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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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
图片上的太空垃圾是从1957年10月4日到2008年1月1日期间,由世界 各国发射的大约4600枚火箭所携带的6000颗卫星产生的
• 当前的外空环境问题:1957年10月4日,前苏联成功地
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揭开了人类空间时代的序幕,
同时也为太空送去了第一批垃圾。截止到今天,人类已先
后将4000余颗卫星送入太空,目前仍有正常运转的仅有 400余颗,其余的或坠毁于地球表面,或遗存在太空,成 为太空垃圾。据统计,目前约有3000吨太空垃圾在绕地球 飞奔,而其数量正以每年2%——5%的速度增加。太空垃 圾的不断增多,外空核污染的日益加剧以及外空生物污染 的出现,使外空环境面临巨大的潜在威胁
• 国际间应当把合理利用外空资源,保护外层空间及天体的
环境免遭受破坏作为制定有关国际条约的目的。新条约应 增强规范性,提高法律约束力,并突出明确有关概念,充 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制止在外空进行武器试验。
• 此外,还需要建立外空活动:“准入制度”,以遵循实现
全人类和平利用太空的总的原则。在开放利用外空资源时, 也应建立相应的国际开发制度,以避免一些国家是对“太 空资源”私有的窥欲。
• 1957年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国情咨文中
正式使用“外层空间”,此后“外层空间” 一词开始频繁出现在国际文献中。
• 二、外层空间法的产生与发展
• 外层空间法是空间科技及人类课间活动的必然产物 • 1957年前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升天 • 1958年联合国大会第1348号决议确认外空是人类共同利益所在 • 1959年联合国大会第1472号决议设立“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 苏联则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它认为,由于设计了卫星上的核反应
堆在重返大气层时完全烧毁,因此其残片不应该具有严重危险。在受 影响的地方,引起 当地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卫星坠落并未造成加拿大 人员伤亡,也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因此没有发生《责任公约》范围 内的“损害”。

国际法教案第五、六章

国际法教案第五、六章
一、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略) 二、外层空间的概念: 从物理学的角度讲,外层空间亦称宇 宙空间或太空,是指空气空间以外的空间, 即脱离地球引力的空间。 三、外层空间的条约体系 1、1963年《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 法律原则宣言》(简称外空宣言)。

2、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 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简 称《外空条约》)。 3 、 1967 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 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简称 营救协定)。该协定1968年4月22日开放签 字,同年12月3日生效。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7 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1年《减少 无国籍状态公约》 三、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 (一)国籍的取得:是指个人作为一国国 民的资格。可以分为两大类:

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个人由于出生这 一事实而取得某一国籍是一种最主要的取 得方式,以这种方式取得的国籍被称为原 始国籍或出生国籍。主要有三种原则: (1)血统原则。 (2)出生地原则。 (3)混合原则。
[本章内容]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的历史发展(略) 航空法概念:是指规范各国从事国际 民用航空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 和。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间可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 空间指大气层,即有空气的空间。它分为 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 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这两部分的空 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前者是国家主权 支配下的空间,后者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 间。
(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 补充议定书规定的行为 :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 器的安全; 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 飞行安全;

当今国际法基本内容

当今国际法基本内容

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内容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关于国家、居民、领土的国际法制度;国际人权法;海洋法;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外交关系和领事法;条约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争端的解决;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和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人民自决原则、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使用武力和威胁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诚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等。

中缅、中英共同倡导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概括和反映了上述原则,在许多双边的和一般的国际文件中都有规定,因此,也被认为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国家、居民和领土的国际法制度1国家。

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充分的主权,法律地位平等,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和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国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国际责任,其形式主要有道歉、终止不法行为、赔偿等。

国家行为构成国际犯罪的,国家责任的形式可表现为限制国家主权等。

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2居民。

居民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

一个人依国籍而同其国籍国建立法律联系受该国的法律管辖,享有和承担该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外国人同时服从居住国的属地管辖权和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

各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有三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差别待遇。

3领土。

领土由领陆包括领水的底土、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和领空组成。

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的上空,直至外层空层的下沿。

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的管辖区域,但不是一国的领土。

领土处于一国的主权之下,是国家行使最高权力的空间范围,其他国家不得侵犯一国的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属地管辖权;在行使其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他国的属人管辖权。

三、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主要渊源是国际人权条约,主要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

国际法-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国际法-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国际航空法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国际航空运输 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一、航空法的概念、特征 二、航空法的发展 三、航空法的渊源
一、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法(air law)是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 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 动的法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 分支,即电信法和外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 “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为明 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领空的边界:平面边界;垂直边界。 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 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每个国家对于其领空的主权权利一贯自由地行使至苍穹” 的领空高度无限论,直到20世纪40年代不存在任何问题。 1957年,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逐渐 形成了外层空间法。就其划定方法存在空间论(spatial approach)和功能论(functional approach)。
三、航空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多边国际公约、双边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国内法及司法判例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 协会(IATA)的决议、欧洲民航会议(ECAC)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领空主权 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三、领空主权与人类生命安全 四、五种“航空自由”或权利 五、无线电信

一、航空法的特征

国际性:空气空间的立体存在性,无有形边 界、无海洋与高山、河流阻隔,这种航空的 特殊性决定了航空法的国际性;欧洲中小国 家林立,航空被当成国际间最有效的交通工 具,欧洲学者认为航空法就是国际航空法; 航空活动的国际性要求建立口岸、海关制度, 也使它成为国际法的缩影:主权、管辖权、 领土、国籍、国家之间及与国际法律实体之 间的关系、统一私法及许多法律冲突等。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在未来的应用前景
前景一
随着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的不断发展,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规定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 新,以适应新的技术和新的挑战。未来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应用将更加广泛和深入, 为人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安全和权 益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前景二
随着国际合作和交流的不断加强,航空法和 外层空间法的国际合作也将进一步加强,以 促进各国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发 展和共同利益。未来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 应用将更加注重国际合作和协调,以实现人 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目标和愿 景。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是调整航天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确保航天活动的安全、和平和可持续 进行。它包括空间物体所引起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空间环境保护、空间物体所引起的登记、空 间物体所引起的管辖权和豁免权等内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
航空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19年的 《巴黎航空公约》,该公约确立了领 空主权原则,并规定了国际民用航空 的基本规则。此后,随着航空技术的 发展,航空法逐渐完善,包括1944 年的《芝加哥公约》和1991年的 《蒙特利尔议定书》等重要条约。
VS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相对较晚,其 标志是1967年的《外空物体所引起 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此后,随 着人类探索外层空间的步伐加快,外 层空间法逐渐完善,包括1972年的 《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登记公约》、 1975年的《援救宇航员协定》和 1996年的《关于发射国的空间物体 所造成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等重 要条约。
相同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都是调整飞行器活动的法律,都涉及到国家安全和主权问 题。
不同点
航空法主要调整大气层内的飞行活动,而外层空间法主要调整外层空间的探索 和利用活动。

航空法教程第05章-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航空法教程第05章-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所以,在当今,关于空气空间 与外层空间划界的理论主要是 两类,即
功能论和空间论。
(一)功能论
这种学说认为,围绕地球的只有一个天空, 它逐渐消溶在宇宙之中;既不需要,也难以 划定两个空间。若以人造卫星绕地球运行的 最低轨道划界,但掌握的技术不同,人造卫 星运行的轨道的高度亦有不同。
因此,功能论主张,不必人为地划定界限, 而只要区分航空活动和航天活动,与此相适 应,划分为自由功能和主权功能。即是说, 航空活动受主权支配,航天活动则自由飞行。
在国际法上,一国疆界之内的陆地称 之为领陆;疆界之内的水域称之为领水 (又分为内水和领海),领陆、领水和领 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为一个 国家的领土,都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7/7/2021
7/7/2021
领空的范围,确认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 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 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这已为世人所公认。但 领空范围是否有上限,这个上限高度又是多少?却颇 有争论,至今尚未解决。
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理论和实践
1919年《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签订之前,关 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主要由以下五种理论: (1)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绝对自由论) 认为海洋和空气一样是人类的共同财富,法学家福希叶 提出,未得到多少人的支持。 (2)空气空间有条件自由论(有限的空间自由论) 也是福希叶为代表,后端时期提出的一个折中方案,既 要考虑空中航行自由,又要允许国家设立保护区 (1500米高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 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 排他的主权。”(第2条)

【复习指导】司法考试精讲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复习指导】司法考试精讲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领空及其界限问题 领空是指⼀国领⼟上空⼀定⾼度的空间。

领空作为国家领⼟的⼀部分处于国家主权之下已被现代国际法所确认。

(⼀)领空的⽔平界限 ⼀国领空从与地球表⾯平⾏⽅向看,⽌于其领⼟边界线的上⽅,即领⼟边界线向上⽴体延伸构成领空的⽔平扩展界限。

与领空处于地球⼤⽓同⼀环层,并在各国领空⽔平界限以外的部分,主要包括专属经济区、公海和南极的上空,就其整体的法律地位⽽⾔,国际法上还没有⼀项专门的条约来规定,⽐如《海洋法公约》仅规定了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上空的飞越⾃由。

⼀般认为,该领空外部分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对所有国家都是开放和⾃由的。

(⼆)领空的垂直界限 领空的垂直界限是指领空⾃地球表⾯向上扩展的外缘,这是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问题。

对此国际社会有多种主张,主要包括空间论和功能论两派。

(1)空间论者认为应该⽽且也可能划定某⼀⾼度为领空和外空的界限。

他们提出了包括空⽓空间或⼤⽓层标准、卡曼线、卫星轨道最低点、航空器飞⾏点等划定⽅法。

(2)功能论不⽀持划定界限的主张,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应从功能上区分航空器或航天器两类不同性质的航⾏器,以及相应地区分相关的国家活动性质,从⽽由不同的法律进⾏规范。

他们认为,航空器活动由航空法规范,航天器活动由空法规范,完善各种具体的规则应基⽬前解决问题的途径,⽽不必急于划界。

迄今为⽌,国际法尚未就领空与外空的具体界限作出准确的划定。

⼆、国际航空法体系 国际航空法是指国际民⽤航空法,它是随着飞机的发明和民⽤⽽产⽣的。

⼀⽅⾯,飞机本⾝在民⽤运输中的量⼤优势体现在长途跨国性的航线上,因此民⽤航空⼀开始就伴随着国际合作的需要。

另⼀⽅⾯,飞机的⾼技术特性,使许多技术标准和航⾏规则具有某种通⽤性。

上述特点使各国在国际民⽤航空领域迅速达成了⼀系列条约以规范其相关活动。

这些条约构成了现代国际民⽤航空法律体系.它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围绕《芝加哥公约》形成的国际民⽤航空基本制度;围绕《华沙公约》形成的国际航空民事责任制度;围绕三个反劫机公约构成的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 1944年的《国际民⽤航空公约》是构成当今国际民航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

空间法

空间法

►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是两个法律地位不同的
空间领域。( ) ► 国家的领空主权只能扩展到空气空间,不能 延伸到外层空间。( ) ► 外国飞机在一国领空并不享有“无害通过 权”。( ) ► 月球及其资源均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 ) ►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空间 领域,这表明( )。 A.国家主权可及于外空 B.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已经划定 C.国家的领空主权可延伸到外层空间 D.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适用不同的法律
c. 外空活动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 第3条: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活动应 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以维护国际和平 和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了解。 2 非军事化 核武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 绝对禁止 常规武器 —— 有限禁止 3 外空制度
二、 1968年 《营救协定》
a. 营救或援助 b. 事故的通知、传播 c. 保护的范围 三、1975年 《登记公约》 强制登记,还要在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 除国籍外,还包括物理参数的登记。 四、1971年 《赔偿责任公约》 1 实体性条款 空间实体造成损害的责任制度
二、芝加哥公约 (ICAO) 1 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 《芝加哥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缔约 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以上的空气空间 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 领空主权是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 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 ► 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 的,因此每个国家对其领空都享有充分的主 权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自保权、 管辖权、管理权和支配权。 ► 领空主权的.外层空间是地面主权国家所控制不到的空 域 B.是任何国家不能主张权利的空间 C.外层空间不能成为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 D.任何国家可为和平目的利用外空 E.任何国家不得加以占有
► 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雷公号"撞上了乙国飞行的遥

空间法

空间法
空间法 3
第一节
概述
一、空间法的概念 空间法是适用于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领域 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空间法
4
二、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

空气空间 航空 航天 空气空间法(航空法) 外层空间法(航天法)
• 空间 • 外层空间
• 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
空间法
5
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
• 一、航空法的形成与发展
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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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
• 一、外层空间法的形成与发展
• 20世纪50年开始逐步通过各国的外层空间活动实 践形成了一些外层空间活动的习惯法原则和规则 ,并从60年代开始签订一些国际条约和联合国大 会通过的一些宣言和决议,使外层空间法形成了 一个系统,并逐渐得到发展。
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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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间法 17
• 凡从事上述行为或企图从事上述行为的人 及其同犯,均是犯有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 。
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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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航空器“在飞行中”和“在使用中” 这两个概念,公约也作了确切规定:
• “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 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以便卸载时为止,应被认 为是在飞行中”; • “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 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 止,该航空器应被认为是在使用中”。
空间法 9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
• 凡从事国际民用航空的航空器必须并且只能在一 个国家进行有效的登记而具有该国国籍,但其登 记可以由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 • 航空器的登记或转移登记,应按登记国的法律办 理。登记并确定航空器的国籍目的在于确定航空 器发生其内的事故或事件有管辖权。除要求航空 器登记并取得国籍,还要求航空器上标有适当的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国际法_周忠海_教学大纲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国际法_周忠海_教学大纲

《国际法》教学大纲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萌芽时期二、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三、现代国际法的发展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二、国际法的各种渊源第四节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的概念二、各项基本原则第六节国际法的编纂一、国际法编纂的概念和含义二、国际法编纂和形式和编纂者第七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第二章国家第一节概述一、国家的要素二、国家的类型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国家管辖豁免第二节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一、国家承认的概念二、国家承认的条件三、国家承认的方式四、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五、政府承认第三节国家和政府的继承一、国家继承的概念二、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三、政府继承四、我国关于政府继承的立场和实践第四节国家责任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和性质二、国家责任的构成三、国家责任的内容和形式四、国家责任的执行第三章国家领土第一节概述一、领土的概念和组成二、领土的法律地位第二节河流与湖泊的地位一、河流的地位二、湖泊的地位第三节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二、现代国际法上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新方式第四节领土主权的限制一、租借二、国际地役三、共管第五节国家边界一、边界的概念二、边界的划分三、边境制度第六节南极第四章海洋法第一节海洋法的发展史第二节内水一、内水的概念二、内水的法律地位第三节领海及毗连区一、领海的概念和范围二、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三、毗连区的概念和地位第四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概念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第五节群岛水域一、群岛水域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二、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第六节专属经济区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二、专属经济区的地位第七节大陆架一、大陆架的概念二、大陆架的地位第八节公海一、公海的概念和地位二、公海的自由制度三、公海上的管辖权第九节国际海底区域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地位二、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第一节航空法的概述一、航空法的形成与发展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第二节国际民用航空制度一、航空器的国籍二、国际航空运输制度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三节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惩治一、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管辖权三、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引渡及起诉第四节外层空间法概述一、外层空间法的形成与发展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第五节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一、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二、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第六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的概念和作用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三、国籍的抵触四、我国国籍法的主要内容第一节国籍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一、外国人的含义二、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三、外国人待遇的标准四、外交保护五、外国人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第三节引渡和庇护一、引渡二、庇护第四节难民的法律地位一、难民的定义二、难民身份的确定三、难民的法律地位四、我国关于难民问题的立场与实践第七章国际人权第一节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一、国际人权法的概念二、国际人权法的历史发展第二节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对象一、个人权利二、民族自决权三、关于和平权、环境权和发展权第三节国际人权法的保护措施一、国内保护措施二、国际保护措施第四节中国关于人权保护的基本立场与实践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一节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概述一、外交关系的外交关系法二、领事关系和领事关系法三、外交和领事机关第二节使馆制度一、使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二、使馆的建立和使馆人员三、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四、使馆职务五、外交团第三节外交特权与豁免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三、使馆和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第四节特别使团制度一、特别使团的概念和职务二、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第五节联合国和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权与豁免第六节领事制度一、领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二、领馆的建立及其人员三、领事职务第七节领事特权与豁免一、领事特权与豁免的根据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内容第九章条约法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二、条约的名称三、条约法的历史发展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二、条约的缔结程序三、条约的保留四、条约的登记和公布五、我国的缔约条约程序法第三节条约的效力一、条约的生效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三、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四、条约的适用五、条约的解释六、条约的修订第四节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一、条约的无效二、条约的终止三、条约的暂停施行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一节概述一、国际组织概述二、国际组织法第二节国际组织制度一、国际组织的成员二、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三、国际组织的决策第三节联合国一、概述二、联合国的主要机关三、联合国的维持和平与安全制度第四节联合国专门机构一、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概念二、联合国专门机构简介第五节区域性国际组织一、概述二、区域性国际组织简介第十一章和平解决争端第一节概述一、国际争端的概念和种类二、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第二节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一、谈判二、斡旋与调停三、调查与和解第三节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一、仲裁二、司法判决第四节国际组织与国际争端的解决一、普遍性国际组织与国际争端的解决二、区域性国际组织与国际争端的解决第十二章战争法第一节战争和战争法概述一、战争的概念及法律地位二、战争法及其编纂第二节战争的开始及其法律后果一、战争的开始二、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第三节战争法规一、交战者、战区和战场二、作战手段和方法三、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四、军事占领法规五、战俘、伤病者和平民的地位第四节战时中立法一、战时中立和中立法的概念二、中立国和交战国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节战争的结束第六节战争犯罪的惩治一、战争犯罪的概念二、战争犯罪的审判和惩治原则。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

或引渡:海牙公约第8条
应将犯罪作为可引渡的罪行规定在缔约 国间现存或将来的引渡条约中
只有订有条约才能引渡者,而与请求引 渡国无引渡条约时,可自行决定选择公 约作为引渡的法律根据,引渡应根据被 请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缔约国未规定只有引渡条约才能引渡者, 应依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承认犯 罪是它们间可引渡的罪
以便探测的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地面国的主权 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 制定航空法律规章 设置空中禁区和暂禁飞行的权利 保留国内载运权
AB两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各 自宣布了从其领海基线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它 们还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缔约国。A国一架 高性能军用侦察机在距离B国东南海岸135公里海 域上空抵近侦察飞行,被B国一架军用飞机跟踪监 视。当两架飞机靠近平行向西南方飞行时,A国军 用飞机突然转向,朝东北方飞行,其左机翼撞上B 国飞机,致使其失控坠海。受损的A国飞机进入B 国领空,并降落最近的一个军用机场。事件发生 后,A国指责B国侵犯了它在国际空域的飞行自由, 应对事件负责;其飞机进入和降落B国是出于紧急 情况,无需它的同意;降落飞机享有主权豁免,B 国无权扣押和检查。
3.要求赔偿的主体、程序、期限和数额 4.要求赔偿委员会
(三)登记制度
《登记公约》
(四)月球开发制度
《月球协定》
(1)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人类的共同财 产,任何国家不得通过利用或占领或以其他任何 方式据为已有,月球表面或其下层或其任何部分 或其中的自然资源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国际组 织、实体或自然人的财产。一俟月球自然资源的 开发成为可行,即建立此种开发的国际制度。
登 记 国
为空航 有器空 权内器 行所登 使犯记 管的国 辖罪对 权行在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 的法律地位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大气层) 国家领空
空间
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
外层空间
(一)国家领空的地位
➢ 国家领空:是指国家的领土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 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亦称领空主权。
➢ 领空主权的主要表现: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航空法律规 章;保留国内载运权;设立空中禁区。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 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 航空法:是指规范各国从事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原则、规则和 制度。
➢ 1783年法国蒙特高尔费兄弟的热气球升空 人类第一次航空活 动。
➢ 1903年美国赖特兄弟飞机试飞成功 开创了人类利用空间的新 时代。
➢ 《巴黎公约》 《芝加哥公约》 《东京条约》 《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
三、外空活动其他规则
(一)卫星国际直接电视广播规则 (二)卫星遥感规则 (三)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规则
本章重要知识点
1、国家领空的法律地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确定及其管辖权 4、外层空间法的法律地位 5、外层空间活动的责任制度救助、送还和归还制度、
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 的非法行为
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管辖权
(一)《东京条约》规定的管辖权 航空器登记国
(二)《海牙公约》规定的管辖权 各缔约国
➢ 航空器的登记国
➢ 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 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
➢ 准普遍管辖权 管辖权。
罪犯的发现地国若不将其引渡给别国应实施 第四节

空间法介绍

空间法介绍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二)、航空责任制度 主要以1929年华沙航空公约和对其作修正的1957年海牙 议定书为核心的“华沙体制”以及其他业务性公约, 确立了关于航空活动的民事责任制度。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三)、国际航空刑法制度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已制定了5个国际条约: 1963年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 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制止非 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或“反 劫持公约”);1971年《制止危害民用航空 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或‘反破坏公约”);1988年补充 1971年蒙 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 书”); 1991年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 约(“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或“反非注标 塑性炸药公约”)
1970年海牙公约 定义“在飞行中” 是指航空器从装 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 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止。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在使用中”是指从地面 或机组人员为某一个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 前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2、管辖权 实行并行管辖体制 i 航空器的登记国; ii 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iii 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 iv 发现罪犯的国家; v 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 辖权 .
空间法介绍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一、概念 航空法(空气空间法) 与 外层空间法
二、空间法的渊源 三、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四、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包含两部分:国家领土上空间和国家领土以 外的陆地和水域上的空气空间 。 (一)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 (二)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十一讲 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第十一讲 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太空是人类的省份” province of
共同利益原则 平等、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mankind
基本原则
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合作与互助原则 限制军事化原则
22
第五章 空间法
(一)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 登记的法律意义: 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保有管辖和控制权

登记国对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发现空间物体应归还登记国
第五章 空气空间法和外层空间法
本章重点内容:
地面国的领空主权 第一节
空气空间法
航空器的国籍
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责任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 外空法律制度
1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第五章 空间法
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划分
• 地球表面覆盖着大气层,大气层的厚度由
7--10公里(两极)到16--18公里(赤道)
第五章 空间法
28
第五章 空间法
29
模拟国际仲裁-太空性骚扰案

案例梗概 Palladia(简称P国)是航天技术发达国家,于2001年在 太空建成空间站。站内包括船长、科研人员及航天工程师4-6 人。 Zirconia(简称Z国)是发展中国家,航天技术相对滞后, 无力拥有自己的空间活动站。为了让自己的国民能登陆太空, Z国电视公司经协商谈判,与P国空间站签署了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22岁的Z国女模特兼知名电视节目主持人罗琳 (音),作为该国航天第一人,于2003年5月2日至11日搭乘 P国空间站进行为期10天的太空游,其间她也将完成部分科研 任务。Z国电视公司为此支付空间站2500万美元,并安排了电 视直播等相关的商业活动,空间站船长要为罗琳的安全和相 关利益负责。
第五章 空间法

国际公法分章辅导[第五章]

国际公法分章辅导[第五章]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一]内容讲解一、航空法(一)空气空间地法律地位空气空间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领空之外地空气空间.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国家领空地地位国家对它地领陆和领水上空具有完全地排他地主权.领空主权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①领空资源地开发利用权.这种权利是排他地,未经国家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飞经或飞入.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和安全,国家对于非法入境地外国航空器可以采取适当地措施,如警告、拦截、迫降、驱逐等.但对民用航空器不得使用武力.②制定航空法律规章和执行地权利.③保留国内载运权.④设立空中禁飞区..领空之外地空气空间地法律地位国家领空之外地空气空间是不属于任何国家地主权范围,各国航空器可以自由飞行,但要遵守国际法.如受专属经济区制度、南极制度及国际航空法地限制.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国际民航制度.航空器地登记和国籍制度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是从事国际航空地航空器均应在一国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还要在航空器上标出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国际航空运输制度①国际航空运输飞行类型和飞行权国际航空运输有航班运输和非航班运输.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从事国际航班运输地航空器飞经或飞入缔约国必须得到许可.许可方式由关系国确定,可签订国际协定或特别许可.从事非航班运输地航空器飞经或飞入公约地缔约国,只要不作营业性地降停可以不用再征得许可.②国际航空运输义务这项制度要求国家从事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应遵守国际义务.例如,不得滥用民用航空运输,进行违反国际法地活动;采取便利航空运输地措施;防止传染病地传播;对允许飞入或飞经地外国地航空器,在飞行条件和限制方面应平等对待,不应给予差别待遇;促进国际统一标准和措施地采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地非法行为.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确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确定地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地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地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地良好秩序和纪律地行为.()《海牙公约》规定地是任何人在飞行中地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地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地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地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对飞行中地航空器内地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地安全;破坏使用中地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地飞行安全;在使用中地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地航空器地安全.这些犯罪地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地共犯行为均属犯罪.()《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地行为为非法,包括:对国际机场内地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地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地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地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这些行为地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地共犯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管辖权综合《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地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地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①航空器地登记国;②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地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地降落地国有管辖权;③在租来时不带机组地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地犯罪,承租人地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④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地其他管辖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外层空间法对外层空间法我着重讲两个大问题.(一)外层空间地法律地位确定外空法律地位地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地内容包括: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地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地.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地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外空活动地制度各国进行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责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但大家重点掌握责任制度.①责任制度地确定是为了保护外空发射物体损害地对象.责任地主体是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地国家、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地国家.②责任地范围.发射国地损害责任是其发射地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地物质损害,即生命地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他损害和财产地损害.这种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地航空器造成地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地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地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地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个发射国求偿.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重点名词解释和问答题.简述空气空间地法律地位.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地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地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地空间.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国家领空地地位国家领空是国家地领陆和领水之上地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地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地排它地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地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地人、物、事地管辖权.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领空资源地开发利用;.制定航空法律规章;.保留国内载运权;.设立空中禁区.()领空以外空气空间地法律地位它不属于任何国家地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地国际法律法规.、《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规定[即:哪些行为属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犯罪行为)]?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确定地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依据上述条约,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任何人在飞行中地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地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对飞行中地航空器内地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地安全;() 破坏使用中地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地飞行安全;()在使用中地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地航空器地安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国际机场内地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地行为;() 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地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地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注:()和()是《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订书》地规定.如果只问《蒙特利尔公约》地规定,()和()可以不答.]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管辖权地规定[或:简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地管辖权]答:《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地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①航空器地登记国;②航空器地降落地国;③承租人地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④罪行发生地国;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地其他管辖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简述《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地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地规定.(一)《海牙公约》对非法法劫持航空器地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凡在飞行中地航空器内地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地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地共犯即为犯有罪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海牙公约》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地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航空器地登记国;()航空器地降落地国有管辖权;()承租人地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简述外层空间地法律地位. .被称为具有外空宪章地位地《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外层空间地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外层空间地探索和利用自由;()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已有;()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地;()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试述外空活动地责任制度答:()责任主体: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地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责任范围:①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地飞机造成地损害,应负绝时赔偿责任.②任何一个发射国地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地地方,对另一发射国地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时,只有是因为有过失地条件下,该国才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求偿地提出和途径:遭受损害地国家可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地要求.赔偿损害地要求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也可以通过联合国秘书长提出赔偿要求.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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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 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 相联系的法律"纽带" 相联系的法律"纽带".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 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航空 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 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
第四节 外层空பைடு நூலகம்法
外层空间: 一,概念 外层空间:空气空间以外的全部空间 外层空间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外层空间法的渊源 主要是国际条约 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 年 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外层空间条约 外层 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 外层空间条约 被称为"外空宪章" 活动的基本法 被称为"外空宪章" 1968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外层空间物 年 营救宇航员, 体的协定》 体的协定》——营救协定 营救协定 1972年《外层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 年 外层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责 任公约 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登 年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登 记公约 1979年12月18日的《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 日的《 年 月 日的 动的协定》 动的协定》——月球协定 月球协定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2)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 )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 未经许可而在其领土上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 未经许可而在其领土上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或 者有合理根据断定该航空器正被用于与本公约宗 旨不相符的目的, 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 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 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 以终止此类侵犯. 以终止此类侵犯. (前)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前 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一,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一)《东京公约》 东京公约》 1,行为范围:①违犯刑法的犯罪;②不论是否犯 ,行为范围: 违犯刑法的犯罪; 罪,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 产的安全, 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 行为(简称"其他行为") 行为(简称"其他行为" 2,空间范围:仅适用在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 ,空间范围: 人的上述行为 3,时间范围:航空器处于飞行中或处于公海海面 ,时间范围: 上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的地面上 飞行中" 机门关闭——任一舱门打开 "飞行中": 机门关闭 任一舱门打开
4,《海牙公约》的管辖权——准普遍管辖权 , 海牙公约》的管辖权 准普遍管辖权
①航空器的登记国 ②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③航空器的承租人的主要营业或永久居住地所在国 其他国家, ④其他国家,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 刑事管辖权
蒙特利尔公约》 (三) 《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议定书
1,行为范围: ,行为范围: (1)《蒙特利尔公约》: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 ) 蒙特利尔公约》 的人采取暴力行为② 的人采取暴力行为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 受损③ 受损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 种装置或物质④ 种装置或物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 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故意传送虚假情报, 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 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 遂行为, 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 为均属犯罪. 为均属犯罪.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法律文件 1963年《东京公约》——犯罪+某些其他行为 犯罪+ 年 东京公约》 犯罪 1970年《海牙公约》——反劫机公约 年 海牙公约》 反劫机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反破坏公约 年 蒙特利尔公约》 反破坏公约 1983年《补充蒙特例尔公约议定书》 年 补充蒙特例尔公约议定书》 主要内容:定罪+ 主要内容:定罪+管辖
领空主权的内容
1,领空资源的排他主权:外国航空器的飞入须经 ,领空资源的排他主权: 地面国家的许可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权 , 3,保留国内载运权 , 4,设立空中禁区 ,
(二)领空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受其地面制度的制约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一,航空器的登记与国籍 航空器 aircraft——"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 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 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 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 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 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 法律划分:(标准:航空器的用途) :(标准 法律划分:(标准:航空器的用途) 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 用于军事, 国家航空器 用于军事 器 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性运输的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 从事商业性运输的航空器
航空法的渊源
主要是条约 (1)世界性多边条约 ) (2)区域性双边,多边条约 )区域性双边, (3)其他条约 )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air space) )
空间 领空——国家主权所及 空气空间 领空 国家主权所及 外层空间 公空 空气空间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 空气空间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外层空 间根据外层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 间根据外层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何国家 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 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
(2)议定书 )议定书——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 为为非法 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 ①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 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 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 ②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 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 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 行为样态:既遂,未遂, 行为样态:既遂,未遂,共犯 2,管辖权:在《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罪行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 ,管辖权: 发生地国
(二)国际航空运输义务
1,不滥用航空 , 2,无差别对待原则 , 3,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航空统一标准和措施 ,加强国际合作, 的实施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发生了多起民航客机 进入外国领空被击落的严重事件. 进入外国领空被击落的严重事件.1984年,国 年 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通过决议,修正《 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通过决议,修正《芝加哥公 主要内容是: 约》,主要内容是: (1)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 )缔约各国承认, 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果拦截, 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果拦截,必须不危及 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 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此项规定 不应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修改了《联合国宪章》 不应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修改了《联合国宪章》 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1,凡事从事国际航行的,必须在一国登记,并取 ,凡事从事国际航行的,必须在一国登记, 得该国国籍, 得该国国籍,且在航空器上载有登记标志 (registration mark)和国籍标志(nationality )和国籍标志( mark) ) 2,登记条件各国自行决定,但必须保证适航 ,登记条件各国自行决定, 3,未登记的,不能航行;在两国登记的,视为未 ,未登记的,不能航行;在两国登记的, 登记, 登记,但可以转移
2,对劫机犯罪的处罚 ,
公约要求应该"严厉处罚" 公约要求应该"严厉处罚" 一般认为,在国内法关于罪状和罪名的法定刑中, 一般认为,在国内法关于罪状和罪名的法定刑中, 在所适用的量刑幅度围内,处以最高刑罚, 在所适用的量刑幅度围内,处以最高刑罚,即应 是公约所指的"严厉惩罚" 是公约所指的"严厉惩罚". 卓长仁劫机案
第五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air law 航空法 外层空间法 outer space law / space law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 位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与外层空间的法 律地位 第五节 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作了限制, (1)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作了限制, ) 公约明确规定将劫机犯定为"可引渡的罪行" 公约明确规定将劫机犯定为"可引渡的罪行", 这意味着劫机罪行不得被视为引渡中的" 这意味着劫机罪行不得被视为引渡中的"政治犯 罪". (2)公约具体规定了各缔约国相互间互相承担引 ) 渡义务.即只有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 渡义务.即只有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被请 求国根据该条约承担引渡义务. 求国根据该条约承担引渡义务.在无引渡等条约 情况下, 情况下,可以根据互惠原则后本国法律开展引渡 合作. 合作.但如果一缔约国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 时才给予引渡, 时才给予引渡,而被请求国批准与其位订有引渡 条约的请求国的引渡请求时, 条约的请求国的引渡请求时,它可以自行决定认 为该条约是对该罪犯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 为该条约是对该罪犯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一)类型 1,航班飞行 载运客, ,航班飞行——载运客,货,邮的航空器所从事 载运客 的跨越国界的定期飞行,又称定期国际飞行. 的跨越国界的定期飞行,又称定期国际飞行. 2,非航班飞行 ,非航班飞行——除航班飞行以外的国际民用航 除航班飞行以外的国际民用航 空飞行,又称不定期国际飞行. 空飞行,又称不定期国际飞行.
4, 《东京公约》的管辖权 , 东京公约》的管辖权——并行管辖体制 并行管辖体制 (1)航空器的登记国 ) (2)非航空器登记国的缔约国 )
(二)《海牙公约》 海牙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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