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定稿)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3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3篇篇1一、合同背景与目的鉴于投保人(甲方)与保险公司(乙方)双方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所有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事宜,为明确双方权益关系,达成以下保险条款,特订立本保险合同。
二、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标的为甲方所有的沿海内河船舶及其附属设备。
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船舶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坏或灭失;2.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的碰撞责任;3. 船舶所运载的货物损失;4. 船舶因机器故障、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污染赔偿责任;5. 其他经双方约定的保险事项。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人民币XXXX元整。
保险期限:自XXXX年XX月XX 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保险费用为人民币XXXX元整。
甲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用给乙方。
五、赔偿处理与除外责任1. 赔偿处理:(1)事故发生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事故证明文件;(2)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索赔资料后,及时进行核定;(3)经乙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按照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进行赔偿。
2. 除外责任:(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骚乱或暴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2)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等原因造成的损失;(3)船舶航行在禁航区域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冒险性行为导致的损失;(4)其他经双方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本合同一经签订,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如需变更或解除,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七、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其他约定事项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的船舶资料及证书,如资料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2.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提出安全建议;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采取防灾防损措施;4.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对渔船具有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以下简称保险渔船)。
包括: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第四条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一)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二)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第六条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一)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渔船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2、火灾、爆炸;3、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4、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二)综合险:本保险承担船舶发生的如下损失以及所引起的相关责任和费用。
1、本保险第六条第(一)款所列4项原因造成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及部分损失。
2、本保险第六条第(一)款所列4项原因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1)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2)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3)保险渔船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沿海内河船舶险附加险(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总则下列附加险是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附加船东对第三者伤亡责任保险条款被保险人范围第一条本附加险仅限于被保险人为船东时方可投保。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内航行或停泊中导致或引起第三者死亡或身体受伤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即船东)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法律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的金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20%。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殴斗、自杀、自残、疾病、违法犯罪行为;(二)被保险人所雇用的任何人在其受雇工作期间因工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任何人的工资、奖金、补助等;(四)同一宗事故所引致的任何一宗意外或连串意外的、并超出本保险单列明责任限额的法律责任;(五)任何合约上的法律责任;(六)任何外汇担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五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或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和其他法律性文书后,应将其副本立即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附加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一条被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间因发生海上事故(不包括船舶战争险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成为残骸,并且船舶保险人宣布不接受船舶残骸的委付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为处理该残骸而产生的下列责任或费用负责:(一)根据法律或规定,对残骸及对其装载货物和财产进行强制起浮、移动、清除、拆毁及设置照明、标记等发生的费用,以及为此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应负的责任;(二)由于残骸(或其装载的货物和财产)的存在或被强制移走,或由于被保险人未能起浮、移动、清除、拆毁该残骸,或对其设置照明及标记而产生的责任,包括因该残骸的铀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所产生的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3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3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所有的船舶(以下简称“保险船舶”)向乙方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保该船舶。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船体、机器、设备、船舶载货等。
保险船舶的详细情况由甲方在投保时提供,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承保。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甲方根据保险船舶的价值确定,并在投保时告知乙方。
保险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船舶的实际价值为准。
三、保险责任1. 乙方承担在保险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的损失的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2)雷电、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碰撞、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4)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船舶装卸事故。
2. 乙方还承担在保险期间,因保险事故导致的以下损失的赔偿责任:(1)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2)船舶在航行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3)船长、船员及船上的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四、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船舶起航时开始,至保险船舶到达目的地并完成卸载时终止。
具体保险期间由甲方在投保时与乙方约定。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确定。
六、赔偿处理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索赔材料。
乙方在收到索赔材料后,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实和处理。
七、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骚乱或动乱;2.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3. 船舶的自然磨损或固有瑕疵;4. 甲方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有关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6篇
有关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所有的沿海内河船舶向乙方投保,乙方同意承保,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1 本保险合同的标的为甲方所有的沿海内河船舶,具体船名、船号、船舶类型、船舶吨位等详见保险单。
二、保险责任2.1 乙方承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船舶全损或部分损失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本体损失、船舶货物损失、船舶责任事故赔偿等。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3.1 保险金额:甲乙双方根据船舶价值及风险因素约定保险金额,具体金额以保险单记载为准。
3.2 保费:甲方应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费金额及支付方式支付保费。
四、保险期限4.1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或数)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日期为准。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5.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的使用状况、改造情况等。
5.2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费,如未按约定支付保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3 乙方承担保密义务,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护。
六、赔偿处理6.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6.2 乙方收到索赔请求后,应及时核定损失并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赔款。
6.3 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7.1 本保险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
7.2 在保险期限内,若甲方需解除本合同,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按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免责条款8.1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一)战争、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二)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三)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质量问题。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5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所有的船舶(以下简称“保险船舶”)向乙方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乙方同意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条款承保。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工具等附属物品。
保险船舶的具体信息详见本保险合同附表。
二、保险责任乙方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甲方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电、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船舶碰撞、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4. 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船舶失踪。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保费:甲方应支付的保费为人民币________元。
3.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费。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赔偿处理1. 甲方在保险船舶发生损失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损失通知后,应及时对损失进行核定,并与甲方达成赔偿协议。
3. 乙方在赔偿后,取得向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六、免责条款1. 因甲方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2. 对于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3. 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七、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附加险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各附加险种、条款螺旋浆、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一、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螺旋浆、舵、锚、锚链、子船发全单独损失或因此而产生的修理费用,本保险按承保清单所列项目负责赔偿。
因修理螺旋浆、舵所发生的保险船舶进出船坞、上下船台、吊尾等费用,本保险负责赔偿。
二、保险费按船舶保险金额的1‰计收。
三、赔偿螺旋浆、舵、锚、锚链及子船每次单独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船舶发生全损或部分损失时,螺旋浆、舵、锚、锚链及子船的损失及费用在保险合同主条款中已确定的赔偿,本保险不再另行赔偿。
四、除本保险列明的内容外,《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其他条款适用本保险。
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负责赔偿《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项下的船舶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和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等产生的责任、损失和费用。
二、本保险的费率为船舶全损险费率的40%。
三、除本保险列明的内容外,《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其他条款适用本保险。
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负责赔偿《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项下船舶碰撞、触碰责任不负责赔偿的四分之一部分,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船舶保险金额四分之一为限。
二、本保险仅在船舶承保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时加保。
三、本保险的费率为船舶全损险费率的10%。
四、除本保险列明的内容外,《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其他条款适用本保险。
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5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乙方(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名下的沿海内河船舶的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甲方名下的沿海内河船舶,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及附属设备、船上货物、船舶使用过程中的第三者责任等。
2. 本保险合同经乙方同意后,将对该保险标的进行保险保障,并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甲方申报的船舶总价值,具体金额为_______(大写)人民币。
保险费率为_______%,具体保险费用为_______(大写)人民币。
2. 保险费应于本保险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如逾期未付,则视为本保险合同失效。
三、保险期间1. 本保险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个月。
2.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船舶在保险期间内无法保险,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保险期间可暂停,待船舶恢复运行后再次通知乙方,保险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四、保险范围1. 本保险合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碰撞、触礁、火灾、盗窃等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第三方责任险等。
2. 保险责任范围具体以本保险合同为准,保险责任限额为保险金额。
五、保险赔偿1.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和材料。
2. 出险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的_______小时内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损失情况,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保险赔偿。
3. 保险赔偿金额按照损失情况和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计算,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六、保险条款变更和解释1. 本保险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本保险合同。
2. 对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如出现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2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2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所有的船舶(以下简称“保险船舶”)向乙方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乙方同意承保,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保险的标的为甲方所有的位于沿海和内河的船舶及相关附属设施。
具体保险船舶的详细信息将在保险单中详细列出。
二、保险责任乙方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保险船舶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 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风暴、暴雨、洪水等。
2. 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碰撞、火灾、爆炸等。
3. 船舶本身的缺陷或潜在缺陷导致的损失。
4.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遇的恶意攻击或破坏。
5. 其他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风险。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保险金额将根据保险船舶的价值和所选择的保险范围确定。
具体金额和保费将在保险单中明确列出。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费,以确保保险的有效性。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的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五、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申报保险船舶的有关情况,包括船舶的名称、类型、价值、航行区域等。
2. 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的相关规定,安全航行,维护保险船舶的适航状态。
3.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告与保险船舶有关的重要变更情况。
4.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费。
六、保险公司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应对甲方的索赔请求进行及时处理。
3.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相关的保险咨询服务。
七、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拘禁等政府行为。
2.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 保险船舶在赛艇比赛、试验或其他竞赛中的损失。
4. 其他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除外责任。
八、赔偿处理1.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2020)
2020 年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The role of the contract i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and to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 and individual are not(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精品合同 / Word 文档 / 文字可改2020 年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责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有关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3篇
有关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3篇篇1甲方(投保人/船舶所有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所有的船舶(以下简称“保险船舶”)向乙方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乙方同意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保险服务,为明确双方权益,特订立此保险合同。
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船舶,具体船名、船舶类型、船龄、船舶价值等详见保单附录。
二、保险责任1. 乙方在保险期间承担下列保险责任:a. 自然灾害(如风暴、火灾、爆炸等)造成的船舶损失;b. 意外事故导致的船舶损坏或翻沉;c. 第三方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碰撞、污染等);d. 船员失踪或伤亡;e. 货物损失等。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以保单约定为准。
2. 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施救费用、法律费用等,乙方亦承担相应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甲乙双方共同约定保险金额为________人民币。
该金额是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2. 保费:投保人应支付的总保费为________人民币。
支付方式及期限详见保单。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的期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申报有关船舶的详情及风险情况。
2. 甲方应按约定支付保费。
3. 乙方承担保险责任后,甲方应尽力协助乙方追偿。
4. 若甲方知晓任何可能导致保险责任变化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六、赔偿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评估和核定损失。
3. 核定损失后,乙方应按照保单约定进行赔偿。
4. 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八、违约责任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有关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6篇
有关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6篇第1篇示例: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第一部分:保险合同甲方:保险人(以下简称甲方)第一条保险标的1、本保险合同所指船舶为乙方合法拥有并使用的沿海内河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客船、货船、渔船等类型。
第二条保险责任1、乙方将船舶保险给丙方,保险责任自乙方接受丙方投保之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或保险合同终止日期为止。
2、若船舶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丙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保险赔偿。
第三条保险费用1、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保费计算标准及保险费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用。
2、如乙方逾期未交付保险费用,丙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任何保险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赔偿1、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丙方,并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及损失证明。
2、丙方将以乙方提供的损失证明为依据,对损失进行核定,并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第五条保险合同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2、在保险期间内,出现以下情形,本合同提前终止:(1)乙方提前偿付全部保险费用,并提出书面解除合同的申请;(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船舶丧失或保险公司欺诈、损害客户利益;第六条保险合同争议解决1、本保险合同解释及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仲裁协会,由仲裁裁决结果为终局。
第七条附则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并签署附加协议。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内容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范本,具体内容及保险责任请以实际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部分:举例说明我们以某公司拥有的货船为例,简单说明一下在实际运作中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的应用。
某公司拥有一艘货船,用于在沿海内河运输货物。
为了保障船舶安全,公司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约定了船舶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用、保险赔偿等内容。
在船舶运输货物的过程中,船舶遭遇了一次意外,导致货船受损。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责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船舶险附加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日期:2010-07-09一、附加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沿海、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
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二、附加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
一、本公司根据船舶保险单的记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主)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旅客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旅客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伤残或死亡。
(三)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四)船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旅客伤残或死亡。
三、赔偿处理(一)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旅客索赔时应出示有效的船票。
同时船东应迅速将详情通知本公司。
(二)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定三、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本保险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并适用于沿海内河渔船保险。
一、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船上在岗船员发生死亡或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或法律,依法应由船东(被保险人)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或核子辐射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样本6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样本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沿海内河船舶(以下简称“保险船舶”)向乙方投保,乙方同意承保,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甲方将其所有的沿海内河船舶(船舶名称、型号、价值等详见保单)向乙方投保。
二、保险期间2.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____年/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保险责任3. 乙方在保险期间对甲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船舶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船体损失;(2)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失;(3)船舶因碰撞或其他事故导致的第三方责任;(4)其他约定范围内的风险。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4.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____人民币。
保险费为____人民币,由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5.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保险船舶的相关情况,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6.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7. 在保险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保险船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8. 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少损失。
六、赔偿处理9. 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赔偿。
10. 赔偿的范围、条件和金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适用的法律法规执行。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1. 本合同可因下列原因而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甲方支付保险费后未按约定通知或如实告知乙方保险船舶的相关情况,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2. 本合同可因保险期间届满而终止。
八、争议解决13.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1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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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2012版)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被保险人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任意选择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船舶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第二条 加险保险费。
第三条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附加油污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四条 污染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 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主险责任范围的事故致使被保险船舶油泄漏导致下列(一)水域的污染,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清除或减少污染而支出的费用;(二)补偿政府有关部门为防止或减轻上述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对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 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合理的费用(以 责任免除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哄抢造成的油污责任;(二)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船员、装载等) 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油污责任,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油污责任;,拖船的拖带行 (五)(七)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被保险船舶的故意排放、违章排放;碰撞、触碰事故中致使第三方造成的污染;完全由被保险人和受害方之外的第三方故意造成污染损害的行为; 法律规定船主免责的;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污染。
责任限额第八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双方当事人参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限额,双方也可在此规定下协商确定责任限额,但均须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第九条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为基础,确定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赔偿请求的受害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被保险人给受害方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受害方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二)在依据本条第(一)款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后进行赔偿;如同时采用免赔额和免赔率,在赔偿时以这两种方式计算结果中的高者为准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金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2、附加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十二条本附加险仅在船舶承保了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的基础上方可承保。
第十三条本附加险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一切险项下船舶碰撞、触碰责任中不负责赔偿的四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以保险船舶保险金额四分之一为限。
3、附加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保险第十四条本附加险在投保全损险基础上方可投保。
第十五条本保险负责赔偿《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二款项下第2条的船舶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和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等产生的责任、损失和费用。
4、附加拖轮拖带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十六条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拖、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航行或停靠时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被拖带船舶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之内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拖带合同发生变化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5、附加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十八条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发生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或因此而产生的修理费用,保险人按承保清单所列项目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修理螺旋桨、舵所发生的保险船舶进出船坞、上下船台、吊尾等费用,本保险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第二十条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二十一条船舶发生全损或部分损失时,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的损失及费用在保险合同主险条款中已确定的赔偿,本附加险不再另行赔偿。
6、附加船主对船员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船上在岗船员发生死亡或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或法律,依法应由船主(被保险人)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保险中“船员”指按交通部门有关规定配备的持证船员。
责任免除第二十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船员的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殴斗、酗酒、自杀、自残、疾病、违法犯罪行为;(二)船主的故意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任何人的工资、奖金、补助等。
(二)船员在岸上发生的死亡和伤残。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记载的船员名单以外的船员的伤残、死亡。
保险期间第二十四条 保险有效期为一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责任 以每次船舶离开码头开始生效,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终止。
责任限额及免赔额(率)第二十五条 船员每人的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对每位 船员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选定,并在投保单和保险单内注明。
本保险对每位船员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以保单载明限额为准。
第二十六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注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保险单;船员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资料;船员死亡或伤残证明、有关费用单据;海事部门、法院、监管机关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支付凭证、裁其他与保险事故有关必要的且被保险人也能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投保时被保险人须提供船员名单,保险期间内如船员名单发生变化,被保 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经保险人同意按约定人数投保的, 按照船舶出险当次出港时港监盖章的签证簿上船员名单为准进行赔付;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船员人数多于投保时人数,保险人按投保人数与实际人 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九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根据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投保时提供的船员清单,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给付下列赔偿金:(四) 判文书;(五)(一)死亡(包括法院裁定的宣告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伤残赔偿比例表》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
相应的赔偿金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伤残赔偿限额所得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收到船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旅客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附加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三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乘坐的被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因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船舶上旅客死亡或者伤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船舶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船舶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责任免除第三十二条下列原因造成旅客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二)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三)被保险人(船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责任限额计免赔额(率)第三十三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注明。
保险期间第三十五条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责任以每次船舶离开码头开始生效,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终止。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旅客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资料;死亡或伤残证明、有关费用单据;海事部门、法院、监管机关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支付凭证、裁其他与保险事故有关必要的且被保险人也能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被保险人收到旅客的损害赔偿请求时, 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旅客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 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 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 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 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赔偿处理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给付下列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并对照《伤残赔偿比例表》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
相应的赔偿金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伤残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 额。
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 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 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8、附加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三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含港、澳航线)航 行的保险船舶,航行或停泊中导致第三者伤残、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 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