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常见陷阱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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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常见陷阱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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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贸易极其复杂,加之国际欺诈活动时有发生,若签订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时稍有不慎,就可能受骗上当,使企业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怎样对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常见的陷阱合同条款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之策,是能否顺利签订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重要环节。为此,有必要对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的常见陷阱进行研究。

【关键词】:国际贸易合同陷阱诈骗防范

随着自身的实力和国际事业的扩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都成立了自己的国际贸易部从事出口业务,逐渐减少对贸易公司的依赖。然而由于缺乏经验,往往很难识破国外买家或者货运代理的欺诈手段,从而上当受骗。

一、国际贸易常见诈骗与陷阱

(一)对于国内企业与国外买家做生意时可能踩中的陷阱有很多:陷阱一:国外买家要求赊货

现在由于生产力过剩,很多企业一见到外商要货便头脑发热,没有留意到付款方式隐藏的风险。有些买家让企业赊货品,货品卖得出再给钱,卖不出就积压着,把风险转嫁到企业身上。

陷阱二:买家隐瞒申请破产保护的事实

有些买家已经申请破产保护,但企业已经把货物运出追讨不到货款,经过调查才发现买家根本无还款能力。但由于买家已经申请破产保护,企业根本无法控告这样的卖家。

陷阱三:企业需小心有部分买家会在签订合同后,更改信用证的条款,比如货物数量、差额、质量等。

陷阱四:买家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把货物提走。

(二)合同“陷阱”有:

1、贸易术语陷阱

贸易术语一般虽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但它并不是决定买卖合同性质惟一的因素。例如,交易买卖合同中规定使用CIF贸易术语,但同时又规定:“以货到约定的目的港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前提,货不到不付款”;又如交易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使用CIF贸易术语,但同时又规定:“卖方限某年某月将货运抵约定目的港,否则,有权拒收货物”。显然,按上述条件买卖合同尽管使用了CIF贸易术语,但都不是装运合同,而属到达合同的类别。在这里,支付时间和到货时间决定了合同的类别。由此可见,决定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还应看买卖合同中的其他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避免在买卖合同中出现与贸易术语含义相抵触的规定为了避免在履约中引起争议,买卖双方一旦约定了某种贸易术语,则在合同的其他条款中就不能约定与该术语相矛盾的内容。

2、品质条款陷阱

案例:据悉,3月份以来,我市共进口煤炭3万余吨,其中大部分煤炭品质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涵盖固定碳、发热量、挥发分、灰分等主要指标。一些进口煤炭合同中,对品质指标的表述不规范,仅有数字指标,并未列出产品的状态说明,导致检验检疫部门无法判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另外,几乎所有进口合同中都无索赔条款和达不到合同要求时的降价条款,导致品质不合格时难以索赔或结算,使我方企业白白蒙受损失。对此,有关部门建议,企业签订煤炭进口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用语的规范性,技术指标要表述准确,检验、索赔、仲裁等重要条款确保齐全。

对一种商品同时采用几种表示品质要审慎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时,一般不宜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表示方法,特别是同时采用凭规格和凭样品成交时,会给履约造成困难。因为卖方的商品,既要符合约定的样品,也要与规格一致,要做到两全齐美,有时确不容易。有时在进出口合同履行中,外方要求我们在明确写明了规格之后,又要求提供样品,如果我们答应寄出样品后,这将导致合同的变更,即凭规格交货变为了凭样品交货,在今后的履行中将处于被动的局面。所以,即使我方在订立规格后愿意寄出样品

时,应明确说明仍以规格为准。

对某些商品可以约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合同规定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买卖双方可酌情约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即在商定品质条款时,采取灵活变通的规定办法。这样,就不会因为外方故意对我方进行过分严厉的限制和无理的拒收货物。

3、违约金条款陷阱

案例: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某公司签订了1亿条沙包带出口合同,交货期限为合同成立后的三个月内,价格条款为1美元CIF香港,违约金条款为:如何贴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3.5%的违约金。中方公司急于扩大出口,赚取外汇,只看到合同利润优厚,未实际估计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便于外商订立了合同。而实际上中方公司并无在3个月内家功1亿条该类沙包袋的能力。合同期满,能过向外方交付的沙包带数量距1亿条还相差很远。中方无奈,只有将已有的沙包带向外方交付并与交涉合同延期。外方态度强硬,以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拒收,并以中方公司违约二恶要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上方协商未果,最后中方某进出口公司只得小南瓜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多万美元,损失巨大。

防范违约金条款欺诈:

主要措施在于对自己的实际履约能力做到心中有数,在签订合同时能够从自己的实际能力出发,实事求是,不要被表面的优厚利润所迷惑,丧失判断失误的理性,毫无欺诈防范的意识。卖方应逐项分析己方路约能力的构成因素,诸环节落实,确保能够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内完成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国际贸易业务运作中的陷阱

(一)支付陷阱——信用证“软条款”陷阱

1、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些国外客户为了蒙蔽外贸公司常常可以开立信用证来获取信任,而有部分外贸公司往往在未了解对方信誉情况下,被信用证所“信任”忽视采取防范措施。在信用证的内容上设陷者在其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这种条款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开证人,受益人无论进行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付。这就是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诈骗的“陷阱”。

常见软条款有以下几种类型:

(1)暂不生效信用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

(2)船公司、船名、目的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3)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

(4)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等。

2、信用证软条款诈骗的风险防范

第一,出口方银行(指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假冒和伪造。同时,还应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长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设想,以便心中不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第三,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侧重来证还应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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