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固废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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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固废法”解读-讲稿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讲稿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讲稿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是新《固废法》的一大亮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二)危险废物管理方面亮点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3年延长至5年新《固废法》对危险废物管理方面也做出了一些修改。

其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3年延长至5年,减轻了企业的行政负担。

同时,新《固废法》还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储存、处置等环节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监管亮点3.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管理要求更加严格新《固废法》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管理要求更加严格。

其中,对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建筑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可回收物应当优先回收利用。

对污泥的处置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污泥应当分类处置,可回收物应当优先回收利用。

对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管理也有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四)固废管理不合规的法律责任普遍加重亮点4.固废管理不合规的法律责任普遍加重新《固废法》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法律责任普遍加重。

其中,对于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运往境外或者将境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运往境内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对于违反规定随意倾倒、焚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

2020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2020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首次在环境法 律中明确了“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原则,还确立了 “固体废物强制回收”“控制过度 包装”以及“固体废物污染损害举证责任倒置”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 者、进口者、使用者及其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全链条监管。
第二次是2013年6月29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中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 环卫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修改为“市、县”环卫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
修订的历程
第三次是2015年4月24日
四是完善应急保障机制。第九十一条规定,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统 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 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 责。
第九十五条还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 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废的 应急处置。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垃圾围城”成为全国大中型城 市发展中的“痛点”。由此衍生的土地侵占、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与满足人民群众日 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有差距。
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手段之一,是防治环境污 染的重要举措。我市作为46个垃圾分类重点城市,也正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为了进一步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并删去第三款 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2020年国家对垃圾分类政策

2020年国家对垃圾分类政策

2020年国家对垃圾分类政策9月1号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

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目标责任制、信用记录、联防联控、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明确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从具体方面看,法律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强化产生者责任,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台账、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

在生活垃圾分类方面,法律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

统筹城乡,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

法律完善了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管理制度。

健全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明确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加强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力度。

明确污泥处理、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等基本要求。

法律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进行了完善,规定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区域性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第四章生活垃圾第五章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六章危险废物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明日起,新《固废法》正式实施附全文

明日起,新《固废法》正式实施附全文

明日起,新《固废法》正式实施!附全文!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自1995年通过以来,固废法已先后经历5次修改。

新修订的固废法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健全了保障机制,严格了法律责任。

此次全面修改固废法是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新《固废法》对法律责任专章进行了扩充完善,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除了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外,还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罚至500万元,并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这些严格的法律责任变化也值得企业特别。

处罚金额大幅度提高,部分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规定增加了查封扣押的规定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附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新固废法解读.ppt

新固废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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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固废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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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修订固废法的背景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是打好污染防治攻 坚战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 体健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度开展了 执法检查工作,建议尽快启动修订工作。十三 届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研究处 理固废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在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 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加快固废法的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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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大亮点
7. 取消固废防治设施验收许可
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环境 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的新要求,取消了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实施的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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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大亮点
8. 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简称EPR),是指将生产者 对其产品所承担的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 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 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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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对前期成功经验的总结
体现了新形势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成功经验,突出问题导向,回应公众期 待,满足实践需求,健全长效机制,制度 规范可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 生态环境,对加强疫情防控,打赢污染防 治攻坚战,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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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固废法的简要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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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固废法的简要历程
200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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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大亮点
5. 推进建筑垃圾污染防治
未来,随着加速推进城镇化的进程,建筑垃 圾总量会越来越多,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工作 亟须推进。新《固废法》加大推进建筑垃圾污染 环境防治工作的力度,增加了相关规定。

2020年施行新《固废法》中关于固废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解读

2020年施行新《固废法》中关于固废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解读

2020年施行新《固废法》中关于固废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区别于以前的突出特征之一,是对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工作提出了多项明确的要求。

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之举。

在此形势之下,需要识别我国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的现状和差距,提出能够满足新要求的相关领域重点工作和措施。

1 新固废法对信息化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第一,明确提出政府部门建立信息平台,实现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能力的要求。

新固废法第十六条提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七十五条提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第二,明确提出产废单位建设和应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固体废物管理的要求。

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第七十八条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

第三,明确提出一系列依托信息化技术实施的管理制度。

新固废法第二十八条提出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九条提出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及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单位的信息发布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八十二条明确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转移全程管控、提高效率的要求。

另外,新固废法中涉及到固体废物管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分级分类管理等制度,也均需相应的信息化手段提供有效支撑。

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点解读

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点解读

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点解读固体废物不仅具有跨部门、跨区域、跨介质的综合性特征,而且随人均收入增加而增长,因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方面需要科学规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和全过程管理成为关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充分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二次会议提出的加强立法统筹、立改废释并举的要求,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三化”统筹原则,强化了政府统筹管理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建立了区域统筹和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了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理顺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逻辑、行为准则和法律结构。

这对加快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推进固体废物管理领域的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新固废法对加强统筹管理、严格法律责任有哪些新的规定和进展?第一,明确固废污染防治“三化”统筹原则,强化法律衔接。

新固废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并在后面各分章充实了相关内容。

例如,在第二章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在第四章生活垃圾管理部分,增加对减少燃料废渣、产品包装废物等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源头减量化规定。

在第五章新增第60、61、62条,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工作;第68条新增对包装物的减量化、回收利用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同时,还完善了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相关规定。

这些修改既明确了“三化”统筹原则,又突出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结合的基本思路,增强了固废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的衔接。

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点解读

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点解读

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点解读固体废物不仅具有跨部门、跨区域、跨介质的综合性特征,而且随人均收入增加而增长,因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方面需要科学规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和全过程管理成为关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充分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二次会议提出的加强立法统筹、立改废释并举的要求,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三化”统筹原则,强化了政府统筹管理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建立了区域统筹和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了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理顺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逻辑、行为准则和法律结构。

这对加快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推进固体废物管理领域的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新固废法对加强统筹管理、严格法律责任有哪些新的规定和进展?第一,明确固废污染防治“三化”统筹原则,强化法律衔接。

新固废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并在后面各分章充实了相关内容。

例如,在第二章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在第四章生活垃圾管理部分,增加对减少燃料废渣、产品包装废物等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源头减量化规定。

在第五章新增第60、61、62条,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工作;第68条新增对包装物的减量化、回收利用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同时,还完善了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相关规定。

这些修改既明确了“三化”统筹原则,又突出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结合的基本思路,增强了固废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的衔接。

新《固废法》修订内容

新《固废法》修订内容

2023年度:新《固废法》修订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规范和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健康权和生态环境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储存、利用、运输、处置固体废物及有关活动,适用于固体废物的治理和监管。

第三条固体废物应当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鼓励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四条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的方针,鼓励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优先采取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措施,依法建立和完善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

第五条固体废物管理应当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促进固体废物治理产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管理领域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增强立法、执法、司法的协同配合,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体系和监管体系。

第二章固体废物排放和减量化措施第一节固体废物排放控制第七条污染源应当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的产生或者降低固体废物的产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排放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委托具有安全环保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固体废物。

第九条禁止向公共场所、绿化带、水源地、居住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场所倾倒固体废物或者棄置固体废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地点堆存、棄置固体废物。

第十条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安全环保标准进行处理,保证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稳定、可靠、安全运行,确保处置效果符合要求。

第二节固体废物减量化措施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渐进式减量化管理制度,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

第十二条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优先采取物质和能量的有效利用、再利用、循环利用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产生。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推广固体废物减量化技术,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三章固体废物处置第一节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第十四条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固体废物分类投放,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储存和运输。

2020年施行新《固废法》中关于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解读

2020年施行新《固废法》中关于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解读

2020年施行新《固废法》中关于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解读4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固废法新增了大量的建筑垃圾方面的具体条文,明确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方面的内容,具体如下:1 增加三方面内容,对应三大明显新变化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有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强化对建筑垃圾产生者责任的约束性制度要求,推动工程建设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新固废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创新,完善法律制度,加强顶层设计。

一是新固废法将“建筑垃圾”单独作为一大类进行管理。

新固废法将“建筑垃圾”从固废法中的“生活垃圾”单独分出来,将“建筑垃圾”单独作为一大类进行管理。

以前固体废物分为“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三大类,“建筑垃圾”是“生活垃圾”的一小类;新固废法将固废分为“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五大类,“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并列为一大类,这样有利于“建筑垃圾”在各个领域独立管理。

二是新固废法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建筑垃圾管理从法律上提出了建立“政府版”的分类、利用和管理的“两制度一体系”新要求。

新固废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2020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主要条款变化

2020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主要条款变化

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 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
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
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
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
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
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
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
报复。
2016年版
2020年版修订内容
4、增加台账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
记制度。
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 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 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
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 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 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
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 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
2016年版
91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一、背景介绍二、主要内容解读(一)明确了固体废物管理的总体要求《固废法》第一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了防治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这一条明确了固体废物管理的目标导向,即在保障环境质量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固体废物的高效利用和安全处置。

《固废法》第二条规定了本法所适用的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与固体废物有关的生产、经营、利用、处置等活动以及对此类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这一条明确了固体废物管理的对象范围,即涵盖了所有与固体废物相关的主体和行为。

《固废法》第三条规定了本法所遵循的原则,即坚持分类管理、减量优先、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谁产生谁负责、政府监管、公众参与、依法治理等。

这一条明确了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即要求各方面按照科学合理、公平有效、责任明确、协同推进等要求,共同推动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二)强化了固体废物分类、减量、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固废法》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职责,即制定和实施固体废物管理的规划、政策、标准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固体废物管理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资金支持,推动固体废物的分类、减量、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等。

这一条明确了政府在固体废物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即要求政府履行好固体废物管理的顶层设计、政策引导、标准制定、监督执法等职能。

《固废法》第五条规定了固体废物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责任,即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实施分类管理,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程度,按照规定进行利用或处置,承担相应的费用和损害赔偿责任等。

这一条明确了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固体废物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即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好固体废物管理的主要义务。

《固废法》第六条规定了公民在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即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益权,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投放、交付和回收利用等。

2020年新固废法学习课件p

2020年新固废法学习课件p

固体废物的主要类型
5、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 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 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6、其他废物 新《固废法》的第五章“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 物等”,专门规定了以下几种固体废物:(1)废 弃电子电器电池;(2)产品包装物;(3)一次 性塑料袋制品;(4)其他一次性用品。如旅游、 饭店一次性洗嗽用品;(5)污泥;(6)实验室 固体废物。
2、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 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 的固体废物。
(1)可回收垃圾 包括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等。 (2)餐厨垃圾 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 (3)有害垃圾 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 期药品等,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 (4)其他垃圾 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 土、卫生间废纸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
新《固废法》体现了新形势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成功经验,突出问题导向,回应公众期待,满足实践需求,健 全长效机制,制度规范可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加强疫情防控,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必 将发挥积极作用。
目录/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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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五次修改凸显重要地位
第三部分
《新固废法》固体废物定义及类型
固体废物
定义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 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如本法125条定义的液态废物)。
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 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定义可看出包含了形 态、价值以及法律规定的“例外”“除外”情形)

新《固废法》解读

新《固废法》解读

新《固废法》解读前言为了有效遏制固体废物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and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此项新法将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新《固废法》是更新替代旧草案的法律条文,与2017年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同,新法针对生产制造领域和相应的管控机制,进行了重大调整和改进。

本文将介绍新《固废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实施措施,以帮助相关产业从业者和普通公众了解和遵守此项法律。

新《固废法》的主要内容新《固废法》与旧法相比,在以下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和改进:生产制造领域的管控机制在固体废物的生产制造阶段,新《固废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更严格的管控,规定在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制度,并付诸实践。

在此基础上,新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减少固体废物污染和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依法接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

固体废物处置的新机制在固体废物处理阶段,新法对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和监管机制进行了调整。

其中,对于生活垃圾的处理,新法要求依靠分类、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推行“分类投放、专业化收运、分类处理”制度,建立垃圾分类回收体系,促进资源再利用、减量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对于非生活垃圾的处理,新法规定要根据固体废物的特性,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并按照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对可利用的废弃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同时,新法也规定了各种固体废物处理方式的标准和要求,严格规范固体废物处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确保固体废物处置过程不会对环境和公共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监管机制的改进和完善新《固废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包括对于固体废物处置“黑龙江”和“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打击,强化责任追究,对行业假冒伪劣行为进行惩处。

并且配套地推出了教育、宣传工作,为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提供支持、指导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文本)第一篇最全的范本(正式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的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储存、运输、处置和利用的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防治。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责任、社会共同参与、市场运作的方针。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预防污染、治理污染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固体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五条固体废物按照物理、化学、生物特性以及危害程度、来源等因素,可分为有害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储存、分类处置。

第七条固体废物的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固体废物的危害特性评价和划分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害特性进行评价。

第九条对固体废物进行危害特性评价,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

第十条根据固体废物的危害程度,将固体废物划分为有害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

第四章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基本出发点和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推广和应用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保证处理后的固体废物不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五章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十四条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证固体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采取防止扬尘、防止渗漏等措施,确保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新《固废法》解读(72页)

新《固废法》解读(72页)
•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第16条规定: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 罪案件,已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期 限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 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PART03 .相关法律责任
• 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制度融入排污许可制度
(五)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章 第四条
PART 02 . 主要修订内容
2、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目标责任制、 信用记录、联防联控、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明 确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第一章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 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 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 承担责任。
--第一章 第五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 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材料,以及减少工 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PART03 .相关法律责任
• 增加双罚制度
(十)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按照事故造 成的直接经济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 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按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 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 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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