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制度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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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制度之探究
席小华
2013-1-8 9:17:00 来源:《青少年犯罪问题》(沪)2009年4期【英文标题】On Social Work Involving in th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作者简介】席小华,华东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北京100048
【内容提要】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离不开专业社会力量的参与和介入,而社会工作专业尤其是司法社会工作的快速发展为其介入少年司法制度提供了可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少年司法过程的必要性尚未形成清晰的认识。对此问题的讨论,必须从宏观上关注三个问题:一、少年司法的指导理念;二、少年司法的法律依据;三、少年司法制度构建的社会条件。然后再观察社会工作的专业属性是否与之契合并是否能够服务于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同时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的具体领域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司法社会工作/司法社会工作者/司法理念
在发达国家少年司法制度构建的过程中,社会工作专业的介入深入而全面,然而在我国,社会工作进入少年司法领域仅限于几个发达城市的尝试与探索,尚未形成成熟经验。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制度的衔接,既不是二者的偶然相遇,也不是少部分人的先知先觉,而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一、司法社会工作及司法社会工作者的概念
探讨司法社会工作及司法社会工作者的概念,首先需要了解社会工作的基本概念,目前被中国社会工作专业学者普遍接受的说法是:“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1]即: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价值指引,以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等学科知识为科学基础,以个案、小组、社区等一系列专业方法为介入手段的科学的助人活动。其工作领域涉及多种有服务需要人群,其中因犯罪人及违法犯罪嫌疑人是特殊的弱势群体,具有相应的服务需要而进入刑事司法领域。
司法社会工作,顾名思义就是进入刑事司法领域,以利他主义为指引,以科学知识和方法为基础的专业的助人活动。司法社会工作应贯穿于刑事司法活动的始终并服务于犯罪预防、犯罪侦查、犯罪检察、犯罪审判、犯罪矫正、帮教安置等各个刑事司法环节,具体工作内容如配合公安机关的犯罪侦查和缓处考察工作、配合检察机关的刑事和解及暂缓起诉考察工作、配合审判机关的社会调查及暂缓判决考察工作、配合司法行政部门的帮教安置及犯罪矫正工作等等。
综合以上论述,司法社会工作者应是具有法律和社会工作双重知识和背景,从事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员。其身份应隶属于司法机构,还是应隶属于独立的NGO组织,目前我国各地根据地区资源特征做法不尽一致,尚需要进一步尝试和探索。
二、司法社工介入少年司法制度的必要性
探讨社会工作介入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必要性,首先需要了解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指导理念、法律框架及所需的社会条件,然后再观察司法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及专业特色是否与之契合并能否服务于中国少年司法制度。也就是说,
对此问题的思考,必须要回答以下几个问题:首先,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与完善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其与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定位是否一致?其次,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法律框架是什么?其是否具备社会工作专业介入的空间?最后,中国少年司法改革应具备的社会条件是什么?社会工作专业凭借什么专业优势可以成为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以上几个问题的回答,可以从宏观上回答司法社会工作介入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必要性。
(一)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与司法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契合是社会工作进入少年司法体系的先决条件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司法理念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在司法体制、司法组织、司法程序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员,形成“行动中的法”即司法实践的重要因素。
[2]少年司法的理念也就是指导少年司法制度设计和运作的信念体系,根据这个体系,来指导少年司法的具体实践。
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既随着对儿童权益的关注和保护突破国界与其他国家具有一致性,同时也因独特的文化传统具有自己的特殊性。概括起来,包括几下几点:首先是国家监护权理论,其次是教育刑理念,再次是少年宜教不宜罚思想,最后是恤幼思想。[3]
以上少年司法的理念与社会工作专业指导理念具有很强的一致性,为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少年司法制度提供了可能。众所周知,社会工作是以价值为本的专业,价值是社会工作的灵魂,它界定了社会工作的目标和意义,界定了社会工作的技
巧和方法,它贯穿社会工作实践的始终。发源于西方的社会工作以人道主义和社会福利观念作为其价值基础。人道主义起源于欧洲15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它强调以人为本,社会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人的物质和情感需要,如果人的需要被满足,那么人就会获得善良、成熟、正义或生产的状态,通过它们,人和其社会的大部分问题都将被解决,人和社会最终会达到完美的境界。人道主义思想弘扬了科学和理性的光辉,强调了对人的关注和尊重,并承认人与生俱来的在社会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一切权利。[1](P39-46)在人道主义理念引领下,平等、尊重、接纳、自决等社会工作专业操作层面的价值观应运而生。社会福利观念是社会工作价值的灵魂,社会福利观体现了对人的关怀,提出人是有需要的个体,这种需要首先来源于与物质和身体的需求,社会应为这些需求的满足提供必要的条件。其次是来源于发展及社会功能增强方面的需求,社会也应为此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社会福利观念的提出同样在强调对人的尊重及社会对公民应尽的责任,而不是将案主遇到的问题归咎于案主本身。在人道主义和福利观念的引领下,社会工作者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推进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正是由于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理念与现代少年司法制度构建的指导理念的不谋而合,才为二者的合作奠定了最重要的思想基础。
(二)社会工作专业介入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是少年立法的内在要求
毋庸置疑,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必然要在相应的法律框架下进行。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构建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国际法规定;二是国内法律规定。我们在探讨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少年司法制度过程中,对以上法律规定的考察是非常必要的。
联合国关于少年司法制度的指导性文件最重要的有三个,分别是《儿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