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鼓励企业出城入园进行搬迁改造暂行办法
兰州市政府国资委印发《关于分类指导促进市国资系统企业加快发展做优做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政府国资委印发《关于分类指导促进市国资系统企业加快发展做优做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兰国资[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兰州市政府国资委印发《关于分类指导促进市国资系统企业加快发展做优做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国资〔2013〕77号)市国资系统各企业:为促进市国资系统企业加快发展,迅速做优做强,为兰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我委根据省市出台的关于加快兰州经济率先跨越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和部署,结合市国资系统企业的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分类指导促进市国资系统企业加快发展做优做强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
请紧密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分类指导促进市国资系统企业加快发展做优做强的实施意见》兰州市政府国资委二○一三年三月十八日附:关于分类指导促进市国资系统企业加快发展做优做强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区域发展战略、实施“3341”项目工程及市委市政府实现率先跨越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项目建设为支撑,以招商引资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分类指导市国资系统各类企业因企制宜寻求加快发展的途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制定和实施2013-2015发展规划,实现加快发展、做优做强,为兰州经济转型跨越、率先发展做出贡献。
根据市政府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市国资系统企业总体情况市国资系统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市政府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简称“监管企业”);一类是改制重组后退出国有序列但党组织等有关事项仍由市政府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简称“改制重组企业”)。
在两大类中又可分为大中小型企业和不同行业的企业。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拨市属“出城入园”中职学校土地房产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拨市属“出城入园”中职学校土地房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4•【字号】兰政发〔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拨市属“出城入园”中职学校土地房产的通知兰政发〔2018〕54号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红古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兰州市女子中等专业学校等10所学校原校区土地房产整体划拨给相关区政府及有关单位用于举办基础教育。
具体地宗划拨方案如下:一、兰州市女子中等专业学校南校区(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北路3号)、兰州市女子中等专业学校西校区(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西村98号)、兰州市卫生学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47号)、兰州市财税学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金塔巷92号)、兰州市商业学校桃树坪校区(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桃树坪356号)、兰州市城市建设学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左家湾19号)、兰州旅游中等职业学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路83号)等6所学校7个校区的土地房产划拨给城关区人民政府。
二、兰州市商业学校北校区(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120号)、兰州市商业学校南校区(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工林路377号)、兰州理工中等专业学校小西湖校区(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东街1号)、兰州理工中等专业学校华林坪校区(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华林路441号)等2所学校4个校区的土地房产划拨给七里河区人民政府。
三、兰州市商贸职业学校(地址: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路山丹街138号)、兰州市第五十八中学(地址: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212号)等2所学校的土地房产划拨给西固区人民政府。
四、兰州市经济干部管理学校本部(地址: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上滩村269号)土地房产划拨给红古区人民政府。
五、兰州理工中等专业学校金港城校区(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039号)土地房产划拨给兰州市第三十一中学办学,兰州市女子中等专业学校北校区(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北路5号)土地房产划拨给兰州市第三十七中学办学,兰州市女子中等专业学校东校区(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东路)办学主体不变。
兰州新区移民搬迁实施方案
兰州新区移民搬迁实施方案为了推动兰州新区的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兰州市政府决定对新区内的移民进行搬迁,并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旨在确保移民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区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搬迁范围。
本次搬迁范围涵盖兰州新区内的所有移民居住区,共涉及XX个村庄/社区,约XX户移民。
搬迁范围内的移民居住环境较差,基础设施滞后,不利于新区的发展和建设,因此需要进行搬迁安置。
二、搬迁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搬迁标准包括以下内容:1. 搬迁安置补偿,对于被搬迁的移民,将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并提供相应的安置帮扶政策。
2. 安置住房,为搬迁的移民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安置住房,确保他们的基本居住需求。
3. 就业安置,帮助搬迁的移民解决就业问题,提供就业培训和创业扶持,促进他们顺利融入新的生活环境。
三、搬迁程序。
1. 信息征集,组织相关部门对搬迁范围内的移民进行信息征集,全面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和搬迁意愿。
2. 协商安置,政府将与搬迁移民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制定个性化的搬迁安置方案,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实施搬迁,按照协商好的安置方案,有序进行搬迁工作,确保每一位移民都能顺利迁入新的居住地。
四、搬迁管理。
为了确保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将建立健全的搬迁管理机制,包括以下内容:1. 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搬迁管理工作组,统筹协调搬迁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 监督检查,建立搬迁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搬迁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3. 宣传引导,加强对搬迁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移民理解和支持搬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搬迁效果评估。
搬迁工作完成后,将对搬迁效果进行评估,包括搬迁移民的生活改善程度、新区建设进展情况等方面,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六、总结。
本实施方案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执行,确保搬迁工作的合法合规。
通过本次搬迁工作,将为兰州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为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31•【文号】发改西部[2012]2786号•【施行日期】2012.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2]278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8月31日附件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29号)精神,为积极推进兰州新区建设发展,特制订本意见。
一、设立兰州新区的重要意义(一)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和规划布局。
由于"两山夹一河"的特殊自然地理环境,兰州市主城区发展空间矛盾突出,空气污染十分严重。
2010年市区人口密度接近1.6万人/平方公里,城市容量已经饱和。
同时,兰州市南北两山地势陡峭、土质松软,地质环境极为脆弱,治理地质灾害亟需分流部分城市人口。
设立兰州新区,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是完善兰州城市功能和规划布局的迫切需要。
(二)有利于老工业城市转型发展和承接东中部地区产业转移。
兰州市是西北地区典型的老工业基地,依托兰州新区建设,引导老城区企业"出城入园",积极承接东中部产业转移,有利于优化产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于探索欠发达地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新路子,具有重要意义。
(三)有利于增强兰州市作为西北地区重要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
近年来受发展空间不足等因素制约,兰州市经济总量占西北五省(区)省会城市经济总量的比重明显下降。
设立兰州新区,提升中心城市功能,有利于切实增强兰(州)白(银)经济区的核心竞争力和辐射作用,建设成为西陇海兰新经济带重要支点,成为甘肃乃至西北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以下简称《技术导则》)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1.3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1.4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1.6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
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
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精选文档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以下简称《技术导则》)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1.3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1.4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1.6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
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
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兰州新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加快推进兰州新区建设工作的安排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兰州新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加快推进兰州新区建设工作的安排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兰政发[2012]162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兰州新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加快推进兰州新区建设工作的安排意见(兰政发〔2012〕162号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兰州新区的批复》,国家发改委《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兰州新区建设的意见》精神,根据9月15日甘肃省兰州新区规划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兰州新区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兰州新区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一、优化完善新区各项规划(要求2012年11月底完成)(一)围绕打造独具特色、个性鲜明、彰显活力的国家级新区的总体要求,聘请经验丰富、国内一流的规划设计单位,运用最先进的规划理念,进一步优化完善兰州新区总体规划,更好地体现四大战略定位。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新区规建局,责任领导:万里、杜正喜)(二)突出兰州新区规划建设特色,体现独特的风貌、色彩、文化元素,科学、超前布局行政商务区,优化完善城区建设规划,编制好控制性详细规划。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新区规建局,责任领导:万里、杜正喜)(三)兼顾当前与长远发展需要,优化兰州新区城市道路、供排水、供气、供热、供电、交通、公共服务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不断完善城市功能。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交通局、新区规建局,责任领导:万里、宋智虎、巨洪程、李文生)(四)依据国家、省上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产业,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理念,优化完善兰州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形成完整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杜绝随意选择和布局产业项目。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以下简称《技术导则》)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1.3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1.4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1.6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
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
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2021-2022学年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第一中学高二上学期期末考试地理(文科)试题
长安一中2021-2022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考试高二地理试题(文)一、单选题(共25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50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近年来,我国宁夏、贵州、云南等省区成功实施了生态移民工程,大大改善了移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据此,完成下面小题。
1.实施生态移民考虑的首要因素是()A.移民意愿B.交通运输C.环境承载力D.人口密度2.生态移民工程的成功实施()①实现了迁出区人口的脱贫致富②减轻了迁入区的就业压力③缓解了迁出区人口老龄化程度④促进了迁入区的资源开发A.①②B.②③C.③④D.①④2000年到2015年,广东省劳动年龄人口增加了约2千万。
下图为该省2000年,2015年劳动年龄人口金字塔图。
读图,完成下面小题。
3.与2000年相比,2015年该省劳动力()A.15-19岁比例增加B.男女比例失衡C.25-29岁数量减少D.平均年龄增大4.该省劳动力年龄结构的变化可能会使()A.产业结构升级B.城乡发展差距扩大C.环境承载力扩大D.人口迁出数量增加珠三角城市群是推进更高层次参与国际分工的前沿阵地,区域内各城市,井级产业结构、优化产业空间布局迫在眉睫,下图为2010到2020年珠三角一些城市部分产业占比变化图,据此完成下面小题。
5.珠三角地区城市工业发展中()A.东莞工业产值下降快B.佛山工业化水平最高C.广州工业结构最合理D.深圳新兴工业发展快6.近年来,珠三角地区产业结构升级的根本原因是()A.环境污染严重B.经济发展动力不足C.土地资源严重不足D.劳动力严重短缺20世纪90年代以来,长三角地区F村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经历了数次转变(下表),近年来,该村每年都会吸引来自杭州、上海等地的老年人在此休闲居住,短则1个月,长达5个月。
旺季时,该村外来老年人与本村村民的人数比例超过6:1,吸引周边村庄500余人就业。
F村已成为远近闻名的休闲养老型村落。
据此完成下面小题。
兰州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以下简称《技术导则》)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1.3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1.4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1.6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
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
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出城入园搬迁企业原址土地专项收购融资及整理开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出城入园搬迁企业原址土地专项收购融资及整理开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6•【字号】兰政发[2013]126号•【施行日期】201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出城入园搬迁企业原址土地专项收购融资及整理开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兰政发〔2013〕126号2013年7月26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兰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出城入园搬迁企业原址土地专项收购融资及整理开发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7月18日第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出城入园搬迁企业原址土地专项收购融资及整理开发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的意见》(甘政发〔2011〕78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2〕61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发〔2013〕55号)和2013年5月15日市四大家领导联席会议精神,加快城区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步伐,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按照“整体规划部署、统一指挥推动、集中资源运作、政企分责协同、依法规范运作”的思路,破解企业出城入园资金瓶颈,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与搬迁改造的资金矛盾。
(二)企业原址土地改造开发符合城市规划,兰州新区项目建设符合兰州新区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
(三)保持全市工业经济增长速度与加快企业搬迁改造步伐相协调,避免企业搬迁影响地区经济增长。
(四)引导搬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实现产业转型升级与经济结构调整。
二、运作目标(一)通过对原址土地专项收购,集合融资,支持搬迁企业在兰州新区建设新厂,实现产业转型升级。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兰政办发[2008]140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兰政办发【2008】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兰州市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企业搬迁改造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搬迁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的原址土地出让收入和融资平台融入资金。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范围为符合《兰州市鼓励企业出城入园进行搬迁改造暂行办法》规定并享受相关政策的搬迁改造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来源:(一)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企业原址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列支的资金;(二)政府统筹的企业原址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已列支原企业后的结余资金;(三)兰州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融资平台融入的资金;(四)其它可用于企业搬迁改造的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用途:(一)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前期费用;(二)企业生产和办公等建设用地费用;(三)企业生产和办公工程项目费用;(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补助及银行贷款贴息;(五)支付兰州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融资平台归还贷款本息和融资成本;(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兰政办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2015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11日兰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兰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规定,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兰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和立项、财务管理、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验收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一)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等农用地转用方案中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项目。
(二)省、市国土资源都门批准立项,分别使用省、市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三)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兰州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第六条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红古区、安宁区内投资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土地权属由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管理,永登县、皋兰县、榆中县内投资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土地权属由县国土资源局管理。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除外。
解、控制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
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
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调整。
扩的,改建建筑。
护区内的现有污染企业和排污口应当逐步迁移或者取消。
在城市上风向严禁建设影响市区空气环境的项目。
1.12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
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和建设,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治理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
1.13规划中心城区内各类建筑的色彩应符合有关城市色彩规划的规定,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以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仅供个人学习参考注:“√”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兼容比例。
(三)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3.1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中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1500平方米,旧城区为1000平方米;(四)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500平方米,旧城区为3.2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控制,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以下简称《技术导则》)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
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
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七部法规的决定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七部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1.12.0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七部法规的决定》,经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8月13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2日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七部法规的决定(2021年8月13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七部法规修改如下:一、对《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出修改:1、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安全,不得影响市容景观。
出现破旧、污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失去使用价值的,设置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2、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3、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兰州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兰州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兰州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XX〕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支持兰州新区建设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将兰州新区建成西北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国家重要的产业基地、向西开放的重要战略平台、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58号),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机制(一)优化管理运营机制。
启动行政区划前期研究论证工作,逐步拓展兰州新区发展空间,促进功能区与行政区协调发展、融合发展。
依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兰州新区的批复》(国函〔20XX〕104号),按程序推动永登县上川镇、树屏镇和皋兰县水阜镇托管工作。
通过编制临时代码、统计代码等方式,解决新区在行政许可审批、数据库建设、信息系统建设衔接等工作中涉及的行政区划代码问题。
优化新区管委会机构设置,健全法治化管理机制,科学确定管理权责,进一步理顺与所在行政区域以及区域内各类园区、功能区的关系,在全省率先实现全域城镇化。
赋予兰州新区市州一级行政管理权限,在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财政信贷、统计等方面实行省内计划单列,其所辖区域行政管理具体事务由兰州新区直接对口省级部门。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明文规定不得下放的权限外,涉及兰州新区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全部下放至兰州新区行使;国家政策法规规定不得委托或下放以及需要省综合平衡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兰州新区直接向省上请批。
鼓励兰州新区先行先试,创新完善选人用人和绩效激励机制,经批准可实施聘任制、绩效考核制,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薪酬制度。
用好用活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政策,降低要素成本,吸引各类人才创新创业。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通知(试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23•【字号】兰政办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通知(试行)兰政办发〔2020〕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更好的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不断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全力打造“都会城市·精致兰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二、全面开展“双增双控”和“提质降容”工作,促进老城“抽疏”,改善城区人居环境。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中心城区新增住宅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建筑限高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建筑容积率不大于2.9、建筑限高80米的相关规定(本通知第五条所列情况除外)。
三、中心城区沿黄河区域新增住宅建设用地,用地建筑容积率原则上控制在2.5以内;城市坪台地区(含华林坪、伏龙坪、彭家坪、范家坪、白道坪等)新增住宅建设用地,用地平均建筑容积率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含配套设施、公共绿地等),单宗用地建筑容积率不得高于2.5,且不得低于1.2(不得建设别墅类住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如黄峪镇、八里镇、阿干镇等)参照本条执行。
四、旧城改造用地(含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用地)应按照“整体规划、片区开发、完善配套、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9.03•【字号】•【施行日期】2014.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修订后的《兰州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8月14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3日兰州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兰州新区开发建设政策的意见》(甘政发〔2012〕13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的意见》(甘政发〔2011〕78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2〕61号)精神,加快全市近郊四区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步伐,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兰州新区建设为契机,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激励、项目带动、园区建设,进一步加快工业布局调整,整合市区土地资源,拓宽发展空间,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聚集和转型升级,构建西部一流的产业集聚区和国家重要的产业基地,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魅力城市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目标按照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通过实施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进一步带动兰州新区形成快速发展、产业集聚的局面,增强发展实力;促进近郊四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大力发展商贸、物流、旅游及现代服务业等相关产业;有效降低近郊四区环境污染,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帮助企业快速实现改造升级、转型扩能、提质增效,做大做强,增强市场竞争力。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兰政发[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兰政发〔2011〕58号二○一一年四月八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省上土地管理政策法规,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力度,规范土地出让支出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存在土地纯收益数额较小且不稳定、各级分成关系尚未理顺、土地出让收入“空转”、支出政策不统一、支出项目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保障困难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政部等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及省政府《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主要包括:土地出让总价款,补缴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土地租金收入、土地收益金、违约金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国土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国土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
各代收银行、财政部门应当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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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鼓励企业出城入园进行搬迁改造暂行办法
为优化工业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鼓励企业“出城入园”、退城进郊,进行搬迁改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实施出城入园、退城进郊,进行搬迁改造的各类企业。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企业搬迁与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
搬迁企业应以经济结构布局调整为契机,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完善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要广泛吸引和利用社会资金,通过引进外来资本特别是与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合资合作,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强企业加速发展的内在动力。
(二)坚持企业搬迁与产业集聚整合相结合。
搬迁企业必须按照城乡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服从全市的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向同类产业或配套产业相对集中的开发区、郊县工业集聚区转移,形成产业链上下游的配套和企业间的分工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形成产业集群,增强整体竞争力。
(三)坚持企业搬迁与推进技术进步相结合。
搬迁企业应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加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力度,加快城区都市型工业的发展,逐步实现清洁生产和循环式生产,推动产品升级和技术创新。
(四)坚持企业搬迁与做大做强相结合。
要通过搬迁改造扩大规模、提升水平、提高质量、节能降耗,实现规模经济效益。
要择优扶持重点骨干企业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影响力的企业,通过搬迁改造促进龙头企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发挥其带动和辐射作用。
(五)坚持企业搬迁与盘活存量资产相结合。
统筹规划、调整布局,优化结构,优势互补,实现经济资源的高效配置。
积极鼓励支持搬迁企业与地处远郊、县区的困难国有企业进行整合,努力节约搬迁成本,提高资本的运营效率,推动
全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六)坚持企业搬迁与节约用地相结合。
企业搬迁改造的新址选择,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充分论证、科学选址、合理开发、有效使用。
有关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容积率、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指标,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二、搬迁企业与搬迁方向
(七)城市规划区内因受到场地等因素制约而严重影响经营发展的优势骨干企业,应通过整体或部分的搬迁改造,不断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中心城区内有污染的企业、高耗能企业和大运输量企业应当搬迁改造;中心城区内的一般企业,应适应城市规划要求逐步创造条件实施搬迁改造。
(八)依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997”项目发展攻坚计划的安排意见》及本市的产业政策导向,搬迁改造企业应向远郊和县区的重点产业集聚园区集中,主要是“五园七区”,即: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空港循环经济产业园、彭家坪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井驿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西固石化工业科技园,生物医药科技园,九州开发区,平安有色金属材料集聚区,连海产业集聚区,和平贵金属新材料集聚区,金崖钢铁化工产业集聚区,皋兰三川口橡胶制品和铝塑板材产业集聚区。
除上述“五园七区”外,城内企业退城进郊的其他区域必须是在城市规划区之外、离兰州市区较远的农村地区。
(九)在引导企业向园区发展的同时,积极鼓励搬迁企业与困难国有企业进行联合重组,支持双方以多种灵活形式进行资源整合。
充分发挥搬迁企业的土地资源优势,盘活利用被迁入企业的土地、厂房、配套设施等存量资产,调整优化资本结构。
三、对搬迁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搬迁企业的原划拨用地,依照《兰州市土地储备办法》等有关规定,其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通过公开竞价出让,实行市场化运作。
(十一)对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在不违反城市规划(即不占压道路红线、河洪道、城市绿地及基础设施用地等)的原则下,经市政府同意,其非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可调整用地性质。
(十二)对于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的出让金,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类别,经批准由财政部门按不同比例向搬迁企业予以返还,用于支持新址企业建设和发展。
具体返还比例为:土地出让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含5000万元),可返还85%;土地出让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可返还80%;土地出让收入在1亿元以上及出城入园搬迁企业的特殊情况,由市政府一事一议决定。
(十三)企业搬迁改造总费用超过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
(十四)企业的搬迁改造项目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并签订土地储备收购合同后,搬迁企业可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利息计入搬迁改造总费用),筹措前期周转资金,加快项目建设和搬迁工作进度。
有关部门应积极与银行进行协调,争取金融单位的支持。
(十五)在同等条件下,搬迁企业的职工及经营者可以优先回购本企业的国有资产。
凡一次性付款到位的,价款可优惠20%。
(十六)对搬迁企业所涉及的土地变现、交易过户、工商登记等有关税费和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十七)搬迁改造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可保持不变,暂不随企业搬迁转移。
(十八)搬迁改造企业已抵押的土地和房产,按以下方式处理:
1、不能处置抵押贷款的,在征得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后,可用其他抵押物替换原抵押物,也可寻找担保人,将抵押贷款转为担保贷款。
2、既不能处置抵押贷款又没有新抵押物或担保人的,在征得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后,可将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由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督使用;在企业取得新址土地和房产证后,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手
续。
(十九)各县区和开发区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积极支持中心城区企业进行搬迁改造,在土地供应价格、规费收取等方面按同类企业的最低标准执行,并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审批程序及相关问题处理
(二十)为加强对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上成立“兰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助理任常务副组长,市经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国资委、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监察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企业的搬迁改造工作,研究决定重大的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协调解决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搬迁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制订具体的搬迁改造政策,指导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实施,协调处理企业搬迁改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二十一)企业搬迁改造的审批程序
1、由企业提出搬迁改造申请及有关测算依据,同时提交企业总体搬迁改造方案、原址土地变性后的评估报告、搬迁改造或新厂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新址环境评价报告书,以及企业职代会(股东会)通过的搬迁改造决议等相关文件。
2、由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进行审查。
具体划分为:①中央、省属和县区企业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查;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由市国资委审查;③市属已改制的原国有企业,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
④非公有制企业,由市经委审查。
3、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对企业搬迁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同意后,报兰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4、土地出让金返还金额,由兰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
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5、搬迁改造企业凭市经委的批复,到市财政、规划、国土、劳动、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企业搬迁改造完成后,由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组织竣工审计和验收,其结果报市经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二十二)市属国有(国有控股、参股)搬迁企业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由财政部门向市政府国资委予以拨付,再由市政府国资委向搬迁企业返还;其他企业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由财政部门向企业主管部门或迁入地县区的财政部门进行拨付,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县区财政部门向搬迁企业返还。
(二十三)返还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应依据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项目文件规定的投资概算和工程进度需要,由市政府国资委或企业的投资主体、主管部门、有关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费用拨付,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四)搬迁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五、附则
(二十五)本办法不适用于已搬迁企业。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