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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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裁
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3)我国《反垄断法》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制裁
包括: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 责令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经营者集中前的状态; 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模式。
2、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3、商务部: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
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交流与合作。
4、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 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5、国家发改委:主要负责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 6、最高检察院
3、生效 本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2、类型
(1)指定交易 (2)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 (3)排斥或者限制招标投标 (4)排斥或者限制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1)特定行业(电力,电信,铁路,邮政,农业等)
(2)特定组织或成员(协会,联合会) (3)正当行使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 (4)对外贸易(进出口卡特尔) 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四条之规定,
我国将正当行使知识产权和农业排除适用该法。
(五)反垄断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1、机构设置模式:“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
4、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 虑的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秩序的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总则
(一)立法宗旨
(二)垄断的界定 (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四)反垄断法的适用 (五)反垄断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六)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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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宗旨
从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来看,最基本的立法宗旨是制止垄断和各种
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和鼓励竞争,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能够充分发挥,使经济发展更有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 断行为,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体 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3)相关时间市场,指相同或具有可替代性的产品在同一区域
内相互竞争的时间范围。
反垄断法分则
(一)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经营者集中
(四)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
(五)反垄断调查 (六)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一)垄断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数量的垄断协议 (3)分割市场的垄断协议 (4)限制创新的垄断协议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
(六)基本概念
1、经营者
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之规定 “本法所称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见,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的范 围非常广泛,包括了参与经济活动的所有市场主体。
• 2、相关市场 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 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1)相关产品市场,指同类产品或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的范围。 (2)相关地理市场,指同类产品或者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相互 竞争的地理区域。
已不合时宜
《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出台,是我国维护 市场竞争秩序的一部基本法律。 但是,其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5种 属于垄断行为,可以说,很长一短时间以来,它同 时兼负了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之重任。
在中国市场经济确立初期,其规范市场竞争的作 用较显著,但随着垄断形式的多样化和对市场竞争的 阻碍日益凸显,这种立法弊端日渐明显,实施不力 状况也早已非常严重。 这也要求我国《反垄断法》必须尽快出台。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垄断协议的豁免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 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3、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四分之三的。
(三)经营者集中
1、含义: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 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 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类型:包括横向集中和纵向集中。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 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 罚。”
(七)附则
1、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驶知识产权的行为, 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 用本法。 2、农业豁免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 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4)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
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包括: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依法给予处分; 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
(5)宽恕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规定,达 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 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
(1)事前申报制度:是指要求当事人在实施集中前事先向执法当局申报的制度。 (2)事后申报制度:是指要求当事人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向反垄断机构报备的制度。
3、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1)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首先,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额超过100亿 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会计年度的营 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其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额超过20亿元人 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额 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第三,授权国务院可以对银行、保险以及其他特殊行业、领域经营者集中的 申报标准另行规定。 第四,设计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调整机制。
(二)垄断的界定
1、 垄断状态与垄断行为 2、垄断行为的范围: 依据《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 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此外,在明确规定三种典型的垄断行为之外,我国还专章规定 了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外国垄断财团进入中国市场
(如:微软案,汇源案)
(三)行政性垄断危害严重
(如:汽车,化肥等行业)
(四)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从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体系的内容看,不仅要有:
公司法等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
规范交易行为和保障交易安全的合同法担保法律制度; 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破产法律制度;
也必须要有保护市场竞争,从总体上维护市场竞争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类型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掠夺性的定价 (3)拒绝交易 (4)独家(强制)交易 (5)搭售
(6)差别待遇
2、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
(1)市场结构标准:分析不同的市场竞争者在相关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 (2)市场行为标准:分析判断经营者的外在市场行为。 (3)市场结果标准:分析判断经营者行为的实际效果。
(六)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类型: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类垄断行为: 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的集中。 (1)我国《反垄断法》对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的制裁 包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酌定情节; 对行业协会的处罚。
反垄断法
经济法专业:宁立志(教授)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的出台是我国社 会经济生活和法制建设中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大事。
一、我国为什么要制定《反垄断法》
(一)含反垄断内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五)反垄断调查
1、反垄断调查程序
(1)立案:依照《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执法 机构的立案途径有两个:一是,依职权主动立案;二是,依举报人的 举报申请立案。 (2)调查 (3)审查处理
2、经营者的承诺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经营者承诺制度
经营者承诺制度: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 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 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 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 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1)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2)做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竞争原则 2、经济民主原则 3、效率原则
(四)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
1、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依照《反垄断法》第二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 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 2、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2)《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 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集中。
(3)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的例外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 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的;(母子公司合并)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 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子公司间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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