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
论文-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内容摘要】:未成年人一般具有极强可塑性。
如果法官的判决是有利其改过自新的,则此种基于刑罚个别化的判决对该未成年人而言无疑是再社会化和预防犯罪的良方。
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尚不完备的当下,应以该制度的正当性为基点展开研究,以期运用于少年刑事司法实践。
关键词:庭前教育非监禁处置人权保护少年法庭一、注重庭前教育(一)、注重庭审前的调查分析工作,做好庭审教育阶段的准备(二)、尝试“分案起诉”,体现特殊保护原则理好未成年刑事案件,提高庭审教育、感化的力度,必须进行社会调查。
了解该少年成长的历史、性格、心理状态和犯罪前后的表现情况,以找准感化点。
如何保障寓教于审的顺利开展,是少年刑事审判制度解决的重点问题。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形式的多样化以及犯罪原因的差异,使得教育难度较大,针对犯罪主体、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的不同,如果采取简单的千篇一律的说教,那么,寓教于审仅仅是流于形式,而无任何实际效果,因此,针对不同的个体,教育也应当是因“材”施教,这里的“材”是指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性质、犯罪产生的主客观原因、被告人生理心理特征、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等,法官如不能充分详实地了解上述事实,那么就无法找准激发、唤醒被告人良知的切入点、感化点,使得教育既无针对性,也无深刻性。
实践证明,在庭审前的社会调查,查清少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心理特征等基本情况,寻找“感化点”、“突破口”,对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原则,我们采取对成年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进行“分案起诉”的作法。
分案起诉是指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将成年与未成年被告人在案件侦查、起诉环节,人为地分割成二个或数个案件,将未成年被告人单独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起诉的案件处理办法。
这是正视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的差异,对未成年采取的特殊保护,它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将对成年犯罪人适用的普通司法制度和审判方式机械地搬进少年司法领域,对单独起诉的未成年人可充分体现对其教育、感化、挽救的保护措施。
浅析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doc
浅析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被定义为国家以未成年犯罪为特定的调控对象,通过设置专门的法律条款和实务程序甄别未成年人犯罪,以便在各个刑事诉讼阶段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其本质是一种对未成年人之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的制度。
[1]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被公认为世界的第三大公害。
未成年人代表着社会未来的发展,能够代表着我们国家未来人才的发展状况,同时,他们也担负着振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但是,由于他们自身在生理和心理方面存在的不完善,并且代表着社会上的一帮弱势群体,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我们国家一直采取特殊的诉讼程序的对待方式,这不仅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也是相对于未成年自身发展的需要。
所以说,在我国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刑事司法制度成为一项艰巨而难以完成的任务。
就目前而言,一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在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例如,在2012年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添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在对解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程序上做了更加明确的制度,特别表现在制订了完善的社会调查制度,如附条件不起诉,形式记录存储符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系统的制度。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针对如何预防、控制和治理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我们的立法和司法机关应该在具体的司法改革中,不断的解决和完善我国目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体系,才能达到减少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从而真正做到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认为我们国家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该制度:第一,我们国家应该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律建设。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能够独立的解决未成年犯罪的独立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
在最初的阶段,我们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往往依据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往往忽视对未成年犯自身在心理和生理方面的问题及他们的犯罪特点,不能够充分的保护未成年人。
浅谈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不足与完善-法制教育论文-法学论文
浅谈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不足与完善-法制教育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青少年普法小论文(期刊编辑推荐8篇)之第五篇摘要:新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关乎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本文以学校法制教育为视角深入而又务实的分析新时期我国法制教育存在的真正问题, 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对症下药, 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制教育高效实施办法, 以促使我国新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实现更大的发展。
关键词:行政政策化,组织体系,监督体系,物质体系一、新时期中国法制教育的真正不足近年来, 我国的法制教育不断进步和完善, 但仍有一些不足之处, 具体如下:(一) 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成为思想与道德教育的附庸, 法制教育缺乏性众所周知, 中小学的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思想品德》、《思想》等课程内容体现的, 在这些课程中, 以道德、为先, 以法制教育为后;以道德、为主, 以法制教育为辅。
法制教育实际上沦为道德教育与教育的附庸。
至今为止青少年法制教育仍没有的地位, 甚至没有一本名叫《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的专门教材列入中小学教育的必修课程中。
(二) 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被视为是行政政策性活动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政策导向性较为明显, 主要是由独自发布的政策指导性文件和、司法部、中宣部、全国普法办等机关联合发布的政策指导性文件进行完善青少年法制教育体制的。
长期以来, 不管是学校还是机关单位几乎都把青少年法制教育视为行政政策性活动, 主要通过召开宣传会、开展主题班会、组织专题讲座等方式落实, 但仍是怀着应付的心理做这些工作的。
(三)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实施体系缺乏保障众所周知, 再好的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没有有效的实施体系进行贯彻落实, 它们将成为一纸空文, 那将很难实现其预期的目标, 青少年法制教育也是如此。
笔者把这种实施体系概括为组织体系、监督体系、和物质体系, 即缺乏专门的法制教育工作队伍、监督机制和物质保障机制。
二、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完善通过以上分析我国新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现状及不足, 笔者认为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完善应从定位和实施体系入手, 具体如下:(一) 确保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性地位虽然我们习惯上说政法不分家, 这只不过是从与法制的联系的角度上考虑的, 客观的讲, 政法是分家的, 它们是不容混淆的。
反思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
反思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
这个制度涉及对未成年犯罪分子的审判和惩治,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同时加以教育、改造,使其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进行反思和改进。
首先,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和不完善性。
虽然该制度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但在实施中,有时可能会忽视了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
我们应当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与社会安全之间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促进与支持的关系。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时,应当更加注重平衡,不仅要关注未成年人的利益,同时也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某些方面与国际标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参与犯罪行为的法律准则和指导原则,如联合国《未成年人保护准则》等。
我们应当认真借鉴和吸收这些经验,通过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改进和完善我们自己的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和教育未成年犯罪分子。
另外,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境。
一方面,少年犯罪数量的增加给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导致资源和人力的匮乏,进而影响了司法效能的发挥。
另一方面,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的再教育和社会融入方面,我们还缺乏足够完善的机制和手段,使得这一群体很难真正实现改造和成长。
针对上述问题和困境,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改进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
首先,我们应当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力度,提供更多的社会救助和心理支持,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其次,我们应当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社会的需求和实际状况。
此外,我们还可以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以提高整个司法系统的效能和公信力。
总而言之,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和问题。
我们应当通过反思和改进,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反思
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反思【摘要】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当前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现行制度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们需要加强相关的预防和教育工作,并在司法程序中更加注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
应建立健全的未成年犯罪司法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救助工作。
最终的目标是加强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视,促进其持续发展,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推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反思、现状、重要性、完善、必要性、预防、教育、保护、建立、健全、司法制度、救助、加强、重视、持续发展1. 引言1.1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状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状可以说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我国少年犯罪率逐年增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犯罪年龄呈现年轻化趋势,这给社会治安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现行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在法律法规、机构设置、教育预防等方面还存在不足,未能很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无法有效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一些监管机构和法律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足,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不到位。
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
1.2 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是社会的脆弱群体,需要特别关注和保护。
少年犯罪的存在,不仅影响着个体的成长和健康发展,也对整个社会秩序和稳定构成威胁。
建立健全的少年司法制度,对于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能够有效地防范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对于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说,注重教育和帮助,而不是简单的惩罚,才能真正改变其行为,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建设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工作建议
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建设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工作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少年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对于少年犯罪的审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在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建设过程中,我们面临诸多困难。
本文将对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建设面临的主要困难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
一、主要困难:1. 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尚缺乏一套完善的针对少年犯罪的法律制度。
少年犯罪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较为零散,对于少年犯罪的规定相对较为模糊,不够明确。
这给少年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容易造成判决结果的不一致性,无法准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缺乏专业化人才少年审判是一项高度复杂的工作,需要审判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心理学、教育学等多方面的综合素养。
但是,目前我国对于审判人员的培养、选拔机制不够完善,缺乏专业化人才。
这导致少年审判工作中的法律适用、案件调查、心理疏导等环节存在不足,影响了工作效果。
3. 缺乏多元化的司法资源少年审判涉及的领域广泛,需要多元化的司法资源来支持工作的开展。
然而,目前我国少年审判工作中司法资源仍然相对单一,无法满足不同案件的需求。
特别是在警务支持、专业鉴定、社会矫治等方面,现有资源有限,无法全面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工作建议:1. 加强立法工作针对少年犯罪问题,应加强立法工作,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罪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应明确少年犯罪的界定、责任追究、教育矫治等内容,以便于进行审判工作。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数据库,方便审判人员查询参考。
2. 推进专业化培养对于少年审判工作人员,应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
可以通过开设相关专业课程、组织培训研讨等形式,提供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同时,也可以引进相关专家、学者来指导和支持工作。
3. 建立多元化的司法资源网络在少年审判工作中,应建立多元化的司法资源网络,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可以通过加强与教育、医疗、心理咨询等部门的合作,共享资源、信息,实现协同配合。
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康树华少年司法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治理与预防少年违法犯罪的一种专门的司法制度,应当主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1)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长时期人少年司法的实践。
(2)有较完善的少年法律、法规体系。
(3)有以专门的少年司法机关为中心的、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少年司法体系。
(4)有资质较高且热爱少年司法事业的专业司法人员。
下面我就这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一些建立和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构想。
一、加强法学理论研究,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离不开理论的指导。
凡是少年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无不有深厚的法理学基础和实证研究成果的指导。
很多国家除了政府组织少年犯罪研究外貌关司法研究部门、著名大学等,都设置了犯罪研究机构,许多大学开设犯罪学课程,培养这方面的专门人才和专家。
为建立健全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我们国家需要强化和优化青少年法学研究。
1、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青少年法学研究队伍,特别是跨世纪的中青年青少年法学专家队伍,着重提高研究人员的主体素质。
2、重视自然科学在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
青少年司法理论问题研究,不是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专利,自然科学工作者也可以参加,青少年犯罪研究人员,也要求具有相应的自然科学知识。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要想对犯罪问题研究有所突破,没有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是无法想象的。
3、要在研究过程中强调量上的调查分析。
象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政府,都十分重视犯罪统计资料的积累,每年都要公布有关统计资料,统计类别之细、规模之大,确实花了大量精力,几十年、上百年保存下来的比较我系统、完整的犯罪统计资料,对青少年犯罪研究是十分有利的。
这一点,在我国是十分欠缺的。
我们缺乏完整、系统的犯罪资料,很多人发表的文章都是从理论到理论,没有量上的分析,即使有少数人文章中有一些为数据,但也不甚准确和完整,从而使文章的质量和信度大打折扣,这也是我们的社科专业文章很少得到国际承认的一大原因。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和处遇方式的多元化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和处遇方式的多元化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定义随时间发生变化。
1987年曹漫之提出刑事司法体系分为普通刑事司法制度和少年司法制度两种,直接把少年司法制度等同于少年刑事司法制度。
也有学者把少年司法制度定义为以少年心理特色为依据,以犯罪为主的案件的审理、处置和矫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犯罪、处置体现浓重的司法干预和刑事主义色彩。
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实体原则以及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的程序原则成为我国处理少年犯罪案件的政策。
少年司法制度的定义开始分成广义和狭义,少年司法制度除了狭义上指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的法律制度,也包括广义的少年福利、保护及权益的刑事案件的司法或准司法制度。
这与其理念的完善有直接关系。
(一)国家亲权理念中古时期国家亲权主义发源于英国,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绝对亲权主义,指出子女不再是家长的私有财产,国家才是少儿的最高监护人。
国家对没有法律能力的人享有监护的权利,承担监护义务。
少年犯罪,从传统的家庭管制、训诫上升为由国家司法机构进行侦查、审判,执行管教、纠治。
国家亲权的确立使得少年司法制度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中脱离出来。
(二)刑罚个别化理念刑罚个别化兴起于19世纪末欧洲,意为根据具体情况运用刑罚,明确要求刑罚运用要考虑犯罪及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刑罚执行中考虑犯罪及犯罪人的个别情况。
刑罚个别化主张根据犯罪人的情况进行刑罚价值个别化评价。
刑罚个别化理念旨在强调少年与成人的不同特点,对少年有必要进行价值个别化评价,少年生理和心智发展不成熟,容易受到不良行为影响和感染,易走上犯罪道路,但也是这样的特点,使少年成为犯罪者中比较好改造的一个群体,可塑性强,只要加以引导,即可将其引入正途。
因此,对少年可以实行迥异于成年人的处理方式,教育手段较之惩罚手段更具可行性。
(三)恤幼理念早在西周时期,史籍记载就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治安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当今社会中越来越受到关注。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仅会对社会造成伤害,同时也会对犯罪者本身的成长和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必须得到完善。
一、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犯罪司法制度中包括了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并实行了一定的制度。
但是,实践中我们发现,这套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相对不完善虽然我国法律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但这些制度并不完善。
首先,在立法上,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的时效性和公正性较低。
其次,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不存在有效的帮助未成年人进行改造和再教育的手段,这导致了司法的过于机械和简单化。
最后,在监管和保护上,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
2、惩治和保护不平衡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不言而喻,但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者也有其特殊的情况。
比如,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强烈的情节性,但是其在家庭和学校中缺乏关爱和照顾,因而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成年人的惩治和保护应该做到平衡,既要抵制犯罪行为的伤害,也要给予未成年人更好的教育和关注。
3、专业人才缺乏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中,缺乏专业人才的介入和辅助。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因为缺乏相应的专业辅助和人才,其运作效率和精确度都有所降低。
比如,需要从法律、心理学、社会工作等方面提供有效帮助,进行特定的判罚和再教育工作。
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措施1、加强立法工作在目前立法环节中,我们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的明确化,准确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和心理特点,适当修订法律条款。
2、注重社会工作的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破坏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需要社会工作部门的参与。
社会工作者帮助未成年人从各个方面了解社会和法律,帮助未成年人正视自身问题,找到自己的内心动力和发展方向,从而改造好自己。
从保护青少年权益出发,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
从保护青少年权益出发,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思想行为尚未定型,对于已经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在司法程序中采取相应的司法保护措施,以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实现案件办理的个别化。
只有从保护青少年权益出发,关注青少年福利,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保证矫正目的的真正实现,才能有效预防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少年司法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矫治少年的犯罪行为,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和教育措施,以便能够使误入歧途的青少年早日回归社会。
故此,我国亦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以适应现实的需求。
一、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问题少年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理念,少年司法的理念即为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该制度的理论先导。
少年司法理念具有独特性,不同于成年人的司法理念。
从少年司法的理念看来,国家应该从成年罪犯中,把少年违法者区分出来,社会应该永远将少年违法者作为一个孩子来对待,而不是作为一个罪犯来对待,不以惩罚他们为目标,而使他们回归社会是最为重要的目标。
从关注青少年福利原则的角度出发,在少年司法中,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和教育措施,以便能够使误入歧途的青少年早日重返社会。
在刑事司法中,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进行区别对待,貌似破坏了平等,但是其目的是在通过形式的不平等来换取实质的平等,兼顾到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内在差别。
少年司法理念应当强调国家责任与社会责任,由于未成年人是未来国家、社会建设的主导力量,同时未成年人在心智的发育上远不及成年人,他们的认知能力尚待继续提高,因此在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我们要做的不是一味的惩罚他们,而应当重视对他们的劝诫、教育、矫正,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掉恶习,促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在社会环境中继续完成正常的社会化。
在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惩戒过程中,国家、社会应当承担绝对主要责任。
在当代一些西方国家中,实施少年司法理念的不在少数。
英美主张的国家亲权理念就是要促使国家成为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而不是其犯错之后的惩治者,因此,这些国家设置少年司法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而不是惩罚。
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建设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工作建议
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建设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工作建议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少年犯罪问题日益凸显,对少年审判工作机制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这一领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努力解决。
在本文中,我将就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建设面临的主要困难和相应的工作建议进行探讨,希望能够为相关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少年审判工作方面仍然存在不完善的情况。
对于不同芳龄段的少年犯罪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全统一,导致了在实际审判工作中的一些困难和不确定性。
另外,一些法律条款缺乏明确的具体操作细则,给相关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对于不同芳龄段的少年犯罪行为,需要进行分类和细化,并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以便于在实践中的有效应用。
2. 专业人才缺乏少年审判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然而目前专业人才的缺乏成为了困扰该领域工作的一个主要问题。
特别是在心理沟通、教育辅导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严重不足,这给少年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加大对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同时提高专业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吸引更多的人才投身到少年审判工作中来,从而提高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3. 社会公众理解不足少年犯罪问题在社会上往往受到较大关注和争议,一些公众对于相关工作还存在着理解不足或者存在偏见的情况,这给相关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加公众对少年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积极倡导社会各界更多地关注和关心少年犯罪问题,以便形成多方共同努力的良好局面。
结语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建设面临的主要困难有法律法规不完善、专业人才缺乏、社会公众理解不足等。
针对这些困难,我们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工作等方面的努力和工作。
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少年犯罪问题不仅仅是司法领域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我国未成年犯减刑制度不足完善
浅论我国未成年犯减刑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本文从未成年罪犯减刑法律依据和执行情况进行研究,从法律依据、监督机制、减刑撤销制度三个方面,着力分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问题,完善未成年犯减刑的立法和监督,形成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减刑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罪犯减刑监狱制度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一大难题。
对于已经身陷囹圄的未成年罪犯,如何提高未成年犯改造质量,预防其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不但是司法机关面临的课题,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努力的方向。
由于未成年罪犯具有恶习不深、可塑性强的特点,因此,减刑制度对于促进未成年犯改造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作为从事多年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仅就未成年犯刑罚执行过程中减刑制度的不足和完善略述己见。
一、我国未成年犯减刑制度的不足(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尽管近年来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在立法方面进展缓慢。
并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典。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认罪服法”:这一条件包括认罪和服法两个环节。
所谓认罪,主要是指犯人承认犯罪事实,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性,认识到自己思想的反社会性,深挖犯罪的思想根源,认识到自己进行改造的必要性;所谓服法,主要是指犯人认识到法律的公正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正确性,认识到自己所受的刑罚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服从法院的正确判决、裁定。
只有真正认罪,然后才有服法可言。
①“认罪服法”作为反映罪犯思想的主观条件,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差。
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如果未成年犯写出《认罪悔罪书》即认为罪犯认罪服法。
但从《认罪悔罪书》的内容来看千篇一律,并没有体现出罪犯对自己罪行的深刻认识,以及对受害人、社会,甚至对自己家庭的愧疚感。
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毕业论文一、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特有原则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是指少年触犯刑事法律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适用的制度。
我国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少年刑事案件时,应遵循下列特有原则:(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违法少年的教育改造,既属于教育的范畴,又是执行刑罚的过程。
因此,它是一项特殊的教育。
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点,司法工作人员对少年犯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不是目的。
(二)法定代理人参与原则本文由收集整理对少年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违法少年的紧张情绪,保障其在诉讼中的合法权利,有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全面调查原则司法人员在办理少年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对违法少年的成长经历、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面社会调查找出少年犯罪的真正诱因。
量刑时,法院可结合调查结果选择最有利于违法少年改造的刑罚方式。
(四)分案处理原则为防止少年受到交叉感染,对少年犯与成年犯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二、我国现行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缺陷(一)立法上的缺陷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少年犯罪刑事法典,仅有一些散见的司法解释、刑事政策和意见、通知。
立法的不规范往往会使上述法律、法规在法律适用上产生冲突。
在司法上,我国也没有单独的少年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只能严谨地适用现行的法律规定来办理少年案件,明显不能应对目前少年刑事案件的处理。
(二)司法制度的脱节国际社会普遍提倡对少年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这种保护不是对已有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戒和镇压,而是更注重对少年犯罪的预防。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两部法律对少年的保护作了相关规定,可是现实中没有相应的司法制度来落实以上两法所提出的要求。
例如,我国的少年刑事审判制度主要是对少年犯罪进行相关的刑事处罚,却忽略了少年其他合法权益的保障,少年法庭审理的对象应不仅仅局限于少年刑事犯罪案件。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现状、缺陷和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现状、缺陷和完善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现状、缺陷和完善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现状早在20 世纪80 年代,我国就已经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方面的探索,1984 年我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
第一个少年法庭的建立不但意味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诞生,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探索的开始。
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过程看,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少年司法制度的试建和初步推广阶段。
这一阶段从1984 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的第一个少年犯合议庭为起点,到1988 年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建立时止。
第二个阶段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初步建立和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是从1988 年少年刑事审判庭建立起,到1995 年 5 月“第三次少年审判工作会议”。
第三个阶段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低谷和困境阶段。
是从1995 年 5 月“第三次少年审判工作会议”起一直到现在。
这一阶段中,我国少年司法经历了从低谷到逐渐发展、兴盛的过程。
虽然案源的不足、人员和机构的不稳定等困难,阻碍了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但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立法在这一阶段仍有较大的发展。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缺陷1.立法缺陷我国规范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法律主要有刑法、刑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监狱法等法律文件,同时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特殊规定。
纵观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相关的立法,操作性不强、法条规定粗糙、没有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皆是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
2.恢复性司法制度缺失(1)缺乏修复社会关系的恢复性司法制度我国法律尚无对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刑诉法规定了被害人有权就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很显然这里的赔偿是仅限于物质损失,比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本文由收集整理微薄的赔偿。
浅析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对策
浅析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对策一、司法公正的概述司法公正是法的公平与正义的一般概念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表现为一整套被社会伦理所普遍认同的司法制度和被司法活动参与者个别认同的司法程序。
[1]司法公正是人们对司法活动的企盼,也是司法本身所应具有的品质。
司法公正要求诉讼结果公正,要准确的认定事实,并且正确的适用相应的法律,同时也要求诉讼程序也公正,每一个案件都要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做到公平公正,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一)立法不够完善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尚不够完善,规定不清楚。
例如,刑讯逼供的问题依然存在;又如,法律文书中所说的可能会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
那么,到底是在什么情况下才会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或是什么才算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这些问题法律尚未告诉我们,而这个度就只能落到法官在判案中的自由裁量上了。
(二)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仅包含专业素质,也包含个人的道德素养。
我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行选拔的,法院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考过司法证书。
但在实践中却不是如此,尤其是在基层人民法院,招考的时候一般都不限专业,引来大量非专业人员来报名考试,只要能考过,就能进入司法部门工作。
然而,大批从专业司法学校毕业的学生就无法进入司法部门工作。
在这个问题上,法院和检察院的情况要好很多,在公安部门就显得很严重,公安部门一般都有大量的协警和退伍军人,他们很多都不懂法,更不用说什么专业知识,他们往往会因为不懂法而采取暴力执法,这些行为就会影响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三)司法监督不到位首先,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太小。
人民代表大会拥有最高监督权,但真正的监督力度是很小的;其次,法院的自我监督不到位。
法院的自我监督也就是内部监督,只要是依靠审级监督来实现的。
从逻辑上讲,案件经过的法官数量和审理次数越多,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小。
我国少年司法规则系统存在的若干缺陷和问题
作 者 简 介 : 羚 敏 ( 9 7 , , 江嘉 善 人 , 东政 法 大学 研究 生 教 育学 院 刑 法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 要从 事 青少 年 犯罪 、 年 司 法 等 研 究 。 周 18 一) 男 浙 华 主 少
应该 定位 于狭 义 的规 范性 文件 。狭义 的规 范性 文 件 指法 律范畴 以外 的其 他具有约束 力 的非 立法 性 文件 , 对 此 , 国制 定主体 之多 , 我 党组织 、 民政 府及 其所 属 人
工作 部 门, 民团体 、 团组织 、 事业单位 等 都拥有 人 社 企 发布非立 法性 约束文件 的权力 , 而行 政机关 发 布 的此 类文件 可以称 为行 政规 范性 文件 。2 1 《 00年 意见 》 虽 然是一种 对发 布通 知对象具 有一定 约束力 的文 件 , 但
见》 展开 , 者认 为我 国少 年 司法 规则 系 统 存在 的几 笔
个 问题将 会阻碍到少 年司法专 门化 、 独立化 之路 。
一
、
21 0 0年《 见》 意 的效 力 和地 位
从 发布 主体 来 看 ,0 0年《 21 意见 》 由中 央社 会 治
安综合 治理 委员 会 ( 简称 中央综 治 委 ) 青少 年 违法 犯
系 统 规 则 , 定 高 阶层 、 效 力 的 少 年 司法 规 则 是 今 后 我 国少 年 司 法 制 度 必 须 完 成 的 一 项 艰 巨任 务 。 制 高 关 键 词 : 年 司法 ; 则 ; 陷 ; 次 ; 少 规 缺 层 系统 中 图分 类 号 : F 8 D 4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4 9 ( 0 10 —0 4 —0 10 6 X 2 1 )4 0 7 4
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司法处遇制度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司法处遇制度的问题及完善路径摘要:2021年6月1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时生效,这是对我国未成年人事业划时代的贡献,也是对建党一百周年的献礼。
在新的少年司法背景下,我国未成年犯司法制度仍面临非犯罪化标准不明确、刑罚执行变更困难、分级干预制度不完善等诸多问题。
应借鉴域外少年司法的先进经验,明确未成年犯分流标准,完善未成年人缓刑、假释、减刑等制度。
,并丰富特殊教育措施,以纠正少年犯。
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处遇;问题;完善路径;专门矫治教育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一些严重的恶性案件,如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这反映出我国法律没有为干预这种严重的犯罪和错误提供足够的制度供给。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XI)》和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中《刑法修正案(XI)》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于2021年6月1日实施。
《刑法修正案(XI)》对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进行了重要修改,在第17条中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
这是立法对民意的回应,体现了法律对民意的尊重。
但如果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十二周岁”,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将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满十六周岁未受刑事处罚的人进行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负责。
”修改为“必要时,依法开展专项矫治教育。
“预防少年犯罪法(1)原《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的修改与刑法的规定有关。
①不再使用“收容教育”的概念,建立“特殊矫治教育”制度。
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还不够清楚。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犯的司法处理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也没有完善彻底的刑罚替代措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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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
论文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少年法律体系
论文摘要]少年犯罪问题在现代社会变得日益严峻,为预防、控制和减少少年犯罪,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少年司法制度建设。
我国由于多种原因,少年司法制度构建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少年司法制度存有较大差距。
为加快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本文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不足作了多方面的探讨,并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做法,提出了完善构想。
我们认为,可对少年司法制度作如下定义: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性组织应用法律法规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对少年犯罪人进行保护、教育和改造,以实现保护少年和社会双重目标的一种专门司法制度。
有学者认为,根据社会学的观点,司法制度是由概念系统、组织系统、规则系统和设备系统所构成,这与法国社会学家弗里德曼关于法律制度是由结构、实体以及文化所组成的观点有很大的类似之处。
概念系统就是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不同类型的司法制度,其理论基础并不相同。
组织系统就是司法组织体系,它由各个司法机构和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所组成的有机统一体。
规则系统是指司法规范体系,包括司法组织规则和司法活动规则。
设备系统是指司法物质设施,是司法组织赖以进行正常活动的物质基础,包括法庭、监狱以及其他物质设备。
概念系统和规则系统属于“软”系统,组织系统和设备系统属于“硬”系统,司法制度就是一个“软”“硬”皆备的大系统。
对此,笔者深以为然。
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不足
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自建立以来,取得了很大发展,为预防、控制和减少少年犯罪作出了功不可没的贡献,但与发达国家具有百多年历史的少年司法制度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存有许多不足。
在规则系统方面,表现为独立的、完善的少年司法法律体系的缺失。
首先,表现为现有法律规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不够完善。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监狱法》等法律有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件,都对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作了一些特殊规定,特别是作为纲领性的少年保护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更是作了全面规定,但上述法律法规关于少年权益保护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道德性、号召性条款过多,缺乏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对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没有详细明确的界定。
其次,表现为没有形成独立于成年犯罪人的少年法律体系。
现代世界多数国家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殊情况,一般均有专门的立法,如德国制定了《少年法院法》、印度制定的《儿童法》、日本制定有《儿童福利法》、《少年院法》、《少年审判规则》等有关少年的专门法规,集中规定少年案件实体与程序问题,切实做到对未成年人犯罪后受到的法律追诉、审判和实施的监改方式、处罚方法与成年犯罪人有所不同,以期实现少年司法制度的特有目的。
与此相比,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专门立法很少,有关少年犯罪、少年权益的保护,主要依靠调整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调整,未能充分关注少年犯罪人身心的特殊性,没有对少年人实行区别对待、加以特别保护,可以说是不公正、不合理、也是不科学的。
再次,表现为法律规定法院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审判机关依法受理的少年案件,主要是有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不包括违法案件,更不包括需要监督和照管的案件。
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适当扩大我国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
最后,表现为立法落后于司法实践需要。
纵览现有的立法,虽然对少年司法制度有所规范,但无论是数量还是内容都与社会现实的需要不相适应。
实践中,有些具有生命力的少年司法做法却没有法律对此作出规定。
在组织体系方面,表现为未成年人司法专门机构的不健全。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性的少年警察机构、少年检察机构、少年审判机构、少年矫正机构、少年律师机构等。
由于系统功能的整体性,少年司法机构的不健全使得少年司法制度的整体优势无法发挥,不能很好地贯彻教育、
感化、挽救等对少年犯罪人进行特别保护的刑事政策。
在概念系统上,表现为对少年司法制度独立价值认识不足。
时至今日,在许多人观念中,对未成年人的刑罚观不是站在社会发展之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价值取向上看待,而是以成年人之于未成年人弱势群体的天然同情、怜悯的感性认识来看待未成年犯罪人的处遇,把制度上的要求视为司法者情感上的恩赐,虽然一般而言并无不可,但因社会治安不好开展严打时,此种价值观往往会导致对未成年人待遇的忽视。
在设备系统方面,表现为少年司法制度赖以运作的物质条件及高素质的少年司法工作人员的欠缺。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尚不十分发达,不少地方的财政收入难以满足正常的社会发展需要,司法部门正常的办案经费不能得到充分保证,完善的狱政设施及高素质的少年司法人员严重不足,难以完全实现法律所规定的分押、分管、防止犯罪人交叉感染的良好愿望,也很难达到少年司法的目标。
设备系统的不足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从司法机构及人员来看,现行兼职型少年司法机构和人员在工作中,由于司法力量相对不足,往往要身兼数职,需办理大量普通刑事案件,这使得他们常常无暇他顾,无形中影响了对少年犯的跟踪帮教工作;从少年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来看,真正素质高,能力强的、理想的少年司法工作者十分缺少,与少年司法工作的高要求很不适应。
二、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完善之构想
(一)进一步完善少年司法制度的概念系统我国相关立法虽已将“教育、感化、挽救”、“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等先进的少年司法理念确立为少年司法活动的指导原则,但人们对确立此原则的法理学根据并非十分了解,以至于人们对少年司法制度的独立性价值认识不足,认为国家对少年犯罪人的宽大处理仅是出于对其同情、怜悯。
此种认识的偏差,不利于人们自觉地贯彻少年司法原则,确保少年司法目标的实现,故有必要明确构建少年司法原则的法理学根据。
一般认为,此原则确立的法理学根据主要有: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特殊性、国家亲权理论、刑事近代学派理论等。
(二)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规则体系
如前所述,我国少年法律体系存有严重不足,亟需完善,这既是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要求,也是实践的迫切需要。
我国是《北京规则》的参与制定国和缔约国,该条约要求成员国“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少年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
”“应当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充分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包括家庭、志愿人员及其他社区团体以及学校和社区机构,以便促进少年的幸福,减少根据法律进行干预的必要,并在他们触犯法律时对他们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处理”。
首先,构建独立于成年人的少年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不少学者业已提出了建立我国少年法律体系的见解。
有的学者主张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少年法典;有的学者主张在现有刑法典基础上,单设少年犯罪的特殊章节,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少年刑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有的学者主张为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配套,可以分别制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法》和《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法》,构建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少年法律体系。
上述观点表明我国学者关于应该完善少年立法已取得了共识,存在分歧的只是采用何种法律表现形式。
笔者以为少年立法重要的固然是内容,但形式也是应该慎重考虑的。
我国目前有关少年的立法就是一种分散式规定形式,这种形式使得少年法律显得过于分散,系统性不够,未能突出少年司法制度应有的独立性、重要性,不便于人们掌握运用少年法律保护少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此种分散形式使得少年司法规定缺少应有的总的指导原则总领全局,不利于少年法律体系构建的和谐统一。
鉴于此,笔者以为第一种主张是妥当的,第二、三种主张存在的缺陷和我国目前少年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未有二致,故不足取。
在具体制定我国综合性的少年法典时,可借鉴德国少年法院法的立法模式。
该法详细规定了少年法院法的适用范围、指导原
则、少年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少年法院组织和少年刑事诉讼程序、执行和行刑等少年犯罪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