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申报表【模板】
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初步审核信息登记表
附件一申报编号:经营者集中简略案件反垄断审察申报表填报时间:年月日保密版1非保密版〔选择请用代替〕申报人应保证申报书、申报书的附件以及申报人在申报过程中供给的全部信息在其所知范围内是真切、完好和正确的,复印件与原件完好一致,不得供给任何虚假资料和误导性信息。
申报人隐瞒重要状况、供给虚假资料或误导性信息的,应该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1.交易名称22.交易性质〔可多项选择〕新设归并汲取归并股权收买现金收买公然要约收买未获目标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支持的要约收买换股其余〔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财产收买合营公司经过合同样方式获得控制权或许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申报依照抵达?国务院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参加集中的全部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世界范围内营业额共计超出100亿元人民币,而且此中起码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出4亿元人民币参加集中的全部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共计超出20亿元人民币,而且此中起码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出4亿元人民币未达申报标准自发申报4.申请合用简略审察程序的原由3全部参加集中的经营者在同一有关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共计小于15%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加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加集中的经营者,在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参加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建立合营公司,合营公司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参加集中的经营者收买境外公司股权或财产,该境外公司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公司,经过集中被此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1/11申人承本交易没有?对于者集中易案件合用准的行定?第三、四条所列的情况。
5.参加集中的者4包含:1、2、〔3、⋯⋯〕[列,状况在下填写][填写参加集中的者名称/姓名]是不是申是〔身份明或注册登明、公函件等,附件[]〕6人5否地址系地址网址姓名部者内子件部的系人及固定号真号有无姓名位代理人系地址〔或代理律〕及固定号子件在交易中的地位〔可多〕立授拜托真号附件[]。
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正文:---------------------------------------------------------------------------------------------------------------------------------------------------- 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达到申报标准的集中,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
为方便经营者申报,商务部反垄断局提供如下指导意见供经营者参考。
第一条在申报前,经营者如需与反垄断局就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问题商谈,应满足如下条件:(一)经营者应事先向反垄断局提出书面商谈申请,并预约商谈时间。
(二)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申请事项、交易概况、拟商谈问题以及联系人等信息。
(三)经营者应向反垄断局提供与拟进行商谈的集中交易有关的必要文件、资料。
第二条经营者合并方式的集中,由参与合并的全部经营者申报;其他方式的经营者集中,由取得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申报,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
第三条申报人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他人代理申报。
第四条经营者应在能够提交符合《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申报文件、资料后提出申报。
反垄断局建议经营者提出申报前预约。
第五条反垄断局接收经营者提交的申报文件、资料后,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信息登记表》,但登记表不表明申报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备、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应当在反垄断局规定的期限内补充、修改、澄清和说明。
经营者逾期未补交、修改、澄清和说明的,视为未申报。
第七条反垄断局应对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
申报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反垄断局有权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有权撤销。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反垄断局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
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1.05•【文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为方便经营者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如下申报文件资料,供经营者申报参考。
申报人可参照申报表格式(附后)制作申报文件材料。
第一条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集中的性质、集中的背景、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集中将影响的市场、集中的商业考虑、经济合理性以及集中所符合的申报标准。
申报书内容应简明,并由申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申报书应附一份不包含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摘要。
第二条集中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企业形式、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额(包括全球和中国境内)、公司规模及业界地位、公司设立和重要变更的历史情况等。
集中申报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
若申报人为境外企业或自然人,还应提交当地相关机构出具的公证认证文件。
申报人委托他人代理申报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其联系方式及文件送达地址。
境外申报人应委托在境内有住所的代理人或文件签收人,并提供联系方式。
第三条与集中各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名单及简介。
可以使用组织系统图或其他图表来说明上述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等关联关系。
对于从事与所申报集中相关业务的公司,应做更详细的介绍。
除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二条介绍关联方情况外,还应详细介绍其产品(服务)的情况。
对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境内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和其他在中国境内登记的实体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如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批准证书)。
第四条集中交易概况,包括:达成集中交易的背景情况;集中的性质和方式(如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组建合营企业等);交易标的、交易金额(如经评估或有关部门认可,应提供相应文件)、预计完成日期;集中完成后相关公司的控制和关联关系(必要时可用图表表示公司结构);集中所涉行业和主要产品(包括其产能、产量、销量、价格、成本等情况);集中的动机、目的或经济合理性分析;集中后的市场发展前景和发展计划。
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摘要:竞争对于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存在,而市场竞争高度集中则会带来垄断,使得市场得不到有效竞争;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在优化整合市场资源的同时,也埋下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定垄断协议的隐患。
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作为应对垄断的机制之一,其审查集中效果是实施救济行为的前提,本文将就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尤其是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展开论述。
关键词:竞争垄断经营者集中救济集中申报制度就上海而言,2011年电信宽带用户已突破380万①,随着网络使用需求和质量需求日益增长,相关的消费投诉也随之而来。
关于电信行业由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导致信息不对称、服务存在霸王条款等的讨论也越来越多。
笔者认为,造成如今上网业务提供商如此状况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整个市场的竞争不充分,其他运营商或是潜在的计划进入的经营者无论是技术还是资金支持上都相对缺乏竞争力,进入成本较高。
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垄断?企业间资本的联手集中合作我们应当如何监督、调控?下文中,笔者将就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及其中的审查环节展开相关论述。
一、垄断的概述(一)垄断的内涵垄断有合法与非法之分,目前各国法律所禁止的仅仅是非法垄断。
垄断包括行为与状态两种。
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主要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以及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立法情况《反垄断法》所规定的予以预防和制止的垄断行为包括: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②二、经营者集中的概述(一)经营者集中的内涵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1. 经营者合并;2.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9.29•【文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2018年9月29日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为方便经营者申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订了相关指导意见,供经营者参考。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反垄断法》第20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申报标准,是指《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下列标准:(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第三条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包括单独控制权和共同控制权。
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控制权和决定性影响以下统称为“控制权”),取决于大量法律和事实因素。
集中协议和其他经营者的章程是重要判断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虽然从集中协议和章程中无法判断取得控制权,但由于其他股权分散等原因,实际上赋予了该经营者事实上的控制权,也属于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取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施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的说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施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
的说明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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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的说明
(2018年9月29日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提高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效率和透明度,方便经营者申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发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
《申报表》于2012年7月7日起施行,2018年9月29日进行修订。
2009年1月5日发布施行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表》同时废止。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和《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继续有效,其规定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不一致的,以《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为准。
在上述《申报表》施行之后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如申报人能够证明申报文件资料的实质性准备和制作工作开始于《申报表》发布之前,且改用《申报表》对申报将造成显著额外负担的,可不采用《申报表》。
问题及建议请发至*************.cn。
附件:1.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
2.填表说明
——结束——。
简易案件反垄断申报公示表
备注
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原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备注
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原因
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同一相关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合计小于15%
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Brookfield是一家全球另类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资产超过3,650亿美元。公司持有和经营资产已有120年的历史,专注于房地产、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和私募股权。Brookfield提供一系列公共和私人投资产品和服务,并分别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和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分别为BAM,BAM.A和BAMA。
Brookfield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KKR已经签订了一份股东协议,对双方在西班牙合资公司中各持有50%权益的安排进行约定。
通过一系列步骤,西班牙合资公司将间接持有X-Elio100%的股份。
作为本交易的结果,Brookfield和KKR将取得对X-Elio的共同控制权。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介绍
1.布鲁克菲尔德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Brookfield”)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
申报编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填报时间:年月日☐保密版☐非保密版1(选择请用☑替换☐)附件目录1非保密版应当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参与集中经营者的中文名称、注册地/自然人国籍、成立时间、上市情况(包括是否上市及上市时间和地点)、主要业务、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实体情况;参与集中经营者的最终控制人的上述信息;交易概况,包括交易名称、交易类型、交易过程、交易金额、交易所涉及的行业、产品和地域等;本项交易在其他司法辖区的申报情况、进展情况;交易动机和经济合理性;相关产品和地域市场界定的原因及结论;相关市场竞争情况说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及主要竞争者在相关市场内的市场份额;市场进入情况。
上述信息中,营业额、交易金额和市场份额等数据可以区间形式提供,其中营业额和交易金额的区间幅度不应超过10%,市场份额的区间幅度不应超过5%。
2需根据经营者集中的具体情形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一般而言,在经营者合并的情况下,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合并各方均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的情况下,取得控制权的经营者和目标经营者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况下,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和目标经营者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如集中后两个以上经营者对目标经营者有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则上述两个以上经营者均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尽管有上述说明,在新设合营企业的情况下,合营企业的共同控制方均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合营企业本身不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在既存企业的基础上通过交易形成合营企业的,如既存企业本身为合营企业,既存企业和交易后所有对其有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均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如既存企业在交易前由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交易后所有有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如交易前的单独控制方交易后仍拥有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既存企业不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交易前单独控制方交易后不再拥有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既存企业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
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的解读2009年11月21日,商务部公布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审查办法》),《申报办法》和《审查办法》合称“两个办法”,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两个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配套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和审查具有重要意义。
商务部在“两个办法”起草过程中曾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和立法座谈会,并将“两个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便于公众对“两个办法”的了解,现对“两个办法”解读如下。
一、关于立法依据和执法机构“两个办法”属于商务部部门规章性质,其立法依据是《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10条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执法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执法工作。
二、关于营业额的含义和计算方法营业额是判断一起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申报的基本依据,对于集中申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申报办法》借鉴国外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在第4条规定了营业额的范围,同时对“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作了规定。
即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同时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在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申报办法》第5条规定了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范围,明确规定具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不计算在内。
此外,在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与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的情况下,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还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申报办法》第6条是对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合计营业额的除外规定,即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则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营业额不应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任何一个共同控制他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或与后者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申报表【模板】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编号:
1.申报人基本信息
(1)申报人
(2)申报人地址、邮编
(3)联系人
单位
职 务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4)申报人是:并购方被并购方
(5)申报人是:
公司
自然人
其他(请具体说明):
(6)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2.申报事由
10.相关市场内经营者横向或纵向合作协议情况
请说明相关市场内经营者横向或纵向合作协议情况,例如是否存在研发、专利使用权转让、联合生产、分销、长期供应以及资料交换等方面的协议。如有可能,应提交上述协议的进一步情况。
11. 集中对各方面的影响
请说明集中对市场结构、行业发展、竞争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18.相关市场行业协会信息
请说明是否存在行业协会、协会的名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含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网址)。
19. 有关方面的意见
请介绍有关方面对本次集中的意见,并提供书面文件。
2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1.申报人承诺
申报人在此承诺,本申报书、申报书的附件以及申报人在申报过程中提供的任何信息都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信息。
拟进行的经营者集中满足下列哪项申报条件: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3.附件2.反垄断审查报表填表说明-关于施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的说明
填表说明
1.请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本说明以及本申报表尾注等填写本申报表。
2.本申报表第4.1.1-4.1.16项列出了申报人应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供的信息,第5.1.1-5.1.5项列出了申报人应就“参与交易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信息。
请申报人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判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参与交易的其他经营者”及其数量。
例如,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为两方,则请申报人在4.1.16后生成条目4.2,提供参与集中的另一方的具体信息,填写的项目及格式与第
4.1.1-4.1.16项相同。
3、申报人可根据具体需要增加本申报表第4.1.4项、第7.1各项、第7.2项、第8.1-8.2项、第9.1-9.2项、第13项以及附件目录中的表格行数。
4、本申报表标明*的项目为非必填项目。
申报人可以根据申报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判断是否有必要提供选填项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如申报人认为不必填写,应详细说明理由。
5、请申报人按照本申报表设定的样式和格式进行填写,除本说
明第2、3、4项所述情形外,请勿修改申报表的样式和格式。
6、建议申报人将所有需要提供的信息完整地填写在本申报表中,并将本申报表中提及的材料以及申报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
件材料作为本申报表附件提供。
如在申报表中提及某附件中部分内容的,请在申报表中注明所提及内容在该附件中的具体页码。
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反垄断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关于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的指导意见为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商务部反垄断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商务部《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供经营者在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时参考。
第一条经营者在申报材料中应当使用统一的经营者集中(以下简称集中)案件名称。
集中案件名称应当反映集中的基本情况,用语符合法律规定且规范、简洁、通顺。
第二条集中情形是经营者A(简称A,下文其他字母情况相同)与B新设合并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与B合并案”,不需要含有合并后新成立的经营者名称。
集中情形是A吸收合并B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吸收合并B案”。
第三条集中情形是A收购B股权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B股权案”,不需要含有股权比例。
集中情形是A收购B持有的C股权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C股权案”,不需要含有B的名称和股权比例,无论交易后B是否对C具有控制权。
集中情形是A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公司收购B股权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B股权案”,不需要含有子公司的名称。
集中情形是A通过一个子公司E收购B股权的,一般情况下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B股权案”;如果该收购由E具体负责,则案件名称应表述为“E收购B 股权案”。
第四条集中情形是A收购B持有的C资产(或业务)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C资产(或业务)案”,不需要含有B的名称。
集中情形是A收购B持有的C股权和D资产(或业务)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B部分业务案”,不需要含有C和D的名称。
经营者通过子公司收购资产(或业务)的,案件名称中关于子公司的处理,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四款规定。
第五条集中情形是A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B的控制权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B的控制权案”。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9.14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39号
•【施行日期】2024.09.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反垄断
正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4年第39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经营者集
中简易案件公示表》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改革,降低经营主体制度性成本,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相关规定,修订发布《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反垄断审查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和《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
《申报表》和《公示表》将于2024年10月12日起正式施行并上线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
申报人于此日期前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填写申报信息但尚未提交的,《申报表》和《公示表》将按照新版本自动调整,请申报人在提交
前核对确认。
相关问题及建议请发至**************.cn。
附件:1.《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反垄断审查申报表》
2.《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9月14日。
企业反垄断申报书
企业反垄断申报书尊敬的相关部门:我司(企业名称)在此向贵部门提交我司的反垄断申报书,详细陈述我司的经营情况和合规制度,以确保我司积极遵守反垄断法规,并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
一、企业基本情况(1)企业名称:(企业名称)(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3)注册地址:(注册地址)(4)经营范围:(经营范围)(5)注册资本:(注册资本)(6)成立时间:(成立时间)(7)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8)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二、企业经营规模与市场地位我司是(行业领域)的一家重要企业,在我国市场上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我司的经营规模、市场份额、企业发展状况等相关信息如下:(1)经营规模我司根据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统计,实现了(年度销售额)的营业额,并拥有(员工人数)的员工规模。
(2)市场份额我司在(市场)中拥有约(市场份额)的市场份额,并在(市场地区)中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合规制度及反垄断政策我司高度重视反垄断法规和企业合规制度的建立,并制定了相关的政策与流程,以确保我司的经营活动遵守反垄断法规。
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反垄断政策我司已建立健全的反垄断政策体系,并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和遵守相关政策。
我司致力于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追求合法、公正、公平的经营理念。
(2)内部培训与教育我司定期组织内部反垄断法规培训,提高员工对反垄断法规的认知与理解,以及对违法行为的风险意识。
同时,我司积极宣传反垄断政策,鼓励和引导员工主动遵守,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3)合规监控和审查我司建立了反垄断合规监控机制,定期对市场行为进行审查与评估。
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符合反垄断法规的要求,并通过内部审查与评估等手段发现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
(4)违规处理与整改一旦发现违反反垄断法规的行为,我司将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确保合规制度的有效执行,并共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未来规划与承诺我司将持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通过积极遵守反垄断法规,推动企业经营活动的规范与合规化。
企业反垄断调查申请
企业反垄断调查申请尊敬的有关部门:您好!我代表某企业向贵部门提出反垄断调查申请。
现将详细事实和申请理由陈述如下:一、事实概述我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市场经营的企业,专注于生产和销售特定产品。
近期我们注意到,有几家竞争对手企业存在以下行为:1. 垄断定价:这些企业通过协议定价、联合降价等方式,控制市场价格,并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参与,造成市场价格的失去竞争力。
2. 垄断销售渠道:这些企业通过独家合作、排除竞争对手的方式,限制其他企业的销售渠道,导致其他企业无法公平竞争,损害市场公平秩序。
3. 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这些企业通过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企业的合作伙伴选择,强制合作伙伴向其独家供应,或强迫合作伙伴与其他竞争对手解除合作关系,形成市场排他性,对其他企业造成不合理的限制。
以上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正常秩序,我们特此向贵部门申请进行反垄断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申请理由1. 维护公平竞争:反垄断法的核心目的之一是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避免少数企业主导市场并操纵价格。
当前相关企业的垄断行为已经导致市场竞争受损,需要贵部门介入进行调查和处理,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推动市场发展:垄断行为会阻碍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发展,限制市场的创新和多样性。
通过对违法垄断行为的调查和制裁,贵部门将有助于打破市场垄断格局,促进更多企业的参与,推动市场健康发展,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的选择权。
3. 强化法治环境:反垄断法的实施需要有正当有效的调查机制和约束措施。
针对涉嫌垄断行为,必须做到依法调查、事实认定和依法制定合理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反垄断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降低市场的法律风险。
三、期望结果我们恳请贵部门对上述涉嫌垄断的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找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基于调查结果,我们要求贵部门采取以下措施:1. 处罚和制裁:对涉嫌垄断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条款和规定,按照事实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限制经营、强制撤销垄断行为等。
商务部反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
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的解读2009年11月21日,商务部公布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审查办法》),《申报办法》和《审查办法》合称“两个办法”,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两个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配套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和审查具有重要意义。
商务部在“两个办法”起草过程中曾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和立法座谈会,并将“两个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便于公众对“两个办法”的了解,现对“两个办法”解读如下。
一、关于立法依据和执法机构“两个办法”属于商务部部门规章性质,其立法依据是《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10条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执法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执法工作。
二、关于营业额的含义和计算方法营业额是判断一起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申报的基本依据,对于集中申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申报办法》借鉴国外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在第4条规定了营业额的范围,同时对“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作了规定。
即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同时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在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申报办法》第5条规定了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范围,明确规定具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不计算在内。
此外,在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与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的情况下,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还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申报办法》第6条是对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合计营业额的除外规定,即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则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营业额不应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任何一个共同控制他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或与后者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反垄断专家库入库申请表范文
反垄断专家库入库申请表范文[你的名字][你的职位/头衔][所属组织/公司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日期]反垄断专家库入库申请表尊敬的专家库管理机构:我谨申请将我作为一名反垄断专家纳入反垄断专家库。
我的个人信息和专业背景如下:1. 个人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语言能力:- 个人照片:2. 个人简历和学术成就:- 教育背景:包括学位、学校和时间。
- 工作经历:包括职位、公司/组织名称和时间。
- 学术成就:包括发表的研究论文、参与的研究项目等。
3. 对反垄断领域的贡献:- 请详细描述您在反垄断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 如果您曾参与过反垄断案件的调查、审理或咨询,请提供相关案例和贡献。
- 您是否参与任何反垄断研究、培训或讲座?请提供相关信息。
- 您是否为反垄断领域的专业组织或学术期刊担任编辑或审稿人?请提供相关信息。
4. 其他相关信息:- 您是否拥有任何与反垄断领域相关的专业认证或资格?请提供相关证书或文件。
- 您是否参与过任何与反垄断政策或法律相关的政府机构、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工作?- 您是否在任何反垄断领域的专业活动中获得过奖项或荣誉?请提供相关证明。
我相信自己具备丰富的反垄断领域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反垄断专家库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我感谢您的考虑,并期待加入反垄断专家库。
谢谢您的时间和关注。
顺祝商祺,[你的名字][你的职位/头衔]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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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说明是否存在行业协会、协会的名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含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网址)。
19. 有关方面的意见
请介绍有关方面对本次集中的意见,并提供书面文件。
2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1.申报人承诺
申报人在此承诺,本申报书、申报书的附件以及申报人在申报过程中提供的任何信息都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信息。
其他
3.并购方基本情况
(可附页说明)
4.被并购方基本情况
(可附页说明)
5.并购方关联公司基本信息及其组织结构图
(可附页说明)
6.被并购方关联公司基本信息及其组织结构图
(可附页说明)
7.并购交易概况
(1)交易名称
(2)该交易属于:
资产收购
股权收购
合并
组建合营企业
其它(请具体说明):
(3)该交易是否需在其他国家、地区提起申报?
申报人签字:
申报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反垄断局
附件:
经营者集中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编号:
1.申报人基本信息
(1)申报人
(2)申报人地址、邮编
(3)联系人
单位
职 务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4)申报人是:并购方被并购方
(5)申报人是:
公司
自然人
其他(请具体说明):
(6)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2.申报事由
12.集中可能产生的效率
请说明集中可能产生的效率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文件。
13. 集中各方在其他市场的竞争能力情况。
14. 集中协议内容摘要
15. 集中各方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内容摘要
16. 支持性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17. 集中被禁止对各方面的影响
请说明集中被禁止可能产生的影响
是否
如果是,请列明需要申报的国家和地区:
(4)交易标的
(5)交易金额
(6)交易所涉行业、产品和地域
(7)交易过程描述
(8)交易预计完成日期
(9)交易完成后,参与并购有关公司的控制和关联关系及示意图
(10)交易的动机、目的和经济合理性及市场发展计划
8.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1)相关市场界定
10.相关市场内经营者横向或纵向合作协议情况
请说明相关市场内经营者横向或纵向合作协议情况,例如是否存在研发、专利使用权转让、联合生产、分销、长期供应以及资料交换等方面的协议。如有可能,应提交上述协议的进一步情况。
11. 集中对各方面的影响
请说明集中对市场结构、行业发展、竞争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拟进行的经营者集中满足下列哪项申报条件: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5)相关市场供应和需求结构
请分析相关市场供应结构和需求结构。
9.市场进入分析
(1)进入市场的成本、障碍及进入的难易程度
(2)因知识产权而产生的限制
(3)相关产品规模经济的重要性
(4)相关市场上竞争者数量、规模以及上下游市场是否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限制等
(5)潜在市场竞争和可能的市场进入
介绍潜在市场竞争和可能的市场进入情况,并说明最近三年,相关市场上的重大市场进入或退出情况。如有可能请提交进入或退出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详细情况。
请界定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并说明理由。
(2)相关市场基本状况
请说明相关市场基本状况及提供数据来源和计算依据、证明文件。
(3)集中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请说明集中对市场结构的影响及提供数据来源和计算依据、证明文件。
(4)相关市场上、下游主要企业名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请提供相关市场及集中各方上、下游主要企业名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