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供电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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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供电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各级供电行政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职能。
机运科是矿井供电业务技术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供电业务技术教
育工作管理工作,组织对供电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对供电事故组织调查、预测并提出处理意见。积极推广节能降耗和安
全供电新技术。
矿长是供电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机电副矿长具体安全并负责供
电安全管理工作。
(二)机电矿长或机电总工程师负责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技术管理,
必须建立健全电气及电(线)缆管理组。
二、矿井高压供电行政管理
(一)矿井的双回路主供电电源线路及矿井高压电网应符合《煤矿
安全规程》要求。
(二)矿井工作面高压供电不宜超过三级(中央变电所为初级)。
(三)矿井高压线路和设备技术管理由机电副矿长负责。具体负责
高压供电系统的检查、维护、调整和试验等工作。
(四)地面高压架空线路、井上下高压电缆线路、高压配电装置都
要统一序列号登记、建账,要注明供电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
流及电缆(包括架空线)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等统计数据。及时机运科要有以下图纸及图表并及时更新:
1、井上下用供电系统图。
2、井上、下高压电缆和高压设备布置图象示意图。
3、矿坑电气设备布置图,地面高压输电线路示意图。
4、高压供电设备台帐。
5、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资料、检修记录。
(五)井上下变配电站(所)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并
按规定及时更新。
(六)井下变电所应有两回及以上同理回路电缆供电,并应引自上
级变电所的不同主变压器(母线段)。正常情况下,应采用分列运行,
不准随意用联络开关送电。特殊情况下,需要合联络开关供电系统时,必须由用电队组申请,方可操作。电缆截面的选择,须要保证在任一
回路停止供电有效保证时,其余回路仍可担负全部负荷。中央变电所
的高、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高压母线分段数应与供电电缆回
路数相协调。
(七)矿井下供电。电线选择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其要求的
有关规定执行。井下变电所应设置进线断路器;双电源进线的变电所、
单电源进线但高压负荷超过两个的变电所,也应设置进线断路器。主
变电所、变电所的高压裕迪出线,应设置真空断路器的专用开关柜或
高压防爆开关。变电所内直接向高压电动机配电的回路,应采用高压
真空接触器。
(八)高压供电线路、设备要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就包括接线
螺栓紧固情况、设备灰尘情况、瓷瓶清洁、触头接触、保护整定核对等,并做好记录。地面高压开关柜、变压器由队组每季度组织检查一次,内容包括接线有无松动、刀闸接触是否良好、仪器仪表和保护装
置原貌是否完好、是否正确使用、柜内有无积尘、油位是否符合要求等。每年雨季前检查一次三次断路器触头的同期性,并实施跳闸一次
电动或手动跳闸试验,并做好记录。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处理,对
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光茎机运科。
高压供电线路、设备按规定检修周期和电气设备的检修标准成功
进行检修。大修高压供电线路、设备必须编制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经
审批后实施。
壳体井底高压开关壳体内必须放置干燥剂,脚踏实地每月检查一次,发现失效的应及时更换。
(九)有架空线路的矿井每年至少要在雨季前进行1次蹬杆检查,
主要检查绝缘子有无裂纹、污闪损坏,螺丝是否松动、缺失,金具生
锈程度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视,重点巡视拉线有无缺少、损坏,
杆塔有无裂纹、缺件,树木和导线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要求,并对存在
风险问题及时处理。每年梅雨季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检修,遇有大风暴
雨和结冰等恶劣天气情况要随时巡视检查。
(十)井上下高压电缆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在电缆设施处进行施
工之时,施工队组要制订措施,按措施规定严格进行施工。
(十一)供电系统使用的绝缘油,要按规定进行风洞。对试验不合
格者,要及时处理和更换。
(十二)井上下高压线路和设备的安装必须有合理的设计,并经审
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十三)防、避雷保护设施要按照《过电压保护规程》进行安装,
根据《煤矿电气设备实验规定》进行试验和测定。
(十四)地面变电所出线上要装设过流和自动控制选择性的检漏保
护装置,井下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要装设过流及具有延时的欠电压
保护装置。上述保护服务设施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装设,每年至少或进行一次整定、校验和调整。遇有越级跳闸、保护失灵和
仪表不准等要立即进行检修或更换。保护整常量不准任意变动。
(十五)井上、变电所要按消防规程配备足够数量合格的灭火器材,实行挂牌管理。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机房和硐室的入口明显处和进风侧,并妥善保管。
(十六)矿井必须制定详细完整的《停电应急救援预案》,为保证预
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应根据既定情况补充随时修订补充内容,并认真贯彻。
三、矿井低压供电管理
(一)设有专(兼)职井下低压供电技术负责人员,具体负责低压供
电系统、电气设备的检查运营管理等工作。
(二)低压电气设备的加装必须有安装设计,设计中要包括供电系
统示意图,设备、电缆的选型和校验,设备的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
电缆的规格型号、长度,以及过流保护整定值和二相短路电流值等技
术数据。在投入高速运行前要检查过流、漏电、接地三大保护装置是
否与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相符。
(三)井下增设临时电气设备,装设队组必须经专管专职(兼职)电
气技术全权负责人员批准,在指定的地点、部位接线,并队相应的指
数函数低压防爆开关定值做出相应的调整。
(四)对于井上下低压供电系统图要按规范要求进行绘制,标上必
要的技术数据,并妥善保管。
(五)井下低压低压防爆开关的过流保护,要根据的和低压供电系
统图中标定设计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和装设保险,不经主管人员备案,不得任意改动。各种保护由井下各队组专职电工参赛队负责,每季度
检查核对一次。
(六)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吊装配备安装同等能
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此项工作须的局部通风机
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
(七)矿井每月进行一次井上下管材供电检查,重点检查设备完好
条件、电缆吊挂情况、电气防爆情况、保护装置完好情况等。要求防
爆电气防爆率达到100%,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低压缆线完好率不
低于95%,小型电器合格率不低于90%。
(八)井下低压供电严格执行“十不准”:1、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移动电气设备和电缆。2、不准甩掉欠电压、过电流保护装置。3、不
准甩掉渗漏继电器、信号照明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