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利润的处理
会计报表中虚增利润的识别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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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的抵销处理 》 《 , 中国会计 电算化 》 0 4 20 年第 5 期。
政策 , 特别注意本年度增加较大和未予 正常摊销 的项 目。 如发现人 为操纵 , 应予调整。 二、 利用应收和应付调节利润的识别和调整
对投 资者和债权人 等经 济利益影响最大 的是虚增利润 , 或者高估 资产 , 或者低估负债 。本 文重 点讨论五种虚增利润 的识别和调整
方法 。
利用虚拟资产调节利润的识别与调 整 资产是指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的经济资源 。由于会计 中普 遍使用权责发生制核算损益 , 因此将一些 已经 实际发生的费用作 为长期待摊费用 、 处理财产损失 等项 目列 入资产负债表 的资 产 待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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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收 、 款项可分为两大类 : 应付 一类是与销售货物和采购 货物相关的应收 、 应付款项 , 包括 应收账 款 、 预收账款 、 应付账款 、 预付账款等 ; 另一类 是与销售货物和采购货物无关的应收 、 应付款 项, 包括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等。 设置与销售和采购相关的应 收、 应付款项 , 为了满足权责发生 制条件下的计算和反 映相应债 是 权、 债务往来的需要 ; 设置与销售和采购无关的应收、 应付款项 , 则 是为了反映与销售和采购无关的非经常性的或小额的债权 、债务 往来 的需要 。这些项 目的存在给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方便 , 因此 , 需要对它们进行分析调整 。 将应收账款作为调节营业收入的工具较 为常见。如在本年底 虚开发票 , 同时增加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 , 次年又 以诸如质量 不符
利润操纵的现象及对策
利润操纵的现象及对策利润操纵行为一般是指企业为了某种目的,运用各种手段人为调节企业实现利润的行为。
这种行为,歪曲了企业的盈利状况。
隐藏了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危害性极大。
为此,本文就企业利润操纵现象的成因、操纵的手段作一番剖析,提出了遏制利润操纵行为的具体对策和措施。
一、利润操纵现象产生的原因(一)企业领导为追求政绩而提高企业利润。
由于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一般以一定的财务指标为基础,其中利润往往是最主要的财务指标。
经营业绩的考核涉及到企业厂长经理管理业绩的评定,并影响其提升、奖金福利等,因此为了业绩,企业难免要对利润进行操纵。
(二)上市企业为了自身利润或大股东利益而夸大甚至编造虚假盈利。
1.为获得股票发行资格。
企业首次发行时,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必须最近连续三年盈利,且经营业绩比较突出,才能通过证监会的审批。
一些业绩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得不进行利润包装而获得上市资格。
2.为了提高发行和配股价格。
发行价格和配股价格,在其发行和配股额度一定的情况下直接决定着募集资金的多少,因而一些企业不惜铤而走险提高每股收益的发行价和配股价(每股收益的提高只有通过增加利润来解决)。
3.避免股票被摘牌。
按规定,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三年亏损,证监会将会暂停其股票交易并限定限期消除亏损,如果限期内未能消除,其股票将被摘牌,终止其在交易所的交易。
上市公司为了保住上市资格。
在一定程度上会进行利润操纵。
(三)为规避所得税而隐瞒利润。
所得税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适当的税率而得出的。
一些企业为了偷税、漏税、推迟纳税时间,便会隐瞒利润。
但也存在着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为了能够维护其在社会上的形象,为了能够筹措到足够的资金,不惜虚报利润,多交所得税,而这部分所得税往往又通过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形式返给上市公司。
二、利润操纵手段的具体表现(一)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利润操纵。
企业虚增利润的手段及审计方法
企业虚增利润的手段及审计方法
近年来,企业虚增利润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虚增利润不仅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财务稳定性,也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防止企业虚增利润,需要了解企业虚增利润的手段和审计方法。
一、企业虚增利润的手段
1. 虚构收入
企业可以通过虚构收入的方式来虚增利润,如虚构销售收入、虚构赞助费、虚构广告费等。
2. 调节成本
企业可以通过调节成本的方式虚增利润,如虚拟减少原材料成本、虚拟增加管理费用、虚拟减少税费等。
3. 虚构资产
企业可以通过虚构资产的方式虚增利润,如虚构固定资产、虚构存货、虚构应收账款等。
二、审计方法
1. 数据比对法
审计员可以通过比对企业的财务数据和实际数据,如销售收入和销售数量、原材料成本和采购数量等,来发现企业虚增利润的情况。
2. 资产负债表分析法
审计员可以通过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分析,如对应收账款和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存货周转天数等指标的分析,来发现企业虚增利润的情况。
3. 现金流量表分析法
审计员可以通过对企业现金流量表的分析,如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等指标的分析,来发现企业虚增利润的情况。
总之,防止企业虚增利润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审计并对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比对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虚增利润的情况,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消费者的利益。
企业虚增利润的一些方法及应对措施
对企业利用销售业务多计收益,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审计:
(一)审查该项业务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及发运凭证的原始凭证,并与产品销售明细账核对,以确定业务的真实性。
(二)对企业一般在年终时开具空头发票虚构本年产品销售收入,次年用红字发票冲销,并称是销货退回业务,应审查年终和次年初的发票存根,并与销售明细账核对即时发现其弊端。
(一)向债务人函证,来证实应收账款账户行为。
(二)检查与销售有关的文件,以验证这些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三)用核对法将应收账款明细账与总分类账余额核对,将应收账款的账、表、单、证相核对。
(四)检查有无利用其他应收账款账户预提收入。
(三)企业在销售业务中,往往会因产品品种不符、质量不符合要求以及结算方面的原因发生销售折扣、折让及退回业务,直接影响本年利润,具体工作中应重视对企业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等不冲减销售收入、虚增利润的审计,应审阅产品入库单和产成品明细账,查明是否有退货记录,有无按规定将折扣、折让业务外减销售收入。
六、利用待处理财产损失长期挂账,虚增利润
编辑本段遏止虚增利润行为的对策(一)提高企业管理层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企业管理层不能为了经营业绩公然指使会计人员违规造假,进行利润粉饰,要学习企业管理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会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
(二)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现行会计准则会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现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利用预提费用或待摊费用账户调高利润
当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或发生严重亏损时,常常将应摊的费用少摊或不摊,把本应由当期负担的费用当作待摊费用处理,减少本期的成本费用,人为调高当期利润,或者采取应预提的费用不预提,虚增利润等。检查时应对跨期费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有两种方法:
财务舞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财务舞弊现象也随之增多。
财务舞弊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
本案例以某上市公司涉嫌虚假陈述案为例,探讨财务舞弊的法律责任及处理过程。
二、案情简介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领军企业。
然而,自2010年起,A公司涉嫌财务舞弊事件被曝光,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据调查,A公司在2010年至2013年间,通过虚构交易、虚增收入、隐瞒成本等手段,虚构了巨额利润。
具体表现为:1. 虚构交易:A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虚假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
2. 虚增收入:A公司通过提前确认收入、虚开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
3. 隐瞒成本:A公司通过少计成本、虚构成本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2014年,A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证监会对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罚决定。
三、法律分析1. 虚假陈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虚假陈述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通过虚构交易、虚增收入等手段,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了证券交易市场,符合虚假陈述罪的构成要件。
2.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披露或者披露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未按规定披露真实财务状况,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3. 内幕交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会计报表中虚增利润的识别与调整
会计报表中虚增利润的识别与调整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德阳账务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会计报表中虚增利润的识别与调整总结如下:企业管理者出于各种目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往往采用各种方法粉饰会计报表。
在粉饰会计报表的各种方法中,对投资者和债权人等经济利益影响最大的是虚增利润,或者高估资产,或者低估负债。
我们主要讨论五种虚增利润的识别和调整方法。
一、利用虚拟资产调节利润的识别与调整资产是指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
由于会计中普遍使用权责发生制核算损益,因此将一些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等项目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
而这些项目严格地说是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不是企业真实的资产,只是一种虚拟的资产。
这种资产的存在,为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一个费用和损失的“蓄水池”,企业可以通过递延摊销,少摊销或不摊销已经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从而增加利润,即通过增加不良资产来虚增利润。
制造虚盈实亏的借口较多,如权责发生制,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地方财政部门批示,不负责的中介审计等等。
采用这类方法虚增利润,其共同的特点是:虚拟资产“多记少摊”。
识别方法也相对简单,就是重点检查各类虚拟资产项目的明细账,以及注意会计报表附注中关于虚拟资产确认和摊销的会计政策,特别注意本年度增加较大和未予正常摊销的项目。
如发现人为操纵,应予调整。
二、利用应收和应付调节利润的识别和调整企业应收、应付款项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销售货物和采购货物相关的应收、应付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另一类是与销售货物和采购货物无关的应收、应付款项,包括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等。
设置与销售和采购相关的应收、应付款项,是为了满足权责发生制条件下的计算和反映相应债权、债务往来的需要;设置与销售和采购无关的应收、应付款项,则是为了反映与销售和采购无关的非经常性的或小额的债权、债务往来的需要。
由于这些项目的存在,给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方便,因此,需要对它们进行分析调整。
虚增利润核查情况汇报
虚增利润核查情况汇报
近期,公司对虚增利润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情况进行汇报。
经过认真调查和分析,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我们对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全面的审计。
通过对各项财务数据的比对和分析,我们发现了一些异常情况。
例如,在某些项目的成本支出和收入情况上存在着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情况,导致了利润的虚增。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已经对相关数据进行了重新核对,并对涉及的项目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其次,我们对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检查。
我们发现,在一些部门的绩效考核和奖金分配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利润虚增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已经对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了调整,并加强了对各部门绩效数据的监督和审核,以确保绩效考核的公平和公正。
此外,我们还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我们发现,在某些业务合作中存在着利润虚增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合作
方提供的数据不够准确,导致了业务收入和成本支出的不匹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已经加强了与合作方的沟通和协调,确保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公司对虚增利润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核查,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以解决。
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公司财务数据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规范和真实。
同时,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壮大。
希望全体员工能够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有企业虚增利润的五种主要形式和审计方法
国有企业虚增利润的五种主要形式和审计方法展开全文笔者在国有中小企业审计中发现,一些国有企业为了达到多发工资奖金和有利于向金融机构借款的目的,采取各种形式粉饰企业业绩,虚增企业利润。
针对虚增利润的形式,笔者简单谈谈对应的审计方法。
将代收的财政资金转作企业收入虚增利润。
一些国有企业为了单位小团体的利益,违反财政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留转移财政预算收入,将代收的财政资金转作企业业务收入。
对上述将代收的财政资金转作企业收入来达到虚增利润的问题,审计人员应重点审计企业代收取的财政资金数额多少,已上缴财政多少,尚有多少未上缴,具体审计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是要求被审计企业提供有关代收库区移民费和国有资产转让的合同并认真审阅,查明代收的库区移民费应如何收缴和转让国有资产应收取的国有资产收益数额;二是分别对企业代收的库区移民费和国有资产收益进行初步审计,摸清代收的财政资金如何核算;三是要求企业提供代收资金的收据存根,与明细账比对核实代收财政资金的金额共多少,已上缴财政金额多少,转作企业收入核算是多少,并进行审计取证。
将财政投入的补助资金列作企业收入虚增利润。
个别国有企业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将财政部门拨入企业的投资补助专项资金计入企业损益核算,以达到增加企业利润的目的。
对以上问题的审计,审计人员应从核查财政投入的补助专项资金核算的合规性入手,分别按如下审计方法实施。
首先,要求被审计企业提供财政下达补助专项资金的相关文件,必要时到财政部门核实被审计企业提供的相关拨款文件是否齐全;然后,逐一查阅财政部门下达的相关拨款文件,了解哪一笔财政拨款属专项补助资金及具体用途,并初步明确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最后,详细审查被审计企业是否正确核算财政拨入补助专项资金。
审计时应重点审计补贴收入等损益性科目,核查企业有无将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列作企业收入,人为虚增企业利润并取证。
将企业的收益性支出转作资本性支出虚增利润。
虚增利润的方式
1、虚增利润,会导致资产的虚增、负债或资本公积的虚减和未分配利润的增加,否则资产负债表就不平了。
因为资产=负债+净资产,净利润虚增,则未分配利润必然虚增,如果资产不虚增、负债或资本公积不虚减,资产负债表自然就不平了。
2、虚增利润的方式很多,大体如下:
(1)虚构收入,并同时虚构成本,虚增利润部分挂应收账款(肯定收不回来了)、或通过三方抹账方式转入其他应收款或冲减负债(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
(2)提前确认收入(并提前确认成本),虚增利润部分通常挂应收账款,待收到款时冲平,比如应在2013年确认的收入,在2012年就确认了。
(3)少转成本,少转部分留在预付账款或存货,导致预付账款或存货虚增;如果涉及少提折旧,则会虚减累计折旧,导致固定资产净值虚增;如果是少摊费用(装修费或厂房租金等),则会导致其他流动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虚增;
(4)少计期间费用,少计部分通常在其他应收款、长期待摊费用挂账,或是该预提的工资、税费和其他费用(房租、水电费等)未预提,导致应付职工薪酬、应缴税费和其他流动负债虚减;若存在或有事项导致的预计负债未提(如产品质量问题被用户起诉可能带来的损失等),则会虚减预计负债;
(5)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会导致相关资产净值虚增;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等;
(6)将应计入资本公积的(如关联采购价格低于公允价值的部分等等、或关联销售价格高于公允价值等关联方的利益输送等)计入营业外收入、减少主营业务本或增加主营业务收入,会虚减资本公积、虚增未分配利润。
3、如果虚增的利润通过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话,则还会导致出资不实。
若将虚增的利润进行现金分红,应涉嫌抽逃出资。
企业虚增利润常用方法
企业虚增利润的常见方法2009-01-09 16:48一、利用销售业务虚增利润。
一些企业通过混淆会计期间,把下期销售收入提前计入当期,或错误运用会计原则,将非销售收入列为销售收入,或虚增销售业务等方法,来增加本期利润以达到利润操纵之目的。
对企业利用销售业务多计收益,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审计:(一)审查该项业务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及发运凭证的原始凭证,并与产品销售明细账核对,以确定业务的真实性。
(二)对企业一般在年终时开具空头发票虚构本年产品销售收入,次年用红字发票冲销,并称是销货退回业务,应审查年终和次年初的发票存根,并与销售明细账核对即时发现其弊端。
(三)企业在销售业务中,往往会因产品品种不符、质量不符合要求以及结算方面的原因发生销售折扣、折让及退回业务,直接影响本年利润,具体工作中应重视对企业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等不冲减销售收入、虚增利润的审计,应审阅产品人库甲和产成品明细账,查明是否有退货记录,有无按规定将折扣、折让业务外减销售收入。
(四)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产品的,应查明有无商品未销售,编制虚假代销清单,虚增本期收入观象。
(五)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应查明本期是否收到价款,查明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账款门期是否真实。
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尊现象。
(六)获取产品价格目录,注意临近会计期末发生的异常及复杂交易、销售给关联方或关系密切的重要客户的产品价格是否合理,有无高价结算粉饰经营业绩和财务之嫌。
二、故意虚减费用以多计利润企业为了增加利润,常采用少提或不提折旧,或使已发生的当期支出暂不入账,或少计不计当期应负担的利息支出,不提或少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方法。
检查时应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刘性地选用检查方法。
三、随意变动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来调高利润企业为完成本期利润指标利用发出存货的汁价方法变动,故意调整存货成本,凋高利润。
当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时,企业为虚减产品成本,选用能减少本期材料耗用的计价方法,人为调低发出材料成本,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当材料按计划成本计价时,企业为虚减产品成本,利用材料成本差异账户进行调整,有意多分摊节约差异或少分甚至不分超支差异,以达到凋低发出材料成本,调高利润的目的;企业为虚增利润,还会利用在产品成本上升的计价方法调节产品成本,以达到虚减成本,多计利润的目的。
(财务分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因分析及治理对策
在当今社会财务造假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深入探讨导致财务造假的真正原因,寻觅管理财务造假的对策,确立正常有序的会计工作秩序已迫在眉睫。
目前许多上市公司利用财务进行造假,财务造假对社会在成为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到危害,使投资者的维权之路走的很艰难而又艰辛;财务造假还会造成诚信的缺失及其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不信任。
如果上市公司在监督下都在造假,更不用说非上市公司了,投资者都对它们失去了信任,于是真正想对企业的上市公司将难以融资,对社会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尽管我国上市公司管理结构逐步完善, 但财务报告造假问题依然没有根本改变。
究其原因, 一是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由于受利益驱动而采用一系列会计手段对财务报告进行造假, 如利用关联方交易,虚构经济事项, 虚增经营业绩等屡见不鲜, 随心所欲地任意调节会计事项对财务报告进行粉饰。
目的是为了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 在证券市场这个重要舞台展示企业的良好形象, 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因此, 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就千方百计地提高公司业绩。
二是上市公司内部业绩评价制度作为内部管理重要环节, 是评价各个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标准。
没有业绩评价标准, 就没有争优创先, 奖勤罚懒, 激励和约束机制就得不到实现,而这种业绩评价制度的缺陷正好为财务报告造假提供了土壤, 会计数据通常是上市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奖金、工资和职务提升的依据。
如果本年度不能实现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 奖金就会减少, 工作岗位也可能丢掉, 所以, 这种短期目标行为为财务报告造假提供了动机。
科龙电器的高管舞弊具有手段隐秘、危害巨犬、监守自盗、难以发现的特点。
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频发的造假事件更暴露出令人不安的现象是高管舞弊向第三方公信机构蔓延,个别银行、券商参预到公司的财务造假事件中,使得造假案件越来越复杂。
该类案件令人防不胜防,不仅受蒙蔽的审计师无从发现,普通民众更无从分辩真伪,投资者的投资信心遭受严重打击。
虚增利润核查情况汇报
虚增利润核查情况汇报
根据公司要求,我对虚增利润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将情况汇
报如下:
首先,我对公司近期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比对,发
现了一些异常情况。
在利润表中,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利润增长,
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这部分利润的增
长并非来自于真实的业务盈利,而是通过虚增收入或减少费用来实
现的。
其次,我对涉及到的具体项目进行了逐一排查,发现了一些问题。
比如,在销售收入方面,存在一些虚假的销售记录或者虚假的
销售合同,这导致了销售收入的虚增。
在费用方面,一些费用支出
被虚增或者被转移至其他项目,以减少费用支出,从而增加了利润。
此外,还发现了一些不合理的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坏账准备的处理,
导致了利润的虚增。
针对这些问题,我已经与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并对可能存在
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和预警。
同时,我也建议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对
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进行严格监督,以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此
外,我还建议对涉及到的具体项目进行深入调查,找出问题的根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综上所述,公司虚增利润的情况已经得到了初步核查,并提出
了相应的处理建议。
希望公司能够重视这一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
以解决,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维护公司的良好形
象和声誉。
虚增利润的法律处罚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日益成熟,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加。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部分上市公司为追求短期利益,通过虚增利润等手段误导投资者,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某上市公司虚增利润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虚增利润的法律处罚及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上市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酒店经营等业务。
该公司于2007年在深交所上市,上市后业绩逐年攀升,股价也随之上涨。
然而,在2015年,该公司被证监会查处,涉嫌虚增利润。
经调查,该公司在2012年至2014年间,通过虚构销售收入、提前确认收入、隐瞒费用等方式,虚增利润约10亿元。
具体表现为:1. 虚构销售收入:该公司通过虚构合同、伪造发票等手段,将尚未实际销售的商品计入销售收入,从而虚增利润。
2. 提前确认收入:该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提前确认收入,将尚未实现的收入计入当期利润。
3. 隐瞒费用:该公司将部分费用在财务报表中隐瞒,导致利润虚增。
三、法律处罚1. 行政处罚: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1)责令改正,退还投资者损失;(2)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罚款共计1.5亿元;(3)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市场禁入。
2. 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嫌虚增利润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虚增利润的法律风险虚增利润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虚增利润行为面临以下法律风险:(1)行政处罚:证监会可以对虚增利润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市场禁入等。
(2)刑事责任:涉嫌虚增利润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投资者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
2. 虚增利润的原因分析(1)利益驱动:部分上市公司为追求短期利益,通过虚增利润误导投资者,从而实现股价上涨、融资等目的。
虚增利润案例分析财务造假的法律后果
虚增利润案例分析财务造假的法律后果近年来,虚增利润案例频频引发公众关注,揭示了企业在财务报告中违规操作、虚假披露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分析虚增利润案例,探讨财务造假的法律后果。
一、案例分析1.1 公司A的虚增利润行为公司A是一家制造业企业,为了掩盖真实经营状况,其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虚假销售交易、收入确认和费用资本化等手段,虚增当期的利润数据。
通过设置假账目、异常的交易和隐瞒成本等方式,企图误导投资者和相关利益相关者。
1.2 公司B的利润操纵行为公司B是一家上市公司,其管理层通过虚构交易、虚假收入确认和滥用会计准则等方式,操纵财务报告中的利润数据。
这些操作违背了真实财务报告的原则,误导了投资者和金融市场。
二、财务造假的法律后果2.1 刑事责任财务报表造假涉及欺诈行为,违反了刑法相关规定。
一旦财务造假的行为被揭露,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诉讼和刑罚,如担保金、罚款、刑事处罚等。
2.2 民事责任财务造假给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了经济损失,相关责任人将面临民事诉讼的索赔要求。
受损害方通常要求追回经济损失,并要求赔偿由财务造假行为导致的其他损害,如信誉受损等。
2.3 行政处罚财务造假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责任人可能会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体现在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禁止担任公司高管等方面。
2.4 财产冻结和追缴对于财务造假的相关责任人来说,财产冻结和追缴是可能面临的后果。
一旦财务造假行为被确认,涉案人员的财产可能会被冻结,以便用于赔偿受害者或支付罚款等。
2.5 市场信誉受损财务造假行为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市场信誉,企业可能因此失去投资者和合作伙伴的信任,进而导致金融市场对企业的关注度下降,融资成本上升等一系列连锁反应。
三、防范财务造假的措施3.1 加强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合规性强。
包括完善财务管理流程、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制定有针对性的会计准则等。
会计虚增利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会计虚增利润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虚报收入、隐瞒费用,人为地增加企业的利润。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损害了企业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探讨会计虚增利润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企业和会计人员的重视。
二、会计虚增利润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对会计虚增利润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法》第4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收入或者隐瞒支出;(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故意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财务会计报告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会计虚增利润行为进行了刑事处罚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16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通过虚报收入、隐瞒支出等手段,虚增利润,数额较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数额1%以上5%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虚假数额1%以上5%以下罚金。
三、会计虚增利润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会计虚增利润的企业将面临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真实财务状况。
财务报表层次关联方虚增收入应对措施
财务报表层次关联方虚增收入应对措施对主管部门的报表是盈账,以显示其经营业绩,骗取奖励与荣誉等。
作为债权人,发现企业虚增利润时,应重点关注如何调整和还原,来正确判断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
在此,我们重点分析以虚增销售收入方式虚增利润的情况。
1、期末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大幅增加在查阅企业账目时,若发现该企业报表期末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账户较以往各期发生额大,且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没有明显增加,则该企业存在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嫌疑,准备于下期初作销货退回处理。
检查方法:可查阅库存商品和应收账款明细账,是否对以上业务作登记。
可查阅原始记账凭证,是否有发票、合同等证明真实交易背景的凭证;是否有发货单,库存商品是否真正发出,是否按规定结转了成本。
可查阅企业税单,是否缴纳增值税。
交易双方是否为关联企业。
调整方法:若发现以上不真实账务,应将虚增的销售收入及相关利润表科目还原后重新计算利润额、利润率等;同时将虚增的应收账款及相关的资产负债表科目还原后重新计算资产、负债、资产负债率等。
2、坏账损失不作处理或调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根据国家财会制度的规定,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对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以及因债务人逾期偿付超过3年(股份制企业5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审查(或自行)作坏账处理。
但有的企业经济效益欠佳,为了确保完成利润指标,就对应处理的坏账损失不上报不处理,人为造成大量陈账、呆账长期挂账,以掩盖企业潜亏真相。
有些企业在不改变应收账款余额的情况下,采取人为提高或压低提取坏账准备百分比的手法,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以调节当期利润。
检查方法:可审查应收账款明细账,了解每笔应收账款的账龄。
可审查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少提现象。
调整方法:若存在账龄超过3年(股份制企业5年)的应收账款未作坏账损失处理的情况,应将此笔根本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冲销管理费用,调低利润;若存在违规调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情况,应按正常计提比例重新计提后重新计算资产、利润等。
保险公司虚列费用整改措施
保险公司虚列费用整改措施保险公司作为经济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提供了重要的金融服务和保障。
然而,一些保险公司为了虚增利润,存在着虚列费用的问题。
虚列费用是指保险公司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此来降低税收和经营成本,从而追求更高的利润。
虚列费用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也损害了广大投保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因此,针对保险公司虚列费用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来加以解决。
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
保险公司应建立合理的费用核算制度和管理流程,严格规范费用的认定和报销程序。
制定明确的责任分工和审批权限,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另外,还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风险提示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防范虚列费用的风险。
其次,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
保险公司应加大内部审计力度,定期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审计部门应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费用是否真实、合规进行全面的核查。
同时,还应积极使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实时掌握费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防范虚列费用的发生。
第三,加强行业监管和外部审计。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日常监管,加大对费用核算和报告的审核力度。
对虚列费用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依法予以惩处。
同时,还应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增加监管的透明度和力度。
此外,外部审计机构也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四,加强行业自律和公共监督。
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和指导,制定有关虚列费用的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
加强行业交流,分享经验和教训,共同推动保险行业的规范发展。
同时,广大投保人和社会公众也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和举报,及时揭露虚列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还应加强宣传和教育。
保险公司应积极宣传保险知识和费用管理的重要性,让投保人和社会公众了解保险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提高他们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和满意度。
虚增利润的主要手段及其审计方法
虚增利润的主要手段及其审计方法(总3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虚增利润的主要手段及其审计方法2007年08月16日星期四 23:32一、虚增利润的主要手段及其审计方法1.虚构销售,虚列应收账款。
企业虚拟销售客户,开出销售发票,虚列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
如:“黎明股份”1999年通过与11户企业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07亿元,虚转成本7812万元,虚增利润2902万元,虚增库存2961万元。
“银广夏”1999年和2000年也是通过虚增出口销售收入,虚增利润7.45亿元。
对这种造假手段的审计方法,一是检查企业的年度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对照企业的销售量看是否出现销售总量大于生产能力的异常情况;二是抽查企业年末、季末的销售合同、出库凭证等原始资料,看其手续是否完整、是否有异常情况;三是对客户单位发询证函进行函证,以确认对方单位是否欠款。
2.少转销售成本,虚增利润。
这类企业不按销售配比原则结转销售成本,导致企业库存商品的账面金额远远大于实际库存金额。
如对某资产经营公司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现,该企业生产成本中的制造费用和人员工资均未结转,少转成本1500多万元。
对这种造假手段的审计方法,一是检查其成本结转方法是否遵循一贯性的原则;二是通过计价测试,看企业的期末存货单价是否异常;三是通过抽查盘点,对企业实际存货的数量和金额与账面存货的数量和金额进行比较,看是否有差异。
3.利用“未达账项”弄虚作假,调节利润。
如在对某企业离任审计时,发现该企业将362.8万元的有关费用支出单据压在银行未达账中,未进行账务处理。
——资料来源:上交所《会计报表作假及审计》对此,审计中要对银行未达账项中的银行已付而企业未付的事项查明原因。
4.利用资产重组和关联方交易调节利润。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方交易,其交易价格不是在公平的条件下确定的,往往存在人为调节利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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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故意虚增利润多缴税款税务机关要不要处置
2015-07-23 09:57:15来源:网络作者:马泽方【大中小】添加收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可以看出,现行税法虽对企业的会计处理规定没有强制规范,但却强调“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才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申报扣除。
事实上,很多地区对此也有过明确口径,如北京地区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解答时明确,15号公告第六条中“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以下简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是指企业在以前年度已进行会计处理,但因财务会计处理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或企业对政策理解有误造成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支出。
如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支出已进行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但未取得真实合法的有效凭证,以后年度取得时造成在以前年度应扣未扣。
中国税网认为,案例中C、D公司如果均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进行处理,会计上未确认这部分支出,却允许企业所得税前直接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值得商榷。
企业少计利润、少缴税款不新鲜,是税务稽查打击的重点,但现实中有不少企业出于某种原因故意多计利润,多缴税款。
对于这种反常行为,税务机关应该如何对待?
蹊跷:
多户企业故意多计利润,多缴税款
近日,某市国税局稽查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个奇怪现象:有多户企业故意多计利润,多缴税款。
这与企业为追求利益通常少计利润、少缴税款的“规则”背道而驰。
其中,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为粉饰报表,将预收账款3000余万元提前确认收入,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B公司也是一家上市公司,会计上按照50年计提房屋、建筑物折旧,但年度申报时按照20年计算折旧,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C公司为应对集团公司年末的业
绩考核,未将600万元费用计入支出,扭亏为盈,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D公司未将100万元费用计入支出,多计利润100万元,但汇算清缴时调减了100万元,并以此计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E公司与以上4户有所不同,其未多计会计利润,但有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
原因是E公司听说主管税务机关将对连续3年未缴税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遂通过不弥补亏损缴纳税款的方式逃避检查。
稽查人员查阅资料发现,企业多计利润早已有之。
财政部2012年底发布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五号)显示,各地财政部门2011年共检查发现违规问题金额552.29亿元,查补税款9.11亿元,并对相关单位处以罚款3875.52万元。
财政部同时发布的第二十四号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中提及部分企业存在多计利润的行为,如北京某公司多计利润7034万元,辽宁某公司多计利润1474万元,黑龙江某公司多计利润296万元,上海某公司多计利润5123万元。
方法不外乎多计营业收入、少计营业成本、少计支出、少计提折旧等。
最近的案例是今年6月,某上市公司通过伪造合同等方式虚增利润5124.58万元,受到证监会的处罚。
再有就是近来媒体曝出一些网店店主因被税务机关按刷单量征税而大呼冤枉的事件,都是企业虚增利润的事例。
稽查人员分析,企业故意多计利润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作为上市公司,需要粉饰报表,换取股东好感;作为集团下属公司,需要帮集团公司应对业绩考核。
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往往是企业少计利润的行为。
对于这些多计利润的行为,税务稽查应如何面对?
稽查人员欲对5户企业按先易后难原则处理
针对上述5户企业的情况,稽查人员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处理。
最容易处理的是B公司。
该公司筹划痕迹明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了“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企业有关账务处理只要不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就没有问题。
于是B公司一面抬高会计利润,一面做低应纳税所得额。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初,税务机关对此类行为束手无策,但如今针对相关行为已有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据此,B公司应按照50年会计折旧年限计算税收扣除,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并被加收滞纳金。
C公司的情况是,稽查人员查出该公司存在少缴税问题,C公司为免遭处罚才说出公司还有已发生未扣除费用的事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据此,C公司可以补扣除在支出实际发生年度,由于稽查人员检查出的问题金额小于C公司应扣除未扣除金额。
于是,C公司不仅不需要补缴税,还要享受退税。
D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政策,但纳税是正确的。
有稽查人员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比来看,D公司在会计上确认的支出是0,未超过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金额100万元,应按其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0进行税前扣除。
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不妥。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D公司的支出符合这一规定,应允许其税前扣除。
其次,即使不允许D公司税前扣除,D公司照样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申请退税。
此外,D公司的会计处理是错误的,税务机关不宜将错就错。
因此,对D公司,应不作纳税调整。
E公司是在稽查人员查出该公司其他需要补税的问题后,要求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比照来看,E公司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未超过五年期限,因此应允许其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E公司调减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后,不必再补税。
最棘手的是A公司。
该公司将预售账款确认为营业收入,既违反了会计上的收入确认原则,也违反了税收上的收入确认原则,税务机关可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3000余万元。
但A公司拒绝调减,因为由此产生的巨额退税需要披露,一披露其虚增利润的行为就曝光了。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现在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多缴了税款,企业却不要,怎么办?其实,税收征管法第五
十一条同时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而A公司虚增利润多缴税款是企业故意为之的,属于企业发现,若其不提出退税申请,税务机关无须强制。
税务机关处理虚增利润问题需把握几个边界
征管实践中,税务人员普遍认为,少计收入、多列支出必须强制更正,而多计收入,少列支出是非强制更正的,既然未少缴税款,甚至多缴了税款,就应尊重纳税人的意愿。
纳税人愿意多缴税款是有目的的,只要这种目的没有违反税法,税法就无需干涉。
因此,对于这种多计利润的行为,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主动干涉。
税务机关能要求企业必须更正会计处理吗?笔者认为不能,因为税法并未赋予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必须更正其会计处理的权力。
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应由财政部门来处理。
税务机关可提醒企业更正会计处理,若企业不听,可向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如证监会)反映。
对于上述企业虚增利润、没有少缴甚至多缴税款的情况,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不调整,也不可强制调整。
若在法定期限内,企业自行更正并申请退税的,税务机关也应当受理。
如果企业虚增利润的行为被财政部、证监会处罚,其修正利润后是否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笔者认为,税法没有企业因某种行为导致的多缴税款不能退还的规定,因此企业只要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就可以申请退税。
网店刷单行为与企业虚增利润在实质上是相同的。
对于相关店主,笔者认为,还是应当实质重于形式,要求网店举证,只要网店能够提供实际交易的证据,就应当按照实际交易量确认收入,不宜一律按照刷单量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