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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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发展,提高我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服务水平和效率,有效规范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服务对象为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划分及统计工作的通知》(津商银中小企[2006]1号)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是指我行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借款人(简称“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后,在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允许其多次提取、逐笔归还、循环使用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按照“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循环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作业机构(简称“作业机构”)是指天津银行所辖的,经总行授权或转授权具备信贷业务经营资格的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业务要素

第六条贷款额度: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单户贷款额度具体应根据借款人资信情况、经营状况、发展预期以及抵、质押物价值等因素综

合确定。在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的实时贷款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度。

第七条贷款期限: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期为一年至三年(含)。在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期内,借款人每次提款的使用时间均不得超过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期限的终止日。

第八条贷款利率: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利率以每次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一定比例执行,浮动比例须符合我行相关贷款利率管理规定。

第九条担保方式: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采用符合我行规定条件的抵、质押和保证担保方式,具体包括:

1.不动产抵押:指以自有或第三人的土地、厂房、办公用房、商用房、住宅等不动产抵押,且产权关系明晰、抵押足值、易于变现。

2.权利凭证质押:指以自有或第三人的定期存单、国债等有价单证质押。

3.保证担保:总行认可的专业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

抵、质押担保方式的抵、质押率按照总行规定的抵、质押率执行。

第十条计息标准:会计部门根据每次提款的实际使用天数,按天计息,按月或季结息。

第十一条罚息标准:凡授信项下单笔贷款超过还款日未足额归还该笔贷款本息的,该笔贷款本金视为逾期贷款,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二条提前还款: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须经我行同意。

第十三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不办理展期和借新还旧。

第十四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发生逾期时,作业机构应立即暂停借款人授信项下新增单笔贷款的提款要求,直至逾期贷款全部本息结清。

第十五条从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如连续三个月未作任何提款,该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自动取消。

第三章贷款申请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

2.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结算业务通过我行办理;

3.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4.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涉诉及其他任何不良记录;

5.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财务状况良好。生产型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商贸流通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6.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应向作业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3.经审计的近三年和当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

流量表);借款人成立不到三年的,须提供自成立以来每年度的财务报表;

4.抵、质押物的清单、价值评估文件、物权权属证明文件;

5.抵、质押人同意与我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承诺函及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6.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申请书;

7.作业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作业机构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条件,抵、质押物的合法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调查核实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所提供的担保条件、借款人已获得银行信用额度及其使用情况。作业机构调查核实完毕,提出调查意见后,按照规定的信贷审批流程逐级上报审批(附表一、二)。

第十九条贷款经审批同意后,作业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与质押人签订《质押合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贷款,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条借款人每次用款时,须提前向我行提交《提款通知书》,并填写相应的借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我行在收到提款通知书后,对借款人提出的提款要求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

1.提款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借款人必须提交能够证明贷款用

途的合同、资料等供作业机构审查);

2.借款人的经营、财务状况是否发生不利于我行的变化;

3.借款人是否发生延迟支付利息和贷款等违约事项;

4.抵、质押物是否发生不利于我行的变化;

5.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二条审核同意提款的,作业机构按照我行出账管理规定办理出账手续,并在借款人指定的提款日将提款通知书上所列金额划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我行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审核不同意提款的,应在提款日前及时通知借款人。提款通知一经开立,未经我行同意借款人不得单方面撤销。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应重点支持具有以下特征的中小

企业:

1.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与设备、相对稳定的员工队伍;

2.产权关系清晰、结构合理;

3.经过一段时间创业,企业资本积累已有一定基础,所有者权益和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

4.主要经营者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能力,组织架构合理,企业及其经营者无不良信用记录;

5.主营业务突出、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销售和盈利逐步增长,在区域内形成比较优势和具有良好的发展趋势;

6.财务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适度,财务管理日趋健全,财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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