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虞犯少年矫正教育制度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启示
日本少年检察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少年检察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刘仁海;周舟【摘要】针对少年犯罪案件,日本少年法规定了由家庭法院主导的少年保护司法程序以及由检察官和普通法院共同主导的普通刑事司法程序.在案件移送制度方面,日本家庭法院相较于检察官具有受理案件的优先权.家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处刑事处分的,须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按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处理.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检察官方可根据家庭法院的决定参与少年案件的审判.日本少年检察制度可以为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诸多有益借鉴.【期刊名称】《青少年犯罪问题》【年(卷),期】2016(000)003【总页数】7页(P76-82)【关键词】日本;少年司法;检察制度;家庭法院;保护处分【作者】刘仁海;周舟【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针对少年犯罪案件,日本少年法规定了由家庭法院主导的少年保护司法程序以及由检察官和普通法院共同主导的普通刑事司法程序。
该种少年司法运作双轨制模式的具体操作程序是:在经过搜查、调查等程序后,司法警察、检察官应将具有犯罪嫌疑的少年刑事案件全部移送家庭法院,由家庭法院对案件实施进一步的法律调查和社会调查。
在此基础上,家庭法院可以作出开庭审理的决定。
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家庭法院可以作出不处分、保护处分以及移送检察官等最终处理决定。
对于移送检察官的案件,则由原先的少年保护司法程序转入普通刑事司法程序。
亦即由检察官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普通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进而由普通法院作出判处刑罚等决定。
如果根据事实审理结果,普通法院认为对于少年被告人应当适用保护处分的,仍然必须决定将案件移送家庭法院。
(一)“检察官先议主义”的取消根据日本旧《少年法》(1922年公布)第62条的规定,对于少年犯罪案件,由检察官具体裁量是否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只有在检察官认为没有必要判处刑罚而应判处保安处分的情况下,才可将案件移送少年审判所。
日本教育惩戒制度探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教育惩戒制度探究及对我国的启示日本的教育惩戒制度相对于其他国家也存在一些特殊的地方。
基本上,日本的教育惩戒制度分为三种。
首先,是指对于学生在学校内,违反了学校规定或是纪律的行为,在教育者和家长的共同沟通下,惩戒措施可以进行相关的指导,例如口头警告、书面文章和纪律调查等。
一旦出现学生打斗、敲诈、抢劫等阴暗问题发生,学校就会发出一个特别的报告表统计在校行为不良的学生情况,然后进行各种形式的特殊惩戒。
第二种是指在学校之外发生了学生行为违法的事情,例如偷窃、携带药物、参与恋童癖以及杀人等,在日本的法律上可以依照不同情况判刑处理。
在学校方面固然要对学生的个人行为进行追究和矫正,但同时也会和学生的监护人和警方保持密切关系,以共同达成最佳的处理办法。
第三种是指,在学校内部教育惩戒已被证明效果不明显的极端行为,例如在学校内进行枪击事件和轰炸事件等。
这些行为都会被视为犯罪行为,针对其中惩戒被证明不会产生任何效果的行为,学校还会尽快寻求公安机关的协助,以维护整个学校的正常秩序。
日本的教育惩戒制度在运用上注重保持对学生尊重的态度,而在惩戒措施上有力度的缩减,注重引导和教育,这对我们我国也有着很大的启示。
首先,我国的教育惩戒制度需要更为具体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对违禁行为的严格明确的制度条目,这可以帮助学校更加规范化的进行惩戒行为。
此外,我国现在的惩戒方式不够科学,更应该引入一些新的、有效的、则能够更好地达到教育惩戒的效果的眼部验光广告,如调查问卷、心理辅导、家访等。
其次,尽管说我国的一些学校已经加强了对学生惩戒行为的管理,但是一些学校的惩戒方式却存在失误的现象。
例如,对于学生们的罚款、细节整理、体罚,这些方式对于被惩戒的学生是不公平的。
针对这些问题,学校应该建立起严谨的惩戒制度,避免对学生进行不公平的行为,进而影响学校的学风和教育形象。
最后,我想说的是,教育惩戒制度不是应该压制学生的,而是能够帮助学生的成长。
正如日本在惩戒的时候,不仅仅是单纯的惩罚,更是要结合教育原理,为学生们提供更新、更加科学的教育方式。
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反思
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反思【摘要】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当前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现行制度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们需要加强相关的预防和教育工作,并在司法程序中更加注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
应建立健全的未成年犯罪司法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救助工作。
最终的目标是加强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视,促进其持续发展,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推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反思、现状、重要性、完善、必要性、预防、教育、保护、建立、健全、司法制度、救助、加强、重视、持续发展1. 引言1.1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状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状可以说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我国少年犯罪率逐年增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犯罪年龄呈现年轻化趋势,这给社会治安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现行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在法律法规、机构设置、教育预防等方面还存在不足,未能很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无法有效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一些监管机构和法律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足,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不到位。
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
1.2 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是社会的脆弱群体,需要特别关注和保护。
少年犯罪的存在,不仅影响着个体的成长和健康发展,也对整个社会秩序和稳定构成威胁。
建立健全的少年司法制度,对于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能够有效地防范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对于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说,注重教育和帮助,而不是简单的惩罚,才能真正改变其行为,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日本少年矫正教育对我国专门教育的启示
日本少年矫正教育对我国专门教育的启示作者:黎禹珲来源:《荆楚学刊》2021年第03期摘要:日本少年院矫正教育经历了感化院、矫正院和少年院三个时期。
少年院是提供少年矫正教育的机构,具有学校的性质。
少年院的收容对象为虞犯少年、触法少年和犯罪少年,对应不同级别的少年院,同时根据非行少年的恶意程度采取分级处遇的对策。
少年院注重分级分类管理、在院者的权利保护,具有丰富详实的教育形式和内容,保持着较为开放的教育环境,以及对矫正教育视察监督的明确规定。
专门学校是我国对不良少年进行矫正教育的专门机构,日本少年院对于构建我国全新的专门教育制度具有重大参考借鉴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少年院;少年院法;矫正教育;专门教育;專门学校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768(2021)03-0069-10一、引言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专门学校是我国进行少年矫正教育的专门机构,也是专门教育实施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收容教养制度剔除,修改为“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强调了矫正教育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重要性,而具体制度仍需待国务院出台制定。
简言之,我国专门矫正教育虽然有相关明文规定,但大体仍处于制度建构的设想阶段。
可以看出,我国已将少年矫正列入未来的立法规划之中,开始着手于完善罪错少年的保护处分以及少年司法体系的建构。
少年非行在日本愈演愈烈,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与法律问题,关于日本少年矫正教育的制度体系引起了中国大陆和台湾两岸学者的研究和关注。
台湾中正大学的陈慈幸教授指出,“日本少年矫正制度实际上虽有本土法制之传承,但事实上承袭英美法制,并且历经多次法律修正才形成的当今体系” [1]。
程捷副教授指出,现今日本矫正体系的主要特色有三:一是根据不同主客观因素实行分类矫治;二是重视培养青少年复归社会能力的集体生活教育指导;三是引入被害人同理教育方法[2]。
日本教育惩戒制度探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教育惩戒制度探究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本文探讨了日本教育惩戒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首先介绍了日本教育惩戒制度的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然后详细分析了日本教育惩戒制度的概述、实施情况以及对学生和教师的影响。
接着对我国教育惩戒制度的现状进行了讨论,并总结了日本教育惩戒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最后提出了一些建议,展望未来发展。
通过研究日本教育惩戒制度,可以为我国教育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提升学生学习积极性和教学质量,实现教育惩戒的有效管理和引导。
【关键词】日本教育惩戒制度、我国教育、启示、探究、影响、现状、建议、展望未来、总结、研究目的、研究意义、日本、惩戒、教育制度1. 引言1.1 背景介绍日本教育惩戒制度是日本教育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管理方式,旨在规范学生的行为,培养良好的学习态度和行为习惯。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日本教育惩戒制度经历了不断的改革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系统化的惩戒管理模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观念的更新,教育惩戒制度不断受到关注和探讨。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教育惩戒制度的存在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它有助于维护课堂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它能够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培养他们自律和责任感。
深入研究日本教育惩戒制度,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日本教育体系的运作机制,还能够为我国教育惩戒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日本教育惩戒制度进行深入探究,了解其具体内容、实施情况以及对学生和教师的影响,从而为我国教育惩戒制度的完善和优化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比较研究日本和我国的教育惩戒制度现状和效果,分析其中的差异和共同点,探讨如何更好地保障学生的权益,提升教育质量。
希望通过本研究,可以深入了解日本教育惩戒制度的优劣之处,为我国未来教育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1.3 研究意义教育惩戒制度是教育管理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对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学习态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惩戒制度,是当前我国教育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台湾地区少年虞犯处分措施对内地不良行为少年处遇的启示
刑, 虞犯不是罪犯 , 以违 反了罪行法 定 的原则。 所 对 于违反 比例 原则 一说 主要 理 由为 : 常逃学 逃家 经 的虞犯, 其他处分措施如保护 管束 、 安置辅导等足 以进行 矫 正更新 , 现有 目的和手段 之 间不 至合理 。 司法有“ 兜底 ” 的功 能 , 是否单凭保 护管束和 安置辅导足以对虞犯进行矫正更新呢?李茂生认 为,少事法” “ 将虞犯作为这个“ 之一 , 底” 一旦少年 越 轨突 破 , 府 “ 必须 透 过 更 具有 强 制 力 的 司法 政 即 迫使 少 年 回归到 底 线 圈 内 。 台 湾地 区少 年 司 法程 ”
法 理念 和制 度 。 虞 犯 的设 立 出发 点 在 于 预 防少年 ②
一
、
关于少年虞犯处分措施的争议
犯罪思想下 , 司法力量对“ 危险” 少年 的提前介 入。
20 年修正 的 台湾 地 区《 年事件 处理法 》 05 少
( 称 “ 事 法 ” 规定 该 法 调 整 的 对 象仍 为 两 类 : 下 少 ) 触犯刑 法 的少 年 和有犯 罪 倾 向及 可能 的 少 年 (日
得 已的手段 使 用 ;9 1规 定 将 少 年 投 入 监 禁 机 关 1.
个单纯 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 、 列举 。但是虞犯确定 的困难 性并 不 能否 定 虞犯 受 到少 事 法 调 整 的必 要
性, 如果将虞犯从少年司法程序 中转换到行政福利
程序中 , 一方面 , 台湾地 区还没有一个强大的福利
21 第 期 0 年 4 1
( 总第 8 ) 4期
查 圉 堂圭
青 少 年 研 究
No 4, 0 1 . 2 1
G nrlN .4 e ea。 o 8
日本社会矫正行刑制度及其启示
中, 探索 最小 限度 侵 害原 理 及 谦 抑 主 义 的具 体 形
式 , 为此 , 非 犯罪 化 、 非刑罚化 、 矫 正 的非 设 施 化 、
社会 矫 正行 刑 旨在 克 服 设施 内 行 刑 的封 闭化 , 主 张 在 正 常 的 社 会 生 活 中 实 现 对 罪 犯 的 矫 治 与 再 社 会 化 。二 战后 , 世界 各 国人权 保 障运 动蓬 勃 发 展 , 社 会 矫 正 行 刑 理 念 逐 步 转 化 为 行 刑 实 践 。 发 展 至 今 , 社 会 矫 正 行 刑 已 与 设 施 内 行 刑 一 并 成 为 各 国
不 断扩 大缓 刑 、 假 释 的适用 , 刑 罚 执 行 向非 机 构 化
发展 , 社 会矫 正行 刑制 度得 到长 足发展 , 罪 犯 的重
新 犯 罪 率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本 文 拟 对 日本 社 会 矫 正 行 刑制 度进 行 介 绍 , 一 方 面 是 基 于 日本 相 关 制 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有先进 性 ; 另一 方 面 , 是 因 为 日本 社 会 矫 正 行 刑 制 度 的发展 是 在 政府 主导 下 进 行 的 , 这 与 英 美 国
接受 保护 观察 处 遇进 行 规 定 。第 四 , 1 9 5 0年 颁 布 的《 保 护 司 法 》, 确 立 了社 会 矫 正行 刑 的双执 行 主 体结 构 , 即 民 间 性 的 保 护 司 与 国 家 公 务 员 身 份 的 保护 观察 官共 同从 事保 护观 察事 务 。在强 调 国家 机构 对保 护 观察 工 作 领 导 的 同 时 , 重视 民 问保 护 司 的作用 , “ 允 许 被 处 以保 护 观 察 的对 象 指 名 自 己所 需要 的保 护 司 , 建 立 以被 保 护 观察 者 和 保 护 司之 间 的轴 心联 系 , 在 社 区 内人 为 地形 成 援 助 对
保护还是纵容?日本加重少年犯量刑对我国的启示
保护还是纵容?日本加重少年犯量刑对我国的启示每天原创,对得起天地良心的日志,尽在次元平行时代。
2015年10月29日星期四,农历九月十七次元平行时代第174期少年犯少年犯是令人感到沉重的话题,即将展开的人生陷入无底深渊。
我国偶尔会曝出恶性少年犯刑事案件,然而,法律对于青少年的保护,往往让这些未成年罪犯逃过较重的刑责。
由此,中国社会引发“保护过度”的说法。
既然未成年人可以减刑,可以减轻责任,那么杀人抢劫的刑责又需要谁来负呢?今天我们以日本的例子来聊聊这个话题。
日本的青少年保护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1年通过实行的,在青少年保护方面参考了美国,日本,欧洲等先进经验,应当说是一部比较成熟,也比较完备的法律。
世界上对青少年保护力度最大的发达国家是日本,然而,日本青保法从1948年通过以来,一直饱受质疑。
一方面,日本的青保机制无法杜绝家暴,离婚等问题对孩子造成的创伤。
另一方面,日本《少年法》对少年犯减刑,宽大教育的做法,饱受社会的质疑。
上个世纪80,90年代,日本社会接连发生恶性青少年杀人案,虽然都是孤案,数量也不大,但是对于青少年杀人的减刑,特别是监禁10年左右就会被释放,遭到日本社会舆论的疯狂攻击。
日本著名的“愤青”杂志,《文艺春秋》就经年累月地攻击日本的《少年法》是非不分。
日本法律规定20岁为成年人,而且15-19岁的杀人犯大多在杀人之后没有丝毫的反悔之意,甚至不少认为自己未成年,不会被重罚,主观恶性极强。
青少年加刑案通过世界各国对青少年总是不断保护的,但是,各国逐渐发现“保护”和“纵容”的界限变得模糊。
防止未成年人被侵害和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是不同的概念,青保法的初衷是为了保护青少年,但是,当面对恶性刑事案件时,这个法律以“罪犯的未来”为理由,实际上构成了对犯罪的纵容。
从法理上而言,仅仅以年龄来轻判少年犯并没有什么事实依据,为什么21岁的人杀人要获得死刑,而19岁就没有?难道21岁的人就比19岁的人心智更成熟吗?这种偏袒明显造成了社会的不公正。
日本教育惩戒制度探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教育惩戒制度探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教育惩戒制度在各国中是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其根据学生的违纪情况,采取相应
的措施进行惩罚。
在日本,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采取的是管理和辅导并重的策略,追求
令学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的效果。
与此同时,日本的教育惩戒制度也有一些缺点,例
如可能过于严格,对学生的精神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等。
对于我国的教育惩戒制度,学校和教育部门应该借鉴日本的制度,尤其是在以下方面:
1. 管理和辅导并重:在学生违纪行为出现时,学校应该通过管理措施进行处理,并
进行必要的辅导,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
2. 制度化:学校应该建立完善的教育惩戒制度,并在教育引导中加以强调。
例如,
在学校内建立相应的惩罚等级制度,并在学生入学时加以提示,以明确管理和惩戒的具体
内容。
3. 必要的证据:收集必要的证据,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核实,确保对学生
的惩戒制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成为历史,让社会公众理解并接受这种制度。
总之,教育惩戒制度是教育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完善与否关系到学生自律意识
的形成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感与信任感。
日本的教育惩戒制度在多方面有独到之处,值得我
们在实践中进行借鉴和完善。
日本教育惩戒制度探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教育惩戒制度探究及对我国的启示在日本,教育惩戒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和文化背景,日本的教育惩戒制度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其对我国的教育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启示价值。
本文将从日本教育惩戒制度的历史、现状、问题及对我国的启示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日本教育惩戒制度的历史日本的教育惩戒制度起源于古代,当时的教育惩戒主要以体罚为主,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体罚,以达到教育目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迁,教育惩戒制度逐渐开始受到批评和挑战,人们对体罚教育的态度也发生了改变。
1974年,日本政府发表了《对待儿童的长期指导计划》,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教育。
2013年,日本《学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了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教育的条款,这标志着日本教育惩戒制度迈向了新的阶段。
日本的教育惩戒制度目前主要体现在学校纪律管理方面。
学校纪律管理是日本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会根据学生的行为对其进行惩戒。
惩戒方式包括口头批评、书面批评、辅导、责任簿等。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学校的惩戒制度十分注重程序公正和程序规范,学生被惩戒前会有听证的机会,学生的家长也会参与到惩戒决定的过程中。
日本的教育惩戒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学校的惩戒方式过于严厉,甚至涉及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这与对学生的教育宗旨相违背。
一些学校也存在着滥用惩戒权力的现象,即使学生的行为并不严重,也会被采取过分的惩戒措施。
惩戒决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存在争议,一些学生家长对学校的惩戒决定表示不满,甚至提起诉讼。
这些问题都影响了日本教育惩戒制度的良性发展。
日本的教育惩戒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从日本的经验可以看出,教育惩戒制度需要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的变革和价值观念的更新,教育惩戒制度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教育惩戒制度需要合理规范,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利益,确保惩戒决策的公正和透明。
教育惩戒制度需要强调教育性和改造性,而非单纯的惩戒和制裁。
教育惩戒制度需要加强参与和监督机制,学生、家长、教师及社会公众应该对教育惩戒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理运行。
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反思
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反思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是指为未成年犯罪人制定的专门的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然而,鉴于我国不少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我们需要对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进行反思和改进,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首先,我国目前的少年司法制度注重的是以惩罚为主的方式,而缺乏重视预防和教育的工作。
对于犯罪行为,目前往往过分侧重对犯罪人的惩罚,而忽视了对他们的再教育和社会融入的帮助。
我们需要更加重视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预防工作,通过帮助他们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发生。
其次,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中的机构设置和工作机制存在不足。
目前,我国的少年司法机构并不是专门成立的机构,而是由成人司法机构派遣人员进行管理,从而出现了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缺乏专门的人员和设施,难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另一方面,这样的设置导致了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相对滞后和不完善。
我们需要专门设立少年司法机构,建立专门的队伍和设施,以更好地适应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需要,并提供更为专业和周到的服务。
此外,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中的法律规定和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统一。
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和教育措施的规定还存在差异。
这导致了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因为居住地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处罚,缺乏公平性和统一性。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标准和教育措施,确保其公正性和合理性。
另外,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中的监管和救助机制还需要加强。
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人的监管工作和帮救工作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一方面,监管手段过于单一,主要依靠监禁等方式,缺乏更为灵活的措施。
另一方面,救助机构的建设还比较薄弱,无法提供足够的帮助和资源。
我们需要加强未成年人犯罪人的监管工作,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救助和帮助机会,尽可能地帮助他们摆脱犯罪的困境。
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循环发展模式”的中国反思
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循环发展模式”的中国反思
李立丰
【期刊名称】《青少年犯罪问题》
【年(卷),期】2016(0)5
【摘要】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因为流变有序、体系完整,往往被我国学者视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应然模版.但相对于跳脱具体国情、文化传统与法律规定等必要前提的简单制度移植,深入反思日本青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内部规律,不仅能够避免“南橘北枳”的风险,更能从少年司法制度“循环发展模式”这一普适分析模型出发,通过考察其在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建构方面的历史经验,更好地反思我国目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现状,更理性地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进程中寻找到更为精准的定位与发展方向.
【总页数】12页(P30-41)
【作者】李立丰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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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青少年法制教育比较
课程设置不合理:中日两国的法制教育课程设置都存在不合理的 问题,一些地区的青少年无法接受到全面的法制教育。
添加项标题
教育方式单一:中日两国的法制教育方式都存在单一的问题,一 些地区的青少年无法接受到多样化的法制教育。
教育师资力量问题
教师数量不足:中日两国都存在教师数量不足的问题,尤其是法制教育方面的教师
强调学生参与和实践,提高 法制意识
建立完善的法制教育体系, 包括学校、家庭和社会
注重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 结合
加强法制教育与现实生活的 联系,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中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创新实践
创新教育方式:采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生动有趣的方式,提高青少年 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加强法治教育:将法治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体系,加强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和 法律意识。
适应和调整
教育内容更新: 法制教育需要 不断更新教育 内容,以适应 社会发展的需
求
教育方式创新: 法制教育需要 不断创新教育 方式,以提高
教育效果
教育公平问题: 法制教育需要 解决教育公平 问题,确保所 有青少年都能 接受到良好的
法制教育
P中A日R青T少4年法制教育的经验和
启示
日本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成功经验
加强国际交流,借 鉴其他国家的法制 教育经验和做法
加强家庭教育,家 长要树立正确的法 制观念,以身作则, 为青少年树立榜样
P中A日R青T少5年法制教育的合作与
交流
教育合作项目和计划
合作内容:包括法律知识普 及、法律实践体验、法律文 化交流等
合作项目:中日青少年法制 教育交流项目
合作方式:通过线上、线下 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讲座、
添加标题
教育效果改进建议:加强法律实践操作,提高法律实践能力;加强法律知识传授, 提高法律意识。
日本少年矫治体系的历史嬗变及对我国的启示_程捷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青少年研究·2014年第2期日本少年矫治体系的历史嬗变及对我国的启示程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北京100089)【摘要】日本少年矫治体系历史沿革经历了从刑罚主义、惩治主义到国家亲权、少年最佳发展利益的思路转变。
当今日本根据不同主客观因素实行分类矫治,注重培育少年复归社会能力的集体生活教育指导,并且引入了被害人同理教育课程以体现最新刑事政策发展方向,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矫治效果,而且很大程度上缓冲了对少年犯罪严刑化的舆论压力。
未来我国应该通过少年最佳发展利益理念去修正“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矫治方针,在少年矫治方略上实现从分类管理到分类矫治的过渡,探索中国式被害人同理教育的内容与方式。
【关键词】日本少年矫治少年院少年最佳利益被害人同理教育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并且在第266条强调“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司法基本原则,这是我国在建立健全独立少年司法制度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然而,我国少年司法程序的独立化与人道化目前还缺乏刑法实体矫治制度与手段的呼应,除了减轻少年犯的刑罚,最大限度放宽缓刑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实无其他处分措施替用。
目前围绕少年矫正对策的探讨,也都是从加强在押未成年人的管理出发,以解决未成年人自杀、自残、脱逃与打架斗殴等监管难题。
整体上而言,我国少年矫治体系并没有真正地从“以刑为教”的理念上彻底转型。
缺乏保护性或福利性的少年矫治体系的跟进,单靠设置独立的少年刑事诉讼程序很难实现全面的少年法律保护。
日本少年矫治体系的探寻追索之路同样也经历了从传统刑罚思维到福利性保护思维的艰难转折,本文拟考察其历史发展、矫治措施与实务运作,为我国少年矫治制度未来改进提供借鉴。
一、日本少年矫治体系的发展历程日本少年矫治体系历史沿革可以分为五个时期,即黎明期、私立感化院时期、感化法时期、旧少年法时期与新少年法时期,以下分别阐述与评论各个时期的历史缘由与主要内容。
从中日少年案件处理流程与矫正之比较看少年司法模式(一)
从中日少年案件处理流程与矫正之比较看少年司法模式(一)关键词:少年案件;处理流程与矫正;少年司法模式;比较内容提要:日本存在三类对非行少年的相应法律制度:刑事司法制度、少年保护与儿童福利行政制度,少年法院在制度的连接与案件分流中起主导作用;中国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与严重违法案件的对应制度可两分为刑事司法系统之内与刑事司法系统之外。
案件的处理与分流成流线型。
最终进入刑事司法系统中的案件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案件。
通过对于中日两国实然少年案件处理流程与矫正的比较得出结论:制定和实施具有司法法性质的少年法是实现少年司法制度独立的关键。
一、日本少年案件的处理流程与矫正(一)规范的对象日本少年法与少年司法制度规范的对象被称为“非行少年”。
非行少年包括犯罪少年、触法少年与虞犯少年。
犯罪少年与触法少年在实施了触犯刑法的行为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不过,日本刑法第41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的行为,不受处罚。
”根据此规定,少年法把可以成为刑罚对象的14周岁以上不满20周岁的“犯罪少年”与不能被课予刑罚的不满14周岁的“触法少年”作了区分。
与“犯罪少年”和“触法少年”不同,“虞犯(有犯罪倾向的)少年”,并没有触犯刑法,而是有被称作“虞犯(有犯罪倾向)事由”的一定品行,并且,根据他的性格或环境,将来可能会犯罪,或具有触犯刑法的危险性(我们称其为“虞犯性”)。
(二)规范的相应制度在日本存在三类对非行少年的相应法律制度:对非行少年课予刑罚的制度(以下称“刑事司法制度”)、课予保护处分的制度(以下称“少年保护司法制度”)和实施福利性措施的制度(以下称“儿童福利行政制度”){1}。
日本“儿童福利法”独立于少年法,这部法律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是“儿童”。
同少年法一样,该法以“培养儿童健康成长”为目的,其组织机制是,由都道府县知事以及接受其委任的“儿童相谈所长(儿童咨询所负责人)”等行政机关来决定各项“福利性措施”。
接受这类福利性措施的儿童,大多是有身心障碍的儿童、孤儿、被虐待儿童等没有做过越轨行为的儿童,但未满18周岁的越轨少年也可以成为儿童福利法的保护对象。
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借鉴
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借鉴管士寒;王格【摘要】Japan’sjuvenilejudicialsystemestablishesonbasisofthejuvenilelaw.Japan'sju venilelawsetsubstantivelaw,administrativeprocedurallaw,andcriminallawasawhole,andu pholdtheconceptoftheprotectionofminors,givefullconsiderationtothephysicalandmentalcharacteri sticsofminors,respecttherightofpersonality,makesystematicandcomprehensivestipulationonprinc iplesand measuresfortheirprotectionandeducation.Ledbyahealthyjuvenilejudicialsystem,Japansoc ietyhaseversincekeptjuvenileillegalcrimeatalowrate,itsprotectionandgovernanceofminorsisarole modelintheworld, andisworthreferenceforChina.Sincethemid1980sChinahasmadegreatprogressinsomeareasin judicialprotection,butthereisstillahugegapcomparingtheworldlevel,Chinaou ghttomakemuchpro-gress.% 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在其《少年法》的基础之上。
日本的《少年法》集实体法、程序法、行政福利法、刑事法为一体,秉承着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作为权利主体之人格,系统、全面地规定了保护、教育他们的原则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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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虞犯少年矫正教育制度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启示
一、虞犯少年概念的立法精神
日本的少年概念,是来自其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
宪法性法律文件《公职选举法》,以及《少年法》、《未成年人饮酒禁止法》和《未成年人吸烟禁止法》等立法规定,都明确少年这一特殊主体是指年龄不满20岁的人,计算方法按周岁确认。
其中,日本《少年法》还规定了犯罪少年和触法少年两类主体需要进行司法保护的制度。
前者是指14岁至20岁的犯罪少年;后者是指14岁以下触犯刑罚法令的少年,两者都属于需要司法保护事件的范畴,即通过特定的司法程序进行调查与审判,并规定了审判程序中的抗告程序。
[1]
虞犯少年概念在日本《少年法》当中的确立依据,是指根据该少年的性格或环境,可以预测其将来有犯罪或触犯刑罚法令的危险性,年龄适用范围较为宽泛,专指20岁以下的少年。
在这一年龄段中的少年,如果具备了相应的构成要件,即表明其将来有犯罪或触犯刑罚法令的可能性,便被称之为虞犯少年。
所谓虞的含义,不是指一般的、抽象的犯罪概念,而是具有或然性的、具体的含义,有具体行为标准可资参考才能符合虞犯的概念。
[1](p2246)虞字之文义解释,在我国最早的辞书《尔雅·释言》中即有:虞,度也。
即预料、忖度之含义;另还有忧虑、忧患之义。
《左传·昭公四年》:君若苟无四方之虞?可以理解为担心之义。
日本《广辞苑》、《汉和辞典》对虞字解释为担心、忧虑之义,此仍符合中国古代汉字文义之本义。
根据日本《少年法》规定,犯罪少年、触法少年和虞犯少年,都应作为交付司法审判的少年对待,都需要进入少年司法审判程序,并进行司法保护。
显然,犯罪少年和触法少年作为已经发生了犯罪或违法行为而进入司法审判程序是很容易理解的,即按照法律规定必须交付审判;而虞犯少年也需要交付审判这一问题,则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日本《少年法》第3条第1项第3款对虞犯少年的行为类型进行了概括,以列举和归纳的方式阐述了其涵义:(1)具有不服从监护人正当保护的习性;(2)无正当理由而对家庭没有亲近感;(3)与有犯罪倾向的人或不道德的人交往,出入不健康场所;(4)具有损害自己或他人道德修养的习性。
少年若发生上述所列事由之一或全部,根据其自身的性格及生活环境所致,则可以预测其将来有发生犯罪或触犯刑罚法令的危险性之虞。
换言之,日本《少年法》设置的虞犯少年条款,不是由于该少年发生了违法犯罪之类的行为,而是从立法的价值目标着眼,本着期望少年健康成长的精神,认为其有必要进行性格矫正、以及调整生活环境,将其作为保护处分的对象加以对待,这是从司法程序上进行的特殊保护规制。
[2]尽管那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和犯罪行为,严格说来可能是违背道德、缺乏素养的行为表现,但其将来有违法和犯罪的可能性。
2003年初,日本政府成立了以首相为部长的青少年育成推进本部机构,发布了《青少年育成施策大纲》,其中特别强调了对于未满14周岁的触法少年以及虞犯少年,必须进行早期矫正教育。
这一作法与日本《少年法》关于虞犯少年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以早期矫正教育为目标,及早发现有违法犯罪可能性的少年并展开少年司法保护程序。
二、虞犯少年表现形式分析
日本《少年法》对虞犯少年从法律涵义方面进行了具体列举,同时,对虞犯少年的表现形式也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