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三大类问题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供货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三大类问题

通常把涉及到知识产权权属问题的知识产权分为两类,一类是供应商给客户供货相关操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另一类是在供应商给客户供货过程以外,包括之前,同一时间或者之后产生的知识产权。对于后者,通常是各自产生的归各自。对于前者,知识产权的权属可能会有多种约定,全部归客户显然对客户最有利,全部归供应商显然对供应商最有利。作为供应商,要注意的是,会不会把本来可以归自己的知识产权大方的送给了客户,导致于自己以后无法为其他客户提供类似产品。

2、知识产权许可

针对供应商为客户提供的产品以及相关过程,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相互许可都不会有问题,问题主要会出在供货合同以外的地方。如果供应商A只是因为一次供货合同,就在合同中同意把自己所有的知识产权免费许可给客户未来所有的产品,那客户与其他供应商合作时,即使竞争对手使用了供应商A的专利,供应商A也只能眼睁睁的看着竞争对手赚钱而毫无办法。

3、专利侵权赔偿

越来越多的客户希望供应商替自己解决专利侵权问题,因此会在供货合同中设置侵权赔偿条款。从供应商的角度看,侵权赔偿条款怎么定,要结合具体的产品情况。

如果产品非标准件产品,全部设计是客户决定的,那么供应商可以少承担甚至不承担专利侵权赔偿责任。如果产品是标准件产品,即使同意了为客户提供全部侵权赔偿,也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客户不能在供应商不知情的情况下擅作主张给了权利人钱之后,再找供应商要赔偿,毕竟大部分人会对不是自己的钱更大方一些。

即使供应商为客户提供的是标准件产品,对于必然会使用标准必要专利的产品,比如通讯类产品,将来遇到专利赔偿问题的可能性非常大。由于供应商的利润是受供货价格限制的,最初的大包大揽会为以后的潜在纠纷埋下巨大风险,最好事先双方讲清楚赔偿上限,否则日后扯皮,影响商业合作关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