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年土地政策法律法规政策新闻汇总
2001-2009年 国土部历年土地调控政策
2009/11/10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
2009/08/11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根据国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71号令)要求,各地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从2004年8月31日起,所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公开竞价出让。开发商需在两年内实施开发,否则土地将被无偿收回。“8·31”土地大限由此得来。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公布)
土地复垦条例2011-12-08 | 作者:| 来源:《人民日报》(2011年12月08日15 版)| 【大中小】【打印】【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已经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1年3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89年7月1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00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
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应当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乡(镇)的土地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符合《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土地以外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2011年01月30日10:11 新华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2010年12月31日)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
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必须下决心加快水利发展,切实增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的严重水旱灾害,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暴露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十分薄弱,必须大力加强水利建设。
现就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新形势下水利的战略地位(一)水利面临的新形势。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水利工作,领导人民开展了气壮山河的水利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突出贡献。
但必须看到,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水情。
洪涝灾害频繁仍然是中华民族的心腹大患,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仍然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然是影响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水利设施薄弱仍然是国家基础设施的明显短板。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大,我国水利面临的形势更趋严峻,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要求越来越迫切,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越来越繁重,加快扭转农业主要“靠天吃饭”局面任务越来越艰巨。
2010年西南地区发生特大干旱、多数省区市遭受洪涝灾害、部分地方突发严重山洪泥石流,再次警示我们加快水利建设刻不容缓。
(二)新形势下水利的地位和作用。
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
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事关农业农村发展,而且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建国以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土地管理法》,1988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是我国第一个较全面的综合性的关于保护土地的法律。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案)》。
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国家又进行了修正。
其基本原则为土地公有原则、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原则、节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原则、土地有偿使用原则等四项原则。
近年来,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经济平稳运行,国务院将土地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一条重要手段,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宗旨是: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即:“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建设用地审批。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1、土地的所有制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通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总规模三个“刚性”指标来控制。
土地法律法规全书法律法规目录(2011年)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法》若干问题的批复(1995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5年12月27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5月8日)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1月4日修订)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11月14日修订)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31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2010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10月27日)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1995年7月24日)1、土地利用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年2007月10日28)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1996年9月18日)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1998年9月29日)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1998年12月29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9日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2月4日)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2000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1998年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9年8月10日)2、土地储备供给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1998年12月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年9月24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2008年12月1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3月8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2006年12月1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2009年11月10日)3、土地审查报批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1998年9月29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9日修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02年8月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4日)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1999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7月17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5月30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2006年9月1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3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24日)4、闲置土地处理闲置土地处理办法(1999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2007年9月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2009年8月11日)1、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年12月4日)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日)2、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8月28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6月1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年8月10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补交出让金问题的复函(2004年6月1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2006年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2009年5月11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4月4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2009年8月10日)指导案例崂山国土局与南太置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与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上诉案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案3、土地使用权划拨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17日)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1999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03年4月16日)4、土地使用权转让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1990年8月2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解释的请示的批复(1996年10月4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8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2003年6月9日)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5月16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批复(1995年7月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军用土地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9月20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31日)指导案例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5、土地使用权租赁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2004年6月30日)6、土地使用权抵押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关内容请求解释》的复函(1993年1月2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1998年9月3日)7、土地使用权收回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问题的答复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国有资源部关于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指导案例宣懿成等18人诉衡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性质争议案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不服兰州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1、农村土地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2006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国务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2010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9月30日)2、农村土地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办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3、征地补偿安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4日)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10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2005年3月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2004年11月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12月2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2001年11月16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2006年6月2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6月26日)财政部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2005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1995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2001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年10月12日)指导案例陈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4、农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耕地占不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6月16日)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2007年9月5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2008年6月27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2001年1月17日)国土资源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2005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2001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2003年8月2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2003年11月1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2005年7月6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2008年6月26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3月14日)5、森林草原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2003年5月28日)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1月4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2005年1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在责任山等毁林种甘蔗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2008年10月27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农田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月29日)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草原征占用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6、土地开发整理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2001年12月14日)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2002年4月23日)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2003年10月8日)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2003年4月10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7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3年1月21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4月16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2003年7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10月2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2月7日)7、土地复垦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土地复垦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1997年9月26日)黄金矿山砂金生产土地复垦规定(1993年3月31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9日)国土资源部等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9月30日)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10月23日)土地证书印制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9日)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12月4日)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2002年1月2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2月2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3年2月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执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请示的批复(1994年11月1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第五十六条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7月3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错发土地使用证如何更正问题的答复(1996年1月1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裁定转移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复函(1997年8月1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年6月4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关于问题的复函(1999年6月7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8月15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跨越或穿越铁路用地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2002年4月5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2002年6月21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2002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带地入社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2002年12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2003年6月30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对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权限问题的复函(2004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1月17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如何确定权属问题的答复(1998年8月17日)指导案例陆丰市陆风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第三人张其心土地抵债合同纠纷再审案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2005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年12月17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1999年7月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1999年9月22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1999年8月4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0日)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2007年12月1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2004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7日)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22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6月24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8月2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9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6月25日修正)土地监察暂行规定(1995年6月12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1995年12月18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2000年12月29日)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05年8月31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年2008月5日29)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28日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26日)。
2011年征地补偿标准
2011年征地补偿标准2011年,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经历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这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征地补偿标准的科学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长远发展。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2011年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
首先,2011年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对土地补偿费的核定上。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征地补偿费的核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适用性、土地的位置、土地的等级、土地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2011年,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细化和调整,使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其次,2011年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还体现在对农民的补偿方式上。
除了直接给予土地补偿费之外,还应当考虑到农民的生活补偿、就业安置等问题。
因此,2011年的征地补偿标准在补偿方式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使得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能够得到全面的补偿和安置,避免因征地而导致的生活困难。
再次,2011年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还体现在对土地征用程序的规范上。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土地征用应当依法进行,程序合规,确保农民在土地被征用时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
2011年,对土地征用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加强了对土地征用程序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2011年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国家相关政策的实施,确保征地补偿工作能够科学合理地进行,使得农民能够在土地被征用时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我们也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研究和探讨,不断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留给子孙耕[田地留给子孙耕]
留给子孙耕[田地留给子孙耕]2011年7月底,云南省出台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
云南将推行“用地上山”新政,多用坡地、荒地搞建设,强化坝区耕地保护,并承诺将坝区80%以上的现有优质耕地和山区连片面积较大的优质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2011年9月15日,国土资源部确定云南省为首批列入全国坡地开发建设项目试点的五省市之一。
土地资源是我们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城镇作为人口和社会财富的聚集中心,其发展的过程离不开土地资源的支撑。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就完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既要考虑满足当代人的需要,更要为子孙后代留下生存发展空间”。
作为一个山地大省,云南山区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94%,而作为粮食和农产品主要产区的坝区面积仅占6%。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不断加快,云南可供开发利用的坝区资源日益紧缺,耕保形势日益严峻,耕地保护压力日益增大。
相关数据显示,2000~2010年,云南省城镇化率由23.4%上升到36%。
然而,同期全省各类建设占用耕地271万亩,其中78%为坝区的优质耕地。
与此同时,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城镇化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工业化水平与发达省(市、区)相比,也有明显差距,加快发展的任务较为繁重,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的矛盾十分突出。
如果继续按照现在的模式发展城镇,一二十年后,很多具有特色的坝子将很有可能消失。
如何破解土地供应难题,考验着执政者的智慧。
2011年1月,时任云南省省长的秦光荣在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上,提出“要进一步调整城市规划指导思想,多用坡地、荒地搞建设,用‘山水田园一幅画,城镇村落一体化’的思想来规划布局城镇建设,创造山水城市、田园城市、山地城市等城镇建设新模式”。
2011年3月4日至23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及省政府研究室牵头组成8个调研组,对云南省调整完善城乡发展建设思路加强耕地保护进行调研。
2011年国发2号文件
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号文件”)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重点工作安排,现将城市住房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2011年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国办发1号文件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已有总体部署,全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提出了具体要求,目标明确,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主动作为,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
今年的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是:“稳供应、保民生”,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用地为重点,及时编制公布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认真实施,确保2011年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地,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确保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总量;“控价格、防‘地王’”,坚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完善供地政策,充分发挥土地政策惠民生、稳预期、注重社会效应最大化的管控作用,严防出现高价地,坚决杜绝土地出让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价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限价商品住房供地,促进房价合理回归;“严监管、促开发”,加强住房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实时跟踪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加大清理查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力度,严厉打击囤地炒地,确保闲置土地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到位,促进住房用地按期依规开发利用。
二、做好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公布和实施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分析2010年住房用地计划编制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抓紧编制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进一步优化布局,落到拟供地块。
2011年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9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27•【文号】国土资发[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国土资发[201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
现将《国务院关于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国函〔2012〕23号)和《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土资源部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2015 年)(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前言第一章土地整治面临的形势第一节土地整治取得的成就第二节“十二五”时期面临的形势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第一节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节规划目标第三节主要任务第三章统筹推进土地整治第一节推进全域土地整治第二节统筹区域土地整治第三节完善统筹推进土地整治机制第四章大力推进农用地整治第一节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第二节切实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第三节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第四节积极推进其他农用地整治第五章规范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第一节统筹规划乡村土地利用第二节稳妥推进村庄土地整治第三节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第六章有序开展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第一节积极开展旧城镇改造第二节积极开展旧工矿改造第三节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第七章加快土地复垦第一节积极推进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二节及时复垦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第八章土地整治资金与效益第一节资金供需第二节预期效益第九章切实保障规划实施第一节严格执行规划第二节加强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第三节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第四节创新土地整治激励机制第五节加强基础和能力建设前言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整治的精神,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依据《土地管理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在编制实施《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彳〜20川年)》的基础上制定《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 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2011)-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2011)正文:----------------------------------------------------------------------------------------------------------------------------------------------------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土地的程序第三章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收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耕地被征收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和指令性计划管理。
第五条征收土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的原则,实行由土地主管部门审查、人民政府审批的制度。
用地者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
第六条征收土地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法给予被征地单位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因征收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
用地者除应支付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外,还应当依法交纳征收土地的税费。
土地登记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土地证书查验实施 办法》的通知 (杭土资发〔2011〕45号 ) 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 押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土资发 〔 2013〕25号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 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 土资〔2010〕206号 )
土地登记、转让、复核验收时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建设用地开 工、竣工履约情况的审查,对未按约定期限开工、竣工的,或未 办理延期开工、竣工手续的建设用地,不得办理变更登记和转让 手续,不得通过复核验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 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登记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杭政办函〔 2008〕185号 )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 定》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86号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7]18号) 为加强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土地竞得人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 并以新公司名义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经济活动行为的契税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的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的,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出让征收契税。 1、竞得人事先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约定准备成立新公司的; 2、竞得人在新公司中的出资构成必须与事先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约定一致。 对申请约定的具体形式,由市、县(市、区)契税征管机关商国土管理部门认定。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土地竞得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人、国有土地使用权 人不一致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须分环节征收契税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法规 5、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6、规范性文件 7、其他文件
2012年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实况汇总
附: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指标名称 1、党委、政府就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开了 几次会 2、组织《农村土地出租法》培训人次 3、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是否列入地方立法计 划? 4、农民知道《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比例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到户率 6、法定承包期内自行规定在村组范围内大调整的村 组数 7、发包方预留机动地占发包方所有耕地面积的比例 8、农户承包地流转的面积 其中:集体组织流转的面积 其中:违法流转面积 9、农村集体所有“四荒”流转面积 10、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 其中:国家征用面积 农村集体自用面积 11、农村土地出租管理工作经费 12、农村土地出租管理机关人员编制 13、农村土地出租管理机关实有人员 14、农村土地出租工作没有专门机构负责的乡镇 15、县级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诉讼案件数 县级法院审结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诉讼案件数 16、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关数量 17、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 审结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案件数 18、 省级农业部门信访机关受理农民群众反映农村土 地承包问题的来信件数 19、 省级农业部门信访机关受理农民群众反映农村土 地承包问题的来访人次 20、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查处的土地承包 纠纷案件数量 21、 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被追究党纪政纪和法 律责任的县乡领导人数 注 单位 次 人次 是/否 % % 个 % 亩 亩 亩 亩 亩 亩 亩 万元 人 人 个 件 件 个 件 件 件 人次 件 人 2002 年 2003 年
1986年~1989年土地政策汇编
1986年: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基本政策、基于长期土地政策的中期政策、全国土地政策、中央政策)2、《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1986年3月21日,中央7号文件通过。
(具体土地政策)3、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
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民法通则》从保护和规范财产所有权的角度,对土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987年:1、1987年1月,国务院颁布《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征耕地占用税。
这是保护耕地,增加农业投入,开发建设农用土地资源的一项重大决策。
(短期土地政策、具体土地政策)2、1987年6月25日住建部发布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2、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3、《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年8月14日(短期)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建]字第112号,1987年10月5日5、1987年12月29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并于1988年颁发施行。
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合法的土地市场,率先试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综合改革。
(地方政策、短期土地政策、区域土地政策)1988年:1、1988年国务院颁布《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缴纳及使用的政策问题。
2、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3、1988年11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4、1988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2011年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国土资发6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11年5月16日国土资发〔201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去年以来,各地按照中央和部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要求,在坚持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制度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城市住房用地出让政策,促进地价房价合理调整,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的要求,完善招拍挂的供地政策,加强土地出让政策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土地招拍挂出让政策的调控作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是市场配置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基本制度。
它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市场基本原则,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方向。
坚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和在房地产市场运行正常条件下按“价高者得”原则取得土地,符合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律政策要求,同时在抑制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腐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部分城市商品住房价格居高不下,户型结构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布局不合理,少数规划的商品住房优质地块和二三线城市商品住房土地出让存在着地价非理性上涨的可能。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主动发挥招拍挂出让土地政策的稳定市场、优化结构、促进地价房价合理调整、保障住房用地的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从完善土地市场机制、健全土地宏观调控体系、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基本要求出发,以“保民生、促稳定”为重点,坚持土地招拍挂出让基本制度,创新和完善有效实现中央调控政策要求的土地出让政策和措施,主动解决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供地、开发利用和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土地经济效益与社会综合效益的统一、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的统一,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年
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年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年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或其他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土地流转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
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于推进农村土地改革、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此,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规范和引导土地流转行为。
一、土地流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土地的出租、租赁、转让等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并严格控制规模经营单位承包土地的面积和数量。
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依法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土地经营权抵押等内容。
同时,规定了土地流转应当符合国家农业政策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不得影响基本农田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耕地占用和非农化等方面的要求。
3.《农村土地流转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针对土地流转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出台,对于土地流转的流程、条件、程序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以及对于流转款的支付、土地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了保障。
二、土地流政策1.农村土地流转试点政策试点政策早在2008年就已经开始实施,主要目的是为了探索实行大规模土地流转的可行性,使农业生产发展更加多元化和市场化。
试点政策还出台了“两协议一备案”规定,即协议转让、协议租赁及备案等措施。
2.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试点政策该政策的主要作用是加速土地流转的进程和提高土地流转的规模,同时提高农村经营主体的效益和股东的收益。
国家通过该政策鼓励农民、农业企业以及其他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参与农村土地经营管理。
3.土地流转安置政策此项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生计性热诚失地农民的生存,以及降低土地流转的社会风险。
政策的主要措施包括通过公有安置地、转移就业、创业培训等方式解决生计性热诚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建国以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土地管理法》,1988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是我国第一个较全面的综合性的关于保护土地的法律。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案)》.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国家又进行了修正。
其基本原则为土地公有原则、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原则、节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原则、土地有偿使用原则等四项原则。
近年来,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经济平稳运行,国务院将土地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一条重要手段,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宗旨是: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即:“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建设用地审批。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1、土地的所有制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通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总规模三个“刚性”指标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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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年土地政策法律法规政策新闻汇总
国土部:今年开展土地招拍挂改革试点
1月8日
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在昨日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年国土部将在各地部署一批改革试点,试点内容包括土地审批制度、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矿业权出让方式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1月20日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草案进一步修改后将公布施行,取消行政强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规将抓紧修改。
违规用地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
1月26日
昨天,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宣布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然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办法要求,从今年开始每季度公然通报和挂牌一批违规用地案件,此举标志着国土资源部对违法违规案件的公然通报、挂牌督办工作步入了轨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国土部:控地价防地王增中小型限价房供地
3月12日
国土资源部在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中,将"控价格,防'地王'"摆上了桌面。
前日,该部发出通知称,严防出现高价地,坚决杜绝土地出让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价历史最高价的情况
国土部:31省供地指标只能满足1/3需求
4月10日
国土资源部透露,国土部前天召开全国土地供应调研报告会,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董祚继表示,从调研情况看,31个省(区、市)都反映计划指标不足,多数反映下达指标只能满足需求的1/3
我国将为每块土地设唯一编码
4月16日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日前提出,将为全国每一块土地设唯一的"身份证"编号。
目前,试点工作已在天津、辽宁、上海、四川、广西、海南、宁夏及深圳市展开
全国计划新增建设用地44.67万公顷
5月6日
今年国土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44.67万公顷,与去年的42.67万公顷相比,增长4.7%。
但截至目前,国土部仍未公布今年1000万套保障房用地供应计划
六部门联合问责省级政府耕地保护
5月8日
拥有人事任免、处罚权力的中组部、监察部的介入,将使地方政府的用地神经,再一次绷紧。
省级政府正面临在耕地保护领域前所未有的来自中央政府的“高压”
国土部:将调整完善土地招拍挂政策
5月12日
为了确保地价平稳合理调整,国土部5月12日发布《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要求地方积极探索招拍挂出让方式创新,保持地价平稳合理调整。
国土部:地价若“异常”须一律上报
5月30日
国土资源部对土地市场的监控再度升格。
自去年12月份开始,全国105个重点城市需要及时上报高价地块外,如今,这一范围已悄悄扩大到全国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
土地市场监控升级地价监控到县折射楼市隐忧
6月1日
国家打压地王、高地价的态度鲜明,因为一个地王的诞生对于周边房价的拉动可谓立竿见影。
比如“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限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综合评标制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地王
土地出让收入10%用于保障房
6月3日
近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再次强调公共预算、公积金增值部分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的10%均将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
国土部:“十二五”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3450万亩
6月25日
日前,国土资源部正式印发《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了未来五年国土资源管理的总体目标。
确立的“十二五”期间,全国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18亿亩,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3450万亩
国土资源部:8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已落实
7月12日
国土资源部上半年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新闻发布会今日召开,为发挥查处典型案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国土资源部向社会公布8起国土资源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
国务院发布土地市场“国五条”强化土地调控
7月21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近期加强土地管理的重点工作。
会议要求:(一)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二)严格依法依规管地用地,坚决防止违法违规用地反弹。
(三)认真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加快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四)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
(五)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国土部:当前土地管理法修改重点是保护农民权益
8月7日
昨天,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表示,《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要处理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的背景下,不使耕地过多过快地流失,同时还要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之间形成互动平衡的关系。
当前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重点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
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试点启动
8月24日
8月23日,中国国土资源报报道称,国土资源部日前印发《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在坚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开展网上交易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试点期限结束后一个月内,开展总结验收工作
国土部:开发利用坡地资源缓解后备资源不足问题
10月7日
国土资源部最新数据显示,我国的有效国土开发空间严重不足。
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表示,未来将有计划、有节奏地推动低丘缓坡地、山地、未利用土地和工矿废弃地的综合开发利用,缓解我国后备资源不足的问题
国土部修法房企囤地空间将遭挤压
11月9日
国土部正在对《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修改,力图在闲置土地的认定、查处等环节更加趋于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目前,国土部已经征求了地方意见,正在进一步完善
土地法修订拟力推农地入市
11月22日
根据目前的《土地管理法》,除乡镇企业、农民宅基地或相关公益事业可以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即实行“招拍挂”的土地出让制度
国土部:土地招拍挂逐步扩围
12月8日
12月6日,国土资源部网站挂出题为《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制度,逐步扩大范围、规范程序”。
闲置土地可无偿收回
12月22日
修订草案还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