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让行为成为有法律后果的必要因素。
它代表着行为的准则,涉及的实体即个体及其行为。
要件的确定直接影响了行为是否被视为有法律后果的行为。
一般来说,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大致为:
一、自愿性
首先,行为必须是自愿的,即主体要求行为发生,而不是被迫或不能拒绝。
只有这样,行为才拥有因果关系,才可能判断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行为的可控性
行为必须是可控的,也就是说,行为只能是由实质性的行为表现出来,且要有能力掌握这一行为,以便定位法律责任。
三、行为真实性
行为要真实可行,及具有实质内容,且与法律进行有效关联,才能够改变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以便成立法律责任。
四、行为智能性
行为必须具有认识、理性决定能力,即主体能够在法律关系上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智能选择。
如果主体在作出行为时,存在欺诈虚假信息的行为,则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行为,也不能成立法律责任。
五、行为的可查性
行为必须具有可查性,也就是说,该行为有明确的具体的表现形式,这可以从案件资料、证据中认定。
总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在于自愿性、行为的可控性、行为真实性、行为智能性、行为可查性。
如果以上这些要件都具备,行为才可能被视为具有法律责任的行为,才能构成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理论的基础知识详解
一、法律行为理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3)是一种合法行为。
只有在合法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解释:民事行为实际上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民事行为包含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可以指代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而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二)意思表示1、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进行某一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在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原则上应当明示。
特殊情况下可以默示。
如果是默示的表示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解除合同、要约、承诺、免除债务、授予代理权。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对话的意思表示是在当事人了解的时候生效。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如书信往来,电报,是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
一般来说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是在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
解释:(1)《合同法》第26条规定,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则行为作出时承诺生效。
(3)如果意思表示是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如果传达人是为表意人服务的,传达人没有传达或者推迟传达、错误传达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
向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不需要他人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果。
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有免除债务、委托代理的撤销行为、无权代理的追认行为、单方解除行为。
(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课件
意思表示
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依单独(主体)的 意思表示即成立
单向意思表示对人的 须向相对人表示才成立的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
如,解除合同、免除债 务、追认行为
无相对人的 无须向相对人表示也成立的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
如,设立遗嘱、捐助行 为、抛弃所有权
(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二)无意的不一致
– 2、误传:指由于传达人或传递机关的错误而
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
案例5 • 效力:传达人相当于表意人之喉舌,故在归责上,
误传的责任一般由表意人承担。
例题
– 《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 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没有转达,造成他人损失的, 一般可由意思表达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 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准:是否有对价 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 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 律行为。
六、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
标准: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负担关系 双务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一)故意的不一致
– 1、真意保留(又称虚假的意思表示、虚伪的意思表示 、单独虚伪表示等)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
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 构成:
案例1
• 第一,须有意思表示。
– 表意人做出的表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如果表意人表示将不受表 示行为的法律约束,则意思表示不成立,不存在真意保留问题。
(四)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标准:其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 诺成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方 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中,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一节的规定,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伤害的法律责任。
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受害人则是患者或者其合法代表人。
医疗伤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伤害的发生以及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在医疗活动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提供符合医学标准的诊疗服务。
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患者发生伤害,就构成医疗伤害责任。
第二节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
根据该规定,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伤害以及精神伤害等多种形式的伤害。
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手术操作等。
同时,也适合于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例如医生的诊断错误、护士的药物错误使用等。
第三节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当患者主张医疗伤害责任时,需要提供伤害事实和过失或者故意行为的证据。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则需要提供自己履行注意义务的证据,证明其未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在医疗伤害责任纠纷中,患者通常面临着举证难的情况。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举证倒置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当患者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时,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第四节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四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
法律行为是什么
法律行为是什么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体间或个体与国家的行为。
它是在一定的法律规定下进行的,旨在调整和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个体的权益。
法律行为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和实现的方式,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
从法律行为的特征来看,首先是自愿性原则。
法律行为必须是个体自愿进行的,不得强迫或欺骗,否则其效力将受到限制或无效。
其次是约束力原则。
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就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受到法律制约和保护。
再次是法律安排原则。
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影响其效力。
最后是正当性原则。
法律行为必须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不得违背道德伦理。
法律行为的种类多样,包括合同行为、意思表示行为、行为设立法律事实、收养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诉讼行为等。
合同行为是最常见的法律行为之一,它是个体之间通过协商和约定,建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方式。
意思表示行为是指个体通过语言、书面、行为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意图,产生法律效果。
行为设立法律事实是指个体通过实际行动来创造或阐明某一事实,例如将某物放置于某处即构成占有。
收养行为是指将他人的未成年子女纳入自己的家庭,并承担抚养教育等义务。
婚姻行为是指个体通过结婚登记等程序,建立夫妻关系并承担夫妻义务。
遗嘱行为是指个体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自己在死后财产的分配意愿。
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法律行为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法律行为通过个体之间的协商、约定和合作,调整和规范各方的行为,促进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其次,法律行为保护个体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个体通过法律行为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避免不法侵害。
此外,法律行为还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当个体通过法律行为达成共识和解决争议时,能够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法律行为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法律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li第七章 法律行为
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的分类
(一)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法 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二)根据行为的主从关系,可以把法律 行为分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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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行为构成要件的分类
(一)根据行为主体的特性不同,可以把 法律行为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和国家 行为。
(二)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 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三)根据主体的意思表示形式,可以把 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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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分类
(一)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 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三)行为认知。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
意义和后果的认识。编辑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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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的客观要件
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 一切方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外在行动(行为)。指人们通过身体或语言 或意思而表现与外在的举动。
1.身体行为。通过人的的身体的任何部位所作出的 为人所感知的外部举动。
(一)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可以把法 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表示行为, 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做出的具有法律意 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 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 为,如民法上的先占、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 的发现等等。这种基于事实而生效力的行为, 在法学上又被称为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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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
行为是人们在一定目的、欲望、意识、意志 支配下所作出的行为。
法律行为——精选推荐
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定义上的不同意见法律行为的原始语义是合法的表意行为。
在民法学上,“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的。
但是,在原苏联的法学理论体系中,“法律行为”是一个函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
从50年代起,我国法理学界也在广义上使用法律行为概念。
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把法律行为解释为“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动,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
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又如,《法学词典》第三版对法律行为的定义是:“由法律所调整、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是行为人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法律事实。
”但自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以来,争论便发生了。
有些学者主张把法律行为严格限于合法行为。
有些学者为了消除在法律行为概念上的歧义,主张用“涉法行为”,(指与法律有关和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作为广义法律行为的替换词。
还有的学者试图用“法律行为”(狭义)和“法律上的行为”(广义)两个概念来分别表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同民法学界把民法上的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一样。
2、在法律行为特征上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性、法律性、可控性和价值性。
(1)所谓社会性,是说人的行为受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的制约,并且是从社会习得的;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人的法律行为总是直接地或者间接地与社会发生利害关系;人的法律行为是社会互动行为,即引起他人行为的行为。
不管行为者主观意图如何,他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违反义务的行为,必然伴随着他人相应的行为。
正因为法律行为的社会互动性,使其成为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2)所谓法律性,是指:①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行为,它体现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它对于建立和维护统治阶级期待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国家设定的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从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指的是个人或团体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的一种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在法律领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行为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系列行动,它涵盖了从签订合同到立法行为等各个方面。
首先,合同是法律行为的典型例子。
合同是为了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当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并遵守合同条款时,合同就成为一种合法的法律行为。
例如,在买卖方面,双方通过签订购买合同来确立双方的权益,一方支付货款,另一方交付货物,从而完成一次合法的法律交易。
其次,法定代表行为也是一种常见的有效的法律行为。
法定代表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人代表他人进行的一种行为。
例如,未成年人无法直接行使法律行为能力,所以需要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
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行为被视为代表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刑事行为也是法律行为的一部分。
刑事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并触犯刑法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犯罪意图以及犯罪准备等。
刑事行为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和情节,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和制裁。
这种法律行为的存在,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以保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外,立法行为也是法律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制定、修改、废止法律法规的形式来管理社会行为。
立法行为在国家治理中起着核心作用,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保护公民的权益,管理和协调社会关系。
在法律行为中,需满足几个基本要素。
首先是行为主体的能力,即法律行为能力。
只有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或组织才能进行有效的法律行为。
其次,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
任何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无效行为。
最后,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做出法律行为时,必须真实、有意地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愿。
总结起来,法律行为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包括合同、法定代表行为、刑事行为以及立法行为等各个方面。
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的分类—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向纹萱壹、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建立于十九世纪个人主义之上的私法自治原则,排除了当时封建社会关系及各种法律对个人的束缚,主张个人得依其意思形成其私法上之权利义务关系,易言之,于私法领域,只要不违反法律的根本精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赋予个人一个自由活动的空间,使其得依自己的意思去塑造他和其四周的法律关系。
而法律行为就是实践私法自治的工具。
法律行为(Rechtsgeschaeft)的概念是十九世纪德国法学的产物,并被德国民法典首创运用为民法典中最抽象的总则概念之一。
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书中,对于法律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解释:“所谓法律行为,是指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旨在引起法律效果之意思的实现,亦在于法律制度以承认该意思方式而于法律世界中实践行为人欲然的法律判断……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这两个用语,原则上被同义的加以使用,不过,当意思表示在处理上处于主要地位,或当意思表示只是一个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则选取意思表示这个用语。
”1各国民法学大都承继了德国民法典的法律行为概念,将意思表示视为法律行为的一个本质要素、核心要素。
学理上一般将法律行为解释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之法律事实。
2析言之:1.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因法律行为的作成得发生一定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变动。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至少要有一个以上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为目的之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
须注意的是,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概念并非相同:法律行为有由一个意思表示构成者,如撤销权的行使;有需由多数意思表示构成者,如契约系由双方当事人两个意思表示趋于一致而成立,在前者称为要约,在后者称为承诺。
又若干法律行为,除意思表示外,尚须与其它法律事实结合始能成立或生效,例如台湾民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1转载自龙卫球《民法总论》p.4762台湾学者史尚宽:法律行为者,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因意思之表示,而使发生法律上之效力的私法上法律要件(史尚宽《民法总论》p.266、275)郑玉波:法律行为者,乃欲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的法律事实(郑玉波)《民法总论》p.211)王泽鉴:法律行为者,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之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是指以自愿的意愿、遵循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行为,是法律规范的一种体现。
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目的,法律行为可以被分类。
本文将对法律行为的分类进行探讨。
一、根据法律行为的目的1. 事实法律行为事实法律行为是指以事实目的进行的法律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行为人自身的实际目标,与法律并无直接关系。
例如,购物、娱乐等日常生活中的行为。
2.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是指通过意思表示达到特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签订合同、提起诉讼等。
二、根据法律行为的效果1. 使能法律行为使能法律行为是指通过行为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是对法律关系具有直接的影响。
例如,立下遗嘱、订立婚姻登记等。
2. 直接法律行为直接法律行为是指通过行为本身直接达到法律效果的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效果的直接确认或承诺。
例如,签署认罪书、签发开庭传票等。
三、根据法律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1. 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由某一方当事人单独作出的法律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独自承担权利和义务,不需要与其他当事人达成共识。
例如,遗赠、放弃权利等。
2. 多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由两个或多个当事人共同参与、共同形成的法律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结果。
例如,合伙协议、借贷合同等。
四、根据法律行为的存在时间1. 一次性法律行为一次性法律行为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不需要连续发生的法律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一经完成即告终结,不会持续产生法律效果。
例如,购买商品、支付服务费用等。
2. 连续性法律行为连续性法律行为是指持续一段时间、需要连续发生的法律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产生法律效果,直至达到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
例如,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总结:通过以上的分类,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法律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不同的法律行为分类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七章代理
民法典第七章代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代理行为无处不在。
从委托他人帮忙购物,到企业通过代理人进行商业交易,代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和经济的运转。
而《民法典》第七章对代理制度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为代理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保障。
代理,简单来说,就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使得被代理人能够借助他人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同时也为代理人的行为划定了边界和规则。
代理的类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比如说,您因为工作繁忙,无法亲自去购买一件心仪的商品,于是您委托朋友按照您的要求去购买,这就是委托代理。
在委托代理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定代理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相关的民事事务。
在代理行为中,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如果超越了代理权限,其行为就可能构成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那么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代理行为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情况。
比如,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再比如,在代理关系中,存在着一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代理人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滥用代理权。
同时,代理人也有权利要求被代理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和费用。
法理学导论(思考题)
法理学导论思考题引论在某个学术研讨会上,甲、乙、丙三位学者分别就“法理学”一词作了不同的解释:甲说:“法理学就是法哲学,研究法律中的哲学问题,比如法律原则、概念、制度、方法等。
”乙说:“法理学是研究社会现实问题的学问,相当于法社会学。
”丙说:“法理学是研究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等等法律部门如何适用问题的学问。
”你认为上述哪一种或哪些观点有道理?为什么?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1.分析案情:张某在开车上班途中,发现赵某被汽车撞伤,倒在地上。
张某将张某扶进自己的汽车,闯过六个红灯,将赵某送到医院。
后张某由于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交通警察罚款200元。
问题分析:(1)交通警察对张某罚款200元,体现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2)假如你为张某的行为辩护,那么应当站在什么样的法学立场上?2.思考案情:英国某法院曾审理一件颇为棘手的刑事案。
一名叫乔治的年轻人设法进入某皇家空军机场,坐在机场跑道上观看天上的飞机,被警察带走并于几天后被送上法庭。
乔治的辩护律师为其辩到:《官方机密条例规定》:“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
虽然军用机场是个“禁区”,乔治也妨碍了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但是,他不是在“禁区附近”而是在“禁区里”做的事。
条例只规定了“在……附近”,没有规定“在……里”,所以依据这条规定是不能处罚乔治的。
律师还提醒法官注意,英国是个法治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官在对此案进行裁决时甚感为难。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以下问题:(1)认为法的作用有局限性吗?(2)如果法有局限性,那么结合本案,请分别列出哪些情节能够说明这一点?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1、根据本章内容,试总结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2、以下事例与英美国家的判例法制度有何相似之处?二者之间有无不同?该人民法院采取这种做法,对审判工作有何益处、有何不足?2002年8月上旬,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与该院不久前审结的另一起盗窃案相比,无论是被告人采取的犯罪手段、盗窃金额还是悔罪表现,都非常相似,便比照此先例做出基本一致的判决。
国际私法 第7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审法院认为:海南实业与威海化工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 据双方的口头约定及商检、报关及运费均由海南实业承担看双 方形成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出口关系,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威海 化工按双方口头约定履行了代理职责。按照我国外贸代理的有 关规定,只有海南实业向威海化工提供了相关费用,而威海化 工不行使索赔权利,或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第三人提起诉讼 或仲裁,由此给海南实业造成损失的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 国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海南实业的诉讼请 求。海南实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上诉审期间,海南实业 与威海化工协商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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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韩国海南实业公司与山东省威海 市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诉案
2001年6月,韩国海南实业公司与威海化工进 出口公司口头协商,海南实业将其收购的活鲈 鱼苗委托威海化工出口到韩国,但威海化工是 否负有租船及找船的代理义务,双方未明确约 定。2001年6月28日,威海化工与烟台文丰签 订租船合同,约定租船时间、租船方式和付款 方式等事项。海南实业向威海化工汇款40多万 元用于支付代理费和运费等。2001年7月4日, 海南实业将其收购的26万尾活鲈鱼苗装船,并 取得了烟台文丰签发的正本提单三份。但鱼苗 随后大量死亡,承运人因此未按照约定将货物运 抵韩国。海南实业以威海化工为被告向威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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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的法律适用
(二)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外部关系) (1)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调整本人与代理 人内部关系的法律; (2)适用主要合同准据法; (3)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三) 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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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海牙公
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公约》适用于 “一个人即代理人有权代表另一个人亦即本人的 利益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或打算进行交易”(包括代 理人负责以他人名义接收和传送意思表示,或与 相对人进行谈判等场合)所产生的具有国际性的关 系的准据法的确定。只要是这样的代理关系,不 管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 行代理活动,都属于本《公约》的适用范围。
2014年西北师范大学招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大纲-804民法学与刑法学考试大纲考研大纲
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法律行为
3、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三、代理的分类
1、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
2、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3、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4、本代理和再代理
第二节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
2、行为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第四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含义
2、民事权利的分类
3、民事权利的行使
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
《民法学与刑法学》科目大纲
(科目代码:804)
学院名称(盖章):法 学 院
学院负责人(签字):
编 制 时 间:2014年7月12日
第一部分《民法学》科目大纲
(科目代码:804)
一、考核要求
1、考生应当准确掌握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并准确掌握每一规则背后的支撑理论、规则的优缺点、历史演进等。
4、失踪宣告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效果
2、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章法人
第一节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三、法人的历史沿革和本质
四、法人的分类
第二节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设立的含义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民法总论PPT课件
二、法律行为之成立与生效
(1)成立要件 A、当事人、B、标的、C、意思表示 D、特别要件
(2)生效要件 A、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B、法律行为标的须可能、确定、适法、妥当 C、意思表示须真实 D、特殊的生效要件:附条件或附期限;遗嘱
三、法律行为内容的限制
第七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一、民事权利的变动 1、权利的发生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区分的意义: 物权法§108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
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 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2、权利的变更 (1)主体 (2)客体 (3)效力
3、权利的变更 (1)相对消灭 (2)绝对消灭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 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区分标准:是否给予对价。 区分意义: 无偿行为,义务人之义务较轻。
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案
2000年11月1日下午,原告李杏英在被告上海大润发超市购 物。欲将随身皮包存入超市设置的自助寄存柜,投入一元硬 币,硬币退出后取得编号1250719748的密码条一张。李杏 英购物后欲取皮包,发现寄存柜打不开,请工作人员协助打 开,发现箱内无任何物品。李杏英以大润发超市疏于管理为 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赔偿损失。
一致,而成立之法律行为。
3、共同行为 方向平行的两个以上意思表示达成一
致。如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如债权行为、物权行为 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 区分意义: (1)身份行为有意思能力即可,不需
要一定具备行为能力 (2)身份行为原则上不能代理。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第五版)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第五版)第一编法理学导论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一)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二)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一、奴隶社会的法理学思想古希腊法律文明与法理学思想;古罗马法律文明与法理学思想;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理学思想。
二、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西欧中世纪的法理学思想;中国古代的律学与法理学思想。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理学资本主义兴起与法学勃兴;近代资本主义法权世界观的出现;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思潮与流派;当代西方法理学。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思维与存在,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阶级和阶级斗争,阶级分析方法;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二、具体研究方法价值分析的方法;实证分析方法。
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第二节法的本质一、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国家一阶级关系一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链。
第二章法的要素第一节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释义二、法律概念的分类涉人概念、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
三、法律概念的特点和功能第二节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释义法律规则的含义;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一)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二)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三)绝对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四)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五)确认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六)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第三节法律原则一、法律原则释义二、法律原则的分类(一)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二)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三)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三、法律原则的功能对法的制定的作用;对法的实施的作用。
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要点07第七章刑法
第七章刑法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本阶级意志,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制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于刑法的概念,一般有狭义与广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刑法是专指刑法典。
在我国就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刑法规范的总和,它除了刑法典以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二)刑法的任务根据我国《刑法》第二条的规定,刑法的任务有以下四个方面: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我国《刑法》第三、四、五条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
具体讲,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也就是说,只有法律将某一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
凡是法律对某一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
2不溯及既往刑法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行为无溯及力,即对刑法实施前的行为不得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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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概述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A 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B 法律行为的特征:
⑴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包括事件和行为两大类,前者与人的意志无关;后者包括人的意志因素。
⑵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原因的行为可以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①表意行为的行为人具有导致一定法律效果之发生的意图
②非表意行为又称为事实行为,其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产生
法律效果的意图,但行为客观上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的发生。
发现埋藏物,拾得遗失物皆属于事实行为。
③事件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事件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客观现象。
a事件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事实行为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有关;
b事件是一种客观现象;事实行为是民事主体的行为。
⑶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的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在意图以一定的行为表现于外部的过程。
⑷法律行为大部分为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A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⑴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其特点在于不需要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就可发生法律效率的行为,如追认无权代理。
⑵双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为典型。
⑶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人合伙为典型。
B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⑴有偿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使当事人双方承担互为对待给付义务;
⑵无偿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他方当事人不承担对待给付义务。
赠与,借贷。
C 诺成法律行为和时间法律行为
⑴诺成法律行为是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⑵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以外,还须交付实物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D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⑴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⑵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的形式,可按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E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⑴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配合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⑵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F独立的法律行为和和辅助的法律行为
G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H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I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⑴有因行为是指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财产行为,给付原因存在欠缺将影响财产行为的成立和有效。
⑵无因行为是指不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财产行为,给付原因存在欠缺不影响财产行为的成立和有效。
J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遗嘱)
三法律行为的形式
A 口头形式
B 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不须国家机关认可)和特殊书
面形式(须国家机关的认可)。
C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
其内在的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
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他以
做出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D沉默方式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法律行为成立的概述
A 法律行为的成立。
是法律行为具备其构成要件的状态。
B 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法律行为的有效的关系。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A 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行为人已做出意思表示,基
本要求是:
⑴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中必须包含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无这种意思不成立法律行为;
⑵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完整的表达将要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必须内容;
⑶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观的识别。
B 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合同行为,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须具备特别的成立要件。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有效
一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A 法律行为的有效,指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获得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效力。
B《民法通则》55条规定,任何法律行为皆须具备如下一般有效条件:
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
⑵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⑷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
C 法律行为的特别有效要件。
附延缓条件或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遗嘱行为他们在成立且具备有效要件后,并不马上生效,只有在具备特定条件成立后,上述法律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
二无效法律行为
A 无效法律行为,是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B 无效法律行为的分类:
⑴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的行为;
⑵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①因欺诈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欺诈是当事人一方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做出不合乎真意的意思表示。
②因胁迫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
胁迫是指当事人一方用施加肉刑或精神压力的方式使他方当事人陷入恐惧而做出不合其真意的意外表示。
⑶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
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意志的法律行为;
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
⑷其内容缺乏确定性的和可能性的法律行为。
三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A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欠缺合法性,根据法律享有撤销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法律行为之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B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特征
⑴可撤销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以前已经发生针对无撤销权的当事人的效力;
⑵是否使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
⑶撤销权人可行使其撤销权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抛弃撤销权,此时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转化为有效的法律行为;
⑷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效力的消灭依赖于撤销行为;
⑸撤销权一旦行使,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溯及其成立之时,其效力归于消灭。
C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⑴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
⑵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①因欺诈,胁迫而为的法律行为;
②乘人之危而为的法律行为。
D撤销权的形式
⑴撤销权是法律行为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自己的单方面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⑵撤销权的形式有下列情况:
①实现撤销权─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撤销权的实现需借助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判。
②变通实现撤销权─即撤销权人并不追求使法律行为无效,而是谋求变更其有关内容。
③抛弃撤销权─必须以明示的意思抛弃撤销权。
④不积极行使撤销权。
⑶撤销权的消灭,有一下原因:
①因撤销权的实现②因撤销权的抛弃;③除斥期间的经过四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民法通则》61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行为发生如
下法律后果:
A 恢复原状─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恢复到法律行为成立之前的状态。
恢复原状,有人身关系的恢复原状和财产关系的恢复原状两个方面。
B 赔偿损失
C 其他法律效果。
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样式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A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把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和终止设定为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B条件的种类:
⑴延缓条件─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取决于其成就的事实
⑵解除条件
C 对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保护
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法律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促使条件不成就的,法律视为条件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A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为其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B 期限的种类:
⑴延缓期限
⑵解除条件。
三附负担的法律行为
A附负担的法律行为,是其效力受当事人设定的负担影响的法律行为。
B负担的特征:
⑴负担是课加给当事人一方的义务;
⑵负担是一种附加义务;
⑶负担是一种例外的义务;
⑷负担与它联系的权利具有从属性;
⑸负担具有合法性。
C 负担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⑴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为设定的负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法院请求其履行;
⑵如果负担具有解除性质,权利取得人不履行负担的。
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取得人已取得的权利;
⑶如果负担已不能履行或无必要履行,法律行为的效力维持,权利人保有已取得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