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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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员配置及岗位职责

沉降观测小组设置小组长一名,组长:南健勇;成员三名,成员:张祥斌(兼)、任旭康、何德彪;资料员:冯婷婷(兼);各成员岗位职责如下:小组长:熟悉和掌握沉降变形观测方法、技术标准及相关文件,对沉降变形观测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安排落实沉降变形实施计划、按照规定频率实施沉降变形观测;及时解决沉降变形观测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上报;对日常沉降变形观测工作实施检查、指导,负责沉降变形监测网的建立,并组织对工作基点的稳定性进行定期检核;认真执行双检复核制度,确保数据的连续性、可靠性。

小组成员:掌握沉降变形观测的技术要求,了解操作规程;熟悉沉降变形监测网各工作基点的平面位置,并保护好工作基点及沉降变形观测标;正确操作、使用銦瓦尺及配套尺垫等,确保沉降数据真实有效;协助做好数据的内业整理工作。

二、测量工作基本要求

水准基点使用时应作稳定性检验,并以稳定或相对稳定的点作为沉降变形的参考点,并应有一定数量稳固可靠的点以资校核。

每次观测前,对所使用的仪器和设备应进行检验校正,并保留检验记录。

每次沉降变形观测时应符合:严格按水准测量规范的要求施测。首次(即零周期)观测应进行往返观测,并取观测结果的中数,经严密平差处理后的高程值,作为变形测量初始值。

为了将观测中的系统误差减到最小,达到提高精度的目的,各次观测应使用同一台仪器和设备,前后视观测最好用同一水准尺,必须按照固定的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进行,观测路线必须形成附合或闭合路线,使用固定的工作基点对应沉降变形观测点进行观测。实行“五固定”即“固定水准基点、工作基点、固定人、固定测量仪器、固定监测环境条件、固定测量路线和方法”,以提高观测数据的准确性。

观测时要避免阳光直射,且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观测条件下工作。

成像清晰、稳定时再读数。

随时观测,随时检核计算,观测时要一次完成,中途不中断。

沉降观测均采用满足相应测量精度等级的电子水准仪,不得采用光学水准仪。

测段观测完成后数据,必须及时整理观测数据。

当发现沉降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必须首先自查,应重测并分析工作基点的稳定性,必要时联测基准点进行检测,并提交自查分析报告。

在观测过程中,应做好一些重点信息的记录,如对架梁、运梁车通过施工荷载的记录,天气情况,地下水影响情况的记录,利于对结构变形特性的分析和异常数据的分析。

三、测量工作具体要求

水准网的观测整体上按照国家二等水准施测,对线下工程变形点的观测必须采用闭合或附合水准路线,水准路线经过的工作基点或基准点数量不得少于两个。

水准仪必须使用DS05级及其以上精度级别的数字仪器,仪器及配套水准尺均应

格,方可使用。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均不超过15″。仪器各种设置正确,其中有限差要求的项目按规范要求在仪器中进行设置,并在数据采集时自动控制,不满足要求的在现场进行提示并进行重测。

观测成果的重测和取舍总体上按《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2006)二等水准有关要求执行。观测时,视线长度≤50m,前后视距差≤1 m,前后视距累积差≤3.0 m,视线高度≥0.55m(此处的视线高度指实际水准仪视线高度,而非水准仪中丝读数),测站限差:两次读数差≤0.4mm,两次所测高差之差≤0.6 mm,检测间歇点高差之差≤1.0 mm,观测读数和记录的数字取位:使用数字水准仪读记至0.01mm。(上述规定在考虑变形沉降观测实际情况与特点的基础上,为保证沉降观测的质量、精度,在部分指标规定上较国家二等水准测量的有关标准而言更趋于严格)。

观测时,具体顺序为:

奇数站“后—前—前—后”

偶数站“前—后—后—前”

每一测段均为偶数测站。晴天观测时给仪器打伞,避免阳光直射;扶尺时借助尺撑,使标尺上的气泡居中,标尺垂直。

观测前30分钟,将仪器置于露天阴影处,使仪器与外界气温趋于一致;对于电子水准仪,进行不少于20次单次测量,达到仪器预热的目的。测量中避免望远镜直接对着太阳;避免视线被遮挡,遮挡不超过标尺在望远镜中截长的20%。观测时用

水准仪的圆水准器,严格置平。在连续各测站上安置水准仪时,使其中两脚螺旋与水准路线方向平行,第三脚螺旋轮换置于路线方向的左侧与右侧。除路线拐弯处外,每一测站上仪器与前后视标尺的三个位置,一般为接近一条直线。

观测过程中为保证水准尺的稳定性,选用5.0kg以上的尺垫,水准观测路线必须路面硬实,观测过程中尺垫踩实以避免尺垫下沉。同时观测过程中避免仪器安置在容易震动的地方,如果临时有震动,确认震动源造成的震动消失后,再激发测量键。水准尺均借助尺撑整平扶直,确保水准尺垂直。

当相邻观测周期的沉降量超过限差或出现反弹时,应重测并分析工作基点的稳定性,必要时联测基准点进行检测。

数据处理时,闭合差、中误差等均满足要求后进行平差计算,水准路线要进行严密平差,选用经鉴定合格的软件进行。

成果数据按统一格式录入线下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和评估数据库。

四、沉降观测处罚细则

为保证沉降观测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切实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制定以下处罚细则:

4.1.对于沉降观测桩、观测标漏埋、观测桩埋设质量不合格的、对责任人一处罚款50元,未及时埋设的,晚埋设一天罚款10元;

4.2.对于保护架或PVC管破坏的,每处罚款20元,并在1天之内修复到位;

4.3.基坑及建筑物埋点后及时开始首次观测工作,推迟实施观测的根据检验批

4.4.数据处理出现错误,一次对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到期未及时上

交数据的推迟一天罚款100元;

4.5.对数据弄虚作假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一次罚款100元,并进行全司通报。

五、执行日期

本制度于2015年9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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