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农业局的内部审计制度
农业局的内部审计制度农业局的内部审计制度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各行各业都在不断完善自己的管理机制,以保证企业能够稳定运行并保持竞争力。
作为国家重要的部门之一,农业局负责中国的农业生产和发展,其内部审计制度的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本文将探讨农业局内部审计制度的关键方面和作用。
一、内部审计的定义和重要性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为了评估和改善运营效率、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而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审计活动。
内部审计旨在通过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和解决组织内部存在的问题,为组织提供独立的、有价值的建议,帮助组织完成经营目标,提高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水平。
内部审计在组织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发现和解决问题。
内部审计通过对组织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而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为组织的改进提供了有效的支持。
2. 提高管理水平。
内部审计能够对组织的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可以发现组织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和潜在风险,进而提出合理的管理建议,帮助组织提高管理水平。
3. 保护组织利益。
内部审计能够发现组织意识不到的风险和利益,保护组织内部股东利益和财产安全。
二、农业局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农业局作为国家重要的部门之一,其内部审计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农业局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农业局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以保证组织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转。
1. 确立内部审计职责和权力。
农业局应当明确内部审计制度的职责和权力,是以内审工作的开展更加透明、规范和有效。
2. 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管理规范。
农业局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管理规范,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规范统一管理,确保内审工作顺利开展。
3. 建立内部审计机构。
农业局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推进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确定内审计划、安排内部审计人员、审核内部审计报告等相关工作。
4. 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农业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计划,对组织的关键岗位和重要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建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办法为了规范本局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为我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发展服务的功能,根据《审计法》及省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局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下审一级”的原则,对所属各单位和部门的财务收支、二级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内部控制制度、经济效益和需要特别关注的经济事项等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实现审计资金覆盖率达到100%,确保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完成率达到100%o第二条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内部审计,如有群众举报、有财经违规违纪现象、有重大财务专项检查等,可随时开展内部审计。
第三条本局规划财务处负责完成本局的内部审计工作。
被审计的单位要积极配合,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条本局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接受纪检监察的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能力,并符合《审计法》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六条规划财务处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可根据工作的需要,临时聘请符合条件的财务会计人员参加指定的审计项目,并在项目审计组长的领导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规划财务处也可根据工作量的实际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开展内部审计。
第三章规划财务处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第八条负责编制内部审计年度计划,报单位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计划实施。
第九条如需要对年度审计计划进行调整,应将编制调整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按照审计计划组织审计工作,包括安排审计项目、实施具体审计、编写审计报告、交换审计意见、达审计意见书、整理审计资料、归集审计档案、建立审计台账等。
第五章内部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正式进行审计项目前,必须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被审单位全称、审计工作时间、审计期间、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名单、被审单位需要准备的资料等。
单位内审工作制度
单位内审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目的是通过评价和改善单位的管理活动、风险控制和治理程序,促进单位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保密性、合法性原则,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服务于单位的管理和决策。
第四条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置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第六条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形式可以根据单位规模、业务性质和管理需要确定。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单位领导担任,或者由单位领导授权的其他人员担任。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领导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三、内部审计程序第九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审计计划进行,审计计划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
第十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审计方案进行,审计方案应当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审计期限等。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程序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等阶段。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审查会计资料、文件、现场考察等方式,获取审计证据,并对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编制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报告提交给单位领导或者董事会,为单位决策提供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局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审计股(或科、办等,下同)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局审计股根据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审计组可由机关专职审计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的主要职责:(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项移送监察室进一步审理。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题审计。
第七条:内部财务审计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五)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一)实施审计前10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二)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三)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
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局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局及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状况,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第三条设立局审计部门,局属各单位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高度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具备财经类大专以上学历或经济、财会、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熟悉本行业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专(兼)职审计人员在没有违法、失职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不得任意撤换。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组织对本局及局属各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内审监督:(一)制定适合本局内部监督管理要求的各种常规性内审、专项内审和绩效内审制度和办法;(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经济效益,资产运行状况及质量;(三)建设项目的预(概)算、决算(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四)本局内设机构和局属各单位领导人离任及任期经济责任情况;(五)投资效益情况;(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七)协调与外部审计、社会审计之间的关系,并配合其工作。
加强同监事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联系,互通有关情况和资料,必要时协同开展工作;(八)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审计事项。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内部审计制度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内部审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厅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各单位指厅机关、各直属单位、派出单位、派驻单位。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对各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坚持审计、帮助、促进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二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研究重要内部审计事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计划,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决定,完成各项内部审计具体工作任务。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二)对各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三)对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四)对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五)对各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六)对各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七)对各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八)对各单位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九)协助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十)厅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对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处是局属内审机构,在财务管理司的日常管理下,依照国家财经法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局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负责局属行政、事业和服务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单位 (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国家审计署的业务指导。
局属事业和服务经营单位中资产规模较大,下属单位较多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条审计处职责是:拟定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参与制定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规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内部财务审计人员进行培训;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对各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负责领导委托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条审计处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财务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及决算;(二)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三)“收支两条线”管理;(四)各单位资产、负债和损益;(五)资产购置、使用、管理和处置;(六)政府采购活动;(七)基建工程的概算、招投标、预算和决算;(八)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九)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经济活动;(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十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十二)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部门、本单位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十三)领导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和各单位委托的审计事项。
第五条内部审计权限(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二)申计会计凭证、账表、预算、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软件,查阅单位会计档案、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和资料;(三)列席有关会议;(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调查,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请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或造成损失浪费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七)提出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的建议。
机关行政单位内审制度范本
机关行政单位内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行政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行政单位内审制度,是指机关行政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机关行政单位内审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坚持风险导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四条机关行政单位应当设立内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内审人员,负责开展内审工作。
内审机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内审工作。
第二章内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机关行政单位内审机构是单位内部专门履行内审职责的机构,内审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内审工作负责。
第六条内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二)有符合条件的内审人员;(三)有健全的内审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内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三)经过培训并取得内审资格证书。
第三章内审内容和程序第八条内审内容包括:(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五)其他需要内审的内容。
第九条内审程序包括:(一)内审计划制定: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内审计划,明确内审目标、内容、范围、方法和时间安排。
(二)内审实施:按照内审计划,开展内审工作,收集相关证据,评价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内审报告:整理内审成果,编制内审报告,报告内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四)内审整改:单位负责人对内审报告中的问题进行整改,内审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四章内审结果运用第十条内审机构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内审结果,对重要问题应当提交单位领导班子讨论。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范文(4篇)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规范资产运作、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务监督的效果,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评估和咨询,以评价组织绩效、提高内部控制的效果、减少风险和改善管理水平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计的目标和任务第四条内部审计的目标是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业务流程的顺利进行,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任务包括:(一)评估与监督本单位的绩效,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二)检查和评估本单位的工作流程,发现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并提出改进建议;(三)审核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并提出改进建议;(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安全隐患和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并提出改进建议;(五)协助本单位的管理层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提供管理咨询和意见建议;(六)参与重大决策的审议和评估工作,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七)承担其他与内部审计有关的任务。
第三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第六条本单位应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能够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由本单位领导任命,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九条基层单位可以将内部审计工作委托给上级单位或专业机构进行,委托单位要负责对委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程序和方法第十条内部审计应根据需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的范围、目标和方法,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深入和高效。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一)审核文件和资料,了解有关事项的情况;(二)实地考察,了解工作现场的情况;(三)查阅记录,核实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四)采用统计和分析方法,评估绩效和风险;(五)进行访谈和调查,了解相关人员的意见和看法;(六)组织会议和研讨,集思广益,达成共识。
审计单位内部工作制度
审计单位内部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单位内部管理,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审计单位的内部管理工作,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档案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审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审计单位应配备具有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二、审计计划第五条审计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上级机关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第六条审计计划应包括审计项目、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时间、审计组成员等要素。
第七条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第八条审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计划进行调整,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审计实施第九条审计组在进行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的目的、范围、时间等事项。
第十条审计组应根据审计计划和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审计组在进行审计时,有权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账簿、凭证等,有权向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组应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组应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形成的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审计结果。
四、审计报告第十四条审计组完成审计后,应撰写审计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过程、审计发现、审计结论等内容。
第十五条审计报告应经审计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七条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等资料归档,留存备查。
烟草专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烟草专卖局(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履行审计职责,发挥审计作用,保障企业健康运行第一条市局(公司)审计部门为全市烟草系统内部审计主管机关。
在局(公司)党组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指导与监督全市烟草内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接受省局(公司)审计处的业务指导、管理与监督。
第二条内审人员应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培训制度。
享受审计人员应有的各种待遇和津贴。
第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四条本企业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一)全面预算的执行、管理和使用;(二)资产、负债、损益以及与企业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三)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四)局(公司)所属有经济实体的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六)经济合同的签约、履行;(七)基本建设及其他工程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决(结)算;(八)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九)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本企业内审机构及人员的主要权限:(一)要求各部门、单位按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等;(二)对审计涉及事项向有关部门、个人进行调查,索取证明材料;(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领导同意,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隐瞒真相,提供假资料、假情况的,经主管领导同意,有权采取封账、封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五)对发现问题有权提出改进、提高的建议和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有权提请局(公司)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处理;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向市局(公司)党组提出建议表彰;(六)对审计中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内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七)对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进行审计,做到不审计不结算,先审计后付款;(八)对存在重大管理问题进行审计调查,就员工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提出审计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机关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为加强建设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相关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内部审计工作在局主要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内部审计由局审计工作组负责,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1、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3、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特别是财会制度是否明确具体,严密有效);4、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5、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6、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7、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8、所在单位领导人交办的或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9、离任审计。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当按时向其主管的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四)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是:1、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2、参加有关的会议。
3、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调取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5、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建议。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7、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五)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1、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同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可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
定期审计的间隔期限,一般分为季、半年、一年,特殊情况可随时审计。
2、实施审计时,应当事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3、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
农业局的内部审计制度
THANKS
运用先进的审计方法
采用现代化的审计方法和工具,提高审计效率和准确性。
数据分析与运用
运用数据分析工具,对被审计单位的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和分析。
风险评估与应对
通过风险评估,发现潜在的重大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审计报告与反馈
撰写审计报告
根据审计结果和数据分析结果,撰写详尽的审计报告。
报告反馈与沟通
将审计报告向相关领导和被审计单位进行反馈和沟通,确保问题的解决和改 进。
06
农业局内部审计制度的未来展望与发展趋
势
内部审计制度的发展趋势分析
1
内部审计制度将不断适应农业局的发展需求, 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审计质量 和效率。
2
内部审计将更加注重数字化转型,利用大数据 、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审计效率和精度。
3
内部审计将更加注重与外部审计和监管机构的 合作,共同推动农业局的发展。
内部审计的历史与发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内部审计的起源
内部审计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最初是为了监督公司的财务 报告和防止欺诈行为而设立的。
内部审计的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内部审计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职业, 并开始在各种组织中发挥重要作用。
02
农业局的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机构与人员
审计机构
农业局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与企业内部其他制度的协调与配合
内部控制制度
农业局的内部审计制度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相互配合, 共同维护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财务管理制度
农业局的内部审计制度与财务管理制度相互配合,确保 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水务局内审规章制度
水务局内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务局内部运作,强化内部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合理、效益高效,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水务局内部各项审计工作,涉及资金、财务、经营等方面的审计事务均需按照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条水务局内审工作应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局内规章、规程和本规章制度进行。
第四条水务局内审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部门配合完成。
第五条内审工作应以求真、务实、公正、客观为原则,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水务局内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二章内部审计工作流程第七条水务局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一)明确审计内容和范围,制定审计计划。
(二)开展审计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
(三)制定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四)报告审计结果,跟踪整改情况。
第八条水务局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制定审计计划,按照计划逐项进行审计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财务审计管理第十条水务局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各项财务记录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各项支出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与财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保证审计工作的连贯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经营审计管理第十四条水务局内部审计部门应对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经营成果和经营计划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管理,确保经营活动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与经营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保证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考核第十八条水务局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工作考核制度,对内审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局的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局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本局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局审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本局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局预算。
第九条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题审计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有下列权限:(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二)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项移送监察室进一步审理。
单位内审工作制度
单位内审工作制度
一、强化内部审计工作
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一)制定机关及属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有关度和实施办法,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并逐步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流程;
(二)负责制定年度内审计划;拟定审计方案,起草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等审计文书;
(三)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领导指派审计及受托审计项目,组织进行审计;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和风险,提出改进意见,供领导决策;
三、负责对局职能科室工作履行情况审计
(四)职能科室承担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情况;
(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情况;
(七)财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八)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九)领导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的事项。
四、监督局机关财务收支管理情况和执行;
(十)财务、会计法规制度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一一)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各项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各项费用标准、支出定额的制定和管理情况。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山丹县国土资源局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下属各中心所、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经济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内部审计是局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局领导的要求,派出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本局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其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审计的原则。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
(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三)保守秘密的原则。
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事项保密,不得随意对外公开.(四)回避的原则。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四条成立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局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局及所属单位依法进行审计。
本局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内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政治素质,并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内审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具备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技能.内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聘任和后续教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局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拟定内部审计制度;(二)组织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培训;(三)拟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四)具体组织实施内审工作。
第八条局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本局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一)预算的编制、执行、财务收支管理与财务决算;(二)票据使用与收费情况,主要包括土地登记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出让价款及使用费等资金征管是否到位,程序是否规范,资金管理是否合法;(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概)算、决算、督查、验收等;(四)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效益情况,包括土地、矿山项目资金及征地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情况;(六)本局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审计;(七)银行存款及授权支付额度核查;(八)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九)政府采购及招标情况;(十)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十一)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使用及其有关经济活动情况;(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局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九条内部审计具体事项主要由内审机构自行组织,必要时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第十条局内部审计机构向本局主要负责人提交年度内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审计报告等;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审计局报送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XX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XX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XX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审计效率,规范审计行为,制定本审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XX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内部进行的审计工作,包括财务审计、绩效审计、合规性审计等。
二、审计范围和目标1.审计范围:本审计工作制度适用于XX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内所有涉及财务、绩效和合规性的业务活动,包括财务收支、项目实施、政策执行等方面。
2.审计目标:(1)保障财务管理的规范性,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2)评估业务活动的绩效,提供改进建议;(3)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三、审计组织与人员1.审计组织:2.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专业的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还需具备较强的沟通、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审计程序1.确定审计计划:审计部门每年制定审计计划,根据业务重要性和风险程度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并明确审计目标和要求。
2.开展审计工作:审计人员按照审计计划,进行实地考察、资料收集和业务人员访谈等,获取审计依据,并对审计对象的经济业务情况进行审核和验证。
3.编写审计报告: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撰写审计报告,包括审计结果、问题描述、原因分析和改进建议等内容,并及时提交给局领导和被审计单位。
4.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定整改计划,并按计划逐项整改。
审计部门应对整改进展进行跟踪和监督,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五、保密与责任1.保密责任:审计人员应对所知悉的审计事项和资料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2.追究责任: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记过、撤职等。
六、附则1.本审计工作制度于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局领导负责解释和修订。
2.对于未尽事宜,由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以上是XX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维护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风险控制。
财政局内部监督审计制度
内部监督审计制度为进一步健全财政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内部监督审计工作行为,促进财政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内部监督审计工作在局党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局纪检组、监督局、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实施内部监督审计工作。
二、内部监督审计工作应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审计的情况和查出的问题予以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报局党组审定后,下达内部审计结论。
三、内部监督审计的范围:局机关各股室、二级机构及乡镇财政所。
四、内部审计检查面达到100%,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
审计时限一般以上一次审计至本次审计之间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审计方法可采用全面审计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五、内部监督审计的内容:局机关各职能股室在财政收支、审批事项、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财政资金使用和安全情况;对二级机构和各财政所主要是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决算、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审计。
具体包括:(一)内部会计基础工作和财务管理基本情况,包括:凭证、账簿设置是否合法;会计核算、报表是否正确;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档案管理是否规范;其他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银行账户的管理和财政资金安全情况;(三)部门预、决算的审核、批复情况;(四)国库资金的解缴、退付及拨付情况;(五)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六)预算外资金及财政信用资金的管理情况;(七)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八)惠农政策落实情况;(九)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和效益情况;(十)对审计部门和内部监督审计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十一)二级机构及财政所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十二)局机关各股室、各级机构及乡镇财政所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
具体包括:任职期间单位财务收支状况;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债权债务及信用担保情况;内部管理情况;有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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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局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局及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状况,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设立局审计部门,局属各单位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高度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具备财经类大专以上学历或经济、财会、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熟悉本行业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
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专(兼)职审计人员在没有违法、失职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不得任意撤换。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护内部审
计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组织对本局及局属各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内审监督:
(一)制定适合本局内部监督管理要求的各种常规性内审、专项内审和绩效内审制度和办法(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经济效益,资产运行状况及质量;
(三)建设项目的预(概)算、决算(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四)本局内设机构和局属各单位领导人离任及任期经济责任情况;
(五)投资效益情况;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
(七)协调与外部审计、社会审计之间的关系,并配合其工作。
加强同监事部门及纪检监察
部门的工作联系,互通有关情况和资料,必要时协同开展工作;
(八)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将有关审计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各项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及相关文件、资料等;(二)参加本局及局属各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会议;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
关单位领导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检查会计凭证、账
簿、报表、决算报告、合同协议、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
料,收集经济信息;
(五)提出纠
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
出追究责任或者通报批评的建议;
(七)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和资料;
(八)考查、选择承担具体审计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一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和本局内审计划及局属各单位要求内审的报告,拟
定内审方案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
计,须由被审计单位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该项业务委托协议书;
(二)根据确定的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前三日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审计事项实施后,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
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审计组。
审计组作出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书,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下达。
经批准后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其他股东,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被审计单位对下达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或内审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或申诉,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或内审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复议或更改的决定;
(六)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内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报上级内审机构备案,同时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无
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陷害、报复内审人员的,承担或委托审计事项的所在
单位主要领导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漏秘密,以及有其他行为等给国家或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模范遵守财经法纪,效果显著的单位,以及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向本局主要负责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有关部门及局属各单位,局属各单位的内审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局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