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用机械购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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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卷烟机械设备管理

烟草卷烟机械设备管理

烟草卷烟机械设备管理发布时间:2022-08-18T09:28:16.461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2年第30卷第7期作者:唐兵邓胜勇张丽娟[导读] 烟草行业作为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承担着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唐兵邓胜勇张丽娟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涪陵卷烟厂重庆涪陵 408000摘要:烟草行业作为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承担着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振兴国民经济的重任。

在全国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烟草行业顺应时代要求,提出以变革求发展,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道路的要求。

传统的烟草制造技术已经无法满足当前需求,新工艺、新技术开始出现在了人们的视野中,越来越多的智能化设备也应用在了烟草制造中。

这些设备伴随着固定资产占用费、折旧费以及维修费用等,对生产成本具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在未来的烟草制造中,必须要加强对烟草设备的管理,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

关键词:烟草卷烟;机械设备;设备管理一、烟草卷烟机械设备管理的意义烟草行业在整个市场经济发展中属于关键的产业项目,不仅在于推动本行业的持续进步和发展,还可以带动其他相关产业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烟草机械是一种颇为精密的设备,其内部结构包含了成千上万种零部件和元器件,其生产制造流程非常复杂,而且生产的指标和标准化要求极为严苛,不仅对精度上的偏差允许范围非常小,而且还对过程控制的稳定性有相当严格的要求。

一旦有所差池,企业将面临重大损失。

卷烟设备高质量运行是确保卷烟生产质量稳定受控的关键要素之一,而要保证设备始终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就要在使用设备的同时根据其运行状态和特点做好相应的设备管理工作。

只有不断的完善和健全管理制度和机制,才能对设备的真实情况有一个清晰和全面的了解,根据设备的实际工作状态,制定出正确的应对措施,并及时响应,以确保设备能够持续正常的运转。

二、烟草机械设备管理的主要问题2.1设备管理模式不科学在设备维修工作中,很多时候还停留在经验判断层面,所使用的检查和检修手段较为落后,经验不足的维修工在故障处理过程中,就容易出现不合理的细节和环节,导致在针对一些设备出现的故障进行诊断和分析的过程中出现了失误或故障处理时间较长的问题。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的通知-国烟法[1992]第1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的通知-国烟法[1992]第1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的通知(国烟法〔1992〕第18号1992年8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各烟机定点生产单位,各烟机配件联营公司为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意见,我局审定烟草专用机械为二十八种,现予以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由我局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按照烟草行业“八五”规划和技术装备政策,我局对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布局、定点进行了统一规划。

凡未领取或未办理换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应按照国烟专〔1992〕第26号文的规定抓紧申报。

请各地烟草专卖局加强监督、检查,做好烟草专用机械的专卖管理工作。

附件:烟草专用机械名录1.真空回潮机2.切尖解把机3.润叶机、润梗机4.烟用喂料机5.打叶机组6.烟用加料机、加香机7.储叶柜、储梗柜、储丝柜8.蒸梗机9.压梗机10.切丝机11.烟用加温加湿机12.烘丝机13.冷丝机14.烟丝膨胀装置15.白肋烟干燥机16.烟丝输送装置17.烟用复烤机18.烟用预压打包机19.卷接机组及其单机20.包装机组及其单机21.滤棒成型机组及其单机22.烟用装盘机23.烟用卸盘机24.滤棒输送装置25.烟支输送储存装置26.烟用装箱封箱装置27.废烟支、烟丝回收装置28.烟草薄片生产线c27938--010208ccz——结束——。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0.09.01•【文号】国烟法[2000]592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法[2000]592号2000年9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为加强对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以下称烟机零配件)的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于1999年4月8日印发了《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卷烟工业企业只能购买取得“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企业的烟机零配件,不得购进和使用未取得“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企业的烟机零配件。

但目前由于中国烟草机械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尚未正式开展工作,实行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的质量检测条件尚不具备,因此,作为一种过渡形式,对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企业先实行定点认可证管理。

现就执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实行烟机零配件质量认证管理之前的过渡期内,对全国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定点认可证管理;在中国烟草机械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正式开展工作后,仍按《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烟机零配件质量认证制度。

二、烟机零配件定点生产经营认可证的核发,根据国烟法[1999]192号文件中规定申领“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须经申请定点的企业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烟机零配件公司)考核,并由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准,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核发《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定点生产经营认可证》。

三、烟草工业企业在此过渡期内只能购买取得《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认可证》定点企业生产、经营的烟机零配件。

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烟计号

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烟计号

(国烟计〔2016〕50号)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局、总公司及所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局、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信息化投资、多元化投资、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烟草主业企业间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形成资产或权益的其他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与烟草专卖品(不含卷烟纸)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企业(主要包括卷烟厂、复烤厂、再造烟叶厂、雪茄烟厂、烟机厂、烟用丝束厂、滤嘴棒厂等)整体技改、局部技改、生产设施、工艺设备、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动力设施项目,商业企业卷烟物流配送中心、烟叶工作站项目,以及各单位的科研教育设施、经营业务用房、烟叶仓储设施、后勤保障设施等的建设和购置项目。

——信息化投资项目:是指烟草主业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安全保障设施建设、应用系统开发及建设、应用支撑系统建设、信息化咨询和监理服务等投资项目。

——多元化投资项目:是指烟草系统各单位以货币或非货币资产投资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品(不含卷烟纸)以外产业和产品,形成资产或权益的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是指以现金、实物、技术、专利、管理等方式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形成资产或权益的投资项目。

——利用外资项目:是指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等方式的投资项目。

——烟草主业企业间股权投资项目:是指烟草系统内主业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或股权投资项目。

建筑物维护加固、设备修理等维护性工程以及各单位工器具、车辆、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等购置不在本办法所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之列。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审批权限第三条投资项目实行分级管理、部门协同和项目法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最新烟草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最新烟草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烟草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全州烟草公司系统物资采购的管理与监督,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行为,依据《ⅩⅩ烟草专卖局(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行业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项工作”管委会)是物资采购的管理决策机构。

第三条物资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项目运作接受监督。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州局(公司)机关各部(中心、办)、各县(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营销部)“三项工作”物资采购项目,以及红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红河天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需ⅩⅩ烟草专卖局(公司)审批的物资采购活动。

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五条使用统一、规范的全州物资采购管理目录,明确了采购项目编码、类别、采购方式、采购形式、归口部门。

烟草专用机械设备采购按国家局、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物资分为烟用物资和非烟用物资。

(一)烟用物资:烟叶种植配套物资、卷烟物流物资、备品备件、化验设备。

(二)非烟用物资: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办公耗材、燃料油料、安全消防器材、运输工具、防灾救灾物资、劳保用品、生活用品、电器电料、五金材料。

详见附件1:《物资采购管理目录》。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七条物资采购项目运作以州局(公司)为管理主体。

遵循“严格规范、兼顾效率、集中采购、归口管理”的原则,对同类物资进行合理打包、归类整合,变分散为集中、变零星为批量。

第八条物资采购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按年度计划、半年调整、季度实施规范运作,严格执行报表备案管理规定。

第九条物资采购项目按需求申报→汇总审核→审批→实施→报备→归档的程序进行。

详见附件2。

第十条物资采购实行归口管理。

烟叶种植配套物资归口烟叶部门;卷烟物流物资归口物流部门;办公用品归口办公室;计算机设备归口信息中心;消防器材归口安保部门;其它物资对应相关部门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年度物资需求的收集、归类、初审、编制年度物资需求计划,配合“三项办”做好物资采购工作。

烟草专用机械大修和项修及改造管理办法

烟草专用机械大修和项修及改造管理办法

烟草专用机械大修和项修及改造管理办法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专用机械大修和项修及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内部监督管理,规范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大修理(以下简称大修)、项目修理(以下简称项修)和项目改造(以下简称改造)行为,保障烟机的正常、高效运转,进一步提高烟草加工企业的生产效率,提升行业设备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国烟草总公司设备管理办法》(中烟办[2009]84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烟机是指国家局公布的《烟草专用机械产品名录》(国烟法[2004]294号)所定义范围内的烟草专用机械(含电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商业公司和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烟机械集团公司);卷烟(雪茄)、打叶复烤、滤嘴棒等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烟机使用单位);烟机大修项目承担企业。

第四条烟机大修、项修及改造(含机械和电气)。

(一)大修:大修是指对达到大修状态的烟机进行全面解体,修复或更换全部不合格零配件,恢复或提升设备原有的精度、性能和效率。

卷接包类设备一般累计运行30000小时以上或者经过多次项修后仍生产效率低下、技术性能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即进入大修状态。

制丝、打叶复烤类设备一般根据工艺、技术改进和节能降耗的需要进行整线或单机的大修。

(二)项修:项修是指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达不到工艺和技术要求的某个或某些部位,进行单项或多项针对性修理,以恢复或提升所修部位的精度、性能。

(三)改造: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改变设备的结构(更换或增添新部件、新装置等),以提高设备的技术性能。

第五条中烟机械集团公司是烟草行业烟机大修、项修及改造工作的主管单位。

负责对行业烟机大修、项修及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对大修、项修及改造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省级公司的大修、项修及改造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烟草行业采购管理规定(三篇)

烟草行业采购管理规定(三篇)

烟草行业采购管理规定1. 采购目标烟草行业采购管理的基本目标是确保烟草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采购活动合法、规范、高效和经济,保障烟草企业的供应链和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持续改进。

2. 采购管理组织2.1 设立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烟草行业的采购管理工作。

2.2 采购管理部门应具备专业化、分工化的运作机制,明确各级采购管理岗位职责,并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操作。

3. 采购规划3.1 烟草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计划,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包括原材料、设备、服务等项目,确保供应链的稳定性和生产运营的顺利进行。

3.2 采购计划应根据采购品类的不同和采购金额的大小,按照一定的规定和程序进行报批和审查。

4. 供应商管理4.1 烟草企业应建立供应商库,对新合作供应商进行评估和注册。

4.2 对已注册的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和管理,包括供应商的信用状况、质量控制、交货能力等方面。

4.3 采购管理部门应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供应链的优化和管理。

5. 采购流程5.1 采购需求的产生:各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并填写《采购申请单》,经层层审批后提交采购管理部门。

5.2 采购计划编制: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品类、数量、价格等信息,并进行预算和资金计划。

5.3 供应商选择:采购管理部门根据供应商库和市场调研,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函或招标公告。

5.4 投标评审:采购管理部门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进行评审,并选定中标供应商。

5.5 合同签订:采购管理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采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6 采购执行:采购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执行,确保采购品质量、交期和价格的合理性。

5.7 采购结算:采购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结算,核对采购品的数量、价格和发票等信息,并与财务部门对接。

6. 采购绩效管理6.1 设立采购绩效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对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

烟草卷烟机械设备管理的问题及对策_1

烟草卷烟机械设备管理的问题及对策_1

烟草卷烟机械设备管理的问题及对策发布时间:2021-11-09T07:39:21.311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1年9期作者:王凯文[导读] 有助于机械设备管理得到有序化,因此该问题也是相关业内人士需要认真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

四川中烟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卷烟厂四川省西昌市615000摘要:我国烟草行业得到了相关稳步发展和进步,未来烟草生产业的稳步提升,也要借助烟草卷烟机械设备,只有带动烟机设备产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才能满足大众化对烟草的更高需求。

实践中应提升烟机设备性能,注重相关烟草卷烟机械设备管理,并不断进行相关性能的完善和改进,才能真正的提升企业设备管理的能力。

企业还要从市场情况出发,通过市场的反馈结果进行自身管理体系的完善,积极的寻求适合企业发展的设备管理策略,才能带动烟草行业产量和效率的提升。

关键词:机械设备;卷烟机械;设备管理引言目前烟草卷烟市场上大多数企业缺乏对机械设备的管理,管理中缺乏有效科学的管理手段和理念,特别是一些设备维护和保养占据较大的成本,这对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造成一定的阻碍。

未来机械设备管理方法的不断革新,能够实现对烟草卷烟企业成本的控制,有助于机械设备管理得到有序化,因此该问题也是相关业内人士需要认真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烟草卷烟机械设备概述烟草在生产制造过程中需要机械设备发挥一定的功能,特别是一些使用频率较高的设备,能够实现相关操作并实现相关设备的应用。

例如被称为专用设备的卷烟机、包装设备、切丝机、压梗设备等,这一系列设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他们一旦出现故障并难以准确的运转,将会增加诊断的难度,特别是一些设备在结构设计上和工艺流程上其都较为繁琐,如果实际运行中出现一定的弊端,将会直接干扰到相关日常的管理,因此加强机械设备管理和日常维护,有助于烟草行业利润的提升,长远来看,也对烟草生产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二)烟草机械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1、维修模式当下烟草企业在生产设备维护上,大多没有一定的高度危机意识,他们都是等着设备出现问题后,才及时的着手找寻解决的办法。

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烟计

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烟计

(国烟计〔2016〕50号)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局、总公司及所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局、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信息化投资、多元化投资、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烟草主业企业间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形成资产或权益的其他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与烟草专卖品(不含卷烟纸)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企业(主要包括卷烟厂、复烤厂、再造烟叶厂、雪茄烟厂、烟机厂、烟用丝束厂、滤嘴棒厂等)整体技改、局部技改、生产设施、工艺设备、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动力设施项目,商业企业卷烟物流配送中心、烟叶工作站项目,以及各单位的科研教育设施、经营业务用房、烟叶仓储设施、后勤保障设施等的建设和购置项目。

——信息化投资项目:是指烟草主业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安全保障设施建设、应用系统开发及建设、应用支撑系统建设、信息化咨询和监理服务等投资项目。

——多元化投资项目:是指烟草系统各单位以货币或非货币资产投资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品(不含卷烟纸)以外产业和产品,形成资产或权益的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是指以现金、实物、技术、专利、管理等方式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形成资产或权益的投资项目。

——利用外资项目:是指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等方式的投资项目。

——烟草主业企业间股权投资项目:是指烟草系统内主业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或股权投资项目。

建筑物维护加固、设备修理等维护性工程以及各单位工器具、车辆、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等购置不在本办法所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之列。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审批权限第三条投资项目实行分级管理、部门协同和项目法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烟草专用设备、烟用物资进口管理实施细则

烟草专用设备、烟用物资进口管理实施细则

烟草专用设备、烟用物资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国营贸易货物进口管理,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关于《国营贸易烟草类货物进出口管理办法》,履行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烟国际”)统一对外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烟草行业外经贸工作职责,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烟草专用设备特指经国家局公布的22类烟草专用加工机械设备(以下简称“烟机”);烟用物资指烟用醋纤丝束、卷烟纸。

第二章进口计划管理第三条烟机进口计划由国家局发展计划司(以下简称“计划司”)管理编制、下达,中烟国际负责统一实施。

第四条烟用物资进口计划由国家局经济运行司(以下简称“运行司”)管理编制,于每年10月份下达给中烟国际统一执行。

第五条有关省工业公司如需变更或追加烟机、丝束进口计划,需分别报国家局计划司、运行司批准后再次下达给中烟国际执行。

第三章对外谈判管理第六条中烟国际统一组织、安排烟机进口谈判。

相关省工业公司需在谈判前开展有关的技术洽谈,并将技术洽谈的详细情况上报国营贸易部。

中烟国际依据计划司下达的进口计划,以及省工业公司上报的技术洽谈报告提出谈判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对外谈判工作。

第七条相关省工业公司根据运行司下达的进口计划上报烟用物资进口订货卡片。

中烟国际依据运行司下达的进口计划、省工业公司上报的订货卡片,以及国际市场供求、生产成本变动等情况提出谈判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对外谈判工作。

中烟国际按照对外谈定的价格,统筹分配货源,统一组织对外签约工作。

第八条谈判中如涉及重要问题需改变谈判方案的,中烟国际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示,取得明确意见后再进行谈判。

谈判需有业务主管领导和业务经办人员参加,谈判结束后及时将谈判纪要报主管领导。

第四章进口合同管理第九条烟机、烟用物资进口合同均采用《烟草国营贸易专用合同》统一格式。

合同签署人需有总经理书面授权。

合同加盖中烟国际合同审核章后生效。

烟机进口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烟用物资进口合同正本一式二份。

[烟用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物资采购方面管理规定

[烟用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物资采购方面管理规定

[烟用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物资采购方面管理规定总则为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烟用物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烟草企业为烟用物资采购的主体,包括省级商业公司及地市级公司,省级工业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卷烟(雪茄)、打叶复烤、薄片生产加工企业等。

烟用物资包括卷烟材料,烟叶配套物资,烟草物流配送物资。

卷烟材料是指直接用于卷烟制造的各种生产性材料。

卷烟材料分为专卖品卷烟材料和非专卖品卷烟材料,烟用丝束、滤嘴棒、卷烟纸三种卷烟材料为专卖品卷烟材料,其他卷烟材料为非专卖品卷烟材料。

烟叶配套物资是指用于烟叶生产与加工的各种生产性物资。

如育苗物资、肥料、农药等物资。

烟草物流配送物资是指烟草制品储藏运输过程中所需的各种物资。

如烟叶(片)包装物品、卷烟配送包装材料等物资。

烟用物资采购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管理机构烟草企业均要成立工程项目、烟用物资、宣传促销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将原有投资委员会职能并入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烟草企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企业决策机构,其人员由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相关部门代表、职工代表组成。

设立董事会的烟草企业,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其人员组成由企业决定。

作为决策机构的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批年度采购计划与采购实施方案;研究确定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招标文件,成交供应商,采购价格;决定谈判小组成员和询价小组成员。

设立董事会的烟草企业,除年度采购计划由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批准外,其他职责由管理委员会负责。

计划管理国家局、总公司负责下达专卖品卷烟材料年度分配计划。

烟草企业根据国家局、总公司下达的烟叶和卷烟生产计划,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年度采购计划具体由企业采购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烟草专用机械大修和项修及改造管理办法

烟草专用机械大修和项修及改造管理办法

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专用机械大修和项修及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行业内部监督管理,规范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大修理(以下简称大修)、项目修理(以下简称项修)和项目改造(以下简称改造)行为,保障烟机的正常、高效运转,进一步提高烟草加工企业的生产效率,提升行业设备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国烟草总公司设备管理办法》(中烟办[2009]84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机是指国家局公布的《烟草专用机械产品名录》(国烟法[2004]294号)所定义范围内的烟草专用机械(含电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商业公司和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烟机械集团公司);卷烟(雪茄)、打叶复烤、滤嘴棒等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烟机使用单位);烟机大修项目承担企业。

第四条烟机大修、项修及改造(含机械和电气)。

(一)大修:大修是指对达到大修状态的烟机进行全面解体,修复或更换全部不合格零配件,恢复或提升设备原有的精度、性能和效率。

卷接包类设备一般累计运行30000小时以上或者经过多次项修后仍生产效率低下、技术性能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即进入大修状态。

制丝、打叶复烤类设备一般根据工艺、技术改进和节能降耗的需要进行整线或单机的大修。

(二)项修:项修是指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达不到工艺和技术要求的某个或某些部位,进行单项或多项针对性修理,以恢复或提升所修部位的精度、性能。

(三)改造: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改变设备的结构(更换或增添新部件、新装置等),以提高设备的技术性能。

第五条中烟机械集团公司是烟草行业烟机大修、项修及改造工作的主管单位。

负责对行业烟机大修、项修及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对大修、项修及改造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省级公司的大修、项修及改造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烟草专卖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公司车辆管理制度1. 背景与目的为了规范烟草专卖公司车辆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公司车辆的安全性、可靠性、高效性,防止违规操作和损失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以落实公司对车辆的管理要求。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烟草专卖公司的车辆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自有车辆、租赁车辆以及委托司机等。

3. 车辆管理标准3.1 车辆购置与验收标准1.车辆购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获得合法的购车发票与相关手续。

2.新购车辆应进行验收,验收包括外观检查、车辆性能测试、安全设备检测等,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2 车辆保养与维护1.公司车辆应按照厂家规定的保养周期及时进行保养与维护。

2.车辆保养记录应详实,包括保养日期、保养内容、保养人员等必要信息。

3.3 车辆日常使用管理1.目标车辆的使用应符合公司的业务需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2.公司车辆应按照规定的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要求进行驾驶,禁止违反道路交通法规。

3.长时间停放或在特殊环境下使用车辆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禁止搭乘未经公司允许的人员或超过核定人员数量的人以上公司车辆。

5.禁止使用公司车辆参与任何赛车、拉客等违法活动。

3.4 车辆保险与事故处理1.公司车辆必须保持正常的保险有效状态。

2.车辆出现事故后,驾驶员应第一时间报案,并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处理事故。

4. 车辆管理的考核标准1.车辆管理的考核应定期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护、使用合规性、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考核。

2.考核结果将作为业绩评估及奖惩的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车辆及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3.考核过程中应确保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循程序规定,记录相关的考核结果和处理措施。

5. 其他规定1.经上级部门特批的特殊用车,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

2.未尽事宜由公司法务部权威解释并落实。

本车辆管理制度经公司法务部审核通过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如有需要,在公司内部可以公开宣布并告示。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产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产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产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产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现将《国产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审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1996年9月9日附件:《国产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审批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烟草行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强化烟草专用机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原则,按照“统筹、简化、协调、服务”的方针,做好国产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国产烟机)的产需衔接和分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购销国产烟机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国产烟机是指国烟法[1992]第18号文规定的28种烟草专用机械设备。

第二章国产烟机项目的申报第四条凡购置国产烟机的单位,必须将“购置烟机设备及相应淘汰设备申报表”和资金落实证明报省级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省级局)审核。

有关省级局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报告,并填写“国产烟机设备需求计划汇总表”,连同购置单位的申报表和资金落实证明一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综合计划司。

第五条省级局向国家局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20日前报下一年度的需求计划;每年4月20日前报本年度的需求调整计划。

超过上述时间申报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章项目的审定第六条国家局分别于每年8月和5月上旬召开办公会议进行审查后,报主管局长审定。

超过申报时间,但因特殊情况确需解决的单项需求计划,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查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烟机零配件的开发、生产第三章烟机零配件的管理第四章烟机零配件的供应第五章烟机零配件的采购第六章烟机零配件的质量与服务第七章烟机零配件进出口管理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条为加速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产品国产化,规范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烟机工业健康发展,满足烟草行业的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机零配件是指只能用于烟机的专用零配件,包括由其组装的部(整)件(含烟机专用的机电、元器件配套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烟机零配件开发、生产、经营企业和卷烟工业。

第四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国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烟机零配件的开发、生产应引入公平、公开、平等竞争机制,根据各整机生产企业的加工装备特征、产品方向、方便配套等原则,合理分工,相互协作,形成规模经济。

第六条烟机定点生产企业要将零配件的开发、生产、供应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有专门的部门负责,组织专职技术人员从事开发、研制工作;要将零配件生产纳入生产计划,制定考核标准。

第七条烟机零配件管理实行质量认证制度。

凡从事烟机零配件开发、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该项产品的“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

第八条凡申请“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的企业,须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查上报,由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审查核准,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领导审批,核发“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

第九条申领“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烟机零配件生产的合理布局需要。

(二)企业具有比较先进、适宜的加工装备、检测手段;具有一支从事烟机专用零配件开发、研制的技术队伍;具有规范的管理。

(三)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无违法行为。

(四)企业开发的烟机零配件新产品,必须经卷烟工业企业试用三个月以上,并经中国烟草机械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测试,技术性能指标合格,(五)遵守烟机零配件管理的各项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1992.03.24•【文号】国烟法[1992]第12号•【施行日期】1992.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法〔1992〕第12号1992年3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一年多来,对加强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加速烟机零配件新品开发,提高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等方面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的统一管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关于对烟草专用机械实行专卖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附件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对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实行专卖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烟机零配件(含烟机专用的机电配套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烟机零配件的生产经营,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的烟机零配件联营公司和烟机零件服务中心(以下统称烟机配件公司),按划定的服务区归口管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实行行业归口统一管理。

第二章生产与开发第四条烟机零件实行定点生产。

凡从事烟机零配件生产的企业,必须由所属烟机配件公司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申领生产许可证。

接受申请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核发烟机零配件生产许可证,同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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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用机械购置管理办法
国烟法[2004]6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用机械购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指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公布的《烟草专用机械名录》中规定的烟机整机。

第三条烟机购置的方式包括:
(一)购买;
(二)租赁;
(三)接受捐赠,或接受专卖执法中罚没的非法烟机;
(四)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实物投资;
(五)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购置的烟机调回自用;
(六)对旧烟机进行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提高50%以上的,视同购置新烟机;(七)其他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购置烟机的行为。

第五条企业购置烟机,必须经国家局审查批准。

第二章烟机购置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申请购置烟机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局颁发的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
(二)近两年内没有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烟草计划管理、烟草投资管理、烟机购置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于申请进口烟机的企业,近两年内没有走私、逃汇、套汇等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申请购置的烟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化、环境保护、安全等法规规定;
(二)对于国产烟机,其制造企业应具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设备型号应通过国家局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产品技术鉴定。

第八条申请购置烟机的企业应提交烟机购置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一)企业的基本情况,重点说明生产经营状况、同类设备的配备运行状况等;(二)购置理由;
(三)拟购置烟机的名称、型号、制造企业、数量、估算价格与购置费用;(四)企业在购置新设备的同时,原则上应淘汰同等生产能力旧设备,应提供拟淘汰旧设备的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制造企业、固定资产编号、账面价值等),不需淘汰旧设备的,应说明理由;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购置企业必须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购置企业应按隶属关系或资产关系将烟机购置申请报告上报行业直属单位或国家局机关各单位(以下统称“省级烟草主管部门”)审核。

烟草系统外的企业申请购置烟机,将申请报告上报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级烟草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审核无异议的,将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局,并附书面
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国家局对上报的烟机购置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的主要原则为:
(一)符合烟草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烟草产业技术政策和烟草行业技术装备政策;
(三)符合购置企业工艺技术的整体定位;
(四)符合购置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烟机购置审批原则上于每季度末集中进行。

烟机购置批准文件下发后一年内未签订烟机购置合同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三章烟机购置合同
第十三条国家局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局的烟机购置批准文件开具《烟草专用机械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

《准购单》是签订烟机购置合同的依据。

第十四条国产烟机的购置合同,由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烟机公司”)根据《准购单》与烟机制造企业和购置企业分别签订。

第十五条进口烟机的购置合同,由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根据《准购单》统一对外签订。

进出口公司另行和烟机购置企业签订烟机进口代理协议。

第十六条烟机购置经批准后,因故变更设备型号、制造企业的,应由购置企业向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烟机购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有要求时,企业应按要求上报烟机购置合同执行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

第四章烟机进口的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局机电办”),负责烟机进口过程中的协调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烟机进口合同签订后,如按国家规定需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手续,购置企业应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国家局机电办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国家局机电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函;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三)烟机进口合同复印件。

烟机进口手续的其他事项,遵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10号令)、《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2001年第25号令)及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
(一)烟机购置企业违反本办法的,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于发现其违规行为之日起一至两年内取消其烟机购置资格;
(二)烟机制造企业违反本办法的,于发现其违规行为之日起暂停其烟机销售资格,责令检查并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三)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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