理培训:包括事故现场处理、急救措施等。
三、培训考核流程:1. 培训计划制定:根据特种作业岗位要求,制定培训计划;2. 培训材料准备:准备相应的培训教材、PPT等教学辅助材料;3. 培训讲师选拔:招聘具备特种作业经验及教学能力的讲师;4. 培训开展:根据培训计划,进行理论和实操培训;5. 培训考核:对培训结束后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6. 考核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培训人员,并记录在档案中;7. 培训总结:对培训过程进行总结,完善培训计划和教学方法。
四、管理措施:1.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2. 培训考核合格制度:根据培训考核结果,对合格人员发放相应证书;3. 培训考核不合格处理:对考核不合格人员进行再培训,并重新进行考核;4. 培训后跟踪检查: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后的跟踪检查,查看其实际作业情况;5. 定期培训计划制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周期,制定定期培训计划;6. 培训设施和器材维护:确保培训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五、责任分工:1. 培训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准备培训材料、选择讲师等工作;2. 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安全操作规程、技术要点等相关资料;3. 作业部门负责安排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并进行培训后的跟踪检查;4. 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培训考核过程;5. 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和检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四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人员、叉车驾驶人员、电梯维保人员等。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由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内容应包括基本知识、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根据不同的特种作业类别,应接受相应的技术培训,以确保其掌握跟从事作业相适应的技能和知识。
第八条培训教材应由专业培训机构编制,经安全生产部门认可后使用。
第九条培训课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讲师进行授课,培训机构应提供完备的实操训练设施。
第十条培训形式可以采用面授、在线学习、模拟训练等多种方式,确保培训效果。
第三章培训计划第十一条每个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一般为每年一次。
第十二条培训计划应提前制定,并告知特种作业人员,确保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可以单独制定培训计划,及时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培训计划的制定应综合考虑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特点、工作强度以及工作环境等因素。
第十五条培训计划的执行应有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某些特殊情况下,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参加相关专业组织或培训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视为合格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四章考核管理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考核,以验证其安全技术培训的掌握程度。
第十八条考核内容应包括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两部分。
第十九条理论考核内容应与安全技术培训内容相符,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
第二十条操作考核内容应涵盖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特种作业的重要环节,以验证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粤市监规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的实施意见粤市监规字〔2021〕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数字政府”改革和建设的要求,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跨城通办”,着力营造便民利企业良好的发展环境,充分利用和发挥广东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平台的优势,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以下简称《规则》)要求,对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分级实施范围(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广东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局)实施,发证项目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附件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以下简称《分类与项目》)的全部项目。
(二)特种设备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和技术负责人资格考核(含取证、增项、补证、复审等)由各市局负责。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复审工作,由原发证机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承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职能的发证机关负责。
二、统一考试要求和加强考试机构管理(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定《广东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附件1),统一审核和统筹省外、作业人员较少的项目或者理工类普通高等院校设立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负责在省局网站统筹公布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作业人员理论考试题库,制定全省统一的实操考试要求。
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师、
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师、考核考评员考核评价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增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师和考核考评人员的责任感、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提高培训考核质量,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评对象持有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师资证书、考评员证书的各培训考核站培训教师和考核考评员。
二、考评内容(一)培训教师培训教师的考评内容包括教师基本素质,教学目标及内容,教学过程及方法,教学效果、特色,以及课件制作等五个方面。
(二)考核考评员考核考评员的考评内容包括:考评员基本素质、考核履职情况、自我评价与能力提升等三个方面。
三、考评组织(一)各培训考核站对照《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师授课考核评分表》、《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评员考核评分表》(详见附表)按季度对培训教师、考核考评员进行考评。
(二)每半年由省建筑安全协会组织考评组到培训考核站进行实地考评。
四、考评方式一是考评组按照培训考核站申报的工种类别,参照考核站上报的自评考核结果,按30%比例抽选培训教师和实操考评人员进行现场考核评定;二是结合培训老师、实操考评员交叉互动考核评定结果;三是根据《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师授课考核评分表》、《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评员考核评分表》进行逐项评分。
五、考核评分认定考评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下(含90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六、考评结果(一)协会将对考评结果进行网上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培训教师、考核考评员暂停其培训资格,收回师资证书及考评员证书。
(二)考评结果将存入培训教师和考核考评员个人信息档案中;(三)考评结果将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七、工作要求(一)各培训考核站要事先通知被抽选的授课老师和实操考评员,确保其考评检查时按时到位,否则将按不合格处理。
(二)各培训考核站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交考评结果以及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协会组织的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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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定期复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特种作业范围
第五条本规定所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的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指从事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及其运行;电气设备检修、实验、维修等的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指从事气焊、电焊的焊接和切割金属(含锅炉压力容器、船舶焊接作业以及矿山井下的焊接作业等的作业。
(三起重机械作业:指从事起重机械的驾驶、司索和指挥,以及电梯的安装、维修作业,矿山绞车操作、维修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指行驶于厂矿内的机动车辆驾驶(包括矿井下电机车、采掘机械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指从事两米以上(含两米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建筑起重升降设备的架设、拆除等的作业。
(六制冷作业:指从事制冷设备安装、维修、调试、运行等的作业。
(七爆破作业:指土石方爆破、建筑物爆破、采矿爆破、焊接爆破等的作业。
(八矿山通风作业:指从事主扇、局扇、风机通风设施、风量调配操作、瓦斯抽放、通风瓦斯检查等的作业。
(九矿山排水作业:指从事矿井水泵操作的作业。
(十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指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作业,以及锅炉水质化验。
(十一压力容器操作:指气瓶检验、液化石油气槽车驾驶、液化石油气槽车押运,以及各种中、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充装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或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条件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初学者不大于45周岁;
(二持特种作业操作证者男不能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女不能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备相应工种所需的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参加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的在职人员、社会待业人员,以及技校、职业中学、中专、大专院校(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的在校理工科学生。
第四章培训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从事特种作业前,必须经有资格的培训单位进行本工种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学习和训练。
第八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审查认可。
第九条特种作业培训单位的基本条件:
( 一教学场地、手段和设施符合本工种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训练的一要求;
( 二有满足教学要求,获得资格认可的特种作业培训教员;
( 三有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 四有明确的培训目标,以及保证培训质量的教学计划;
( 五有完善的培训安全保证措施。
第十条特种作业培训教员的资格,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资格考核认可。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培训教员的基本条件:
( 一具备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 二具有所承担的教学专业必须的专业知识,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操作示范能力;
( 三从事本专业工作或教学不少于 5 年;
( 四能够进行正常教学活动,有特种作业教员资格证。
第十二条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三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培训资格,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资格审批。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采用集中学习、集中训练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按照国家和省颁发的相关《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大纲》执行。
第十五条培训教材采用国家及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指定的统编教材。
第五章考核和发证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 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降低标准。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内容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的人员 , 应先填写《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卡》,并经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由其本人或其所在取得资格培训单位持《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卡》及体检表交取得资格考核单位审核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九条参加考核的人员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及格,由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地级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签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考核不及格者,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补考 1 次,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重新培训。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有健全和完善的考核组织管理制度;
( 二实际操作考核必备的条件和设施;
( 三有经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认可的考评员。
并经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地级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审查认可。
第二十一条考评员不得在本单位培训学员中进行考核工作,以及对其亲属的考核采取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会制作,全国通用。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遗失《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应登报声明作废后,持《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卡》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六章复审
第二十四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者必须每两年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规定的时间进行一次复审。
复审及格的由复审单位予以确认,复审不及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原复审单位提出再次复审的申请,复审仍不及格的,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复审,由持证人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卡》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资格单位提出申请,取得考核资格的单位负责进行审验。
第二十六条复审内容包括:
( 一健康检查;
(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 三安全技术新知识、新标准和事故案例分析教育;
(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核。
第二十七条复审应提前 3 个月提出申请,逾期未复审的,不得继续独立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八条跨地区就业或者跨地区流动施主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取得考核资格的单位申请复审。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和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
第三十条跨地区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应每半年向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报送上半年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统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 一未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时复审的;
( 二违章三次或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四经确认年龄、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第三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单位有违规行为,由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地级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取消其培训、考核资格。
第三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秉公办事,若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衔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省安企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全省发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教材、审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的资格情况、签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省和地方的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