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辅修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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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学院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学院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为深化教学改,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我校在本科生中设立攻读辅修本科专业和学士学位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模式1.辅修本科专业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一级或二级学科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该本科专业辅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经学校审核通过,颁发该本科专业辅修证书。

2.辅修学士学位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工学、农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修读另外一个本科专业的学位教育,完成该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达到该专业的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经学校审核通过,颁发该本科专业的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二、报名资格1.入学满一年的在校本科生;2.无考试违纪者;3.已完成学习成绩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含2.0)。

三、报名程序1.每年五月份开设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学院提出招生计划,并经学校批准发布;2.学生报名,须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向招生学院提出申请,招生学院审核汇总后,以学院为单位统向培训学院报名;3.经培训学院审核通过,确定拟攻读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拟攻读辅修本科专业和学士学位学生须与培训学院签订协议,并按照《XX学院学、宿费收缴实施办法》缴纳学费。

4.完成缴费的学生,需在教学网进行报名、选课,同时参加课程学习,即获得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资格。

四、教学组织与管理1.辅修本科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实施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由开设专业的学院组织制订,教学管理部批准实施。

辅修人才培养方案由平台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构成,其中平台课程设置由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践教学环节四个平台中课程精选构成,均设置为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必修课程。

大学辅修专业和辅修双学位实施办法

大学辅修专业和辅修双学位实施办法

XX大学辅修专业和辅修双学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培养基础实、适应快、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进一步提升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专业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根据自己的特长、兴趣选择主修专业以外的另一个修读专业。

若辅修专业属于另一学科门类,学生可申请辅修双学位。

第二章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第三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一般不低于30学分,培养方案由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与专业方向课程中的主要理论课程以及集中实践教学主要环节(不少于3学分)组成。

若申请辅修双学位,须另加至少15学分的教学环节,其中含毕业设计(论文)12学分。

第四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各教学环节含毕业设计(论文)的学分和教学要求应与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一致。

第五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由辅修开设学院负责制定,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六条申请辅修学习的条件:(一)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二)修满第一学年主修专业全部课程学分,且学有余力者。

第七条辅修专业开设前一学期进行辅修报名、审批工作。

教务处审核汇总相关学院申请开设辅修情况,在全校公布;学生所在学院对提出辅修申请的学生资格进行初审,辅修开设学院确定最终辅修学生名单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教学组织与管理第八条辅修开设学院应严格按照培养计划组织教学。

第九条辅修课程原则采取单独编班形式组织教学,单独考核;人数较少时,可插班学习,随班考核。

辅修开设学院将相关课表、考试安排分别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对各教学环节进行检查。

第十条辅修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学习。

由于辅修或其他原因导致主修专业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可依据本办法,书面通知辅修开设学院,劝其停止辅修学习,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学生由于某种原因,可以提出中止辅修学习要求,但必须到辅修开设学院办理退修手续,报教务处备案。

本科学生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本科学生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本科学生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适应能力,根据《学位条例》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鼓励部分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辅修双学位。

第三条辅修双学位是指修读本专业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个专业学位,且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不属于同一个学科门类。

第四条我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主修专业已修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且学有余力的,可申请参加辅修双学位的学习。

第五条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公布开设的辅修双学位的专业目录供学生选择。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攻读一个辅修专业,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

第六条辅修双学位的教学计划根据辅修双学位教学的实际情况,参照同专业的主修教学计划制定,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

第七条辅修双学位的学习时间一般为五个学期,从第二学年开始修读。

不能按期完成辅修双学位课程学习的学生,可申请延长辅修学习期限一年。

第八条辅修双学位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

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辅修双学位班实行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辅修双学位班的招生计划和教学计划的审核、课程考核、成绩审核、教学质量的监控、结业资格及学位资格的审查、证书的发放;院(系)负责辅修双学位班的招生、教学任务的落实与安排、日常教学管理及成绩的录入与管理。

第十条辅修双学位的教学管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课堂教学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和假期。

学生必须持辅修听课证和学生证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课程的考核,必须遵守学校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按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未参加课程考核或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参加一次补考。

第十三条辅修双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设置相同,属辅修专业主干课程的,不得免修;其它课程按以下情况处理:(一)课程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或低于主修专业课程,且已修课程成绩合格的,可申请免修;(二)在同一学期开设,且主修专业课程为必修课的,可申请免修;申请辅修课程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到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办理相关手续;获准免修课程的成绩栏记载主修课程成绩,并记入学分。

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

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

辅修专业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拓展学生学习空间,激发学生学习潜力,培养适应性强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结合学校辅修专业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辅修专业的设置与申办第二条辅修专业的设置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托学校学科专业优势资源与平台,以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为出发点,以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为目标。

第三条辅修专业学制原则上为两年,文科专业总学时为450 至540 学时,总学分为 25 至 30 学分;理工科专业总学时为540 至630 学时,总学分为 30 至 35 学分。

第四条院(系)申办辅修专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科学、规范的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二)拥有完成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三)具备开办辅修专业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设辅修专业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交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管理等在内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教务处审查、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分委会讨论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三章辅修专业的招生对象、条件与申请程序第六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在校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已开课程的学习内容,学有余力并有兴趣爱好者,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且每人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第七条学生在主修专业学习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一)在主修专业课程学习中,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退学者;(二)未缴清应缴学费者。

第八条辅修专业报名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定期公布招生专业并开展招生咨询活动。

学生自愿申报辅修专业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且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应提供主修专业已修课程成绩单并填写学校辅修专业学生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主修专业所在院(系)推荐、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审核签章,报教务处审批。

大学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的设立,旨在更好地发挥我校综合性大学多学科的优势,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为更好地实施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已经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方可开办双学士学位专业,原则上已批准设立的本科专业即可开设辅修专业。

二、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

培养方案由教学单位制定,双学士学位40—45学分,辅修专业30—35学分,其课程设置需涵盖专业主要课程,经教务处审核合格后实施。

三、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本科4年制3—6年、本科5年制4—7年)修满规定学分。

四、严格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必须重修,重修次数不限。

五、原则上本科生应修读跨一级学科的学士学位课程,达到学分要求,符合《大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的条件,并且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发给大连大学统一印制的双学士学位证书;达到辅修专业的学分要求,并且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发给大连大学印制的辅修专业证书。

六、上课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

如果所修读课程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选主修课程。

七、如果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时低于主修专业已修过的同一门课程,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学习成绩证明,经教务处相关科室审核,以该门课程的成绩代替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该门课程成绩。

八、完成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规定课程,可免修相近学科门类的综合教育选修课程学分。

未完成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规定课程,如所学课程不在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之内,则可记为相近学科门类的综合教育选修课程学分,但最多累计6学分。

九、以学期为单位、按照学生所选修课程学分收费。

如学期中途停止课程学习,已交学费不再退还。

十、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安排教学进程。

如需调整课程所在学期或更新课程,须在课程变动涉及的学期开始前一学期第2周前提交执行计划更改申请,由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学院盖章,报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河南财经学院辅修专业和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河南财经学院辅修专业和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河南财经学院文件河财政教[2010]84号关于印发《河南财经学院辅修专业和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机关部门、各院、系(部):《河南财经学院辅修专业和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已经河南财经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河南财经学院辅修专业和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和2009版培养方案制定好2009级本科生的辅修专业和双学位教育的执行计划。

执行计划,于6月20日前上报教务处。

附件:河南财经学院辅修专业和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河南财经学院2010年5月17日附件:河南财经学院辅修专业和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优势,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在进一步完善学分制基础上,根据《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双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学位〔2010〕1号)的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实行辅修专业和双学位制度。

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辅修专业是指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修读本学科或跨学科的另一专业课程,达到一定学分的基础上,可获得另一专业的辅修专业证书。

双学位是指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修读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者,可同时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培养方案及教学安排第四条学校各本科专业均可开设辅修专业。

双学位教育可根据社会需要、学生专业需求和学科特点,由教务处和院、系协商初步确定开设专业,经校长办公会通过,报河南省学位办审批后确定。

第五条辅修专业和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由主办院、系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制定,并报教务处审定。

其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六条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主要的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主要实践环节,其课程规格、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大学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拓展学生知识面,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专业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辅修的另一个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是指由学校授予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外的跨学科门类专业而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所设专业必须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已有3届及以上毕业生的本科专业。

教务处将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统一报备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辅修专业(学位)教育实行两级管理。

辅修专业的开设由教务处与主办教学单位共同确定;主办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统一规定的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培养方案、安排好师资,并形成教学文件,报学校审核。

第五条教务处对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等。

主办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学安排、教师配备、教学实践落实等。

第六条计划开设辅修专业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学校发布的通知要求办理申报手续,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七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45-55学分,其中包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学分。

第八条辅修专业可采取单独编班、选课随班听课和免听考试形式组织教学。

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周五晚、周六、周日。

第九条对辅修专业的课程教学要求应与主修专业的课程教学要求相同。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条报名、注册、保留学籍、恢复学籍与终止学籍(一)报名(1)本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大二学生,第一学年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到2.0及以上且无不及格课程,能认真遵守《学生手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考试违纪作弊记录者,可报名修读辅修专业。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培养具有合理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辅修第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之后,修读辅修第二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第三条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类型(一)我校普通本科在校生修读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辅修第二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与主修专业颁发同一毕业证书,同时标注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名称。

(二)我校普通本科在校生修读辅修第二学位教育,辅修第二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举办条件第四条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必须是办学时间较长、就业状况较好、教学条件充足的专业,一般应有三届以上毕业生。

第五条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应为我校本科二年级学生。

第三章资格审批第六条学校教务处负责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资格的审批。

具备实施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资格的学院,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招生简章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核。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七条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学工作由学校教务处管理,统一安排教学进程。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各教学环节管理(包括招生、配课、组织教学、学籍管理、毕业资格初审等)由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开设学院负责。

第八条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学生的学习活动由开设学院负责管理,并由开设学院为其配备指导教师。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自由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开设学院负责学生的资格审查。

第十条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不脱离主修专业班集体。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其学习、生活管理工作由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院负责。

双学位管理办法

双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为增强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度,培养复合型人才,决定在本科层次建立以学分制为基础的辅修、辅修/双学位的修业制度。

为了促进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教学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招生对象和条件1. 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招生对象招生对象为具有本校本科学籍的一年级以上在读学生,学生能较好地完成主修专业的学习任务,学有余力,并具有辅修专业学习的基本素养。

部分辅修/双学位专业招收具有普通高校本科学籍的一年级以上外校学生。

招收部分校外已经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本科毕业生。

其素质条件要求与本校校内学生相同。

招收外校学生的专业由学校确定后,在招生简章中公布。

2. 所有申请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的本科在读学生在申请前的主修专业的各门课程均须及格(重考重修及格课程视为及格)。

学校将对报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部分专业要进行专业素养的测试,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允许进入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学习。

第二条报名办法及程序具体参见每年招生简章中工作安排。

第三条教学管理1. 修读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生须修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相应的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并应取得相应学分。

2. 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课程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后记入学分。

3. 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学籍由教务处管理。

4. 参加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的我校本科生可以免修公共选修课。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相关病假或事假证明办理缓考手续。

未办理缓考手续视为无故缺考,课程成绩记为0分,补考通过后成绩记为60分。

第四条学籍管理1. 辅修/双学位专业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费缴纳、注册及领取听课证等开学准备工作,如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上课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伪造材料获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习资格。

2. 辅修专业学制一年,辅修/双学位专业学制两年。

在读本科生需在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学习(部分不对校外招生的专业需于在校期间完成学习);入学时为本科已毕业的学生辅修、辅修/双学位最长年限为4年。

大学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不断完善多通道、多规格、模块化人才培养框架和宽、专、交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学生对社会需求的适应能力,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设置1.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设置一般应有主修专业作依托。

学校所设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作为副修学位、辅修专业。

专业所属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定双学位、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批准后再由专业所属学院负责相应教学环节的实施与管理。

2.双学位、辅修专业学分设置:辅修专业的总学分为25~30学分;双学位的总学分为50学分左右(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学分)。

具体学分数由专业培养计划详细规定。

二、修读条件与申请程序(一)申请副修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1.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品德良好,对副修学位、辅修专业有一定志趣,学有余力。

2.累记学分达到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时段内的学分要求,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值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规定的绩点值。

3.学生副修学位、辅修专业,原则上应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学科专业。

4.符合所申请专业的其它要求。

(二)副修学位、辅修专业招生录取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实施。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9周,教务处在网上向全校学生公布当年计划开设的双学位、辅修专业及各专业招生人数。

(三)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含双学位)程序:1.报名报名时间一般为第二学年第二学期第10周。

欲申请副修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可进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信息维护->辅修报名”栏目中报名并在网上提交,提交后打印“XX大学副修学位、辅修专业报名表”一式两份,由学生签名后交学生所在学院。

2.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副修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于第12周向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申请副修学位、辅修专业资格标准审核后,择优录取。

教务处于第14周公布参加副、辅修的学生名单。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拓宽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鼓励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即本专业)课程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学校实行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第二条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即本专业)的同时,选择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个专业修读,该专业可以与主修专业同属于一个学科门类,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另一个与主修专业学科门类不同的专业作为辅修第二专业,并加修授予该专业学位所必需的课程。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辅修第二专业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辅修第二专业单独颁发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由学校单独颁发校内第二学士学位证书(非标准格式)。

第二章招生专业及课程设置第四条招生专业在学校现有专业基础上设置,要满足社会需要,要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教学质量有保证;开设的专业向全校学生公布,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五条培养方案以《XX大学本科学分制培养方案》为基础,由开设专业所在学院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实行。

具体工作程序按《XX大学本科培养方案工作规程》执行。

第六条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以必修课程为主,以选修课程为辅,按学分数控制课程门数,各专业的总学分为30学分;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辅修第二专业的基础上加修14学分的必修课程,6学分学位论文,总学分为50学分。

第七条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部分课程需要先修课程作为预备知识,相关的先修课程不列在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位培养方案中,不单独开课,学生可以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通过选修课形式学习这些课程,补上必要的预备知识。

第八条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教学计划为指导性计划,课程全程共四个学期、两个学年。

在第三学期期末报名,自第四学期开始学习。

学院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为确保辅修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学位管理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辅修双学位的含义辅修双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是指学生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另一学科门类的专业,达到规定学位授予标准取得的第二学位。

第二条基本要求1.双学位的课程由10门左右辅修专业课程、4-6门学位课程以及实践教学环节(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构成,总学分50学分左右。

2.双学位的培养方案由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实施。

3.双学位的教学按照《XX学院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位授予条件1.攻读双学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学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学分,成绩优良,且符合辅修学科相应学位授予标准,经学校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双学位。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双学位(1)《XX学院学年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不得授予学位的任一情形;(2)在校修读双学位期间,因考试作弊等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以学校处分文件为准)者;(3)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但未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者;(4)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所学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者。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其辅修专业修读达到毕业要求和双学位授予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审核并报经学校审议、批准后,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四年制在校本科修读双学位的学生,自XXXX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六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XX学院学年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通过辅修另一专业的主要课程跨学科交叉学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学习须在学生的本科学习阶段完成,分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两个层次,学生辅修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专业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学生辅修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学科门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并通过辅修学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专业设置及教学安排第三条已有一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专业,所在学院可以申请设置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四年制专业辅修教学活动安排在第二至八学期,五年制专业安排在第二至十学期。

第五条如主修专业的教学活动与辅修教学活动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安排。

第三章修读要求及程序第六条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申请辅修。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或一个辅修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申请辅修的条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以上(含及格);无任何未解除的违法违纪处分。

第八条教务处每学期末公布辅修的招生信息,并负责审查申请辅修学生的资格。

第九条学生申请获批后,按有关规定到辅修所属学院办理选课及缴费手续。

辅修课程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为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110元/学分,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115元/学分,软件工程、艺术类专业240元/学分。

第四章成绩及学籍管理第十条辅修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成绩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辅修学生的辅修毕业资格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

第十一条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存在学分相同、内容相近课程,取得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后,可以免修相应的辅修课程。

8.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辅修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

8.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辅修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辅修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优势,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在进一步完善学分制基础上,根据《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双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学位〔2010〕1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辅修专业是指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修读本学科或跨学科的另一专业课程,达到一定学分的基础上,可获得另一专业的辅修专业证书。

双学位是指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修读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者,可同时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培养方案及教学安排第四条学校各本科专业均可开设辅修专业。

双学位教育可根据社会需要、学生专业需求和学科特点,由教务处和院、系协商初步确定开设专业,经校长办公会通过,报河南省学位办审批后确定。

第五条辅修专业和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由主办院、系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制定,并报教务处审定后向学生公布。

第六条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主要的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主要实践环节,其课程规格、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如果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为同一学科,课程学分应达到30-35学分;如果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跨学科,课程学分应达到50-55学分。

第二学位的课程学分应达到50-55学分,并完成所选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

第七条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课程一般应单独编班(不少于30人)组织教学,上课时间可安排在晚上、双休日及寒暑假。

经主办院系批准,辅修专业学生可随双学位班或主修专业班修读课程,双学位学生也可随辅修专业班或主修专业班修读课程。

第八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从第三学期开始,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

关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学分的问答

关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学分的问答

关于本科生课程学分的问答每学期公共选修课选课期间,同学们就培养方案中关于选修课的学分取得要求问题总会提出不少疑惑,现就这些疑问以问答的形式给予同学们解答如下。

1.我校选修课程的组成及学生取得多少个选修课学分符合培养方案的要求?答:根据08级以前(包括08级)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选修课程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学生在毕业之前需取得30学分。

其中专业选修课必须取得最低10学分。

09级及以后年级执行新的培养方案。

学生在毕业之前选修课取得27学分,其中专业选修课取得15学分,公共选修课取得12学分即可。

为了扩大同学们选课范围,给学生提供出更多的选课机会。

200 9年对公共选修课的课程设置进行了改革,学校增加了选修课的门数,同时降低了一些选修课的学分。

这样,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08级的同学遇到了我校公共选修课程学分设置的变换,按照学校每次选课的要求进行选课,到毕业时很难取得30学分,因此,具体执行时关于选修课总的学分,根据不同专业的选修课程开课情况要求达到25至27学分即可,具体要求视专业选修课开课要求及开出情况而定。

2.学校关于选修课的文件或通知中出现了“任意选修课”,而在我们选课过程中从未出现过任意选修课,这是为什么?答:我校改革公共选修课学分设置以及增加选修课的机会后,就不再为08级以后的同学们开设任意选修课,但是由于我校接受部分学生转专业和转学的请求,为了体现以学生为本,并且方便学生能够更好地学习,对学生在原专业或原学校学习的一些课程给予成绩认定,如果原来学习过的一些课程符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转学转专业学生课程及成绩认定办法》中可以认定的就认定为该专业的课程成绩,而一些课程在现学习专业找不到对应的课程,这些课程就可以认定为任意选修课,充抵公共选修课相应的学分,但是同一学科的认定总数不能超过4学分。

这正是“任意选修课”这个名称选用和出现的原因。

3.在我的课程成绩单中选修课汇总的学分数与我实际所学过选修课的总学分不相符,这是怎么回事?会不会影响到我的毕业资格审查?答:这种情况不应该出现,课程管理完全是由计算机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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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辅修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优势,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在进一步完善学分制基础上,根据《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双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学位〔2010〕1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辅修专业是指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修读本学科或跨学科的另一专业课程,达到一定学分的基础上,可获得另一专业的辅修专业证书。

双学位是指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修读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者,可同时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培养方案及教学安排
第四条学校各本科专业均可开设辅修专业。

双学位教育可根据社会需要、学生专业需求和学科特点,由教务处和院、系协商初步确定开设专业,经校长办公会通过,报河南省学位办审批后确定。

第五条辅修专业和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由主办院、系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制定,并报教务处审定后向学生公布。

第六条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主要的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主要实践环节,其课程规格、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如果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为同一学科,课程学分应达到30-35学分;如果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跨学科,课程学分应达到50-55学分。

第二学位的课程学分应达到50-55学分,并完成所选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

第七条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课程一般应单独编班(不少于30人)组织教学,上课时间可安排在晚上、双休日及寒暑假。

经主办院系批准,辅修专业学生可随
双学位班或主修专业班修读课程,双学位学生也可随辅修专业班或主修专业班修读课程。

第八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从第三学期开始,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

毕业论文(设计)一般安排在理论课程完成后进行。

第三章修读条件和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的条件:
1.学生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学有余力。

2.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要求在校期间主修专业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学分成绩要达到2.0以上,申请修读双学位要求在校期间主修专业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学分成绩要达到2.5以上,两项都要求没有补考和重修记录,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者。

3.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不限制学科门类;学生修读双学位,应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学科,且限修一个双学位。

第十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程序。

学校根据教育资源和院、系的接收能力,向学生公布可接收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的专业、名额和接收要求。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的学生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到主办院、系报名,报教务处核准。

第十一条申请修读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审批。

主办院、系负责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学生的审核录取工作。

根据录取需要,主办院、系可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制定招生简章,提出接收要求;参考学生相关学习成绩,采取相应的考试、考查、面试等形式加以选拔。

主办院、系确定录取名单后,报教务处核准并公示。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辅修专业和双学位申请录取手续在第一学年结束前或结束后办理。

学生一经主办院、系批准,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资格。

第十三条辅修专业和双学位学生主修专业的学籍和成绩档案由学生主修专业所在院、系负责;辅修专业和第二学位成绩档案由主办院、系负责。

第十四条学生获准修读某个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之后,确因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院系和教务处同意后,可终止辅修专业和双学位学习,已交过的学分费不再退费。

第十五条辅修专业和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若学生在主修专业必修课中已修读教学大纲相同或更高的同类课程,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经主办院系批准,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课程成绩是经过专门组织的教学班取得的,该课程成绩不能认定为主修专业的课程成绩。

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能获得相应学分(不安排课程补考),应重新学习。

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所取得的课程学分可冲抵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中与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相同学科类别课程的公共选修课学分,但冲抵学分最高不超过6学分。

第十六条主修专业毕业时,辅修专业未达到规定学分者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且不能延期学习;未修满第二学位专业学分者,若欲获双学位证书,须选择延期毕业。

第十七条其他未及事项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学位授予与证书发放
第十八条辅修专业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同时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可以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未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修读双学位学生在取得第一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同时取得第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校授予双学位。

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不授予第二学位。

第十九条双学位学生在修读年限内,未获得双学位,合格课程达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者,发《辅修专业证书》;低于30学分者发《课程学习证明》。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资格:1.学生的主修专业课程累计有15学分或以上,或辅修专业课程累计有20学分或以上是经重修获得的。

2.考试作弊,或受记过及其以上违纪处分的。

第六章收费
第二十一条辅修专业和双学位实行按修课学分缴费制度,每学分80元;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课程学习不及格,需重新学习,并交纳费用,学校不安排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每学期结束前二周内,填写《辅修专业和双学位选课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按下一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数,向学校交纳本科生学分费(包括课程学分和毕业论文4学分)。

第二十三条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课程的学费由学校统一收取,学生凭收费凭证到主办院、系办理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选课手续。

学生开课一周内不办理缴费修课手续者,视为放弃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资格。

第二十四条辅修专业、双学位开办院系及教学管理部门按比例分配所收费用,专款专用,满足教学与教学管理需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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