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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案例分析

国贸案例分析

案例一:我方向巴基斯坦出口货物,按CFR成交,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

从装运港到目的港无直达船只,货物香港中转期间全部烧光,买方通知开证行拒付,并向卖方提出索赔,你对此问题如何处理,为什么?CFR属于象征性交货合同,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只要卖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证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船,则视为可以转船。

因此,买方无权拒付且提出索赔。

其实以L/C支付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那就是银行付款的事了。

买方无权通知银行拒付,银行也不会听买方的意见除非单证有问题。

在CFR贸易条款下买方应该买保险的,出了风险去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

买方找错赔偿对象了。

案例三H进出口公司与英国D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H公司向D公司出口一批轻工业产品。

合同订有两项特殊条款:(1)货物于2001年10月由中国上海港运往英国利物浦(Liverpool)港,H公司保证货物不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D公司须于当年8月底前将有关信用证开到H公司。

(2)如果载运船只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D公司可以取消合同,如果届时D公司已付款,则H公司须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D公司。

问:1、该合同是否属于CIF合同?为什么?2、作为卖方在签订CIF合同时应注意那些事项?上述合同虽然是以CIF术语的形式订立的,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CIF合同,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而不是实际交货。

在CIF条件下,只要卖方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该合同把实际交货作为履行合同的条件,就改变了合同的性质,成为一个假的CIF合同,违背了H公司的成交意图,应修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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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1.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大豆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到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明书证明货物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睬答:不可以,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凡是凭样品成交,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所提供的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就本案例而言,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样品,由此可知,我方不能以该笔交易并非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2.某公司出口一批东北大豆,质量条款规定“含油量18%,含水量14%,杂质1%,不完善粒1%;试分析若改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改标准,卖方所要承担的责任;答:高于或者低于都有对方拒绝收货的风险,因为都是与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属于违约;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品质交货,按照本案描述质量条款将无法实现,所以应该这样规定比较合适:品质条款:含油量高于18%,含水量低于14%,杂质低于1%,不完低于善粒1%;3.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答:不妥当;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要求;青岛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虽以好充次,但因交付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求解决的办法,或者解除原买卖合同,或者推迟交货日期,或者将合同规定交货的三级品改为二级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予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价格折让,但应尽量减少我方的经济损失;需要加以注意的是,无论采取哪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的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4.大连某厂向中东出口一批门锁,合同规定3-4月份装船,但需买方认可回样之后方能发运;2月下旬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亦有同样的文字;该厂三次试寄回样,均未获得买方认可,所以该厂迟迟不能如期装船;到5月份后,外商以该厂延误船期为由提出索赔要求,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妥答:1我方不能受理对方的索赔要求;因为,虽然我方未能如期装运,但并不是由于我方原因,而是由于对方未能及时认可回样;2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原合同已无法履行,我方应与对方协商撤销原合同,宣布原合同无效,买方撤销已开出的信用证;若买卖双方仍有交易愿望,则属一笔新的交易,与此无关;案例分析21.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0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1 如果你是卖方拟交付多少货量为什么答:可交付9500公吨,作为卖方,此时尽可能在合同允许范围内少装货物,因为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使订约时合同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意味着多损失;2 如果你是站在买方立场,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答: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场行情的变动获得额外的利润,在磋商合同时,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部分的货价按装运时的市场价格计算;2.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某国出口一批黄豆,合同规定:每公吨180美元,共计1000公吨,并且规定数量可增减10%;从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1000公吨;我方工作人员认为数量可增减10%,便以1100公吨发货装运;请问:我方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是否会造成拒付为什么答:会,因为在使用信用证时,银行是以信用证的金额为限,该案例超出了信用证金额3.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数量为200万公吨,允许溢短装10%,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300万公吨,对于多装的8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答:我方可以拒收全部货物,因为300万公吨超过溢短装的约定比率,外商违反了合同约定,多余的货物甚至是这整批货物都可以拒收;4.大连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2000公吨,每公吨收USD280,FOB大连口岸;但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上致使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而言,而发货时日商却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此项纠纷答:不合理,由于双方在洽商时采用的单位是公吨,同时作为计量单位的吨又有公吨、长吨和短吨等不同的解释,因此外商提出的是不合理的要求;处理此买卖纠纷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将合同中笼统规定的吨改为公吨,仍维持原合同价格,另一种是按外商要求将合同中的吨改为长吨,但原合同中的价格也要按长吨与公吨之间的比例作相应调整;案例分析31.某公司外售杏脯公斤,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15公斤,内装15小盒,每小盒1公斤;交货时,此种包装无货了,于是便将小包装每箱仍为15公斤,但内装30小盒,每小盒公斤货物发出;到货后,对方以包装不符为由拒收货物;卖方认为数量完全相符,要求买方付款;你认为责任在谁应如何处理答:责任在卖方,根据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中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相符,必须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包装方式装箱或包装;卖方违法了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应向买方道歉并承担重新包装的费用;2.菲律宾某公司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某品牌自行车1000辆,并要求我方改用菲商指定商标,且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答:我方一般可以接受;但是在处理该项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首先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如果我方一时还无法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易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地位,造成市场混乱;3.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合同上规定每筐30只,工100筐;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起见,改为50筐每只,共60筐,灯具总数不变;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答:构成违约;因为在进出口贸易中,根据公约规定,买卖双方必须严格安装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在上述交易中,我方改变了每箱内的数量,属于违约;第七-十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及仲裁一、填空题1、我国关于检验时间、地点的规定主要有: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4装运港检验质量,目的港检验品质;2、______________商检机构验货后签发的、证明检验结果的书面文件;3、英国货物买卖法将违约的形式划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两种;美国法把违约划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两类;公约将违约划分为______________ 和______________;4、进出口合同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1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5、不可抗力是______________条款;6、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后果,主要有两种:1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7、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规定的方式有______________式、______________式和式;8、在我国,出具不可抗力事故证明的机构是______________;9、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四种;10、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1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11、合同中制裁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及仲裁费用等;1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从违约的后果和严重性出发,将违约分为______________违约和______________违约1.①出口国家检验;出口国家检验,又分货物产地、工厂检验;出口装运港地检验两个;②进口国家检验,又分目的港检验和用户所在地检验;进口国目的港检验又称“到岸品质、到岸质量”;③出口国家初检进口国家复检;2.检验证书3.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轻微的违约和重大的违约,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4.异议与索赔条款,罚金条款5.免责6.解除合同和延期履行7.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8.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9.友好协商、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10.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五、案例分析1、2009年夏,我国南方发生特大洪水灾害,在此之前外贸企业与外商订有三份大米合同,合同的商品名称分别为“太湖大米”、“在某仓库存放的江苏大米”、“中国大米”,七八月份交货;请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方任何向外商提出免责要求;提示:“太湖大米”——延迟交货;“在某仓库存放的大米”——解除合同;“中国大米”——必须按时交货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后来,双方对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国该公司出庭应诉;对此,你认为该任何处理提示:我方应向法院出示合同仲裁条款,要求法院停止诉讼;因为一旦签订仲裁协议,一般就排除法院的管辖权;3、某国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其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只实际收到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试分析上述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提示:1应向卖方索赔,属原装货物有缺陷;2应向承运人索赔,应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3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如能举证属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4、有一份CIF合同,在卖方准备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运时,附近发生地震,存仓货物虽然尚好,但交通堵塞,码头不能正常作业,恰在此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卖方便以不可抗力为理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遭到买方拒绝;对此,你认为买方的做法对吗提示:地震属于不可抗力5、我国A商向英国B商出口一批丝绸制品,交易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并向仲裁庭提交了仲裁协议,仲裁庭判A商胜诉,要求B商赔偿损失,B商不服,遂上诉法院;问A商应如何处理为何仲裁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6、上海某造纸厂以CIF条件向非洲出口一批纸张,因上海与非洲的湿度不同,货到目的地后因水分过分蒸发而使纸张无法使用,买方能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可以,此不属于不可抗力7、国内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CIF条件向法国采购奶酪公吨,价值3万美元,提单已经收到,但货轮到达目的港后却无货可提;经查,该轮在航行中因遇暴风雨袭击,奶酪被水浸泡,船方将其弃于海中;于是我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暴风雨属于不可抗力请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我方应向何方索赔8、A商场进口一集装箱彩电,通关后由承运人B公司另雇C运输队运往北京;运送的集装箱车在中途翻车,电视机部分受损,在A、B、C、三方都已投保了一切险的情况下,A商场应向何方索赔向承运人9、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请问: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此不属于不可抗力10、国内某公司于1990年11月2日与伊朗签订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战争属于不可抗力11、国内某研究所与日本客户签订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政府颁布禁令属于不可抗力12、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问:不一样;可以,因为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13、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经当地商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后,买方可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可以;因为买方所交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一致。

国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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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案例分析1、我方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格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

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答: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

因为,合同中规定的复验期内,越南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货物质量得到越商认可,而半年后镰刀全部生锈的原因不是镰刀本身的内在缺陷,而是镰刀与空气中的氧发生了氧化引起的,是一种自然现象,故尽管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存在类似现象,我方也不能同意对方的要求。

2、我某公司出口纺织原料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我方赔偿损失。

问:我方是否该赔?为什么?答: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3、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 Writing Paper).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答: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国贸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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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1.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 ~ 4月份,可是到了4月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问:1、如果货物在5月2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灭失。

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来负担?2、如果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FOB条款中有规定: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毁坏的一切风险:当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受货物,或较规定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其开始承担。

所以风险由买方承担。

2.买方承担2.有一份FOB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其中40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的。

货物抵运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船行途中遇到恶劣天气,有50辆卡车被冲进海中。

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甲公司认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已转移,无须赔偿。

请判别孰是孰非?为什么?该案例的关键在于货物有没有特定化。

如果货物进行特定化了,证明该50件中的40件是乙公司的货物,那么风险在越过船舷时转移至乙公司,甲公司无需赔偿。

但是,在案例描述中说明,货物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划分。

由此看来,在货物运输途中,货物并没有特定化,不能证明50件损失的货物属于乙公司的货物。

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索赔,卖方要承担相应责任。

3.FOB条件下出口一批食品.合同签定后买方委托我方租船,买方负担相关费用.我方接受委托.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卖方应据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考虑到长远利益:一卖方应与买方尽力协调,使货物尽快运送到目的地,减少买方的损失;二卖方可以适当降低价格,缓和买方情绪;三讲明事情原委,消除买方误解;四卖方事先应慎重,量力而行。

国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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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国内权威研究机构在分析中国加入 WTO的影响时指出,加入 WTO 将导致中国的工资水平上升而资本的收益率下降,请用斯托尔珀——萨缪尔森定理来分析这一观点。

答:按照斯托尔珀——萨缪尔森定理,只要要素可以在部门间自由流动,那么随着国际贸易的发生,进口竞争部门所密集使用的要素收入减少,而出口部门所密集使用的要素收入增加。

也就是说,贸易有利于本国供给丰富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不利于本国供给短缺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

由于中国是劳动力非常丰富而资本相对短缺的发展中国家,因此,开展对外贸易将导致中国的工资水平上升,而资本的收益率下降。

·19 .下面哪一个贸易前的成本比率对于进行有利可图的贸易是至关重要的:1美国小麦投入(如劳动)成本与外国小麦投入成本的比率;2美国小麦与美国布的投入成本比率;3美国用布的码数表示的小麦成本与其他国家用布的码数表示的小麦成本比率?·20. 在 H— O 贸易模型中,假设在没有贸易的情况下,中国大米的国内市场价格是每吨100 美元,而国际市场上的大米价格是每吨120美元。

在允许自由出口的情况下,中国的大米价格会出现什么趋势?如果中国以国际市场价格出口1000吨大米的话,中国的纯收益(或纯损失)是多少(用图形和数字说明)·21. 在古典贸易模型中,假设 A 国有 120名劳动力, B 国有 50 名劳动力,如果所有的劳动力都用来生产棉花的话, A 国的产量是 240吨,B 国是 100吨;要是两国都生产大米的话, A 国能生产 1200吨, B 国则能生产 800 吨。

画出两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并分析两国中哪一国拥有生产大米的绝对优势?哪一国拥有生产大米的比较优势?·22. 设中国与美国生产每单位产品所需的劳动时间如下表所示的四种情况:单位成本假设一假设二假设三假设四中国美国中国美国中国美国中国美国小麦(小时 /公斤)82418242布(小时 /米)24324421美国与中国在哪些产品的生产上具有绝对利益?美国与中国在哪些产品的生产上具有比较利益?美国与中国将会如何分工? 分工后两种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交换比率一定在什么范围?·23. 假设美国有 20 个劳动力,中国有100个劳动力,日本有 10 个劳动力。

国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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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员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答:卖方对此项差价不负责。

因为: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MS 2000》的解释:“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责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装运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经由货物的卖方转移给买方。

在运输途中部分的大米受到海水的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

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要负责。

2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我方应拒绝买方撤消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代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就本案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卖方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消合同。

3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FOB合同。

合同中规定:“2001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负担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国贸单证案例分析题

国贸单证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1.中国某外贸公司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出售一批货物,买方通过日本银行开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中有下列条款:“Credit amount USD 50000 according to invoice value: 75% to be paid at sigh, the remaining 25% to be paid at 60 days after shipment arrival.”卖方收到信用证后,依约发运了货物,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了有关单据,经检验单据相符,开证行即付75%货款,计37000美元。

但货到60天后,开证行以开证申请人声称到货品质欠佳为由,拒付其余25%的货款。

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答:无,信用证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进口人付款后发现货物有缺陷,则可凭单据向有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与银行无关。

2.我某外贸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

售货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 by L/C”(信用证方式支付)。

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在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

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删除。

我某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

不幸60%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款。

对此,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一经开出,即独立于合同之外,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皆以信用证规定为准。

本案例中,“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显然不符合CIF贸易条件买卖双方的义务规定,但出口方在审证时未发现信用证与合同的不符点,即表明默认了该条款。

国际贸易相关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相关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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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 成双重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 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 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 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 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但 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 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 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因而买 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提单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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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 按CIF条件成交自行车1000台, 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ING IN WOODEN CASE”(木装箱)。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B方 签回。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PACKING IN WOODEN CASE后面加了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此后,B 公司按合同规定开证,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在 此过程中,得知B已将提单转让给另一发现系整台自行车某 个商人C ,货到目的港,发现系整台自行车木箱装,与单据 所载不符。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交纳20%进口税,因此C拒 收货物并因此,要求退还货款。B公司转而向我公司提出同 样要求。但是,A公司认为B公司已将提单转让给第三者公司 认为,该行为表明买方对卖方的所有权已作出了相抵触的行 为,即已构成对货物的接受。由此,双方产生了争议。
15
4月19日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认为问题还是在买方,开证行是配合 申请人而提出上述的单证不符,决定向买方洽商。但适逢 该货的市场价突然上涨,买方又急欲提货,所以在信用证 项下的USD1232000.00按时支付了票款,对超额托收部 分拒付。最后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损失 USD 36960.00而 结案。

国贸

国贸

案例一、风险、海损及费用例:一载有茶叶和儿童玩具的船舶在航行途中不慎搁浅情况十分紧急,为了脱险,船长下令抛货(茶叶)300公吨,并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终于脱险,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被划破。

致使海水进入船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

该船驶进附近的港口修理了一周的时间增加了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船员的工资。

船修复后重新起航,不久,A货舱突然起火,火势有蔓延的趋势,船长下令灌水灭火,灭火后,发现部分儿童玩具和茶叶被水浸湿,部分甲板被烧毁,造成损失。

试分析上述各项损失个属于何种损失?为什么?二、基本险平安险例1: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装运,货主投保了平安险。

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装事故,玻璃制品因此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行途中遇到暴风雨而使玻璃制品相互碰装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例2:有一批货物已经按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5月3日在海面上遇到暴风雨的袭击,该货物受到了部分水渍,损失价值为1000美元,该海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在处理过程中,又遭到暴风雨袭击,货物损失价值为2000美元。

问:保险公司对两次损失是否都应该赔偿?为什么?水渍险例:我向澳大利亚出口棉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水渍险。

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棉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

请问:对此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基本险的除外责任例:我方向海湾集团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的是一切险,由于货舱陈旧,速度慢,加上该轮沿途到处揽载,结果航行了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潮解软化,无法销售。

请问: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基本险的起讫时间(仓至仓条款)例1:2002年5月,某公司以CFR上海从国外进口一批汽车零件,并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后来由于国内用户发生变更,我方通知承运人货该卸黄埔港。

货物由黄埔港装火车运往南京的途中遇到山洪,致使部分货物受损,我进出口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1.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定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同意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适合的船只,且买方又不同意改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终止,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置?标准版答案:一、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二、那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

依照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能够同意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2.案例分析 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签定CFR合同,A公司于2000年1月9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海运,在汽车运输途中碰到车祸发生损失,因CFR是买方保险,A公司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A公司可否取得补偿?答案: A公司不能取得补偿。

因为CFR贸易术语是象征性交货,风险、责任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弦。

本案例中,该批货物是在运往码头途中碰到车祸发生损失,货物还未越过装运港的船弦,因此风险、责任由出口方,即本案例中的A 公司自己承担。

3. 案例分析我方按CIF条件入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觉床单在运输途中部份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可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答案: 1)我方不能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成交时,生意两边的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另外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国贸案例分析题型

国贸案例分析题型

10-3
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 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 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8箱货;(2)10箱包装严重 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30箱包装外表完好, 箱内货物短少。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 责任?为什么?
答: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 是(1)和(2)。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
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海轮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 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长的裂缝, 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 A仓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 为使轮船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 万美元的施救费。轮船的裂缝补好后继续航行,不久, 又遭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仓的底层货物严重受 损,放在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因没有采用集装箱装运 也被风浪卷入海里。问:以上的损失,各属于什么性 质的损失?
答:保险公司应赔偿触礁受损的8000美元,是运输工 具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 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货物是触礁意外事故 发生之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2100美元也应负 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上述两项损失 都负责赔偿。
显然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买方为了使罐头适合在市 场上销售,只好另行加工。在每听罐头上加工“MADE INCHINA”标志,这笔费用只由于卖方违约造成的,
应该由买方承担。所以买方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在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可以拒收货物。
10-1
我国的山东A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一批菜籽油,双方 订立了相关合同并约定CIF London。B公司开来不可 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London in May,partia1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 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 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 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 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 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符 为由拒付货款。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国贸案例分析

国贸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案例分析1.某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船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

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烧毁;②3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Z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部长、船员工资。

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答:①、③是因火灾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

②、④、⑤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2.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完顺利开航。

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

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

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保险公司应赔偿。

答:因为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触礁受损的 8000 美元,是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遇暴风雨受损的对 2100 美元,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货物是触礁意外事故发生之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 2100 美元也应负责赔偿。

3. 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

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

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

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

国贸案例实训

国贸案例实训

国贸案例实训第一篇:国贸案例实训实训二作业案例分析(每小题10分)1、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则应选用什么术语?不属于。

1、CIF中有规定,风险以越过船舷为界。

国际惯例是货物越过船弦后,货物的风险和损失由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就完成了他的义务。

而【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这点与CIF有矛盾。

2、【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此点亦不符合CIF的规定,因为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买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应该选择D组到达贸易术语。

2、我某公司按每公吨242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2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试分析美方此举是否合理?此项要求是合理的。

注意,合同中你们用的是FOBVesselNewYork,这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六种解释中的一种。

不是我们中国用的《2000通则》中的FOB。

其中有较大的差异。

如果,采用FOBVesselNewYork,《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规定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的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即买方应负担一切出口捐税及各种费用。

所以我方应该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这项纠纷经过多次往返,争论十分激烈,最后是以甲公司承认合同成立事实告终。

这笔交易由于甲公司对市场调查研究不够,未掌握到该商品可能上涨的情报,对荷商一再要求延长发盘的有效期也缺乏敏感性,在甲一再延长有效期,并增加数量和降低价格以后,促成为了荷商的有利形势。

当荷商看准行情,表示接受时,甲公司才发现市场价格已猛涨,悔之晚矣。

虽然多方解释,以图撤盘,但均未能达到目的。

如按照甲方发盘的价格与当时市场价格比较,共损失差价达23 万多美元。

本案涉及的问题及启示1、甲公司对市场调查研究重视不够本案所涉及的商品是国际性的大商品,世界市场价格时常处于变动之中。

特殊是在供求关系发生不平衡的情况下,加之投机因素,市场价格将浮现急剧上涨或者下跌。

甲公司对这种国际性大商品,本应注意调查研究,密切注意价格变动的各种新因素。

但是当该商品的重要产地——巴西——浮现冻灾,严重影响了产量,彻底有可能刺激该商品价格上涨时,甲公司却对这一敏感性消息一无所知,直到国际市场价格猛涨,荷兰商人来电接受时才发现问题,但已时过境迁!2、在洽商技术上存在缺点这笔交易开始时,甲公司对荷商发盘为200 吨,每吨CIF 鹿特丹1950 美元,总金额近40 万美元,后数量增至300 吨,价格减为1900 美元,总金额达57 万美元。

这样大金额的报盘,普通不宜给对方留盘太久。

荷商曾经利用各种理由,要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一再请求延长报盘的有效期,这其中必有原因。

但甲对荷商的这些举动均未予以注意,反而只考虑有存货,急于推销,并把数量从200 吨增至300 吨,价格由1950 美元减至1900 美元,并两次允许延长有效期。

该盘向来延至7 月25 日有效,先后给对方共留盘达28 天之久。

从而使荷商在这28 天中彻底处于主动、有利的地位,进可以攻,退可以守,在市场价格对他有利时,他可以下手订购,如对他不利时则可继续还盘或者拒绝。

而甲则彻底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

造成上述局面,同甲方的洽商技术有很大关系。

国贸案例分析上课习题

国贸案例分析上课习题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1、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答: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

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租不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2、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3.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祖传订舱的义务,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仓,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造成的货物污染,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4 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国贸案例分析

国贸案例分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有一份出售茶叶的合同,采用EXW条件, 数量10000公斤,总值为25000美元,合同 规定买方应于10月份提取货物。卖方于10月 8日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方也已付清货款。 但买方直到10月31日尚未提走货物,于是卖 方将茶叶搬到一个存放牛皮的仓库与牛皮一 起存放,当买方于11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 10%的茶叶已与 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销价值, 对此双方发生争议。
试分析:本案中该由谁承担责任, 请说明理由?
答;在本案中买卖双方都应承担责任。 1.买方应承担延期提货的责任。应赔偿因延期提货 而给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并从11月1日起承担货 物的风险。因为在EXW条件下,由买方自理运输 并提货,在正常情况下货物风险随货转移;而在本 案中,买方依照有关的公约与惯例应从约定受领 货物的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的风险。 2.因为串味是卖方将茶叶存放不当造成的。本案中, 卖方有义务在买方提取货物之前保全货物,保全 不当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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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1 、FCA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我0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 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

交货期8月。

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手表运到上海00 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

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

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银行。

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

分析:FCA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此案例中没有指明承运货物的航空公司是否为买方所指定的,但即便买方没有指定,卖方也可按惯例指定航空公司运输(费用到付,即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8月31日前,包括8月31日)将货交承运人,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需按约付费,所谓的延迟交货不成立,卖方应立即支付所有款项。

2 、有关FOB价格术语的一个案例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3 、案例:CIF合同CIF价国要注意的选择际贸易操作中要注意的选择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贷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贷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分析: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

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

抵触有二;一是合同在C1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货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触,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

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耍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7二是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而该合同竞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

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

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

4 、案例: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

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分析: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

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

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

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5 、案例: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达到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

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

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6 、案例: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 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

”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问题):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分析: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完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

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日接到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

(小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立的。

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当事人双方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7 、案例: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

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

”结果对方退回L/C。

合同是否成立?案例分析:·合同并未成立。

·我方19日电并不是有效的接受,因为16日的法商发盘经我方17日还盘已经失效,法商不再受约束。

·我方应接受的是法国公司17日复电。

8 、案例: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

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

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

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

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

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

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

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末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

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

请恕我方不能发货。

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

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方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分析: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

《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

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

A公司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

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

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

置之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9 、案例: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审核要点2002年5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简称A公司)就某种有色矿产品出口一事向国外一家公司(简称B 公司)发盘:可供氧化锑500吨,USD2850/MT CIF价,即期装运。

B公司接到A公司的发盘后,没有明示接受,只来电要求A公司货物数量增加到600吨,并适当降低货物价格,并要求A公司延长发盘有效期。

A公司5月15日将货物增加至600吨,价格为USD2800/MT CIF价,有效期为5月25日。

B公司5月23日来电接受该发盘,但附加条件“需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A公司接到B公司的接受时,发现国际市场上氧化锑的价格猛涨,所以,A公司拒绝B公司的接受,并复电:“由于国际市场氧化锑产品行情变化,在接到接受之前货物已出售。

”B公司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15万美元。

本案结果是:双方经过多次争议和磋商,A公司承认合同成立,赔偿B公司12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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