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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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模版(3篇)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模版(3篇)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实施内部审计,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事业单位内部组织机构,对其财务、经济及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的一种独立活动,旨在评价和完善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提供合格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会计、经济管理,自负盈亏的机构。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计的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由单位负责人担任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的责任人,并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从事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六条内审机构应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负责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经济和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的审计,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内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执行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标准和方法,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经济活动进行审核,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

(三)对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系统进行评估,提供合理的内控建议。

(四)发现并预防内部风险,保护事业单位的财产安全。

(五)对事业单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审计调查。

(六)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效能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七)在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对下级单位的审计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程序和要求第八条内审机构执行审计工作的程序包括:计划、准备、实施、报告和后续跟踪。

第九条内审工作计划的制定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工作重点进行,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事业单位负责人审议通过,并报上级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条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当保证独立客观的原则,依照制定的审计标准和方法进行工作,并在适当的范围内获取证据。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书面记录,并在审计结束后向事业单位负责人提出审计报告。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范文(三篇)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范文(三篇)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财产安全和利益,提高财务管理效能,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制定本审计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审计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包括资金的收支、财务决策、财务责任及相关活动等。

第三条审计的原则审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独立、客观的原则,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四条审计机构的责任审计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监督和指导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保证财务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五条审计人员的要求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守保密制度,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第二章审计的程序第六条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报送上级机构备案。

第七条审计准备工作审计机构应当在开展审计工作之前,进行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了解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情况。

第八条审计实施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计划,进行审计实施工作。

包括对收支凭证、财务报表、账务记录等进行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并记录。

第九条审计结果反馈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提出问题和改进建议,并督促事业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条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应当编制审计报告,报送上级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并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开。

第三章内部控制第十一条内部控制的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财务管理流程,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内部控制的要素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应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监督机制等要素,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运行。

第十三条内部控制责任制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内部控制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健全内部控制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四条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制度,定期进行内部控制的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单位的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旨在通过审查和评价单位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二、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一)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审计机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审计工作。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依法审计、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一)内部审计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对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决算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2、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3、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采购、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4、对单位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5、对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6、协助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单位的风险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二)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以下权限: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3、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5、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办法为了规范本局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为我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发展服务的功能,根据《审计法》及省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局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下审一级”的原则,对所属各单位和部门的财务收支、二级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内部控制制度、经济效益和需要特别关注的经济事项等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实现审计资金覆盖率达到100%,确保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完成率达到100%o第二条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内部审计,如有群众举报、有财经违规违纪现象、有重大财务专项检查等,可随时开展内部审计。

第三条本局规划财务处负责完成本局的内部审计工作。

被审计的单位要积极配合,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条本局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接受纪检监察的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能力,并符合《审计法》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六条规划财务处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可根据工作的需要,临时聘请符合条件的财务会计人员参加指定的审计项目,并在项目审计组长的领导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规划财务处也可根据工作量的实际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开展内部审计。

第三章规划财务处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第八条负责编制内部审计年度计划,报单位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计划实施。

第九条如需要对年度审计计划进行调整,应将编制调整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按照审计计划组织审计工作,包括安排审计项目、实施具体审计、编写审计报告、交换审计意见、达审计意见书、整理审计资料、归集审计档案、建立审计台账等。

第五章内部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正式进行审计项目前,必须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被审单位全称、审计工作时间、审计期间、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名单、被审单位需要准备的资料等。

XX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XX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XX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XX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审计效率,规范审计行为,制定本审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XX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内部进行的审计工作,包括财务审计、绩效审计、合规性审计等。

二、审计范围和目标1.审计范围:本审计工作制度适用于XX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内所有涉及财务、绩效和合规性的业务活动,包括财务收支、项目实施、政策执行等方面。

2.审计目标:(1)保障财务管理的规范性,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2)评估业务活动的绩效,提供改进建议;(3)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三、审计组织与人员1.审计组织:2.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专业的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还需具备较强的沟通、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审计程序1.确定审计计划:审计部门每年制定审计计划,根据业务重要性和风险程度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并明确审计目标和要求。

2.开展审计工作:审计人员按照审计计划,进行实地考察、资料收集和业务人员访谈等,获取审计依据,并对审计对象的经济业务情况进行审核和验证。

3.编写审计报告: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撰写审计报告,包括审计结果、问题描述、原因分析和改进建议等内容,并及时提交给局领导和被审计单位。

4.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定整改计划,并按计划逐项整改。

审计部门应对整改进展进行跟踪和监督,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五、保密与责任1.保密责任:审计人员应对所知悉的审计事项和资料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2.追究责任: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记过、撤职等。

六、附则1.本审计工作制度于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局领导负责解释和修订。

2.对于未尽事宜,由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以上是XX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维护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风险控制。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内部审计制度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内部审计制度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内部审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厅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各单位指厅机关、各直属单位、派出单位、派驻单位。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对各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坚持审计、帮助、促进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二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研究重要内部审计事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计划,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决定,完成各项内部审计具体工作任务。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二)对各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三)对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四)对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五)对各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六)对各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七)对各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八)对各单位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九)协助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十)厅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对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内部审计部规章制度

内部审计部规章制度

内部审计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和《内部审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并不得违反公司规定、国家法律法规。

第三条内部审计部应当依据公司经营战略和内部控制目标,开展审计工作,为公司提供客观、独立、专业的审计意见。

第四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审计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依法保护公司和客户利益。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和公司高层管理层报告审计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公司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组织架构第八条内部审计部设立审计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组成,负责审计部的工作计划、审计项目选择、审计结果审核等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设立审计组,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具体审计工作。

第十条审计组设立组长,负责具体的审计项目安排、审计过程管理、审计报告撰写等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组成员包括审计员、助理审计员等,根据具体项目的要求组成审计小组,完成审计任务。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设立质量监控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监控和评估,确保审计质量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设立专业培训组,负责审计员的专业培训和培养,提升审计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设立信息化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分析等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准确性。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内部控制目标,确定审计重点、审计范围和审计周期等。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应当选择合适的审计方法和技术,对公司各项业务进行审计,发现潜在风险和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应当依据审计计划,进行实地调查和数据分析,搜集必要的审计证据和信息。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4篇)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4篇)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是指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规范。

该制度包括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流程管理、控制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一、组织架构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应明确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包括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人员配备、内部审计委员会的设立等。

二、职责分工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应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包括对公司内部各个部门业务活动的审计、评估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提供内部审计咨询等。

三、流程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应规定内部审计的流程管理,包括审计计划的制定、审核程序的设计、工作底稿的保存等。

同时,还应规定内部审计的报告编制、审核、审批和发布的流程。

四、控制措施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应规定内部审计的控制措施,包括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要求、保密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素质要求等。

五、评估与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应规定内部审计的评估和改进的方法和程序,包括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评估、管理效率评估、持续改进和创新等。

综上所述,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是一套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规范,旨在保障内部审计的有效性、客观性和独立性,提高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内部审计信息。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的有效性和专业性,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为了评估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流程,提供独立和客观的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审计和咨询,提供合理的保障和增强公司价值的建议和意见。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该独立于被审计活动,以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应该遵循内部审计准则、专业标准以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六条公司领导层应该给予内部审计工作充分的支持和重视,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内部审计的组织和人员第七条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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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局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局及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状况,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设立局审计部门,局属各单位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高度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具备财经类大专以上学历或经济、财会、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熟悉本行业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专(兼)职审计人员在没有违法、失职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不得任意撤换。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组织对本局及局属各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内审监督:
(一)制定适合本局内部监督管理要求的各种常规性内审、专项内审和绩效内审制度和办法;(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经济效益,资产运行状况及质量;
(三)建设项目的预(概)算、决算(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四)本局内设机构和局属各单位领导人离任及任期经济责任情况;
(五)投资效益情况;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
(七)协调与外部审计、社会审计之间的关系,并配合其工作。

加强同监事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联系,互通有关情况和资料,必要时协同开展工作;
(八)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将有关审计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各项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及相关文件、资料等;
(二)参加本局及局属各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领导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决算报告、合同协议、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收集经济信息;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六)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或者通报批评的建议;(七)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和资料;
(八)考查、选择承担具体审计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和本局内审计划及局属各单位要求内审的报告,拟定内审方案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须由被审计单位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该项业务委托协议书;
(二)根据确定的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前三日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审计事项实施后,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审计组。

审计组作出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书,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下达。

经批准后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其他股东,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被审计单位对下达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或内审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或申诉,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或内审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复议或更改的决定;
(六)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内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报上级内审机构备案,同时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陷害、报复内审人员的,承担或委托审计事项的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漏秘密,以及有其他行为等给国家或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模范遵守财经法纪,效果显著的单位,以及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向本局主要负责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有关部门及局属各单位,局属各单位的内审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局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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