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管理制度
设备沉降观测管理制度
设备沉降观测管理制度一、总则设备沉降观测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设备沉降观测工作,确保设备运行安全稳定,预防设备沉降对设备造成的损害。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设备沉降观测工作,并对设备沉降观测的程序、人员、设备、措施及责任进行规定。
二、管理机构公司设备沉降观测工作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设备管理部门设立设备沉降观测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设备沉降观测工作。
设备沉降观测工作小组由工程师、技术员等专业人员组成,具有丰富的设备沉降观测经验。
三、设备沉降观测程序1.设备沉降观测工作应按照设备沉降观测程序执行,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工作。
2.设备沉降观测程序应包括设备沉降观测的时间、地点、方法、仪器设备等详细内容。
3.设备沉降观测程序应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设备沉降观测人员1.设备沉降观测工作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执行,观测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2.设备沉降观测人员应定期进行技能培训和考核,确保其观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设备沉降观测仪器设备1.设备沉降观测所需的仪器设备应具备精准度高、稳定性好、精度高等特点,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2.设备沉降观测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3.设备沉降观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设备运行的可靠性。
六、设备沉降观测措施1.设备沉降观测工作应按照程序要求进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设备沉降观测时应严格按照要求使用仪器设备,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
3.设备沉降观测过程中如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七、设备沉降观测责任1.设备沉降观测工作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沉降观测工作负有全面的责任。
2.设备沉降观测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观测工作,并对观测结果负责。
3.设备沉降观测人员应按照程序规定,认真执行工作,对观测结果负责。
4.设备沉降观测工作小组及观测人员应定期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观测结果,并对所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
沉降观测管理制度
施工测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施工测量的目的是保证梁场工程施工预制梁沉降、临建的控制,通过各种测量控制手段,使最终的工程施工在设计的平面及空间位置上,并保证其结构形式和几何形体符合设计要求,满足规定的精度。
施工测量工作贯穿于从工程交接起至工程竣工交付的全过程,是开展工程施工的基础工作,必须提前进行、认真负责。
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施工测量依据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桥梁构件工程分公司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及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工程要满足的精度要求、桥梁构件工程分公司现行测量技术规范。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桥梁构件工程分公司工程技术部、在工程技术部下设工程测量组、测量责任人,组织实施管段的测量工作,指导的施工测量工作。
第三条业务上接受工程管理部工程测量的管理与指挥,测量组配备、配足专职测量人员和测工。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工程管理部测量主要职责为:1、在梁场总工的领导下,积极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联系并组织测量组进行测量工作。
2、梁场总工、工程管理部参与与制定施工工程的控制测量方案。
3、工程管理部组织实施复核测量工作,指导测量组的施工测量工作,解决测量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梁场总工、工程管理部筹划施工过程的沉降观测及制存梁不均匀沉降后的观测、分析工作等。
5、由工程管理部、测量组编写工程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书。
6、由梁场总工、工程管理部指导测量组施工测量,加强施工测量管理工作,根据情况随时对各测量对象、沉降观测的测量进行复核。
7、由工程管理部、测量组检查测量仪器及设备的管理、校检计划等,满足规范要求。
8、积极与相邻标段水准点进行衔接工作,保证定位准确。
第五条测量组工作职责:1、业务上,在梁场总工的指导下开展本梁场测量工程的施工测量工作;2、在工程管理部统一安排下完成本梁场的沉降观测、复核测量、控制测量等工作;3、进行梁体测量和施工永久性控制水准点的埋设、临建时梁场的线路横、纵断面测量工作;5、负责土石方、临建、及梁场涉及到的施工测量等日常测量工作并做好施工测量记录。
沉降观测监理工作制度
沉降观测监理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沉降观测工作的质量,及时发现和处理沉降问题,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稳定,根据《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50007-2011等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筑工程的沉降观测监理工作。
二、沉降观测监理组织机构2.1 监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沉降观测监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沉降观测工作。
2.2 沉降观测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能够满足沉降观测监理工作的需要。
2.3 沉降观测监理机构应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沉降观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沉降观测监理工作内容3.1 沉降观测方案的审查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沉降观测方案,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科学性。
审查内容包括:观测依据、观测方法、观测频率、观测仪器设备、观测数据处理等。
3.2 沉降观测点的设置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设置沉降观测点,确保观测点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观测点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观测点应设置在具有代表性的位置,能够反映整个建筑工程的沉降情况;(2)观测点的设置应避免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如交通、施工等;(3)观测点应具有明显的标志,便于观测和维护;(4)观测点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3.3 沉降观测过程的监督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沉降观测方案进行观测,确保观测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督内容包括:观测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检验、观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观测数据的记录和整理等。
3.4 沉降观测数据的审核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沉降观测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审核内容包括:观测数据的记录、计算、分析和报告等。
3.5 沉降问题的处理监理单位应根据沉降观测数据,及时发现和处理沉降问题。
处理内容包括:分析沉降原因、制定处理方案、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等。
沉降观测管理制度
沉降观测管理制度第一条沉降观测由项目分部总工牵头负责,分三级复核制度,项目部测量队是项目分部沉降观测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管理。
各架子队测量组是沉降观测实施单位,服从、协助项目部测量队的管理,架子队技术主管是架子队沉降观测总负责人。
第二条项目部测量队下设沉降观测管理组,具体督促和指导各施工沉降观测工作的开展。
各架子队成立沉降观测组,负责各区段沉降观测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1、项目部测量队沉降观测管理组主要职责(1) 项目部测量队沉降观测管理组是项目分部沉降变形观测的管理主体和技术支持方,严格按有关规范、设计文件及总指要求,督促各架子队做好各项施工过程中的沉降变形观测工作。
(2) 对项目分部各架子队的沉降观测的机构设置、人员和仪器设备配置、观测措施和观测过程等进行监督、控制和管理。
(3) 严格按沉降观测的技术要求,审查和监督项目分部各架子队的沉降观测工作具体实施过程和观测频次,保证沉降观测成果质量。
(4) 指导和服务各架子队沉降观测工作的实施过程,积极协助各架子队解决沉降观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 对各架子队沉降观测数据和资料管理进行检查,并收集汇总,以确保沉降观测基础资料的完备性。
(6) 积极与设计、监理单位联系,保证各架子队沉降观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7) 完成项目分部下(4) 当天工作完成后,及时的整理观测数据,如发现异常数据,立即进行复核,分析原因。
达的其他与沉降观测相关的任务。
2、各架子队沉降观测组主要职责为:(1) 各架子队是各区段沉降变形观测的实施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有关规范、设计文件及总指要求做好各项施工过程中的沉降变形观测工作,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2) 各架子队按沉降观测工程量的需要,配置足额的人员和仪器设备,保证沉降观测工作的顺利完成。
(3) 各施架子队负责编制沉降变形观测技术方案,报项目部测量队审核,测量队修改确认后,报监理审批。
(5) 为保证精度,执行人员、仪器、线路、基准点基本固定的原则。
沉降观测管理制度(总5页)
一、人员配置及岗位职责沉降观测小组设置小组长一名,组长:南健勇;成员三名,成员:张祥斌(兼)、任旭康、何德彪;资料员:冯婷婷(兼);各成员岗位职责如下:小组长 熟悉和掌握沉降变形观测方法、技术标准及相关文件,对沉降变形观测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安排落实沉降变形实施计划、按照规定频率实施沉降变形观测;及时解决沉降变形观测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上报;对日常沉降变形观测工作实施检查、指导,负责沉降变形监测网的建立,并组织对工作基点的稳定性进行定期检核;认真执行双检复核制度,确保数据的连续性、可靠性。
小组成员:掌握沉降变形观测的技术要求,了解操作规程;熟悉沉降变形监测网各工作基点的平面位置,并保护好工作基点及沉降变形观测标;正确操作、使用銦瓦尺及配套尺垫等,确保沉降数据真实有效;协助做好数据的内业整理工作。
二、测量工作基本要求水准基点使用时应作稳定性检验,并以稳定或相对稳定的点作为沉降变形的参考点,并应有一定数量稳固可靠的点以资校核。
每次观测前,对所使用的仪器和设备应进行检验校正,并保留检验记录。
每次沉降变形观测时应符合:严格按水准测量规范的要求施测。
首次(即零周期)观测应进行往作为变形测量初始值。
返观测,并取观测结果的中数,经严密平差处理后的高程值,为了将观测中的系统误差减到最小,达到提高精度的目的,各次观测应使用同一台仪器和设备,前后视观测最好用同一水准尺,必须按照固定的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进行,观测路线必须形成附合或闭合路线,使用固定的工作基点对应沉降变形观测点进行观测。
实行“五固定”即“固定水准基点、工作基点、固定人、固定测量仪器、固定监测环境条件、固定测量路线和方法”,以提高观测数据的准确性。
观测时要避免阳光直射,且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观测条件下工作。
成像清晰、稳定时再读数。
随时观测,随时检核计算,观测时要一次完成,中途不中断。
沉降观测均采用满足相应测量精度等级的电子水准仪,不得采用光学水准仪。
学校建筑物沉降观测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确保学校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及时发现和处理建筑物的沉降问题,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观测目的1. 检测学校建筑物地基的沉降情况,评估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
2. 及时发现建筑物的沉降异常现象,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 为学校建筑物的维修、加固和改造提供科学依据。
三、观测内容1. 建筑物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
2. 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3. 地基土类型、地质条件、建筑结构特点等因素对沉降的影响。
四、观测方法1. 采用水准测量法,使用精密水准仪(S1或S05级)和铟合金水准尺。
2. 观测点设置:在建筑物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米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设置观测点;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宽度大于等于15米或小于15米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五、观测频率1. 施工期间:首次观测应在水准点安设稳固后进行,以后按每施工1-5层观测1次(多层建筑每施工一层观测1次,高层视层数和沉降速率确定,总观测次数不宜小于8次);施工期间若停工,则应在停工时和重新开工后各增加1次观测;沉降有异常变化时,应增加观测次数。
2. 使用阶段:按第1年4次,第2年2次,以后每年1次,直到沉降稳定为止。
六、观测记录与报告1. 观测记录应详细、准确,包括观测时间、观测点位置、观测数据、仪器校准情况等。
2. 观测报告应包括观测数据、沉降分析、处理意见等内容,由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
沉降测量管理制度
沉降测量管理制度一、引言沉降测量是地下工程、建筑物及土木工程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技术工作。
沉降测量是指通过对地表沉降进行测定,以求得地下工程施工对地表所产生的影响,并且为后续的工程建设提供重要的参考数据。
沉降测量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沉降测量工作而制定的一套管理体系,以确保沉降测量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从沉降测量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据、范围和要求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管理制度的目的沉降测量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沉降测量工作,确保沉降测量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具体目的包括:1.制定沉降测量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以保障沉降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明确沉降测量工作的责任人和工作流程,建立清晰的管理体系。
3.对沉降测量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4.及时评估和反馈沉降测量工作情况,为后续工程建设提供重要数据支持。
5.提高沉降测量工作的科学性和精确度,为工程建设提供可靠的参考数据。
三、管理制度的依据沉降测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当建立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具体依据如下: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地下工程勘察规范》等。
2.地方性法规:根据所在地的法规要求进行制定。
3.行业标准和规范:例如《地基与基础工程沉降观测规程》、《建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等。
4.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和需求,结合行业标准和法规进行具体制定。
四、管理制度的范围沉降测量管理制度的范围应涵盖以下内容:1.沉降测量工作的组织和工作流程:具体包括沉降测量工作的组织架构、工作人员的安排和分工等。
2.沉降测量工作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明确沉降测量的技术要求和操作流程,确保测量数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沉降测量设备和仪器的管理:包括仪器的购置、验收、保养和使用规范等。
4.沉降测量数据的处理和评估: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测量数据进行评估和分析,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沉降观测管理制度
沉降观测管理制度1、总则(1)、为加强测量管理,使箱梁沉降观测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梁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2)、沉降观测工作的依据是XXXXXX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下发的《沉降变形观测系统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行业和部门的现行法规、政策和规定;(3)、制梁场应保持沉降观测人员的相对稳定,重视和加强测量人员知识更新,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尽量采用先进仪器设备,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
(4)、沉降观测工作是艰苦、细致的集体活动。
从事沉降观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有吃苦耐劳、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养成爱护仪器、设备的好习惯。
2、沉降观测组织形式(1)、沉降观测工作由工程技术部和各工班分级管理和实施。
(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①梁场工程技术部设1名测量员,管理制梁场的所有测量工作。
②工班技术人员负责本工班的箱梁沉降观测工作。
③梁场沉降观测工作受总工程师及工程部部长领导,沉降观测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3)、职责范围①制梁场工程部:负责梁场的沉降观测管理、协调工作;对梁场沉降观测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跟踪测量技术发展动向,编制沉降观测方案,搞好沉降观测队伍建设;组织测量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掌握测量人员、仪器配置情况,制定仪器设备更新、检定、报废办法。
②测量员:负责梁场沉降观测工作;组织测量成果统计、分析。
掌握梁场测量仪器配置情况,建立测量仪器台帐、档案;负责测量仪器定期检定、检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送专业维修部门维修;确保施工过程中沉降观测工作有人负责,沉降观测人员持证上岗。
③工班技术人员:负责对自己工班沉降观测;3 测量管理制度(1)、沉降观测测设成果交接制梁场的沉降观测测设成果包括测量原始记录,内业成果,数据统计分析。
(2)、沉降观测测设成果存档箱梁沉降观测工作结束后,根据有关要求对测设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测量、数据统计分析资料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再存档。
沉降观测管理制度
沉降观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沉降观测工作,保障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保护周边环境及建筑物安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行土地开发、基础施工、地铁隧道施工、桥梁建设等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地表沉降观测的重要工程,及时发现和处理沉降问题,防止因沉降引发的各种安全事故。
第三条沉降观测工作应遵循科学、严谨、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观测数据真实可靠,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四条项目单位应加强对沉降观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配备专业人员和先进设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观测,并及时对观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
第五条观测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技术力量过硬,设备先进,具备独立承担沉降观测任务的能力。
第六条本制度制定机构为项目单位,管理执行机构为项目部沉降观测管理组,负责对沉降观测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项目部沉降观测管理组应定期对沉降观测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完善沉降观测工作管理制度。
第八条沉降观测工作应与周边建筑物和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共同维护工程施工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二章沉降观测基础第九条沉降观测的基本原理是通过观测点位的位置和地形高程的变化,来确定地表的沉降情况,从而判断工程施工的影响和地质条件的变化。
第十条沉降观测应在工程施工前确定观测点位,安装观测标志,并制定观测方案,确定观测时间和频次。
第十一条沉降观测的方法主要有水准测量法、全站仪法、GPS法等,观测设备应具备高精度和自动化的功能。
第十二条沉降观测时,应进行周边建筑物和环境的调查,分析周边建筑物和环境对沉降的影响。
第十三条沉降观测的数据应及时记录,定期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形成观测报告,及时通报项目单位。
第三章沉降观测组织和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设立沉降观测管理组,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沉降观测工作。
第十五条沉降观测管理组应配备沉降观测专业人员,负责制定沉降观测方案,组织观测工作,对观测数据进行分析,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储罐沉降观测制度范本
储罐沉降观测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确保储罐的安全稳定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储罐的使用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储罐的沉降观测工作。
二、沉降观测组织与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储罐沉降观测组织机构,明确观测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企业应制定储罐沉降观测计划,明确观测周期、观测方法和观测内容。
3. 企业应定期对储罐进行沉降观测,并根据观测结果及时调整储罐的使用状态。
4. 企业应建立健全储罐沉降观测档案,保存观测数据和观测报告。
三、沉降观测方法与要求1. 观测方法(1)采用水准仪、全站仪等仪器进行观测。
(2)观测点应设置在储罐的四个角落和中心,共计五个观测点。
(3)观测数据应符合国家有关测量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观测要求(1)观测人员在进行观测前,应了解储罐的结构、使用状况和周边环境。
(2)观测应在储罐停用期间进行,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
(3)观测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观测操作规程,确保观测人员的安全。
四、沉降观测数据分析与处理1. 观测数据应按照观测周期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
2. 企业应根据观测数据,判断储罐的沉降状况,并及时采取措施。
3. 当储罐沉降超过规定值时,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如调整储罐使用状态、进行维修加固等。
4. 企业应将观测数据和处理结果报告给相关部门,并留存备查。
五、沉降观测设备与管理1. 企业应配备满足观测需求的仪器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
2. 企业应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观测人员应熟悉仪器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
六、培训与考核1. 企业应对观测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储罐沉降观测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2. 企业应定期对观测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
七、监督与检查1. 企业应建立健全储罐沉降观测的监督与检查制度,确保观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施工现场沉降观测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沉降观测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施工现场沉降观测管理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沉降观测是对施工工程对地基土层的影响进行跟踪和监测的技术手段,目的是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沉降变化在可控范围内,以保证工程的稳定和安全。
本文将针对施工现场沉降观测管理制度展开讨论。
二、管理制度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施工现场沉降观测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工程沉降观测工作能够科学、有序地进行,准确掌握施工过程中地基沉降的变化情况,为工程的稳定和安全提供可靠依据。
2. 原则(1)科学性原则:施工现场沉降观测工作应基于科学的原理和方法进行,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规范性原则:管理制度应明确观测工作的规范要求,包括观测设备的选择、安装和维护等,确保观测结果的可比性和一致性。
(3)实用性原则:管理制度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满足实际工程的需要,同时保证观测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和经济性。
三、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观测设备和方法(1)观测设备: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选择适当的沉降仪器和设备,如水准仪、测斜仪、接触测量仪等,确保观测的准确性和精度。
(2)观测方法:根据具体工程,选择合适的观测方法,如周期观测、连续观测等。
同时,应制定详细的观测方案,并确保观测过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2. 观测管理流程(1)监测计划:在施工前制定观测计划,明确观测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确保观测工作的系统性和全面性。
(2)观测数据处理:及时收集和整理观测数据,运用合适的软件和算法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得出可靠的结果。
(3)观测报告编制:根据观测结果编制观测报告,报告应详细记录观测过程、数据分析和处理结果,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3. 观测管理责任与监督(1)责任划分:明确观测管理工作的责任划分,包括观测人员、观测负责人和观测监督人员等,确保每个环节的职责明确。
(2)培训与考核:对观测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其观测技能和专业水平。
同时,建立考核机制,对观测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奖惩。
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案
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案各控制点的放样应按照设计图纸和实际情况进行,确保控制点的位置准确无误。
在放样前,应清理控制点周围的杂物,保证控制点周围的地面平整。
放样时应使用精密仪器,如全站仪等,保证放样的精度和准确性。
五、施工时的各项限差和质量保证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稳定性。
施工时应注意控制各项限差,如地面水平度、墙体垂直度等。
同时,应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如加固墙体、加强地基等,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可靠。
六、沉降观测沉降观测应在建筑物施工完成后进行,观测周期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观测时应使用精密仪器,如水准仪、全站仪等,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观测数据应及时记录和整理,以便后续的分析和处理。
七、测量复核措施及资料的整理为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应进行测量复核。
复核时应使用不同的测量仪器和方法,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观测数据和资料应及时整理和归档,以备后续的分析和处理。
八、施工测量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施工测量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和管理,确保施工测量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测量管理制度,规范施工测量工作的流程和要求,确保施工测量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九、仪器保养和使用制度为确保测量仪器的精度和可靠性,应建立仪器保养和使用制度。
在使用前应检查仪器的状态和精度,使用后应及时清洁和保养,以延长仪器的使用寿命。
十、测量管理制度为确保测量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应建立健全的测量管理制度。
制定测量工作的流程和要求,规范测量数据的记录和整理,加强对测量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测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地面控制点布设完成后,对于转角处的线采用2″级电子经纬仪DJD2进行复测,确保无误后进行施测。
高程传递采用钢尺直接丈量法,若竖直方向有突出部分,不便于拉尺时,则采用悬吊钢尺法。
每幢建筑的高度上至少设有两个以上的水准点,并进行两次导入误差校核,以确保符合规范要求,否则需要独立施测两次。
沉降观测管理制度
沉降观测管理制度沉降观测管理制度是指在建造工程过程中对地基沉降进行观测和监测的一套管理制度。
地基沉降是指建筑物或工程设施与地基之间的相对位移,它是由于地基土体的自重引起的。
沉降观测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沉降观测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沉降观测管理制度的目的和任务:沉降观测是为了掌握地基变形的情况,及时发现并及时处理地基沉降引起的问题。
沉降观测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控制,具体任务包括:1.对新建工程进行沉降观测,及时掌握地基变形情况,预测和控制沉降量,保证建筑安全;2.对已建工程进行沉降观测,监测沉降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或降低沉降引起的问题,保证建筑质量;3.对疑似发生地基沉降的建筑工程进行沉降观测,验证疑似沉降问题,及时处理。
二、沉降观测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沉降观测项目的确定:根据具体项目的要求,确定沉降观测的具体项目,包括观测的位置、数量、观测参数等。
观测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尽可能保证观测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观测设备和方法的选择:根据观测项目的要求,选择适当的观测设备和方法,包括水准仪、GNSS测量等。
观测设备应具备高精度、高灵敏度的特点,以保证观测数据的准确性。
观测方法应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确保观测结果的可靠性。
3.观测周期和频率的确定:根据工程的具体要求,确定观测周期和频率。
观测周期是指进行一次观测所需的时间,观测频率是指在一个观测周期内进行观测的次数。
观测周期和频率的确定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观测要求来确定,以保证观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观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对观测得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包括数据的整理、计算、统计等。
观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以保证观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观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结果应及时上报并提供给相关人员,以便进行后续的决策和措施的制定。
5.观测报告的编制和提交:根据观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结果,编制观测报告,并及时提交相关人员。
矿山地表沉降管理制度
矿山地表沉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保障安全,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制定本制度。
为了减少矿山地表沉降对周围环境和基础设施的影响,促进矿山地表沉降管理工作与矿山开采活动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沉降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矿山地表沉降风险的开采项目,包括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
第三条矿山地表沉降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依法合规、动态监测的原则。
第四条矿山地表沉降管理制度是矿山企业的管理制度,应制定相应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管理程序和技术规范。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地表沉降管理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矿山地表沉降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矿山地表沉降风险评估第六条矿山企业在开展矿山地表沉降管理前,应当进行矿山地表沉降风险评估,综合考虑矿山开采的规模、矿区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状况等因素,确定矿山地表沉降可能产生的影响和程度。
第七条矿山地表沉降风险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可靠,可为矿山地表沉降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条矿山地表沉降风险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矿山地表沉降对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的可能影响;(二)矿山地表沉降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危害;(三)矿山地表沉降监测手段和方法的可行性分析;第九条矿山地表沉降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给相关管理部门,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管理决策。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矿山地表沉降风险评估报告的结论,制定矿山地表沉降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矿山地表沉降监测与管理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地表沉降监测系统,对矿山地表沉降进行实时、动态监测。
第十二条矿山地表沉降监测应包括但不限于:(一)地表位移监测;(二)地下水位监测;(三)地下水位和地表位移之间的关系监测;(四)相关基础设施的变形监测。
第十三条矿山地表沉降监测数据应当及时记录、传输和存档,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沉降观测管理制度
沉降观测管理制度一、人员配置及岗位职责沉降观测小组设置小组长一名,成员两名;各成员岗位职责如下:小组长:熟悉和掌握沉降变形观测方法、技术标准及相关文件,对沉降变形观测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安排落实沉降变形实施计划、按照规定频率实施沉降变形观测;及时解决沉降变形观测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上报;对日常沉降变形观测工作实施检查、指导,负责沉降变形监测网的建立,并组织对工作基点的稳定性进行定期检核;认真执行双检复核制度,确保数据的连续性、可靠性。
小组成员:掌握沉降变形观测的技术要求,了解操作规程;熟悉沉降变形监测网各工作基点的平面位置,并保护好工作基点及沉降变形观测标;正确操作、使用銦瓦尺及配套尺垫等,确保沉降数据真实有效;协助做好数据的内业整理工作。
二、测量工作基本要求水准基点使用时应作稳定性检验,并以稳定或相对稳定的点作为沉降变形的参考点,并应有一定数量稳固可靠的点以资校核。
每次观测前,对所使用的仪器和设备应进行检验校正,并保留检验记录。
每次沉降变形观测时应符合:严格按水准测量规范的要求施测。
首次(即零周期)观测应进行往返观测,并取观测结果的中数,经严密平差处理后的高程值,作为变形测量初始值。
备设器仪的测观和员人测观定固并,岗上能才训培过经须必员人的测观与参.为了将观测中的系统误差减到最小,达到提高精度的目的,各次观测应使用同一台仪器和设备,前后视观测最好用同一水准尺,必须按照固定的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进行,观测路线必须形成附合或闭合路线,使用固定的工作基点对应沉降变形观测点进行观测。
实行“五固定”即“固定水准基点、工作基点、固定人、固定测量仪器、固定监测环境条件、固定测量路线和方法”,以提高观测数据的准确性。
观测时要避免阳光直射,且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观测条件下工作。
成像清晰、稳定时再读数。
随时观测,随时检核计算,观测时要一次完成,中途不中断。
沉降观测均采用满足相应测量精度等级的电子水准仪,不得采用光学水准仪。
沉降观测项目管理制度
沉降观测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沉降观测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行土地开发、基础工程施工等需要进行沉降观测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沉降观测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务实、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监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项目相关各方的责任。
第五条沉降观测项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观测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第二章沉降观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第六条沉降观测项目管理应当设立专门的监测团队,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沉降观测项目监测团队应当由项目经理、监测工程师、数据分析师等人员组成。
第八条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整体管理工作,监测工程师负责具体的沉降观测工作,数据分析师负责对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处理。
第九条沉降观测项目监测团队应当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总结项目进展,讨论并解决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沉降观测项目监测团队应当与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建立有效的联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章沉降观测项目管理流程第十一条沉降观测项目管理流程包括项目立项、方案设计、设备安装、数据采集、数据分析、报告编制、结果评估等环节。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阶段,应当明确沉降观测的目的、范围、时间、责任等要素,编制项目计划并报批。
第十三条方案设计阶段,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监测点位、监测参数、监测周期等内容,制定监测方案并报批。
第十四条设备安装阶段,应当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选购、安装监测设备,并进行调试和监测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数据采集阶段,应当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采集监测数据,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数据分析阶段,应当对监测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找出数据中的规律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法。
第十七条报告编制阶段,应当根据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编制监测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结果评估阶段,应当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判断观测目的能否达到,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沉降观测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沉降观测行业管理,保障沉降观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沉降观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观测机构”)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沉降观测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沉降观测资质管理工作。
第四条沉降观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资质等级的划分依据观测机构的设备水平、技术力量、人员素质、业绩等条件。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沉降观测资质的观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装备;(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观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技术职称证明;(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六)技术装备清单;(七)相关业绩证明;(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报送审批;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应当自收到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资质证书管理第九条沉降观测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印制。
第十条观测机构应当妥善保管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一条观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观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二条观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沉降观测与精密测量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沉降观测与精密测量风险管理实施细则一、概述沉降观测和精密测量是建筑、土壤和基础设施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复杂的工程环境和不可控因素的存在,这些工作通常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因此,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必须进行风险管理。
本文旨在制定沉降观测与精密测量风险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风险评估在进行沉降观测与精密测量之前,必须对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环境、工作过程、设备选择、人员培训等方面。
评估结果应编制成风险评估报告,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
三、防范措施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设备防护:选择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2. 工作环境:对工作现场进行合理规划和布置,保证工作的进行不受外界干扰和危险因素影响。
3. 人员培训:对从事沉降观测和精密测量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风险意识。
4. 安全措施:建立和执行相应的安全措施,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
5. 预案制定:针对常见的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项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
四、监督与检查建立监督与检查机制,对沉降观测与精密测量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监督与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运行状况、工作环境合规性、人员培训情况等。
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记录相关问题和处理过程。
五、风险管理的持续改进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定期风险评估和持续改进的措施,不断提高沉降观测与精密测量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性。
所有相关人员应参与到风险管理中,加强对风险管理的重视和认识。
六、风险管理记录建立风险管理记录,记录沉降观测与精密测量的相关风险管理工作。
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报告、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监督与检查结果等。
这些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定期进行回顾和总结,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七、责任追究与奖惩制度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与奖惩制度,对于风险管理不力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单位,应进行相应的追究和处罚;对于积极采取风险管理措施并取得良好成绩的个人或单位,应予以奖励和表彰,以形成良好的风险管理氛围。
位移 沉降监测管理制度
位移沉降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位移沉降监测工作的管理,保障工程安全,预防灾害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的位移沉降监测工作,包括静载荷观测、动载荷观测、地下水位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位移沉降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规范的原则,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位移沉降监测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承担,监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执行监测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位移沉降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监测工作按照规定开展。
第六条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准确地报送到建设单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章监测工作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位移沉降监测工作。
第八条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实力,具备从事位移沉降监测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第九条监测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监测人员和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条监测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熟悉监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章监测工作计划和方案第十一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监测工作计划和监测方案。
第十二条监测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测范围、监测内容、监测周期、监测方法、监测仪器设备的选用和布设等内容。
第十三条监测方案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位、布设监测仪器设备、确定监测频次和监测周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监测方案应当经过建设单位和监测单位共同审核确认,确保监测方案科学严谨、可行可靠。
第十五条监测工作计划和监测方案应当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方可开展监测工作。
第四章监测工作实施第十六条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和工作计划的要求,组织实施位移沉降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监测点位的选择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监测仪器设备的布设应当符合要求,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监测单位应当确保监测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
风力发电机组沉降观测规范
沉降观测分析管理制度1 一般规定1.1 建筑沉降观测可根据需要,分别或组合测定建筑场地沉降、基坑回弹、地基土分层沉降以及基础和上部结构沉降。
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时开始。
1.2 各类沉降观测的级别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速度确定。
1.3 布置沉降观测点时,应结合建筑结构、形状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并应顾及施工和建成后的使用方便。
同时,点位应易于保存,标志应稳固美观。
1.4 各类沉降观测应根据剧本规范第9.1节的规定及时提交相应的阶段性成果和综合成果。
2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2.1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应分别测定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内的相邻地基沉降与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外的场地地面沉降。
2.2 建筑场地沉降点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可选在建筑纵横轴线或边线的延长线上,亦可选在通过建筑重心的轴线延长线上。
其点位间距应视基础类型、荷载大小及地质条件,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或征求设计人员意见后确定。
点位可在建筑基础深度1.5~2.0倍的距离范围内,由墙外向外由密到疏布设,但距基础最远的观测点应设置在沉降量为零的沉降临界点以外;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应在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布设线路之外的地面上均匀布设。
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可选择使用平行轴线方格网法、沿建筑物四角辐射网法或散点法布设。
2.3 建筑场地沉降点标志的类型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标志可分为用于监测安全的浅埋标和用于结合科研的深埋标两种。
浅埋标可采用普通水准标石或用于直径25cm的水泥管现场浇灌,埋深宜为1~2m,并使标石底部埋在冰冻线以下。
深埋标可采用内管外加保护管的标石形式,埋深应与建筑基础深度相适应,标石顶部须埋入地面下20~30cm,并砌筑带盖的窨井加以保护;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的标志与埋设,应根据观测要求确定,可采用浅埋标志。
2.4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路线布设、观测精度及其他技术要求可按照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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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员配置及岗位职责
沉降观测小组设置小组长一名,组长:南健勇;成员三名,成员:张祥斌(兼)、任旭康、何德彪;资料员:冯婷婷(兼);各成员岗位职责如下:小组长:熟悉和掌握沉降变形观测方法、技术标准及相关文件,对沉降变形观测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安排落实沉降变形实施计划、按照规定频率实施沉降变形观测;及时解决沉降变形观测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上报;对日常沉降变形观测工作实施检查、指导,负责沉降变形监测网的建立,并组织对工作基点的稳定性进行定期检核;认真执行双检复核制度,确保数据的连续性、可靠性。
小组成员:掌握沉降变形观测的技术要求,了解操作规程;熟悉沉降变形监测网各工作基点的平面位置,并保护好工作基点及沉降变形观测标;正确操作、使用銦瓦尺及配套尺垫等,确保沉降数据真实有效;协助做好数据的内业整理工作。
二、测量工作基本要求
水准基点使用时应作稳定性检验,并以稳定或相对稳定的点作为沉降变形的参考点,并应有一定数量稳固可靠的点以资校核。
每次观测前,对所使用的仪器和设备应进行检验校正,并保留检验记录。
每次沉降变形观测时应符合:严格按水准测量规范的要求施测。
首次(即零周期)观测应进行往返观测,并取观测结果的中数,经严密平差处理后的高程值,作为变形测量初始值。
为了将观测中的系统误差减到最小,达到提高精度的目的,各次观测应使用同一台仪器和设备,前后视观测最好用同一水准尺,必须按照固定的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进行,观测路线必须形成附合或闭合路线,使用固定的工作基点对应沉降变形观测点进行观测。
实行“五固定”即“固定水准基点、工作基点、固定人、固定测量仪器、固定监测环境条件、固定测量路线和方法”,以提高观测数据的准确性。
观测时要避免阳光直射,且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观测条件下工作。
成像清晰、稳定时再读数。
随时观测,随时检核计算,观测时要一次完成,中途不中断。
沉降观测均采用满足相应测量精度等级的电子水准仪,不得采用光学水准仪。
测段观测完成后数据,必须及时整理观测数据。
当发现沉降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必须首先自查,应重测并分析工作基点的稳定性,必要时联测基准点进行检测,并提交自查分析报告。
在观测过程中,应做好一些重点信息的记录,如对架梁、运梁车通过施工荷载的记录,天气情况,地下水影响情况的记录,利于对结构变形特性的分析和异常数据的分析。
三、测量工作具体要求
水准网的观测整体上按照国家二等水准施测,对线下工程变形点的观测必须采用闭合或附合水准路线,水准路线经过的工作基点或基准点数量不得少于两个。
水准仪必须使用DS05级及其以上精度级别的数字仪器,仪器及配套水准尺均应
格,方可使用。
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均不超过15″。
仪器各种设置正确,其中有限差要求的项目按规范要求在仪器中进行设置,并在数据采集时自动控制,不满足要求的在现场进行提示并进行重测。
观测成果的重测和取舍总体上按《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2006)二等水准有关要求执行。
观测时,视线长度≤50m,前后视距差≤1 m,前后视距累积差≤3.0 m,视线高度≥0.55m(此处的视线高度指实际水准仪视线高度,而非水准仪中丝读数),测站限差:两次读数差≤0.4mm,两次所测高差之差≤0.6 mm,检测间歇点高差之差≤1.0 mm,观测读数和记录的数字取位:使用数字水准仪读记至0.01mm。
(上述规定在考虑变形沉降观测实际情况与特点的基础上,为保证沉降观测的质量、精度,在部分指标规定上较国家二等水准测量的有关标准而言更趋于严格)。
观测时,具体顺序为:
奇数站“后—前—前—后”
偶数站“前—后—后—前”
每一测段均为偶数测站。
晴天观测时给仪器打伞,避免阳光直射;扶尺时借助尺撑,使标尺上的气泡居中,标尺垂直。
观测前30分钟,将仪器置于露天阴影处,使仪器与外界气温趋于一致;对于电子水准仪,进行不少于20次单次测量,达到仪器预热的目的。
测量中避免望远镜直接对着太阳;避免视线被遮挡,遮挡不超过标尺在望远镜中截长的20%。
观测时用
水准仪的圆水准器,严格置平。
在连续各测站上安置水准仪时,使其中两脚螺旋与水准路线方向平行,第三脚螺旋轮换置于路线方向的左侧与右侧。
除路线拐弯处外,每一测站上仪器与前后视标尺的三个位置,一般为接近一条直线。
观测过程中为保证水准尺的稳定性,选用5.0kg以上的尺垫,水准观测路线必须路面硬实,观测过程中尺垫踩实以避免尺垫下沉。
同时观测过程中避免仪器安置在容易震动的地方,如果临时有震动,确认震动源造成的震动消失后,再激发测量键。
水准尺均借助尺撑整平扶直,确保水准尺垂直。
当相邻观测周期的沉降量超过限差或出现反弹时,应重测并分析工作基点的稳定性,必要时联测基准点进行检测。
数据处理时,闭合差、中误差等均满足要求后进行平差计算,水准路线要进行严密平差,选用经鉴定合格的软件进行。
成果数据按统一格式录入线下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和评估数据库。
四、沉降观测处罚细则
为保证沉降观测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切实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制定以下处罚细则:
4.1.对于沉降观测桩、观测标漏埋、观测桩埋设质量不合格的、对责任人一处罚款50元,未及时埋设的,晚埋设一天罚款10元;
4.2.对于保护架或PVC管破坏的,每处罚款20元,并在1天之内修复到位;
4.3.基坑及建筑物埋点后及时开始首次观测工作,推迟实施观测的根据检验批
4.4.数据处理出现错误,一次对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到期未及时上
交数据的推迟一天罚款100元;
4.5.对数据弄虚作假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一次罚款100元,并进行全司通报。
五、执行日期
本制度于2015年9月1日执行。
编制:审核:批准:
文件传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