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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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甘肃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2014年度上半年质量安全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甘肃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2014年度上半年质量安全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甘肃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2014年度上半年质量安全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甘交建〔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甘肃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2014年度上半年质量安全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甘交建〔2014〕6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大我省交通基础建设项目检查考核力度,经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决定,对全省在建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一次综合督查,主要对建设程序、合同履约、质量责任的落实、现场质量、安全控制及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以往督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组织及人员组成本次综合督查共分陇南片区、甘南片区、河西片区三个组,各督查组分路基路面组(含房建、交安、机电、绿化)、桥隧组、内业组等三个督查小组开展工作。

各组人员具体如下:第一督查组:陇南片区组长:赵书学副组长:付俊峰成员:任文芳、王红玉、丁国权、范克俭,白荷军,检测单位2人第二督查组:甘南片区组长:马玉芳副组长:董立文成员:王生银、张全红、焦锟、邓彦荣,廖海东,杜宇,检测单位2人第三督查组:河西片区组长:魏晓春副组长:李金云成员:曹斌、廖维太、贺天宇、席广斌、张兆斌,贾伟,检测单位2人各片区具体督查项目详见附件1。

二、督查时间安排本次综合监督检查时间计划为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6月25日,各项目督查的具体日期以各督查组电话通知为准。

三、督查方式及依据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现场查看和工程实体抽检等方式进行。

督查的主要依据有:1、《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2、有关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条文;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3、项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4、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相关制度、办法。

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发布时间:2016-11-28 10:29:1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4日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1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公路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关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监测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各项工作;(二)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三)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发布质量和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四)依法查处违反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五)依法受理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六)法律法规规定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正文:----------------------------------------------------------------------------------------------------------------------------------------------------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2005年5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监督工作内容和程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质量监督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应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向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建设单位提供«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第四条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时,填写«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副本;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㈤全套施工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及表列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检测技术人员等的资格证书;㈦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12.17•【字号】甘交公路〔2018〕260号•【施行日期】201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省路政执法局、省水运局、省高速公路局、省交通质监局,省公航旅集团、省交建集团:《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1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12月17日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投诉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安全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网络或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活动。

在本省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调查处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市(州)、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调查的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具体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甘肃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1990]43号

甘肃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1990]43号

甘肃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0年4月2日甘政发〔1990〕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宏观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工程建设各方,均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的使用功能、结构安全负责,对有特殊安全要求的工程(如压力容器、锅炉、球罐等),还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站,都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第五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都应建立质量管理网,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立技术和质量管理体制。

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负责,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协助经理管好质量工作。

企业内部各级职能部门和全体职工,必须对各自的工作质量负责。

(二)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试验机构。

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应有符合要求的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测手段。

三级以上(包括三级)施工企业必须设立符合要求的质量检查机构和试验室,企业的质量检查部门应严格按国家标准检查工程质量,积极预防事故,但不直接承包企业的工程质量指标。

(三)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

施工技术资料必须准确、齐全,竣工后应汇总整理,验评时应作为依据,交工后应作为工程档案。

(四)坚持质量标准,严格工程验收及保修制度。

公路工程监督施工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监督施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地区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质量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满足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第八条质监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管理:1. 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2.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3.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进度管理、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4. 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5.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督管理:1.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 对从业单位进行资质审核、人员资格审核;3.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 对工程质量投诉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十二条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计划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计划

2017年度XX县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计划为全面贯彻《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落实省、市交通运输工作安排部署和全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做好全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按照《关于印发甘肃省2017年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甘交公路〔2017〕18号)要求,结合我县公路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2017年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计划:一、督查工作计划(一)、2017年项目1、续建项目:S590XX至马场二场二级公路改建工程、G312至焉支山公园公路工程(S315线)、G312至大佛寺景区公路工程、马场至二场建制村通畅工程。

2、计划开工项目:2017年撤并建制村道路、“一事一议”公路工程、财政奖补资金道路工程、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项目。

(二)督查依据1、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公路建设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省厅、省质监局、市质监站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

2、有关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强制性条文。

3、项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

4、项目管理办法、监理单位及监理计划及监理细则、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等。

(三)监督内容监督内容按照工程项目开工进展情况和单位工程内容全年计划为12类,具体如下:1、依法督查违反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试验检测等单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完成质量责任登记工作;2、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试验检测等单位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3、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项目部建设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是否规范有序;4、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施工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到位,是否按有关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按有关要求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预案;5、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6、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检查验收签认情况;7、监督检查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现场施工工艺和工序是否符合有关质量要求;8、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9、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及项目完工施工后场地修复;10、按有关申请和检测要求对各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和重要工序进行中间检测验收;11、按有关要求对工程实体进行交竣工检测验收;12、按有关要求对质量缺陷期修复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

XXX省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试行)

XXX省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试行)

XXX省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督查工作,促进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市场诚信意识的不断提高,实现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和《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质监机构)对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实施督查。

第三条督查的目的是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运行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实体质量缺陷及质量与安全隐患,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评价。

第四条质量与安全生产督查的依据:(一)公路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制度、办法;(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三)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生产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

督查组由质监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具体实施督查工作,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果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组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督查结果的真实、客观。

第二章督查方式与内容第七条质量督查内容包括工程参建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三方面,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两方面,并实施定量评价。

具体督查内容及计分方法见附件一至附件三。

第八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巡视检查,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产品)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综合督查是为掌握工程整体质量与安全生产状况,按照质量督查内容(附件一、附件二)进行的全面督查。

综合督查由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由质监人员或聘请专家组成督查组,督查工作开始前应通知工程建设单位。

第十条质监机构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组实施综合或专项督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甘交规范〔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各公路PPP项目管理公司,厅属各单位:《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9月9日第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9月29日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贯彻实施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规〔2021〕4号)并对其补充和细化,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规〔2021〕3号)及《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普通国省道、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农村公路等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和等级客运站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信用信息更新及时、真实完整,信用评价全面客观,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并委托其相应机构(以下称“委托机构”)承担信用评价具体工作。

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

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

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和《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甘肃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是交通运输行业实施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

通过督查,掌握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状况及监管情况,总结经验,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督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监机构发布的有关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要求等。

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有关人员、检测机构的人员和聘请的相关专家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组履行质量与安全督查职责时,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督查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声像资料;(二)进入被督查单位的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摄像取证等;(三)督查发现存在质量与安全隐患、涉及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的,督查组应建议相应执法机构责成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验证性试验检测;(四)对发现的质量与安全问题,应视其严重程度建议相应执法机构进行处理,可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停工和返工等措施。

第七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接受、配合督查组依法实施质量与安全督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八条督查组对工程质量进行的试验检测、外购材料抽检所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承担。

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提供的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

第九条督查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甘交发〔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交发〔2014〕34号各有关单位:为培育和规范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效益,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5月4日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规范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效益,保证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管辖的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资质的管理,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改建工程从业单位的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以及我省现有规定执行。

监控、通讯、收费设施维修的从业资质另行制定。

第三条凡进入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应当具有本细则所确定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并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管理工作。

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审定和资质证书颁发。

甘肃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具体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从业资质的评定、复审和确认,以及对进入甘肃省境内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单位资质的确认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及条件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类别,共五个级别。

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明确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责,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甘肃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含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有关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及材料供应单位。

第三条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督的管理体制。

省、市(州)、县(市、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出具工程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安全生产监督期为监督机构出具工程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之日止。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五条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省级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公路和省道一级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领导,设立公路工程监督机构、配备专职监督人员,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ﻫ‬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及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强化建设 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发展和完善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ﻫ‬ 第二条在甘肃省境内进行公路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 供货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招投标工作应在甘肃省交通厅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二)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三)对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负责的能力;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还应具有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全过程负责的能 力。‫ﻫﻫ‬(四)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申请,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交通主管部门 应在收到资格审查申请30日内予以批复。‫ﻫﻫ‬(五)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结果在批准的公路项目建设期内有效。‫ﻫﻫ‬(六)项目法人应按交通 部发布的《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ﻫ‬第十三条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和咨询、监理单位,甲级试验检测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的资信登记,由省交通 厅建设管理处进行初审,报交通部审核登记。其它等级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由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审核登记,登记结果报交通部备案。申请 资信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应进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应进行资格后审。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 的公路建设项目不适宜招标,但应对重点部位、技术复杂工程进行招标,可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

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1.24【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4日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1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公路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关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监测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各项工作;(二)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三)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发布质量和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四)依法查处违反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五)依法受理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六)法律法规规定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登记备案实施细则-质监站发

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登记备案实施细则-质监站发

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备案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和《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中心试验室和施工、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适用本细则。

其他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甘肃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受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的委托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具体实施备案登记工作。

市(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州)交通运输局委托负责对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具体实施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章母体检测机构第四条在我省公路建设项目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已取得交通行业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且等级证书中试验项目及参数能满足施工现场检测工作需要;2、在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前已完成本年度母体检测机构在我省的备案登记工作;3、此前连续两年信用评价结果无信用较差(C级)或信用很差(D级);4、授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还应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第五条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在我省设立工地试验室前,应向省站提交“甘肃省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备案登记申请表”(附件一)和“等级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省站对该机构的业绩、信用等级等进行审查,满足条件的发给“甘肃省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备案通知书”(附件二)。

取得“甘肃省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备案通知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方可在我省公路建设项目设立工地试验室。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的备案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依据《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标准》(附件三),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送或合同签订后督促中标单位在30天内完成工地试验室的建设,45天内完成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

公路安全监理细则

公路安全监理细则

永靖县刘盐八库区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程(公路工程)安全监理细则编制:审核:审批:甘肃兴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二 0一五年十二月目录一、总则 (2)二、监理准备工作阶段 (3)三、施工监理工作阶段 (4)四、监理自身安全防护措施与规定 (16)五、安全监理档案的管理 (17)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甘肃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安全规定》,项目办文件《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2、总监办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工程监理必须管安全生产”的原则,认真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安全保证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开工报告等。

3、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4、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5、监理人员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监理组织机构中应设置安全领导小组,各级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大纲的有关规定,做到监理工作和安全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7、在实施中,除应符合本大纲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交通行业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二、监理准备工作阶段1、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特别是重点、难点的工程和部位,熟悉工程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施工现场的电力线路和人居环境等资料和情况.2、在建立监理质量保证体系的同时,要建立监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3、检查施工单位驻地建设、质保体系的同时,要检查驻地是否处在危险区域和具体的消防间距和消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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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和《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甘肃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是交通运输行业实施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

通过督查,掌握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状况及监管情况,总结经验,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督查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监机构发布的有关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要求等。

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有关人员、检测机构的人
员和聘请的相关专家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组履行质量与安全督查职责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督查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声像资料;
(二)进入被督查单位的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摄像取证等;
(三)督查发现存在质量与安全隐患、涉及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的,督查组应建议相应执法机构责成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验证性试验检测;
(四)对发现的质量与安全问题,应视其严重程度建议相应执法机构进行处理,可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停工和返工等措施。

第七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接受、配合督查组依法实施质量与安全督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八条督查组对工程质量进行的试验检测、外购材料抽检所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承担。

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提供的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

第九条督查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方式、内容及程序
第十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随机抽检、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具体督查可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

第十一条督查组应按附件1至4的内容指标、标准要求、计分方法等进行督查。

督查范围应覆盖全年督查任务的所有项目,对全部标段进行督查。

第十二条督查工作开展前,应制定督查工作方案,明确督查项目、督查内容、督查频率和督查人员,提前通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并严格按照督查方案进行质量与安全督查。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实体质量抽检,以施工标段为单位确定抽检频率。

实体质量抽检频率见附件3。

第十四条对工程主要材料及外购产品根据进场情况进行全面抽检。

第十五条内业资料抽查,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附件2《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规定的项目抽查,重点对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备案、工地试验室备案等管理资料,对施工记录、中间交工验收资料、原材料抽检、监控量测资料、配合比试验资料以及监理日志、监理抽检资料及监理旁站记录及施工、监理安全管理资料等进行
重点检查。

第十六条督查工作开展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督查通知进行自查,并提供有以下内容的自查报告(附电子版):(一)项目基本情况(含各标段主要构造物一览表、进度完成情况);
(二)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总体情况、监管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
(三)近期发生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及处理等自查情况。

第十七条督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
(二)提问与解答;
(三)确定重点督查的标段和工程内容;
(四)查阅资料、查看工地现场,抽检工程实体质量;
(五)督查组反馈督查意见。

第三章督查结果处理
第十八条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应将督查情况及时向从业单位进行现场反馈,相应质监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发出《质量与安全督查意见》。

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不合格工程,签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5),对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相关执
法机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质量与安全督查意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逐条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和《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隐患)整改回复单》(附件6),经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签字盖章齐全后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核查落实,并以文件形式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质监机构备案。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整改情况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报送的整改材料,质监机构应进行审查备案。

对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质监机构接到复工申请后5日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签发《公路工程复工通知书》(附件7)予以复工,未经质监机构同意擅自复工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督查组发现项目从业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的,或任一从业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行为督查指标项有2项及以上得分为0分的,可建议相应执法机构对该项目实行挂牌督办。

第二十二条督查组发现被抽查标段施工工艺和现场安全管理存在严重不规范或督查指标项有2项及以上得分为0分的,可建议相应执法机构责令该工序或作业区停工,要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相应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检查,督促
整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抽查标段工程实体质量关键指标抽检不合格、2个及以上工序和作业区停工整改的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可建议相应执法机构责令该单位工程或标段停工,并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查明原因、提出措施、督促整改,经质监机构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二十四条检查项目有2个及以上单位工程或标段停工整改的,必要时督查组可建议相应执法机构责令该项目停工,全面整改,深入排查质量与安全问题和隐患,完善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经质监机构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二十五条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不合格工程的责任单位,督查组可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质量与安全督查的结果作为各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和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工程交工检测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其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
(一)建设项目中存在特殊结构的桥梁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隧道工程、新工艺新材料的路面工程、专项风险评估为三级及以上工程的单位;
(二)管理较差或桥梁、隧道、路面等工程实体质量和现
场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
(三)督查过程中发现标准规范使用有误、强制性标准未能执行的单位;
(四)质量与安全综合督查评分排名靠后的项目或从业单位;
(五)挂牌督办的单位;
(六)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单位;
(七)停工整改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
(八)信用评价为C级及以下的单位。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公路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行为督查表
2.公路工程施工工艺及现场安全管理督查表
3.公路工程项目实体质量督查表
4.公路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督查计分方法
5.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隐患)整改通知书
6.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隐患)整改回复单
7.公路工程复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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