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公布铝铅锌镁行业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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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镁行业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镁行业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镁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7号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规范镁行业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镁工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镁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镁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镁行业准入条件二○一一年三月七日附件:镁行业准入条件为加强镁行业管理,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和投资行为,促进镁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及规模(一)新建或改扩建的镁冶炼项目应靠近具有资源、能源优势地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要求,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规划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城市市区及周边、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镁冶炼项目。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镁冶炼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产、停产等方式限期退出。

(三)开采镁矿资源,应遵守《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四)现有镁冶炼企业生产能力准入规模应不低于1.5万吨/年;改造、扩建镁冶炼项目,生产能力应不低于2万吨/年;新建镁及镁合金项目,生产能力应不低于5万吨/年。

鼓励大中型优势镁冶炼企业并购小型镁厂。

二、工艺装备(一)工艺新建镁及镁合金项目,选择符合镁冶炼要求的白云石资源,采用热法炼镁且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生产工艺系统。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27•【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为推进再生铅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现予公告。

附件: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8月27日附件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为规范、引导再生铅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工信部联节〔2011〕51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生产布局(一)新建或者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要依据产业布局和国家相关规划严格审批再生铅项目,抑制盲目扩张。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以及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和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内不得新建再生铅项目。

已在上述区域内生产运营的再生铅企业要根据该区域有关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再生铅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的要求。

铅锌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铅锌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2铅锌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为推进铅锌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铅锌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铅锌矿山及利用铅、锌精矿和含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企业布局(一)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业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其中,铅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矿山企业选矿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鼓励企业通过绿色矿山认证。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二)铅锌采选、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铅锌精矿必须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铅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9),锌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70),其它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铅锌矿山企业,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四)铅冶炼企业,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富氧熔池熔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或富氧闪速熔炼等一步炼铅工艺,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炼铅工艺,并需配套双转双吸或其他先进制酸工艺,必要时制酸尾气需配套脱硫设施。

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铅冶炼技术。

鼓励矿铅冶炼企业利用富氧熔池熔炼炉、富氧闪速熔炼炉等先进装备处理铅膏、冶炼废渣等含铅二次资源。

铝行业规范条件

铝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铝行业规范条件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抑制铝冶炼产能无序扩张,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和《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制订铝行业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一)企业布局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铝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根据资源、能源、环境条件,合理布局建设铝冶炼企业。

现有生产要素缺乏竞争力地区的电解铝企业要逐步转移退出,在规划引导和总量控制下,有序向竞争力强的地区转移,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矛盾。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敏感区域附近建设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企业,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铝土矿:开采铝土矿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氧化铝:氧化铝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同时落实铝土矿(包括高铝粉煤灰)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

氧化铝项目建设规模必须在80万吨/年及以上,利用国内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配套建设的铝土矿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资源保障年限应在30年以上;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必须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8号——镁行业规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8号——镁行业规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8号——镁行业规范条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8号为进一步加快镁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镁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镁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镁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镁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2月28日附件镁行业规范条件为推进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镁矿山、采用硅热法冶炼工艺的镁冶炼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本规范条件不包含电解法镁冶炼企业,鼓励发展电解法镁冶炼工艺,相关要求另行制定。

一、总体要求(一)镁矿山、冶炼企业应靠近具有资源、能源优势地区,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其中,镁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二)镁矿山、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原镁产品质量应符合《原生镁锭》(GB/T3499)。

(三)镁冶炼企业须选择符合要求的白云石资源,采用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先进生产工艺系统。

须拥有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还原和精炼车间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尾气治理等工艺及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20版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20版

附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为推进铅锌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铅锌矿山及利用铅、锌精矿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不包含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的再生铅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一)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其中,铅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二)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铅锌精矿产品质量应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铅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铅锭》(GB/T469),锌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锌锭》(GB/T470),其他附属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铅锌矿山企业,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选矿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四)铅冶炼企业,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富氧熔池熔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或富氧闪速熔炼等炼铅工艺,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先进炼铅工艺,并需配套烟气综合处理设施。

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鼓励矿铅冶炼企业利用富氧熔池熔炼炉、富氧闪速熔炼炉等先进装备处理铅膏、冶炼渣等含铅二次资源。

(五)锌冶炼企业,硫化锌精矿焙烧工艺单台流态化焙烧炉炉床面积须达到100平方米及以上,并需配套完整的锌冶炼生产系统及烟气综合处理设施。

《铝行业规范条件》解读

《铝行业规范条件》解读

《铝行业规范条件》解读一、修定并颁布《规范条件》背景是什么?有何重要意义?为落实《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适应近年来铝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业管理,应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金融、行业协会、设计研究单位和广大生产企业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开展行业规范管理的呼声和诉求,我部在广泛听取行业协会、地方工业主管部门、重点企业、设计研究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督总局等部门,对《铝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铝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

我国是世界铝生产大国,氧化铝和电解铝产量均居世界第一位。

但在快速发展中也存在资源保障程度低、电解铝和再生铝产能过剩、氧化铝和电解铝大多数企业未经国家核准、产业竞争力不强等突出问题,2012年铝冶炼行业实现利润仅9.3亿元,2013年1到5月,亏损3.5亿元,众多企业亏损严重。

2012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把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品种产能过剩矛盾作为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要通过严格执行准入标准,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因此,亟需对《铝行业准入条件(2007)》进行修订,提高准入标准,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办法,对行业发展进行引导和规范。

近年来我国铝行业在技术进步、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自主开发的异型阴极槽等铝电解节电技术居世界领先,500千安大型预焙槽等已经得到应用,低温低电压铝电解节能技术取得了突破,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已基本实现产业化。

根据国家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铝土矿山已经下放地方核准。

总之,国内铝行业在产业政策、产业规模、工艺技术和装备、资源和能源消耗、环保等指标方面,与2007年相比均发生了巨大变化。

因此,为适应铝工业发展的实际,引导铝行业技术进步,修订原《准入条件》是非常必要的。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附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为加快铅锌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是指除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再生铅项目外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一)企业布局新建及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0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吨/年(300吨/日),服务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

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对于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新建及改造项目,火法处理工序规模需达到1.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现有企业火法处理工序须达到1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3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

单独处理冶炼渣回收稀贵金属的项目,单系列废渣处理规模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单系列铅铋合金电解生产线规模须达到2万吨/年及以上。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规范、引导再生铅行业绿色发展,制定《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以废铅蓄电池为主要原料的再生铅企业。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布局(一)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行动计划)、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限制盲目扩张。

(二)严禁在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

新建再生铅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现有再生铅企业应逐步进入产业园区内。

建设再生铅项目时,厂址与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且不少于1公里;含有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二、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一)废铅蓄电池预处理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以上,预处理-熔炼项目再生铅规模应在6万吨/年以上。

(二)再生铅企业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再生铅及铅合金锭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相关标准规定。

(三)对于含酸液的废铅蓄电池,再生铅企业应整只含酸液收购;再生铅企业收购的废铅蓄电池破损率不能超过5%。

再生铅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中的有关要求,应采用自动化破碎分选工艺和装备处置废铅蓄电池,禁止对废铅蓄电池进行人工拆解、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严禁直接排放废铅蓄电池中的废酸液。

企业预处理车间地面必须采取防渗漏处理,必须具备废酸液回收处置、废气有效收集和净化、废水循环使用等配套环保设施和技术。

(四)从废铅蓄电池中分选出的铅膏、铅板栅、重质塑料、轻质塑料等应分类利用。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20-02-28.【工信部公告2020年第7号】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20-02-28.【工信部公告2020年第7号】

附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为推进铅锌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铅锌矿山及利用铅、锌精矿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不包含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的再生铅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一)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其中,铅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二)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铅锌精矿产品质量应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铅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铅锭》(GB/T469),锌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锌锭》(GB/T470),其他附属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铅锌矿山企业,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选矿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四)铅冶炼企业,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富氧熔池熔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或富氧闪速熔炼等炼铅工艺,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先进炼铅工艺,并需配套烟气综合处理设施。

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鼓励矿铅冶炼企业利用富氧熔池熔炼炉、富氧闪速熔炼炉等先进装备处理铅膏、冶炼渣等含铅二次资源。

(五)锌冶炼企业,硫化锌精矿焙烧工艺单台流态化焙烧炉炉床面积须达到100平方米及以上,并需配套完整的锌冶炼生产系统及烟气综合处理设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符合铜、铝、铅锌、镁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符合铜、铝、铅锌、镁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符合铜、铝、铅锌、镁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22.04.24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施行日期】2022.04.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2年第11号
关于公布符合铜、铝、铅锌、镁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二批)的公告
根据《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5号)、《铝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6号)、《铅锌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7号)、《镁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8号),经企业申报、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核实、专家组审核、现场核查及网上公示等程序,我部确定了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二批)和撤销规范公告的企业名单,现予以公告。

附件:
1.符合《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
2.符合《铝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
3.符合《铅锌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
4.符合《镁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
5.撤销铜冶炼行业规范公告的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4月24日。

工信部公开征求对铝、铅锌、镁行业规范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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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排除部分商品,自 2019 年 9 月 17 日起实施。
科技能力。2007 年,常州院承接了国家 863 项目《水性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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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16 日,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 301 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对 材料替换传统溶剂型涂料,属环保型、高性能的核电站用涂
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 料,既保证了核级特殊要求的苛刻性能,同时节能减排、健
布之日起 6 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
康环保,实现核级涂覆材料国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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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首次在中国召开,来自美国、英国、德国、法国、荷兰、 瑞典、瑞士、日本等 12 个国家的 113 名代表参加会议,本次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第一批对美 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
高峰论坛的成功举办大大推动了我国涂料标准化领域在国际 上的话语权,为将来中国涂料行业更加深入融入国际标准化 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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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行业标准与核电涂料外,常州院在汽车涂料、防腐涂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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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配套建设冶炼渣无害化处理设施,采用火法工艺须配套余 热回收利用系统、烟气综合处理设施。处理含氟、氯的含锌 二次资源项目应建有完善的除氟、氯设施。
(七)铅锌冶炼企业,应配套建设有价金属综合利用系 统。采用火法工艺的冶炼企业,工业炉窑产生的烟气应配套 建设烟气制酸或烟气除尘脱硫净化装置,设置高效环集烟气 收集处理系统,防止有害气体和粉尘无组织排放,设置监测 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系统,冶炼烟气不得设置烟气旁路直接 排空。
(十一)铅冶炼企业,粗铅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 250 千 克标准煤/吨。
(十二)锌冶炼企业,含浸出渣火法处理的电锌锌锭工 艺综合能耗须低于 920 千克标准煤/吨,阴极板面积为 1.6m2 及以下的电锌直流电耗应低于 3000 千瓦时/吨,阴极板面积 为 1.6m2 以上的电锌直流电耗应低于 3080 千瓦时/吨。含锌 二次资源企业,火法富集工序综合能耗须低于 1200 千克标 准煤/吨金属锌,湿法锌冶炼工序电锌锌锭工艺综合能耗须低 于 900 千克标准煤/吨。
四、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十三)铅锌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 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应符合原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铁、 铜、铅、锌、稀土、钾盐和萤石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 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3 年第 21 号)中的 相关要求。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 85%及以上,选矿用 新水单耗不高于 1.5 立方米/吨。 (十四)铅冶炼企业,总回收率应达到 97%及以上,粗
一、总体要求 (一)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 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 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其中,铅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 证。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 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 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二)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 GB/T19001 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

铝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铝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铝行业规范条件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抑制铝冶炼产能无序扩张,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和《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制订铝行业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一)企业布局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铝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根据资源、能源、环境条件,合理布局建设铝冶炼企业。

现有生产要素缺乏竞争力地区的电解铝企业要逐步转移退出,在规划引导和总量控制下,有序向竞争力强的地区转移,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矛盾。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敏感区域附近建设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企业,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铝土矿:开采铝土矿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氧化铝:氧化铝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同时落实铝土矿(包括高铝粉煤灰)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

氧化铝项目建设规模必须在80万吨/年及以上,利用国内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配套建设的铝土矿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资源保障年限应在30年以上;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必须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

铝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铝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铝行业规范条件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抑制铝冶炼产能无序扩张,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和《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制订铝行业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一)企业布局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铝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根据资源、能源、环境条件,合理布局建设铝冶炼企业。

现有生产要素缺乏竞争力地区的电解铝企业要逐步转移退出,在规划引导和总量控制下,有序向竞争力强的地区转移,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矛盾。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敏感区域附近建设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企业,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铝土矿:开采铝土矿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氧化铝:氧化铝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同时落实铝土矿(包括高铝粉煤灰)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

氧化铝项目建设规模必须在80万吨/年及以上,利用国内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配套建设的铝土矿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资源保障年限应在30年以上;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必须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

工信部发布《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4)》(征求意见稿)

工信部发布《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4)》(征求意见稿)

工信部发布《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4)》(征求意见稿)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粉体工业》
【年(卷),期】2014(000)005
【摘要】工信部发布公告称,已对《铅锌行业准入条件(2007)》进行了修订,编制了《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4)》(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总页数】1页(P29-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O61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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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行业规范条件

铝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铝行业规范条件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抑制铝冶炼产能无序扩张,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和《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制订铝行业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一)企业布局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铝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根据资源、能源、环境条件,合理布局建设铝冶炼企业。

现有生产要素缺乏竞争力地区的电解铝企业要逐步转移退出,在规划引导和总量控制下,有序向竞争力强的地区转移,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矛盾。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敏感区域附近建设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企业,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铝土矿:开采铝土矿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氧化铝:氧化铝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同时落实铝土矿(包括高铝粉煤灰)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

氧化铝项目建设规模必须在80万吨/年及以上,利用国内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配套建设的铝土矿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资源保障年限应在30年以上;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必须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

铅锌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铅锌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铅锌冶炼⾏业规范条件附件2铅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为推进铅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促进⾏业技术进步,推动铅锌⾏业⾼质量发展,现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于已建成投产的铅锌矿⼭及利⽤铅、锌精矿和含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是促进⾏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件,不具有⾏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企业布局(⼀)铅锌矿⼭、冶炼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及地⽅产业政策、⼟地利⽤总体规划、矿业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产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其中,铅锌矿⼭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产许可证。

采矿权⼈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案和绿⾊矿⼭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矿⼭建设和开发,严禁⽆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矿⼭企业选矿矿⽯处理能⼒应不⼩于矿⼭开采能⼒,⿎励企业通过绿⾊矿⼭认证。

⼆、质量、⼯艺和装备(⼆)铅锌采选、冶炼企业应建⽴实施并保持满⾜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认证。

铅锌精矿必须符合《重⾦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铅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9),锌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70),其它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或⾏业标准。

(三)铅锌矿⼭企业,须采⽤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法,优先采⽤充填采矿法,尽量采⽤⼤型先进设备,提⾼⾃动化⽔平。

根据矿⽯种类和成分,采⽤先进适⽤的选矿⼯艺,提⾼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平。

(四)铅冶炼企业,粗铅冶炼须采⽤先进的富氧熔池熔炼-液态⾼铅渣直接还原或富氧闪速熔炼等⼀步炼铅⼯艺,以及其他⽣产效率⾼、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效果好的先进炼铅⼯艺,并需配套双转双吸或其他先进制酸⼯艺,必要时制酸尾⽓需配套脱硫设施。

⿎励采⽤具有⾃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铅冶炼技术。

⿎励矿铅冶炼企业利⽤富氧熔池熔炼炉、富氧闪速熔炼炉等先进装备处理铅膏、冶炼废渣等含铅⼆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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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布铝铅锌镁行业规范条件来源:中国矿业报作者:【铝道网】工信部近日公布2020年3月30日起施行《铝行业规范条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镁行业规范条件》,进一步加快铝、铅锌、镁产业转型升级,促进3个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3个行业高质量发展。

3个行业规范条件均自2020年3月30日起施行。

《铝行业规范条件》提出,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生产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发展。

鼓励再生铝企业靠近废铝资源聚集地区布局。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提出,铅锌矿山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其中,铅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镁行业规范条件》提出,镁矿山、冶炼企业应靠近具有资源、能源优势地区,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其中,镁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铝行业规范条件为推进铝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一)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生产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备案,氧化铝企业应落实铝土矿资源、赤泥堆存等外部条件,电解铝企业应落实氧化铝、电力、水资源长期稳定供应。

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发展。

鼓励再生铝企业靠近废铝资源聚集地区布局。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三)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铝土矿产品质量应符合《铝土矿石》(GB/T24483),氧化铝产品质量应符合《冶金级氧化铝》(YS/T803),重熔用铝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重熔用铝锭》(GB/T1196),再生铝产品质量应符合《铸造铝合金锭》(GB/T8733)或《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3190)。

(四)鼓励铝土矿企业采用自动化程度较高的机械化装备,并依据铝土矿资源情况增设脱硫和除铁生产系统。

氧化铝企业应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选择拜耳法、串联法等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先进生产工艺及装备。

电解铝企业须采用高效低耗、环境友好的大型预焙电解槽技术,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再生铝企业应采用烟气余热利用等其他先进节能技术以及提高金属回收率的先进熔炼炉型,并配套建设铝灰渣综合回收、废铝熔炼烟气和粉尘高效处理及二噁英防控设备设施,有效去除原料中的含氯物质及切削油等杂质,鼓励不断优化预处理系统,提高保级利用技术的应用,禁止利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和4吨以下其他反射炉生产再生铝,禁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

(五)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智能矿山、智能工厂建设。

鼓励矿山企业按照《智慧矿山信息系统通用技术规范》(GB/T34679)要求,开展智慧矿山建设;鼓励冶炼企业应用自动化、智能化装备,建立企业智能数据采集、生产管理、决策分析系统,逐步实现安全高效、节能降耗、绿色循环的发展目标。

三、能源消耗(六)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有关要求,鼓励企业建立能源管控中心,所有企业能耗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七)以一水铝石矿或其选精矿为原料的氧化铝企业,综合能耗应不大于《氧化铝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5327)中规定的能耗限额等级2级能耗值;以三水铝石矿为原料的氧化铝企业综合能耗应不大于《氧化铝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5327)中规定的能耗限额等级1级能耗值。

(八)电解铝企业铝液综合交流电耗应不大于13500千瓦时/吨(不含脱硫脱硝)。

(九)再生铝企业综合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铝。

四、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十)铝土矿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应符合原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31号)中的相关要求。

堆积型铝土矿生产单位产品取水量定额应满足《取水定额第17部分:堆积型铝土矿生产》(GB/T18916.17)中规定的新建企业取水定额标准。

鼓励贫富兼采以及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新技术应用。

(十一)利用铝硅比大于7的铝土矿生产氧化铝的企业,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80%以上;利用铝硅比大于等于5.5小于等于7的铝土矿原矿(或选精矿)生产氧化铝的企业,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75%以上;利用铝硅比小于5.5的矿石生产氧化铝的企业,应采用先进可靠技术尽可能提高氧化铝综合回收率。

氧化铝生产单位产品取水量定额应满足《取水定额第12部分:氧化铝生产》(GB/T18916.12)中规定的新建企业取水定额标准,工艺废水零排放。

鼓励氧化铝企业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和碱消耗等新技术,加快多种形式赤泥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和产业化,逐步减少赤泥堆存量。

(十二)电解铝企业氧化铝单耗原则上应低于192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应低于18千克/吨铝,炭阳极净耗应低于410千克/吨铝,电解铝生产单位产品取水量定额应满足《取水定额第16部分:电解铝生产》(GB/T18916.16)中规定的新建企业取水定额标准。

鼓励电解铝企业大修渣、铝灰渣等综合利用以及电解槽余热回收利用。

(十三)再生铝企业铝或铝合金的总回收率应在95%以上,鼓励铝灰渣资源化利用。

循环水重复利用率98%以上。

五、环境保护(十四)企业应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并通过验收,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十五)铝土矿企业应按照《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20)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贯彻“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责任义务,及时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地质环境恢复,复垦矿山占用土地和损毁土地。

(十六)氧化铝、电解铝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再生铝企业应符合《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的要求。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重点区域内项目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未在特别排放限值地区的项目执行相关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十七)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HJ 989)等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其中,应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须依法安装配套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鼓励开展厂内降尘监测。

物料储存、转移输送、卸载和工艺过程等环节的无组织排放须加强控制管理,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满足有关环保标准要求。

应推行清洁生产,降低产污强度,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十八)企业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

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等管理制度,并应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相关信息,防止二次污染。

(十九)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二十)企业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二十一)企业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建立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十二)企业须依法纳税,合法经营,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按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二十三)矿山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尾矿库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683)、《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企业排土场设计和建设应符合《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421)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十四)企业两年内未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七、规范管理(二十五)铝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铝行业企业规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的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企业,均可依据《铝行业规范条件》自愿申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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