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2019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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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09(000)001
【摘要】<正>中共广州市委文件穗字[2008]18号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总页数】5页(P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64.2
【相关文献】
1.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通知) 穗文[2005]39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综合考评领导小组的通知 [J], ;;
2.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通知) 穗文[2006]9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综合考评方案(试行)》的通知 [J], ;;
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文件穗办[2004]16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建设规划纲要(2004~2010年)》的通知[J], ;;
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通知) 穗文[2005]9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2005年广州市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委员会的通知 [J], ;;
5.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通知) 穗文[2005]22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工作时间有关事项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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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现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等五个细则(以下统称“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凡在上述“细则”发布前的有关留学人员的身份、留学年限、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等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1.凡经批准已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身份者,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办手续。

2.凡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律予以承认。

3.凡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细则”规定年限一年以内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延期手续。

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凡经批准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已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若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半,应按“细则”规定补办手续。

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包括代招研究生和一些专业项目研究生,向原代招或原所在学校(单位)申请。

5.凡在“细则”发布前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仍按原商定办法办理。

海归享受特殊照顾“子女高考加分”超国民待遇

海归享受特殊照顾“子女高考加分”超国民待遇

近⽇,⼴州市公开征求市民对《⼴州市⿎励留学 (微博) ⼈员来穗⼯作规定(修订稿)》的意见。

按照该规定,留学⼈员来穗⼯作,将享受配偶⼦⼥⼊户、⼦⼥⾼考(微博)加10分、优先解决居住问题、免税购买国产⼩汽车、创业和申请专利资助等优惠政策。

(《⽺城晚报》)⾼考加分本是国家为照顾特殊⼈群出台的⾼招政策,有⿎励性加分和照顾性加分两⼤类。

但近年来,某些地⽅的竞赛不规范,证书有⽔分;某些⼈为获取加分,进⾏“权”换“分”等改变了⾼考加分政策的初衷,影响了社会公平。

随着舆论监督⼒度的加⼤,以及社会上对⾼考公平的呼唤,各省市⼤幅度调整了⾼考加分政策,党中央、国务院近期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也明确提出要“清理并规范升学加分政策”。

在此背景下,⼴州市出台留学⼈员在穗⼯作便可享受“⼦⼥⾼考加10分”的优惠政策。

不能不引起社会的极⼤关注。

确实,有些海归⼈员有新理念、新技术、新⽅法。

属于国内急需的⾼端⼈才,他们回国确实能给当地带来新的发展,为当地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提供⼀些必要的优惠条件本⽆可厚⾮。

但笔者认为,海归⼦⼥享受⾼考加10分的政策实在是不可取,同样是中国⼈,在国外知名不知名的学校读了⼏年书回国后就能享受到“⼦⼥⾼考加10分”的优惠政策。

这种照顾性加分来的未免也太容易了吧。

教育公平是的公平。

每个家长都希望孩⼦赢在起跑线上,但那靠的应该是实⼒,是⾃⼰的努⼒。

⽽不应该是⼀场“拼爹”的⾓逐。

中国⼈⼝众多,教育资源本就贫乏,普通民众经常为了孩⼦上⼀个好幼⼉园深夜排队,上个好⼩学、好初中、好⾼中到处⾛关系,挤破了头脑。

留学海外的⼈⼤多经济条件较好,或是官⽅背景很浓,也有品学兼优公费出国。

他们本就占有各⽅⾯的优势,只因回国⼯作⼦⼥便可享受各种优质教育资源,公平何在?⼤多的海归⼈员各⽅⾯素质较⾼,包括道德修养。

有很多⼈放弃在国外的优越条件回国本就是爱国情怀。

当然,必要的物质条件也是重要⼀⾯,但笔者相信,⼤多海归⼈员是不屑接受损害⼤众利益,有违公平的优厚条件的,⽐如“⼦⼥⾼考加分”的这种超国民待遇。

来穗人员管理制度

来穗人员管理制度

来穗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来穗人员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本市居住、工作或学习的来穗人员。

三、来穗人员的义务和权利1. 来穗人员有义务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活动,不得对中国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进行侵害。

2. 来穗人员有权利获得合法的生活与工作保障,享受与中国公民同等的教育、医疗服务,不受歧视待遇。

3. 来穗人员应当遵守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尊重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秩序,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保持良好的社会风尚。

四、来穗人员管理机构1. 来穗人员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等,负责来穗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2. 来穗人员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来穗人员的入境管理和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置不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3. 来穗人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采集、统计和分析机制,加强数据共享,提升管理效能。

五、来穗人员的管理措施1. 来穗人员应当依法申请居留证件,并按时更新证件信息,不得擅自滞留或逾期居留。

2. 对于无法合法居留的来穗人员,应当及时遣返,拒绝其再次入境。

3. 来穗人员在居留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罚款、拘留或遣送等。

4. 对于有特殊困难的来穗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帮助和支持,并及时向其提供相关服务。

六、来穗人员的教育和宣传工作1. 通过开展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来穗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其融入中国社会。

2. 建立来穗人员社区服务中心,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文化交流等服务,增强来穗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

3. 加强对来穗人员的汉语教育,提高其汉语水平,促进互相沟通和交流。

七、来穗人员的权益保障1. 来穗人员在中国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当地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2. 来穗人员在中国的生活和工作受到威胁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求助,获得及时的支持和保护。

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兴办项目若干规定的公告-穗开管[2001]40号

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兴办项目若干规定的公告-穗开管[2001]40号

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兴办项目若干规定的公告正文:---------------------------------------------------------------------------------------------------------------------------------------------------- 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兴办项目若干规定的公告(穗开管[2001]40号)《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鼓励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兴办项目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11月14日管委会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特公告如下:第一条为了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发挥留学人员在广州经济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设立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作为留学人员兴办项目的创业基地。

创业园设立管理办公室,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导,负责创业园日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留学人员是指获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人员,或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四条留学人员可以独资兴办项目,也可用自己所拥有的专有技术、专利、资金等与国内外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项目。

申请兴办项目时,应提供证明其留学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和申办项目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内兴办生产性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开办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进入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留学人员创办并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或留学人员占有30%以上股份并在该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科技企业。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12.15•【字号】粤人发〔2006〕289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留学管理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粤人发〔2006〕28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人事部制订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以及广东省人才“十一五”规划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计划,认真抓好落实。

留学人才开发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人事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省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摆上议事日程,积极推进“十一五”期间我省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实现新的发展。

留学回国人员工作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直接与我厅联系。

广东省人事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联系人:曾畅,联系电话:83133945)关于印发《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全面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大留学人才资源开发力度,进一步做好“十一五”期间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人才资源开发,加大吸引海外留学人才的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划。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的若干规定-粤府[92]62号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的若干规定-粤府[92]62号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的若干规定(1992年5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62号发布)第一条为鼓励我国留学人员来广东参加“四化”建设,更好地发挥留学人员的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广东的科学技术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国外学习进修对口专业,取得一定成果,有真才实学者。

第三条凡来广东省工作的留学人员,如要再次出国工作或学习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来去自由的原则简化审批手续,予以办理。

第四条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原则上回原派出单位工作,原派出单位在本系统难以对口安排的,应支持其流动。

流动过程中如发生涉及《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培训补偿费等项争议的,由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协调、仲裁。

第五条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后,可按“对口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留学人员可以到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也可以到外商投资企业、城乡集体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工作。

鼓励留学人员到企业生产第一线,到山区、边远地区工作。

第六条留学人员到上述单位工作,可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所需干部指标由省人事局在国家下达的增干计划中优先安排解决;录用留学人员,由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局审批;省属单位录用留学人员,由其主管单位审核,报省人事局批准。

第七条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接收留学人员须在编制定员内进行。

满编或超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接收留学人员,可向编制管理部门申请核准后接收。

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

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

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穗字〔2008〕18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12月17日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委组织部负责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有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市人事局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资格认定;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科技创业项目的认定;市财政局负责有关扶持资金的审核及核拨。

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外经贸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侨办、市金融办、市信息办、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为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引进后每年在本市工作一般不少于9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一)掌握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数控装备、汽车、重大成套和技术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等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核心技术,或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成果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备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二)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中级以上管理职务,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家;或在着名金融机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建筑师或设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职务的管理人员。

(三)在境外着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着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2000]66号

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2000]66号

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2000]66号)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市人民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留学人员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回穗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

现将《广州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年十二月四日广州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

为了规范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主要来源。

(一)由市财政分三年拨款400万元。

其中2000年拨款200万元,2001年和2002年分别拨款100万元。

以后视留学人员来穗情况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二)其他可用于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使用范围。

(一)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二)用于有关单位或部门组织留学人员短期来穗工作,参与我市建设项目及重大经济发展计划的相关工作;(三)资助引进我市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活动;(四)资助留学人员的成果推广与国际合作以及国际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五)资助短期来穗工作讲学留学人员的往返交通、住宿、技术援助顾问费方面的部分经费。

第四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申请对象。

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有关规定-

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有关规定-

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有关规定正文:---------------------------------------------------------------------------------------------------------------------------------------------------- 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有关规定(1986年1月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事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接受、培养工作。

为促进中国和各国间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特别是青年之间的友谊,本委热烈欢迎外国留学生来中国学习。

本委主要接受根据政府间协议来华的留学生,也接受一部分外国友好团体派遣的留学生,并鼓励中国的高等院校同外国的高等院校建立校际联系,交换留学生。

目前,中国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院校近70所,分布在全国20多个城市。

开放的专业包括文、理、工、农、医、艺术、体育等学科。

为了使派遣留学生国家的有关部门与我委进行良好的合作,使外国留学生在中国顺利完成留学任务,并生活得愉快,现将有关规定作如下介绍。

一、接受外国留学生的类别和条件1.本科大学生: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下,可入大学本科学习。

学习年限4~6年。

2.硕士研究生:经中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者,或在中国高等院校应届本科毕业成绩优秀,经本校推荐免试获准者,年龄在35岁以下,可成为硕士研究生。

学习年限2~3年。

3.博士研究生:经两名副教授以上的导师推荐和中国有关高等院校考核合格者,年龄在40岁以下,可成为博士研究生。

学习年限2~3年。

4.普通进修生:具有大学2年以上学历,来华进修原所学专业,年龄在35岁以下,可作普通进修生安排。

进修年限1~2年。

5.高级进修生:大学毕业并已获得相当于中国硕士学位的学历,或已取得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来华后在中国导师指导下,就某一专题进修提高,年龄在45岁以下,进修年限一般为一年。

留学人员:广州推留学人员就业新政硕士海归可租人才公寓

留学人员:广州推留学人员就业新政硕士海归可租人才公寓

留学人员:广州推留学人员就业新政硕士海归可租人才公寓
()为中国留学生编辑、编译、收集、整理海外留学新闻:《广州推留学人员就业新政硕士海归可租人才公寓》06月26日报道。

昨日( ),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政府规章《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 )》( ),只要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海归”,均可享受资助创业、住房补贴、简化入户等多项优惠,以力争到2020年,再吸引5万名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在国际知名企业、院校机构担任专业技术职位、管理职务的海外留学人员来广州。

广州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表示,《规定》提高了适用对象。

将在海外取得学士学位的留学人员,修改为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以上,其中公派出去的访问学者,也提高到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

《规定》优惠条款之多、资助数额之高、服务力度之大均开国内先河。

除了为留学人员提供安家费,持中国护照且未在广州定居入户的留学人员,凭证明在购房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待遇,留学人员可优先购买安居工程用房;用人单位要优先解决留学人员居住问题,符合人才公寓条件的,可申请租用广州市人才公寓;同时,为落实“红棉计划”,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创业专项扶持资金,规定了对于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前景或社会效益的,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规定》还增加了文化、艺术、教育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非科技类创新创业项目的资助。

( )。

【留学】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修订稿)

【留学】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修订稿)

<<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修订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建设人才强市,打造“国际人才港”,进一步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根据《广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留学人才工程】市人民政府实施“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和“万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大力吸引留学人员来穗创业发展。

第三条【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留学人员,经认定并取得《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后,可享受本规定各项优惠待遇:(一)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后,到海外进修、作为访问学者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第四条【留学人员来穗工作方式】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方式包括:(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或兼职。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来穗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五条【留学人员来穗工作原则】留学人员来穗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六条【工作主管部门和窗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留学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广州海外人才服务管理中心)是专门为留学人员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应设置留学人员来穗接待窗口,为留学人员提供服务。

第七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市人民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回穗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

该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工资优惠】留学人员的薪酬,可由聘用单位和留学人员协商,从优确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出国留学与回国工作【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5]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5.02.06【实施日期】2015.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9号)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市政府令第76号)的实施工作,落实我市人才强市的部署,现将《广州市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2015年2月6日广州市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对外联系的作用,建设人才强市,规范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资助资金的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照《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市政府令第76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来穗工作资助资金包括《工作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留学人员政府资助资金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海外专利资助资金。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留学人员政府资助资金的预算编制、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授权、指导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做好留学人员政府资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和拨付审核等具体工作。

市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海外专利资助资金的统筹安排和预算编报及使用管理,授权、指导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受理海外专利资助的申请。

市财政部门负责上述资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留学人员政府资助资金主要包括安家补助费、留学人员短期活动资助两部分。

(一)安家补助费是指按照《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在穗居住给予的资助资金。

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

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

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穗字〔2008〕18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12月17日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委组织部负责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有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市人事局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资格认定;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科技创业项目的认定;市财政局负责有关扶持资金的审核及核拨。

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外经贸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侨办、市金融办、市信息办、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为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引进后每年在本市工作一般不少于9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一)掌握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数控装备、汽车、重大成套和技术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等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核心技术,或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成果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备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二)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中级以上管理职务,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家;或在着名金融机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建筑师或设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职务的管理人员。

(三)在境外着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着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鼓励海外人才来穗创业“红棉计划”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鼓励海外人才来穗创业“红棉计划”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鼓励海外人才来穗创业“红棉计划”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穗府办规〔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鼓励海外人才来穗创业“红棉计划”的意见穗府办规〔2017〕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的要求以及国家、省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创业人才高地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海外人才集聚,培养促进经济增长新动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主要目标紧紧围绕我市“IAB计划”(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科技产业计划)、“NEM计划”(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产业计划)以及其他重点产业领域,从2018年起5年内每年引进并扶持不超过30个海外人才来穗创业项目,集聚一大批具备较高专业素养和丰富海外工作经验,掌握先进科学技术、熟悉国际市场运作的海外创业人才;培养和孵化一批创新型企业集群,打造高端、高质、高新的现代产业新体系,推动新常态下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打造海外人才创新创业集聚高地。

二、适用对象本实施意见所适用的海外人才是指通过“中国海外人才交流大会暨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以下简称“海交会”)等各类平台和载体引进的在国(境)外学习、工作、居住的各类人才以及来华留学的外籍人才,具体包括:(一)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外专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二)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三)在国(境)外大型企业或高校工作的海外人才;(四)在国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外籍留学人员;(五)旅居海外的华人华侨。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
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粤工作,充分发挥高层次出国留学人员的专业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业的若干规定》(粤府〔1999〕35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之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及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或曾在全球五百强企业的国外中层及以上岗位任职两年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上述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上述人员此后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按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政策规定执行,不受户口、国籍限制。

第五条申报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上述人员必须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

77。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来穗规字[2018]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发布日期】2018.04.0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来穗规字〔20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15届0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2018年4月9日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落实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持有在本市办理(申办或签注)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并申请参加积分制服务管理的来穗人员。

第三条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并具体组织实施全市来穗人员积分制入户工作;指导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做好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来穗人员积分制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责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牵头推进各部门涉及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的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指导区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负责来穗人员对积分异议的复核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全市人口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协调实施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规划;将积分制入户政策纳入我市迁入户政策体系,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积分职业资格与职业工种目录和特殊艰苦行业目录,负责积分制入户指标管理。

市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学位安排工作;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列入工作计划;负责指导各区完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制定辖区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确定实施学位补贴的民办学校;负责指导申请人的学历审核工作。

2024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

2024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

2024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对来穗人员的管理,提高来穗人员的融入度和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广州市居住、就业、学习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以及在广州市长期居住的外籍华人。

第三条来穗人员在广州市享有与本地居民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章积分制服务管理第四条广州市将建立积分制服务管理机制,对来穗人员进行分类评估和区别化服务。

第五条来穗人员将根据其在社会经济、文化、法律遵纪守法等方面展现的表现,获得相应的积分。

第六条积分将根据具体情况由相关部门定期调整,并公布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第七条来穗人员可以通过参加社区活动、学习普通话和广州话、参与公益事业等方式获得积分。

第八条积分将在来穗人员需要享受公共服务时提供,根据积分的高低,享受不同程度的服务。

第三章入境和居留管理第九条来穗人员应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境和居留手续,持有有效签证或居留证件。

第十条来穗人员在居留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办理延期居留手续,并及时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来穗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离境或回国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前30日通知公安机关。

第四章就业管理第十二条在广州市就业的来穗人员要按照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取得合法就业证照。

第十三条在广州市就业的来穗人员要根据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广州市将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帮助来穗人员提升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

第五章学习管理第十五条在广州市学习的来穗人员要按照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取得合法学习证照。

第十六条广州市将提供中文教育和文化交流项目,帮助来穗人员学习和了解中国文化。

第十七条广州市将提供优质教育资源,确保来穗人员子女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

第六章社区管理第十八条广州市将建立来穗人员社区服务中心,提供积分查询、服务申请等服务。

第十九条来穗人员应按照社区规定参加社区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二十条来穗人员应遵守社区公约,尊重社区文化和风俗习惯。

留学回国落户广州政策

留学回国落户广州政策

留学回国落户广州政策广州留学生落户政策:办理户口迁入(一)回国人员户口转入●适用范围: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的以下人员:1、获得《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2、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

※入户年龄要求:1、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2、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3、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广州留学生落户政策:办理流程1、申请人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在留学人员信息系统注册,提交回国人员户口转入申请,上传所需材料后送审;2、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查验原件;3、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审核;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5、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到公安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及《入户指标卡》;6、申请人领取入户材料。

广州留学生落户政策:所需材料1、持《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人员所需材料:(1)提供《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留学人员登记表》(见附件)一份(表格须双面打印,否则不予受理);(2)提供《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复印件一份;(3)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4)提供《入户登记表》(见附件)一份;(5)提供原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户口已注销者,须由入户地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办理户口通知》,并提供《留学人员户口注销证明》(见附件);有随迁家属者,提供随迁家属原户口薄首页、本人页复印件意见,查验原件);(6)提供拟挂靠广州的入户地址户口簿首页复印件或本人房产证复印件一份;验看原件(如需挂靠在非直系亲属或朋友户口者,建议先向该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征询挂靠意见后再到我中心递交材料,须提供户主的同意迁入证明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如需挂靠我中心集体户者,须提供经用人单位盖章及法人代表签名的《挂靠集体户申请书》(见附件);如需挂靠在工作单位集体户者,须提供经用人单位盖章签字的《同意迁入证明书》;如需挂靠父母房产且父母为非广州市户口者须提供申请人本人出生证或亲属关系证明);(7)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有随迁家属者,须额外提供随迁家属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8)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未婚人员和已婚人员均需提供由原户口所在地街道开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需当月审核有效,并加盖计划生育办公室公章);(9)已婚者提供结婚证,有子女随迁者须提供子女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一份,验看原件;(10)提供所在单位工作证明(见附件)一份;(11)提供《广州市留学人员归国工作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二份,表格须双面打印,否则不予受理(接收单位意见栏需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12)提供《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近期婚育状况调查表》(见附件)一份(须用人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名);(13)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验看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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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
(2012年7月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
订)
第一条为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对外联系的作用,建设人才强市,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经认定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可以享受本规定各项优惠待遇: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硕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外进修、做访问学者1年以上,或者从事博士后研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赴港、澳、台地区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研究且符合前款(一)、(二)项中学历、学位和成果条件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方式包括:
(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或者兼职;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者咨询专家;
(五)来穗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条留学人员来穗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留学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
门。

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是为留学人员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出具相关证明以及提供信息交流、协助申报、代办手续等服务。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来穗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

第七条留学人员的薪酬,由聘用单位和留学人员协商,从优确定。

企业单位聘用的,可以根据情况自定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其工资可以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

第八条留学人员出国前后符合国家工龄政策的工龄合并计算,并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出国前后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九条留学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可以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具体申报条件、程序和渠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来穗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以根据其学历、学术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

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是指留学后在海外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本市急需引进的各类高级人才,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

第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人才中介机构免费为来穗的留学人员提供2年人事代理服务。

已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的留学人员,可以按国家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第十一条来穗定居的留学人员及一同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凭《广州市区入户卡》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按政策生育或者在国外期间生育以及在国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胎的,其子女可以随父母入户广州。

第十二条留学人员子女入园、入托由当地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协助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部门免试就近安排;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统一录取的,享受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待遇。

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园、入读少年宫和入学,托幼机构、少年宫和学校不得收取物价部门规定或者核准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持中国护照且未在穗定居入户的留学人员,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证明,在购买住房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待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凭在穗所购住房的房产证、商品房预售登记证明书、契税完税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从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提供的安家补助费:
(一)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的;
(二)在海外曾从事博士后研究的;
(三)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并且在本专业领域有5年以上海外工作经验的;
(四)经认定的其他留学人员。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对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应当优先解决居住问题。

符合申请人才公寓条件的,可以申请租用广州市人才公寓。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持中国护照应聘到广州市属单位工作或者在广州投资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申办因公多次往返港澳证件或者出国任务批件。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在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及签注时,可以享受办证绿色通道及办证时限上的便利。

对入选广州市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加入外籍的留学回国人员,公安机关可以
按规定为其签发2年至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十六条留学人员自国外毕业之日起,在外停留不超过2年,且自毕业后首次入境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购买1辆免税国产小轿车。

第十七条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资助留学人员来穗创办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具有较为广阔的市场前景或者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十八条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或者股权、债权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各出资方依法协商约定。

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合伙企业,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留学人员以自己持有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在广州创办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留学人员以广州作为专利申请地址申请并取得海外专利的,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助。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的引导作用,鼓励全市孵化载体积极引进留学人员的创业项目和创办的企业在穗发展,按照引进的实际情况,在绩效评价中予以加分。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可以向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相关子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委托机构推荐。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和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可以申报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经认定的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或者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市财政给予适当的资助和配套经费。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开展评选广州十大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表彰、奖励对本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

第二十四条市统计部门应当建立留学回国人员统计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布留学回国人员有关统计信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留学回国人员信息库和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为人才遴选提供支持。

第二十五条已获得本市其他同类财政资助的留学人员,不能同时享受本规定的财政资助。

第二十六条留学人员在穗工作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可以向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涉及的项目资金及其资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知识产权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会同市财政部门在本规定施行1年内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施行。

1999年12月25日公布的《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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