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国贸案例分析答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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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三章合同的磋商

一、案例分析

1、我国某进口企业与某外商磋商进口纺织机械设备交易。经往来电传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初步达协议,但在我方最后所发的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写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字样。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我方认为需要修改,此时该设备的市场价格有下跌趋势,于是我方并未及时对外方予以答复,外商又多次来电催证,我方答复拒绝开证,试分析这一拒绝是否合理?

分析:我方拒绝开证有理。因为:我方最后所发传真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事后外商提交书面合同草稿,我方尚未答复,再次说明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具备;合同即未成立,外商催我方开证,我方理应拒绝。

2、我国某外贸公司6月13日向美国进口商发出电传,发盘供应一批瓷器10000件并列明“牢固木箱包装”。美国进口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并要求用新木箱装运。我方收到复电后立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7月份装船,两周后,美国进口商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木箱包装的要求未予以确认,故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而我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试分析美国进口商的理由是否成立。

分析:美国进口商理由不成立。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的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本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第四章合同的标的

一、案例分析题

1.我国某出口公司与俄罗斯进行一笔黄豆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现每袋黄豆净重94公斤,1000袋,合计94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分析:俄方的要求合理。因为俄方收到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千克,1000袋共96吨,这与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的“每袋黄豆净重100千克,共1000袋,合计100吨”是完全不符的,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1)款规定,包装净重不符合合同规定,既构成我方违约,俄方有理由提出减价处理要求。所以俄方的要求合理。而我方可与俄方协商,对短缺部分进行补运或退还不足数量部分的款项,则俄方无权拒收我方货物。

2.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数量为200万公吨,允许溢短装10%,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300万吨,对多装的80万吨,我方应如何处理?

对于多装的80万吨,我发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全部或部分,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若卖方提交的货物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则买方可以拒绝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全部或部分,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3.国内某公司向俄罗斯出口大豆,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用麻袋装。我方在装运中,由于麻袋数量不足,有100公吨的货物擅自改用塑料袋代替麻袋装运。请问:我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对方是否有权拒收或以此向我方提出索赔?

我方行为构成了违约。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卖方提供的货物包装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即构成违约行为,买方有权提出索赔要求并可拒收。

商品包装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所以我方违反合同,对方可以提出索赔。但是我发更改的只是包装数量只是全部货物的少数包装,不构成违约实质,所以对方不能拒收货物。

4.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合同上规定每筐30只,共100筐。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起见,改为每筐550只,共60筐,灯具总数不变。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

在进出口交易中,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如果一方的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就构成违约行为。在上述交易中,我方虽未改变货物的总数,但是却改变了每箱的实际数量和包装件数,与合同规定不符,因此这种处理方法已构成违约。

5.会制作标准唛头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

1.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

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我公司的做法不构成违约,银行能议付。

1)UCP500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

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和不同的装运港或签发了不同内容的提单,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2)我公司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但根据UCP500的解释,我公司的做法并不构成分批装运,即没有违背信用证的规定.

因此,我公司的做法不构成违约,银行应议付货款。

2.我国向科威特出口茶叶600箱,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从4月份开始,连续每月200箱”。问:我方于4月份装200箱,5月份没装,6月份装200箱,7月份装200箱,可否?

不行,违约行为,就本案规定而言,为4,5,6月各200箱,旨在定期分运条款,若合同和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了分批数量以及类似的限批,限时,限量的条件,则卖方应严格履行合约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一个月份没装就属于违约行为。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应该赔偿,因为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包括了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的全、部分损失和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前后发生的由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比如暴风雨致使的部分货物受到水渍。该船触礁所造成的8000美元的货损,属于平安险第2条所列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触礁之前由于暴风雨造成的2100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赔偿。因为,这是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2.某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被火烧毁;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

1)1000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

(2)600箱货灌水灭火属共同海损;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

(4)拖轮费用以及(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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