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参考]国贸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9篇
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9篇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 (1) 本一家著名的汽车公司在美国刚刚“登陆”时,急需找一家美国代理商来为其销售产品,以弥补他们不了解美国市场的缺陷。
当日本汽车公司准备与美国的一家公司就此问题进行谈判时,日本公司的谈判代表路上塞车迟到了。
美国公司的代表抓住这件事紧紧不放,想要以此为手段获取更多的优惠条件。
日本公司的代表发现无路可退,于是站起来说:“我们十分抱歉耽误了你的时间,但是这绝非我们的本意,我们对美国的交通状况了解不足,所以导致了这个不愉快的结果,我希望我们不要再为这个无所谓的问题耽误宝贵的时间了,如果因为这件事怀疑到我们合作的诚意,那么,我们只好结束这次谈判。
我认为,我们所提出的优惠代理条件是不会在美国找不到合作伙伴的。
”日本代表的一席话说得美国代理商哑口无言,美国人也不想失去这次赚钱的机会,于是谈判顺利地进行下去。
案例分析:进攻式开局策略是指通过语言或行为来表达己方强硬的姿态,从而获得对方必要的尊重,并借以制造心理优势,使得谈判顺利地进行下去。
采用进攻式开局策略一定要谨慎,因为,在谈判开局阶段就设法显示自己的实力,使谈判开局就处于剑拔弩张的气氛中,对谈判进一步发展极为不利。
进攻式开局策略通常只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发现谈判对手在刻意制造低调气氛,这种气氛对己方的讨价还价十分不利,如果不把这种气氛扭转过来,将损害己方的切身利益。
本案例中,日本谈判代表采取进攻式的开局策略,阻止了美方谋求营造低调气氛的企图。
进攻式开局策略可以扭转不利于己方的低调气氛,使之走向自然气氛或高调气氛。
但是,进攻式开局策略也可能使谈判一开始就陷入僵局。
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 (2) 赞美是拉近你和客户间距离的最有效手段,你认为如何赞美最有效及赞美时应注意哪些关键呢?赞美要真诚,抓住客户闪光点,并运用具体、间接、及时的原则。
1.要发自内心的、真诚地去赞美他。
2.赞美对方的闪光点(任何人身上都有闪光点)。
3.赞美他某一个比较具体的地方。
国际外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涉及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国某贸易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
我国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与外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出口合同,约定由外贸公司向外方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外贸公司按照约定生产并完成了货物出口。
然而,在外贸公司收到外方公司支付的货款后,外方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
双方就尾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至我国某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外贸公司与外方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出口合同,约定外贸公司向外方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单价为每件1000美元,共计1000件,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2. 2019年6月,外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货物生产,并通过海运将货物运至外方公司指定的港口。
3. 2019年7月,外方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外贸公司承担退货责任。
4. 2019年8月,外贸公司同意退货,并与外方公司达成退货协议。
5. 2019年9月,外贸公司完成退货,并要求外方公司支付尾款。
6. 2019年10月,外方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
7. 2019年11月,外贸公司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外方公司支付尾款。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责任的认定及承担。
2. 退货条件的确定。
3. 尾款支付的依据及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责任的认定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外贸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外贸公司应当承担货物质量责任。
2. 退货条件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买受人可以依照下列规定退货:(一)出卖人提供的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与实际不符的;(二)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买受人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卖人未告知的;(三)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买受人要求退货的。
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6篇
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6篇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 (1) 这个世界的人孤独得不得了,许多人蓄意保持距离,却希望别人先行靠近;许多人预计是否能够收获,再酌量付出;许多人渴望被人理解,却又将沟通束之高阁;许多人想要被爱却又不肯主动去爱,仿佛爱已经成了不合时代的事……你呢?是不是已经很久没有同朋友联系了?反正我是,而且还总是习惯去罗列一些似是而非的借口为自己的疏忽开脱。
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其结果自然是“风萧萧兮易水寒,‘朋友’一去兮不复还”了。
我曾寄希望于自己的人际关系永远保持“牛势”,如今看来,可能只能算是觊觎了。
我曾做过无数的梦,我梦见过层峦叠嶂中袅袅腾腾的烽火狼烟,我梦见过古城栈道外馨香醉眼的驿路梨花,我梦见过一个身影,借着昏暗的烛光,小心翼翼地展开一封飘洋而来的瓶中信。
当然,我也梦到过现实生活中的自己,在虚与委蛇的应酬下,在纸醉金迷的漩涡里,在口水与广告纸的杂糅中,在灯红酒绿的觥筹交错间……也许是我落伍,跟不上时代,才感觉生活中网上冲浪的人越来越多,他们自由进出各种国际互联网的速度远要比中国加人世贸组织(WTO)的速度“奔腾”多了,据说其中不少人还成了线上的“猎情高手”。
然而问网上情为何物?真叫我浑身麻木。
因为想要在那里赚取一句真实性超过 70 %的话可能比减肥更让人痛苦。
于是面对尔虞我诈的网络天空,我也只好抱持一种“只可远观,不可亵玩”的态度了。
长期以来,我一直迷恋作水粉画,究其原因,竟是因为涮笔,因为每每看到几种单调的颜色在杯中与水调和幻化成另一种颜色,我都感到欣喜。
同时这又让我想到了我们人本身,其实也只是代表一种颜色罢了,然而通过沟通与交融又可以创造出许多奇妙的组合,丰富我们生活中的色彩。
我读过一篇名为《沙漠里的爱情》的小说,讲的是一个置身沙漠孤立无援的法国士兵,几乎奄奄一息,昏倒在岩洞里,待他醒来时却发现一只野兽躺在他的身边,原来是一头嘴上还沾着血迹的豹子。
所幸花豹吃饱了,对他并无恶意。
国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中企A(以下简称“中方”)是一家位于我国的大型制造企业,主要生产电子产品。
美企B(以下简称“美方”)是一家美国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研发新型电子产品。
2018年,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约定中方为美方提供电子产品组装服务,美方则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市场推广。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开展了合作。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因产品质量、交付期限、售后服务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双方于2021年6月向我国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产品质量问题:美方认为中方交付的电子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导致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影响了美方的市场声誉。
2. 交付期限问题:美方认为中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产品交付,导致美方无法按时完成市场推广计划。
3. 售后服务问题:美方认为中方提供的售后服务质量不高,未能及时解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仲裁过程1. 仲裁庭组成:双方按照仲裁规则,共同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2. 证据交换:双方分别向仲裁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产品测试报告、邮件往来、会议记录等。
3. 开庭审理:仲裁庭组织了开庭审理,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4. 仲裁裁决:经过审理,仲裁庭认为:(1)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由于美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设计缺陷,故仲裁庭认定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关于交付期限问题,由于中方在交付过程中遇到了不可抗力因素,如原材料供应不足、生产设备故障等,导致交付期限延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仲裁庭认定中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售后服务问题,由于中方未能及时解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导致美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仲裁庭认为,中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仲裁结果仲裁庭裁决如下:1. 中方赔偿美方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2. 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中方需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外商(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了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将货物运至被告指定地点。
然而,被告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3. 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货物质量检验报告,证明所供货物符合国家标准。
被告则提供了一份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存在问题。
对于这两份检验报告,法院认为,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决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重新检测。
2.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被告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3. 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应向原告支付相当于货款10%的违约金。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1. 货物质量重新检测。
若检测结果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则被告应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若检测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则原告应退还被告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00万美元的货款及10万美元的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证据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证据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本案中,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法院无法作出明确的判决。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与某国际供应商(以下简称“对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方购买对方的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时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合同约定,我方要求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然而,在货物到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具体表现为: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表面划痕、材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2. 交货时间纠纷合同约定,对方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货物全部运抵我国港口。
然而,对方实际于2020年1月10日才将货物运抵我国港口。
这导致我方无法按时将货物销售给客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2. 交货时间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四、案件处理1.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退还部分货款,以弥补我方经济损失;(2)承担我方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赔偿我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2. 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我国某公司与德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合同约定德方向我国公司出口一批机械设备,总价为1000万美元。
合同规定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货物于2016年1月10日前装船,并规定货物必须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合同签订后,我国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装船过程中,我国公司发现德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经我国公司多次与德方交涉,德方拒绝承认货物质量问题,并提出货物符合德国国家标准。
由于双方对货物质量存在争议,我国公司遂向我国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庭审理过程1. 仲裁庭组成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我国某仲裁委员会在收到我国公司的仲裁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其中,一名仲裁员由我国公司指定,一名仲裁员由德方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2. 当事人陈述与证据交换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我国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国际贸易合同文本,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贸易关系;(2)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3)我国国家标准文本,证明我国对货物质量的要求;(4)我国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证明,证明我国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德方则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德国国家标准;(2)德国国家标准文本,证明德国对货物质量的要求。
3. 仲裁庭调查与鉴定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对货物质量进行了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表明,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4. 仲裁庭裁决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认为,德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已构成违约。
因此,仲裁庭判决德方赔偿我国公司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损失、货款损失、仲裁费用等共计200万美元。
三、案例分析1. 国际贸易法在案件中的适用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国贸案例分析
国贸案例分析第一篇:国贸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1.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大豆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到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明书证明货物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睬?答:不可以,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凡是凭样品成交,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所提供的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
就本案例而言,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样品,由此可知,我方不能以该笔交易并非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2.某公司出口一批东北大豆,质量条款规定“含油量18%,含水量14%,杂质1%,不完善粒1%。
试分析若改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改标准,卖方所要承担的责任。
答:高于或者低于都有对方拒绝收货的风险,因为都是与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属于违约。
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品质交货,按照本案描述质量条款将无法实现,所以应该这样规定比较合适:品质条款:含油量高于18%,含水量低于14%,杂质低于1%,不完低于善粒1%。
3.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答:不妥当。
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要求。
青岛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虽以好充次,但因交付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
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求解决的办法,或者解除原买卖合同,或者推迟交货日期,或者将合同规定交货的三级品改为二级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予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价格折让,但应尽量减少我方的经济损失。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篇一: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小港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于是东港船长同意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
试车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巨大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林宏吉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短路;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答:①③⑤属于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及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
满足一下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或者其他承保危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第二,必须是船方、货方或是其他利益如若的损失。
①③⑤都是由于雷击导致的,而火灾是意外的、偶然的,适应并且只是船方单方面的损失满足单独海损条件。
②④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遇互助危险,为了解除联合危险,有意特殊合理的就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祭出费用的损失。
②是为了灭火而而使货物受损,④是为了使船舶恢复航行而采取的行动,二者都切合共同海损的定义。
2.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收款付款,请电复。
”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合同并不成立。
合同合同成立有连个必不可少的工序:发盘和接受。
A公司的发盘是有效发盘,但B公司的回函并不构成谈及,B公司虽然表明其接受圣吉龙县,但其声明中的“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与A公司所说“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并不一致,这意味着回函是还盘,而还盘并使原发盘失效,自己成了新的发盘。
既然B公司并未作出接受,那么合同就不能成立。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报告(大全五篇)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报告(大全五篇)第一篇: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报告国家贸易案例分析报告实践地点:B3楼103教室实践时间:9月15号—9月19号实践目的及意义:在以前的国家贸易实务理论课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手上的资源及理论知识对自身作进一步的强化。
通过各种案例的分析,尽量熟悉国际贸易实物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培养自己对问题的分析和解绝及对资料分析,整理,收集的能力。
实践内容:案例1 网络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案情简介:中国北京A公司与美国纽约B公司一直有贸易往来关系,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双方通过电子信箱进行商务活动。
1998年5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B公司发盘,欲出售一批手工艺品,纽约时间5月1日上午8点,B公司打开电脑发现A公司的发盘,遂派业务员负责了解该商品的市场情况。
5月6日早晨8点,B公司经过研究认为A公司的发盘条件可以接受,电话指示业务员发出接受通知,该业务员于5月6日上午10点在去加拿大出差的路上,用手提电脑发出了接受函,北京A公司发现接受通知的时间是北京时间5月7日上午8:30,电脑显示接收时间是早晨6:22分。
此情况下合同什么时候成立?于合地成立?分析:1、不同法律体系下关于接受生效的原则?2、查阅《电子商务示范法》,其中怎么规定接受时间和地点的?合同何时成立,取决于承诺何时生效,因为按照各国的法律,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就要受合同的约束,承担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分析:1、在承诺生效问题上,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原则”,大陆法则采取“到达生效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2、对于采用计算机网络方式订立合同来说,英美法中的“投邮生效原则”是不能适用的,采用“收到生效原则” 更为适宜。
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订立了《电子商业示范法》,第15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a)如收件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如数据电文发给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b)如收件人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纠纷案涉及我国一家出口企业与外国一家进口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履行。
出口企业为我国某市A公司,进口企业为美国B公司。
双方于2021年5月签订了《国际贸易货物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应在2021年10月前交付,付款方式为信用证结算。
二、案情简介1. 合同履行情况: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货物的生产、包装和装运,于2021年9月将货物发往美国。
货物抵达美国后,B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2. 纠纷产生:B公司认为A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接收货物,并提出退货要求。
A公司则认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拒绝退货,并提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质量索赔。
3. 争议解决:双方未能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于是向我国某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过程1. 仲裁庭组成: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2. 仲裁庭审理: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审查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货物检验报告、装箱单、发票等。
3. 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相符。
本案中,B公司提供的货物检验报告显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因此,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合同约定与《公约》规定的一致性:本案中,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主要原因是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相符。
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违反了《公约》的规定。
2. 仲裁庭的裁决依据: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公约》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了审理。
仲裁庭认为,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法律适用:本案中,仲裁庭适用了《公约》的规定。
国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日益频繁,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国际贸易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合同法、国际贸易法以及国际货物运输法等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A公司,位于我国某沿海城市,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被告:B公司,位于某外国城市,主要从事同类产品的出口业务。
(二)纠纷事实2018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价值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采用CFR术语,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B公司应立即通知A公司货物已装船,并提供装船通知及提单。
合同还约定,如因货物质量、数量等问题导致A公司遭受损失,B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8年6月,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船,并向A公司提供了装船通知及提单。
A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B公司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承担货物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问题是否属于B公司的责任?2. A公司是否已尽到及时检验货物的义务?3.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三、法律分析(一)货物质量问题是否属于B公司的责任1. 合同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卖方,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承担货物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
2. 国际贸易法角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风险移转到买方之前就已经存在。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卖方,在货物风险转移至A公司之前,已存在货物质量问题的情形,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产品销往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享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2018年,公司与美国一家知名企业(以下简称“美企”)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由公司向美企出口一批高科技产品。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产品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
根据合同约定,公司于2018年6月完成了产品生产,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美企指定的港口。
然而,在货物抵达美国后,美企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如果存在质量问题,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3. 美企是否有权拒绝接收货物?三、案例分析1. 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公司认为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公司提交了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证明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而美企则提供了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显示产品存在多项不合格项。
在分析这一争议焦点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中关于产品质量的约定: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方法以及质量责任的承担。
(2)产品检验报告: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品检验报告,作为判断产品质量的依据。
(3)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可以作为判断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
根据以上因素,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较为充分,证明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而美企提供的检测报告仅作为其主张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依据,不足以推翻公司的证据。
2. 如果存在质量问题,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在分析这一争议焦点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中关于质量责任的约定: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质量责任的承担方式,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2)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判断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
国际贸易的案例分析
1我某轻工产品SK公司向瑞典DY公司出口一批皮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皮衣”。
DY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皮衣的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SK公司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DY公司要求SK公司赔偿,SK公司拒绝,主要理由是:(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2)该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并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定的品质一致。
试分析:此交易争议的责任在谁?应如何处理?2我某公司出口纺织原料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我方赔偿损失。
问:我方是否该赔?为什么?3对品质的要求(出口商品)某公司出口一批脱水菠菜到香港,质量条款规定“水份不超过8%”。
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该标准,卖方要承担什么责任?交货品质必须符合合同规定。
(1)若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要求显然是违约行为。
(2)而若交货品质高于合同要求也有可能构成违约。
原因有多方面,如:品质过高,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时可能会多交税;另外品质过高,可能会使货物不能适应买方的使用目的,买方需重新加工后使用,从而会增加买方的额外费用。
二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包装某外贸公司出口水果罐头一批,合同规定纸箱包装,每箱30听,共80箱。
但业务员在发货时将其改为每箱24听,共计100箱,总听数没变。
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断人证实:不论是24听装或30听装,其市场价格完全相同。
于是双方引起争议,提起诉讼。
请问:法官应如何判决?为什么?参考(按照一些国家的法律解释,如果一方违反了所约定的包装条件,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可以拒收货物。
包装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交易条件。
)1一挪威客户购买我塑料发夹,但要求改用买方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中国制造”字样,我方可否接受?一旦该货买方拒收,我方可否将该批货物直接售给同一地区的其它客户?为什么?(定牌中性包装与定牌生产的区别是什么?)2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 in wooden case”(木箱装)。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附答案)
1.要看如果经过协调不成必须经过的法律机构在哪里? 那就是当地的法律为主!如果是美国签合同,在美国起诉就是美国法律,如果是香港公司在香港起诉就是香港法律,但是一般如果合同还没有签字也没有起诉的问题!2.美国公司无这种权利.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独家代理某项商品权利的方式.委托人在指定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委托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本案中,美国公司经改进后的商品与指定商品仍为同类商品,所以,美国公司应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香港A公司,而无权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A公司以外的另一家公司.3.在寄售方式下,商品寄售前的有关费用应由寄售人(即我方)承担.寄售方式的特点是:①寄售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②寄售是一种先出运后成交的贸易方式;③寄售人与委托人之间属于委托代售关系;④货物出售以前的所有风险,由寄售人承担因而,寄售费用应由我方承担.4.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是期货交易者在购进(出售)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出售(购进)同等数量的期货.卖期保值是指卖期保值者根据现货交易情况下,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同,然后再以多头进行平仓的做法.本案中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以225美元/公吨的价格收购200公吨小麦,并存入仓库随时准备出售,根据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才可以避免商品价格变动的风险5.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
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
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跨国贸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涉及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与法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法国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
中国公司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出口业务,法国公司则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进口和分销业务。
双方于2019年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贸易合同,约定由中国公司向法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二、案件经过1. 合同签订与履行合同签订后,中国公司按照约定向法国公司发出了货物。
法国公司收到货物后,进行了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法国公司认为,中国公司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因此拒绝支付货款。
2. 争议产生由于双方对货物质量问题存在分歧,法国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中国公司遂向法国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法国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国公司则认为,中国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
3. 法律诉讼双方协商未果后,中国公司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国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国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中国公司赔偿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胁迫。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货物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出口商品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本案中,中国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货物质量责任。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法国公司因货物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4. 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中国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法国公司遭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贸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我国某公司与某外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外国公司向我国某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支付方式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情分析1. 货物质量问题在货物交付过程中,我国某公司发现某外国公司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经检验,该批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我国某公司要求某外国公司承担退货责任,但某外国公司以货物质量符合当地市场标准为由拒绝退货。
(1)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符合国际标准ISO 9001:2008。
我国某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批货物不符合该标准。
(2)当地市场标准某外国公司提出,货物符合当地市场标准,但未提供相关证明。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货物质量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而非当地市场标准。
2. 支付方式问题合同约定,某外国公司应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某外国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我国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1)合同约定支付方式根据合同约定,某外国公司应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支付货款。
某外国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已构成违约。
(2)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3条规定,卖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三、案例分析结论1. 货物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符合国际标准ISO 9001:2008。
某外国公司收到的货物不符合该标准,我国某公司有权要求退货。
鉴于某外国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明,法院应支持我国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2. 支付方式问题某外国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3条规定,我国某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法院应支持我国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法律依据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律纠纷,主要涉及货物质量和支付方式两个问题。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涉及我国一家知名出口企业与国外一家跨国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
本案涉及的商品为某品牌电子产品,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导致纠纷产生。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当事人信息1. 原告方:我国某知名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原告”)2. 被告方:国外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纠纷原因1. 货物质量争议:被告认为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 交货延迟: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被告无法按时履行其后续订单。
3. 支付违约金:被告认为原告未能按时交货,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经过(一)合同签订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某品牌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质量标准、数量、价格、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合同履行1. 原告交货:原告于2018年6月完成了货物的生产,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2. 被告验收:被告在收到货物后进行了验收,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 争议产生:被告向原告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三)协商解决双方在争议发生后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诉讼程序被告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一)货物质量争议1. 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货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际通行的标准,并符合被告的使用要求。
2. 检验标准:原告提交的检验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但被告认为该标准不符合其使用要求。
3. 鉴定结论: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货物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货物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不足以影响正常使用。
(二)交货延迟1. 原因分析:原告未能按时交货的原因主要是生产过程中遇到了技术难题,导致生产周期延长。
2. 合同约定:合同中未对交货延迟作出明确规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 出口合同, 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品发出后, 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货到目旳港后发现严重破损, 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由于买方没有指明), 买方规定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 我方应否办理?答: 买方规定不合理。
此案波及到CIF 合同旳性质。
1.根据.年通则》, CI.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 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旳对旳完整旳单据, 就算完毕了交货义务, 而不必保证到货, 因此不是到岸价。
2.CI.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商定,如果没有商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3.在CI.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解决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规定卖方替代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当。
本案例, 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规定。
案例二: 某年11月,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 公吨钢材旳合同, 价格条款为CIF 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有关费用, 获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 不料货品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 所有灭失。
外商以货品灭失为由回绝付款赎单, 问我方如何解决?答: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 术语中, 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 越过船舷后旳风险由买方承当, 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 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此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 即凭全套合格单据, 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
尚有, 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 应由议付银行承当第一付款责任。
解决措施:我方一方面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 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 只要全套单据合格, 付款行不得拒付。
另一方面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 提出严重交涉, 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 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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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1.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大豆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到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明书证明货物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睬?答:不可以,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凡是凭样品成交,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所提供的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
就本案例而言,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样品,由此可知,我方不能以该笔交易并非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2.某公司出口一批东北大豆,质量条款规定“含油量18%,含水量14%,杂质1%,不完善粒1%。
试分析若改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改标准,卖方所要承担的责任。
答:高于或者低于都有对方拒绝收货的风险,因为都是与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属于违约。
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品质交货,按照本案描述质量条款将无法实现,所以应该这样规定比较合适:品质条款:含油量高于18%,含水量低于14%,杂质低于1%,不完低于善粒1%。
3.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答:不妥当。
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要求。
青岛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虽以好充次,但因交付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
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求解决的办法,或者解除原买卖合同,或者推迟交货日期,或者将合同规定交货的三级品改为二级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予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价格折让,但应尽量减少我方的经济损失。
需要加以注意的是,无论采取哪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的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4.大连某厂向中东出口一批门锁,合同规定3-4月份装船,但需买方认可回样之后方能发运。
2月下旬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亦有同样的文字。
该厂三次试寄回样,均未获得买方认可,所以该厂迟迟不能如期装船。
到5月份后,外商以该厂延误船期为由提出索赔要求,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妥?答:(1)我方不能受理对方的索赔要求。
因为,虽然我方未能如期装运,但并不是由于我方原因,而是由于对方未能及时认可回样。
(2)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原合同已无法履行,我方应与对方协商撤销原合同,宣布原合同无效,买方撤销已开出的信用证。
若买卖双方仍有交易愿望,则属一笔新的交易,与此无关。
案例分析21.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000M/T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
卖方正待交货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1)如果你是卖方拟交付多少货量?为什么?答:可交付9500公吨,作为卖方,此时尽可能在合同允许范围内少装货物,因为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使订约时合同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意味着多损失。
(2)如果你是站在买方立场,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答: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场行情的变动获得额外的利润,在磋商合同时,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部分的货价按装运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2.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某国出口一批黄豆,合同规定:每公吨180美元,共计1000公吨,并且规定数量可增减10%。
从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1000公吨。
我方工作人员认为数量可增减10%,便以1100公吨发货装运。
请问:我方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是否会造成拒付?为什么?答:会,因为在使用信用证时,银行是以信用证的金额为限,该案例超出了信用证金额3.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数量为200万公吨,允许溢短装10%,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300万公吨,对于多装的8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答:我方可以拒收全部货物,因为300万公吨超过溢短装的约定比率,外商违反了合同约定,多余的货物甚至是这整批货物都可以拒收。
4.大连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20RR公吨,每公吨收USD280,FOB大连口岸。
但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上致使笼统地写了20RR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而言,而发货时日商却要求按长吨供货。
请问外商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此项纠纷?答:不合理,由于双方在洽商时采用的单位是公吨,同时作为计量单位的吨又有公吨、长吨和短吨等不同的解释,因此外商提出的是不合理的要求。
处理此买卖纠纷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将合同中笼统规定的吨改为公吨,仍维持原合同价格,另一种是按外商要求将合同中的吨改为长吨,但原合同中的价格也要按长吨与公吨之间的比例作相应调整。
案例分析31.某公司外售杏脯1.5公斤,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15公斤,内装15小盒,每小盒1公斤)。
交货时,此种包装无货了,于是便将小包装(每箱仍为15公斤,但内装30小盒,每小盒0.5公斤)货物发出。
到货后,对方以包装不符为由拒收货物。
卖方认为数量完全相符,要求买方付款。
你认为责任在谁?应如何处理?答:责任在卖方,根据《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中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相符,必须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包装方式装箱或包装。
卖方违法了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应向买方道歉并承担重新包装的费用。
2.菲律宾某公司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某品牌自行车1000辆,并要求我方改用菲商指定商标,且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inChina”字样。
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答:我方一般可以接受。
但是在处理该项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首先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
如果我方一时还无法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
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易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地位,造成市场混乱。
3.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
合同上规定每筐30只,工100筐。
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起见,改为50筐每只,共60筐,灯具总数不变。
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答:构成违约。
因为在进出口贸易中,根据《公约》规定,买卖双方必须严格安装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在上述交易中,我方改变了每箱内的数量,属于违约。
第七-十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及仲裁一、填空题1、我国关于检验时间、地点的规定主要有:(1)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4)装运港检验质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2、______________商检机构验货后签发的、证明检验结果的书面文件。
3、《英国货物买卖法》将违约的形式划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两种。
美国法把违约划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两类。
《公约》将违约划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
4、进出口合同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1)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
5、不可抗力是______________条款。
6、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后果,主要有两种:(1)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
7、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规定的方式有______________式、______________式和式。
8、在我国,出具不可抗力事故证明的机构是______________。
9、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四种。
10、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1)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
11、合同中制裁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仲裁费用等。
1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从违约的后果和严重性出发,将违约分为______________违约和______________违约1.①出口国家检验。
出口国家检验,又分货物产地、工厂检验;出口装运港(地)检验两个。
②进口国家检验,又分目的港检验和用户所在地检验。
进口国目的港检验又称“到岸品质、到岸质量”;③出口国家初检进口国家复检。
2.检验证书3.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轻微的违约和重大的违约,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4.异议与索赔条款,罚金条款5.免责6.解除合同和延期履行7.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8.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9.友好协商、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10.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五、案例分析1、20RR年夏,我国南方发生特大洪水灾害,在此之前外贸企业与外商订有三份大米合同,合同的商品名称分别为“太湖大米”、“在某仓库存放的江苏大米”、“中国大米”,七八月份交货。
请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方任何向外商提出免责要求。
提示:“太湖大米”——延迟交货;“在某仓库存放的大米”——解除合同;“中国大米”——必须按时交货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
后来,双方对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国该公司出庭应诉。
对此,你认为该任何处理?提示:我方应向法院出示合同仲裁条款,要求法院停止诉讼。
因为一旦签订仲裁协议,一般就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3、某国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其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只实际收到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
试分析上述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提示:(1)应向卖方索赔,属原装货物有缺陷;(2)应向承运人索赔,应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3)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如能举证属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4、有一份CIF合同,在卖方准备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运时,附近发生地震,存仓货物虽然尚好,但交通堵塞,码头不能正常作业,恰在此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卖方便以不可抗力为理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遭到买方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