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笔记合同法
自考0230合同法笔记重点总结
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合同法的成立
1.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 1.合同自由 2.诚实信用 3.合法原则 4.鼓励交易 合同: 合同 合同自由 诚实信用 合法原则 鼓励交易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撤销权会发生消灭 当事人的撤销权会发生消灭: 26.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 当事人的撤销权会发生消灭 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解释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 权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 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8.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 采用非格式条款. 27.免责条款的解释 免责条款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免责条款的解释: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免责条款的解释
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 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 37. 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 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 损失 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合同的形式: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 合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 合同的形式 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 9.先履行抗辩权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同.5.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相对 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 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
(自考小抄-知识点) 合同法
给付义务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信原则和对合同的补充解释.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地位:可独立诉请给付;该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直接相关时,其违反可导致抗辩权或解除权产生的后果.,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主要包括照顾.保管.协力.保密等义务内容.附随义务的功能:1.辅助功能,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最大可能满足权利人的给付利益;2.保护功能(社会安全义务),维护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②给付义务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成的义务.③合同关系在发展过程中,还会发生其它附随义务.这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④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违约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⑤就整个合同法而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此为后合同义务.⑥现行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范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它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里义务体系.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总的来说,.依《合同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加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确认书.(4)格式合同.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并作出一定或指定行为作承诺的,合同成立. 其主要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自考重点笔记
选择题: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平等原则B. 自愿原则C. 公平原则D. 最大化利益原则(正确答案:A、B、C均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D不是)下列哪项属于要约的构成要件?A. 要约必须向不特定的人发出B.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C. 要约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D. 要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正确答案:B,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关于承诺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B. 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C. 承诺的内容可以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D. 承诺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正确答案:B,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下列哪项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A.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C.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D.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正确答案:D,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下列哪项是合同变更的法定情形?A. 当事人协商一致B.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C. 合同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D. 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成就(正确答案:A,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合同变更的法定情形之一)关于合同的解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B. 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C. 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的行为D.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正确答案:D,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进行处理)下列哪项不属于违约责任的形式?A. 继续履行B. 采取补救措施C. 赔偿损失D. 解除合同(正确答案:D,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的形式,而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关于合同的转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合同的转让包括合同的变更和合同的终止B. 合同的转让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C. 合同的转让只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D. 合同的转让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正确答案:B,合同的转让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下列哪项是关于合同法适用范围的正确表述?A. 合同法只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B. 合同法只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C. 合同法既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也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D. 合同法既不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也不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正确答案:A,合同法只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自考合同法必背知识点
自考合同法必背知识点
1. 合同的成立条件呀,这可太重要啦!就像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吃饭,你说“咱晚上 6 点吃饭”,他说“行”,这合同不就成立啦!比如你去商店买东西,你说要这个,店家说好,这也是合同成立了呀。
2. 合同的效力问题呢,可不能小瞧!要是一份合同没效力,那不就白签啦!比如你签了个合同说要给人 100 万,结果发现你是被人骗着签的,这
合同能有效吗?肯定不行呀!
3. 违约金的规定得清楚呀!就好比你和人约定好了,要是你违约就给人家一大笔钱作为惩罚。
比如说你租房子,约定要是提前退租就得付两个月租金当违约金。
4. 合同的履行也超级关键呀!你答应的事儿就得做到呀。
就好像你跟人说你会帮忙搬东西,那你就得去搬呀!要是没做,那就是违约喽。
5. 合同的变更得慎重考虑呀!可不能随便就改。
比如你和人本来约好明天见面,后来又说改成后天,这就是合同变更呀。
6. 合同的解除也有讲究呢!不是想解除就解除的。
好比你和人合作做事,不能说不干就不干了呀,得有正当理由才行。
7. 格式条款可得注意喽!有些商家弄些小字条款来坑人呢。
就像你买东西,不仔细看那些密密麻麻的小字,说不定就被坑啦!
8.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呢,哎呀,就是表面上看起来像代理呀!比如有人拿着公司的章子去签合同,别人就以为他有代理权呢。
9. 缔约过失责任也不能忽视呀!要是你在谈合同的时候故意隐瞒什么重要的,让别人受损失,那你就得负责呀!就好像相亲的时候故意隐瞒自己的缺点骗人家感情一样。
我的观点:自考合同法这些知识点真的都超级重要啊,必须得好好掌握,不然在实际生活中很容易吃亏呀!。
自考合同法易考知识点
自考合同法易考知识点本章介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在我国,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本章重点介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自主自愿地作出意思表示,不受任何外部压力或威胁。
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处于平等地位,没有任何一方享有特殊优势。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误导等不正当手段。
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研究本章内容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含义;(2)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4)实际案例分析,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应用。
本章是合同法中的重点章节之一,主要讲述了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已经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还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
一般来说,合同的成立需要订约的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以及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
要约和承诺作为订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约的意思表示,也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
要约应当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即要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向特定的受约人发出;内容须特定等。
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在生效时间上,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生效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而生效。
在要约存续期间,要约人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加以限制或扩张。
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随意撤回要约及变更要约的内容。
当然,法律也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回或撤销要约,但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关于自考合同法的知识点
关于自考合同法的知识点第二部分合同法一、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一)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调整范围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狭义的合同。
(2)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1)有关的合同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
3)4例1:下列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09真)A、收养合同B、劳动合同C、税款代扣合同D、赠予合同D例2:下列各项合同中,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10真)A、抵押合同B、供用电合同C、婚姻合同D、行政合同E、劳动合同AB例:下列合同中,由《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
(11真)A、婚姻B、收养C、买卖D、行政C(三)了解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担义务的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
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合同。
例如,赠与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
自学考试合同法知识点
自学考试合同法知识点1. 合同的定义和特征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合法的协议,当事人之间自由订立的,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合法性: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要件,否则将无效;•自由性: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订立合同;•协议性: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必须是双方达成共识的结果;•有偿性:合同是为了获得利益而订立的,当事人之间应当有相应的利益交换;•规范性:合同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当事人的行为,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意思表示: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表示自己的意思,达成共识;•定义对象:合同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或者标的行为;•无禁止和违法情形: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意真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真诚、合法;•特殊要件:根据《合同法》,一些特殊的合同要件也需要满足。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三种方式来完成。
当一方提供了合同要约,另一方接受了要约,并达成了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合同就成立了。
合同生效前,当事人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意思表示,但是一旦合同生效,撤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合同一旦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和条件履行合同。
合同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两种情况。
•相对效力:合同对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但对第三人没有直接约束力;•绝对效力:合同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具有直接约束力。
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进行。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4. 合同的内容和变更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要素:•标题:合同的标题应当明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当事人信息:合同名义上的当事人及其代表人的信息;•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条款:对于合同的标的物、价款、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违约责任:当事人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如何解决。
自考专升本:自考合同法笔记串讲(1)
自考专升本:自考合同法笔记串讲(1)
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
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
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
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
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
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合同法自考要点
合同法自考要点
1. 嘿,知道合同法自考要点里合同的成立得注意啥不?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看电影,你们互相答应了,这在合同法里可就像合同成立啦!得有双方的意愿表示呢!
2. 哎呀呀,合同的效力可是很关键的哟!这就好像一道菜是不是好吃,要是合同没效力,那不就白弄啦!比如签了合同发现对方没资格,这不就麻烦了嘛!
3. 哇塞,违约责任可不能小瞧呀!就像你答应别人的事没做到,那不得承担后果呀!比如签订合同后你不履行义务,那对方能放过你吗?
4. 想想看,合同的履行也有讲究呢!好比你送礼物得送到人家手里才算数呀。
要是履行不好,那也是个麻烦事嘞!
5. 嘿,格式条款得仔细看呀!这不就像走迷宫,得小心那些隐藏的陷阱!如果不小心掉进格式条款的坑里,那可就吃亏咯!
6.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也挺重要呐!就好像你原本计划去公园,突然改成去商场了,这中间就得处理好呀。
要是没处理对,会出问题的哟!
7. 注意哦,合同的终止也有门道呢!就如同一场比赛结束了,得按规矩来呀。
要是胡乱终止,那可不行!
8. 合同的解释也别马虎呀!就好像读一本书,得理解对意思才行。
如果解释错了,那可就南辕北辙啦!总之呀,合同法自考要点都得好好掌握,这样才能在考试中游刃有余呀!。
自考合同法笔记
合同法笔记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简述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
因此,合同必须包含以下要素:一是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二是各方当事人需互相作出意思表示;三是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合同不是事实行为,而是一种民事行为,是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所谓民法上的效力,是指合同能够产生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2.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双务合同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因为当事人间的对待给付具有交换性(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有以下几点:第一,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在双务合同中,若当事人同时履行义务的,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二,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归于消灭。
一方已经履行的,应将其所得返还对方。
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第三,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如果非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则对于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未履行义务的一方返还其已取得的财产。
在单务合同中,因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如果他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同时违反了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对方对待履行或者返还财产。
自考《合同法》笔记串讲(2)
第五章 债的转移 ⼀、债权转让 1.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债权⼈就不再是当事⼈,⽽受让⼈成为新的债权⼈。
2.债权转让协议⽆须债务⼈同意,但是,不得增加债务⼈的负担。
3.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该转让对债务⼈⽣效;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不⽣效。
“对债务⼈不⽣效”,是指债务⼈同原债权⼈履⾏债务,原债务⼈必须接受。
“对债务⼈⽣效”,是指债务⼈只能对新债权⼈履⾏。
如果债务⼈仍向原债权⼈履⾏,引起的效⼒有: ①原债权债务仍然存在; ②原债权⼈可以拒绝受理; ③如果原债权⼈受领,原债权⼈与债务⼈之间就产⽣不当得利关系。
4.债权转让的⽆因性: 例:甲将10吨货物让给⼄,⽽⼄将100吨货物赠与丙,后丙杀害了⼄的⼉⼦,⼄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使撤销权后,⼄丙之间的赠与合同就不存在,这时,⼄不能主张甲将货物交付于丙的⾏为⽆效。
债权转让的⽆因性,即:只要转让成⽴,事后发⽣的原因⾏为⽆效,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
5.债权转让后,债务⼈的权利(第82、83条) 债务⼈有两个权利: ①抵销权援⽤; ②抗辩权援⽤。
⼆、债务转让 例1:⼄已将货款交付于甲。
甲于交货之前与丁签订协议,约定:甲向⼄交付10吨⼀级茶叶的义务由丁承担。
这就是债务转让,丁成为新债务⼈,⽽甲退出新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债务转让,务必经过债权⼈⼄同意,否则⽆效;⼀旦经债权⼈同意,⼀切风险由债权⼈承担。
例2:甲⽋⼄10吨茶叶,甲将部分债务转让给丁,这时,甲并未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仍是债务⼈,丁也成为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转让⽆需经过债权⼈⼄同意。
三、债权债务⼀并转让 ⼜称概括转让。
分为协议式的概括转让和法定的概括转让。
例1:甲⼄之间签订合同,甲未交货,⼄未付款,这时,甲与⼄签订协议,把⾃⼰的债权债务⼀并转移给丁。
这就是协议式的概括转让。
丁取得获得货款的债权,交付货物的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经过⼄的同意。
例2:甲⼄签订合同以后,甲分之为丙、丁的公司。
自考合同法笔记
自考合同法笔记1. 合同的定义与基本概念1.1 合同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协议。
合同一旦成立,对各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1.2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要素:•相对人:合同必须有至少两个相对的主体,即当事人。
•审查: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的规定。
•交换:合同的订立必须包含有对等的交换内容,即相互交付价值。
•自愿:合同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不能强迫、欺诈、威胁等形式强制当事人达成合同。
1.3 合同的种类根据合同的不同内容和性质,可以将合同分为以下几类:1.购买合同:买卖双方就商品的价格、数量、质量等进行约定,购买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种合同。
2.租赁合同:出租人将自己的财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一定的租金。
3.委托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权益委托给受托人处理。
4.借款合同: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偿还借款。
5.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一方向接受服务的一方提供特定的服务,并获得一定的报酬。
2.1 合同的成立条件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意思表示一致:各方对于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
•审查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没有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
2.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以下两个方面:•生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宣告为无效。
3.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3.1 合同的履行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都有一定的履行义务,即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
履行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交付义务:合同中约定的交付商品、提供服务等。
•支付义务:合同中约定的支付货款、租金、报酬等。
•保密义务:一方在合同中约定对某些信息保密不得泄露。
3.2 合同的违约与救济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被视为违约。
对于违约方,若对方没有法定事由,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要求其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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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笔记合同法自考笔记合同法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3.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5.无名合同的概念: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一个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7.双务合同的概念: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8.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9.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10.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11.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12.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两种合同成立的条件.时间不同.13.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14.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15.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分类的意义:主要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影响合同的生效.16.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17.从合同:指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18.主合同与从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这是根据合同的主从关系来划分的.在有相互关联的合同中,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反之,必须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都的民事行为.是从合同.合同的这种分28.合同的特征:①是类,其法律意义在于:从合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主合同的消灭,从合同也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将随之消灭.民事行为.19.本约(本合同):以30.合同内容的相对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性: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同为本约,又叫本合同.系,其不同于其它民事法20.预约(预备合同):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的协议为预约,又叫预备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合同.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21.本约与预约分类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的法律意义:违约责任的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内容不同a对预约的违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反,预约权利人只能请求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于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务,不能直接要求履行本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的义务b 即使在预约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中,明确了标的物及价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范围,也不能认为本约成诉讼,也不能承担合同的立.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22.为自己订立的合合同约定,第三人不能主同:为自己订立的合同:订张合同上的权利.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式为尽管合同的相对性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规则包含了极为丰富和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复杂的内容,且广泛体现23.为第三人利益订在合同的各项制度之中,立的合同:订约当事人并但概括起来,其主要包含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是为第三人人利益订立一.主体的相对性:是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生效力.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24,区分第二种合同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的意义:a 合同相对性的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突破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同,在发生第三人违约时,讼请求.具体的说,首先,由仍遵守合同相对性.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25.合同关系的构成: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要素构成.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26.合同关系的相对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性: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合同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责任的相对性.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27.合同的概念:是平出请求或诉讼.其次,合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及诉讼,而不能向与协议.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说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说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三.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而责任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要体现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反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债务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与劳务合同等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当然,如果第三人行为已经直接构成侵害债权,那么,第三人可依侵权法规定向债权人负责.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则.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它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34.合同法的特征:(1)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在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为制主.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2)合同法以平等协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第二章合同法的基事责任.尽管多种责任有本原则时同时并存,但不丧失其1.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各自固有的性质,违约责容: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任依然属于民事责任的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范畴,而罚款和收缴非法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所得属于其它责任范畴.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总之,合同相对性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这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三个方面的相对性是相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31.合同关系的概念: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指由合同法所规范的财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产关系,即由合同法所确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认和保护的财产关系,是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部2.合同自由原则的概分.合同关系简单地说是念: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一种基于合意而形成的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关系一样,合同关系也包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括三方面的要素,即主体.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合客体和内容.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32.合同关系的特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征:1.合同关系有民事法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律关系的一般特征: 平等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性;任意性;等价有偿性.2.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关系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和合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同的效力主要发生在特由.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是3.诚实信用原则的体债的相对性的体现.包括:现: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和合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同责任的相对性关系终止后,都应严格依物:对世权.绝对权.所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有权.物的诉讼;履行义务.具体为:(1)合同债:对人权.相对权.请订立阶段,基于缔约联系求权.人的诉讼.而依诚信原则负有附随33.合同法的概念:是义务:忠实义务,不得欺诈.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顾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责任等问题. 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8.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14.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有效撤销的条件:没有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还是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但当事人所为的确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5.合法原则的内容: (1)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6.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极大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7. 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9.要约邀请的概念: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10.要约撤回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11.要约撤销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1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1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 撤销邀约的限制:(1)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了准备工作.确的.肯定的承诺.具体而15.承诺的概念和要言,1.确认书原则上不能件: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约的意思表示.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在法律上,承诺须具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备条件才能生效:承诺必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然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16.承诺迟延及其法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律效力:承诺迟延是指受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在双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作出承诺.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承诺迟延的法律效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采力:通常的迟延,一般成为用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新要约;要约人如果及时默或不作为的方式.通知,则承诺有效;18.确定承诺生效的特殊的迟延,一般为标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有效承诺;要约人如果及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时通知不接受,则承诺无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诺的效.生效时间至关重要法.合17.合同确认书的概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念及其性质:合同当事人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常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书的问题,即合同的确认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法.19.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继续履行了合同,则可以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20.缔约过失的概念和特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但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其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21.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它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22.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如需精美完整排版,请QQ:67460666 手机137****6366联系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和构成部分看作统一整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体;历史解释原则,斟酌签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参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习惯或惯例原则;合法原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则;诚实信用原则.款.25.合同漏洞的补充: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定.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接受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补充协议是弥补合同漏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条款.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可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以全面彻底的弥补合同款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中漏洞.无疑是首选的方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式.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26.格式条款的解释: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款.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23.合同条款的草拟: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在草拟合同时,除了在格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式上要标准.规范之外,同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时还必须注意遵守法律.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符合常识.顾及对手等四采用非格式条款.个方面的关键问题.1首先,本条规定了格式条草拟合同必须遵守法律.2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其次,草拟合同必须符合层次内容: 惯例.3再次,草拟合同必(1)通常理解规则.对须合乎常识.4最后,草拟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合同必须顾及对手.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24.合同解释的概念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和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对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