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化背景下司法社会工作的基础性问题探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土化背景下企业社会工作的基础性问题探讨
本土化背景下学校社会工作的基础性问题探讨
本土化背景下司法社会工作的基础性问题探讨
马姝*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上海201620)
摘要:司法社会工作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和新兴职业,面临着从理论构建到实际运作的一系列问题。在社会工作本土化的背景之下,司法社会工作得以确立其概念的合法性,司法社会工作的工作领域可以“行为”为中心,确定为行为前的预防和行为后的矫治,司法社会工作具有社会福利与社会控制、社会化管理与行政化管理、自愿性与强制性等特性。在目前的工作中也存在着社会服务体系和科学运作机制还未建立、司法社会工作者的数量与素质难以满足需要,政府的重视与扶持不够等问题。
关键词:本土化司法社会工作基础问题
“司法社会工作”目前在我国是一个被广泛使用但语焉不详的词,常见与社区矫正、矫正社会工作等词替换使用。相应的,司法社会工作的工作领域也不明确,有的将司法社会工作等同于社区矫正,有的将社区矫正与禁毒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一起统称为司法社会工作1。社会工作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这些问题的存在本属正常,但从长远来看,如果要在我国建立一套规范、严谨的社会工作体系,就必须实现定义的明确化和工作范围的清晰化,具体到司法社会工作的问题上,就是必须解决概念含混、理论基础薄弱、工作边界模糊等一系列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1譬如上海自2003年以来便提出司法社会工作是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组成部分的工作思路,文件中多将社区矫正、禁毒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统称为司法社会工作。
一、司法社会工作概念合法性辨析: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用到一些词典中并不存在的词。这些词如果只限于日常交流,就无需对其用法是否规范进行深究。在强调专业性的研究工作中,概念的使用不能如此随意,因此就有了概念是否符合专业规范即是否合“法”的问题。具体到本文中,就是“司法社会工作”这一用法是否符合社会工作的专业规范,“司法”与“社会工作”是否兼容?
提到“司法”,人们立即会想到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的这样一句话,即“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争。”1这一表述集中体现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即司法有别于立法及行政,是“处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当然,从现代各国司法体制及司法机关的职权来看,司法的含义与孟德斯鸠所说的并不一致。现在一般认为,司法的内容受各国传统及时代因素影响,具有历史的可变性,无法以一定的方式加以界定。
在我国,“司法”一词古已有之,司,即执掌,“司法”从汉语字面上直接理解就是专门执掌、操作法律事务的活动。清末变法,中国通过学习西方,引入了西方司法制度,因此,近代意义上的“司法”,始于清末修律,“司法”一词即便不算舶来的话,司法的真正内涵却是沿用西方的理解。目前,我国法律中对何谓“司法”并无明确定义,学界对此也没有一致认识。一般来说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狭义的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诉讼案件
中的执法活动。实践中所称的司法机关,有时指法院,有时是将公检法司都包括在内。由此可见,司法在我国还是一个定义宽泛的词,它并非严格限定为法院和检察院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过程,一切与执法有关的活动都可称为“司法”。
至于社会工作,也有多种定义。例如,社会工作是为有需要的人(包括穷人、身心残疾者、老年人和急需救助的儿童)有组织地提供个人福利服务的工作2。例如,理查蒙在《社会诊断》一书中指出社会工作是借助于一个系统来收集材料并理解个人的有组织的方法,社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5页。
2见《社会学词典》,David Jary&Julia Jary著,周业谦、周光淦译,台湾猫头鹰出版社,第636页。
会工作基本上是一个用特殊方法来实现的改变过程。尽管社会工作的定义有多种,但在社会工作的发展历程这一问题上少有分歧,社会工作是19世纪初在西方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产生的一项专业助人工作,最初表现为私人慈善和福利组织的公益活动,之后日益专业化,现在主要由法定机构提供。随着社会的急速变迁,我国在考虑如何应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各种挑战的同时,在社会领域里引入了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北京、上海、深圳等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则率先在罪犯矫正、青少年和禁毒等工作领域中开始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尝试,由于这些工作离不开司法机关的领导,需要司法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的相互配合,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诞生了司法社会工作这一提法。
按照司法的定义,司法是指一系列由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参与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在工作性质上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性以及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这便与社会工作的基本价值理念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如司法活动的强制性与社会工作中强调案主自决与自愿之间的“冲突”,如司法活动所代表的行政意志与社会工作双方的平等性之间的冲突,等等。在20世纪40年代中期的美国,当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进入到刑事司法体系中时,就遭遇了类似的问题,即“除了面对改变的惯性,还有在矫正机构里的社会服务提供常是非自愿性质的,以及与社会工作其他的价值之间的矛盾,例如案主的自决权利,为案主提供倡护或支持矫正机构,以及在一个权威的情境里提供服务给没有动机的案主”1。因此,“司法”与“社会工作”两个词是否适合组合在一起便成为问题。另外,追溯西方社会工作的发展史,可以发现司法社会工作这一提法也极为少见。在社会工作介入罪犯矫正并已形成一套成熟工作体系的国家,也多是按照工作领域将这一过程称为矫正社会工作。因此,如果以西方社会工作的经验为标准的话,“司法”与“社会工作”组合在一起的用法也与专业规范有悖。
但是,根据昆耶塔的说法,各国社会工作发展进程会随着其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和人们在一定时期内所面临的问题的不同而有所不同。2阮增媛琪教授也说,“每一个社会的社会工作都有其独特的被建构过程,而每一个社会也会因其所处的环境、时空及群体意愿而去建构它的社会工作本质。在某一个社会及社会工作时空所认定的社会工作本质亦绝不可被套用于
1《矫正社会工作》,Albert R. Roberts等著,郑瑞隆等译,台北心理出版社,第22页。
2【菲】罗密欧∙C∙昆耶塔:《契合文化敏感性方向的社会工作课程》,载王思斌主编《社会工作专业化及本土化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6-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