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天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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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稳固试题解析及答案(卷三)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稳固试题解析及答案(卷三)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稳固试题解析及答案(卷三)第1题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B.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须组织进行证据交换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权再提交证据参考答案:A o考点:举证时限的适用;证据交换的期间和时间参考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37条规定,A项说法正确,应选,B项说法错误。

不应选。

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C项说法错误,不应选。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41条第(1)项规定,D项说法错误,不应选。

故此题正确答案为A。

第2题张明户口在北京市海淀区,近3年来,一直居住在宣武区。

2007年5月,张明与华强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置该公司在丰台区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中的三居室现房一套。

华强公司的注册地及主要营业地在西城区。

入住后,张明发现该房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要求退房,而开发商只同意维修,双方难以经协商达成一致。

张明遂决定向法院起诉,以下法院中有管辖权的是哪一个?()海淀区法院B.宣武区法院C.丰台区法院D.西城区法院参考答案:C此题考查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此题中,张明与华强公司的纠纷是由商品房这一不动产引起的,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答案为C。

第3题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厅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

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按照《物权法》草案对天然孳息的解释:母牛产下小牛,果树结出果实都可以称之为天然孳息。

坦率地说,之所以作出这种解释是因为法学专家不能深刻认识经济学原理造成的,因而把母牛与小牛的关系看作资本与利息的关系。

资本和利息的关系要想形成,需要两个方面的主体,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如果只掌握在一个方面的主体手中,是无论如何也形成不了利息的。

而母牛产下小牛,往往只是在一个方面的主体的控制下完成的。

所谓资本能够产生利息,也就是说,资本无需依赖其它任何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取得的利息。

但在母牛和小牛之间的关系中,却不是如此。

在自然状态下,母牛产下小牛还需要公牛,母牛还需要食物,以便为自己和还处在母体内的小牛提供必要的营养。

而在人工饲养的条件下,母牛生下小牛还需要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对其进行管理。

这在个体养殖的情况下,显得并不明显。

而在工厂化养殖的情况,母牛生下小牛对劳动力的需求则表现得很突出。

在资本与利息的关系中,资本所有权主体获得利息,是不会使资本的价值受到任何损失,也就是说,资本在产生利息之前,和产生利息之后,资本的价值量没有任何的变化,但在母牛和小牛的关系中,母牛生下小牛之前所具有的价值和母牛生下小牛之后的价值就不一样了。

按照辩证法的说法,母牛就不是母牛了,但母牛还是原来的母牛。

这是因为母牛在生下小牛之后,其身体的各个方面由于生育而被消耗,因而,母牛的价值降低了。

那么母牛与小牛,果树与果实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在这里应该分为两种情况:在自然状态下的关系、在人工环境下的关系。

自然状态的关系则不涉及物权实现的问题,而只涉及到捕措和采集的问题。

在这部《物权法》草案中根本没有涉及到这一类问题。

在人工环境下,这种关系决不是什么资本与利息的关系,而只是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关系。

而且牛和果实作为产品也决不是只需要母牛和果树这一种生产条件。

除此之外,它还需要一系列生产条件:例如小牛如果要产生出来,除了需要母牛外,还需要公牛为其配种,还需要一定的劳动力对其进行照管。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解释】本条是关于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的规定。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孽息与法定孳息:1.天然孳息的概念和归属。

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

天然孳息的范围非常广,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包括竹木的枝根,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

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一方面人们占有使用原物并对其进行生产劳动,其目的就是获得出产物、收获物,因此法律规定天然擎息的归属,实际上就是对劳动的保护;另一方面,日常生活中也常发生原物在脱离所有权人的情况下而产生孳息的情形,因此确定孳息的归属尤显必要。

天然孳息,自从与原物脱离后,会立即产生归属的问题,但是天然孳息的处理原则,民法中甚为复杂。

对天然孳息,罗马法的处理原则是“生根的植物从属于土地”,即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孳息的权利,但是法律允许其他人提出可以对抗原物所有权人的抗辩。

考察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基本规则,是在承认原物的所有权人有取得权利的大前提下,同时许可他人享有排斥原物所有权人的取得权利。

他人的这一权利可以基于物权产生,例如基于用益物权;也可因债权产生,例如因当事人约定而取得孳息。

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的概念和归属。

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动而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

民法分章练习

民法分章练习

第一章民法概述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为天然孳息的有( )A.房屋的窗户B.母鸡产下的鸡蛋C.矿山中的矿石D.羊身上的羊毛2.甲、乙订立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50台电脑,乙付款10万元,后甲交付了30台,同时请求乙付款10万,此时乙可以行使何种权利救济( )A.请求权B.绝对权C.抗辩权D.形成权3.甲在驾驶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1万元,甲妻料理后事后,继承了甲的财产。

引起上述赔偿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分别是( ) A.事件、行为B.行为、事件c.事件、事件D.行为、行为二、多项选择题。

4.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 )A.法定权利B.约定权利c.延期抗辩权D.永久抗辩权5.下列选项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的是( )A.上衣和它配套的裤子B.船和桨c.钥匙和锁D.电脑和鼠标6.在行为人行使的权利中,下列哪些属于形成权( )A.对越权代理的追认B.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催告权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权利D.承担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权第二章自然人一、单项选择题。

1.甲因下落不明满6年经其妻申请,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债权人乙在某地发现甲,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其妻不同意,人民法院应当( )A应当根据乙的申请撤销死亡宣告B.不能撤销死亡宣告,因为甲妻不同意C.应当由甲本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D.由甲妻和乙协商,如协商不成,驳回申请2.甲、乙二人离婚后不久,乙死亡,死前留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其与甲所生的12岁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乙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甲为其监护人。

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扶养女儿,并作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 )。

A.接受甲的请求B.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妹妹为监护人c.驳回甲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监护人D.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3.甲10岁,继承了巨额遗产,甲父的下列哪种行为在征得甲同意时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A.用甲的钱偿还甲父的赌债B.用甲的钱支付甲出国留学的费用C.用甲的钱为甲的哥哥购买房产D.用甲的钱为甲母购买医疗保险二、多项选择题。

关于自然孳息的规定

关于自然孳息的规定

天然孳息的‎属性和归属‎一、天然孳息的‎属性(一)天然孳息的‎界定我国《物权法》对天然孳息‎概念未作规‎定。

天然孳息,被原物所孕‎育,因此天然孳‎息的原物,又称为母物‎。

孳息之与原‎物是产出关‎系,天然孳息是‎原物的派生‎物。

原物与孳息‎的关系,表面上是物‎与物的关系‎,实际上是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孳”是派生的意‎思。

天然孳息是‎一种依照物‎之用法所收‎取的出产物‎、收益物,是原物(母物)派生的物。

天然孳息的‎产生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天然”有“自然”之意。

如大地产庄‎稼、母畜产幼崽‎等都是自然‎规律的体现‎。

法定孳息之‎所以称为拟‎制孳息、间接孳息,是因为它们‎与自然规律‎无关。

原物与孳息‎是“共存”关系,“收益须不以‎改变物的性‎能为前提。

”有谓不消耗‎原物所收获‎之物为天然‎孳息者,笔者认为,原物的本质‎是不消费物‎,原物产生孳‎息以后,原物依然“风姿依旧”。

一个鸡蛋孵‎化成小鸡,小鸡则不是‎鸡蛋的孳息‎,因为鸡蛋已‎经不存在了‎,小鸡是鸡蛋‎的转化物。

大牛产小牛‎后而亡,仍认小牛为‎孳息,因为这没有‎违背派生的‎规律。

直接用工业‎化方式合成‎的“鸡蛋”,就不是孳息‎,因为不存在‎原物与孳息‎的关系。

孳息与原物‎的物质形式‎不必相同,如母牛产小‎牛,物质形式相‎同,而奶牛产牛‎奶,物质形式并‎不相同。

因为孳息是‎独立之物,孳息与原物‎是两个物之‎间的关系,所以增值利‎益不是孳息‎,增值利益是‎该物本身的‎交换价值的‎增加。

未分离的孳‎息,孕育中的孳‎息,可以导致财‎产增值,对该种增值‎,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折合成‎价额由当事‎人进行利益‎分配。

人是主体(法律人格),人格权可以‎反指自身(客体人格),但人身不能‎作为财产权‎的客体。

人不能为物‎,因此人身不‎能为原物,故从人身分‎离的头发、指甲等人身‎派生物、脱离物虽然‎是独立之物‎,可以是物权‎的客体,但不是孳息‎。

民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9)

民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9)

民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9)(1/30)单项选择题第1题南昌建筑安装公司从邻省的安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2000只电源开关,但回来一检测,发现有1/3的质量不合格。

经双方协商,安电设备制造厂同意全部退货。

但是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2000只电源开关的退货款,几经催讨都没有结果,于是安装公司以安电设备制造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但此时安电设备制造厂已经被另一省的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成为其一个生产分厂。

原制造厂领导以制造厂已经不存在为由,不归还欠款;而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此债务属原制造厂,与公司业务没有任何关系,也拒绝承担责任。

对此债务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A.由安电设备制造厂承担,因为它是合同中违反合同一方B.由安电设备制造厂领导承担,因为合同是他同意签订的C.由光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因为它承受了原安电设备制造厂的债权债务D.应该消灭,因为原合同一方已经不存在了下一题(2/30)单项选择题第2题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乙所行使的权利属于抗辩权的是:____A.甲向乙请求返还200元钱,乙以从未欠甲钱为由予以拒绝,经查,乙所言属实B.甲向乙请求返还200元钱,乙以甲之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拒绝C.甲欺诈乙而订立买卖合同,甲请求乙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乙则主张撤销合同D.甲因货物买卖享有对乙的金钱债权200元,乙因劳务而对甲享有200元的报酬请求权,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甲向乙主张给付,乙则称双方债务抵销上一题下一题(3/30)单项选择题第3题下列为民法上物的是:( )A.天上的星星B.镶在嘴里的金牙C.商标D.池塘中的鱼上一题下一题(4/30)单项选择题第4题根据我国民法实践的一般做法,书面的意思表示在需要经过传达媒介才能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则该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为:____A.表意人完成其表意行为时B.表意人意思表示时,如函件已邮寄C.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D.相对人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上一题下一题(5/30)单项选择题第5题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____A.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B.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C.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D.通过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上一题下一题(6/30)单项选择题第6题某甲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修理部,但修理部的收益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则其因修理部而产生的债务应以谁来清偿? ____A.其个人财产B.其家庭财产C.其夫妻共有财产D.其婚前个人财产上一题下一题(7/30)单项选择题第7题甲为年满22周岁的青年工人,乙为年满15周岁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甲问乙是否敢拿一块石头砸丙,乙便捡起一块石头向丙扔去将丙砸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

2020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试题及答案(卷十一)

2020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试题及答案(卷十一)

2020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试题及答案(卷十一)一、单项选择题1、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仅指( A)。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B 民事普通法C 民事单行法D 系统编纂的民法典2、下列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是(D )。

A 公司内部的工作隶属关系B 国家与纳税人的税收关系C 工厂排污超标收费关系D 国家机关购买工作用品的买卖关系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 D)。

A 等价有偿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 平等原则D 公平原则4、下列选项正确的有(D )。

A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B 胎儿不享有人格权,不享有民事权利C 胎儿不享有财产权,财产权也不是民事权利D 胎儿享有继承权,不是基于权利,而是基于法律对胎儿的特殊保护5、李某因病死亡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

A 李某死亡后,在其财产未分割前,其对财产仍享有所有权B 李某死亡后,仍享有名誉权C 李某死亡后,仍享有隐私权D 李某死亡后,不再享有民事权利6、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的效力从高到低的顺序为( C)。

A 其他相关证明、医院证明、户籍证明B 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户籍证明C 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它相关证明D 医院证明、户籍证明、其它相关证明7、甲村村民李某,将其户口从甲村迁出,欲落到乙村,尚未落到乙村,就前往江苏打工。

在江苏打工9个月,因工伤事故受伤,被送往上海某大医院治疗已达2年。

李某在法律上的住所是(A )。

A 甲村B 乙村C 江苏D 上海8、下列关于父母是子女的当然法定监护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D)。

A 父母成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基于户口这一法律事实B 父母可以通过协议排除另一方监护人C 父母离婚,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再是监护人D 父母可以将监护责任依法转移给他人9、被宣告死亡的甲重新出现后,原由其哥继承的两间房屋已经转卖给了乙。

对甲的两间房屋(D )。

公务员考试练习题:定义判断(155)

公务员考试练习题:定义判断(155)

公务员考试练习题:定义判断(155)1.天然孳息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即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天然孳息的是()。

A.小沈在地铁上捡到的手机B.陈大爷家老宅下的古董C.张阿姨送给邻居王大妈的猫崽D.长风公园里的桃树结的桃子2.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下列属于融资租赁合同的一项是()。

A.甲听取了乙的建议,从丙处购买了一台印刷机B.甲按照乙的要求,购买了某厂的E型机器设备提供给乙使用,乙每月支付出给甲一千元的使用费,使用期满后乙将该机器买下C.村民甲是个很有经济头脑的人,他见村里没有播种机,便向姐姐借钱,买回一台播种机,在农忙时出租给本村村民使用D.甲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乙,乙又将房子转租给丁3.社会戾气是指遇事爱使勇斗狠、取径极端的心理或风气,会以多种暴力形式体现出来,如话语暴力、行动暴力以及其他各种隐性的暴力与压迫。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选项不属于社会戾气表现的是( )。

A.韩某与一位母亲因停车起了争执,韩某就摔死了这位母亲的孩子B.周某在盗窃轿车中的财物时,看见轿车里还有一个婴儿,就把婴儿杀掉了C.陈某因为想早领社保金,由于改年龄不成,就火烧公交车上的无辜市民D.陈某觉得自己就是武松投胎转世的,遇到抢劫杀人的毫不手软4.大气污染:指因人类的生产生活使某种物质进入大气从而导致其特性改变,使人们的生活、身体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直接或间接遭受危害的现象。

主要污染物有烟尘、粉尘、硫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氧化物、放射性污染等。

下列所述属于大气污染的是()。

A.韩庄农户有几十辆农用大卡车废弃在麦田里,影响了春耕时间B.淮河水质从解放前至今,越来越差C.兰州市上空布满了驱之不去的“阴云”,那是市郊工厂的废气D.汽车轰鸣声弄得老王整夜没有睡好觉5.定义:(1)请求谅解是立足于对方,请求对方宽恕的道歉表达方式。

第八章练习题答案及解析

第八章练习题答案及解析

第八章参考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解析】(1)天然孳息,有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所以A、B两项不对。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C选项属于当事人有约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制定),按照约定取得,故C选项正确。

D选项中没有说明股东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因此不对。

2.【答案】A【解析】甲的行为属于占有。

《物权法》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3.【答案】B【解析】(1)乙的行为属于拾得遗失物。

(2)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占有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为权利人,丙为占有人(受让人)。

(3)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4.【答案】B【解析】其他三项权利适用登记对抗主义,及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答案】A6.【答案】C7.【答案】B【解析】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8.【答案】D【解析】因物权的归属、内同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9.【答案】D【解析】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

10.【答案】C【解析】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11.【答案】B【解析】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符合本题要求。

既涉及资金使用的问题,是业主委员会的应当以特别方式进行的表决事项。

12.【答案】C【解析】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3.【答案】A【解析】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孽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孽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09—卷一—11,单) A.该规定属于法律要素中的确定性法律规则B.该规定对于具有物权孳息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起到很明确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C.该规定事实上允许法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以习惯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D.对“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重要法律概念含义的解释应该首先采用客观目的解释的方法正确答案:D解析: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需要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该法条对天然孳息的取得规定明确,属于确定性法律规则,故A项正确。

法的预测作用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人本身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根据该法条,物权孳息当事人能够使自己的行为得到明确的指引和相关利益的预测,故B项正确。

习惯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在立法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时可以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以弥补成文立法的不足,故C 项正确。

客观目的解释是根据法律自身的目的所做的解释。

文理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

法律上的孳息是什么意思

法律上的孳息是什么意思

法律上的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

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用益的对价,需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实,而增值利益是该物本身的交换价值增加,并不要求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实。

所以,增值利益既不是天然孳息,也不是法定孳息。

孳息是原本的物衍生出来的,就好比一头猪,怀着猪仔,这个猪仔就属于孳息。

什么是孳息法律常识:天然孳息是指原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即植物、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经济用途而收获的出产物。

如蔬菜、果实、牛奶、羊毛等。

天然孳息的特点是其产生无损于原物,但须与原物分离,成为独立的物。

天然孳息的所有权,可以属于原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属于原物的合法占有人或对原物提供劳务或资金的人。

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

如利息、租金。

法定孳息的特点是与原物并无物体上的联系,不存在与原物的分离,而是随着时间连续发生的。

权利人在权利存续期间按时间计算,取得法定孳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法定孳息的范围有哪些法定孳息的范围有哪些法定孳息是指,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民法典》第321条规定了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定义法定孳息一般按持续的时间来收取。

如《日本民法典》在第89条中规定:“法定孳息,于收取权利存续期间,以日计算取得。

”我国台湾《民法典》第70条第2项规定:“有收取法定孳息权利之人,按其权利存续期间内之日数,取得其孳息。

”不过,用益权人取得天然孳息的,相对人向其收取的法定孳息的数量,还要考虑天然孳息的数量和质量。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八章所有权(第一节)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八章所有权(第一节)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章所有权(第⼀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在⼈们的⼀般观念中,所有权是指⼀切为⼈们所拥有、控制的财产权利。

不仅包括有体物如⼟地、房屋、汽车,甚⾄包括⽆体物⽐如权利,都归⾃⼰所有。

但是,在法律观念中,所有权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将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有体物,在⽴法技术上较为科学,在法理上较为严谨。

这是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相区别的基本界限。

否则,如果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体物,那么债权、专利权、商标权、⼈⾝权都是所有权的客体,不仅法律概念缺乏科学性,⽽且也会导致适⽤法律原则的错误。

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收益、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属于物权,即直接管领⼀定的物的排他性权利,与同属于民事权利的债权构成财产权的两个分类。

(⼆)特征 与债权相⽐,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1、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与债权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履⾏债务的⾏为,主要是作为;所有权不需要他⼈的积极⾏为,只要他⼈不加⼲预,所有⼈⾃⼰便能实现其权利。

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以外的⼀切⼈,他所负的义务是不得⾮法⼲涉所有权⼈⾏使其权利,是⼀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基于所有权与债权的这种区别,法学上把所有权称为绝对权,把债权称为相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

所有权⼈有权排除他⼈对于其⾏使权利的⼲涉。

并且同⼀物上只能存在⼀个所有权,⽽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

特别是在我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集体所有权或个⼈所有权进⾏⼲预是常见的,也是必须的。

但是,作为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与债权的区别,所有权的排他的性质还是⼗分明显的。

3、所有权是⼀种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对于其所有物进⾏⼀般的、全⾯的⽀配的物权,内容⾯、最充分。

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试卷9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试卷9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试卷9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请求权中,适用诉讼时效的是:( )A.缴付出资请求权B.金融债券本息请求权C.赔礼道歉请求权D.存款本息返还请求权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题正确选项为C。

知识模块:民法2.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是人造钻石。

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1年零6个月,未果。

现甲主张何种请求能得到支持?( )A.请求撤销合同B.主张合同无效C.主张违约责任D.主张合同效力待定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诸多问题。

本题中,认定商场存在欺诈应无问题.但欺诈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构成合同无效,故主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商场欺诈构成合同撤销之理由,但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之内。

否则丧失,故A选项不予支持。

主张违约责任的时效期间为1年,但甲一直与商场交涉,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故未超过诉讼时效,应予支持。

本题正确选项为C。

知识模块:民法3.甲对乙享有50万元的债权,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只剩1年,此时乙将该债务转让给丙,并将债务承担协议于5月3日邮寄给甲。

甲于5月9日收到该债务承担协议,5月10日甲通知乙,不同意该债务承担。

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 )A.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B.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从5月3日起甲对乙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C.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从5月9日起甲对乙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D.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从5月10日起甲对乙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正确答案:C解析:依据《诉讼时效规定》的规定,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均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从债权人收到债务承担的通知之日起,发生中断效力。

专插本民法名词解释(高频)

专插本民法名词解释(高频)

名词解释:天然孳息:按照物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

法定孳息:指按照法律关系而得到的利息、租金及其他收益,该法律关系多是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房屋租金);也可以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公示原则:指在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外界展示,否则就无法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则。

所有权: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定限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权利人基于与所有人的合意或法律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他只能在一定范围对标的物进行支配。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旨在对物权现实的或潜在的妨害,从而回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现实交付:动产占有的现实转移,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的转移给受让人。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在物权转移前就已占有了该动产,在让与物权合意生效时,就发生交付该动产的效果。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继受取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该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属于善意,则该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添附: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

附合: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在社会交易中被认为是一个物的情形。

混合: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在一起,难以分离或分离在时间上或金钱上都成本过高,从而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天然孳息的属性和归属

天然孳息的属性和归属

天然孳息的属性和归属作者:隋彭生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02期摘要: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天然派生物。

原物与派生物都是有主物。

天然孳息是有体物、独立之物、动产,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天然孳息可以由所有权人取得,也可以由用益物权人和用益债权人取得。

担保物权人对天然孳息只是收取占有,而非取得所有权。

天然孳息的取得是原始取得。

关键词:天然孳息;原物派生物;天然孳息的归属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一、天然孳息的属性(一)天然孳息的界定我国《物权法》对天然孳息概念未作规定。

(注:《日本民法典》第88条中规定:“依物的用法所收取的出产物,为天然孳息。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 69 条规定:“称天然孳息者,谓果实、动物之产物及其它依物之用法所收获之出产物。

”《意大利民法典》第820条第1款规定:“无论是否需要人的劳动,由物直接产生的收益,如农产品、木柴、动物的幼崽、金属矿、石矿的矿产品是自然孳息。

”第2款规定:“分割前的孳息是主物的一部分;但是孳息作为未来的动产可以处分。

”)天然孳息,被原物所孕育,因此天然孳息的原物,又称为母物。

孳息之与原物是产出关系,天然孳息是原物的派生物。

原物与孳息的关系,表面上是物与物的关系,实际上是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孳”是派生的意思。

天然孳息是一种依照物之用法所收取的出产物、收益物,是原物(母物)派生的物。

天然孳息的产生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天然”有“自然”之意。

如大地产庄稼、母畜产幼崽等都是自然规律的体现。

法定孳息之所以称为拟制孳息、间接孳息,是因为它们与自然规律无关。

原物与孳息是“共存”关系,“收益须不以改变物的性能为前提。

”[1]有谓不消耗原物所收获之物为天然孳息者,如Wind-scheid, Enneccerus诸氏是。

”[2]反对者认为,“盖如此说,则矿产之矿物,非此之所谓孳息矣。

”[2]笔者认为,原物的本质是不消费物,原物产生孳息以后,原物依然“风姿依旧”。

关于自然孳息的规定

关于自然孳息的规定

天然孳息的属性和归属一、天然孳息的属性(一)天然孳息的界定我国《物权法》对天然孳息概念未作规定。

天然孳息,被原物所孕育,因此天然孳息的原物,又称为母物。

孳息之与原物是产出关系,天然孳息是原物的派生物。

原物与孳息的关系,表面上是物与物的关系,实际上是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孳”是派生的意思。

天然孳息是一种依照物之用法所收取的出产物、收益物,是原物(母物)派生的物。

天然孳息的产生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天然”有“自然”之意。

如大地产庄稼、母畜产幼崽等都是自然规律的体现。

法定孳息之所以称为拟制孳息、间接孳息,是因为它们与自然规律无关。

原物与孳息是“共存”关系,“收益须不以改变物的性能为前提。

”有谓不消耗原物所收获之物为天然孳息者,笔者认为,原物的本质是不消费物,原物产生孳息以后,原物依然“风姿依旧”。

一个鸡蛋孵化成小鸡,小鸡则不是鸡蛋的孳息,因为鸡蛋已经不存在了,小鸡是鸡蛋的转化物。

大牛产小牛后而亡,仍认小牛为孳息,因为这没有违背派生的规律。

直接用工业化方式合成的“鸡蛋”,就不是孳息,因为不存在原物与孳息的关系。

孳息与原物的物质形式不必相同,如母牛产小牛,物质形式相同,而奶牛产牛奶,物质形式并不相同。

因为孳息是独立之物,孳息与原物是两个物之间的关系,所以增值利益不是孳息,增值利益是该物本身的交换价值的增加。

未分离的孳息,孕育中的孳息,可以导致财产增值,对该种增值,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折合成价额由当事人进行利益分配。

人是主体(法律人格),人格权可以反指自身(客体人格),但人身不能作为财产权的客体。

人不能为物,因此人身不能为原物,故从人身分离的头发、指甲等人身派生物、脱离物虽然是独立之物,可以是物权的客体,但不是孳息。

天然孳息都是动产,既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前者如收获的花生(绝大部分农产品是种类物),后者如名马产下的马驹(动物的崽也可以是种类物)。

“所谓特定物有客观特定物和主观特定物之分,前者指独具特征而不能为他物所替代的物;后者指经当事人意思表示而特定化的种类物。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391)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391)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391)(总分150, 做题时间180分钟)单项选择题1.下列选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SSS_SINGLE_SELA长在树上的果子B母鸡生蛋后孵出的小鸡C羊身上的羊毛D母牛生出的小牛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4.7答案:D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物可以分为原物和孳息。

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原物产生的收益。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基于物的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如果实;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所生的孳息,如利息。

要注意的是,原物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如长在树上的果实、羊身上的羊毛,要与原物相分离才属于孳息。

另外,鸡蛋相对于鸡是孳息,鸡蛋孵出的小鸡是鸡蛋的转化物,不属于孳息。

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

2.以下选项中适用我国监护制度的是( )SSS_SINGLE_SELA精神病人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C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D未成年人、已满75周岁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4.7答案:C民法的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就是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需要监护的人主要包括两大类: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据此,本题的答案为C。

3.甲和乙经营一家合伙企业,甲要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售,合伙人乙出价500万元,非合伙人丙出价600万元。

甲应当( )SSS_SINGLE_SELA只能卖给乙B只能卖给丙C任意选择一个D以上说法均错误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4.7答案:C在合伙企业的共有关系中,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甲出售合伙财产份额时,若乙和丙出价相同,则甲应将份额转让给乙。

但在乙出价低于丙时,甲就不受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可以将份额让与任何一方。

2020年等级考试《民法》测试卷(第95套)

2020年等级考试《民法》测试卷(第95套)

2020年等级考试《民法》测试卷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甲委托乙安装公司为其安装空调,安装过程中甲放在书房抽屉的现金被乙公司员工钱某盗走,地板在安装过程中由于员工钱某未采取保护措施致使部分地板产生严重擦痕,员工方某在安装空调外挂机时不慎掉下金属板手将楼下孙某养的一盆名贵花卉砸坏。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安装公司对甲失窃、地板受损以及孙某花卉毁损均构成违约责任B.花卉毁损属于方某的个人责任,乙安装公司无需对此承担责任C.钱某为乙安装公司的员工,因职务行为之便利而行偷盗,应由乙安装公司承担责任D.乙安装公司不承担甲失窃的责任,因为钱某的偷盗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2.田某突发重病神志不清,田父将其送至医院,医院使用进口医疗器械实施手术,手术失败,田某死亡。

田父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规操作,应对田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23题,单选)A.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B.医院实施该手术,无法取得田某的同意,可自主决定C.如因医疗器械缺陷致损,患方只能向生产者主张赔偿D.医院有权拒绝提供相关病历,且不会因此承担不利后果3."冰冰有限责任公司"全资设立"暖暖有限责任公司","暖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火火公司"负担100万元的债务到期拒绝偿还。

"火火公司"将"冰冰公司"和"暖暖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二公司对10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诉讼中,"冰冰公司"不能证明"冰冰公司"与"暖暖公司"各自的财产独立,法院在判决中否认"暖暖公司"的法人人格。

司法考试系统强化训练民法测试题及答案解析(2)

司法考试系统强化训练民法测试题及答案解析(2)

司法考试系统强化训练民法测试题及答案解析(2) 第二部分多选题 1.下列关于原物与孳息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C.标的物的增值利益是孳息 D.原物与孳息是两个以上的物,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 2.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 A货币原则上不能质押B货币以封金的方式可以质押 C货币不能约定交付后所有权保留D借款合同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3.下列哪些表述不正确的? A.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C.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D.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当事人的下列哪些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A.约定不动产质权B.约定不动产留置权C.约定占有的动产丧失占有以后,留置权依然存在D.约定房屋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5.关于预告登记,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A.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B.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C.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D.预告登记使债权具有了物权的效力 6.关于动产交付,表述不正确的有下列哪些? A.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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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天然孳息
高某向周某借用一头耕牛,在借用期间高某意外死亡,其子小高
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

不久耕牛产下一头小牛。

期满后周某
要求小高归还耕牛及小牛,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


列哪一选项是准确的?
(2008延-3-14,单)
A 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
B 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及小牛
C 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返还其耕牛及小牛,但应向小高支付必要费

D 周某能够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
《物权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按照约定。

本题中,耕牛属于周某借给高某使用的,故周某是
耕牛的所有权人。

小牛属于天然孳息,按照法律规定,小牛理应由所
有权人周某取得。

该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能
够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理应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
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题中,小高不知耕牛非属其父所有而继承
并占有,构成无权占有。

所以,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及小牛。

但是,现在小牛已死亡,小高是否仍负有向周某返还小牛的义务?从
逻辑上讲,此时小牛已经死亡,自然也就不存有返还问题,返还小牛
的尸体和返还小牛显然不是一个意思。

所以,本题的关键是,小高是
否应为因自己管理不善而导致小牛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
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该
条的反面解释来看,善意的无权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上依无权
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将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善意占
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理应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从而误信
其为有权占有的占有;而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其占
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本题中小高不知该耕牛非属其父高某所有而作
为遗产予以继承,为善意的无权占有。

小高虽因管理不善而致使小牛
死亡,但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周某无权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故B、C、D项错误。

有些考生认为,小牛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小高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民法理论来看,小高承担赔偿责任只可能基于四种债,即合同
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或侵权行为之债,
从本题看,不存有合同关系和不当得利之债适用的可能。

如果小
高管理该小牛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的话,小高就可能承担不当管理的
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本题中,小高与周某之间并不形成无因管理关系。

因为,无因管理的必备条件是管理人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实行管理,小高之所以管理该小牛,并不是为了周某的利益,而是误以为该
小牛是自己的而实行管理,这种误信管理一般不认为是无因管理,既
然小高与周某之间并不存有无因管理关系,也就不必因为管理不善而
承担不当管理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小高管理不善而致该小牛死亡的
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话,小高也可能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为侵权人存有过错,即侵权人必须具有侵害
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故意或者过失,没有过错,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小高并不知道该小牛应属于周某所有,而是误以为该小牛是
自己的,所以,小高在实施不善管理而致小牛死亡的行为时不存有侵
害周某财产的故意或者过失,所以,不构成侵权行为。

综上,周某无
权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

既然排除了B、C、D三个选项,只有A项可选。

严格意义上讲,A
选项的设计存有一定问题。

因为,从逻辑上讲,此时小牛已经死亡,
自然也就不存有返还问题,返还小牛的尸体和返还小牛显然不是一个意思。

本题A项中“无权请求返还小牛”实际上是“无权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的意思,所以,如果A项改为“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但无权请求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就更为准确了。

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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