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我国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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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高等教育法》,自1999年1月 1日起施行。《高等教育法》包括总则、高等教育 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高等学校的组织和 活动、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高等学 校的学生、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附则,共 8 章69条。
高等教育法概念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 以及较大的市(省、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市,经济特区 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 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 权限,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 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使用 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8、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 规定 ●9、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0、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1、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1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 条例 ●1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 办法
高等教育性质方针任务
●性质: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法第3条) ●方针:(高等教育法第5条)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总方向);必须与 劳动生产相结合(根本途径);培养德智体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与人才(目标) ●任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 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 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 才和国务院授权的的高等学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 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 学校。 ●国务院其他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 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高等教育法第13、14条)
●高等教育法是指调整各级各类高 等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各级高等教育”包括专科教育、 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各类高等教 育” :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公办高等教育和民办高等教育;普通高 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职业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法规现状
●1、宪法 ●2、教育法 ●3、高等教育法 ●4、教师法 ●5、学位条例 ●6、教师资格条例 ●7、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 行条例
教育政策法规的理论与实践
第十章
我国高等教育的政策与法规
教育法的渊源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 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 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的规 范性文件。
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部门规章:国务 院所属各部、各 委员会及具有行 政管理职能的直 属机构,依据法 定权限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 政府规章:省、 自治区、直辖市 和较大的市的人 民政府,依据法 定的权限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
思考题: 1 、自考毕业证书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同类毕业证书是否具 有同等效力? 2、相关材料思考: 2004年发生过两起歧视自考生事件。一是重庆市招考公 务员限制自考生报考,引发了轰动一时的自考生维权行动。 2004年,深圳宝安区公务员招聘时,考取第一名的自考生 遭到社会有关人士的置疑:自考生怎么能参加公务员考试? 2005年 4月,北京大学法学院一教授对自考生考研颇有微 词,认为“大量自考生进入复试,而把北大自己的优秀生 拒之门外,是法学院的悲哀、北大的失败”。此言一出, 引发了一场广泛的社会争论。 你对我国现行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下的人才标准如何认识?
高等教育学位制度
1、学科的划分 2、学位的种类(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 士学位)(高等教育法第22条) 3、不同学位标准 4、学位的申请、授予,学位授予单位及其 评定委员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1、涵义: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 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 考试相结合的高等 教育形式。 2、特征: 〔1〕以学历考试为主; 〔2〕属于国家教育考试; 〔3〕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
高等教育学制
(一)类型:(高等教育法第15、16条) 学历教育(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 究生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二)实施机构: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三)学业标准与基本修业年限 (三)入学条件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
(一)涵义:颁发给受高等教育者的表明其受教育 程度及其达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的凭证。 (二)类型: 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学历证书 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肆业证书。非学历证 书包括成人高等教育试行的《专业证书》以及培 训、学习计划完成后颁发的写实性学业证书。 (三)颁发主体:相应的高校与其Hale Waihona Puke Baidu教育机构
教育法的体系
高等教 育法、 学位条 例等 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 育法
义务教育法 等
教师法、教师 资格条例、教 师资格条例实 施办法等
基础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教师法
正在计 划起草
教育基本法
民办教育法 终身学习法
民办教 育促进 法等
职业教育法
教育经费法
职业教育 法
散见于《教 育法》等其 他法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重要内容
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 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及 实施办法等,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了规定。该条例 总则第五条是这样写的,“高等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 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 应相一致。”关于高自考毕业证书获得者的使用与待遇, 第七章第三十二条说得非常明白,“非在职人员录用后, 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 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 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纳入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高自考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的地位。
高等教育基本原则
●1、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原则。 ●2、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与效益原则。 ●3、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原则。 ●4、公民受高等教育权利平等 。 ●5、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 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6、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 民主管理原则。 ●7、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原则。 (高等教育法第6——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