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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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竣工验收方案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方案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方案一、前言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是确保小区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安全和舒适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二、验收目标确保住宅小区的各项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满足居民的正常使用需求,达到安全、适用、美观、环保等综合标准。

三、验收依据1、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合同等。

四、验收范围1、住宅小区内的建筑工程,包括住宅楼、配套公建等。

2、小区内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绿化景观工程。

4、消防、安防等安全设施工程。

五、验收组织成立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代表,以及相关专业的专家。

验收小组下设土建、安装、市政、绿化等专业验收小组。

六、验收时间安排1、预验收阶段:在正式验收前_____天,由施工单位进行自验,并整改发现的问题。

然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在_____天内完成整改。

2、正式验收阶段:在预验收合格后_____天内,组织正式验收。

七、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过程、质量自评等内容。

2、建设单位收到申请报告后,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3、验收小组听取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工程情况汇报。

4、分组进行现场查验,包括建筑结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设施、绿化景观等方面。

5、查阅工程资料,包括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材料设备检验报告等。

6、各专业验收小组形成初步验收意见,汇总后由验收小组讨论形成最终验收意见。

7、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8、整改完成后,进行复验,直至验收合格。

八、验收内容及标准(一)建筑工程1、结构工程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无裂缝、变形等质量问题。

构件尺寸、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三)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四)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五)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污水处理设施到位,暂无条件的,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六)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

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外和小区内的燃气管道敷设;(七)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有与运营商签订的正式合同;(八)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九)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十)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十一)绿化工程应当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要求。

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经园林部门同意,可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十二)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十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十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建设部【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3年12月01日【生效时间】1993年12月01日【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明确竣工验收管理责任,规范验收程序,参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工程、运营线路(扩)建工程。

第三条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五、《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六、《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七、除上述所列规定以及国家、天津市相关法律、规范、规程等。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职责第四条公司安质部牵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并与政府各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第五条工程部项目经理对验收中各方提出的意见,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第三章竣工验收流程第六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安质部组织和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施工单位向监理提出竣工预验收申请,监理组织工程预验收;对预验收合格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竣工档案报送城建档案馆,移交运营养管单位和公司档案室,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章竣工验收管理要求第七条竣工预验收一、施工单位首先进行项目自检,自检内容包括: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原材料检测、外观质量、实体检测、设计变更、竣工资料等,确认合同内容已全部完成且质量合格后,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预验收申请。

二、竣工预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和工程部项目经理及安质部参加。

三、现场工程实体检查。

(一)、工程观感质量的检查按照《工程质量观感评定表》的内容确定检查数量和检查项目,并逐项逐点进行检验评定,确定每一检查点的等级。

所有检查点检查完后,统计评定项目等级,填写《工程质量观感评定表》的内容,根据应得分和实得分计算得分率,填入《工程质量观感评定表》。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是指在工程竣工阶段,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建设,对工程进行的验收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
1. 验收管理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

2. 验收主体:验收主体一般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

3. 验收程序:验收程序分为前期准备、资料准备、技术交底、实地检查、验收会议和报告评审等环节。

4. 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包括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等。

5. 验收办法:验收办法主要包括实地检查、试运行、实测实量、技术交底、样品检验、现场记录等。

6. 验收报告:验收结束后,验收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验收报告,包括验收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7. 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待整改三种情况,合格的工程可以进行竣工结算和交付使用。

8. 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验收过程公正、公平和符合法律法规。

以上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具体实施细则会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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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竣工验收条件第三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首要修建资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用性试验资料。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公司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九)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竣工验收组织及程序第四条竣工验收组织。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工程部组织公司相关人员、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责任主体成立竣工验收小组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时间经质监站确认,验收小组组成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

(一)参加验收的主要人员是:1、工程部全体职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项目主管副总经理。

2、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3、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负责人。

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

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

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
收的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确
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市民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验收范围
1. 版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各类建筑。

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梁、给排水、燃气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验收程序
1. 竣工前备案:承包商需在竣工前向相关部门备案,并提供必要资料。

2. 联合验收组成:相关部门组织版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的联合验收组,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3. 现场检查:联合验收组对工程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工程质量
和安全情况。

4. 资料核对:对备案资料进行核对,确保资料完整准确。

5. 签署验收报告:若工程符合验收标准,联合验收组签署《竣工验
收报告》。

四、验收标准
1. 版房建筑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规范和地方法规。

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五、验收结果
1. 合格:工程符合验收标准,可以办理竣工手续。

2. 不合格:工程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需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3. 强制停工:如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相关部门有权对工程进行强制停工,并责令整改。

六、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2.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公司或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以上为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确保工程质量和市民安全。

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检验细则

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检验细则

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检验细则一、前言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检验是确保住宅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住宅的使用功能和舒适度,特制定本细则,以规范和指导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检验工作。

二、验收依据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等。

3、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

三、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自验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施工后,应首先组织内部自验。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提交验收申请施工单位自验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上相关的工程资料。

3、成立验收小组建设单位收到申请后,组织成立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

4、现场验收验收小组按照预定的验收方案和程序,对住宅楼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和测试。

包括建筑结构、装饰装修、给排水、电气、暖通等各个方面。

5、资料审查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资料进行审查,包括施工过程记录、材料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6、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小组根据现场验收和资料审查的情况,形成初步的验收意见。

对于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

7、整改复查施工单位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后,通知建设单位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后,方可视为验收通过。

四、验收内容1、建筑结构(1)检查建筑物的基础、主体结构是否牢固,有无裂缝、变形等现象。

(2)检查承重墙体、柱、梁等构件的尺寸、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检查楼梯、阳台、栏杆等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装饰装修(1)检查墙面、地面、顶棚的平整度、垂直度,有无空鼓、裂缝、脱落等现象。

(2)检查门窗的安装是否牢固、开启灵活,密封性能是否良好。

(3)检查卫生间、厨房的防水处理是否到位,有无渗漏现象。

3、给排水(1)检查给排水管道的安装是否牢固、畅通,有无渗漏现象。

(2)检查水龙头、阀门等配件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使用是否正常。

(3)检查卫生器具的安装是否牢固、排水是否通畅。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监[1993]81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不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位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部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房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房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第三条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及职责(一)领导机构:成立由分管副总为组长,工程管理部、合同计划部、招商营销部、党群工作部、资产账务部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竣工验收领导小组。

工程管理部全体员工服务于本小组。

(二)职责:工程管理部为竣工验收的主要职能部门。

负责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编制竣工验收计划。

在提请公司竣工验收前达到下列条件:(一)全部项目施工完毕,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二)各种施工记录、评定资料齐备;(三)水、电、设备安装等经过试验、调试,达到使用功能的要求;(四)建筑物室内外做到文明施工,四周2M以内的场地达到了工完、料净、场地清;工程技术档案(除竣工资料外)和施工管理资料收集、整理齐全,装订成册,符合竣工验收规定。

(五)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管理部项目经理要定期个不定期地组织对竣工收尾计划进行反复检查。

对列入计划的收尾、修补、成品保护、资料整理、场地清扫等内容,要按分工原则逐项检查核对。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完成施工项目竣工收尾计划,确认达到竣工条件后,应按规定向公司领导班子汇报,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提请组织预验收,填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工程质量观感记录表,并对工程施工质量做出合格结论。

(一)工程竣工阶段自检的步骤:1、属于承包人一家独立承包的施工项目,应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和公司的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并做好质量检验记录。

2、依法实行总分包的项目,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连带责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自检、复检和报审,直到工程竣工交接报验结束为止。

2024年竣工验收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竣工验收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为加工程项目强验收管理,规范竣工验收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并考核工程项目建设成果,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安装、重大的维修等项目。

凡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3工程竣工验收实行三级验收,即:施工单位自行验收、竣工验收、政府部门专项验收;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自行验收,合格后方能提请公司验收。

1.4各验收方及验收人员应遵循“严、实、细”的工作要求对工程项目验收,并对验收结论负责。

第二章工程验收组织的职责____项目部是竣工验收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1)审核竣工验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见附件),审查完工项目是否具备验收条件;(2)联络工程相关方,提请相关方抽派具有资质的人员组成竣工验收组,并对验收人员的资格审查;(3)配合协调竣工验收组编制竣工验收方案,配合并参与竣工验收;(4)根据项目特性,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并组织现场人员、竣工验收组配合好专项验收,争取尽快通过验收;(5)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组织使用部门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交接。

2.2现场工作组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配合机构部门,负责竣工验收条件的核查,配合并参与竣工验收工作,配合专项验收及工程备案事宜;同时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2.3竣工验收组是竣工验收的主导机构,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具有相关资质人员和公司使用单位人员及土建、设备、资料、财务、安全、审计人员、中介服务机构等专家构成,负责一下工作:(1)编制竣工验收方案,并根据合同、招标文件、工程变更文件及制定验收标准对工程质量、进度、功能、安全性、技术性、环保性、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出具意见,形成竣工验收报告;(2)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____项目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竣工验收组的构成成员,审批竣工验收报告及专项验收申请、工程备案申请等事项。

2024年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处理流程:一、竣工结算报告的处理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或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审查。

若在此期间内未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提出任何意见,则视为对结算内容的认可。

若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且在发包人催促后的14天内仍未提供或未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基于已有资料进行相应处理,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根据已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5天内完成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若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若未能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与发包人协商工程折价事宜,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工程进行拍卖,承包人对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当事人之间因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 双方协商确定;2. 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3. 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若双方无法就该部分工程价款协商一致,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进行结算。

四、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且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五、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根据《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应确保屋顶、墙面等无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问题,施工企业应承担修复责任。

1. 承包方责任:若因施工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或改建。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部,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部,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部,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以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业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城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管理办法①《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3日建设部建法字[1999]第113号文发布执行)②《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接管验收工作的通知》(1991年11月26日建房管字第57号)③《房屋接管验收标准》(ZBP30001-90)④《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⑤《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⑦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⑧《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⑨地方性法规和条例★消防安全方面①《消防法》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GB50222-95)③《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1月5日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发布)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⑤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⑥《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⑦地方性法规、条例★环境管理方面①《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④《城市绿化条例》⑤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⑥《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⑦地方性法规、条例★保洁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管理实施细则★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方面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②《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③《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④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⑤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⑥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⑦地方性法规、条例★房屋维护修缮方面①《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④《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⑥《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⑦《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⑨《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⑩地方性法规、条例★设备管理方面①《建设部关于提高电梯质量的若干规定》②《建设部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③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④《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⑤《房屋接管验收标准》⑥《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⑦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考试大物业管理师编辑整理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⑧《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⑨《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⑩地方性法规、条例★物业管理费管理方面①《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②《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③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④《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6月15日建设部令第19号发布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⑥《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⑦《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考试大物业管理师编辑整理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⑧地方性法规、条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方面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②《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③《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④《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⑤《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⑥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⑧地方性法规、条例。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在建筑工程全部或部分完成后,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的一项必要程序。

通过竣工验收,可以验证建筑工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办法和流程。

一、竣工验收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竣工验收必须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框架下进行,保证建筑工程合法合规。

2.公正性原则竣工验收需公正、客观、公平地进行,不得有偏袒或不公正对待的情况发生。

3.科学性原则竣工验收需基于科学的技术标准和方法,确保评价结果准确可靠。

二、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1.遗留问题整改验收前,施工单位需针对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达到规范要求。

2.技术文件审查验收评审组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3.现场勘察与测量验收评审组对建筑工程现场进行勘察和测量,核实施工质量与设计符合情况。

4.工程质量评定通过抽样检查、检测和试验等方式,评定建筑工程的质量是否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5.安全评估对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等进行评估,确保工程安全可靠。

6.竣工验收报告验收评审组根据验收结果,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详细记录验收过程、评定结果和存在的问题。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流程1.申请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相关技术文件和报告。

2.评审组组建建设单位组建竣工验收评审组,成员由建设、设计、监理等相关方面人员组成。

3.勘察与检查验收评审组对建筑工程现场进行勘察、检查和测量,核实施工质量和安全情况。

4.技术文件审查评审组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规范和法律要求。

5.质量评定通过抽样检查、检测和试验等方式,评定建筑工程的质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和规范。

6.安全评估对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等进行评估,确保工程安全可靠。

7.问题整改施工单位在评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及时整改到位,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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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1993-12-01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

第九条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报送备案。

第十条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

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暂行办法——附加英文版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文件潭政发[2001年]20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尊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六月十四日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采取综合开发方式开发建设形成的以住宅为主体、市政、公用服务设施配套、功能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民生活区或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旧城改造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新区开发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

第四条小区建设要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设施配套,小区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以创建“文明居住环境”为中心。

规划控制原则上要求: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1:1H,绿地率大于或等于35%,全面提高住户的生活质量和居住水平,达到功能齐、环境美、管理优”的小康住宅标准。

小区选址应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城郊结合部为主。

栋号设计要依据住宅群体规划实际情况,具有鲜明的建筑特征和明显的识别性;设计方案要新颖,户型设计以80-100平方米为主,户型设计应具有多样性和可改性。

墙面安装物不破坏建筑物立面形象,护窗不凸出墙面,空调排列有序。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设置应符合居民的活动规划,方便居民日常生活。

绿地的分布应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将公共绿地、宅边绿地、公建绿地与道路绿地有机结合。

住宅群内应安排文化教育、娱乐休闲、体育健身与交往的场所,为人群社区交往创造活动场地。

小区建设必须为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供80-120平方米的管理工作用房。

小区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声光环境应符合规定,保障居民身心健康。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归口管理城市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建工、环保、房地、人防、公安、物价、电力、电信、广电、文教、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积极配合,共同搞好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开发小区建设项目实行保修期制度,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电力、电信、广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为2年。

所有建材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发展政策。

验收、移交前小区建设项目的质量均由开发单位总负责。

第七条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应坚持先地下,后地面的原则。

第八条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

验收一般可按中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实施。

中期验收,以验收地下基础设施为主,由开发单位提出地下基础设施验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报告后10天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后,开发单位方可继续进行地面工程建设。

后期验收指小区建设全部竣工后,由开发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面竣工验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审查验收,进行现场全面鉴定和评价,经验收合格的小区发给验收合格证。

开发单位凭综合验收合格证到建工、房地等部门办理权证手续。

对不合格或没有办理验收合格证的开发小区,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权证手续,亦不得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小区综合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建委会同计划、规划、国土、城建、环保、房产、公安、民政、物价、电力、电信、广电、文教、卫生等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住宅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均须派主要负责人参加综合验收。

第十条小区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中期验收:1、给水、排水、化粪池、检查井以及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须埋没的煤气管道、地下电缆等地下设施,符合规划设计审定的要求;2、人防工程符合规划审定要求。

二、后期验收:1、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高度、立面造型及装饰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2、住宅内供电、给水、排水、煤气等设施能正常运行,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3、小区内已规划的商业网点、幼托、学校、居委会(含物业管理)、邮电、消防、储蓄、活动中心、自行车棚、公厕、垃圾站、道路、路灯、绿化、楼栋邮件柜(箱)等公用服务设计和配套工程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4、小区内的动迁户全部妥善安置,无遗留问题。

第十一条验收依据一、中期验收1、开发单位申请验收报告;2、国家对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3、小区建设批复、建设生产计划、土地征用批复及红线图等有关资料;4、市建委、规划设计部门审定的小区内给水、排水设施和所埋设的煤气管道、地下电缆等地下设施的有关资料;5、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小区的规划设计施工图和有关专业技术图纸;6、工程承包合同;7、地下基础设施单体和总体竣工图纸及经质监部门鉴定的技术档案资料。

二、后期验收1、开发单位申请验收报告;2、已验收的地下基础设计验收资料;3、国家对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4、规划部门审定的住宅、市政、公用和服务设计建设规划资料;5、小区各类建筑物建设批复、建设生产计划等有关文件;6、小区规划设计施工图以及有关专业技术图纸;7、各类建筑物单体和总体竣工图纸及已经质监部门鉴定的技术档案资料;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移交在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各开发单位建设的住宅小区,在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后,由开发单位自己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要严格按照《湘潭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积极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应与社区管理有机结合,使之成为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暂时没有条件或不具备统一物业管理条件的,小区开发单位应与当地政府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等部门衔接,及时做好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验收不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市建委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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