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PSO和FSU适用于MARPOL公约附则I相关规定的指南
marpol公约附则Ⅳ的应用与实践
MARPOL公约附则IV的应用与实践◎陈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摘要:自2003年9月27曰MARPOL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贝『'生效至今各个国家(地区)普遍对挂靠其港口的船舶开展了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的相关检查和监督工作,各个船舶管理公司也将该规则纳入了管理体系。
►关键词:MARPOL公约船舶水污染笔者任职船长以来,多次操船挂靠亚洲、欧洲和美洲港口,经历了多次港口国针对防污染的专项检査,结果发现,不管是主管当局还是船舶管理公司,对该公约的理解及实施五花八门,让人难以琢磨、无法理解,很多项目都与MARPOL公约附则IV 的要求不相符。
当然,这也不排除是某些主管当局对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要求得更为严格使然。
为准确理解MARPOL公约附则IV,笔者对该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仔细研读,现结合我国2018年07月01日正式生效的《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谈点个人理解与认识。
1.MARPOL公约附则IV适用范围及相关术语1.1适用范围MARPOL公约附则IV适用于所有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以及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
1.2相关术语(1)生活污水(SEWAGE),俗称黑水(Black Water)系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a)任何形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b)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表1船船生活污水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50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出水口2悬浮物(SS)(mg/L)1503耐热大肠菌群数(个/L)2500表2船舶生活污水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25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出水口2悬浮物(SS)(mg/L)353耐热大肠菌群数(个/L)10004化学需氧量(CODCr)(mg/L)1255pH值(无量纲)6〜8.56总氯(总余氯)(mg/L)<0.5的排出物;c)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d)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弃物的其他污水。
公约法规篇-MARPOL公约 附则I检查指南
Concentrated Inspection CampaignMARPOL 73/78, Annex IMARPOL73/78公约附则I检查指南The purpose of the inspection campaign is to verify that the Oil Filtering Equipment (OFE) systems are installed on board ships in accordance with MARPOL 73/78, Annex I, regulations 16 and 17. The purpose is also to investigate the operability of OFE systems,and to find out whether sludge has been discharged into port reception facilities, burnt in anincinerator or in an auxiliary boiler suitable for burning oil residues, mixed with fuel or other alternative arrangements.该项大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核实装在船上的滤油设备符合MARPOL 73/78公约附则I 第16条和17条的规定。
同时为了查明滤油设备的可操性,确认船上产生的油渣是否排放到岸上接收设施、或经过焚烧炉焚烧、或在可以燃烧油渣和燃油混合物的副锅炉燃烧、或经过其它替代设备处理。
Each ship should be subject to this CIC only once during the campaign period.每一船舶在检查期间(2006年2月1日至4月30日)仅需接受一次有关此CIC的检查。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are needed to perform the inspection:检查需下列文件-The IOPP certificate of the vessel船舶的IOPP证书-The Oil Record Book, Part I - Machinery Space Operations油类记录簿The questions are dealing with three categories:该项大检查的题目分为3类:1. IOPP certificate: questions 1, 2, 3, 7 and 8;IOPP证书:问题1,2,3,7和8;2. inspection on board: questions 4, 5, 6, 9 and 10; and船上检查:问题4,5,6,9和10;和3. Oil Record Book questions 11, 12 and 13.油类记录簿:问题11,12和13。
MARPOL公约和规则介绍
大副
轮机长 大管轮
操作级: 二副
三副
二管轮
操作级
500GT 以下船舶的高级船员
三管轮
支持级: 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
支持级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都必须适任“船上操作和人员管理” 职能。
支持级:(78/95)仅涉及“航行”/“轮机工程”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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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和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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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78 95修正案的特点
规则 B 第II章 关于船长和甲板部的指
导
规则 B第IIII章 关于轮机部的指导
规则 B第IV章 关于无线电通信和无线
电人员的指导
STCW公约和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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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和规则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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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和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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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级 管理级: 船长
2. Seafarers’ Training Cert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STCW)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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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和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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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 78的影响
• STCW 78
– 1984年4月28日生效 – 目前缔约国151; – 占全球总吨位的 98.77 %。
• (5)强调缔约国对船员满足既定的适任标准的责任(placement
of responsibility on parties to ensure seafarers meet objective standards of competence)
• (6)引入功能发证(Functions)
(Source: DVD-2010 STCW DIPLOMATIC CONFERENCE PHILIPPIN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CERTER, MANILA.MARINA,PHILIPPINE.)
IMO最新公约规则修正案简介
·IMO最新公约规则修正案简介 (2002)2001 - 2010生效第一部分 2001年1月1日生效1. SOLAS公约1999年5月修正案海安会决议MSC.87(71)第VII章危险货物的运载新增加了D部分 -- 船舶装运密封辐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的特殊要求。
使《国际安全装运密封放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规则(INF规则)》成为强制性要求。
2. 国际船舶装运密封装辐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规则(INF规则)海安会决议MSC.88(71)INF规则根据船上装运放射性核燃料的放射性程度将INF船分为三级:1级—发予证书装运货物其总计放射强度小于4000TBq的船舶。
2级—发予证书装运总计放射性强度小于2X10TBq的辐射性或强放射性废料的船舶和发与证书装运钚,总计放射性强度小于2X10TBq的船舶。
3级—发予证书装运辐射性核燃料或强放射性废料的船舶和发与证书装运最大总放射强度不受限制的钚的船舶。
规则包括对破舱稳性、消防安全措施、货物处所的、供电电源、放射保护设备、船上应急计划、管理和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INF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INF货物运输船舶,包括小于500总吨的船舶。
规则不适用于军舰,军用补给船或其它仅用于非商业服务的政府船舶,但是希望主管机关能够使这些船舶符合该规则。
说明: 1. 1993年11月IMO第18届大会大会决议A.748(18)批准INF 规则为建议性规则。
2. 1997年11月IMO第20届大会决议A.853(20)通过了对A.748(18)的修正案。
参考文件:1. CCS出版物《IMO第71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与第21届大会通过的部分决议及通函》(中英文合订本)2. CCS出版物《IMO第二十届大会部分决议》(中英文合订本)3. MARPOL 73/78公约1999年修正案环保会决议MEPC.78(43)附则I第13条防止现有油船油污染的措施附则I第13条防止现有油船油污染措施的修正案将本条规则原适用于20,000载重吨以上原油油船和30,000载重吨以上成品油油船的范围扩大到20,000载重吨以上装运燃油、重柴油或滑油的油船。
三管轮进阶材料之7七——防污染设备
防污设备一、油水分离器(一)、公约、法规及管理规定1. MARPOL公约相关规定1)特殊区域特殊区域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的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油类物质污染海洋。
目前有9个区域被列为特殊区域。
即,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南极区域,西北欧水域,阿拉伯海的阿曼区域。
特殊区域具体位置要求相见MARPOL附则I第1条第11款。
2)对滤油设备(油水分离器)的要求MARPOL附则I第14条对“滤油设备”做出了要求,主要包括:(1)第14条第1款:凡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符合本条第6款规定的滤油设备。
本条第6款的相关内容:滤油设备的设计,应经主管机关批准,而且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 ppm。
(2)第14条第2款凡10,0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符合本条第7款规定的滤油设备。
本条第7款的相关内容:滤油设备应符合本条第6款的规定。
此外,该系统应装有报警装置,在不能保持这一标准时发出报警。
该系统还应装有在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保证自动停止含油混合物排放的装置。
3)排油的控制要求MARPOL附则I第15条对“排油的控制”做出了要求,主要包括:(1)特殊区域以外的排放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入海: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含油混合物经本附则第14条要求的滤油设备加工处理;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 ppm; 含油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和 如是油船,含油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2)特殊区域以内的排放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入海;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含油混合物经本附则第14.7条要求的滤油设备加工处理;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 ppm; 含油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和 如是油船,含油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MARPOL公约和规则介绍
MARPOL公约涵盖了油类、有毒液体物质、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多个方面的污染控制要求,对于不 同类型的船舶和污染物都有相应的规定。
不断更新和完善
随着船舶技术和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MARPOL公约也在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环保挑战 。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 加强执行和监督:尽管MARPOL公约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但在 实际执行和监督方面仍存在不足。建议各国政府和相关机构加强合作,加大对 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公约的有效实施。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未来可 能会出现新的船舶技术和运营 模式,marpol公约需要不断适 应和应对这些新技术和新挑战 ,确保公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
06
结论与建议
对marpol公约的总结和评价
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文件
MARPOL公约作为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有关防止和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 保护海洋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信息通报
港口国应及时向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国际合作与协调
01 02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作用
IMO作为联合国负责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专门机构,在推进 marpol公约实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IMO通过制定和修订相关规则 和指南,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双边和多边合作
船舶防污染设备和操作
汇报范围还包括船舶上的防污染设备 和操作,如油水分离器、生活污水处 理装置、垃圾处理装置等。
02
marpol公约概述
marpol公约的定义和作用
定义
MARPOL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 污染公约)是一个旨在防止和减少船 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国际公约。
MARPOL公约和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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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73 / 78 )
一、MARPOL73 /78 公约概述 Marine Agreement Regarding Oil Pollution
Of Liability 有关油污责任的海运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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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海事组织(IMO )于1973 年10 月在伦
1987 年4 月6 日生效; 附则Ⅲ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任选附则), 1992
年7 月1 日生效; 附则Ⅳ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任选附则), 2 003 年9
月27 日生效; 附则Ⅴ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任选附则), 1988 年12 月
31 日生效;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任选附则), 1997 年9
船舶污染的种类
l )船舶运输石油和船舶使用燃油可能造成的油 污染;
2 )船舶运输散装液体化学品可能造成的散装 有毒液体物质污染;
3 )船舶运输包装有害物质可能造成的包装有 害物质污染;
4 )船舶生活污水可能造成的污染; 5 )船舶垃圾可能造成的污染; 6 )船舶废气排放可能造成的污染; 7 )船舶压载水中的有害物质病原体可能造成
规则 A 第IV章 关于无线电通信和无线
电人员的标准
规则 B第I章 关于总则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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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B 第II章 关于船长和甲板部的指
导
规则 B第IIII章 关于轮机部的指导
规则 B第IV章 关于无线电通信和无线
电人员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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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公约关于油船方面的要求
MARPOL公约关于油船方面的要求MARPOL73/78公约关于油船的要求一、IMO防污染公约MARPOL73/78防污公约《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MARPOL73/78)《MARPOL73/78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年责任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92年责任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71年基金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92年基金公约)1972年国际防止废弃物倾倒污染海洋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公约)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OPRC-HNS)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公约)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淀物控制和管理公约二、MARPOL73/78各附则及其生效情况MARPOL73/78在1983年10月2日正式生效实施,其各附则生效情况如下: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1983.10.2 生效附则II-控制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87.4.6 生效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规则1992.7.1 生效附则IV-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2003.9.27将生效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88.12.31 生效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未生效三、MARPOL73/78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由于油类污染物主要来自油船货油舱洗舱水、压载水,以及船舶机舱舱底水,所以对于防油污措施,主要是从控制油船货油舱的洗舱水、压载水及所有船舶机舱舱底水的不当排放,以及防止和减少船舶意外事故造成的油类泄漏这两个方面入手。
FPSO和FSU适用于MARPOL公约附则I相关规定的指南
《FPSO和FSU适用于MARPOL公约附则I相关规定的指南》的内容:1.该指南的目的是统一MARPOL公约附则I对海上移动生产和储油装置的应用。
2.在2003年7月14-18号的会议上,MEPC49阐释了上述条款的复杂内容,并强调了FPSO和FSU的设置、功能、操作等问题仍然是在沿岸国政府的管理下进行。
3.另外,委员会发现从事作业的FPSO和FSU的角色并不包括石油运输作业,所以,它们是浮动平台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在MARPOL规则Ⅰ/1(4)下油船的定义范围内。
因此,它们应该受MARPOL 附则Ⅰ包括规则21中关于固定或漂浮平台相关条款的制约。
4.MEPC委员会认为FPSO和FSU在载油工作状态下环境危害和相应油船相似,因此MARPOL 附则Ⅰ适用于油轮的条款可以采取合适的方式适用于FPSO和FSU。
基于此种观点并考虑FPSO和FSU在工作中是静止的,委员会建议沿岸国、船旗国及其他相关的设计、建造、使用单位依据本指南内容使FPSO和FSU满足MARPOL公约附则I的相关要求。
本指南内容包括了MARPOL 附则Ⅰ及其MEPC.95(46)修正案的内容。
5.本通函是从特定的规定可能适用于FPSO或FSU观点出发,提供必要的指导和解释信息,并据此提供单一文件介绍MARPOL附则I对这些浮动平台的适用。
6. 通函的条款是针对FPSO和FSU在其工作地点固定时的规定,但是,也同时考虑了非正常的和特殊情况:(1)航行入干坞进行修理、维护保养(2)在特殊的自然环境或紧急情况下平台离开工作地点无论是哪种情况,FPSO和FSU都不能自身进行运输活动至港口或其他目的地,除非是在有了航行能力且得到船旗国和相关沿岸国的同意。
当离开工作地点从事航行时,无论什么原因和目的,FPSO和FSU都要遵守MARPOL公约附则Ⅰ关于油船卸货的相关规定。
7.为了使本通函不与MAPROL 附则Ⅰ条款脱离而形成一个全新的内容,尽管上述内容体现了众多不同点,但是,在本指南的任何规则当中,只要适用于FPSO和FSU,下列术语都解释为:(1)“油船”应该被视为“FPSO和FSU”(2)“携带”应该被视为“拥有”(3)“货物”应该被视为“生产的油和油类混合物”(4)“航行”应该被视为包括“操作”在内8.对于油船的规定被本指南扩展之后应用于FPSO和FSU,被确定为“建议适用”或相似的意思,当对相关规定采用“适用”时,则应该适用而不管本通函的内容。
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附则II及IBC规则介绍讲义
第12A条的统一解释
意外泄油性能的解释性注释
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23条-意外泄油性能 的解释性注释(MEPC.122(52))的修正案 (MEPC.146(54)) 删除对“个别条款指导”部分。
实质性修订条款
MARPOL附则I/30(7)条(泵系、管路和排放 布置-海水箱): 适用范围:2010年1月1日或以后交船的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 要求:如果设有永久连接于货物管系的海 水箱,应设置海水箱阀和舷内隔离阀,并且 在两个阀间设置一适当装置(法兰、盲管、 真空装置等),以防止货油的泄漏。
修订原则
• 编辑性修订: -删除在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生效时过期的 要求; -将硬件要求与操作要求分离开; -确定需要纳入附则正文的统一解释; -寻求新的格式,将对新、老船舶的要求清晰地 界定。 • 实质性修订: -泵舱底部保护; -意外溢油性能。 • 现行附则I的新通过修正案内容纳入修订文本
实质性修订条款
MARPOL附则I/39(3)条(固定和移动式平台的特 殊要求-对FPSOs/FSUs要求) 要求:应符合IMO制定的《MARPOL附则I要求适 用于FPSOs/FSUs导则》 导则指导原则要求:将FPSOs/FSUs定义为平 台,而非油船,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应视为油 船。 上述导则以MEPC.139(53)决议通过,并经 MEPC.142(54)决议修正。 在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生效后执行。
MARPOL附则VI生效的相关PSC检查pdsf
MARPOL 附则VI 生效的相关PSC 检查MARPOL 公约附则VI 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公约生效后,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应该如何就大气污染方面实施安全监督?有关船舶证书和相关文书检查IAPP 证书及其设备记录或符合证明。
2005年5月19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该日期后的第一次计划进坞时接受检验,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08年5月19日取得IAPP 证书或符合证明;EIAPP 证书或符合证明;燃油供应单;受公约要求的每部柴油机是否配有柴油机参数记录簿,并按要求详细记录;提供经认可的检验机关签发的焚烧炉的型式认可证书;与防止大气污染有关的技术文件;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有关大气污染方面的特殊要求;航海日志除正常记录以外,有关防止大气污染方面操作或航行状况应详细认真记录;检查柴油机配备的氮氧化物排放检测和记录装置的认可证书以及是否有效(如适用);船舶是否有释放、更换、充填和卸船消耗臭氧物质的操作,并产生详细的记录。
对相关设备进行详细检查核实该轮所装满足要求的柴油机是否与证书中表明的相符,是否存在的柴油机在证书中有漏标的情况,或者根本没有标注;该轮所装中央空调、冷库冰机是否在证书中进行了签注,数量型号是否相符;该轮配备的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灭火器数量、存放位置是否与灭火控制图相吻合;检查焚烧炉是否焚烧禁止焚烧的物质,其记录的参数是否满足产品技术合格说明书中规定的要求;操作焚烧炉的负责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按规定的程序操作;对液货船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收集系统检查时,要求检查油气回收管路、液位遥测和溢流保护设备(高位报警、溢流报警等)、油气高低压力保护报警等。
船舶加装燃油品质检查所有供应到船上用作燃烧目的所使用的燃油均应符合强制性要求;船舶应该保存每次的燃油供应记录单(由船舶从燃油供应商处获得),对供应到船上且用作船舶燃烧目的的燃油的加装细节进行记录;检查核对每次所供燃油的代表样品是否与记录单相符,由燃油供应商代表在船长或其他负责人在场情况下进行的铅封或密封是否完好无损并同时签署认证,直到该种燃油基本消耗完毕,但该种油样应随加油记录单一起至少在船上保存12个月(自加油日期算起)。
Marpol公约附则
2 航行途中的例外:
.1 如将食品废弃物留置在船上很明显会对船上人员产生即 刻紧迫的健康风险,则第4、6条对航行途中的要求不应适 用于这些食品废弃物的排放。
第八条 接收设施
1 各缔约国政府承诺保证在港口/装卸站提供足够的垃圾接收 设施,以满足船舶使用的需要而不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
2 特殊区域内的接收设施 各缔约国政府,应将按照本附则第3.1条的规定所采取的
食用油---系指旨在用于食物的准备或烹饪的任何类型的食 用油或动物脂肪,但不包括用这类油调制的食物。
生活废弃物---系指在船上居住处所所产生的、不受其他附 则管辖的所有类型的废弃物,生活废弃物不包括灰水。
航行途中---系指涉及船舶在海上一个或多个航次的航行中 ,包括偏离最短的直航线路,只要航行目的上可行,旨在 合理可行地使任何排放物扩散到更广泛的区域。
关于MARPPOL公约附则V --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 垃圾公告牌、垃圾排放记录簿
第一条 定义
就本附则而言:
(1)垃圾是指船舶在日常航行操作中产生的需要
连续或定期排放的所有食物垃圾,内部垃圾,操作 废弃物,所有塑料制品,货物残渣,食用油,渔网 ,动物尸体等,不包括现有规范附则中所定义或列 举之物。还不包括在航行途中捕获的鲜鱼及其它水 产品,也不包括养殖的水产品。 垃圾定义的补充:新的垃圾定义中增加了动物 尸体,货物残留,食用油,生活垃圾,操作性废弃 物,渔具,食物垃圾,焚烧炉灰几项。
4. 航行持续时间为一小时或以下的船舶,免除《垃圾记录 簿》的要求。
5. 缔约国主管机关可以检查《垃圾记录簿》,并可将该记 录簿中任何记录制成副本,并可以要求船长证明该副本是 该项记录的真实副本---将在任何法律诉讼中作为该项记录 中所述事实的证据。主管机关对《垃圾记录簿》的检查以 及获取经确认的副本应尽速进行而不对船舶造成不当的延 误。
关于IMO发布SOLAS第XIV章修正案和MARPOL公约附则I、II、IV和V修正案以及《国际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规则》的通告
C C S技术通告Technical Information(2015年)技术通告第37号总第198号 2015年12月08日(共3页)发:国内各分社,各海外区域中心,总部各业务处室,直属机构、IVII、SOLAS S第XIV章修正案和MARPOL公约附则I、II关于IMO发布SOLA》的通告的通告国际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规则》修正案以及《和V修正案以及《国际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规则为增进船舶在偏远、脆弱和潜在严酷的极地水域操作安全,并减轻对极地地区居民和环境的影响,国际海事组织分别在2014年11月召开的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4届会议和在2015年5月召开的第68届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分别以MSC.385(94)决议和MEPC.264(68)决议共同通过了《国际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规则》(以下简称“极地规则”),并分别以MSC.386(94)决议和MEPC.265(68)决议通过了使极地规则强制化的SOLAS第XIV章“极地水域操作船舶安全措施”修正案和MARPOL公约附则I、II、IV和V修正案,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适用于所有按SOLAS第I章发证的和适用于MARPOL附则I、附则II、附则IV和附则V要求的极地水域航行的船舶,系对现有SOLAS公约和MARPOL公约各相关附则适用要求的补充。
极地规则完整文本以MEPC.264(68)为准。
本通告就上述IMO强制性文件主要内容通告如下:一、SOLAS公约下的适用范围1、极地规则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所有极地水域航行的客船和500GT及以上的货船;2017年1月1日以前建造船舶,在2018年1月1日以后第1次中间或换证检验时符合极地规则适用的要求。
2、极地规则不适用于政府拥有或营运的,和政府用于非商业服务的船舶。
二、SOLAS公约下的检验与发证1、极地水域航行船舶应符合适合其操作条件的极地规则第I-A部分安全措施的适用要求,考虑第I-B部分的附加指南,经检验后签发《极地船舶证书》,规定船舶类型、冰级及冰区操作吃水、极地服务温度(PST)、操作限制及引用的评估方法。
MARPOL公约中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空气污染的法规要求及相关设备操作要领
MARPOL公约中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空气污染的法规要求及相关设备操作要领·含油污水处理要求附则1对船舶营运产生的污油水处理规定:(1)150总吨及以上油船货油舱处所的含油污水(货油舱污压载水、洗舱水、泵舱舱底水)排放规定是:A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B船舶距最近陆地50n mile以上C船舶正在途中航行D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走超过30L/n mileE排放海中的总油量不得超过本航次载油量的1/30 000F油船装设的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排放时正在运转(2)400总吨及以上非油船和油船机舱舱底水排放规定见下表·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附则4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应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但下列情况除外:(1)在距最近陆地4 n mile以外,排放生活污水需经由主管机关批批准的设备粉碎和消毒;或在12 n mile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排放时不能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顷刻排光,而且船应不小于 4 kn的航速在航行途中,以中等排放速率进行排放。
排放率应经主管机关按IMO制定的标准予以批准;(2)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
该装置已经由主管机关验证符合IMO制定的各项操作和性能要求,同时该设备的试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ISPP证书,并且排出的废液,在其周围的水中不会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会使水变色。
·垃圾处理规定在特殊区域外:(1)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均不能排放入海;(2)能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在距最近陆地25 n mile以外可排放入海;(3)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3 n mile 以外12 n mile 以内,应经粉碎机或磨碎机加工处理后,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排放入海在特殊区域内:(1)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禁止排放入海。
MARPOL附则1
MARPOL附则1附件: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第1章-总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1 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油(本公约附则II所规定的⽯油化学品除外),以及在不限于上述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包括本附则附录I 中所列的物质。
2 原油系指任何天然存在于地层中的液态烃混合物,不论其是否经过处理以适合运输。
它包括:.1 可能业已去除某些馏份的原油;和.2 可能业已添加某些馏份的原油。
3 含油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
4 燃油系指船舶所载有并⽤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5 油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在其装货处所主要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兼装船,本公约附则II 中所定义的任何“NLS液货船”和经修订的74 SOLAS 第II-1/3.20条中所定义的任何⽓体运输船。
6 原油油船系指从事原油运输业务的油船。
7 成品油油船系指从事除原油以外的油类运输业务的油船。
8 兼装船系指设计为装运散装货油或装运散装固体货物的船舶。
9 重⼤改建:.1 系指对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1 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2 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3 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这种改建的⽬的实质上是为了要延长该船的使⽤年限;或.4 这种改建如在其他⽅⾯使该船成为⼀艘新船,则该船应遵守本公约中不适⽤于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
.2 尽管有本定义的规定:.1 但对第1.28.3条所定义的在1982年6⽉1⽇或以前交船的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油船进⾏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8条的要求,就本附则⽽⾔,不应视为构成了重⼤改建;和.2 但对第1.28.5条所定义的在1996年7⽉6⽇或以前交船的油船进⾏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9或20条的要求,就本附则⽽⾔,不应视为构成了重⼤改建。
10 最近陆地。
“最近陆地”⼀词,系指距按照国际法划定领⼟所属领海的基线,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在澳⼤利亚东北海⾯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南纬11?00'东经142?08'的⼀点起,⾄南纬10?35'东经141?55'的⼀点,然后⾄南纬10?00'东经142?00'的⼀点,然后⾄南纬9?10'东经143?52'的⼀点,然后⾄南纬9?00'东经144?30'的⼀点,然后⾄南纬10?41'东经145?00'的⼀点,然后⾄南纬13?00'东经145?00'的⼀点,然后⾄南纬15?00'东经146?00'的⼀点,然后⾄南纬17?30'东经147?00'的⼀点,然后⾄南纬21?00'东经152?55'的⼀点,然后⾄南纬24?30'东经154?00'的⼀点,然后⾄澳⼤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点所划的⼀条连线。
MARPOL防污公约附则VI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MEPC.181(59)决议2009年7月17日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条(a)款有关防止与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并忆及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已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进一步忆及已经通过的MEPC.129(53)决议,即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注意到经MEPC.176(58)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预计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并注意到MARPOL73/78防污公约第5和6章,以及该公约附则VI第10和11条,对于进入港口的外籍船舶,1997年议定书的成员国应履行控制程序,认识到根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相应条款,需要对针对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进行修正,已经考虑由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13次会议准备,并由17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审议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1.通过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并以附录的形式公布;2.邀请各缔约国政府,自2010年7月1日起,在依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进行港口国监督时,应实施经修正后的指南;和3.同意在之后一段时间,将该2009指南纳入经A.882(21)决议修正的A.787(19)决议,即港口国监督程序。
附录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第一章总则1.1 本文件是要为遵照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 (下文中,简称附则)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一个基本指导,为实施检查、缺陷判定和执行控制程序提供一致性。
1.2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条款包含以下需要遵守的规定:.1 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需要持有IAPP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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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PSO和FSU适用于MARPOL公约附则I相关规定的指南《FPSO和FSU适用于MARPOL公约附则I相关规定的指南》的内容:1.该指南的目的是统一MARPOL公约附则I对海上移动生产和储油装置的应用。
2.在2003年7月14-18号的会议上,MEPC49阐释了上述条款的复杂内容,并强调了FPSO和FSU的设置、功能、操作等问题仍然是在沿岸国政府的管理下进行。
3.另外,委员会发现从事作业的FPSO和FSU的角色并不包括石油运输作业,所以,它们是浮动平台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在MARPOL规则Ⅰ/1(4)下油船的定义范围内。
因此,它们应该受MARPOL 附则Ⅰ包括规则21中关于固定或漂浮平台相关条款的制约。
4.MEPC委员会认为FPSO和FSU在载油工作状态下环境危害和相应油船相似,因此MARPOL 附则Ⅰ适用于油轮的条款可以采取合适的方式适用于FPSO和FSU。
基于此种观点并考虑FPSO和FSU在工作中是静止的,委员会建议沿岸国、船旗国及其他相关的设计、建造、使用单位依据本指南内容使FPSO和FSU满足MARPOL公约附则I的相关要求。
本指南内容包括了MARPOL 附则Ⅰ及其MEPC.95(46)修正案的内容。
5.本通函是从特定的规定可能适用于FPSO或FSU观点出发,提供必要的指导和解释信息,并据此提供单一文件介绍MARPOL附则I对这些浮动平台的适用。
6. 通函的条款是针对FPSO和FSU在其工作地点固定时的规定,但是,也同时考虑了非正常的和特殊情况:(1)航行入干坞进行修理、维护保养(2)在特殊的自然环境或紧急情况下平台离开工作地点无论是哪种情况,FPSO和FSU都不能自身进行运输活动至港口或其他目的地,除非是在有了航行能力且得到船旗国和相关沿岸国的同意。
当离开工作地点从事航行时,无论什么原因和目的,FPSO和FSU都要遵守MARPOL公约附则Ⅰ关于油船卸货的相关规定。
7.为了使本通函不与MAPROL 附则Ⅰ条款脱离而形成一个全新的内容,尽管上述内容体现了众多不同点,但是,在本指南的任何规则当中,只要适用于FPSO和FSU,下列术语都解释为:(1)“油船”应该被视为“FPSO和FSU”(2)“携带”应该被视为“拥有”(3)“货物”应该被视为“生产的油和油类混合物”(4)“航行”应该被视为包括“操作”在内8.对于油船的规定被本指南扩展之后应用于FPSO和FSU,被确定为“建议适用”或相似的意思,当对相关规定采用“适用”时,则应该适用而不管本通函的内容。
9.油船要接受加强验的要求(决议 A.744(18)),根据MEPC.95(46)决议从MARPOL公约规则Ⅰ/13G中删除了,其相应的规定通过SOLAS第Ⅺ-Ⅰ章体现。
由于对于大多数的永久锚泊在工作地点的FPSO、FSU等来说,对SOLAS不适用,所以决议 A.744(18)中对油船的要求条款被包括在了本指南中,用以指导FPSO 和FSU,使其处于令人满意的结构完整性状态。
考虑到FPSO和FSU作业上的特点,本指南也制定了一些可以使FPSO和FSU有限制的背离A.744(18)的条款,在不危及安全和防污情况下,对FPSO和FSU可以水上检验替代干船坞内检验。
10.建议缔约国政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尽快使本通函的要求适用于FPSO 和FSU,本通函通过后两年的时间为界限,之后的关于FPSO、FSU的建造和改装合同都要依据此通函进行。
在无建造或改造合同时,对于新建造的FPSO是以安放龙骨的时间或开始改造船舶的时间起算。
当然,在此时间前签订的FPSO和FSU 建造和改建合同可以不必遵守本通函。
11.在执行通函规定时,建议缔约国使用和确认FPSO和FSU的结构和装备记录,参见本通函的附件2。
12. MEPC认为FPSO和FSU的大部分作业都与附则I下的其他船舶不同,而且沿岸国对在其管辖水域内作业的固定和漂浮的平台具有管辖权,所以缔约国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背离本通函的要求。
同时,MEPC建议缔约国指导有经验的组织或单位进行本通函的实施工作,以便可以得到是否有必要继续修正本通函的实用意见。
附件1对于FPSO和FSU建立适用的MARPOL公约和附则I条款下表Article 编号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对应Article Subject Basis of ApplicationArt.2(3) (b)(ii)定义排放物依据规则21条及统一司法解释10.1,工业用水、生活用水、转移用水不在该定义范畴内。
Art. 2(4)定义船舶FPSO/FSU 是固定的或浮动的平台,包含“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水上艇筏和固定或浮动平台。
”在这个定义内下表中规则的编号与“73/78防污公约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对应规则主题适用的原则1(1)-(3) 定义:油类油性混合物燃油适用1(4) 定义:油船FPSO/FSU的主要用途并不是装载并运输油类,所以应该被排除在此油船的定义外1(5) 定义:兼装船与上述1(4)的原因相同,FPSO/FSU排除在此定义外1(6)-(7) 定义:新船现有船舶适用1(8) 定义:重大改建油船、兼装船被改造成FPSO/FSU应该被视为重大改建,反之亦然。
对现有FPSO/FSU进行改造以达到满足某种要求的行为不被视为重大改建1(9)-(10定义:最近陆适用)地 特殊区域 1(11) 定义:油量瞬间排放率FPSO/FSU 在工作地点时不适应此定义1(12)-(25) 定义:(多个)适用1(26)-(27)为了执行本附则第13、18 条的规定而 定义的:新船 现有油船 不适用1(28) 定义:原油适用 1(29)-(30) 定义:原油油船成品油油船不适用1(31)定义:周年日期 适用 2(1) 适用说明 可适用 2(2)-(3) 非油船特殊条件下适用油船规定条款当FPSO 和 FSU 固定于工作地点,包括为了在极端自然环境或者紧急情况下的安全而短暂脱离工作地点的情况,本指南的条款可以不再适用。
2(4) 适用特殊说明 任何管理部门应用此条款于FPSO 和FSU 都要证明此应用与条款2(4)的(a )有关,与(c )一致。
3(1)-(2) 等效适用4(1)-(4) 检验 适用。
但是,无论SOLAS 74是否适用FPSO 和FSU ,对FPSO和FSU 的检验,除了附件B 2.2条关于经修正的决议A.744(18)对干坞检验的要求外,应进行SOLAS 74规则11-2关于油船的特殊标准的确检验。
5(1)-(3) 证书的签发 应该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证书,除非船旗国和沿岸国有可以保证一致性的其他文书或证书发放方式。
6(1)-(4) 他国政府代发或签署证书适用7 证书的格式适用。
当签发了IOPP证书,FPSO 和 FSU的“船型”应该被视为“不同于上述任何一种船舶的船”,这种界定应该同对工作地点和FPSO 和 FSU的细节信息描述一起注明。
本指南附件2中关于FPSO 和 FSU的结构和设备的记录应该作为IOPP的附录。
此时,公约要求的证书A和证书B就不是必须的了。
8 证书的有效期限和有效性适用8A 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PSC)沿岸国对其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有至高权力,所以FPSO和FSU在其工作位置上时适用。
尽管如此,PSC的权力在其他一些情况下也是适用的,例如FPSO 和 FSU为了维修等目的,从该国驶往另一国的某港口。
9(1)(a) 对排油的控制FPSO和 FSU不在其工作位置上时,建议适用此条款。
9(1)(b) 对排油的控制与规则21条及统一司法解释10.1相一致,上述“应用”仅适用于机械处所的排放和由于操作目的而被污染的海水排放,如:油舱清洗废水,油舱流体静力试验废水,油舱压载水放排检查的废水等。
因为FPSO 和 FSU不遵守9(1)(b)(ii)的规定,当其在工作地点运作时,油类及油水混合物在沿岸国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a.输送至岸上;b.焚烧; c.如果没超过9(4)下要求的油类含量15ppm,可以进行油水分离后排放;d.当放弃中途排放要求时,依此款排放;e.添加到生产的产品当中;f.采取上述综合措施处理。
9(2)-(7) 对排油的控制适用10(1)-(2 ) 防止船舶在特殊区域内营运时造成油污的方法适用10(3) 防止船舶在特殊区域内营运时造成油污的方法适用,但是FPSO/FSU在固定地点工作时不能遵守10(3)(b)(iii)。
此项要求适用时要与上述9(1)(b)的要求达成一致。
沿岸国可以根据10(3)(b)(iii)颁布管理办法,且保证该办法不会损害环境。
10(4)-(6 ) 防止船舶在特殊区域内营运时造成油污的方法适用10(7)-(8 ) 防止船舶在特殊区域内营运时造成油污的方法FPSO/FSU不能被当作海上终端,而且不能接收其他卸载油罐肮脏的压载物或者废油等11 例外适用12(1)-(5 ) 接收设备FPSO/FSU不能被当作海上终端,而且不能接收其他卸载油罐肮脏的压载物或者废油等13(1)-(11) 专用压载舱、清洁压载舱及原油洗舱依据下述13(2)和(3)列出的情况,建议适用。
13(2) 专用压载舱、清洁压载舱及原油洗舱不适用,但是FPSO/FSU应该拥有足够的压载能力来满足涉及及操作状况下稳性和强度的要求13(3) 专用压载舱、清洁压载舱建议适用,需要指出的是在压载物和原油舱、泵系之间要有隔离措施,如果是临时的相互交叉,可以允许背离及原油洗舱传送操作的要求。
在这种例外的情况下,海水被引入原油舱,以达到9(10)列出的操作目的时,9(10)条款的要求应该遵守。
13A(1)-(4) 对设置清洁压载舱的油船的要求与13(1)-(11)类似,建议应用13B(1)-(2) 原油洗舱的要求原油洗舱系统的要求需要被满足,除非生产的油类特性不适合原油洗舱13B(3) 原油洗舱的要求出于安全考虑,惰性气体系统要与所用的原油洗舱系统连接13B(4) 原油洗舱的要求建议任何生产原油舱的压载水都被视为压载水而不是工业用水,因为其排放标准是不同的13B(5) 原油洗舱的要求针对不同的原油洗舱系统要提供各自的操作和设备手册13C 从事特定贸易的现有油船不适用13D(1) 具有特殊压载布置的现有油船建议应用经本指南修正的13(2) 和 13(3)的要求13D(2) 建议应用,与经本指南修正的13(3) 和 13B(4)条款达成一致。
13D(3) 不适用13E(1)-(4) 专用压载舱的保护位置不适应。
参考13F(3)(a)关于特殊目的或普通FPSO/FSU的相关条款13F(1)-(9) 防止碰撞造成环境污染不适用,除非下述详述情况13F(3)(a) & (f) 防止在碰撞或搁浅事故中的油污染建议应用于新建造的FPSO/FSU以防止相对较小规模的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