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新路径探讨——对国外刑事缓科制度的考量与借鉴
作者简介 : 宋 2 8
扬, , 男 山东 大 学 法 学 院硕 士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 法学 。 刑
行 观护考 验 , 让其继续 就学 和生 活 , 靠社 会 力 量进 行 教育 和矫 正 的制 度L 。德 国《 年法 院法 》 并 依 】 ] 少 第
刑 罚的案件 。一般 而言 , 为少年犯 罪 , 社会危 害性并非 特别 巨大 , 所 以对 其处 以刑罚 , 作 其 之 主要在 于利
用刑 罚的惩戒 功能来 抑制其 今后再犯 罪 的可能性 , 即其 人身 危 险性 。但如 果 仅 仅通 过一 件偶 发 性案 件
就判定 该少 年具有社 会危 险性 , 未免失 之偏颇 , 以, 立缓科 制度便 能够很 好地 处理这个 问题 。 则 所 设 ( ) 科制度 的设立 需要 给 予相 应 的 考验 期 限 。在 考 验期 限 内被 考 察 的对 象 如 果无 违 法情 形 出 二 缓
2 7条 明 文 规 定 :虽 然 经 过 调 查 , 是 仍 然 无 法 确 定 少 年 的 违 法 行 为 所 表 明 的 危 险 性 , 判 处 其 刑 罚 又 “ 但 而
是必要 的情况下 , 法官 可 以先行 确认该 少年 的罪行 和责 任 , 少年 所判 处 的刑 罚 予 以缓 科 , 对 并确 定一 定 的考验期 限 。[ 此 处所规 定的缓 科的考 验期 限一般 为一至两 年 , ”z l 在考 验期 限 内 , 如果被告 人 出现不 良行 为、 有危 害社 会倾 向的情 况 , 法官 要 对其 科 处 原判 刑 罚 ; 则 反之 , 验 期满 之 时 , 有 罪判 决 即告 取 消 。 考 该
相似情 形亦 出现在《 士联邦 刑法典 》 9 瑞 第 9条之 中 。
我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
我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一)中国青少年司法保护的相关政策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的产生是各国基于人道主义立法思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做了明文规定,对于处理少年犯罪案件也做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此后逐渐发展成为一套完善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
联合国1985年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北京准则),以及1991年通过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东京规则)三个文件从少年犯罪的预防、处罚及监禁待遇三方面对少年司法进行了规定,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少年司法制度。
中国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吸取了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的先进理念,根据中国的国情,从少年犯的刑事审理开始发展起来。
我国自1991年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开始有了较为系统、专门的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并在立法和法律适用上逐渐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1、中国所签订的相关国际公约中的规定如:《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北京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
2、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相关规定。
在建立和完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制度时,我国非常重视借鉴其他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且努力把我国的法律、政策与贯彻有关保护未成人的国际公约紧密结合、统一起来。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标准和规范,在我国法律中都通过相应的条款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切实有效的贯彻。
3、中国公检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意见和通知如:《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等。
4、各省市相关的地方法律法规包括全国地方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文件。
新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北京 大学 法 学院 , 京 10 7 ) 北 0 8 1
摘 要 : 国建 立 少年 司法 制 度 的 主要 标 志有 三 项 : 是 建 立 了少年 法 庭 ; 是 制 定 了《 成年 人保 护 法 》 预 防 我 一 二 未 与《 未成 年人 犯 罪 法》 三 是 在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审 理程 序 与 未成 年 人 犯 罪 综合 治理 方 面 。 成 与 完善 了有 别 于成 年 人 司 ; 形 法制 度 的 特 色与做 法。 我 国 少年 司法 制 度 存在 着理 论 研 究 滞后 、 年 法律 体 系不 完备 等缺 陷 。为 此 , 国必 须 制 定相 少 我
收 稿 日期 :0 2 0 — 6 2 1— 2 0
“ 革 ” 后 . 青 少年 犯 罪 激 增 的 历史 背 景 之 文 之 在
作 者 简 介 : 树 华 (9 6 , , 康 12 -) 男 黑龙 江绥 化 人 , 京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国犯 罪 学 研 究会 名 誉 会 长 、 国 法 学会 青 少年 法制 教 北 中 中
经济 、 会 状 况 和历 史 、 社 文化 传 统 上 存 在 着差 异 , 因
此 ,少年 司法 制度 的发 展并 不是 遵 循一 个 国家 的模
事诉 讼 、 罪 量刑 的规 定 , 定 以及 对少 年 的不 良行 为 和
违法 行为 所采 取 的各 种保 护措施 甚 至 于学 生 守则 之 类 , 属 于少 年 法 的内容 范 围 ; 都 从对 违 法犯 罪 少年 所 采取 的处 罚措 施 及矫 正方 法来 看 。 更是 形式 多 样 , 不 拘一 格 。 既有 刑 事 处 分 , 有 各 类 民事 的 、 政 的制 也 行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究[摘要]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断上升的趋势,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尽量采取非刑事处罚及非监禁措施,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实践中已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如何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如何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体现出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感化等方针,已经成为我国如何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之一。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青少年犯罪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犯罪率逐渐上升,犯罪现象日益严重,在日益严重的刑事犯罪中,青少年已成为犯罪的主要成员,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主体的70%~80%左右,犯罪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现状首先,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日趋完备。
我国现阶段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为主体,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
新刑事诉讼法中,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共11个条文,使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在立法上相对独立,在诸多方面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如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规定了“办案人员专业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等。
这些举措都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保护,有利于通过诉讼活动为犯罪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其次,我国形成了一套符合国情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式。
最具特色的是,寓教于审,把教育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
在审判活动中,坚持做好一个调查、二个教育阶段。
一个调查即进行社会调查,在开庭前要到被告人原所在的学校、家庭、居住的社区组织等处了解被告人的平时表现、性格、特点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原因,为法庭教育及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打基础。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价值取向与现代性分析
说 明 中指 m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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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少 年 的定 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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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少年 司 法 制 度 进 行 价 值 取 向 与 现 代 性 维 度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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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 民 公 安 大 学
我国上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趋势定量分析报告
引言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倍受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无论是实务工作部门反馈的数据还是报纸媒体刊载的文章,多数报道青少年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近些年来日益严重的趋势。
然而事实上,当我们认真分析这些信息时,我们发现很多数据的真实性有待考证,有的甚至还在沿用上世纪的数字,另外,对于导致青少年犯罪上升的人口因素和刑事司法政策等方面的因素很少有人进行系统的分析。
截至目前,还没有相关研究来说明其上升是否是正常的特定年龄阶段人口基数变化造成的,还是刑事政策的宽严变化造成的,或者其原因正是这个群体的越轨问题在恶化。
为此,我们收集相关数据,对这一问题做专门的研究。
我们对国家统计局、最高法院、公安部发布的数据进行系统的整理,对此前发表的有关青少年犯罪定量分析的文献进行梳理和归纳,以寻求对相关数据的客观解释。
一、社会背景:全国刑事犯罪情况日趋严重我国建国以来,刑事犯罪出现了五次高峰期,解放初期、三年自然灾害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以及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
新纪元伊始,犯罪再次攀升,目前正在形成第六次犯罪高峰。
(也有人认为上世纪90年代以后,犯罪持续攀升,1992年至1997年期间刑事立案数量跌落主要原因在于刑事立案标准的提高,并非刑事犯罪情况的好转,因此目前正在步入第五次高峰。
笔者也认为1992年至1997年的刑事政策的确可以影响到犯罪数量,但对其能否完全解释犯罪数量的下降并没有充分把握,因此选择以公安部门立案数据作为依据,考察司法部门实际受理的案件数量的波动变化。
)公安部将全国刑事犯罪情况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低发案阶段,从建国初期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每年全国刑事立案保持在16万至50多万起;第二个阶段是刑事犯罪的快速增长阶段,从八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末,每年全国刑事立案从50多万起快速增长到300多万起;第三个阶段是高发案阶段,从2000年以来,每年全国刑事立案保持在400多万起以上。
中国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及其改革方向
中国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及其改革方向随着社会的发展,少年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如何对少年犯罪进行司法处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早在1954年就开始了,经过多年的发展,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框架和规则。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少年犯罪的认识不断深入,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亟需改革。
本文将从两方面分析中国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及其改革方向。
一、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1. 少年犯罪的定义和认定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少年犯罪的定义和认定。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但并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低年龄。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十四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用法律特定的程序判处刑事责任;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照顾、教育和感化的方法为主,少数情况例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因此,少年犯罪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
2. 少年犯罪的处罚形式和程序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十四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在进行特定程序下,可以判处拘役、劳动教养、管制等管制性刑罚,也可以适用缓刑、宣告缓刑;同时也可以适用感化教育、监护教育等非刑罚教育措施。
对于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法律明确规定无法实行刑事判罚,主要以感化教育为主,但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适用少年特别程序。
关于少年犯罪的处罚程序,我国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基本上沿用了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但在审判阶段增加了一些保护措施。
少年犯罪案件需要经过“审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且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严格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二、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向尽管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已经形成一定的框架和规则,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少年犯罪认识的不断深入,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亟待改革。
下面讨论一些改革的方向:1. 加强犯罪预防和社会教育首先,我们应该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加强青少年的社会教育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文献综述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文献综述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是指在少年司法领域中,为青少年犯罪分子或有犯罪倾向的青少年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以达到预防犯罪和帮助他们重返社会的目的。
本文将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相关文献进行综述,以探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少年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在一些社会经济落后地区,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
为了有效应对和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各国纷纷设立了专门的少年司法系统,同时也出现了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这一新兴的专业领域。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旨在通过各种社会工作手段,帮助青少年犯罪分子改正错误,重返正常的生活和社会。
二、文献综述1.《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路径探索》武林等人(2018)通过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提出了“防控为主,扶持为辅”的社会工作理念,同时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了该领域的实践路径。
研究认为,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应注重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以及家庭、学校等外部环境对其发展的影响,通过建立多元化的社会工作网络,为青少年犯罪分子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和支持。
2.《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关键要素与效果评估研究》王琳等人(2019)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关键要素进行了分析,并通过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的方法,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效果进行了评估。
研究发现,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关键要素包括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团队、个案管理、家庭介入和社区资源的整合等,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针对这些问题,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以提升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效果。
3.《国际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趋势研究》刘娜(2020)通过收集和整理国际上关于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相关文献和研究成果,分析了国际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趋势。
研究发现,国际上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主要注重对青少年犯罪分子的教育、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方面的支持,同时也加强了和其他专业领域的合作和协作。
研究还指出,国际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在制度建设、资源配置和政策保障方面存在差异,需要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
试述我国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理体制的发展趋向
这 是近 年来新 出现 的一种模 式 , 的地方 Ⅱ ‘ 有 q 未成 年人 案件 岁 的未 成年 男性 , 大多 为非佛 山户籍 。 他涉及 未成年 人 的民 ‘ 且 其 刑事检 察科” 有 的叫 “ , 未成年 人刑 事案件 办 公室” 有 的叫“ , 审查 事行政 、 告 申诉 、 控 监所检 察等 案件 也都有 所增 长 。各 地检察 机
生理的特殊性, 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案件处理体制, 于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乃至少年 司法制度的完善都有着深远的意 对 义。本文仅对市、 县 ) 区( 级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理体制的发展趋向做初步构思。 关键词 未成 年人检 查机 制 少年 司法体 系 警 察制度
中图分 类号 : 6 D69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0909 (o90 . 20 10-5 22o)8 4 -2 0 制, 易于统 筹安排 , 理分配 资源 , 合 宽严 程度 掌握得 当 , 并且利 于
更加 符合 《 成年人 保 未 相 比较 而言 , 前两 种模式 可称 为“ 散管 辖” 分 模式 , 它还 不 能 察机 关办 理的未成 人案件 的范 围相 一致 ,
解决 目前未 成年人 刑事 案件 审查 批捕 、 查起诉 人 员的兼 职化 、 审 检察工 作与 帮教工 作分 离 、 节等 问题 。 脱 第三种 模式 ,未 成年 人 “
成年人犯 罪案 件指 导 、 调和相 关制度 建设 工作 。 协
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少 年 司法 制度 是整 个 司法 制度 的重 要组 成 部分 , 是衡量 一个国家法治文 明程 度的重要标志 。一 直以来 , 制度 建设 起步较 晚。因此 ,在结合我 国实际情 况的基础
批失去依 靠的儿童流落街 头 ,这些穷 困儿童难 以通过合 法途径 解决 自己的生存 问题 ,教育 和有效管控 的缺失 ,
不起诉制度 、轻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这些创新规定无 不 少年法庭 。该法 及少年法庭 的设立标志着少年 司法制度
体现我 国少年 司法 “ 教育 、挽救犯 罪少年 ” 、 “ 刑 罚的 的诞生 。伊 利诺 伊州少年 司法制度 ,对美 国乃至全世界
轻缓化 ”和 “ 刑法的谦抑性”等价值取 向。
不得 不引起人们关 注时 ,社会各 界为改善青少年 的不 良
我 国非常重视未成年人 的教育和保护工作 ,但 少年 司法 极 易使 其走上违法犯 罪的道路 。当这 一问题 日趋严 重 , 上 ,有必要借鉴 国外 一些 先进 的制度 ,以对我 国少年 司 环境 ,以期有效遏 制少年犯罪 而努力 ,在美 国乃 至大西
挥 了重要作 用 。至此 ,我 国已基本 形成 以宪 法为核心 ,
( 一 ) 世 界范 围内少年 司法制度的产生
随着 西方 工业 革 命 的发 展 ,人类 社会 的生存 环境 率 先试点建立 ,宣告 了少年 司法 制度在我 国的诞 生 。此 9 8 7 年上海 市人大常委会 通过的 《 上海市 青少年保 和生活方式发 生了剧变 ,由此 引发 的少年犯罪 问题也越 后 ,1 我 国第一个 青少年保护法 规 ,也是 来越严重 ,这 种状况 在工业化程度较 高的美 国表现得 尤 护条例 》被认 为是 “ 我 国第 一部 少 年法 ” 。l 2 1 9 9 1 年颁 布实 施 的 《 中华人 为 明显 。十九世 纪后期 ,伴随着大量 欧洲移 民的涌人 ,
中国的少年犯罪和少年司法制度
作者: 郭翔
出版物刊名: 青少年犯罪问题
页码: 28-33页
主题词: 少年犯罪;少年司法制度;少年法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犯管教所;违法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少年刑事;少年犯罪团伙;独生子女
摘要: <正>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已满14岁至未满18岁的人犯罪称为少年犯罪。
从70年代末以来,中国的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
进入90年代,全国公安机关每年查获的少年犯罪作案成员约15万人,其中有3万余人送到法庭审判。
现在,全国各级法院建立少年法庭3000多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需要关押的,则送到未成年犯管教所进行教育改造。
目。
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研究近年来,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在不断完善,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这一制度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的责任。
本文将从制度的建设、优化和应用方面来探究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
首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司法保护制度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效。
比如,我国在基础法律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特别是其触犯法律时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法律责任和程序进行了规范。
在实施层面上,我国还通过实行预防犯罪、心理矫治、教育救助等多种措施,开展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
其次,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正在不断优化,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比如,最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强调了对于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精神健康、教育培养、社会关爱等方面的保护措施。
具体地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根据犯罪人的情况、罪名、性质与情节等因素,采取更为适宜的处罚措施。
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法官和检察官进行审核、审理,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力度,从而确保未成年人的审判权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最后,我国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正在应用于许多实践案例中,为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实现了重要作用。
比如,2019年国务院健康中国行动十二大专项行动中,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差别化处置,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被列入其中。
同时,针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心理矫治中,我国还积极推进相关工作,设立了各类矫治教育机构和社区矫治工作机构,针对犯罪青少年开展为期中长期、个性化的心理矫治和专项教育。
总之,我国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在不断完善和优化,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做出了实实在在的努力,通过多种形式在不断应用于实践中。
相信在政府、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水平将不断提高。
案例1:2017年4月,台湾“凶宅案”被告柯捷,以20.28亿元是当年台湾最大珍珠钻石诈骗案头号被告,本案中责任人已判刑,并被判罚款。
2024年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节点
目录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 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背景 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 司法体制改革的实施路径 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与影响 未来司法体制改革的展望
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的司法体制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司法体制改革的动因: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必须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通过改革,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司法独立、完善司法程序、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等。
司法体制改革的启动
司法体制改革的历程
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2024年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与目 标
2024年的重要节点意义
司法体制改革的重 要节点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的进程
司法体制改革的历 史背景
司法体制改革的未 来展望
改革目标与预期成果
改革目标: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法律因素:法律 制度的完善程度、 法律职业素养和 法治意识等因素 对司法体制改革 的合法性和可持 续性产生影响。
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策略
完善司法组织架构,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加强司法人员培训, 提升司法职业素养
推进司法公开,增 强司法透明度
强化司法监督,保 障司法公正
司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 推进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合理设置司法机关,提高司法效能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强化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保障司法公正廉洁
浅谈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状况及发展趋势
限度。这种模式要求无论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软硬 政策性法规也在建构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方面发挥
件的建设上都要有相关的配套措施 。我国对少年犯 着积极作用。 罪的刑事法律规定主要有 :
( ) 国的少年 司法制度 , 一 我 是在吸取 了国外少 ( 比较注重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二)
19 年 1 1日 97 月 开始实施 的修订后 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规定 , 在讯问和审判
不满 1 周岁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8 人民法
年司法制度的先进理念 , 根据 中国的国情 , 从少年犯
的刑事审理开始发展起 来的
构成中国少年司法制度 的基本法律主要是 《 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为 了更好地保护少年犯的 中 华人 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权利 ,修订后的刑诉法还增加规定了少年犯罪嫌疑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也有少量条 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 和《 ,
收稿 日期 :09 1— 0 20— 2 3
作者简介 : 卢眷林(93 ) 新疆雏吾 尔自治区团校办公室主任、 16 - 女, 讲师。 研究方向: 社会科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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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 乌鲁 木齐市委 党校 学报
第 4期 -
20 0 9年 1 . 9月
Jun l f h at co lC C U u q nc a c m ie o ra o tep r sh o P rm i r muii l o m t e p t
的诉讼权利,正确地向司法机关陈述隋况和提 出合
( “ 六)劳动教养管理所” 是根据《 关于劳动教养 问题的决定》 建立的 该机构对 l 周岁至 l 周岁的少年劳教人员集 6 8
保护、惩治与预防——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变迁七十年(1949-2019)
中国青年研究 02/2020 35
理论探索
Li Lun Tan Suo
一、少年司法制度相关概念厘清
1. 少年司法制度外延之探讨 有关少年司法制度的准确概念,学界尚未达成统 一。有学者基于刑事法的视角,认为少年司法制度 是“国家为了治理与预防少年违法犯罪而制定的有关 法律规范并以此为依据建立起来的一种专门的司法制 度”[2];随后,这一仅针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定义 便受到了质疑,有学者认为除了犯罪行为外,少年司 法制度还应包括“少年不良行为和保护处分等教育改 造方法”[3];还有学者认为,有关涉及未成年人利益 的民事、行政案件中,也应当关注少年合法权益的保 障[4]。横向比较各定义可以发现,尽管概念的表述 和范围不一,但对于少年司法制度中所体现的对少年 的特殊保护的理念未发生动摇。而既有的将少年司法 制度界定为单一的刑事政策的内容也似乎不再适用于 现有的理论,因而,从制度的发展趋势以及对域外成 熟样本的考察来看,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理应改变过 于窄化的界定,将少年不良行为也纳入到少年司法制 度的概念外延中。 综合现有的各理论,本文将少年司法制度界定 为:国家为了实现保护青少年利益的目的,在青少年 刑事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件中所设置的有关保护、惩 戒、教育青少年的政策与规范制度的总称。这一概念 涵盖了少年警察制度、少年检察制度、少年审判制 度、少年矫正制度等,以避免过于单一界定的少年刑 事司法范围对下文制度探讨的影响。对于涉及少年合 法权益的民事与行政案件,本应也纳入到本文讨论的 范畴中,但鉴于现有的制度重点,本文将主要论述内 容集中于少年司法制度中的刑事司法层面,非刑事类 的案件将不作为重点内容予以讨论。 2. 对象范围之界定 在厘清核心概念的基础上,有必要对少年司法制 度的适用对象予以界定。相较于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 度,少年司法制度的适用对象绝非简单地概括为未成 年人触犯刑法的行为。在《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 的划分规定中,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应 当负刑事责任,因而14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当 然纳入到少年司法的对象范围之中。但对于不满14周 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少年司法的调整范畴则 存在一定的争议。在英美法系中,将少年司法的对象 界定为“罪错少年”(juvenile delinquency),这一 概念不仅涵盖少年的刑事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的可能性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的可能性[摘要]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是中国法治社会建设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不断发展,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在这一领域采用了“恢复性司法”制度。
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于恢复因犯罪而破坏的社会关系,帮助未成年人重返社会,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是行之有效的。
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引入这一制度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弥补立法空白、节约司法资源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且,恢复性司法的自身优势决定了其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领域中的适用是具有可行性的。
笔者认为,完全照搬西方的一套制度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是不合适的,因此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制度对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恢复性司法;重要性;可行性;中国特色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概况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法治精神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
作为中国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也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采用不同于成年人的刑事司法政策才能真正有效起到事前预防犯罪、事后矫治犯罪的目的。
(一)未成年人犯罪定义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
[1]具体包括: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及立法情况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正式形成的标志是1984年上海长宁区少年法庭的成立。
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截止2005年全国法院已建立2420个少年法庭,少年法庭的法官约7200名。
在未成年人立法领域,近年来我国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法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变迁——兼论对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完善的启示
王娜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 法 学博士 , 上海市闽行 区人 民检察院副检 察长。本 文 系上海政 法学院 央财项 目“ 城市
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 和科研基地项 目“ 法 国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机 制研 究” 阶段性研 究成果 。 ① J e m —J a c q u e s Y v o  ̄l , c h e mh e u r e n h i s t o i r e a l a d i  ̄c t i o n d e l a ̄c h e mh e d e 1 ’ E c o l e n a t i o n  ̄ e d e p ot r e c t i o n j u d i c i a i  ̄d e l a j e u n e s s e
开辟 了道 路 , 并 在法 律 中持续 地载 人少 年 司法特 殊性 这一 重要基 本 原则 。随后 , 法 国通 过一 系列 持续性
改革不断充实、 发展少年司法制度 , 形成了具备法国特色 的少年 司法制度模式 , 其发展历程及未来走向 对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具备借鉴意义 , 值得关注 。 ②
法 制 度 与 少 年 司 法制 度 在 同一 语 义 上 使 用 。
③ 部 分中关于法 国 1 9 1 2年法律 、 1 9 4 5年法律和 1 9 5 8 年法令的 内容 , 均参 见 h t t p : / / w w w . j u  ̄ i e e . g o u v . f r / h i s t 0 一 e t — p a  ̄m o i n e ~
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关键词】 少年司法制度
刑事诉讼法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他 山之 石 , 可 以攻玉 。邻 国 日本 的少 年 司法 制 度 , 从 1 9 2 2年 制 定 第 一部 《 少年法》 ( 旧少 年 法 ) 算 起, ( 至 今为 止 已经经 过 了整整 九 十 年 的实 践 和 发展 , 相 对 而 言 比较 成 熟 、 完善 。其 中有不 少 地 方 值 得 我 国学 习与 借鉴 。本 文将 从 日本 少年 司法 的历 史 发展 、 少年 法 的基本 理念 、 少 年 司法基 本特 征这 几个 方 面 对 日本 的少年 司法 制度 进行 介 绍 , 并 在分 析 日本 少 年非 行 现状 的基础 上 探 讨 日本 少 年 司 法制 度 对 我 国的启 发 , 以期 能够 为我 国在 实践 中适 用 “ 未 成 年人 刑 事 案 件诉 讼 程 序 ” 提供 参 考 , 提 高 我 国 的未 成 年
刘建利,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日本早稻 田大学法学博 士。
②
③
日本旧《 少年 法》 内容参见 田宫裕 、 魔濑健二编 : 《 注秩 少年法》 ( 改定版) 有 斐圈2 0 0 3年 , 4 9 3页以下。
非行 行 为 包括 犯 罪行 为 、 触 法行 为和 虞 犯 行 为 。
④
日本现行 《 少年 法》 的 内容可参见 日本 法务省 网站 h t t p : / / l a w . e —g o v . g o . j p / h t m l d a t a / S 2 3 / S 2 3 H O1 6 8 . h t ml 。
峰, 随后在 1 9 6 4年达 到 2 3 8 , 8 3 0人形 成第 二个 高 峰 , 之后 在 1 9 8 3达 到 3 1 7, 4 3 8人 形成 第 三个 高 峰 。从 1 9 8 4年起 一直 到 1 9 9 5年 , 逐 年下 降 , 之 后 是有 增 有 减 。从 2 0 0 4年 起 继续 呈 递减 状 态 , 至2 0 1 0年 为 1 2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文献综述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文献综述范瑞青/首都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摘 要: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在我国处于深入探索阶段,国内外相关研究众多。
国外研究表明,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更为全面,制度建设更加完善。
国内研究主要有三方面:司法社会工作,包括概念界定、介入领域、服务对象和行动框架;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涉及立法、内涵、主体与内容以及机制;少年警务制度。
目前,国内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理论研究体系化稍显不足,研究内容缺乏社会工作与公检法机关的合作互动,少年警务制度建设还不够全面。
关键词: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少年警务制度少年司法始于国外,发展由来已久,呈现出体系化、全面化的趋势,而我国目前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
随着少年司法理念与法律逐渐完善,作为司法社会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也蓬勃发展,对此方面的文献总结和综述也很有必要。
笔者通过查阅文献,梳理了司法社会工作、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和少年警务制度的相关研究,以期为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起到些许推动作用。
一、国外研究现状国外社会工作发展较快,已形成了相对系统的社会工作模式。
社会工作介入司法系统也是国外社会工作较为重视的一个方向,而且其演进也是突飞猛进,不过在介入过程中也存在问题和挑战。
美国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的互动关系始于1899年,在珍·亚当斯(Jane Addams)的支持下,第一个少年法庭在美国成立。
当芝加哥 警察局开始雇用社会工作者时,社会工作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得到进一步巩固。
在20世纪30年代,青少年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洛杉矶协调委员会开始雇用社会工作者。
在20世纪50年代,社会工作以及公共政策对儿童的合法权利和正当程序给予更多关注。
20世纪60年代,联邦发起重大社会政策举措,其中突出了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的联系。
重要的例子:1961年的《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犯罪控制法》,1968年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控制法》,以及1968年的《综合犯罪控制和安全街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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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与希望。
因此,家庭、学校与社会都采取多种方式与方法,培养、保护、教育青少年健康成长,众多的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以不懈的努力,从各自的研宄领域出发,提出了独到精辟的见解,即心理学家注重内在因素的调整,强调心理卫生的辅导和矫治;社会学家注重外在因素,重视改善家庭及社会环境;法学家则强调立法和政策,主张制定青少年法律与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用以对青少年进行教育、培养与保护。
这些积极有效的创见为许多国家政府综合采纳。
自从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制定的少年法庭法和建立的少年司法制度,距今虽然只有100多年的历史,但在这短短的100余年过程中,全世界许多国家不仅制定了青少年法,而且建立了少年法庭或少年法院。
从此,青少年立法与少年司法制度蓬勃地发展起来。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战争所带来的恶果,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内各种矛盾激化,导致青少年犯罪急剧增加,并发展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各国统治阶级不得不重新考虑治理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对策,导致各国普遍对青少年法规进行重新修订和补充,促使各国的青少年立法与少年司法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少年司法制度也逐步趋向于定型化,并且,在国与国之间形成了明显的差别。
归纳起来,战后的青少年立法与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五种状况。
一、由单纯的司法消极预防转变为对青少年进行积极保护我们知道,早期制定的青少年法,除了强调保护少年之外,许多法规都是关于如何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法规。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经验的积累,人们认识到,单纯地对于青少年罪犯进行审判与处罚,并不是根治青少年犯罪最有效的办法,只有杜绝违法犯罪的产生,才是最根本的措施。
于是,各国纷纷重新制定了青少年法规,废除了早期的青少年立法。
例如,日本于战后1948年重新制定了少年法,废除了1922年制定的少年法。
德国在1953年的少年刑法中,增加了有关年长少年的规定;1974年12月11日又重新颁布了青少年刑法。
该法中所指的年长少年犯是年满18-21岁的犯罪者。
对年长少年处以刑罚的上限一般为10年。
同时,该法规定,对年长少年判刑时,应从宽处理。
例如,按一般刑法对年长少年犯应判处无期徒刑的,法官可以判处其10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
法官对年长少年犯不能施行作为预防措施的羁押,以及取消刑事污点等等。
有些国家则是在他们原来制定的青少年法的基础上,进行多次修改和补充而形成了既规定审理与处罚青少年的内容,又规定保护青少年的内容的青少年法规。
不管重新制定也好,或者在早期制定的青少年法规基础上修改与补充也好,都形成了既规定保护青少年内容^又规定审理与处罚青少年内容的综合性法规。
我国已制定的现行各地方青少年保护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加突出地反映了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思想。
例如《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分别规定了国家机关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青少年自我保护以及对几种青少年的特殊保护。
与此同时,也规定了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矫治与安置等问题。
再如《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也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几种特殊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矫治等等。
二、青少年立法与少年司法制度向“司法福利”发展早期,各国对待少年犯罪的方式与对待成年人犯罪的方式相同。
一般地说,都是在刑法中明文规定,由成年人法院对未成年人罪犯进行审理、处罚,几乎无大的区别。
工业革命以后,在瑞典、挪威、芬兰、丹麦等斯堪的纳维亚国家,虽然没有设立专门处理违法犯罪少年的少年法院,但却设立了社会福利委员会或福利委员会。
它们缩小了审判范围,优先注重于“不追宄罪过责任”。
在这些国家中主要是对少年的反社会行为,像医生一样进行诊断处理,不追宄他们在道德和法律方面的责任。
这就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处理违法犯罪少年的体制,我们将其称之为以福利为主处理违法犯罪少年的体制。
如上所述,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庭法》是1899年在美国伊利诺伊州产生的,而世界上第一部《儿童福利法》是1895年在挪威通过的。
从内容上看,这两部法律的立法者都没有相互参考对方的体制,显然是因为互不了解。
挪威在1895年通过《儿童福利法》时,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岁,瑞典1902年通过《儿童福利法》时规定为15岁,并且对15岁至未满18岁的少年罪犯,法院不宣判刑期,而是处以保护与教育作为目的的矫正训练处分。
这种处分,从保护观点出发,不确定收容期限。
如果少年被收容最低一年以后能改恶从善,则允许其退院。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瑞典进一步采取了非刑事化的措施,经过对儿童福利法进行多次修改后,在1952年的法令中规定,对于18岁以下的违法犯罪少年,原则上都由儿童福利委员会处理。
1960年的法令则更重视保护儿童的福利。
英国的青少年立法也是促进向儿童福利方向发展的一个典型,1965年发展到了顶点。
在代表英国政府立法意图的以《儿童、家庭和青年犯》为书名的白皮书中,甚至干脆提出彻底废除少年法庭,而由社会工作者和别的有关对少年问题具备相当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人组成一个“家庭委员会”(TheFamilyCouncil)来取代少年法庭,行使处理少年案件的职责。
英国在《1969年儿童和青年人法》规定中,不同程度地实现了向加强儿童福利方向发展的设想。
但是,应该着重指出的是:英国的青少年立法,由于两党斗争,自从1971年以后,围绕着少年法院是向福利方向发展还是向司法方向发展的问题,英国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围绕青少年犯罪者处遇问题进行争论的结果,体现在1980年10月保守党政府公布《青少年犯罪者白皮书》上。
该白皮书的主要内容都是对青少年犯罪者采取的严厉对策,最终是企图将青少年犯罪者封闭在设施之内,因而得到那些对以福利主义思想为背景的青少年对策不满的人的热烈拥护。
1982年10月,为了解决围绕过去少年司法制度的争论,保守党政府制定了1982年《刑事司法法》。
该法由于援用1980年白皮书的基本宗旨而贯彻了保守党政府的主张。
因此,对这一法律,英国犯罪学者评论说,它为早期干预青少年罪犯及其父母的生活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战后,日本首先于1947年12月12日公布了《儿童福利法》,半年之后公布了日本《少年法》。
《儿童福利法》就儿童福利保障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使一切国民皆应培养儿童,并致力于儿童身心的健康成长。
一切儿童平等,其生活必须得到保障与爱护。
”而《少年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健康培养少年”。
可见,两法的目的相同,对象也相似。
所以,在日本新《少年法》中规定了许多与《儿童福利法》有关的条文。
例如,第六条第三款规定:“都道府县知事或儿童商谈所长,如果根据少年的行为,认为符合《儿童福利法》的规定,需要采取限制其行动自由或采取剥夺其自由的强制措施时,除根据《儿童福利法》第三十三条(儿童商谈所长对暂时保护儿童携带物品的保管)及第四十七条(儿童福利设施领导代行亲权)的规定外,应将其解送家庭裁判所。
”再如,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家庭裁判所进行调查的结果,认为所采取的措施符合于《儿童福利法》规定的时候,应做出裁定,将案件解送有权处理的都道府县知事或儿童商谈所。
”第二款规定:“家庭裁判所根据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受理的都道府县知事或儿童商谈所长移送的有关少年,做出裁定,附有期限,并指示对于该少年应当采取的保护方法及其他措施后,可以将案件移送有权处理的都道府县知事或儿童商谈所。
”这些规定都是旧《少年法》所没有的。
上述规定,不仅反映了日本制定新少年法时注意与《儿童福利法》的协调关系,更反映了青少年立法与少年司法制度向“司法福利”发展的趋势。
1945年联合国成立之后,在其召开的历届联合国预防犯罪与罪犯处遇大会上,均重点讨论了少年的特殊保护和少年司法问题,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与一系列关于少年司法的国际公约、规则。
这些公约规则都明文规定,各国应当在制定各项政策、处理儿童事务中,对儿童的利益作为优先考虑的对象。
例如,***年制定的《儿童权利公约》明文规定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这一规定,正好与少年司法福利化观念的发展趋势相吻合。
三、青少年立法与少年司法制度向成人化发展美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青少年犯罪与年俱增,20世纪50年代末已发展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人们抱怨少年法庭对少年犯的处罚过于宽大甚至纵容了少年犯,使得青少年在犯罪中更有恃无恐。
同时,由于少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引起了其他许多问题的产生。
因此,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掀起了一场加强法制的风暴。
1967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哥尔特案进行了判决,哥尔特案件的判决,是研究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学者一致公认的、在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的判决。
哥尔特是一个15岁的少年,因被指控给女邻居打下流电话而被抓走,抓他的时候没有逮捕证,也没有通知其家属,少年法庭审讯时也没有证人出席,最后被押送教养机关,直至21岁。
如果哥尔特案件不是由少年法庭处理,而是由成年人法庭处理,那么所告诉的事实即便属实,根据美国法律规定,也只能判处50美元罚6金的处罚。
因此,美国最高法院对哥尔特案件所进行的判决,着重对少年法庭法官行使的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批判,并郑重宣布,凡被控告犯罪,因此将被监禁的少年享有如下权利:(1)有权聘请律师充当顾问;(2)有权得到内容详细的控告书;(3)有权与原告对质;(4)有权拒绝承认自己犯了被控告的罪行;(5)控告的成立,必须证据确凿无疑;(6)有权要求上诉审复查。
这些基本权利通过上诉法院的判决和各州对少年法庭法的修改,进一步得到具体化,使得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进一步向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
由此可见,哥尔特案判决,在美国少年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再如,德国于1943年修订了原来的少年刑法在新法中规定了准惩罚性措施。
1953年制定的少年刑法在第四条中明文规定:“少年的违法行为看作是犯罪还是过错以及时效问题,皆依照一般刑法规定处理。
”在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明文规定:“家长也享有法定代理人所享有的选择律师和提出申诉或上诉的权利。
同时,又新规定了缓刑措施,重新解释了缓刑以及传统的假释原则。
经过对少年刑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德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正逐歩趋向于向成年人司法制度靠拢。
总之,随着现代青少年立法和少年司法制度趋向于向成年人司法制度靠拢的事实出现,在少年司法制度中出现了律师制度、证据制度和上诉制度。
这些都是少年司法制度诞生之初所没有的。
以上三种制度与成年人法院的这些制度,虽然存在着许多差别,但是,在性质上,特别是在少年刑事案件中,是比较接近的。
四、立法及少年司法制度对少年犯处理向社会化和多样化发展一般地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是综合性污染。
也就是说,它是本人因素、家庭环境、社会环境、学校教育等问题互相结合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