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月报、快报、半年报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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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广播电视行业基层统计月报

广播电视统计月报

表号:广基13表

制表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61号

报表说明

本表反映月度内,广播电视单位创收收入情况。汇总反映广播电视单位当月创收能力、规模。根据《统计法》单个统计调查单位的财务数据不予公布和使用。

指标解释

01.实际创收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指除财政性资金以外的本单位当月实际创收收入,包括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的收入。

企业单位指扣除财政部门及上级单位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之外的当月税前各项收入。

02.广告收入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路牌等播出、刊载广告取得的收入。

03.广播广告收入

播出广播节目取得的广告收入。

04.电视广告收入

播出电视节目取得的广告收入。

05.其它广告收入

除广播广告、电视广告之外的广告收入。

06.网络收入

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机构通过网络经营和服务取得的收入。

填报提示:

网络收入增减变化应与用户数的变化相关联。

07.有线广播电视收视费收入

向有线电视用户提供公共服务电视节目收取的固定的基本维护费用。不包括入网费(初装费)。

填报提示:

包括数字和模拟有线用户的基本收视费收入,不包括付费数字电视收视费收入。

08.付费数字电视收入

付费广播电视频道(频率)开办机构、集成运营机构、传输运营机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通过提供专业化、对象化、个性化付费广播电视服务取得的收入。

填报提示:

付费数字电视频道收费收入,不包括有线网提供公共服务节目的基本收视费。数字电

视收入纳入基本收视费收入不计入本指标。

09.三网融合业务收入

基于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的互动电视类业务、网络服务业务、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多媒体通信业务、媒体内容中心服务业务以及各种网络创新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10.广播电视网络互联网收入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开展互联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11.其它网络收入

除有线广播电视收视费、付费数字电视收入、三网融合业务收入之外的其它网络经营服务收入。

填报提示:

包括入网费(初装费)收入、有线电视建设配套费收入、落地费收入等。

12.广播电视节目销售收入

广播电视播出制作经营机构通过销售广播电视各类节目取得的收入。包括电视剧、动画电视、纪录片、专题片等各类电视节目境内外销售收入。

13.其它创收收入

除广告收入、网络收入、三网融和业务收入、广播电视节目销售收入之外的其它创收收入。包括演出收入、发行收入、版权、播映权、广播电视节目衍生的光盘音像制品销售收入,以及合作合拍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经营服务收入、租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2.2.1.数据采集

本表由系统内单位、社会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填报。01栏至13栏数据取自填报机构的财务部门。

2.2.2.表内审核

1、基本平衡公式

01=02+06+12+13

02=03+04+05

06=07+08+09+11

2、逻辑性公式

09≥10

全国广播电视行业基层统计快报

广播电视统计快报

表号:广基14表

制表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61号

报表说明

本表快速反映报告期内广播电视单位主要收入情况。汇总并快速反映广播电视行业全年收入总体情况。根据《统计法》单个统计调查单位的财务数据不予公布和使用。

指标解释

01.总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专项拨入资金、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根据相关会计科目填报。

填报提示:

(1)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即上级财政补助收入不记入事业单位总收入中,在填报时应予扣除,以避免重复填报。

(2)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的上缴收入,及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不计入上缴单位总收入,在填报时应予扣除,避免重复。

02.财政补助收入

从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性收入,包括财政专项资金,不包括发改委安排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根据相关会计科目填报。

填报提示:

1、上级拨给下级的资金,通过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的,由财政资金的使用单位填报,转拨的中间单位不填。

2、由中央或省安排设备方式下达的资金,地市、县级单位不填,由省级统一填报,避免重复。

03.企业单位总收入

广播电视企业各项收入,包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补助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04.实际创收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指除财政性资金以外的本单位全年实际创收收入,包括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的收入。

企业单位指扣除财政部门及上级单位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之外的税前各项收入之和。

05.广告收入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路牌等播出、刊载广告取得的收入。

06.广播广告收入

播出广播节目取得的广告收入。

07.电视广告收入

播出电视节目取得的广告收入。

08.其它广告收入

除广播广告、电视广告之外的广告收入。

09.网络收入

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机构通过网络经营和服务取得的收入。

填报提示:

网络收入增减变化应与用户数的变化相关联。

10.有线广播电视收视费收入

向有线电视用户提供公共服务电视节目收取的固定的基本维护费用。不包括入网费(初装费)。

填报提示:

包括数字和模拟有线用户的基本收视费收入,不包括付费数字电视收视费收入。

11.付费数字电视收入

付费广播电视频道(频率)开办机构、集成运营机构、传输运营机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通过提供专业化、对象化、个性化付费广播电视服务取得的收入。

填报提示:

付费数字电视频道收费收入,不包括有线网提供公共服务节目的基本收视费。数字电视收入纳入基本收视费收入不计入本指标。

12.三网融合业务收入

基于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的互动电视类业务、网络服务业务、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多媒体通信业务、媒体内容中心服务业务以及各种网络创新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13.广播电视网络互联网收入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开展互联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14.其它网络收入

除有线广播电视收视费、付费数字电视收入、三网融合业务收入之外的其它网络经营服务收入。

填报提示:

包括入网费(初装费)收入、有线电视建设配套费收入、落地费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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