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虞犯少年矫正教育制度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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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虞犯少年矫正教育制度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启示
一、虞犯少年概念的立法精神
日本的少年概念,是来自其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
宪法性法律文件《公职选举法》,以及《少年法》、《未成年人饮酒禁止法》和《未成年人吸烟禁止法》等立法规定,都明确少年这一特殊主体是指年龄不满20岁的人,计算方法按周岁确认。
其中,日本《少年法》还规定了犯罪少年和触法少年两类主体需要进行司法保护的制度。
前者是指14岁至20岁的犯罪少年;后者是指14岁以下触犯刑罚法令的少年,两者都属于需要司法保护事件的范畴,即通过特定的司法程序进行调查与审判,并规定了审判程序中的抗告程序。
[1]
虞犯少年概念在日本《少年法》当中的确立依据,是指根据该少年的性格或环境,可以预测其将来有犯罪或触犯刑罚法令的危险性,年龄适用范围较为宽泛,专指20岁以下的少年。
在这一年龄段中的少年,如果具备了相应的构成要件,即表明其将来有犯罪或触犯刑罚法令的可能性,便被称之为虞犯少年。
所谓虞的含义,不是指一般的、抽象的犯罪概念,而是具有或然性的、具体的含义,有具体行为标准可资参考才能符合虞犯的概念。
[1](p2246)虞字之文义解释,在我国最早的辞书《尔雅·释言》中即有:虞,度也。
即预料、忖度之含义;另还有忧虑、忧患之义。
《左传·昭公四年》:君若苟无四方之虞?可以理解为担心之义。
日本《广辞苑》、《汉和辞典》对虞字解释为担心、忧虑之义,此仍符合中国古代汉字文义之本义。
根据日本《少年法》规定,犯罪少年、触法少年和虞犯少年,都应作为交付司法审判的少年对待,都需要进入少年司法审判程序,并进行司法保护。
显然,犯罪少年和触法少年作为已经发生了犯罪或违法行为而进入司法审判程序是很容易理解的,即按照法律规定必须交付审判;而虞犯少年也需要交付审判这一问题,则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日本《少年法》第3条第1项第3款对虞犯少年的行为类型进行了概括,以列举和归纳的方式阐述了其涵义:(1)具有不服从监护人正当保护的习性;(2)无正当理由而对家庭没有亲近感;(3)与有犯罪倾向的人或不道德的人交往,出入不健康场所;(4)具有损害自己或他人道德修养的习性。
少年若发生上述所列事由之一或全部,根据其自身的性格及生活环境所致,则可以预测其将来有发生犯罪或触犯刑罚法令的危险性之虞。
换言之,日本《少年法》设置的虞犯少年条款,不是由于该少年发生了违法犯罪之类的行为,而是从立法的价值目标着眼,本着期望少年健康成长的精神,认为其有必要进行性格矫正、以及调整生活环境,将其作为保护处分的对象加以对待,这是从司法程序上进行的特殊保护规制。
[2]尽管那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和犯罪行为,严格说来可能是违背道德、缺乏素养的行为表现,但其将来有违法和犯罪的可能性。
2003年初,日本政府成立了以首相为部长的青少年育成推进本部机构,发布了《青少年育成施策大纲》,其中特别强调了对于未满14周岁的触法少年以及虞犯少年,必须进行早期矫正教育。
这一作法与日本《少年法》关于虞犯少年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以早期矫正教育为目标,及早发现有违法犯罪可能性的少年并展开少年司法保护程序。
二、虞犯少年表现形式分析
日本《少年法》对虞犯少年从法律涵义方面进行了具体列举,同时,对虞犯少年的表现形式也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