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少年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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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少年司法制度
篇一: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启示
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启示
摘要: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已有100多年,至今为止发展出成一套较为晚上的少年司法体系,而我国尚未建立现代少年司法制度。
本文旨在以美国少年司法制度为蓝本,研究在我国应当如何建立少年司法制度。
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启示
美国是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地。
少年司法制度在美国经过了100多年的发展,已经从最初的仅在一个州建立少年法院,发展到今天的每个州都有少年法院,少年司法制度深入人心。
虽然美国的国情与我们有着很大的不同,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观念也是南辕北辙,但是整体的考察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与特征,仍有许多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一、少年司法制度应有成熟的理念指导
司法理念对司法制度的建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稳固的基础。
如果一个司法制度建立之前没有成熟的理念作为指导,那么其基础就非常薄弱;第二,在司法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司法理念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
因此,少年司法的理念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建立之前,在理念方面已经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在国家亲权理念、儿童无罪与公众责任理念,社会防卫与刑罚个别化理念的支撑下,美国通过发张少年庇护所、开展儿童福利事业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完善定下了一个基本的方向。
在这些理念中,有的发展成为为世界各国所普遍认同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
因此,在少年司法制度建立之前,应当具备成熟的理念作为指导,才能保证少年司法制度基础的牢固和平稳的发展。
二、少年司法制度应具有独立性
这里所说的少年司法制度的独立性,是指少年司法制度要完全独立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即建立少年司法制度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分离的二元体制。
少年司法制度与成人司法制度具有本质的不同。
少年司法制度以保护少年为基本的出发点,因此少年司法制度对少年犯罪是不作为真正的犯罪处理的,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也不以“惩罚”为目的,对少年违法犯罪人实施的各种处罚与对成人的刑事处罚也有着本质的不同。
如果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在成人刑事司法系统之中,其性质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就不会具有质的区别,因此少年司法制度必须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分离,形成在专门的理念、原则指导下的法律体系、制度、机构的独立的、特殊的司法制度。
首先,应当为少年建立起专门针对他们的法律体系。
其次要实现成年人案件
篇二: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体制考察及启示
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团
原载于《人民司法》20XX年第7期93页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科学借鉴国外和法制度的有益成分,去年10月,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回对美国司法体制进行了全面考察。
美国司法体制概况
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固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
美国联邦司法体制主要包括法院和司法部两大体系。
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构仅指法院,检察、警察和国际司法协助等执法部间均由政府所属的司法部管辖。
法院体制。
法院的设置。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
联邦法院根据联邦宪法和法律设立,划分为三级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组成,行使联邦最高司法权,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对行政、立法部门之间的纠纷、州与州之间的重大纠纷等作出最终裁决。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案件实行法律审,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会议庭进行。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一审普通民刑事案件,美国按照司法区设置94个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惟一实行陪审制的一级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案件除个别案件要由3名法官审理外,一般只由1名法官听审或裁决。
各州法院由各州议会决定设立,在名称和结构上不尽一致,但一般划分为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初审法院。
与联邦法院审判程序相似,州初审法院是开庭审判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只进行法律审,对于州上诉法院审判的案件,最高法院也是自由裁量受理。
联邦法院和外联院管辖权的划分。
一般而言,发生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刑事案件、以联邦为当事人的诉讼、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外国间的诉讼、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民商事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一般只占到案件总数的5%左右。
涉及到州法律适用的案件由州法院审理,数量约为案件总量的95%。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涉及联邦事务的,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否受理由联邦法院决定。
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体制。
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由三级法院的首席法官和其他法官代表组成的司法会议负责,具体由司法会议下属的美国法院管理局管理。
各州的管理体制不同,此次考察的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由州首席法官负责,下设办公室统一负责州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
事务。
法官的产生、任用与管理制度。
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产生要经历一个严格的进选审查过程。
当联邦法院法官空缺或由法律规定增加法官职数时,国会议员、在职法官都可以向总统推荐法盲人选,经司法部、美国律师协会、联邦调查局、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进行政治背景、个人
品行、司法观点和价值取问、司法能力的评估、确认、审查后,总统从审查后的名单中提出拟任法官人选,并经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表决通过,由总统正式任命法官。
总统提名法官带有较强的党派政治倾向,一般从长期追随、支持和同情本党的法官中进行提名。
卡特、里根、布什和克林顿四任总统提名的联邦法官,与总统为同一党派的占89.4%。
此次考察的康涅狄格州设有专人组成的司法选拔委员会承担法官的选任工作(其中州长提名6人,议会提名6人)。
当法官候选人提名后,由司法选拔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评估,由州长提名,议会批准。
该州法官任职打破终身制,每届任期8年,任职到届后再重新任命,其目的是防上法官不履行职责和可能发生的不当
行为。
其他州法官一般实行选举制,法官有一定任期,任期届满后再重新选举。
检察体制。
美国的检察机构分为联邦和地方两个独立的体系。
美国检察权属于行政权力。
检察官从事调查、起诉违反联邦法律或州法律的犯罪行为,并在政府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中代表政府参与诉讼。
联邦检察体制。
美国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通过后,由总统任命。
美国设立94个联邦司法区,在每个司法区都设有联邦检察署,由首席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组成。
首席检察官由参议院通过,总统任命。
助理检察官由总检察长任免。
州检察体制。
各州和州下设的县、市、区都设置检察机构,外惯州下设的县、市、区的检察机构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独立。
各州及以下检察机构的首席检察官(或称检察长)的产生不尽一致,42
个州选举产生,其他多由行政长官任命。
检察官与法官、警察之间的关系。
美国检察官具有执法的独立性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美国检察官无权对法官的审判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在法庭上的地位与辩护方是平等的,接受法官的指导。
美国的检察官可以指导警察侦查,并在决定起诉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当警察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完成后交给检察官,检察官介入案件从最初的调查材料入手,审查证据是否充足,要不要起诉,并协同做好起诉的准备工作。
联邦、多数州议会必要时可设立独立检察官,调查总统和州长及其他高级官员的犯罪行为,此时独立检察官直接对议会负责。
警察体制。
美国的警察分为联邦警察和州警察,常常称之为执法部门,负责调查犯罪和维护治安。
这些部门无论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在辖区内享有同等的独立执法权。
美国联邦政府中负有执法职能的机关很多,分别隶属于司法部、财政部、内政部、国防部和国土安全部等。
各州的警察机构一般属于州政府的组成部门,业务上对州长负责。
州下属的市、县(郡)政府独立设置警察机构,负责当地的治安事务和刑事调查工作。
美国在法律和政策上对警察的职权总体上采取限制的态度。
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业务中一般要接受检察官的指导,必须保障
律师的执业权利,对于违反治安规定的当事人无权处罚,只能通过调查移送检察部门,由检察官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诉讼。
警察在刑事调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采取搜查、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必须报经法院批准。
“911”以后,美国突破了宪法规定的警察不得随意搜查私人财产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