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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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街道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街道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街道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是:对本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对全资国有、国资参(控)股企业和享受政府专项扶持政策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对本区域内村(居)及民营企业进行指导服务和审计监督;对本区域内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指导服务监督。
第三条街道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审计办公室,具体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成员由街道经发办、城建办、财政办等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办公室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计办公室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规定的职权、程序,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第五条街道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障审计办公室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审计办公室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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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和后续教育制度。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对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对所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和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审计办公室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单位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内审人员。内部审计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审计办公室应当依法或按照街道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履行下列审计职责:
(一)负责街道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负责起草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有关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等;
(三)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审查本单位及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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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本单位及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根据需要,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被审计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监督;
(九)参与有关重大合同的签订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对本单位及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及效益情况审计监督;
(十一)对本单位及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十二)根据需要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以及县审计局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办公室对本单位及被审计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资产、债务及风险情况;
(五)重大投资及经营活动的可行性;
(六)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及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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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办公室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审计单位提供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被审计单位涉及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决策等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施行;
(四)审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以及财务会计活动资料、文件,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现场核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实物;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按法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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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的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街道办事处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审计办公室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聘请专家参与内部审计工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或者其他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业务事项,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四条经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审计办公室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公开审计结果,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密事项除外。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审计办公室应拟订年度审计计划,报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审计办公室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审计组在审计实施前,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调整须经过审计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三)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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