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通用版本
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环境现状监测备案表
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环境现状监测备案表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
批/未批
建设单位
监测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பைடு நூலகம்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建设地点
项目投资
万元
运营日期
项目内容
放 射 源
序号
核素名称
出厂活度(Bq)
编 码
类 别
贮存方式和使用场所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序号
核素名称
物理、化学性状
日等效最大操作量(Bq)
年最大用量(Bq)
操作方式
贮存方式和使用场所
射线装置
(一)加速器:包括医用、工农业、科研、教学等用途的各种类型加速器
序号
名称型号
生产厂家
加速粒子
能量(MeV)
流强(A)
使用场所
(二)X射线机,包括工业探伤、医用诊断和治疗、分析等用途
序号
名称型号
管电压(kV)
输出电流(mA)
类 别
使用场所
辐射环境现状监测
监测因子
监测设备
监测工况
监测时间、环境条件
监测结果及达标分析(附监测报告)
工作人员受照剂量是否达标
公众受照剂量是否达标
建设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放射性运输容器检测指南
最高辐射水平面(点)后,测量该面(点)距货包外表面 1m 处的最高辐射水平;
— 10 —
其次根据要求对货包外表面表面污染水平进行测量。根据 1m 处的辐射水平及货 包尺寸等确定运输指数。货包检测顺序如图 1 所示。
图1
货包检测顺序流程图
5.3 对装载放射性货包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测时,在装载放射性货包前后对车辆表 面进行表面污染水平测量。运输车辆检测顺序如图 2 所示。
应是按照下述步骤导出的数值: a) 确定距货包、外包装、货物集装箱或无包装的 LSA-I 和 SCO-I 的外表面 1 m 处的最高辐射水平(以 mSv/h 为单位),运输指数应为该值乘以 100。对于 铀矿石和钍矿石及其浓缩物, 在距装载物的外表面 1 m 处的任一点的最高辐射水 平可以取: 0.4 mSv/h 0.3 mSv/h 0.02 mSv/h 对铀矿石和钍矿石及其物理浓缩物; 对钍的化学浓缩物; 对铀的化学浓缩物(六氟化铀除外);
量仪和检测仪进行的,这类仪表测定的是可去除的与固定的污染之和。间接测量 通常采用擦拭法进行,用擦拭法只能测定可去除的表面污染。 测量β射线表面污染时,要去除γ辐射场的干扰。测量时,探头无遮挡时读计数 N1,探头用铝片遮挡住时,读计数 N2,则β射线表面污染计数 N=N1-N2。6.2.1 直接测量 6.2.1.1 6.2.1.2 6.2.1.3 进行测量前应测定被测量场所的本底计数率。 应经常检查仪器本底计数率。 在探测器灵敏窗和被测货包表面避免接触的情况下,慢慢移动进行扫
X-γ辐射水平。确定外表面的最高辐射水平时,应取同一测点 X-γ辐射水平和中 子辐射水平之和最大值。 6.1.1.4.3 对于放射性活度大于 GB11806-2004 中 3.1 节规定的 A1 值 (1.2.3 类放
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和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和管理的通知⽂号:环发[2011]120号颁布⽇期:2011-10-08执⾏⽇期:2011-10-0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依法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具、货物、⾏李物品、邮递物品。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中华⼈民共和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负责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作,对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实施审批,对进⼝放射性物品实施运输前辐射监测备案。
为全⾯提⾼海关识别和应急处置进出境放射性物品的能⼒,防范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货包及被放射性污染的运输⼯具、货物、⾏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境,环境保护部与海关总署就进出境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和管理规定如下:⼀、海关总署负责向环境保护部及时通报查获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货包及放射性污染物案件情况,直属海关视情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识别和应急处置可疑物的具体技术⽀持要求,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放射性污染监测分析及处理的技术⽀持。
⼆、各直属海关在发现辐射异常时,以书⾯形式向当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查获可疑放射性物品进出境案件情况,并提出对可疑放射性进⾏鉴定的请求。
同时,抄报海关总署和环境保护部。
三、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直属海关鉴定请求后,应尽快组织开展相关鉴定⼯作,并出具放射性污染物品监测分析报告,为直属海关应急处置放射性污染物品提供技术⽀持。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将放射性物品监测分析报告抄报环境保护部和海关总署。
四、环境保护部在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审批时,应要求放射性物品进出⼝单位同时申报拟进⼝放射性物品货包类型、表⾯污染和辐射剂量⽔平,同时办理进出⼝审批和辐射监测备案。
五、为确保及时处置进出境放射性物品,加强突发情况下的联系配合,海关总署监管司与环境保护部核安全管理司建⽴联络员制度;各直属海关与当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建⽴联络员制度。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2020修订)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铁路局 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国防科工局
—3—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2 号)规 定和放射性物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潜在危害程度,制定本放射性物品 分类和名录。
本限值:
Xm
1
f(i)/X(i)
(1)
i
式中:
f(i)——放射性核素i的放射性活度或活度浓度在混合物中所
占的份额;
X(i)——放射性核素i的A1或A2或豁免物品的活度浓度限值或豁 免托运货物的放射性活度限值的相应值;
Xm——混合物情况下,A1或A2的导出值或豁免物品的活度浓度限 值或豁免托运货物的放射性活度限值。
液体和气体的 A 型货包
特 殊 形 式 [3] 的 非 易 裂 变 或
—6—
表 1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
分类
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举例 容器类型 货包(包件)类型
名称和说明[1]
B(U) B(U)F
B(U)货包
放射性物品 B(U)型货包,非易裂变的或例外易裂 变的
放射性物品 B(U)型货包, 易裂变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放射性活度大于 A1 或 A2 值 的放射性物品[2]
如反应堆乏燃料、 高水平放射性废 物、Ⅰ类放射源
Ⅲ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品(LSA-Ⅲ),易裂变的
一类 易裂变Ⅱ类低比活度的放 射性物品(LSA-Ⅱ)
IF-2 IF-3
易裂变的放射性表面污染 IF
物体(SCO-Ⅰ或 SCO-Ⅱ)
二类
钼-锝发生器、需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法规标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6-09-02【生效时间】2016-09-02【关键词】电离辐射,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2016年修订)年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3)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2.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将第十条第(三)项第2目中的“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将第十六条中的“《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9月 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放射性物品的航空运输。
二、管理职责第三条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各种运输方式运输的放射性物品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审批和监督管理。
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的管理由民航局危险品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放射性物品在本辖区内的航空运输进行监管。
三、放射性物品运输操作第四条《条例》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详细分类内容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等单位联合编制的《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规定的分类办法是为了对种类繁多的放射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包装件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与《技术细则》对放射性物品包装件I 级、II级和III级的级别划分没有对应关系,因此,民航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技术细则》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专用名称、联合国编号和放射性级别进行确定。
四、托运人责任第五条托运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和应急工作负责,对拟托运物品的合法性负责,并依法履行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将放射性物品交付航空运输时,除应遵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规定的托运人责任和《技术细则》规定的技术标准外,还应履行《条例》规定的下述责任:(一)资质证明1.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获取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的批复,以及持有所使用容器的设计、制造和运输批准书。
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表
编号:豫环辐备〔〕第号
备案单位名称
(盖章)
许可证
编 号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备案单位地址
邮 编
备案事由
□转入(转让) □转出(转让) □进口 □出口
□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送贮 □其他
来源/去向(单位、省份、国家)
审批批件编号/对方许可证编号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备 案 明 细
核素种类
转让时活度(Bq)
编 码
转让日期
□同意备案 □不同意备案(另附理由)
省辖市环保局 (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同意备案 □不பைடு நூலகம்意备案(另附理由)
省环保厅 (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四份(附放射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批件及放射源编码证书复印件),省环境保护厅、省辖市环保局和备案单位各一份。
2、密封放射源填写“编码”,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填写每批次的“转让日期”。
3、放射性同位素明细容量不够的,可另附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并加盖备案单位公章。
放射源登记备案表
放射源登记备案表一、概述根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有涉及到放射源的使用、运输、储存、处理和处置都需要经过登记备案。
本文档旨在规范放射源登记备案表的填写,并阐述登记备案的需要和重要性。
二、放射源登记备案表的填写放射源登记备案表是指用于记录放射源的来源、数量、种类、使用单位和使用时间等信息的表格。
填写放射源登记备案表时,需要遵守以下要求:1.表格需要使用A4纸规格,以黑色墨水填写;2.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应由用户签字确认;3.登记备案表的填写要求简练明了,应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信息;4.每一个表格只能记录一个放射源,如果需要记录多个放射源,应新开一张表格。
三、登记备案的需要和重要性登记备案是所有涉及放射源使用的单位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它的需要和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认放射源的来源和种类登记备案可以确保放射源的来源和种类是法律合规的,可以有效防止非法通道进入放射源市场。
登记备案表中记录的信息还能为相关部门提供追溯放射源来源的依据。
2. 协助单位做好放射源使用管理工作登记备案可帮助单位做好放射源的使用管理工作,例如协助单位建立有效的放射源使用台账、标识放射源的数量和种类。
登记备案表还可以协助有关单位制定详细的放射源运输和储存计划、处理和处置方案等。
3. 保护工人和公众健康安全登记备案可协助单位做好对放射源使用的监管工作,例如做好对受照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登记备案表中的信息也能为相关部门提供放射源使用情况的监管依据。
四、结论放射源是一种极具危险性的物质,其使用涉及到公共安全和健康问题。
因此,根据规定对放射源进行登记备案,是一项非常必要的管理措施。
本文档介绍了放射源登记备案表的填写要求以及登记备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希望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认真对待,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放射源的合法使用和公共安全。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等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许可和备案手续。
第三条(分类管理)国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第四条(设计基本要求)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设计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实施,加强档案管理,如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
第六条(安全性能评价)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通过试验验证,采用可靠、保守的分析论证,或者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第七条(设计单位条件)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三)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适应并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第八条(设计申请)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三)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江苏省放射性废物送贮、回收及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工作程序
附件7江苏省放射性废物(源)送贮、回收及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工作程序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4.《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7.《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8.《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10.《关于做好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工作的通知》11.《关于完善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中废旧放射源信息的通知》二、办理对象江苏省内进行放射性废物(源)送贮、回收及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单位。
三、送贮、回收相关要求江苏省内使用I、H、川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将闲置、废旧的放射源返回生产厂家或者原出口方。
江苏省内使用W类、V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将废旧放射源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
其中,破产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存在辐射安全隐患的停产倒闭企业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上门收贮。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将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或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无编码的放射源送贮前,按照《关于完善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中废旧放射源信息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9〕19号)的要求规定分配编码。
放射源送贮运输前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现场核查。
送交江苏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的放射性废物(源),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暂停征收相关费用。
江苏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范围包括:1.废放射源;2.各种受放射性污染的材料(金属、非金属)和劳保用品;3.各种放射性污染的工具设备;4.零星低放废液的固化物;5.含放射性核素的试验动物尸体或植株(需干化和灰化);6.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需固化)。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附件: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国防科工局—3—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根据国务院第562号令《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和放射性物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潜在危害程度,制定本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
一、放射性物品分类原则按照国务院《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分类不改变国标GB11806中关于放射性物品货包的分类及相应的设计要求。
—4—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与GB12268中有关放射性物品运输分类和列名等内容协调一致。
二、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包括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举例、容器类型、货包(包件)类型、名称和说明以及联合国编号。
具体分类和名录见表一。
—5—表一、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分类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举例容器类型货包(包件)类型名称和说明[1] 联合国编号B(U) 放射性物品B(U)型货包,非易裂变的或例外易裂变的2916B(U)F B(U)货包放射性物品B(U)型货包, 易裂变的3328B(M) 放射性物品B(M)型货包,非易裂变的或例外易裂变的2917B(M)F B(M)货包放射性物品B(M)型货包, 易裂变的3329C 放射性物品C型货包,非易裂变的或例外易裂变的3323放射性活度大于A1或A2值的放射性物品[2] 如反应堆乏燃料、高水平放射性废物CFC型货包放射性物品C型货包, 易裂变的 3330 H(U)H(M)放射性物质六氟化铀,非易裂变的或例外易裂变的2978等于或大于0.1kg的六氟化铀 H(U)FH(M)F 六氟化铀货包放射性物质六氟化铀, 易裂变的2977T 特殊安排下运输的放射性物品,非易裂变的或例外易裂变的2919需特殊安排运输的放射性物品X 特殊安排运输特殊安排下运输的放射性物品,易裂变的3331放射性物品A型货包,易裂变的,非特殊形式的3327一类放射性活度不大于A1或A2值的易裂变放射性物品反应堆新燃料 AF A型货包放射性物品A型货包, 特殊形式的,易裂变的3333 —6—分类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举例容器类型货包(包件)类型名称和说明[1] 联合国编号易裂变II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品 (LSA-III) IF-2IF-3工业II型货包工业III型货包II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品(LSA-III),易裂变的3325易裂变II类低比活度的放射性物品(LSA-II) IF-2 IF-3工业II型货包工业III型货包I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品(LSA-II),易裂变的3324易裂变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物体(SCO-I或SCO-II) IF 工业型货包放射性表面污染物体(SCO-I或SCO-II),易裂变的3326 B(U) B(U)货包放射性物品B(U)型货包,非易裂变的或例外易裂变的2916一类I类放射源医用强钴源、工业辐照强钴源、锎-252中子源原料等 B(M) B(M)货包放射性物品B(M)型货包,非易裂变的或例外易裂变的2917非特殊形式的非易裂变或例外易裂变,放射性活度不大于A2值的放射性物品钼-锝发生器 A A型货包放射性物品A型货包,非特殊形式的非易裂变的或非特殊形式的例外易裂变的2915特殊形式[3]的非易裂变或例外易裂变,放射性活度不大于A1值的放射性物品A A型货包放射性物品A型货包,特殊形式的非易裂变的或特殊形式的例外易裂变的3332二类非易裂变或例外易裂变的II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品(LSA-III)(非独家使用) IP-3 工业III 型货包II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品(LSA-III),非易裂变的或例外易裂变的3322—7—分类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举例容器类型货包(包件)类型名称和说明[1] 联合国编号非易裂变或例外易裂变的I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品(LSA-II)(液体非独家使用)IP-3 工业III型货包I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品(LSA-II),非易裂变的或例外易裂变的3321 B(U) B(U)货包放射性物品B(U)型货包,非易裂变的或例外易裂变的2916 B(M) B(M)货包放射性物品B(M)型货包,非易裂变的或例外易裂变的2917放射性物品A型货包,非特殊形式的非易裂变的或非特殊形式的例外易裂变的2915二类II类和III类放射源铯-137等密封放射源A A型货包放射性物品A型货包,特殊形式的非易裂变的或特殊形式的例外易裂变的3332有限量的放射性物品[4]放射性活度小于7×107Bq的碘-131溶液例外货包放射性物品例外货包-有限量的放射性物品2910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仪器或制品骨密度测量仪例外货包放射性物品例外货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仪器或制品2911天然铀或贫化铀或天然钍的制品例外货包放射性物品例外货包-天然铀或贫化铀或天然钍的制品2909三类运输放射性物品的空包装例外货包放射性物品例外货包-运输放射性物品的空包装2908—8—分类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举例容器类型货包(包件)类型名称和说明[1] 联合国编号非易裂变或例外易裂变的II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品(LSA-III) IP-2 工业II型货包II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品(LSA-III),非易裂变的或例外易裂变的3322非易裂变或例外易裂变的I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品(LSA-II) 含氚浓度小于0.8TBq/L的水IP-2 工业II型货包I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品(LSA-II),非易裂变的或例外易裂变的3321非易裂变或例外易裂变的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品(LSA-I) 黄饼 IP-2工业I型货包工业II型货包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品(LSA-I),非易裂变的或例外易裂变的2912非易裂变或例外易裂变I、II类放射性表面污染体(SCO-I、SCO-II) 污染构件IP-1IP-2工业I型货包工业II型货包放射性表面污染物体(SCO-I或SCO-II),非易裂变的或例外易裂变的2913放射性物品A型货包,非特殊形式的非易裂变的或非特殊形式的例外易裂变的2915A A型货包放射性物品A型货包,特殊形式的非易裂变的或特殊形式的例外易裂变的3332三类Ⅵ类和Ⅴ类放射源铯-137(0.5mCi)子母源罐例外货包放射性物品例外货包-有限量的放射性物品2910—9—— 10 —注:[1]“名称和说明”栏中中文正式名称用黑体字表示,附加中文说明用宋体字表示。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4672/2016-00254 分类: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发布机关:环境保护部生成日期:2016年03月14日名称: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号:部令第38号主题词: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8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2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部长陈吉宁2015年3月14日附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给予支持和指导;(三)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二)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五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其活动负责,并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与设计工作相适应的设计人员、工作场所和设计手段,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从事设计活动,并为其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和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和管理的通知-环发[2011]120号
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和管理的通知正文:---------------------------------------------------------------------------------------------------------------------------------------------------- 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和管理的通知(环发[2011]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依法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负责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对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实施审批,对进口放射性物品实施运输前辐射监测备案。
为全面提高海关识别和应急处置进出境放射性物品的能力,防范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货包及被放射性污染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入境,环境保护部与海关总署就进出境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和管理规定如下:一、海关总署负责向环境保护部及时通报查获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货包及放射性污染物案件情况,直属海关视情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识别和应急处置可疑物的具体技术支持要求,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放射性污染监测分析及处理的技术支持。
二、各直属海关在发现辐射异常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查获可疑放射性物品进出境案件情况,并提出对可疑放射性进行鉴定的请求。
同时,抄报海关总署和环境保护部。
三、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直属海关鉴定请求后,应尽快组织开展相关鉴定工作,并出具放射性污染物品监测分析报告,为直属海关应急处置放射性污染物品提供技术支持。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将放射性物品监测分析报告抄报环境保护部和海关总署。
《民航危险品运输》 第九章 放射性物品的航空运输
02
放射性物品的包装
03
放射性物品包装件的标记和标签
04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射性物品的运输相关术语 2. 放射性物品的分类 3. 放射性物品的识别
放射性物品是危险品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对于它的安全运输,各种运输方式都有特殊
的规定。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在同联合国有关机构及其成员国协商的基础上制定了《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条例》。
剂量当量率是指单位时间的剂量当量,单位为西沃特每小时(符号为Sv/h)或雷姆每小时(符号 为rem/h)。通常,以毫西沃特每小时(mSv/h)或毫雷姆每小时(mrem/h)为单位的相应的剂量 当量率又称为辐射水平。剂量当量与剂量当量率成正比,即时间越短,剂量当量越大,货物的剂量当 量率(辐射水平)就越高,表明该放射性货物的危险性越大。可见,剂量当量率(辐射水平)是安全 运输中一个很重要的参数。
一、放射性物品的运输相关术语
(四)放射性比活度
是指单位质量(或体积)的放射性物质 的放射性活度,也称放射性活度浓度。其单 位为贝可勒尔每千克(符号为Bq/kg)、贝 可勒尔每克(符号为Bq/g)或居里每千克 (符号为Ci/kg)、微居里每克(符号为 μCi/g)等。
放射性比活度可以更确切地表示某种物 质放射性的大小,故《危险品规则》用放射 性比活度来度量某一物质是否应列入放射性 物质。
一、放射性物品的运输相关术语
(一)放射性核素基本值
是指用于确定包装件类型及其他管 理要求所导出的放射性活度值,特指 A1和A2。
Al是指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的放射 性活度值。
A2是指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以外的 放射性物品的放射性活度值。
一、放射性物品的运输相关术语
(二)放射性衰变
是指放射性物质的原子核由于放出某种粒子而转变为新 核的变化过程。衰变是自发地、连续不断地进行的,并且不 受外界条件的影响,直至原子处于稳定状态才停止。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一类放射性物品)(省公安厅)
事项编码:010007101600248211102330000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一类放射性物品)服务指南浙江省公安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一类放射性物品)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适用对象:法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国务院2009年9月14日《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员的监管之下……通过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四、受理机构通过道路运输一类放射性物品,由浙江省公安厅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
五、决定机构由浙江省公安厅委托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据权限作出决定。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托运人具有生产、销售、使用、处置等从事放射性物品活动的资质,且有合法的运输理由;(二)符合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并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三)有本次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必要时,其中一类放射性物品具有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四)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装入容器后,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应经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或者托运人监测,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五)承运单位和车辆、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六)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人员应当经过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八、禁止性要求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不得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九、申请材料目录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联系电话:由受委托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办公地址: 由受委托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2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部长陈吉宁2016年3月14日附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给予支持和指导;(三)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二)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五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其活动负责,并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9.0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用于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作业过程。
第四条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放射性物品具体分类和名录执行。
第五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运输方案
运输采用汽车运输方式进行,X辆货车运输x个货包,每车X个货包;
运输车辆采用x辆xx铃牌xxxx型载货卡车。
辐射监测结果
货包(容器编码:XXX)检测结果见检测证明书,编号:XXX
符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中相关要求,合格。
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编号
国核安发XXXXX号、国核安函XXXXX号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
申请文号:XXX备案号:
托运人名称
(盖章)XXX有限公司(填写全称)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单位详细地址
北京市XXX区XXX路XXX大厦XXX室
邮编
XXXXXX
托运人联系人
XX
联系电话/传真
电话:XXXX(手机、座机)传真:XXXX
承运人名称
XXXX(全称,并与运输证上一致)
承运人联系人
XX
联系电话/传真
电话:XXXX(手机、座机)传真:XXXX
运输车队联系人
XX
联系电话
Xxx(手机、座机)
放射性物品品名、数量
品名:XXX型工业Co-60放射源I类
数量:X枚(X个货包)
出厂总活度:X.XXE+XXBq
运输容器型号
Xx型钴源运于北京市XX区的XXX公司/医院/研究院出发 XX桥() XX市(XX省) XX市(XX省) XXX公司,该公司地址是xx省XX市XX区xx路000号。运输途经北京市、XX省等2省、市。
附件:1.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复印件;
2. 辐射监测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经办人: (盖章)
处长:年 月 日
说明:1.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除备案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填写外,其余由申请单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