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租借业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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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租借业务协议-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黄金租借协议

为共同促进甲、乙双方业务的发展,经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开展黄金租借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是指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在约定的期限内,甲方将自有黄金租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利息,到期时,乙方向甲方归还黄金或按租借重量折价支付协议到期日黄金收牌价同一价格的人民币。

第二条总协议和补充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对于每一笔交易而言,总协议、补充协议和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出现不一致的,效力优先顺序由高到低依次为: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补充协议、总协议。

第三条一方在任何一笔黄金租借交易下履行义务以双方之间没有发生本协议及相关监管协议、加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乙方根据加盟甲方发展业务的情况及甲方认可的履约保证方式决定黄金实际租借数量;乙方租借甲方黄金需交纳押金,押金数额为所租借黄金折价人民币的全部(协议签订日上海交易所黄金交易最新收盘价折算),并始终保持此比例。

第五条本协议中的黄金,是指双方约定的,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交割质量标准的黄金实物,如 AU9995、AU9999等。包括但不限于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SGEB1-2002、金条SGEB2-2004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六条甲方授予乙方黄金租借业务专用、并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折价上海交易所最新收盘黄金市值,每次不超过乙方租借甲方黄金所交押金数量。

第七条甲方根据乙方销售情况及与公司合作发展情况对以上授信额度保留变更的权利,但最高限度不超过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上限;甲方在变更以上授信额度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发出日起生效。

第八条若因黄金价格上升,造成乙方向甲方租借的黄金市值总额超出了授信额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以下方式补差:(一)提前归还超出部分的黄金(二)增加押金;(三)提供其他甲方认为有效的抵押担保。

第九条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对乙方提前归还的、超出部分的黄金减免剩余租借期限的应付利息;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五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差方式并履行完毕。

第十条乙方向甲方租借黄金或续租黄金时,应向甲方询价,并提前五日向甲方以书面形式发送经乙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黄金租借申请书》(附件一);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申请书后,有权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该申请,并可于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且该答复不得晚于起息日。甲方在收到申请两个工作日后(不含)或起息日后(不含)没有给予书面答复的,视为拒绝该申请。

第十一条黄金租借交易主要包括以下要素:品种、成色、重量(或称数量)、起息日、付息日、到期日、利率、货物属性、计息基准、计息定盘价、利息支付等。其中,成色、重量、起息日、到期日、利率、利息支付均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计息基准:实际天数/365天。

第十三条计息定盘价是用以确定黄金货币价值的价格,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一律采用起始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的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收盘价。

第十四条利息支付是指付息日的确定,如按月、按季、半年期、到期等。

第十五条起息日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未协商的指甲方将租借的黄金移转交付至乙方的日期;续借的起息日应为原租借交易的到期日。

第十六条付息日是指乙方将利息支付给甲方的日期,本协议所定付息日原则为起息日起至第30天;除甲乙双方协商外,计息期不足30天的按照30天计算利息。

第十七条到期日是指乙方将黄金归还至甲方的日期。

第十八条租借起息日至到期日(算头不算尾)的时间区间。若双方同意提前归还,计息期为起息日至提前归还日(算头不算尾)的时间区间。

第十九条计息期计息天数是指用于计算一笔租借交易利息的天数,根据双方约定的计息基准和计息期予以确定。

第二十条归还货物属性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明确约定,默认与交付货物属性相同。

第二十一条计息基准价格: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为每笔租借的起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同一交易品种的收盘价。

第二十二条双方就黄金租借的各项交易要素都达成一致后,同时签署《黄金租借确认书》(附件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署《黄金租借确认书》的时间

应不晚于起息日之后的一个交易日。乙方并于签署《黄金租借确认书》后三日内向甲方支付押金。

第二十三条黄金租借交易协议达成,乙方按约支付押金后,双方应于当日 17: 00之前办理黄金移转并完成信息系统交割手续同时计算起息日;租借交易到期时,双方应于租借到期日当日 17:00前通过服务系统完成租借还金申报,并由乙方将应还黄金归还至甲方或按照到期日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最新牌价支付应还黄金的对价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租借交易到期时,若双方达成续借交易,双方可无需办理原交易的还金申报,但续借交易的借金系统手续仍需办理。

第二十五条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于到期日前提前归还所租借的黄金。乙方欲提前归还黄金的,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送经乙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附件四)。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该等申请,并可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且该答复不得晚于申请的提前归还日。甲方在收到申请两个工作日后(不含)或提前归还日过后没有给予书面回复的,视为拒绝该申请;除非甲方同意提前还金,否则,剩余租借期限的利息不能减免。

第二十六条若甲方同意乙方提前归还黄金,双方应于约定的提前归还日 17:00前,通过黄金信息服务系统办理租借还金申报并完成黄金移转。

第二十七条乙方归还黄金时,除非甲方同意,乙方必须以约定品种、约定重量、约定的归还货物属性的黄金归还。乙方归还的黄金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承担由于不符要求造成的归还迟延而给甲方造成的费用和损失。

第二十八条黄金租借的利率采用固定报价的方式,利息按月支付。就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而言,该笔交易下的黄金租借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但确保同时段每笔交易利率一致,并体现在针对该笔交易所达成的《黄金租借确认书》中。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的利息应根据重量(克)、计息基准价格(元/克)、 %(月率)确定,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重量(克)×计息基准价格(元 /克)× %(月率)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于付息日将利息支付至甲方账户。若甲方同意乙方提前归还所租入的黄金,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该笔租借交易的到期日与付息日(若尚未付息)均变更为双方约定的提前归还日,计息期不足30天的按日计息。对于已付息的提前归还的租借交易,已付利息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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