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不再迷茫:外国人在国内发生劳动纠纷怎么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看完不再迷茫:
外国人在国内发生劳动纠纷怎么处理2018-04-05盈科一站式服务中心
案例回顾
王小东(美国国籍)于2014年3月17日开始在志健医药公司处工作,担任研发副总职务,月工资为40000元,其中20000元以发工资方式转账到王小东银行卡上,另外20000元以现金存款方式直接发予王小东。2016年7月开始,志健医药公司欠发工资3个月,2016年9月27日王小东提出离职,2016年9月30日办理了离职手续。之后,经王小东多次催要,志健医药公司只给王小东支付了一部分工资,剩下的一部分工资和通讯补贴及午餐补助迟迟没有支付。
因王小东是美国国籍,在中国办理就业必须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及相应的工作签证,王小东自2016年9月30日办理离职手续后,多次催促被告出具离职证明并尽快办理在志健医药公司处《外国人就业证》的注销手续,但是志健医药公司未予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注销手续,使得王小东无法找新工作并办理新的所在单位的《外国人就业证》,王小东在中国的工作签证及《住宿登记表》都无法办理延期。王小东在志健医药公司的《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至2017年3月17日,王小东迫于无奈只好在2017年3月17日即护照上工作签证日期到期日之前离境一次,从境外大使馆办理探亲入境签证,产生额外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办理签证费用,后王小东多次与志健医药公司沟通未果,起诉至法院。
志健医药公司辩称,公司不存在欠发工资的情形,原告王小东不属于公司员工,王小东的工资为20000元/月,另外20000元是法定代表人念其辛苦,以个人名义发放的科研费用作为奖励,公司已为原告王小东开具离职证明,原告王小东未将原件上交导致公司无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注销手续。故公司不应该承担因就业证未及时注销时而产生的费用。
法律解释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第二十条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杨太平律师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是工资数额的认定,其关键点在于20000元的科研奖励是否为工资,通过审核工资记录、证人证言显示,志健公司于2014年7月起至2016年7月期间持续、稳定的按月向原告发放20000元现金,同时北京同职位的研发人员工资普遍高于40000元/月。法院予以认定王小东工资为40000元/月。
二:要求志健医药公司赔偿未及时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注销手续给其造成的损失,因王小东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司有过错,自己的损失,所以法院未支持。律师建议针对许多企业为了避税或减交社保等原因,发放工资存在一部分现金发放,一部分银行转账的行为。
员工应当保存好自己的工资单,银行流水,现发放的证据,以免产生争议之时,不能合理合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另外,企业聘请外国人就业应当符合《外国人就业规定》、《出入境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聘用。
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基本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