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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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促进烟花爆竹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存储等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四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处理和紧急救援等。
第二章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培训机构
第五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培训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其资质由有关部门审核和颁发。
第六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培训设施和师资力量,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培训大纲和教学计划。
第八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人员培训需求制定相应的培训项目。
第三章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第九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规定的安全培训,并及时接受培训机构的考核。
第十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定期进行,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保留培训记录,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备案。
第四章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佩戴防护设备,并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运输、存储等工作的相关规定,不得违法操作。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应当随身携带紧急救援设备,并具备一定的急救技能。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考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故意伪造、买卖、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安全合格证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归有关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