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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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开间、进深、层 高建筑构配件的尺寸
2.2.2 几种尺寸及其相互关系
标志尺寸: 用以标注建筑物定位轴线之间的 距离(跨度、柱距、层高等)以及建筑制品、 建筑构配件、组合件、有关设备位置界限之 间的尺寸。
构造尺寸: 是生产、制造建筑构配件、建筑 组合件、建筑制品等的设计尺寸,一般情况 下,构造尺寸为标志尺寸减去缝隙或加上支 承尺寸。
1500 3000 4500 6000 7500 …… 12000 用于竖 向尺寸 时幅度 不限
3000 6000 9000 12000 36000
6000 12000 18000 24000 30000 幅度不限
主要用于缝隙、构造接点、 建筑构件的截面及建筑制 品的尺寸
主要用于建筑构件的截面、建筑制品、 门窗洞口、建筑构配见及建筑物的开间、 进深、层高尺寸
100
……
110
120
120
1500
130
150
140
140
……
150
800
……
400
300 600 900 1200 1500 1800 2100 2400 2700 ……
6000 用于竖向 尺寸时幅 度不限
600 1200 1800 2400 3000 3600 4200 4800 5400 6000 6600 …… 9000 用于竖向 尺寸时幅 度不限
进 深: 两相邻纵向定位轴线之间的距离。 层 高: 指层间高度,即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
面的高度。 净 高: 指房间的净空高度,即地面至顶棚下皮
的高度。它等于层高减去楼地面厚度、
建筑高度: 指室外地坪至檐口顶部的总高度。 建筑朝向: 建筑的最长立面及主要开口部位的朝向

建筑统一模数制

建筑统一模数制

建筑统一模数制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通过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机械化,以逐步提高建筑工业化水平,特制定《建筑统一模数制》,作为统一与协调建筑尺度的基本标准。

第2条本标准是以100毫米作为模数基础而制定的。

第3条本标准适用于:一、设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二、规定建筑成材、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的尺寸;规定与建筑有关设备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的统一化规则、标准设计、通用设计以及指示性文件等。

第4条凡属下列情况,可不执行本标准的规定:一、改建原有的建筑物;二、设计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在技术、经济方面确有困难的建筑物; 三、设计特殊形状的建筑物和处理建筑物的斜角及弯曲部分。

第5条对现行不符合模数尺寸的建筑制品和成材,应逐步过渡以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在目前使用时,应尽量组合成模数尺寸,以取得与有关部分的模数尺寸相协调。

第6条建筑构配件和建筑制品的尺寸如与建筑物的标志尺寸不协调时,可采用补充的建筑构配件和建筑制品。

第二章模数数列第7条为了使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及其各组成部分间的尺寸统一与协调,规定了模数数列。

模数数列是以选定的模数基数为基础而展开的数值系统。

第8条基本模数规定为100毫米,以M0表示。

第9条导出模数分为分模数和扩大模数,其基数规定为:一、分模数1/10M0、1/5M0、1/2M0,相应尺寸分别为10、20、50毫米。

注:基数值小于10毫米的分模数,可参照标准附录一“关于基数值小于10毫米的分模数的规定”执行。

二、扩大模数3M0、6M0、15M0、30M0、60M0,相应尽寸分别为300、600、1,500、3,000、6,000毫米。

第10条模数数列的幅度规定为:一、分模数1/10M0数列按10毫米进级,幅度由10毫米至150毫米; 1/5M0数列按20毫米进级,幅度由20毫米至400毫米;1/2M0数列按50毫米进级,幅度由50毫米至800毫米。

二、基本模数1M0数列按100毫米进级,幅度由100毫米至1,500毫米。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00-87)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00-87)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砖混结构模数协调第三章大板结构模数协调附录一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住宅建筑设计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通过模数协调尽量减少予制构配件的类型,使其达到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商品化,以便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新建、扩建的砖混结构住宅和予制大板结构住宅的建筑设计;二、编制住宅的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定型设计以及标准构配件图集等。

第1.0.3条有特殊要求的住宅,临时性住宅以及改建住宅的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在执行本标准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砖混结构模数协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砖混结构应按模数化空间网格设置,平面网格应采用3M,竖向网格应采用1M。

第2.1.2条当模数化空间网格不能连续时,可在两个模数化网格之间设立中间区,中间区可采用非模数尺寸。

第二节常用参数第2.2.1条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

2100、2400、2700、3000、3300、3600、3900、4200mm。

注:在砖混结构住宅中可以采用3400mm与2600mm的建筑参数。

第2.2.2条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进深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3000、3300、3600、3900、4200、4500、4800、5100、5400、5700、6000mm。

第2.2.3条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层高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2600、2700、2800mm。

第三节单轴线定位第2.3.1条砖墙的平面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承重内墙的顶层墙身中线应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图2.3.1—1)二、承重外墙的顶层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的距离应为120mm;(图2.3.1—2)三、非承重墙除可按承重内墙或外墙的规定定位外,还可使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四、带壁柱外墙的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图2.3.1—3)或距墙身内缘的120mm处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

第三章 第四节 建筑标准化与模数协调

第三章 第四节 建筑标准化与模数协调

几种尺寸及其相互关系
构造尺寸 是生产、制造建筑构配件、建筑
组合件、建筑制品等的设计尺寸,一般情况下,
构造尺寸为标志尺寸减去缝隙或加上支承尺寸。
实际尺寸 是建筑构配件、建筑组合件、
建筑制品等生产制作后的实有尺寸,实际尺寸
与构造尺寸之间的差数应符合建筑公差的规定。
几种尺寸及其相互关系
几种尺寸间的关系
平面定位轴线的标定
本节小结
1.建筑标准化的内容和意义(熟悉)
2.建筑模数协调的内容、适用范围及意义(掌握) 3.建筑构配件常用尺寸之间的关系(了解)
4.建筑物定位轴线的布置及表示方法(掌握)
1 . 建筑模数
(2)导出模数
导出模数分为扩大模数和分模数。
扩大模数为基本模数的整数倍,如水平扩
大模数和竖向扩大模数。
分模数为基本模数的分倍数,一般为满足
细小尺寸需要。
1 . 建筑模数
(3)模数数列及其应用 模数数列是以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 数为基础扩展的数值系统。 模数数列根据建筑空间的具体情况拥有各 自的适用范围,建筑物中的所有尺寸,除特殊 情况外,一般都应符合模数数列的规定。
平面定位轴线
平面定位轴线
平面定位轴线的标定
框架结构建筑
中柱定位轴线一般与顶层柱截面中心线相重
合 ( 图 1.8(a)) 。边柱定位轴线一般与顶层柱截
面中心线相重合或距柱外缘 250mm处(图1.8(b)) 。
非承重墙
除了可按承重墙定位轴线的规定定位之外, 还可以使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
(a)构件标志尺寸大于构造尺寸;(b)构件标志尺寸小于构造尺寸
四、 定位轴线
定位轴线:用来确定建筑物主要
结构构件位置及其标志尺寸的基准线,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_2-86)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_2-86)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86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第1.0.3条凡属下列情况,可不执行本标准的规定:一、改建原有不符合模数协调或受外界条件限制而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建筑物;二、设计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执行本标准在技术、经济方面不合理的建筑物;三、设计特殊形体的建筑物和建筑物的特殊形体部分。

第1.0.4条房屋建筑的墙体、楼板的厚度和构配件截面的尺寸等、可采用非模数化尺寸。

第1.0.5条在执行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1基本模数、导出模数和模数数列第2.1.1条基本模数的数值,应为100mm,其符号为M即1M等于100mm。

整个建筑物和建筑物的一部分以及建筑组合件的模数化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第2.1.2条导出模数应分为扩大模数和分模数,其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水平扩大模数基数为3M、6M、12M、15M、30M、60M,其相应的尺寸分别为300、600、1200、1500、3000、6000mm;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与6M,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和600mm;二、分模数基数为1/10M、1/5M、1/2M、其相应的尺寸为10、20、50mm。

第2.1.3条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及其各组成部分间的尺寸统一与协调,应减少尺寸的范围以及使尺寸的叠加和分割有较大的灵活性,模数数列应按表2.1.3采用。

注:在砖混结构住宅中,必要时,可采用3400、2600mm作为建筑参数。

建筑模数与模数协调原则

建筑模数与模数协调原则

建筑模数与模数协调原则3 模数3.1 基本模数、导出模数3.1.1 基本模数的数值应为100mm(1M等于100mm)。

整个建筑物和建筑物的一部分以及建筑部件的模数化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3.1.2 导出模数应分为扩大模数和分模数,其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扩大模数基数应为2M、3M、6M、9M、12M……;2 分模数基数应为M/10、M/5、M/2。

3.2 模数数列3.2.1 模数数列应根据功能性和经济性原则确定。

3.2.2 建筑物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梁、板、隔墙和门窗洞口宽度等分部件的截面尺寸宜采用水平基本模数和水平扩大模数数列,且水平扩大模数数列宜采用2nM、3nM(n 为自然数)。

3.2.3 建筑物的高度、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宜采用竖向基本模数和竖向扩大模数数列,且竖向扩大模数数列宜采用nM。

3.2.4 构造节点和分部件的接口尺寸等宜采用分模数数列,且分模数数列宜采用M/10、M/5、M/2。

4 模数协调原则4.1 模数网格4.1.1 模数网格可由正交、斜交或弧线的网格基准线(面)构成,连续基准线(面)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模数(图4.1.1-1),不同方向连续基准线(面)之间的距离可采用非等距的模数数列(图4.1.1-2)。

图4.1.1-1 模数网格的类型图4.1.1-2 模数数列非等距的模数网格4.1.2 相邻网格基准面(线)之间的距离可采用基本模数、扩大模数或分模数,对应的模数网格分别称为基本模数网格、扩大模数网格和分模数网格(图4.1.2)。

图4.1.2 采用不同模数的模数网格4.1.3 对于模数网格在三维坐标空间中构成的模数空间网格,其不同方向上的模数网格可采用不同的模数(图4.1.3)。

图4.1.3 模数空间网格4.1.4 模数网格可采用单线网格,也可采用双线网格(图4.1.4)。

图4.1.4 单线模数网格和双线模数网格4.1.5 模数网格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结构网格宜采用扩大模数网格,且优先尺寸应为2nM、3nM模数系列;2 装修网格宜采用基本模数网格或分模数网格。

GBJ 2-86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GBJ 2-86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数列按
进级 幅度不限制

数列按
进级 幅度不限制

条 分模数的幅度 应符合下列规定

数列按
进级 其幅度应由

数列按
进级 其幅度应由

数列按
进级 其幅度应由
至 至 至
第三节 模数数列的适用范围

条 水平基本模数 至 的数列 应主要用
于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等处

条 竖向基本模数 至 的数列 应主要用
于建筑物的层高 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等处
三 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 规范和标准设计

条 凡属下列情况 可不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一 改建原有不符合模数协调或受外界条件限制而执行本标
准确有困难的建筑物
二 设计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执行本标准在技术 经济方面
不合理的建筑物
三 设计特殊形体的建筑物和建筑物的特殊形体部分

条 房屋建筑的墙体 楼板的厚度和构配件截面的
2nM
2nM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模数化网格平移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二节 定位平面和模数化高度

条 定位轴面的确定 应以模数化空间网格中轴线
网格的面为定位轴面 定位轴面应设有水平定位轴面与竖向定位
轴面

条 定位轴线的确定 应以定位轴面在水平面或垂
直面的投影线为定位轴线 定位轴线应设有水平定位轴线与竖向
统一标准
为国家标准 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 由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
w 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ww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四日

模数标准

模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的通知计标〔1986〕220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6年11月4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本标准是以《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为基础,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保留其行之有效的条文,并参考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模数协调的适用范围及其目的意义,以及确定建筑物、构配件、组合件等尺度和位置时应采用的一般原理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章模数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与6M,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和600mm;性,模数数列应按表采用。

扩大模数和门窗洞口等处。

章模数协调原则为基准来确定建筑物、组合件、构配件的位置与尺寸及其相互关系。

个平面间的距离,应等于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

但空间网格的三向或一向,可采用不同的扩大模数。

(图)不同的扩大模数,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扩大模数化网格的线,一般应与基本模数化网格的线相重合。

数。

(图)图)。

轴线。

(图)位面。

合时,这组水平面应重合于楼(地)面面层的上表面、楼(地)面毛面的上表面或楼(地)面结构层的上表面。

图)度。

(图)也可完全空着。

的六面体所限定的三向最大尺寸决定。

定。

连续的模数化网格,可采用单轴线定位,当模数化网格需加间隔而产生中间区时,可采用双轴线定位。

调空间时,出现装配空间。

当模数协调空间等于技术协调空间时,不出现装配空间。

(图、b)位。

参加单位: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设计院同济大学南京工学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来源:发布时间:2004-5-23 17:18:31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的通知计标〔1986〕220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四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本标准是以《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为基础,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保留其行之有效的条文,并参考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模数协调的适用范围及其目的意义,以及确定建筑物、构配件、组合件等尺度和位置时应采用的一般原理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详]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详]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来源:发布时间:2004-5-23 17:18:31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的通知计标〔1986〕220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四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本标准是以《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为基础,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保留其行之有效的条文,并参考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模数协调的适用范围及其目的意义,以及确定建筑物、构配件、组合件等尺度和位置时应采用的一般原理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1.2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1)

1.2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1)

1.2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1.2.1建筑工业化的含义用现代工业的生产方式代替传统的手工业生产方式来建造房屋,具体体现为设计标准化,构件工厂化,施工机械化,组织管理科学化。

1.2.2建筑标准化与模数制的关系:建筑工业化的前提是设计标准化,只有共同遵守《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才能使筑构配件,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互换性。

1.2.3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一、什么叫模数模数是选定的尺寸单位,作为尺度协调中的增值单位,也是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材料与制品,等各部门进度尺度协调的基础。

其目的是使构配件安装吻合,并有互换性。

二、模数制的规定1、基本模数:基本模数的数值规定为l00mm,表示符号为M,即1M等于l00mm,整个建筑物或其中一部分以及建筑组合件的模数化尺寸均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2、扩大模数:指基本模数的整倍数。

扩大模数的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平扩大模数为3M、6M、12M、15M、30M、60M等6个,其相应的尺寸分别为300mm,600mm、1200mm、1500mm、3000mm、6000mm。

(2)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6M两个,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600mm。

3、分模数:指整数除基本模数的数值。

分模数的基数为M/10、M/5、M/2等3个,其相应的尺寸为10mm、20mm、50mm。

4、模数数列:指由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数为基础扩展成的一系列尺寸(模数数列的幅度及适用范围如下)。

(1)水平基本模数的数列幅度为(1~20)M。

主要适用于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断面尺寸。

(2)竖向基本模数的数列幅度为(1~36)M。

主要适用于建筑物的层高、门窗洞口、构配件等尺寸。

(3)水平扩大模数数列的幅度:3M为(3~75)M;6M为(6~96)M;12M为(12~120)M;15M为(15~120)M;30M为(30~360)M;60M 为(60~360)M,必要时幅度不限。

主要适用于建筑物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构配件尺寸和门窗洞口尺寸。

建筑模数统一标准

建筑模数统一标准

12M
1200
15M
1500
200
600
600
300
900
400
1200
1200
1200
500
1500
1500
600
1800
1800
700
2100
800
2400
2400
2400
900
2700
1000
3000
3000
3000
1100
3300
1200
3600
3600
3600
1300
3900
1400
4200
在执行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 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一节 基本模数、导出模数和模数数列


基本模数的数值,应为100mm,其符号为M即1M等

于100mm,整个建筑物和建筑物的一部分以及建 筑组合件的模数化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导出模数应分为扩大模数和分模数,其基数应符
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及其各组成部分 间的尺寸统一与协调,应减少尺寸 的范围以及使尺寸的叠加和分割有 较大的灵活性,模数数列应按表 2.1.3采用。
注:在砖混结构住宅中,必要时, 可采用3400、2600mm作为建筑参数
模数数列(单位mm)
基本模数
扩大模数
1M
100 100
3M
300 300
6M
600
分模数
1/10M 1/5M
190
200
200
220
240
260
280
300
320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1建筑构造概论1.2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为了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互换性,在建筑业中必须共同遵守《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以下简称标准。

建筑模数是指选定的尺寸单位,作为尺度协调中的增值单位,也是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材料与制品、建筑设备、建筑组合件等各部门进行尺度协调的基础,其目的是使构配件安装吻合,并有互换性。

一、基本模数:基本模数的数值规定为l00mm,表示符号为M,即1M等于l00mm,整个建筑物或其中一部分以及建筑组合件的模数化尺寸均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二、扩大模数:指基本模数的整倍数。

扩大模数的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平扩大模数为3M、6M、12M、15M、30M、60M等6个,其相应的尺寸分别为300mm,600mm、1200mm、1500mm、3000mm、6000mm。

2、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6M两个,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600mm。

三、分模数:指整数除基本模数的数值。

分模数的基数为M/10、M/5、M/2等3个,其相应的尺寸为10mm、20mm、50mm。

四、模数数列:指由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数为基础扩展成的一系列尺寸(模数数列的幅度及适用范围如下)。

1、水平基本模数的数列幅度为(1~20)M。

主要适用于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断面尺寸。

2、竖向基本模数的数列幅度为(1~36)M。

主要适用于建筑物的层高、门窗洞口、构配件等尺寸。

3、水平扩大模数数列的幅度:3M为(3~75)M;6M为(6~96)M;12M为(12~120)M;15M为(15~120)M;30M为(30~360)M;60M为(60~360)M,必要时幅度不限。

主要适用于建筑物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构配件尺寸和门窗洞口尺寸。

4、竖向扩大模数数列的幅度不受限制。

主要适用于建筑物的高度、层高、门窗洞口尺寸。

5、分模数数列的幅度。

GBJ100-87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6页文档资料

GBJ100-87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6页文档资料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00-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00—8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10月1日关于发布《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和《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为国家标准的通知计标〔1987〕228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的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经有关部门会审,分为《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已批准发布)、《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和《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等三本标准。

现批准《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00—87和《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GBJ101—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标准《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同时作废。

该两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下达的任务,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标准是“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在住宅建筑中的应用,其中包括住宅砖混结构和予制大板结构的常用参数和定轴线。

本标准吸取了国内建筑实践的经验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燉房屋建筑技术委员会(ISO/TC59)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现有的经济技术水平修订而成。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年2月9日基本符号M——基本模数符号ae——变形缝宽度ac——连系尺寸ai——插入距t——顶层砖墙厚度t1——内墙板厚度t2——外墙板厚度s——楼板层厚度n——任意正整数n1——小于n的任意正整数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住宅建筑设计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通过模数协调尽量减少予制构配件的类型,使其达到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商品化,以便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排列成相等距离的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的三维垂直坐标基准体系。

空间网格在三个方向上的扩大模数值可以是不一样的(图2.0.21)。

2.0.22网格中断区zone of grid模数网格平面之间的一个间隔。

网格中断区可以是模数的,也可以是非模数的(图2.0.22)。

返回3 定位坐标与优先尺寸3.1 定位坐标3.1.1确定定位坐标及尺寸时,对每一个部件或组合件的位置都被认为是位于由正交的基准面(线)所确定的空间内。

如部件或组合件指定的模数空间,该空间内包含了用于接头和允许的尺寸误差所必需的空间(图3.1.1)。

在同一住宅平面上,可同时具有多个定位坐标系。

这些坐标系的水平方向不一定非得平行,其原点也不一定非得重合。

3.1.2部件的定位可采用中心线定位法(图3.1.2-1)和界面定位法(图3.1.2-2)。

为保证部件互换性和位置互换性,满足功能要求,可采用不同的定位方法或混合定位方法,以取得经济和有效的结果。

3.2 基准面3.2.1部件或组合件基准面的确定,应满足模数协调的要求。

3.2.2对部件或组合件相互关联,应根据与安装基准面的相对位置关系分别设立部件或组合件的调整面(图3.2.2)。

3.2.3两个以上的基准面,原则上应相互平行或者正交,斜交时应标出基准面之间夹角的大小。

3.2.4两个基准面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模数尺寸的要求。

应统一同一功能部位部件基准面的确定方法(图3.2.4)。

3.3 安装基准面3.3.1部件或组合件的安装应根据设立的安装基准面来进行。

3.3.2相互平行的安装基准面的位置,应以其中一个安装基准面为基准,并按与它的距离确定其余安装基准面的位置(图3.3.2)。

3.3.3根据需要,两个安装基准面之间可插入辅助基准面。

辅助基准面应在安装基准面确定后再设立(图3.3.3)。

3.3.4部件或组合件的位置应由部件或组合件基准面上的线或点与安装基准面之间的距离来确定。

应以模数标志尺寸为基础来确定部件或组合件的尺寸(图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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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遵守《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 GBJ2-86)
精选课件
1
一、建筑模数概念
建筑模数是选定的尺寸单位,作为尺度协调中 的增值单位,也是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 材料与制品、建筑设备、建筑组合件等各部门 进行尺寸协调的基础。
精选课件
2
二、建筑模数的内容
基本模数:选定的标准尺寸单位,用M 表示,
构造尺寸:构造尺寸是建筑制品、构配件等生产的设计 尺寸图
实际尺寸:实际尺寸是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等的实有 尺寸。
几种尺寸之间的关系:图
精选课件
11
标志尺寸
精选课件
12
实际尺寸
精选课件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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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数数列是指由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数为基础
基本模数数列 ⑶ 水平扩大模数数列 ⑷ 竖向扩大模数数列 ⑸分模数数列
精选课件
4
四、有关定位轴线的规定
平面定位轴线: 竖向定位线: 定位轴线的编号:
水平方向: 垂直方向:图 节点详图中的轴线编号 附加轴线:图
精选课件
5
平面定位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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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竖向定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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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水平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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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节点详图中的轴线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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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附加轴线
精选课件
10
五、几种尺寸
为保证建筑制品、构配件等有关尺寸间的统一与协调在 建筑模数协调中尺寸分为标志尺寸、构造尺寸、实际尺 寸
标志尺寸:应符合模数数列的规定,用以标注建筑物定 位轴线之间的距离(如跨度、柱距、层高等),以及建 筑制品、构配件、有关设备位置界限之间的尺寸图
1M=100mm。
扩大模数:指基本模数的整数倍。
水平扩大模数 :基数为3M、6M、12M、30M、 60M等6个 。
竖向扩大模数:基数为3M和6M。
分模数:分模数是基本模数的分数值。
其基数为1/10M、1/5M、1/2M等3个,其相应的尺寸为 10mm、20mm、50mm。
精选课件
3
三、模数数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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